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的税收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所得税是怎么个收法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的经营利润收的税。经营利润,就是你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之后,剩下的账面利润。比如一年下来,最终赚了100万,那就针对这100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赚了多少”,不等于企业实际收到了多少,而是企业账面上的利润。比如你赚了100万,但实际只收到了80万,另外20万要春节后才能收到。那在12月31号计算今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还是拿100万来算,而不是用80万来算。
你会发现,账面利润越高,需要交的企业所得税就越多。这也是许多中小企业老板头疼的问题:钱花出去了,真实地买了东西进来,但是没有拿到发票。那就造成这些成本费用不能在税前抵扣,进而造成账面利润虚高。
税前抵扣的项目有很多,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运费、租金、职工福利费、工资(现金)、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捐赠支出等等,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般的原则是,有发票才能入账抵扣,但实际有些项目,没有发票也可以抵扣,可以用合同和其他单据证明;另外一些项目,是有抵扣比例的,比如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都是有规定的比例的。这里面,有很多文章可以做的。
企业所得税是怎么个算法
税前利润,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数。你今年赚了100万,这100万就是基数。专业叫 应纳税所得额。
用这个基数100万,乘以税率,就是你应该交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有3种、4档税率。
第一种:基本税率,25%。没有特殊情况的话,都是用25%的税率。赚100万利润,企业所得税就等于100×25%=25万。
第二种:优惠税率,20%和15%。
小型微利企业,也就是小微企业,用20%的税率。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用15%的税率。
拿100万的税前利润来说,小微企业要交所得税100×25%×20%×50%=2.5万。
高新技术企业要交所得税100×15%=15万。
比前面25%的税率,省了不少钱。
第三种:10%。这是外资享受的税率。这也是许多企业绕路出去一趟把自己弄成外资企业的原因吧,我们一般人用不着这么低的税率。
常用的,就是3档税率:25%、20%、15%。
因此,大家尽量做小微企业和高新企业。小微企业实际税率很低,高新企业还可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是同一个东西。尽管都是需要交出去的钱。
增值税是在利润之前就交掉的,企业所得税是在利润之后交的。
怎么少交点企业所得税?
第一, 把花出去的钱都拿到真实的证据,包括合同、发票、资金流水等。账务处理一定要规范,原则性的错误不要犯。在这个基础上,才好合理合法地做筹划。
第二, 往小微靠,往高新靠。都靠不住的话,仔细研究可以税前抵扣的项目,职工福利费、广告宣传费、技术研发费,哦,对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第三, 小孩哭了,下回再说增值税税率。
近期,“全电发票”的建设推进引发关注和热议。
2023年1月28日起,在内蒙古、上海、广东(不含深圳市)、四川和厦门的基础上,再新增5地全电发票试点:陕西、青岛、大连、重庆和天津,至此我国已有10地可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
1月28日,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公告》明确:本市纳税人自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之日起,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不少网友表示“:我还没用上电子发票,它就要退出了……”
经常有人把“全电发票”和“电子发票(纸电发票)”搞混,在这里给大家小小科普一下。
一、全电发票和电子发票,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
发票目前可以分为三大类: 纸质发票、纸电发票、全电发票。
纸质发票:纸质发票是我们大家最熟悉的发票类型,它是采取高标准防伪技术印制,以纸质形式存在,具有固定版面格式的发票。
纸电发票:纸电发票是纸质发票票面电子化,它和全电发票在形式上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又有很大的不同。
全电发票:全电发票的全称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它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全电发票实行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
2. 管理方式不同
纸电发票:依托于纸质发票管理模式;需税控专用设备;需发票票种核定、领用、验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依申请增版增量。
全电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开业即可开票;无需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发票票种核定、领用、验旧;自动赋予可开具发票总金额的信用额度,并动态调整。
3. 交付手段不同
纸电发票开具后:开票方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受票方人工下载、打印;受票方需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
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也可通过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自动归集,省去了人工收发、入账等操作。
4. 发票生态不同
纸电发票:通过专用税控设备实现“控票”;发票开具、交付、勾选、查验等平台互相独立;发票平台功能较为单一。
全电发票:围绕发票开具事项大数据信息实现“控事”;发票开具、交付、勾选、查验等应用深度融合;纳税人可享受“一站式”服务,发票平台功能向开放生态体系转变。
5. 发票样式不同
纸电发票样式:
全电发票样式:
1)全电发票票样将原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变为20位发票号码,还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取消了发票密码区;
2)全电发票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
3)全电发票特定业务还会影响发票展示内容,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发票票面内容不同。
厘清了全电发票的概念以及与纸电发票的区别之后,再来看看全电发票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建议企业做好充足的准备,更从容地应对全电发票的到来。
二、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谈到全电发票,必然绕不开金税四期。
金税四期是国家推行的金税工程计划中的第四期,是第三期的升级版。金税三期的核心是以票控税,金税四期的目标是以数控税,而全电发票,将在其中承担非常重要的角色。
综合来看,“金税四期+全电发票”时代来临,会对企业产生什么影响?
1、发票管理效率显著提升,数字化转型进程加速
全电发票最直观的影响是大大减轻了发票相关的繁琐事项。全电发票打破了介质限制,不再依赖专用税控设备,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就可以开具,系统赋予额度并且可以动态调整。这些流程的简化和便捷的操作,可以极大提升发票管理效率,将财务人员从低价值、高重复性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参与到更多创新创造类项目,激发员工的潜在动能,促进企业财税部门的转型,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
另一方面,随着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数字资产的价值越来越受到关注。全电发票实现了全国统一赋码、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自动流转交付,并且为企业建立了税务数字账户,帮助企业形成标准化、标签化的数据资产,打通业务、税务与财务数据之间的壁垒,实现数据实时的、统一口径的融合与集中管理,并基于对数据的深度挖掘分析,赋能企业进行经营决策,从而更好提升企业运营效率,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
2、税收监管实现大数据化,企业信息更加透明化
金税四期和全电发票全面上线之后,税务监管体系要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的转变,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局掌握,监控也呈现全方位、立体化。
各个部门的数据共享,并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每个市场主体全业务全流程全国范围内的“数据画像”,未来每一家企业在税务部门面前都是透明的,税收监管进一步加强。
3、全电发票推行,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全电发票”为纳税人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将为纳税人带来过渡期流程、系统和数据调整等一系列挑战和一些潜在风险。
1)“动态授信额度”对企业的税务合规提出更高要求
在“全电发票”的新规则下,企业一旦出现税务合规问题,开票额度就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企业收入的持续和增长。
2)企业发票管理面临挑战
在纸、电发票共存的过渡期,企业既要保证对外准确无误快速开具各类发票,也要从企业内部加强受票端的内控管理,保障发票使用合规,避免潜在税务风险。
3)发票入账存档
随着全电发票的全面推广,电子发票数量将会急剧增加,电子发票的入账归档成为了企业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很多企业在这块的管理还不完善,认知还待加强。企业需增强电子发票管理能力(查重、验真、认证、入账、归档),重构与优化面向全电发票的报账核算归档新流程。
三、企业如何应对全电发票和金税四期?
1、提高认知,加强宣传培训
试点区域的纳税人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展开关于“全电发票”的概念、法律地位、发票样式、开票及交付等政策层面和实操要领的培训,以便业务开展时减少分歧,规避风险,提高过渡期间的效率。
2、尽快完善电子发票入账及归档工作流程
企业管理层和财务人员须严格执行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全电发票”的电子原始文件必须归档。财务部门应该尽早把发票台账和电子发票归档工作做起来,否则越攒越多,后续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会非常大。
3、加强税务风险管理
企业需要关注管理销项端的价税分离规则风险,销项开票流程风险,发票的交付风险。管理进项端的票据自身风险,开票供应商风险,基于业务的发票应用风险。
神州云合的税务风控产品为企业提供数据看板,为不同业态、不同层级、不同岗位提供个性化服务,使企业了解当前涉税业务数据情况,及时发现共性问题及风险,为涉税决策和业务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不断增强企业竞争优势。
4、加快平台建设,提升数字化票税管理水平
企业应当借助全电发票推广契机,积极部署发票管理升级方案。在开票端,充分利用政策契机,摆脱税控设备的限制,低成本、快速实现集中开票管理,提高开票效率和服务能力。在受票端,积极部署进项系统升级方案,升级报销流程,承接全电发票的应用,积极部署推进发票获取、归集、查验、勾选等全流程自动化管理。
神州云合智慧税务管理平台,为企业提供涉税数据归集、申报表生成、一键自动报税、进销项发票管理、财税政策法规库等一体化综合管控服务,助力企业实现税务工作自动化、数字化、集中化管理,进而提高税务管理效率,提升税务规划以及风险管控能力,不断为业务部门赋能,为管理提供决策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二稽 通 〔2023〕 2 号
高某:(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653127********0011)
事由: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向你(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号)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处〔2022〕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二稽罚〔2022〕9号),认定你未依法申报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在我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前按照前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不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二、你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三、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章)
二o二三年二月一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公布以下内容:
姓名:高某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号
身份证件号码:653127********0011
二、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2023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你未依法申报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2023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你未依法申报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三款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收款总额79050000-成本25500000=利润53550000(元)、(利润53550000×投资占比52.7%-24500)×35%-14750=9853972.5(元)(你在上述4家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占比均为52.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处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9853972.5元。
来源:宁德市税务局、税乎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一、2023年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规定
个人独资免征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为审计征收和核定征收。为了更好地享受折扣,一般采用核定征收的形式。
核定征收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核准应税所得率根据不同行业的3%-30%,一般为10%,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5%。例如,有100万的收入和个人所得税=100万*10%*35%=3.5万,也就是说,个人独资的税率一般不高于3.5%。二是固定税率,按行业确定的税率在1.5%~2.5%之间。如果是小规模个人独资,增值税税率为3%,综合税率不超过6.65%,远低于有限责任公司。
43.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5%纳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10%纳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4.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答: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个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45.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将会影响哪些企业?
答:和以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这次政策可以概括为“一加力”“一扩大”两个特点。
“一加力”: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
“一扩大”: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人,其中98%为民营企业。
因此,无论是符合原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还是符合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会从这次普惠性政策中受益。
46.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什么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
答:此次政策调整引入了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分段计算,有效缓解了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税负差异过大的问题,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做大做强。以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例,如采用全额累进计税方法,在其他优惠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1万元(101×10%),相比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的情形,应纳税所得额仅增加了1万元,但应纳税额增加了5.1万元。而按照超额累进计税方法,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1万元(100×5%+1×10%),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万元,应纳税额仅增加0.1万元。可见,采用超额累进计税方法后,企业税负进一步降低,将为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47. 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8. 此次新政策对原来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而且是利好。假设纳税人2023年符合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和2023年一样,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比原来降低一半;如果纳税人的效益越来越好,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了,按照原来的规定是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的,但现在只要不超过300万元,仍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49. “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
答:“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叫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23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经过几次政策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有数据显示,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提高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占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约为95%,也就是说,95%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
50. 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吗?
答:原有政策对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指标分别设置了条件,2023年新出台的政策对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目前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都是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都是300人。
5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答: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202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52.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53. 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4. 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针对盈利企业而言的。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55. 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针对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弥补亏损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产生影响。
56. 假设某企业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万元,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当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28万元吗?
答:不是,比这更少。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3万元,而不是用280万元直接乘以10%来计算。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时,仅缴纳23万元税款,而不是28万元。
57. 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答:不能。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30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8. 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9.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那么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中,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答: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6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61. 企业从业人数波动较大,各个时间点从业人数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不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62. 年中设立的公司,8月取得营业执照,11月开始有营业收入。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应该从何时起算?是8-12月,还是11-12月?
答: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63.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吗?
答:从2023年开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上述规定一直没有改变。
64.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从2023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65.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66.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即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23年至2023年纳税年度,企业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度预缴申报起才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7.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从2023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8.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关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69. 年度中间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答: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23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70.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调整为按季度预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纳税人在4、7、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情况筛查需要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并联系纳税人办理调整事项;纳税人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年度结束后,原则上在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力度期限内,不再调整纳税期限。
71.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份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规定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请问,次年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怎么执行?是默认继续按月预缴申报,还是若企业不自行提出申请,则一直按照按季度预缴申报?
答:企业本年度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后,次年度及以后年度原则上继续默认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72. 年度中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之前多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因此,之前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73. 汇总纳税企业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税款,本季度按现有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上季度已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符合条件,其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多预缴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74. 跨地区经营企业2023年不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外地的二级分支机构还需要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二级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75. 运营污水治理项目的企业,从2023年开始享受节能环保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2023年进入项目所得减半期,请问2023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就企业运营的项目而言,如该项目同时符合项目所得减免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上述企业2023年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放弃该项目可享受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
76.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否复杂,是否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按照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我们在申报表中设计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77. 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是否可自动识别并标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
答: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已完成相关升级工作,实现系统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功能,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自动勾选“是否小微企业标识”,自动计算优惠税款,自动填写相应表单,提交申报表时自动校验勾稽关系。
78. 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按月度预缴的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这部分内容?
答: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的所有项目均按季度填报,月度预缴不需要每月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当季度最后一个月份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填报。如在4月份征期申报3月的税款时,才需要填报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报时,是不需要填报的。
79. 新修订的预缴申报表要求填写“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而并非是季度平均值,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主要是考虑尽量减轻企业自行计算的负担。一般来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可以免去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的工作量、也避免出现计算错误。
80.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在填报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项,并将升级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力争帮助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以下两个方面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关注“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
二是关注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度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按月度预缴的,仅在申报预缴当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
81.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在填报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税收减免不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方式实现,而是通过直接调减定额的方式实现。但是,这些企业应在纳税申报表中根据税务机关核定时的情况,正确选择填报“小型微利企业”项目。
82. 对于通过网络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请问网上申报系统什么时间会完成升级?
答:为全面落实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确保小型微利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目前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电子税务局和各省网上申报系统均已经在2月1日前完成了相关升级。
83. 如何理解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概念?
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84. 小型微利企业要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情况;
3.资产总额的情况。
85. 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的原因,不知道国家有优惠政策,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这项优惠?
答:税务总局近期已对金税三期系统和网上申报软件进行升级,企业在填报申报表时将部分实现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自动成表等智能化功能,帮助企业正确判断政策适用性,力争实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享尽享优惠政策。假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享受优惠,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再次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86.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于2023年3月投资了一家从业人数为260人,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在2023年度能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2023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23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问题中的投资时间是2023年3月,属于2023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如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自2023年度开始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87. 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明确的投资时间和享受优惠时间不一致,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
答: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的歧义,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特意写入了衔接性条款,简言之,无论是投资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88. 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是一样的,这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也是一样的吗?
答: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89.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来源:知税官网(www.i12366.com)
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是国家有关法律严格规定的,无论什么企业依法纳税,因为这是企业的义务,也是企业应该做的。但国家也会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使中小企业发展得更好。那么,中小企业的一般税收政策是什么呢?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一、缴纳:
在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中,企业在纳税时必须缴纳。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要求企业在纳税时缴纳税款,这是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的一项重要政策。企业在纳税时不能忽视这一基本政策。
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二,缴纳相关增值税:
增值税也是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企业必须缴纳的一种税收,对企业的发展也有影响。企业逃税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企业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
以上两种税收是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要求企业必须缴纳。还有一点就是企业会有一些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帮助企业合理减轻税收压力。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是,如果中小企业是微型企业,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就不能缴纳增值税。这是中小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如果中小企业想要,可以把自己的企业类型变成微型企业,然后充分享受这些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如果企业想要,也可以直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避税效果也很好,所以中小企业如果想实现合理避税,可以直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然后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理避税,从而减轻相关税收压力。
目前很多做外贸出口的朋友,都是通过买单在做出口,买单肯定也有自己的优势,尤其是针对一些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个人soho,或者是做个体户的朋友,以及一些没法取得进项发票的货物,通过买单出口操作起来也比较简单,费用也不高,对于很多做外贸的朋友确实是不错的选择,但是买单肯定也有很多风险。
下面老吴给大家罗列一下买单的几个风险点:
一、货主风险:买单出口时,货物可能会和其他货物混合申报,或者没有按实际价值申报,在经过海关查验时,很可能会被扣押货物,这一点相信很多朋友都知道的。货物出口后,因为缺乏报关单而不能合规结汇到公账,所以一般都是通过地下钱庄转入私账,首先资金安全不能保证,其次还会有税务问题,有可能还会涉及到洗钱等违法行为。
二、提供报关抬头企业的风险
①纳税环节:如果企业一直不纳税,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很可能被立案侦查,虽然只是提供了单据,但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②出口环节:出口报关单上的企业名称一般是代理人或单位自行填写,如果没有实际出口业务,出现问题将会很难解决。如果双方货款不到位或者发生纠纷,还可能会发生出口货物退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③查验环节:有些不法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出口退税,把相关的商品名私自改成高退税率的商品,标注的金额也大幅提升,如果被海关查到货物不符,不仅会被扣留货物并处罚高额罚款,并且提供抬头的企业也会受到牵连。
总结:随着《金税四期》上线,通过大数据监管,税务方面的监管会越来越严格,企业想长久发展,还是要通过合规合法的途径去做生意,1039市场采购贸易,中小微企业免税出口新通道,可以很好的帮助外贸朋友解决以上问题。
1.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①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应税额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免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各项扣除
2. 企业所得税税率:①税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按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在现行的政策基础上,再减 半征收所得额
④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从25%降低为15%
3. 企业所得税筹划方式:①降低应纳税所得额:1.弥补以前年度损益
2.调整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3.合理捐赠筹划
4.定价转移
②降低所得税税率:1.高新技术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
③洼地财政扶持
④股权模式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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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3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经研究,现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孵化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整体资产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事宜,以前在国税发[2000]118号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该文已经废止。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主要看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依据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根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即在满足“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③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的前提下,若资产转让比例不低于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转让企业获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整体资产转让,资产转让比例一般会高于全部资产的50%,所以若存在股权支付,只要满足股权支付比例达到85%,即可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整体资产转让,一般会涉及到相关负债一起转让,而承担债务就意味着存在非股权支付形式,所以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要把承担债务的情况考虑进来。
如本题所述,b公司在此交易中支付的总对价为2亿元(拟转让资产的评估价值),支付的非股权对价为0.8亿元(即由b公司承担的债务),股权对价为1.2亿元,股权支付比例低于85%,所以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比例要求。
若a公司拟转让的相关债务(即b公司承担债务)为0.3亿元,则股权对价为1.7亿元,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2-1.5)×0.3/2=0.2亿元。b公司取得a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原有计税基础+调整计税基础 =1.5+0.2=1.7亿元;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支付部分对应资产原有的计税基础=1.5*(1-0.3/2)=1.275亿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体资产转让过程中,由于承担债务可能会导致股权支付比例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因而不转让或部分转让相关负债,可能会涉及到不属于增值税的“不征税”范围(增值税若符合不征税,必须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起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
整体资产转让过程中,若是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呢,如本题中a公司把相关资产、负债无偿划转给b公司,差额冲减“资本公积”,而非获得b公司的股权支付(即增加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能符合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呢?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整体资产转让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从表面上来看没有支付任何对价,但实际上b公司帮a公司承担债务就不属于无偿,a公司变相获得了对价。所以并不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的第四种形式,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实际上,只要是整体资产(含相关负债)的“无偿划转”,无论是母子公司之间还是下属子公司之间,都不能根据财税【2014】109号的相关规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只能选择适用财税【2009】59号,需满足相关的资产比例(50%)和股权支付比例(85%)。
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列举的四种形式:第一种是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第二、三种是母公司或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第四种是子公司之间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而整体资产的“无偿划转”,由于划入方需要承担划出方的负债,所以就会存在支付对价并且也不属于100%股权支付,因而不会满足上述任何一种形式。
如果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就需按照《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相关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
1、分期均匀计税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转让所得可以确认,损失不能确认。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但是若评估减值对应的转让损失不能确认,因为损失是评估出来,而税法扣除标准是实际发生的损失,所以税务机关是不予认可的。此外,也不能用某项资产的评估增值去抵减其他资产的评估减值,必须按单项资产计算,增值确认所得,减值不确认损失。
3、非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投资的范围。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就从企业的税收来说,如今企业面临比较大的税种主要则是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两个税种,相较于其他税种来说,这两种税种的税负要高不少。因此对于许多的企业来说,如何合理地去减少这两种税种的税负就成为了企业的问题,这里小编就为各位朋友介绍3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务筹划里,最为常见的筹划方法就是利用优惠政策,我国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是有许多的不同的优惠政策,因此对于企业税务筹划这方面,可以多多的从优惠政策的方面来考虑,具体的一些优惠地区选择方向如下。
1、产业投资优惠政策
对于优惠政策来说,产业投资优惠政策最为常见,比如说高新技术企业,是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农林牧渔行业也是有优惠政策,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是有许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
2、地区性优惠政策
还有许多的地方也是有优惠政策, 部分地区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会设立不少的优惠政策条件,也常常被称为税收洼地,比如北京前海地区的现代服务业,是享有许多的优惠政策,还有西部大开发政策,在西部地区的生产企业都是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
二、合理的公司控股结构
对于许多的公司来说,都是以公司控股合伙企业在控股公司进而获得一系列的税收减免,在如今的一些企业结构是非常的常见,当然根据不同的情况也有公司控股公司、企业控股公司、自然人控股公司控股企业控股公司这类的情况,经过不同的企业情况,设计不同的企业结构,从而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
当然也有分支机构企业的选择,在企业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决定,也是可以决定公司后期的收益,因此在建立分支机构的时候,就需要对公司的情况具体的分析,选择合适的分支机构。
三、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
其实在税务筹划中,企业内部合理的会计核算也是可以帮助公司大大地减少税费的产生,往往在许多的企业中,因为自身对于企业内部会计的核算并不重视,所以对许多细节上的一些处理不够重视,比如说就业务的拆分计算,因为不同的业务与服务税率不同,而企业在计算收入的时候,统一计算,那么在核算税费的是根据其中最高税率服务或业务计算,也就导致企业的税费成本的增加。所以企业在内部会计核算的时候,注意采用一些合理的方法,也是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费的支出, 比如固定资产折旧、企业递延缴纳等等,都是对企业税费支出的帮助。
以上就是小编为各位朋友准备的3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对于企业来说随着自身的发展,完全可以考虑多方面的进行税务筹划的活动,特别是企业的一些会计核算方面,在企业的长期积累中,往往给企业带来过多的一些税费支出。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之: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三、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64.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属于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 按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 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经省级动漫企业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级文 化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 号)
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政策梳理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写完整数据(无论盈亏都需要填写)→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内关联并自动生成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梳理
除受限行业企业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对于制造业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相关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
a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内勾选:“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写相关数据→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内关联并自动生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金额
注意:
①企业申报享受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在a107010表第28行及相关行次直接填报。
②企业申报享受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在a107010表第30.1行直接填报。
(三)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政策梳理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选择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购置设备、器具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政策梳理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
购置设备、器具税前一次性扣除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填报。购置设备、器具100%加计扣除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相关行次填报。
(五)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梳理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
注意事项
1
准确填写基础信息表!高新技术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对应栏次内准确填报,以免影响政策享受。
填报规则:
“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
2
留存保管好相关资料!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高新技术企业汇缴申报享受优惠的同时,记得留存好必要的备查资料。
3
a107041表必填!根据年度申报表填报要求,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在有效期内的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均需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企业应根据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填报基本信息和年度优惠情况。
导读:
很多企业都面临着供应链的管理困惑。供应链也成为企业最具风险的管理问题之一。
来料不及时、来料品质不良、产品追溯、采购人员/品控人员四处救火,疲于奔命,引发生产成本上升、客户投诉与客户流失等一系列问题。
【企业供应商管理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a.缺乏有效的供应商评估体系,无法甄别优质供应商,采购风险高;
b.与供应商信息交互不及时,沟通效率低下;
c.供应商资质审核、认证等业务无标准化流程,监督管理困难;
d.基于纸张单据的文件易丢失,难以实现管理管控;
e.跨地域和部门间信息不互通,无法及时共享采购信息。
一、加强供应商管理的作用表现
有效的供应商管理,就是在降低企业内部成本,从源头做好管理,降本增利。
(一)对供应商方面的作用:
①增加对整个供应链业务活动的共同责任感和利益的分享;
②增加对未来需求的可预见性和可控能力,长期的合同关系使供应计划更加稳定;
③成功的客户有助于供应商的成功;
④高质量的产品增强了供应商的竞争力。
(二)对制造商方面的作用:
①增加对采购业务的控制能力;
②通过长期的、有信任保证的订货合同保证了满足采购的要求;
③减少和消除了不必要的对进购产品的检查活动。
二、供应商选择的十个原则
1、总原则-全面、具体、客观原则:
建立和使用一个全面的供应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供应商做出全面、具体、客观的评价。综合考虑供应商的业绩、设备管理、人力资源开发、质量控制、成本控制、技术开发、用户满意度、交货协议等方面可能影响供应链合作关系的方面。
2、系统全面性原则:全面系统评价体系的建立和使用。
3、简明科学性原则:供应商评价和选择步骤、选择过程透明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4、稳定可比性原则:评估体系应该稳定运作,标准统一,减少主观因素。
5、灵活可操作性原则:不同行业、企业、产品需求、不同环境下的供应商评价应是不一样的,保持一定的灵活操作性。
6、门当户对原则:供应商的规模和层次和采购商相当。
7、半数比例原则:购买数量不超过供应商产能的50%,反对全额供货的供应商。
8、供应源数量控制原则:同类物料的供应商数量约2~3家,主次供应商之分。
9、供应链战略原则:与重要供应商发展供应链战略合作关系。
10、学习更新原则:评估的指标、标杆对比的对象以及评估的工具与技术都需要不断的更新。
三、要想做好供应商的管理,首先要做的是从思想上对供应商管理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对供应商的认知要“五要二不能”。
(一)“五要”,要什么?
1.要把供应商视作自己企业的一部分
企业在应改变供应商的管理理念,从原来的压迫式、命令式变更为经营式、领导式。把供应商视做企业的一个团队、一个部门来经营,把供应商能力的提升,看做企业的成长。日常工作中企业怎样经营自己的团队,就怎样经营供应商。
2.要对供应商定期评估、评审
企业对供应商的评估包括:供应商准入评审、供应商供货评审、供应商周期性评审及供应商的淘汰机制。
(1)供应商准入评审:
对供应商的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企业主的格局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
要制定明确的准入流程,供应商准入评估不能只有采购,还要有品质部门、技术部门的介入。
(2)供应商供货评审
根据企业对物料的采购需求,评估供应商的供货能力。分析现有供应商当前产能饱和度,是否有扩产计划及满足企业需求的最短生产周期。每一个物料要规划合理地规避供应链风险的规划,主要的物料,关键部件的供应商,都应具备两家以上,最好是三家,进行优选。
(3)供应商的周期性评审。
内部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国内的大型企业对供应商都有一套非常明确的评估体系,且至少每年一次的供应链再评审的机制。重新判断供应商的供应能力。对供应商的评估维度主要参考:供货交期,供货品质,过程异常服务、议价能力及拓产能力的评估。
(4)供应商的淘汰机制:
企业应像考核内部员工一样考核供应商,每月对供应商进行多维度、数据化、结果化的评价,每季度综合月度得分对供应商做评级,再根据供应商的评级分配订单比重及是否参与样品的开发及订单停止,限期整改、做汰换规划。
企业要供应商有科学的数据化评估,规避供应链风险,有准入的评估,有周期性的评估及淘汰机制的建立。供应链管理不是靠感觉、靠感情、靠关系去做,而是靠具体的一批一批交货的品质、交期、异常处理、议价能力的数据收集、分析后的综合评价。
3、要帮助供应商提升
第一点建议就阐明了要把供应商看成是一个同体,用同体思维去经营供应商。
供应商是企业的一个部门,当供应链有问题的时候企业要去帮助他,深入到供应商的现场,不能只要求、责令整改。供应商可以在技术方面、品质管控方面、生产管理方面一些薄弱的地方获得你的技能加持,这些管理、技术等薄弱点都要通过日常的评审中获取,并有针对性的帮助。
当然,帮助供应商也是有前提的。
供应商有成长性,有意愿去配合改善,这样的供应商,才会值得企业去为其赋能,有技术问题你的团队去协助他解决,共同研发,而作为供应商本身,有问题也要及时知会我们,跟客户一起去面对。
作为客户,作为需求方,要同供应商一起面对问题,当供应商出现问题的时候,要善于帮助供应商。
5、要对供应商做契约管理
对供应商还要进行契约管理。在供应商的管理中是需要建立品质的契约、交期的契约、成本的契约以及过程当中服务配合的契约。
与供应商建立相应的契约管理,就是要做到凡事有规矩,做得好有哪些激励,做得不好又有哪些处罚规定。
例:获得a级供应商可以获得70%的订单额,新品打样80%分配量;
b级供应商可以获得20%的订单额,15%的新品打样;
c级供应商获得8%的订单,5%的样品分配;
d级供应商2%的定单,样品制作停止。
e级供应商返单订单停止,限期整改,考虑汰换。
在与供应商签订的供应合同里面就要规定清楚,这是基础管理动作,不可或缺。
通过这些合同的订立,来培养大家的契约意识、合作精神,这样就相当于把供应商也做了绩效考核、晋升通道的搭建。
(二)“二不能”具体解析
1、不能把供应商作为降本的关键点
首先要打破的一个思维误区,压低供应商材料的采购价,作为企业成本减少关键地方,不能总想着物美价廉。
材料成本的降低是企业成本控制一个方面,需要共识的点把供应商的材料成本一压再压,在合理的区间压价是可以的,但不能总是想着要递减,给供应商一定的利润空间,存活空间。与供应商谈降价时要学会去做市场调研,帮助供应商做降本减费的管理,辅导供应商通过技术输出的方式帮助供应商做降本减费的专项改善动作,节省的费用与供应商做分配。与供应商互利共赢,不能一味地杀价,不建议这么做的。
2、不能凭价格低作为供应商选择的首要条件
采购价格低,意味着企业可以降低其生产经营的成本,对企业提高竞争力和增加利润,有着明显的作用,是选择供应商的重要因素。但是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不一定就是最合适的,还需要考虑企业产品服务质量、交货时间发展以及运输成本费用等诸多影响因素。
四、供应商管理的八种方式:
(一)发展供应商。
根据自己的产品特点,将企业年度开发或生产计划与当前供应商库的现状相结合,主动、有序地展开与更换供应商。
(二)确定供应商。
选择哪一家供应商不是老板说了算,也不是采购主观意愿。对供应商进行检查,确定供应商范围。要有评估流程、评委会、评审目标、规则等。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审核,并根据评分结果挑选合格的供应商。
(三)对供应商流程的评价。
发生采购业务时,总要对供应进行绩效评估。在考核过程中,采购部要避免自己又当采购,又当自己的裁判,要多听取需求部门的意见,以及其他质量、技术等部门的评价意见。
(四)改善供应商。
采购部要及时并定期发布供应商评估意见,一般包括优秀、待改进、终止合作。原则上不要轻易放弃一个供应商,要及时帮助并给供应商机会,使之跟上公司的步伐。
(五)对供应商实现差异管理
老员工一般都很重视这方面的管理,必须根据采购项目的重要性,采购金额的大小,做好供应商的区分与分类。战略性供应商、重要供应商、一般供应商、备用供应商,实现差异化管理。
(六)设置准入门槛,确立试运行阶段。
了解供应商的家底,收集供应商基础,运用考核标准对供应能力进行核实。为何要分别尝试运行阶段。
(七)摆正寻找供应商的心态。
寻觅供应商应基于长期供应,若按短期目标寻找供应商,将耗费寻源成本和初期磨合成本。
(八)基于长期关系,整合供应链共同发展。
是对供应商的整合,也是对供应商管理的最高阶段。
五、如何有效管理供应商?
1.建立供应商管理考核制度
(1)质量考核的方式,我们可以利用品管的判定,根据不同的判定结果给予不同的加权分数,例如:允收是满分1分,特采是0.8分,全检是0.5分,批退则是0分。我们可以针对当月检验的结果得到考核分数,后续就能加总平均得到供应商的质量分数。
(2)交期考核的方式可以分成两个部分,「准时交货」就是满分1分,「延误交货」就是0.5或0分,每个月计算出交期的加权分数,做法与质量考核相同,后续就能加总平均得到交期分数。
3、服务考核
这个部分可以交由公司的采购人员从「配合度」、「服务态度」、「问题解决速度」、「样品提供速度」、「信息提供速度」等进行综合考核。
综合以上的考核分数来判定供应商的等级,给予不同的奖励方式或是进行调整辅导。
举例:公司针对主要供应厂商每个月都做考核的综合评分,考核分数分为绿灯、黄灯与红灯,红灯就是60分以下不及格。每个月的考核结果就在供应商的下方贴上考核的标志,当厂商送货时就会看到这个标志,让厂商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相信透过适当的辅导后,就能帮助公司提升物料的管理水平。
2.以合同的方式进行制约
必要时,对供应商以合同进行制约,维护公司的利益,杜绝来料品质以次充好,造成后续生产过期的恶性循环。
比如:签订质量保证协议、规定供应商交货时必须提供产品出货检验报告、加强来料数量、包装外观等确认等等。
3.定期跟进供应商
比如,制作供应商质量月报表,定期召开供应商质量会议;跟进供应商质量改善行动;
4.建立供应商协同管理系统(srm)
目前全球各国都极其重视数字智能技术在供应链管理和数据安全中的应用,最近几年中国企业供应链管理的数字化能力也大幅提升。通过工业互联网+数字供应链,大幅度提升提高工厂的智能化水平和供应链的敏捷管理能力,让生产更加“聪明”,让供应链更加“柔韧”。
企业可通过供应商管理系统平台,有效实现供应链互联互通,智慧化。管理目标将从关注从供应链上下游的协同到关注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发展,通过产业平台来消除产业链浪费,实现供应链的共享共赢。
【供应链协同体系五大关键路径:】
a.询比价与订单协同:供应商协同管理系统可实现自定义比价成本构成,快速比对多个外协厂商的料、工、管费;图纸实时上传并下发给指定供应商,并进行有效的版本控制;订单实时下发、供应商生产进度及库存实时上报,生产进度一目了然,若有异常及时干预。
b.供应商发货协同:通过交期控制,防止过早交货造成爆仓;送货预约申请,确保收货平准化;送货单格式统一化,便于采购方实时核对收货;送货物料标签规则统一格式打印,将产品追溯延伸到供应商端。
c.进场物流协同:借助专业信息系统减少操作环节,有效提升作业效率;进料检验急料任务置顶,可防止任务超期;待上架位置指引,便于快速确认接收地点。
d.加工物流-物料领用:通过仓储管理软件配合电子看板+移动扫码设备,可快速准确找料,集中合并拣货,提升拣货效率;同时具备灵活设定物料条码设定按照管理维度、任务实时合并、减少无效行走等功能。
e.成品库管理协同:从实物标识、入库管理等方面着手,实现发货明细关联、终端实时查询。
六、供应商管理与考核的四类基本指标
考核供应商的指标不外乎四类:供应商质量考核指标、价格考核指标、经济指标以及支持和服务考评指标。
(一)质量指标
质量是用来衡量供应商的最基本的指标。
供应商质量指标主要包括来料批次合格率、来料抽检缺陷率、来料在线报废率、供应商来料免检率等。
1、来料批次合格率=(合格来料批次/来料总批次)×100%
2、来料抽检缺陷率=(抽检缺陷总数/抽检样品总数)×100%
3、来料在线报废率=【来料总报废数(含在线生产时发现的)/来料总数】×100%
4、来料免检率=(来料免检的各类数/该供应商供应的产品总类数)×100%
其中尤以来料批次合格率最为常用。
也有一些公司将供应商质量体系、供应商是否使用以及如何运用spc于质量控制等也纳入考核。还有一些公司要求供应商在提供产品的同时也要提供相应的质量文件如过程质量检验报告、出货质量检验报告、出货质量检验报告、产品成分性能测试报告等,并按照供应商提交信息资料的完整度、及时与否给予考评。
(二)供应指标
供应商的供应指标又称企业指标,是同供应商的交货表现以及供应商企划管理水平相关的考核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准时交货率、交货周期、订单变化接受率等。
1 . 准时交货率
准时交货率=(按时按量交货的实际批次/订单确认的交货总批次)×100%
2 . 交货周期
交货周期是指自订单开出之日到货之时的时间长度,一般以天为单位来计算。
3 . 订单变化接受率
订单变化接受率是衡量供应商对订单变化反应灵敏度的一个指标,是指在双方确认的交货周期中供应商可接受的订单增加或减少的比率。
订单变化接受率=(订单增加或减少的交货数量/订单原定的交货数量)×100%
有些公司还将本公司必须保持的供应商供应的原材料的最低库存量、供应商的企划的体系水平、供应商所采用的信息系统如mrp或erp以及供应商是否同意实施“即时供应”(jit供应)等也纳入考核。
(三)经济指标
供应商考核的经济指标主要是考虑采购价格与成本。同质量与供应商指标不同的是,质量与供应考核按月进行,而经济指标则常常按季度考核。本指标往往是定性考核。
1 . 价格水平
企业可以将自己的采购价格同本公司所掌握的市场行情比较,也可以根据供应商的实际成本结构及利润率等进行主观判断。
2 . 报价行为
主要包括报价是否及时,报价单是否客观、具体、透明(分解成原材料费用、加工费用、包装费用、运输费用、税金、利润以及相对应的交货与付款条件)。
3 . 降低成本的态度与行动
供应商是否自觉自愿地配合本公司或主动地开展降低成本活动、制订成本改进计划、实施改进行动,是否定期与本公司审查价格等。
4 . 分享降价成果
供应商是否把降低成本的利益与本企业分享。
5 . 付款
供应商是否积极配合响应本公司提出的付款条件、付款要求以及付款方法,供应商开出付款发票是否准确、及时,是否符合有关财税要求。
有些单位还将供应商的财务管理水平与手段、财务状况以及对整体成本的认识也纳入考核范围。
四、支持、合作与服务指标
同经济指标一样,考核供应商在支持、合作与服务方面的表现通常也都是定性的考核,一般来说可以每季度一次。
考核内容包括:
1 . 投诉灵敏度
供应商对订单、交货、质量投诉等反应是否及时、迅速,答复是否完整,对退货、挑选等要求是否及时处理。
2 . 沟通
供应商是否派出合适的人员与本公司定期进行沟通,沟通手段是否本公司的要求(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文件书写所用软件与本公司的匹配程度等)。
3 . 合作态度
供应商是否将本公司看成是其重要客户,供应商高层领导或关键人物是否重视本公司的要求,是否经常走访本公司,供应商内部沟通协作(如市场、生产、计划、工程、质量等部门)是否能整体理解并满足本公司的要求。
4 . 共同改进
供应商是否积极参与或主动提出与本公司相关的质量、供应、成本等改进项目或活动,是否经常采用新的管理做法,是否积极组织参与本公司共同召开的供应商改进会议、配合本公司开展的质量体系审核等。
5 . 售后服务
供应商是否主动征询顾客意见,是否主动走访本公司,是否主动解决或预防问题发生,是否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对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6 . 参与开发
供应商是否主动参与本公司的各种相关开发项目,如何参与本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开发过程,表现如何?
7 . 其他支持
供应商是否积极接纳本公司提出的有关参观、访问、实地调查等事宜,是否积极提供本公司要求的新产品报价与送样,是否妥善保存与本公司相关的机密文件等不予泄露,是否保证不与影响本公司切身利益的相关公司或单位进行合作等。
(完)
编辑创作:企业管理咨询师 张骥老师
专注企业管理改善与变革,贴心服务实体经济,现场咨询、辅导与培训,助力企业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很多优惠政策,无论是申请方面,还是经营方面都有不少政策倾斜,在平常的纳税申报中我们需要了解税务征收以及相应的财税风险,还有就是如何做账,这些都是做会计的本职工作,我们总结了23年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税风险,一起来看看吧!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财务风险提示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知道的14个稽查点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账务处理
还有很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料未更新,有申请条件,还有税务方面等资料,可看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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