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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管理(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04 17:57:03 热度:2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股权转让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股权转让税收管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第1篇】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1分钟读懂!股权转让的涉税知识点

01

什么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有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法律行为。

02

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哪些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03

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04

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05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法〔2010〕7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06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计征个人所得税方式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3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尤其在41号文发布之后,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开展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检查,对创始人股东等投资者按照20%税率申报缴纳个税的,也已有税务机关要求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补缴税款案例。

那么,

2023年合伙企业股转时,有什么涉税风险?

自然人合伙人怎样享受20%的征收税率?

合伙企业最新合规的税收优化方式如何?

如何将合伙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不同的转移方式对应什么风险?

针对一系列问题,【正坤说税讲坛】本期课程《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税务优化案例分享》将以一个真实案例出发,结合全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总结税优过程中的风险点,希望对合伙企业在股权转让税务规划方面有所帮助。

【第2篇】股权转让税收风险核查

以案释法——股权转让过程中“欺诈”的认定及风险防范

作者:陈文福律师

作者:孙晶律师

作者:陈俊雯律师

在股权转让中,很多时候会出现受让方向出让方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之后发现目标公司的情况和出让方介绍的不一样,比如说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经营情况等等,和原股东(出让方)介绍的不一样,或者有些情况没有了解清楚,就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并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有的还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出现出让方隐瞒目标公司财产、资产、债务以及重大风险的情况,那么作为受让方的新股东应该怎么办?能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以下一个真实的案例分别从诉讼的角度分析该情况是否构成欺诈以及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提出预防被欺诈的建议。

基本案情

a公司有两个股东,张某(本案被告)和李某(本案原告)两人分别占a公司股权的50%。2023年,李某和张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他们约定了:第一,法定代表人由被告张某变更为原告李某;第二,被告张某持有的a公司5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原告李某。原告李某已向被告张某支付了400万元股权转让款,a公司亦已经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后,a公司被他人起诉,原告李某才发现被告张某隐瞒了其在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a公司为担保人,为其子担保了500万元的借款。因此李某以张某欺诈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

1.撤销李某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2.张某返还李某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40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负担。

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

一、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返还4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被告张某未向原告李某披露担保事实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二)如果构成欺诈,原告李某的撤销权是否消灭。

二、分析如下:

(一)关于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欺诈包括了积极告知不实信息和消极隐瞒真实信息两种情形。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股权转让前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形下以a公司名义为第三人提供担保,不能认定原告李某知晓担保的事实,且被告张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通过其他途径或方式告知原告李某担保事实。在股权转让中,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对外法律风险等都是影响是否受让股权以及转让价格的重要因素。被告张某明知a公司对外提供担保500万元担保的事实,而该事实对于原告李某决定是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及确定股权转让款具有重要影响,但被告张某并未举证证明向原告李某告知该事实,系隐瞒真实情况,因此,构成消极的欺诈行为。

(二)关于原告李某的撤销权是否消灭的问题。

根据当时有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之规定。

首先,原告李某收到案外人起诉状的时间为2023年9月,如上所述,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李某在此之前知晓担保事实,故原告李某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

其次,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应由权利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明确地表达出放弃撤销权的意思表示。撤销权的行使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撤销权人认可合同有效并不构成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再次,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主要体现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仍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原告李某在2023年案外人提起诉讼后仍履行了转让协议的内容。因此,原告李某的撤销权未消灭。原告李某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通常情况,股权转让在相互认识的熟人中进行,当事人过于相信交易对方,所以在没有完全清楚公司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就已经签署合同,有时甚至合同所记载的内容和口头约定不一致,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会损害受让方利益,容易产生纠纷。一旦产生纠纷,受让方会很被动,因为在无明确的证据证明转让方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证明转让方存在欺诈非常困难。但这种情况在我们接触的案例中又常见,所以我们建议:

1.对受让方来讲,在购买股权之前,聘请专业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对法律、财务以及行业等风险进行梳理与提示,避免被欺诈或者以高价购买了股权。现实中,在梳理和完成法律风险提示后,律师通常还会对交易的方式提出建议以及调整交易结构(比如说付款节点、付款方式等),不仅考虑降低法律风险,还会考虑如何节约税收成本。

2.如果交易标的额比较小(认为无需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没有聘请专业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的,建议要求出让方充分地披露其财务、资产、重大债权债务,以及是否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况,并且要求出让方出具已经进行充分披露即不存在没有披露的情况的承诺。一旦出现出让方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受让方可拥有撤销权,以及要求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当然,两种方式并用,可以更好地保障受让方的权利。

3.注重在合同过渡期的安排。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到完成工商变更手续的这段时间被称为“过渡期”,如果此期间出让方隐瞒了相关相关财务处理的行为,可能不利于受让方。故建议受让方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关于过渡期的安排,如约定“过渡期内,转让方在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标的资产或用标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不得对外捐赠标的资产或用标的资产对外投资、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资产”等条款。

4.发现被欺诈,要及时维权。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实的这天起一年之内有权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那么就视为放弃撤销权。所以,发现存在欺诈行为后,需要在一年内维权,如果超过一年可能存在撤销权灭失的法律风险。

【第3篇】股权转让涉及那些税收

每个创业者在创业时的梦想就是成为上市公司,但是公司上市是非常难的,必须要满足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还要经过比较复杂的流程,有些上市公司的股东想让转让自己的股权,必须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还要缴纳一定的税款,那么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情况是怎样的呢?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梁春凯律师解析。

公司上市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要求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梁春凯律师补充: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方式

1、印花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权转让是需要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相关合同的,那么交易合同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征收的,也就是说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说,税率为万分之五,应征税额应为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

2、增值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个人或企业的持股主体在转让其未上市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股权,无需缴纳增值税。

3、所得税

所得税是指对所有以所得额进行征税的总称。若在股权转让中,持股主体为企业,则为企业所得税,若是个人,则为个人所得税。与印花税不一样,所得税只对转让方进行征收。

(1)持股主体为企业,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的税率进行征收;若为高新技术企业,则按照15%的税率进行征收,除此以外的其他企业,按照25%的税率进行征收企业所得税。

(2)持股主体为个人的话,那么按照20%的税率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需要交纳的税款有3个,如果要将股份转让给个人的话,则不用缴纳增值税,而且上司公司所营业的范围不同缴纳的税款也是有所不同的,当然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并没有那么简单,也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梁春凯律师,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北京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主要涉足金融、房地产开发、投资担保、企业并购、刑事辩护等法律业务。

【第4篇】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审核

个人名下股权转让涉税没得筹划了吗?未必,但是需要你慎重考虑。

有粉丝问我,个人名下股权转让一定要交20%的个税,到底还有没有筹划的空间?你非要这么问的话,那还有一种筹划方法,就是你们双方签一个代持协议,股份依旧在你名下,但是分红归他。至于与你股权转让的溢价,可以每年抵减部分的分红。

这里再转一个弯。再强调一点!只要是分红,那你一定要交20%的分红个税,所以你可以选择不分红,去做合理的项目或者是业务外包代持协议,也可以实打实的变更成有条件限制的长期合作协议。

举个例子,外包项目管理服务或者是销售服务至税收优惠地通过合理的转变业务类型,钱一样到手,税从原来的20%合规的降到了2%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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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股权转让税收案件特点

零元股权转让

近期,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股东王女士,将其持有公司的10%股权(股东约定认缴现金资本100万元,王女士占10%应出资10万元,实缴0元)以人民币0元转让给了刘先生。王女士认为本次转让股权收入为0元,实收资本也是0元,无转让所得,应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这家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元,根据2023年9月这家物业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列报:所有者权益36266.43元(实收资本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36266.43元),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核定其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此,税务人员向王女士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的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对于王女士的这次股权转让,物业公司2023年9月《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36266.43元,王女士拥有公司10%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3626.64元。她以0元转让其所有的股权,明显低于其所有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因此,应按上述相关规定核定其本次股权转让收入并计算其转让所得。即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存在未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如略过对该利润的分配问题直接进行股权转让、股东变更,无法达到避税目的,依然需要将未分配利润的相应额纳入到纳税项目中。

尚未收款

某地税局在对某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23年以180万元的价格,将拥有的一家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了另一家企业,但该企业一直没有确认相应的股权转让收入,也未就这笔业务缴纳税款。在约谈过程中,该企业会计提出疑问:企业转让股权的行为完全是其母公司要求,接受股权的企业是其关联公司,因此当时只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但由于关联公司缺乏资金流,到现在也没有收到转让价款。没有收到转让价款,也需要进行相关股权转让的税款缴纳吗?

税务人员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由于该笔事项的股权变更手续已经完成,因此,该企业应于2023年度确认股权转让收入180万元。

同时,税务人员还提醒,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该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合同中确认的股权转让收入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税款900元。

有时企业为了避税或拖延纳税,采取挂账行为,收入不直接走公司账户,公司账面上未确认收入,现行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这一漏洞完善了,本案中的股权转让收入就是在协议生效、股权变更手续完成时进行确认并纳税。

平价转让

地税局税务人员在对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风险评估时发现,该公司提交的自然人投资者股权结构变更申请中,平价转让30%的股权,提供的2023年12月、2023年12月、2023年3月三份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均为负数,乍一看似乎没问题。

可细心的税务人员在认真审核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后,发现该公司其他应付款有近300万的增加,经与该企业会计核实,该款项为企业2023年度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会计认为此拆迁补偿款为政策性搬迁补偿不应该计入当年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税务人员还发现这家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至今从未进行过“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税务人员告诉企业会计: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该企业由于无法准确计算成本费用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不能享受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优惠政策,搬迁补偿收入应计入2023年收入,企业应当先补缴企业所得税后,再进行自然人投资者股权结构变更。最终该企业补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240944.37元后,又重新确认了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补缴“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131348.03元。

【第6篇】亲属间股权转让税收

原创发布,禁止抄袭!

作者:会计网老师

1、为什么第二季度150w不属于小微企业呢?没有超过300w?

答:小微企业的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肯定有一个条件没有达到,如不清楚可以询问所管税务再次确认。

2、不使用备抵法,采用直接转法收不回的坏账计入哪个科目合适?

答:直接法,借 信用减值损失 贷 应收账款。

3、购进的汽车,税款已经全额抵扣,现在要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按多少缴纳税款?

答: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前期已抵扣税款的。适用税率13%。

4、银行转账支付时有一笔手续费,今年手续费需要到银行开票么,我想问一下,这个票开专票和普票有什么区别?

答:已银行手续费回单入账。

5、请问,法人变更,股权转让要交那些税?是直亲属间转让?

答:通常涉及产权转让书据的订立缴纳印花税,存在转让所得的涉及个税的计算。

6、你们 我想问一下在自己公司找来的施工团队,产生的施工费用要怎么支付?

答:协商支付方式。

7、红字发票信息表是否需要盖章?

答:这个没有规定哈。

本文为会计网原创首发,作者:会计网老师。如需引用或转载,请留言授权,并务必在文首注明以上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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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法人股股权转让税收

最近有客户问合泰企业小编,公司的一部分股权股份被高管持有,而高管持股平台为有限合伙形式,现某境外上市公司有意收购该公司,客户咨询高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合伙企业公司投资入股的成本不超过2000万,但是合伙企业公司转让股权股份的收入超过2个亿)。就此,我们分为几个小问题来回答上述问题。

1.转让收入是合伙企业公司缴纳企业公司所得税收

还是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收?

合伙企业公司在很多年前就停止征收企业公司所得税收了,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公司合伙人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收【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公司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收义务人,合伙企业公司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公司所得税收。因此,如果有限合伙转让了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股份,合伙企业公司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公司所得税收或者个人所得税收,作为自然人的高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收。

2.合伙企业公司不作分配合伙人

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吗?

客户咨询,如果合伙企业公司收到了这笔转让款而不向合伙人分配,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吗?根据上述159号文,合伙企业公司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收”的原则,而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公司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公司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就是说,即使有当年留存的所得,仍然视为合伙企业公司向合伙人已经作了分配,然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收,通过不向合伙人分配来达到避税收的目的不能实现。

3.是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收

还是按“经营所得”纳税收?

在交流的过程中,客户一直在提20%的个人所得税收,因为在客户的潜意识中,合伙企业公司转让股权股份,如果是缴纳个人所得税收,那么按照个人所得税收法中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收就可以了。但是我们适时提醒了客户,合伙企业公司转让股权股份,其取得的所得为个人所税收法的“经营所得”,需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收率,这一点在《国家税收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23年股权股份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收总稽便函【2018】88号)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4.是否区分“有限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

客户介绍了自己的情况,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为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为其他5位自然人高管,那么是不是根据合伙人身份的不同而可以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收税收率呢?在2023年的时候,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股权股份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其中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按“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累计税收率,而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收。目前上述规定已失效,且高管持股平台不属于“股权股份投资基金和股权股份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因此案例中的高管均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累计税收率。

5.合伙企业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

对于上述转让收入,客户咨询,是由收购方代扣代缴还是由合伙企业公司代扣代缴?我们的答复是都不是。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收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收,由纳税收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收务机关报送纳税收申报表,并预缴税收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也就是说,合伙人就上述经营所得,既不由收购方代扣代缴,也不由合伙企业公司代扣代缴,而是由合伙人自行申报,这一点在上述88号文中也得到了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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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伙人能否就上述收入申请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为税收法规定的一种税收款征收方式,即以核定应税收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收额的方式征收企业公司所得税收,相比查账征收的税收负,核定征收的税收负较低,正因如此,客户提出了上述问题。其实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和合伙企业公司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收的规定》(【2000】91号)第七条也规定了核定征收的方式,现实中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确实出台了核定征收和财政返还(将税收收收入的地方留存部分给予财政返还,系一种变相的税收收优惠),但其实早在2023年,国家税收务总局就在《关于企业公司所得税收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收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一条中就作出了明确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份(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公司,不得核定征收企业公司企业公司所得税收,本案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基本也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股权股份投资业务的企业公司”,因此不能申请核定征收。

7.“fatcapital”观察

投资成本不到2000万,转让收入超过2亿元,即使按照20%的税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收都让客户难以接受,何况最终的结果很可能需要按照35%的税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因为溢价太高,每位合伙人的全年应纳税收所得额基本都超过了50万元)。既不能申请核定征收,又不能不实际分配从而规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收,这确实为难了客户。当然,因为收购方为境外上市公司,我们提出的搭建返程投资架构,并在境外进行交易的建议让客户有眼前一亮的感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如何纳税收,实践中还存在其他问题,也可以留言一起交流学习!

【第8篇】股权转让及持有中税收

一、案例背景

a公司2023年度股权发生了变更,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a公司原股东甲将持有的20%的股权(200万元)于 2023年8月全部“平价转让”给了乙,股权转让金额为200万元。由于双方认为是“平价转让”股权,在转让过程中没有实现增值,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税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按照独立第三方出具的企业 价值评估报告,嘉诚公司的净资产为25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甲转让给乙20%的股权(20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2500×20%-200)×20%=60(万元)。

那该部分“平价转让”的股权,税务稽查应补缴的税款,由谁来承担,我们得分步骤来解:

二、业务分析

第一步:股权转让所得怎么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步: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第十四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 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 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 类比法

(1)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 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步:股权转让所得谁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 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步: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步: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纳税人税款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 号)第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三、分析总结

通过对以上案例结合相关法规的分析可知,企业在发生股权收购时,如果股权转让价格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或采用阴阳合同形式收购股权),原股东股权转让所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很有可能会全部转嫁给股权受让股东,并且会产生相应的罚款。

【第9篇】股权转让税收前置

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是当下经济活动中很常见的一种经济行为,尤其是上市公司,最直接且最简单的方法是将股权直接出售,将取得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所持股权的企业长期亏损,这样的处理没什问题.但如果该企业经营还不错,有红利未分配,有盈余公积,那么仍然直接出售就不是什么好的办法了,明智的做法是先分红再转让

案例说明

那么按照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这部分收入原本就是税后收益,因此,利润分红对于张总与王总的公司而言是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的。然而,直接并购,股权溢价部分就是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应税收入

先分不分红,对王总公司来讲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对于张总公司来讲,先分红的420万元是免税的,先分红后再收购,张总公司可少缴纳税金105万元

在转让的过程中同时也需要注意转让方是什么性质,是自然人还是公司,原因在于,对于公司性质的分红有税收优惠,而对于自然人没有此优惠

由于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税务、工商、财务等各个方面,故实务操作时极易出现各种无法预料的状况,建议找专业的人员指导办理。您可以在私信或者评论中联系我们,可以给您提供免费的税务咨询

【第10篇】股权转让税收风险管理

>>>张某某2023年2月5日与张某、叶某签订合同,达成转让酒店股权的事宜。

>>>合同签署时明确约定,“因股权和资产有偿转让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原告在股权转让价款之外另行承担”,张某某对条款理解不深,只当接手酒店后才发现,所要缴纳税费高达900余万元,于是在经营两年后提出税费的事,2023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和叶某退还他所缴纳的税款900余万元。

>>>张某某诉求:一、判令张某给付原告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二、判令叶某给付原告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三、判令被告叶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吕西锋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代理本案。吕西锋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其一,本案没有原告代为缴纳的事实,在案证据证明原告缴纳的并不是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其二,双方之间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中关于股权转让应缴纳一切税款由原告承担的约定合法有效,亦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加以支持。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亦未改变纳税主体身份,原被告对于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税种、税率、税额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也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类似案件的法律观点是股权转让协议

可以约定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负担。

>>>其裁判要旨如下:“在股权转让场合,转让方依法负有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义务,系其作为纳税义务人所负有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改由他人承担。但税费作为一种金钱之债,却可通过约定由他人代为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受让方支付相关税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本案双方协议中明确约定“因股权和资产有偿转让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乙方(原告)在股权转让价款之外另行承担”。该内容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亦未改变纳税主体身份,故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属合法有效协议。

>>>原告按约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属于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其关于双方税费负担约定不明、违反税法强制性规定、个人所得税属不可转嫁税种,税费负担属无效协议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在代为张某和叶某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后,要求二被告返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弘嘉律师通过此案提示您:一、重大交易拟草合同一定要通过律师进行严格审核。二、对于交易中细节问题一定要进行反复推敲,一字之差性质有可能改变。多付出几百万的费用,请律师也能请好几十个律师了,重大交易一定慎重再慎重。

【第11篇】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二稽 通 〔2023〕 2 号

高某:(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653127********0011)

事由: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向你(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号)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处〔2022〕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二稽罚〔2022〕9号),认定你未依法申报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在我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前按照前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不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二、你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三、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章)

二o二三年二月一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公布以下内容:

姓名:高某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号

身份证件号码:653127********0011

二、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2023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你未依法申报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2023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你未依法申报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三款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收款总额79050000-成本25500000=利润53550000(元)、(利润53550000×投资占比52.7%-24500)×35%-14750=9853972.5(元)(你在上述4家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占比均为52.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处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9853972.5元。

来源:宁德市税务局、税乎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2篇】国有股权转让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27号提案的函

发布时间 : 2020-10-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股权转让中对赌协议税收确认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重组频繁,助推了对赌协议的广泛应用,而对赌协议的广泛应用又推动了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一直是税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难题,即便在欧美等所得税制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因其交易的复杂性,对价方式的多样性,也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中。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关于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并无直接明确的文件规范;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依据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该办法从原则上明确了基本政策,具体操作仍需要进一步细化。

2023年,我局已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探讨,形成了处理该问题的观点和建议,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作了专题报告。接到您的提案建议后,因省税务局没有政策解释权,我局专题研究了该问题,再次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提请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研究出台政策文件。

下一步,我局将坚持税不重征也不漏征、税会处理一致的处理原则,继续跟进落实提案相关工作要求,推动早日解决对赌协议涉及的税收难题。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7月27日

【第13篇】股权转让税收存在问题

案件概述:a和b均看好饮品行业发展趋势于是两人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饮品公司对外开展饮品经营行为,其中a认缴出资300万元,b认缴出资200万元,后b因为欠付c债务到期迟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故而与c达成以股抵债的约定,同时b向a发出征询函告知其因为欠付c债务故而意欲以200万元价格转让该部分的股权冲抵债务,之后c在以约定签署以欠付款项作为转让款购买b名下股权。

案件疑问:本案中b平价转让是否需要纳税?

案件回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之所以是“浅谈”因为目前关于股权转让纳税问题的相关规定,分散于各个文件中,比较零散,而且各地方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规定。对于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目前基本都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文件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来进行分析的,其中几个值得注意的误区:

一、平价转让≠无需纳税。

一般理解都是股权转让收入纳税都是应该是由增值收入的情况相爱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实务中并不会因为平价转让而实际认可无需纳税的处理,因为《办法》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而股权转让收入中的“收入明显偏低”一般是指: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故而本案中b即便是平价转让,但是如果公司拥有的净资产与b对应的股权价值超过了200万元的情况下,一般也可能被视为转让收入偏低,进而被采取核定征收。

二、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事由。

《办法》中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至少具备下列情形才能视为是正当理由:

1、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0元转让≠无需纳税

这种情况基本无特殊情形基本都会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基本0元对价转让只会出现在股权激励中的回购触发机制中或者继承中,但是一般来说这种股权激励回购的价格也涉嫌侵害股东的财产自主定价权的可能,之前的《办案札记》中详细说过,此处不再赘述。

四、违约金也是股权转让所得。

这一点在《办法》中予以明确规定了,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而且股权转让收入不仅限于现金所得,还包括其他财产所得,例如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五、股权原值的确认方法要区分出资形式。

《办法》规定股权原值的确认按照如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取得的股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按取得股权发生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六、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存在先后顺序,而非任意选择。

按照《办法》规定,出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情形的,应当依次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优先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其次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最后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七、被投资企业也需配合提交材料,而非“无所事事”。

根据《办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八、并非所有的股权转让都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另外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综上,其实目前关于股权转让报税的文件比较分散,而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所以也就意味着各地方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无论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均应当优先以所在地的股权转让所得纳税规定来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随着税制的完善,后期相信关于股权转让纳税的相应规范将会逐步集中,规范,可查。

法条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第14篇】加强股权转让相关税收

随着企业的逐渐发展,企业的股权转让会变得更为复杂,首先股权转让时,转让方需要缴纳税金,转让时的税金包括增值税、企业经营所得税、个人经营所得税、印花税等。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权益转移收入-权益变更实现成本-相关的适当成本)*相应的税率

印花税为股权转让合同金额的0.05%,因为企业的印花税很少,基本可以忽略,

个人持股进行股权转让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是在苏北园区对于进驻企业有着税收优惠政策,75%到90%的税收政策奖励返还可以大大降低税负。

这里举个例子,比如a,b两人共同出资5000万成立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发展之后,企业得到长足进步,这时企业决定投资转让10%的股份,转让价格5000万元。

应纳税额;(5000-5000*10%)*20%=900万

这个时候两人可以这样操作,在税收园区注册有限公司甲,并将两人10%的股权(也就是500万)转入甲公司,然后将甲公司转让给购买者;

假如这样操作,首先因为在园区进行,我们可以得到

900*40%*80%=288万元(园区政策奖励)

这样实际缴纳税额:900—288=612万元

和之前相比节省32%左右的税金。

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的话,想减少税金,阶段通常如下:

第一阶段;选择在园区内建立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合伙关系。

第二阶段:将原企业股份转让给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

第三阶段:在园区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合作企业,在园区缴纳税金。

上述方式可以使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合理合法,节约税金,减轻税负。

【第15篇】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梅梅谈税》专注于园区招商,利用地方性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理合规节税避税!

股权转让业务涉及主要的税种有两类、主要是印花税 、所得税,如果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或者个人在股权转让操作中,印花税金额不大,也没有办法进行税收筹划,所以股权转让的操作中、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是重中之重!常见的股权转让税收筹划也是以所得税为主。小编分享几种股权转让的筹划方法,希望企业能从中受益、找到适合自己股转操作的合规节税之道!

一、利用递延纳税政策进行合规的税收筹划。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合理利用递延纳税政策进行合规的税收筹划。

财税[2014]年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要求规定:

1、关于企业或者个人股权、资产的转让。对于100%控制的企业之间、以及多数企业的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帐面净值转让股权或资产。 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的

2、分立企业取得的分权或资产的计税标准由分权或资产的原帐面净值决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转让资产,应按净值计算折旧扣除额。

股权转让双方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的,股权转让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政策处理,可以暂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股东可以先增资,合理分配企业利润,再进行股权的转让

1、企业的股份持有人在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前,可以先将持股企业的盈余转换为股份,这一种转换行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再将未分配利润进行合理合规的分配,同样也不需要交税。

2、 上述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26条规定:“企业的下一笔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入。”

3、上述操作后在进行股权的转让以及变更,可以合规合法的节约股转税的支出。

三、企业股东可以先转增股份,分配利润后、在进行股权的转让操作、同样可以合规节税、

依据政策《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

1、投资企业撤销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在投资企业撤销或减少投资的资产中,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相当于减少缴纳资本比率的部分,应被视为股息收入。

2、剩余部分被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转让方削减资金收回投资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盈余公积、期末分配利润的部分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但是这个股转税收筹划的方案的缺点是公司法对相关的操作有严格的要求,而且操作的程序也非常复杂。

四、股权转让操作是,利用股份转让时间、延迟、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

1、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操作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转让协议生效,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收入如果得到实现。”转让股权所得扣除是扣除取得该股权的费用后的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时,不得向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扣除根据该股权可以分配的金额。

2、转让方必须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如果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格,则在清算大部分价格后,可以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实现所得税缴纳延期。

五、在有高额税收奖励返还的税收优惠园区、通过设立持股平台、享受税收奖励返还的方式来合规税收筹划

一些经济发展较为滞后的去,为了地方经济的增长,为了招商引资、出台了一系列的招商引资政策、比如小编平台对接的某税收洼地税收优惠园区、当地对于在当地注册的持股平台、会给予高额的税收奖励返还。

奖励入驻到当地的企业地方留存部分的:70%-80%、需要进行股权转让操作的企业、可以预先设置持股平台、在有高额税收奖励返还的税收优惠园区注册持股平台、转让股权缴纳税金的时候可以享受税金的奖励与返还,此种方法可以实现合规的节税,有效减轻企业的综合税负。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梅梅谈税》公众号,税务筹划请移步《梅梅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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