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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价消费税计算公式是什么?消费税的计算是很多会计新手都十分感兴趣的话题,为了帮助大家能够更加清晰的理解,小编在下文中罗列出了一部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能够通过阅读会计学堂的整理得到启发。
从价消费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从价计征公式: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征公式: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计税方法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怎样计算消费税税额?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额
一、消费税是'价内'税. 某应税产品售价为117元(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 应纳消费税税额=117/1.17*10%=10元.增值税和消费税最大的区别是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本例中销售收入只有100元(117/1.17).消费税是用100元*税率计算的.
二、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综上所述,大家看完了从价消费税计算公式是什么的介绍,不知道对这个问题消化吸收了多少
为了系统了解变名虚开是怎么回事,以及虚开可抵扣税款类发票在消费税领域的适用,我们应该对消费税有个大致的认识,从而清晰的了解成品油变名虚开是否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文也为了正在学习消费税的朋友能够迅速记忆和掌握消费税的相关知识,能够让读者朋友迅速记住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
读者朋友在这里可以看到,成品油的消费税征收在炼油厂的销售,如果炼油厂在这个环节开具的不是成品油发票,而是其他类比如化工类发票,这个环节的消费税将予以逃避。但是能因此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销售额确定的基本规则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1.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应当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题目给出的金额含增值税,应当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如何换算?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含增值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征收率)
(2)如何判断题目给出的金额是否含税?
①题目通常会明确交代是否含税,请考生认真阅读题干;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③价外费用属于含税收入,商业企业零售价通常属于含税价,需要并入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包装物押金,属于含税收入。
【例题1•单选题】甲快递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甲公司购进小货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发票上注明价款111万元、税额17.76万元;开具普通发票收取派送收入823.62万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6%)、陆路运输收入116.6万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10%)。甲公司当月上述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万元。
a.85.47
b.39.46
c.43.32
d.53.22
【答案】b
【解析】(1)“823.62万元”“116.6万元”题目明确交代为含增值税金额,应当价税分离。(2)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823.62÷(1+6%)×6%+116.6÷(1+10%)×10%-17.76=39.46(万元)。
2.价外费用的识别
(1)价外费用(属于含税收入),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除另有规定外,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3)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③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提示】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包括在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内。
【例题•单选题】甲航空公司当月取得的下列款项中,应计入销售额计缴增值税的是( )。
a.特价机票改签、变更费499.5万元
b.代收转付其他航空公司客票款199.8万元
c.代收转付航空意外保险费200万元
d.代收机场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266.4万元
【答案】a
【解析】(1)选项a:机票改签、变更行为的本质是乘机人违约,改签、变更费的本质是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计缴增值税;(2)选项bcd:均属于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包括在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内。
考点:核定销售额
1.需要核定销售额的情形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
2.核定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时,按以下顺序进行: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在题目中可以体现为市场价);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提示】核定销售额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顺序(自己的同类平均价——市场价——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而非直接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3.组成计税价格
(1)不涉及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属于从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提示】不涉及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涉及应税消费品时,题目已知条件应当告知成本利润率。
【案例1】甲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赠送给儿童福利院自产瓶装乳制品(增值税税率16%),该批乳制品生产成本2320元,同类乳制品含税价款3480元。
【评析】
(1)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赠送,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2)该项业务无销售额,应核定销售额;
(3)该批乳制品有同类乳制品价格,应按同类乳制品价格核定销售额,而非直接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4)给定的同类乳制品价格为含税价,应价税分离处理;
(5)销项税额=3480÷(1+16%)×16%=480(元)。
【案例2】甲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将10箱自产的新型降压药(增值税税率16%)赠送给某医院临床使用,成本4.68万元/箱,无同类药品销售价格。
【评析】
(1)将自产的货物(新型降压药)用于赠送,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2)该项业务无销售额,应核定销售额;
(3)该新型降压药并无同类药品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销售额;
(4)药品不属于应税消费品;
(5)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10×4.68×(1+10%)×16%=8.24(万元)。
【案例3】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销售3批同一规格、质量的货物(增值税税率16%),每批各2000件,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分别为每件200元、180元和60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第3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评析】
(1)第3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需要对第3批货物核定销售额;
(2)按甲厂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该平均价格=(200×2000+180×2000)÷(2000+2000)=190(元);
(3)甲厂2月份销售的3批货物,共计应确认的销项税额=(200+180+190)×2000×16%=182400(元)。
考点:特殊销售方式下的货物销售额
1.商业折扣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1)以“不含税的折后价”为计税销售额。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以“不含税的原价”为计税销售额。
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者将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注明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2.“以旧换新”
(1)一般货物:以不含税的新货价为计税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以实际收取的不含税差价为计税销售额。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例题•单选题】某金店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10条纯金项链(增值税税率16%),每条新项链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000元,收购的旧项链每条不含税作价2000元,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为( )元。(2023年)
a.6400
b.5200
c.3200
d.2600
【答案】c
【解析】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税差价”为计税销售额,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4000-2000)×10×16%=3200(元)。
3.包装物押金
(1)请区分包装物押金和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均不存在返还的问题,销售货物同时收取的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2)货物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处理
【案例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黄酒,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10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6万元并单独记账核算。已知,甲企业规定包装物应当于提货之日起3个月内返还,逾期未归还者没收押金;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评析】
(1)产品为黄酒;
(2)包装物押金已单独记账核算;
(3)时间为收取时。
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6%=16(万元)。
【案例2】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销售黄酒,取得不含增值税售价10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6万元,没收逾期包装物押金2.32万元。已知,甲企业收取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并规定包装物应当于提货之日起3个月内返还,逾期未归还者没收押金;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评析】
(1)产品为黄酒;
(2)包装物押金已单独记账核算;
(3)“16万元”的时间点为收取时,不作销售处理;
(4)“2.32万元”的时间点为逾期没收时,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作销售处理。
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2.32÷(1+16%)]×16%=16.32(万元)。
【案例3】甲白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6月销售白酒,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万元,没收逾期未归还包装物押金0.5万元。已知,甲白酒厂规定包装物应当于提货之日起3个月内返还,逾期未归还者没收押金;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评析】
(1)产品为白酒(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2)“1万元”的时间点为收取时,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作销售处理;
(3)“0.5万元”的时间点为逾期时,不作销售处理。
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1+16%)]×16%=1.74(万元)。
4.以物易物: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
(1)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2)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考点:营改增业务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例题•单选题】甲商业银行w分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第3季度取得含增值税贷款利息收入6360万元,支付存款利息1590万元;取得含增值税转贷利息收入530万元,支付转贷利息477万元。已知,金融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甲商业银行w分行第3季度贷款及转贷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是( )万元。
a.273
b.300
c.390
d.363
【答案】c
【解析】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即“全额计税”,并无可以减除的支出项目,题目提及的“存款利息”支出、“转贷利息”支出,均不得从收入中减除。因此,甲商业银行w分行第3季度贷款及转贷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6360+530)÷(1+6%)×6%=39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的基本税种: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2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3%。
4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1%。
5水利建设基金(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1%。
6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5%)。
7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小规模企业每月做账及其报税流程
财会人员应该了解工作流程,更应该了解相关的财务软件,稍有规模或管理水平高一点的企业均采信息化管理,应该知道如何使用软件和如何设置,只要凭证制作正确,其余一切由计算机完成:凭证-汇总-明细账-总账-各种报表等。首先来了解财务流程是非常有必要的。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
4、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如果企业的规模小,业务量不多,可以不设置明细分类账,直接将逐笔业务登记总账。实际会计实务要求会计人员每发生一笔业务就要登记入明细分类账中。而总账中的数额是直接将科目汇总表的数额抄过去。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量每隔五天,十天,十五天,或是一个月编制一次科目汇总表。如果业务相当大。也可以一天一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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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该税种只与特定行业、特定产品相关,平时一般的财务人员也很少接触到,所以大家对消费税的了解也是浅尝辄止,毕竟工作上很少用得到,但本着艺多不压身的原则,也说不定以后万一从事有消费税业务的工作呢,还是增强知识储备的好,对于财会人员,相对其他行业来说,真正的是学无止境,今天就简单聊聊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吧
简单说来,消费税有6个纳税环节,真不少
一、生产环节
消费税虽然纳税环节不少,但是最常见、最基本的纳税环节还是生产环节,准确的说,是生产销售环节,通俗的讲,就是消费品出厂环节,比如茅台酒厂的飞天茅台卖给一级销售商了,酒厂就得缴纳白酒消费税,接下来,销售商再卖给购买者,那就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了,虽然零售价格相比出厂价格可能翻了几番
二、委托加工环节
要注意的是,委托加工环节,纳税人是委托方,但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除非受托方是个体工商户。
据说,一些大的酒厂会委托小酒厂(非个体户)生产白酒,大酒厂收回后贴标再卖给经销商,这样的话,大酒厂在收回委托加工品时,小酒厂就得代收代缴消费税,大酒厂再卖给经销商时,价格高于小酒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价格,差额缴纳消费税,不高于小酒厂代收代缴消费税价格,不再缴纳消费税。
财法【2012】8号文这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这个文件的出台,用意很明确,因为大酒厂的销售价格往往高于小酒厂的价格,这样可以降低大酒厂的避税空间,当然了,对于其他消费品也是如此。
酒窖
三、移送使用环节
再拿酒厂说事吧,酒厂生产的酒,有的时候不一定全部出厂销售了,可能用于招待了,这就叫非应税环节,那么用于招待的这部分酒,也得缴纳消费税,计税价格和出厂价格应该一致
当然了,具体招待用了多少酒,这个外人是很难查清的,但不管咋说,自产消费品用于招待,肯定要缴纳消费税的
四、报关进口环节
这个终于不用举白酒的例子了,基本没听说进口白酒的事情,似乎白酒是中国人的独爱,没听说哪个国家经常喝白酒,中国出口的酒在国外为啥便宜,因为出口环节退了大量的增值税、消费税,基本上以远低于国内出厂价的价格打入国外市场,即便如此,国外消费的中国白酒也不多,都是华人在消费,但他们有福了,几百元就喝飞天茅台
扯得有点远,聊进口消费税,咋聊到出口茅台了,好了,书归正传,目前,进口的消费品中,小轿车还是占了很大比例的,小轿车进口除了关税、增值税外,消费税也是必不可少的。
五、批发环节
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我的税法储备里只有卷烟批发应该缴纳。
卷烟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搞清楚什么是批发环节很重要,a与b都是批发商,b从a拿货,a无需缴纳批发环节消费税,c是零售商,则无论是a卖给c,还是b卖给c,销售商都得缴纳消费税
出台这项政策,主要还是倡导禁烟,毕竟吸烟有害健康,但是烟民们真的没见少多少
六、零售环节
谈到零售环节消费税,最典型还是金银首饰了,当然了铂金、钻石及钻石饰品也是零售环节交税。
此外,最新的政策就是超豪华小轿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当然了,买得起超豪华小轿车,谁在乎这点税钱吗?当然了纳税人是卖车的,可卖车的交的消费税不还得买车的承担吗?
要注意的是,同样是流通环节加征消费税,卷烟是批发环节加征,而且是复合计税,超豪华小轿车是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是单一计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要比增值税小很多,而且消费税的计算也要比增值税简单很多。毕竟,增值税可以抵扣,而消费税不能抵扣。下面虎虎就来分享一下,消费税的计算方式。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及公式是什么?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分为三种情况,即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计算消费品的消费税时,大部分情况适用的就是从价税率。比方说,高档手表的消费税就是从价定律。
例如,“虎说财税”牌手表的不含税销售价是15000,表厂在2023年1月份一共销售了300块“虎说财税”牌手表。由于15000大于10000,所以“虎说财税”牌手表属于高档手表,需要缴纳消费税。根据高档手表的消费税税率是20%。
应纳消费税=15000*300*20%=900000。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际计算消费税时,啤酒、黄酒和成品油适用的就是从量计征方式。
例如,“虎说财税”啤酒厂在2023年1月份,对外销售了啤酒300吨,每吨出厂价格2850元(不含增值税),另外还收取了包装物押金339元/吨。
判断啤酒的定额税率:
每吨出厂价格=2850+339/(1+13%)=3150。
3150>3000。即“虎说财税”啤酒厂出售的啤酒属于甲类啤酒,适用的定额税率是250/吨。
应缴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300*250=75000。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征其实就是上面两种情况的综合,即计算消费税时既有从价计征部分,又有从量计征部分。比方说,白酒在计算消费税时,就是使用复合计征的计税方式。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可知,白酒消费税的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白酒的消费税属于复合计税的情况,即白酒的消费税既有定额税率,也有比例税率。
举例说明:
“虎说财税”牌白酒每瓶的出厂价是904。由于白酒的增值税率为13%。即“虎说财税”牌白酒的不含增值税出厂价=904/(1+13%)=800。
另外已知,“虎说财税”牌白酒一瓶的重量是一斤。计算一下每瓶“虎说财税”牌白酒,需要缴纳的消费税是多少?
需要注意的是,白酒的消费税要在出厂时缴纳。即按照白酒的出厂不含税价计算消费税。
每瓶“虎说财税”牌需要缴纳的消费税=800×20%+0.5*1=800*20%+0.5*1=160.5。
当然由于白酒在计算消费时可以核定计税依据,实际需要缴纳的消费税要比上面计算得少很多的。
1.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2.车辆购置税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3.车船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2)纳税申报: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4.契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5.环境保护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申报:按月计算,按季申报,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6.关税
(1)关税的申报时间: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外,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人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关税。
7.船舶吨税
(1)征收机关: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制发缴款凭证。
2.纳税期限: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8.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9.资源税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相关链接】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增值税、消费税规定大致相同,其中一处不同在于资源税进口不征,所以没有进口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二)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纳税环节(★★)
10.水资源税
“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水资源税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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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环节(★★)
1、生产环节:主要环节,所有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铂金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以外)
2、进口环节:进口的
3、委托加工收回环节:符合条件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4、批发环节:卷烟(加征)
5、零售环节: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6、移送环节(自产应税消费品需要视同销售的)
(1)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2)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奖励、管理部门和非生产机构使用、提供劳务、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不动产、换取生产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生产销售(同增值税)
1、一般规定: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赊销和分期收款:
(1)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预收货款结算方式: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4、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二)自产自用(同增值税):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同增值税):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以其他期限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范围内,经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
(3)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
(4)进口的,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连同关税由海关一并计征。
(5)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的,于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规定:“三、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95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货款结算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预收货款方式
货物发出的当天
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收款方式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进口的当天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是( )。
a.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取得进口货物的当天
b.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d.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答案】b
二、纳税地点
应税行为
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纳税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特殊: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销售或委托外县代销自产消费品
销售后,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纳税
5.纳税人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例题1·多选题】甲企业从境外进口一批化妆品,下列关于该业务缴纳消费税表述中正确的有( )。(2023年)
a.甲企业应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b.甲企业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c.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应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d.甲企业使用该进口已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准许扣除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abd
【解析】选项c,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例题2·计算问答题】某礼花厂2023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库存外购已税鞭炮的金额为12000元,当月购进已税鞭炮300箱,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每箱购进金额为300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鞭炮的金额为8000元。其余为当月生产领用。
(2)当月生产甲鞭炮120箱,销售给a商贸公司100箱,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元;其余20箱通过该企业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50元。
(3)当月生产乙鞭炮500箱,销售给b商贸公司250箱,每箱销售价格为1100元;将200箱用于换取火药厂的火药,双方按易货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的50箱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其他相关资料:乙鞭炮最高销售价格与平均价格均为1100元/箱,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均已经过认证;鞭炮的消费税税率为15%。(2023年节选)
问题:计算礼花厂当月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及解析】
(1)当月允许扣除的已经纳消费税=(12000+300×300-8000)×15%=14100(元)
(2)销售给a商贸公司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800×100×15%=80000×15%=12000(元)
门市部销售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850×20×15%=17000×15%=2550(元)
(3)销售给b商贸公司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1100×250×15%=275000×15%=41250(元)
用鞭炮换取原材料应缴纳的消费税=1100×200×15%=220000×15%=33000(元)
将鞭炮作为福利发放应缴纳的消费税=1100×50×15%=55000×15%=8250(元)
(4)当月实际应缴纳消费税=12000+41250+2550+33000+8250-14100=82950(元)。
三、综合应用实例
【例题·计算问答题】2023年6月,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对外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6.5万元(改7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
要求:
(1)计算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税率: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的为36%,70元以上的为56%。)
【答案及解析】
(1)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8+1.272÷(1+3%)]÷(1-30%)×30%=3.96(万元)
(2)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①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7×30%-3.96×50%=0.12(万元)
②销售卷烟应缴纳消费税:
因为:600000÷(40×250)=60元/条<70元/条,所以:适用36%的比例税率
第一,卷烟应纳的从量消费税=40×150÷10000=0.6(万元)
第二,卷烟应纳的从价消费税=60×36%=21.6(万元)
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0.6+21.6-3.96×50%=20.22(万元)
③应纳消费税=0.12+20.22=20.34(万元)。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 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 营业税纳税申报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⑵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⑶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⑷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⑸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a)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⑴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⑵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⑶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⑷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⑸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⑹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b)代扣代缴申报期限。
⑴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⑵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⑶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
7.资源税
纳税人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个月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8.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9.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1.烟叶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12.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13.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新征用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14.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申报缴纳税款)。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限期额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消费税注册公司必须使用corppass通过mytax portal,以电子申报的方式,提交其公司每个季度的消费税申报表(gst form 5),并在到期日之前向新加坡税务局(iras)支付gst款项。
1. 提交消费税申报表前,需要知道以下事项:
在每个规定的会计期间结束后一个月内,您必须将消费税申报表提交给新加坡税务局 (iras)。通常每季度执行一次,每三个月为一个季度。例如:2023年1月至3月为消费税第一季度,公司的第一季度消费税申报表必须在2023年4月30日前提交给新加坡税务局;
每季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必须使用corppass通过mytax portal,以电子申报的方式;
即使贵公司在某个会计期间内没有新加坡交易(gst transactions ),公司也必须以零申报的方式提交纳税消费税申报表(file a nil return);
公司必须在提交纳税消费税申报表后的1个月内向新加坡税务局(iras)支付gst款项;和
在同一个季度,公司必须同时申报销项税(output tax)和进项税 (input tax)。
2. 提交消费税申报表时,公司必须将该季度公司的销项税(output tax)减去进项税 (input tax),得到的数额就是净消费税 (net gst)。销项税(output tax)和进项税 (input tax)之间的差额,是应支付给新加坡税务局的净消费税(gst payable)或是 由新加坡税务局退还给公司的的净消费税(gst refund)。
i)销项税(output tax)是公司从客户那收取的消费税项。
一间公司一旦成功注册了消费税后,公司必须按照现行消费税税率对您的客户的供应征收消费税。收取后的output tax是必须呈交给新加坡税务局。换句话来说,这个7%output tax是公司代替新加坡政府收的,是要还给新加坡政府的。
例如,您公司卖出某个商品价值为 1,000新币,那您就该向客户收取1,070新币的款项。多出的70新币就是您的公司代替新加坡政府收取的7%的消费税,过后是需要还给新加坡政府的。
ii)进项税 (input tax)是公司从供应商处购买或进口商品所支付的消费税。
如果一间公司满足索取进项税的条件,该公司可以就其公司的购买和营运费用索取进项税。
如果销项税(output tax)大于进项税 (input tax),那就是负gst净额,代表公司应支付给新加坡税务局的净消费税(gst payable)。反之亦然。
3. 如是由新加坡税务局退还给公司的净消费税(gst refund),通常新加坡税务局将在提交消费税申报表后的1至3个月内退还给公司。但是,公司必须首先满足以下条件:
该公司已及时提交所有的消费税申报表;
该公司不得接受新加坡税务局的审核调查;和
该公司不得有未支付给新加坡税务局的款项或欠款。
4. 如果一间公司逾期提交消费税申报表(即是在规定的会计期间结束后1个月内),新加坡税务局将会对公司征收5%逾期付款(late payment penalty)。此外,新加坡税务局还将开具付款通知单(或称:缴款通知书/即期票据/demand note)以支付未付款项。如果公司自付款通知单发出之日起60天后都还未付款,新加坡税务局将可能每月另加2%的罚款。额外罚款总额最高可达到50%。因此,逾期提交消费税申报表的最高总罚款额为55%。
请注意,新加坡税务局非常严格看待消费税课题,确保注册消费税的公司在到期时缴纳消费税。凡是个人或公司试图逃税,他们将面临非常严重的罚款和监禁。
一、本表反映公司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
二、编报主体及编报口径
由分(子)公司按合并报表口径以及母公司口径分别填报。
三、主要项目编报说明
应交增值税的主要项目编报说明如下:
(一)应交增值税各明细填报项目
1、“年初未抵扣数”项目,反映公司年初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本项目以“-”号填列。
2、“销项税抵减”项目,反映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销项税额抵减”专栏的记录填列。
3、“销项税额”项目,反映公司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销项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4、“出口退税”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颁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1999年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9〕101号)和2006年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公司(不含外贸公司和特准退税公司)出口货物,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所适用的退税率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以及由于该公司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且该公司出口货物占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以上,经税务机关批准,应予退回的税款。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销项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5、“进项税额转出”项目,反映公司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的记录填列。
6、“转出多交增值税”项目,反映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每月终了,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的贷方“本期转入数”的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7、“进项税额”项目,反映公司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当期取得进项税发票但不符合申报抵扣条件,不得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进项税不在本项目反映。
8、“已交税金”项目,反映公司在报告期内当月交纳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上交上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计入“未交增值税”的借方“本期已交数”。 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已交税金”专栏的记录填列。
9、“减免税款”项目,反映公司本年度发生的临时性减免增值税按规定转作政府补助收入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减免税款”专栏的记录填列。
10、“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项目,反映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公司(不含外贸公司和特准退税公司)出口货物,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所适用的退税率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出口退税额,用以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除上述公司外,因出口货物而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直接借记“其他应收款”,不通过“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核算。
11、“转出未交增值税”项目,反映公司每月终了,把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的贷方“本期转入数”的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12、“期末未抵扣数”项目,反映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按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各明细填报项目
“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反映公司年初应交未交增值税、本年从“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和“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本期转入数”科目的未交增值税和多交增值税相抵后的净额、本年已交、年末未交增值税情况。小规模纳税企业年初未交、本年应交、本年已交和年末未交的增值税情况,在此项目中填列。
(三)待抵扣增值税各明细填报项目
“待抵扣增值税”项目,反映辅导期企业核算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1、“年初余额”项目,反映年初已认证未抵扣的增值税待抵扣金额,其余额以“-”号填列,该项目根据“待抵扣进项税”科目年初余额分析填列。
2、“本期增加”项目,反映本期发生的辅导期企业尚未稽核比对的增值税待抵扣额,该项目根据“待抵扣增值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期转出”项目,反映当期符合条件并实际抵扣的待抵扣增值税额,该项目根据“待抵扣增值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年末余额”项目,反映期末未抵扣增值税余额,其余额以“-”号填列,该项目根据“待抵扣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四)待转销项税各明细填报项目
反映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1、“年初余额”项目,反映年初核算已确认收入但尚未发生纳税义务的销项税额,该项目根据“待转销项税”科目年初余额分析填列。
2、“本期增加”项目,反映本期发生的核算已确认收入但尚未发生纳税义务的销项税额,该项目根据“待转销项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期转出”项目,反映达到税法规定,需在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该项目根据“待转销项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年末余额”项目,反映期末核算已确认收入但尚未发生纳税义务的销项税额余额,该项目根据“待转销项税”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五)待认证进项税各明细填报项目
“待认证进项税”项目,反映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年初余额”项目,反映年初未取得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余额,其余额以“-”号填列,该项目根据“待认证进项税”科目年初余额分析填列。
2、“本期增加”项目,反映本期已取得进项税发票但未取得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该项目根据“待认证进项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期转出”项目,反映本期已取得税务机关认证并允许抵扣销项税的进项税,经税务机关认证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该项目根据“待认证进项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年末余额”项目,反映期末未取得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余额,其余额以“-”号填列,该项目根据“待认证进项税”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应交消费税主要编报项目的填列参照上述相关说明。
(六)待抵扣消费税各明细填报项目
“待抵扣消费税”项目,反映连续生产环节,外购(含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待抵扣消费税科目的增减变动情况,根据该科目借贷方发生及余额情况填列。
1、“年初余额”项目,反映年初未抵扣的消费税金额,其余额以“-”号填列,该项目根据“待抵扣消费税”科目年初余额分析填列。
2、“本期增加”项目,反映外购(含进口)应税消费品买价中包含的消费税额,该项目根据“待抵扣消费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期转出”项目,反映生产领用环节外购(含进口)应税消费品按当期实际消耗金额计算的可抵扣消费税额,该项目根据“待抵扣消费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若外购(含进口)应税消费品改变用途,需将相关“待抵扣消费税”转入材料成本中。
4、“年末余额”项目,反映期末未抵扣消费税余额,其余额以“-”号填列,该项目根据“待抵扣消费税”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纳税地点,在纳税人的理解中极易被混淆,在不同的情况下,纳税地点的判定也不同,今天小e与大家一起分享这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铁”。
关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税收属地管辖原则,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一般性规定。这里的机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注册登记地。如果固定业户设有分支机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6、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关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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