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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45万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再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举例说明:
若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则:
1)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应纳所得税额=100✖25%✖20%✘50%=2.5万元
2)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应纳所得税额=150✖50%✖20%=15万元。
该企业共计需要缴纳17.5万元(2.5+15)。
但若该企业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万元,就不能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即:应纳所得税额=300.01✖25%=75.0025万元。或者高新企业按1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4月1日起免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0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0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3、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04、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公告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05、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本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06、2023年至2023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23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分别为2.5%、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尽可能保持征管操作的稳定性,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01、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02、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03、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智能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0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相关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今后如调整标准,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05、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06、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23年第6号),自2023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公告》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2. 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同时适用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2023年第11号)
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对应规定同时废止。
(2)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
即,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可以选择按1%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规定
实际税率
不超过100万元
减按25%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
5%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再减半征收
2.5%
100万至不超过300万元
减按25%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
10%
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小微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1. 自2018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注意: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不等同于税法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6 号)
2.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3.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所得税政策延续到2024年。
这个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减征政策就是财税2023年12号文。
本政策执行到期日是2023年12月31日,现在要延续到2024年12月31日了。
那么按照最新政策,小型微利企业100万以下2.5%,100-300执行5%目前的政策就都是到2024年了。
2023年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条件有所变动。具体有哪些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率又有哪些变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二哥税税念、税政第一线,思维导图学税法等。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财政部微信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起超过100万元的,综合所得税率为2.5%,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举例:某小微企业年利润280万元,企业所得税=100*2.5%+180*5%;年利润超过300万元的,不属于小微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
二、小型微利企业定义: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税优惠:小微企业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简易征收,适用税率3%,目前优惠如下,从2023年4月起,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税率是3%了,之前是1%的优惠税率停止执行,开普票不再受季度45万元的限额限制,按销售额全额免税开具,优惠期限至2023年12月31月止。
五、其它税费:城建税减半,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六、工会经费: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1〕38号)文件 ,继续实行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一)返还条件:
1、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
2、小微企业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独立开设经费银行账户、独立进行财务核算。
(二)返还经费归属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小微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
七、残保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规定比例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新政汇总解读
怎么样的公司符合小微企业的要求呢?
条件1:应纳税所得税
企业利润在300万以下。
条件2:从业人员
企业的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
条件3:资产总额
现在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下。
2023年之前的小微企业,要区分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其他企业,2023年之后,不再区分企业的类型,统一按照以上三个条件来作为标准。
不需要向税局备案,达到以上三个条件之后,自动享受各种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利润在0-100万的,企业所得税为2.5%
利润在100-3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为5%
利润在300万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为25个点,不适用于小微企业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丨来源:财政部微信
近年来,随着创业带动就业的活力不断显现,创新创业支撑高质量就业的作用更加明显。“双创”的活力一方面得益于社会各界锐意进取的精神,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减税降费政策在支持“双创”中逐渐发挥的效力。为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税务总局在2023年6月全国“双创”活动周举办期间发布了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如果你创业刚起步,那么,以下这三项针对初创期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定要学习一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六、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现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三、关于减征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四、关于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中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中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发布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作用,税务总局于2023年4月发布了《“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受到广大纳税人普遍欢迎。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新推出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在认真抓好落实的同时,及时跟进梳理,形成了最新《指引》,在2023年6月全国“双创”活动周举办期间特别推出。
《指引》归集了截至2023年6月我国针对创新创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的89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从初创到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其中,2023年以来出台的税收优惠有78项。
《指引》延续了2023年的体例,结构上分为引言、优惠事项汇编和政策文件汇编目录。每个优惠事项分为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优惠事项汇编继续按照三个阶段对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类整理,在内容上展示了支持创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成果:
——在促进创业就业方面,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已由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逐步扩大到300万元以下,增值税起征点已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已“提标扩围”,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了政策范围。
——在鼓励科技创新方面,一是为进一步促进创新主体孵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享受主体已扩展到省级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已推广到全国实施。二是为进一步促进创业资金聚合,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的单户授信额度,已由10万元扩大到1000万元;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为进一步促进创新人才集聚,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四是为进一步促进创新能力提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逐步加大,企业委托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均由50%提高至7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已推广到所有制造业领域。五是为进一步促进创新产业发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进一步放宽。
《指引》可以在税务总局网站查询,广大纳税人可以对照《指引》,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优惠,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税务部门也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创新服务举措,确保“双创”优惠政策落地更便利更通畅。
相关链接>>>“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截至2023年6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9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23年以来,新出台了78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4.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7.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8.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9.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1.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7.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0.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27.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30.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1.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3.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6.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7.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38.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4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42.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3.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5.账簿印花税减免;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科研院所、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49.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50.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5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52.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5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5.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5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7.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8.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9.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60.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61.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62.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63.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尤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对动漫企业实施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等政策。具体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6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5.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6.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6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68.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69.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1.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7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7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74.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9.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0.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8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87.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88.动漫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增值税;
89.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截至2023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超过6300万户。但是,由于小微企业自身所处环境的局限性以及自身内部条件和能力的不足,导致其在发展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其发展。同时,我国小微企业大多分布在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产业中,很大一部分劳动力被用在了简单重复的劳动上,致使其整体创新能力不足。
在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数字化浪潮风起云涌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帮助小微企业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要求呢?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最有活力、最有创新精神的一个群体,小微企业在国家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目前小微企业面临着来自资金、人才、市场等方面的挑战和压力,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小微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着一系列新机遇。例如:随着我国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互联网思维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一些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获取更多利润开始寻求互联网技术公司合作以求“弯道超车”。这都为小微企业数字化发展提供了契机。本文将围绕小微企业如何拥抱数字化、提升自身竞争力为主题展开讨论。
什么是数字经济时代?
什么是数字化
数字化(digitalization),是指利用数字信息和数字技术,在社会生产、交换和消费各个环节中以数字信号形式存在的各种信息资源的总和,是信息时代的产物。
数字化本质上是信息技术和人类活动的深度融合,对传统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等进行深刻变革,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数字化分为两种:一种是狭义的数字化,指对数字资源进行采集、传输、存储和分析等;另一种是广义的数字化,指将数字资源通过应用程序整合起来以促进业务流程创新,优化商业模式创新。
目前狭义的数字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企业数字化的目标
企业数字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小微企业和相关企业的共同努力。但是,要想实现企业数字化,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目标,那就是让企业自身具备更强的竞争力。企业数字化目标的设定也应遵循以下几点:
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动力机制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也是必然趋势。企业数字化转型不仅需要强大的技术实力作为支撑,更需要企业通过不断的创新实现对商业模式和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变革。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通过业务模式和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变革,实现由传统模式向数字模式的转变;第二,通过不断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以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
因此,企业数字化转型必须从企业战略高度进行全面系统地规划。
实施路径
企业要想抓住数字化发展机遇,就必须解决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并且从这些问题出发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法。
我国很多小微企业之所以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找到合适的解决路径,或者找到的路径不具有可复制性,导致其难以推广。因此,小微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明确数字化转型方向,找准自身定位,积极寻求合适的数字化转型路径,才能加快实现数字化转型。
对小微企业的建议
1.在发展中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利用互联网平台、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通过产品设计、产品销售、服务提供等全过程信息化来优化企业经营。
2.企业要重视与人才的结合,建立人才激励机制,重视技术人才的培养。同时也要积极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在公司内部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培训机制。
3.小微企业要加强对自身核心竞争力的研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等方式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激励宝数字化落地工具
目前,激励宝已经帮助很多小微企业完成了数字化转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成长迅速,已成为我国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为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再添助力。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39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包括:
一、减免税费负担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6.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9.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1.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1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1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1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2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2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6.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27.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8.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3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31.账簿印花税减免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32.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3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3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3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3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3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3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附件:
1.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点击“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5494/content.html”下载附件)
我国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占企业总数的90%以上,小微企业被誉为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在创造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作用。纳税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是必须承担的一项成本支出,我国多数小微企业都面临税负较高、纳税风险较大的问题,如何通过科学纳税筹划化解上述问题,成为摆在小微企业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当前,不少小微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开展情况并不理想,无法有效降低税负以及规避纳税风险,这给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很大负面影响。针对这种情况,小微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精力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深入思考这一工作的问题所在,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小微企业的纳税环境
纳税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小微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相对于大企业而言,税负承压能力较差。考虑到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国家一般都会在税收方面给予小微企业一定的照顾。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很多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整体来看,小微企业纳税环境不断优化,具体表现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加,税收优惠力度加大,同时税收征管也更加规范便捷等。
但也应看到,小微企业纳税环境也存在需要进一步优化的问题。例如,税收优惠力度不够、税收政策针对性不强、税务风险较高等。这些问题客观上要求小微企业加强纳税筹划,争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更加合理地安排涉税相关工作,从而实现科学避税、降低税务风险的目的。
小微企业纳税筹划面临的问题
当前,小微企业纳税筹划面临很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纳税风险攀升,严重威胁到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具体分析如下:
纳税筹划工作缺位。当前小微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缺位的问题比较突出,企业管理者对于这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少相应的纳税筹划意识,错误地认为没有必要设置专人专岗进行纳税筹划工作。这种情况下,纳税筹划容易被边缘化,缺乏人力和物力支持,纳税筹划工作将会遭遇很大阻力。当前小微企业对于纳税筹划工作必要性的宣传不到位、不准确或者不及时,纳税筹划工作没有能够有序推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税务安全。
纳税筹划专业能力不足。纳税筹划本身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专业性、理论性,对于企业税务筹划师以及财务人员的要求极高,如果专业能力不足,很难高质量、高水平地完成这一工作。目前,小微企业在纳税筹划专业能力方面存在很大欠缺,主要原因有二:一方面小微企业普遍没有专门设置纳税筹划岗位,缺少纳税筹划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财务人员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中,存在岗位胜任力不够的问题,即专业知识、技能素养欠缺,无法游刃有余地做好这一工作。
税筹信息掌握不够充分。税筹信息掌握得是否充分直接影响纳税筹划工作效果,从目前很多小微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税筹信息掌握不够全面的情况,小微企业与税务机关、工商部门、商务部门等缺少充分沟通,获得的各种信息依据不全面,导致纳税筹划工作容易出现较大偏差。如果对于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得不够充分、全面,必然会影响企业通过纳税筹划来合理避税。如很多小微企业对于营改增政策了解不够,出现按照较高税率缴税的情况,导致企业避税效果不够理想。
税务风险管控措施力度不够。很多小微企业对于税务风险的危害认识不到位,缺少风险预警和管控措施,容易导致税务风险无法被及时识别,如果没有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控,也会大大增加税务风险失控的可能性。例如,很少有小微企业会对于税务风险进行全面识别,并制作税务风险识别表,当企业对于潜在税务风险识别不足,就难以做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难以在风险发生之后的第一时间进行有效处理。
小微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小微企业纳税筹划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借鉴,围绕上文所谈到的种种问题,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具体分析如下:
注重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小微企业要注重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充分意识到做好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要价值,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精准、全面把控一些涉税问题,加大纳税筹划工作的宣贯,不断强调开展这一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向这一工作适度倾斜,保证纳税筹划工作能够稳步推进。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管理层要在纳税筹划方面统一认识,提升做好这一工作的优先级别,将其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加以推进,继而给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提供良好保障。
提升纳税筹划专业能力。小微企业应着力提升纳税筹划能力,具体措施应统筹兼顾以下几点:一是设置纳税筹划岗位,并基于岗位职责要求招聘、配置优秀的纳税筹划人才,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从而实现纳税筹划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升。二是开展纳税筹划方面的专业培训,培训机会要多,培训质量要高,保证纳税筹划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储备,提升专业素养,从而更好地做好各项工作。例如,可开展营改增专题培训、所得税减免政策培训等,通过这些培训让纳税筹划人员更好地开展好工作。三是对于纳税筹划人员进行必要的考核,督促其做好本职工作,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精确掌握税筹信息。小微企业应加强与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获得税筹信息,从而做到及时调整优化纳税筹划方案,全面提升工作质量。小微企业应时刻关注并了解最新税收政策变化,注重对相关文件的深入解读,准确了解税收优惠的范围和要求,这是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基础。目前,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及营改增等税收体制改革的推进,对小微企业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企业需精准使用税筹信息,进一步提升纳税筹划工作质量。例如,小微企业税务人员应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获取税收优惠相关政策,从而第一时间享受到税收政策红利。
全面提升税务风险管控水平。针对小微企业客观存在的税务风险,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提升税务风险管控水平,以实现对纳税风险的有效化解。从税务风险管控手段来看,关键是要做好税务风险的识别及管控,完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做到对各种税务风险“防患于未然”。企业在平时应建立涉税风险源清单,对照清单进行税务风险的识别。同时还要用好风险承受、分散等策略来应对税务风险,有效降低税务风险所带来的危害。例如,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开展必要的税务审计工作、加强税务风险管控制度建设等,以排查各类税务风险,切实实现对各类税务风险的有效管控。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做好纳税筹划工作虽然不易,但意义重大,这要求企业管理者花费更多心思思考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的改进。小微企业纳税筹划水平的提升任重而道远,未来不仅需要继续加强相关研究,也需要小微企业在实践中不断优化调整纳税筹划,获得最大化经济效益。
来源/中国商人杂志
作者/何桂春 昆山华辰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联连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初创期,小微企业像初生的婴孩,在探索中跌跌撞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帮助企业健康成长,发展步伐更稳健。成长期,小微企业像活泼的幼童,从弱向强快速迈进,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举措,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发展速度更快捷。扩张期,小微企业像上进的少年,在扩大市场上跃跃欲试,出口退税政策帮助企业走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帮助轻船快行。成熟期,小微企业像奋发的青年,在勇攀高峰上攻坚克难,银税互动税收大数据,维持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援助小微企业打破融资难,供需不畅,用工成本高的困境。税收力量相扶相伴。
人民银行表示将继续加大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力度,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户做好服务。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2023年年末,我国个人存量银行账户为124.6亿户。2023年一季度到银行办理开户的企业共200.84万家,日均2.23万家,同比增长51%,较2023年同期增长10.7%。这些数据一方面说明我国市场主体恢复较快,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开户的便利程度。但小微企业开户难问题确实存在,同时部分流动就业群体也觉得开户有一定难度。为此,人民银行不断督促商业银行优化服务,对账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目前,已在9个省市推出小微企业简易开户服务。
实施普惠性税收政策前:对年应按纳税所得额不会超出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少按照50%计算进入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按照20%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实税负10%。
往年纳税都是使用纸质发票,每个环节都要拿到发票,业务流程繁琐,这样一来就增加了开票和用票的交易成本和交易时间,用票方收到发票不及时,致使企业财务核算效率降低。
实施普惠性税收政策后的影响:引进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会超出30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分成两个阶段计量:
对年应按纳税所得额不会超出100万元的地方,减少按照25%计算进入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按照20%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实税负5%。
对年应按纳税所得额超出100万元但不会超出300万元的地方,减少按照50%计算进入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实税负10%。
以上讲述到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同期合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会超出300万元、在业人员不会超出300人、资产总数不会超出5000万元等三个要求的企业。调整后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从2019.1.1到2021.12.31实施。小微企业不管是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享有调整后的普惠性税收政策。
免税销售额的确定,按月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共计没超出10万元;按季度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季度销售额没超出30万元。纳税期限,能够真实自主自立选定,依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依据自身的现实营业状况选定施行是按照月纳税还是按季度纳税。增值税销售额不超出规范允许享受免税政策,不过仍然保留照章开具发票的权力。但是前提是:开具普通发票能够享有免税,开具专用发票之前如何缴纳税款现在照旧不变。政策执行时间,普惠性税收政策自2019.1.1推行实施,以前因在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已上缴的税赋,切合免税标准的纳税人,能够办理申请退回。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不打折扣,做真正利国利民的事情。
普惠性税收政策的实施,对小微企业现金流量提供了重要保障,为企业继续扩大产能,加强在研发方面的投入,增强了信心。专心致志搞好科技研发,底气十足扩充制造业产业能力,让企业跑出发展加速度。
今年税务局将进一步巩固普惠性税收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落实生化安防改革,健全税费服务体系,稳固实施电子发票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相比于纸质发票,电子发票以后开票放一单开出,用票方马上立刻就可以收到,这会让企业准确高效地进行财务核算。
政策解读
smary eor
根据临夏市政府办公室《临夏市2023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临市府办发〔2023〕10号)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临夏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如下:
贷款对象及条件
指注册地在临夏市的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8%)、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申请贷款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和期限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贷款额度和期限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给予最多1年展期。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贷款贴息
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250bp(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5个百分点),鼓励承贷银行按照lpr(市场报价利率)利率发放贷款,减轻财政贴息压力。
自2023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市场报价利率减1.5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其中:中央70%、省级21%、县市9%)。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贷款申请所需材料
1.工信或商务等行业监管部门出具小微企业推荐证明;
2.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市人社局1104室领取);
3.申请书(由企业提出申请,注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用途,员工基本情况,吸纳人员情况等);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章程;
7.股东会和董事会关于借款事项的决议;
8.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提供上年度营业收入证明(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
10.提供新吸纳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必须签订1年以上);
11.企业职工花名册纸质版和电子版(对符合条件的新吸纳人员进行备注);
12.符合条件的新吸纳人员需填写《就业人员登记表》(就业登记表加盖村、社区公章)、提供《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毕业证》等相关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13.提供上年度12月底和当前年度企业工资表或工资发放凭证;
14.劳动监察大队核查出具企业无拖欠工资证明;
15.到社保中心核查出具无欠缴社会保险记录证明,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养老、失业、工伤)缴费凭证;
16.提供抵押担保物权属证明及复印件和担保承诺书;(签字按手印)。
中新网1月18日电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网络配图
以下为通知全文
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23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23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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