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4篇优质的合伙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的税收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合伙企业所得税探究(一)
原创2023-03-31 15:34·蒋路生税务律师
公司是最常见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但合伙企业相对少一些?主要原因是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很多创业者及正在创业者来说对公司制的所得税比较了解,对于合伙制企业的所得税了解较少。其实比较于公司制的组织架构和税收政策而言,合伙制企业也具有一定的优势,下面我们从法律和税务不同视角比较一下公司和合伙企业这两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
1 法律视角下公司与合伙企业比较
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业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这两种组织形式区别主要体现在征税问题,公司制企业实现盈利后,首先公司本身需要缴纳税率25%的企业所得税,净利润进行分配给个人股东时,还要参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40%。
而合伙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五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得直接分配合伙人,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即可,税负大大降低。
另外还有就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对于以其认缴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有限公司股东都是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那合伙企业有哪些优势呢?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这点是《公司法》不能做到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让有技术的人以劳务出资,可减轻了入伙人持有股权的成本。普通合伙人由于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团结性、凝聚力更强。与一般公司相比较,由于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负无限责任,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护,理论上来讲,在这种无限责任的压力下,更能提升企业信誉。另外最主要的优势还是上述提到的合伙企业只征一道税,减轻了税负。
虽然合伙企业有很多优势,但是也是有一定的瑕疵的,比如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一定要非常信任,因为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事务管理,有限合伙人可能会对无限合伙人有担心经营不好企业。另外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万一其他合伙人无法承担自己那份的责任,这个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其他合伙人的债务。
上述内容简单的比较了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区别,大家在选择时应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特点进行选择。接下来笔者将对合伙企业所得税和公司制所得税做进一步的探讨,以便对选择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有更好的参考。
2 税务视角下公司与合伙企业税务比较
1、公司自然人股东vs合伙企业
自然人合伙人税务比较(1)
如果自然人甲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制企业乙,当公司制企业乙实现盈利后按实现的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净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甲时甲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此时综合税负为40%。
换做合伙企业呢?如果自然人甲投资设立一家合伙制企业乙,当合伙制企业乙实现盈利后自然人合伙人甲需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五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这种情况看,合伙制企业的综合税负比公司制企业要低。
2、公司自然人股东vs合伙企业
自然人合伙人税务比较(2)
如果自然人甲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制企业乙,当公司制企业乙实现盈利后按实现的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此时不向自然人股东甲分配利润,公司把利润放在公司寻求更大的发展进行其他的投资,那自然人股东甲的个人所得税就可以往后递延,此时综合税负仅为25%。
换做合伙企业呢?如果自然人甲投资设立一家合伙制企业乙,当合伙制企业乙实现盈利后无论是否向自然人合伙人甲分配所得,自然人合伙人甲需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五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当自然人甲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则按最高级税率35%,并且不能延迟纳税。
从上述这种情况看,合伙制企业的综合税负比公司制企业要高。
3、公司法人股东vs合伙企业
法人合伙人税务比较(1)
如果自然人甲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制企业乙,公司制企业乙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制企业丙,当公司制企业丙实现盈利后按实现的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净利润分配给公司制企业乙股东时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公司制企业乙净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甲时甲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此时综合税负为40%。
换做合伙企业呢?如果自然人甲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制企业乙,公司制企业乙投资设立一家合伙制企业丙,当合伙制企业丙实现盈利有所得后公司制企业乙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乙净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甲时甲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此时综合税负也是为40%。
虽然综合税负都是40%,但是公司制企业丙缴纳的25%是经营所得,20%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于合伙制企业来说40%征税范围都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公司法人股东vs合伙企业
法人合伙人税务比较(2)
如果公司制企业甲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制企业乙,公司制企业乙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制企业丙,当公司制企业丙实现盈利后按实现的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净利润分配给公司制企业乙股东时为免税收入,公司制企业乙净利润分配给公司制企业股东甲时也是免税收入,此时综合税负为25%。
换做合伙企业呢?如果公司制企业甲投资设立一家合伙制企业乙,合伙制企业乙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制企业丙,当公司制企业丙实现盈利有所得后公司制企业丙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制企业乙净利润分配给公司制企业甲时,公司制企业甲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综合税负为43.75%。
从上述这种情况看,合伙制企业的综合税负比公司制企业要高。
上述内容进一步对公司制和合伙制企业的所得税做了探讨,当投资人是公司制企业时,合伙企业的税收优势就变得不是那么明显了,所以客户在选择时也要咨询专业的税务师进行税务筹划进行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二稽 通 〔2023〕 2 号
高某:(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653127********0011)
事由: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向你(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号)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处〔2022〕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二稽罚〔2022〕9号),认定你未依法申报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在我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前按照前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不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二、你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三、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章)
二o二三年二月一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公布以下内容:
姓名:高某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号
身份证件号码:653127********0011
二、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2023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你未依法申报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2023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你未依法申报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三款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收款总额79050000-成本25500000=利润53550000(元)、(利润53550000×投资占比52.7%-24500)×35%-14750=9853972.5(元)(你在上述4家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占比均为52.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处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98539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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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什么?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本期众致君就来给大家解答,合伙企业的税优惠政策是什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具体如下: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如果合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应自行缴纳税款,避免双重税款。在特定政策下,个人所得税可按20%的利息、股息和股息税率计算缴纳;
2.有限合伙企业的收益或利润分配完全由合伙人自由约定,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赔偿和所欠税款。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清算期间,清算人执行以下事务:
(一)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合伙企业财产;
(二)处理合伙企业与清算有关的未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债权.债务清理;
(五)处理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了,喜欢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
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年底利润分配给合伙人的时候,如何分配?
答复:
按以下顺序优先选择:
第一顺序:合伙协议约定比例;
第二顺序: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伙人协商比例;
第三顺序:协商不成的,合伙人出资比例;
第四顺序: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年底利润分配给合伙人的时候,是不是不分配给合伙人就不用纳税?
答复:
不是这样的。合伙企业是先分后税,这里的“先分”可以理解成“划分”或者“应分”的含义。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照合伙人的一定比例计算合伙人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当年的所得,无论是分配给合伙人,还是不分配留在企业账上,都要缴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能否约定将合伙企业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一个合伙人?
答复:
只要是合伙协议中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是可以的。
提醒一:
普通合伙企业不得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企业的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当然也包括不能将合伙企业的全部利润分配给一个合伙人。
提醒二: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即不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配是允许的。
参考:
1、《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23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企业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一个合伙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相关税法规定征收税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主席令第55号)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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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红头文件,明确要求取消权益类投资的合伙企业享受核定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合伙企业有哪些妙用及主要有哪些涉税事项呢?只有充分了解后,才能对合伙企业进行合理运用。
一、合伙企业是有别于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属于契约型合伙关系,gp法律上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力,所以合伙企业常常被用来作为持股平台或股权激励平台,在资本市场上得到广泛的运用。
二、关于核定征收
合伙企业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后,会产生巨额的收益,所以都会选择在税收洼地成立合伙企业并进行核定征收,一般都采用3.5%的核定征收率,这样就大大降低了投资收益的税负成本。而与核定征收相对应的一种税收征收方法为查账征收。
三、并不是所有类型的合伙企业都取消了核定征收
只是从事股权投资等权益类投资的合伙企业取消了核定征收的政策,其他类型的合伙企业仍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比如,咨询服务类合伙企业等。
四、合伙企业在税收筹划中的运用
合伙企业仍是节税的一个有力工具,但在节税过程中,要注意业务流的合理性,避免出现盲目开票来虚增费用的情况,要做到“业务合理、合同完整、资金流规范、发票流合规。
资深的财税专家团队+多元化税收洼地选择,为大家的节税及财务需求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如: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大宗减持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私募股权税收筹划、财务咨询服务等。
摘要:企业投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若符合条件,可以适用免税政策。免税收入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北交所开市以来,上市公司价格走势整体平稳,市场交投活跃,日均成交量较此前精选层增加3.07倍。从个股表现来看,开市首月,11只新股集体上涨,平均涨幅为110.84%;71只平移股票多数由开市前高位回调,但仍较改革消息宣布前上涨29.97%。对个人散户投资者来说总体有利,对专业的财务投资机构,尤其是合伙形式的投资机构需要考虑持股公司股票质量,考量税收优惠不能穿透合伙企业以及对合伙人收益的影响。那么,合伙企业投资者无法享受,其实是无法穿透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呢。
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免税不能穿透享受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投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若符合条件,可以适用免税政策。免税收入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以上优惠适用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免税不得穿透享受。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免税不能穿透享受
个人转让新三板企业挂牌公司股票,按照的是财税〔2018〕137号区分原始股和非原始股。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又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对于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所得,以股票托管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2023年9月1日以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新三板非原始股取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分为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三层。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也就是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摘牌转至北交所上市,个人股东转让非原始股可适用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公司制企业税收优惠不适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免税不能穿透享受。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不能穿透享受
上市公司限售股主要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司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的限售股。对自然人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禁以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税。
以上税收优惠适用于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不能穿透享受。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股息红利差别化不能穿透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78号,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投资持有挂牌企业股票,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不得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优惠。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差别化不能穿透享受
依据财税〔2012〕85号,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不得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优惠。
合伙型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型科技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中间嵌套其他主体,法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无法享受以投资额抵扣其分得的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合伙制基金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其法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可以投资额抵扣其分得的所得。然而,如果合伙企业与目标公司中间再嵌套其他主体,将会直接影响该税收优惠。
合伙企业投资者不能穿透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源所在
可能有人有疑问了,自然人个人、法人企业单独作为投资者可以享受相应优惠,怎么中间隔了层合伙企业就行不通了呢。
对于有这种疑问的,很多是没有看到自然人个人、企业法人对上市公司、新三板企业持有股票之所以能享受优惠,究其原因在于投资者对目标公司股权投资方式均为直接投资、直接持有,而非通过合伙企业这类中间体间接获得,这也是投资者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个人,面对合伙企业这个经营上的实体、所得税纳税的虚体时,相关在公司法人实体架构下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均无法穿透的最直接原因。
同时,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对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需要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这个先分后税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按相关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处要提一下,投资者为个人的,按照国税函〔2001〕84号,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是应当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2023年7月1日,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丙合伙企业和丁自然人共同设立甲私募基金(公司制):乙公司出资为1200万元,丙企业出资1500万元,丁自然人出资300万元。2023年1月6日,甲企业将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初创期科技企业,取得股权比例为3%,甲基金2023年11月30日取得被投资项目公司分配股息200万元。基金层面收入总额为550万元,共发生管理费等成本费用为120万元,以前年度亏损20万元。假设该年度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请回答以下问题:
(1)计算基金层面2023年对股息应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2023年5月底,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350万利润(按出资比例),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分配完毕,请计算出各股东(合伙人)应缴税金额。
分析
(1)甲企业所得为股息收入,不缴纳增值税。基金层面利润:410万元(550-120-20)。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23年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70%=840(万元)
2023年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0(410-200-210),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210万元,剩余630万元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2023年甲基金无需缴企业所得税。
(2)股东分得股息缴税
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乙公司对分回的股息收入140万(350*40%)免企业所得税。
②丙合伙企业伙要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将175万(350*50%)分配至投资人层面,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按照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
③丁自然人分得35万(350*10%),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公司取得的股息和红利所得应当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由基金在派发该股息红利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丁自然人:35*20%=7(万元)
来源:雁言税语 作者:郭琪燕
问:我是新成立的合伙企业,请问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近总有朋友问:
1、个体户应缴纳哪些税?
2、我朋友有一家蛋糕店,我感觉她没有交税,个体经营者不必报税交税?
自谋职业,说实话,除了平时在小区外面吃个零食,剪个头发,我很少接触它,再说,谁毕业找工作听说要应聘个体户的会计,很少,一般小规模个体户不需要,老板娘直接采购和出纳和会计。
不过,既然朋友问起了,二哥也慢慢的和大家聊起了这些问题,大家看看,特别是有个体户的朋友看看,对了,就不留言了,总之,希望文章的交流与留言能给大家大概恢复一个个体户现状,供不懂的朋友参考学习吧。
个体户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你出了小区,小区街上的商铺你进去看看,看营业执照,基本上都是个体户。
什么餐饮啊,房屋中介,茶馆,宠物医院,生鲜超市,批发商行等,都有,如图:
个体经营者不用交税。
当然要交了,中国目前有效的税收有18个,但是你是涉及到个体户的,没有专门规定为个体户出的,个体户没有理由不交。
我们举个例子
增值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这里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营业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其从事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当然,企业所得税或不。个体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税法是这样规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所得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收。
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创收组织。个人都被排除在外。
所以,当你建立自己的企业时,你必须纳税。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特殊如珠宝店,会涉及消费税。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大多数个体户实际上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上。
现在,我们来详细谈谈这些税收。
01#
增值税。
个体经营户也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和公司一样,个体经营者大部分都是小规模的纳税者,而一般纳税者较少,这与个体经营本身的特点是分不开的,个体户存在的意义是个体户,自己生存,自己出路,所以数量大、量小是其具体的,而一般纳税人500万的销售标准对于大多数个体户来说是无法达到的。
一般纳税人,你怎么缴纳增值税就怎么缴纳,一般没有优惠。
所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当然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免税政策不超过45万。
此外,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的征收率。适用3%预征率的项目暂不预缴增值税。
好了,你要像这样报税。
但是为什么很少看到个体户每个月都在电子税务局填写纳税申报表呢?。很简单,大多数个体户它没有我们会计观念上的账户,最多就是一个收支流水,如果你让人家提供水,别人都知道报了税,还能给你老实报吗?。因此,目前个体经营户的现状是没有户口,会计核算不清,而且除了自身的特点外,没有专职的会计核算。所以我们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都是核定征收的,而且大部分都核定征收是定额里面的正规。
所谓定期定额就是按期给你一个营业额,你在这个营业额的基础上纳税。如果月营业额低于15万元,增值税为0,基本上是简单申报,个体经营者不必管(当然,现阶段小规模申请的3%是免税的)。
如图所示:
当然,如果你核定的月收入超过15万,那么你可以按相应的税率纳税(当然现阶段小规模适用的3%都是免税的)。当然,这也可以从您绑定的账户申请批量抵扣,定期定额表一般是由税务局统一申报抵扣的,不用自己每季度申报。除了一些有特殊规定的地区,如山东,需要超过15万元的申报。
很多小伙伴看到这里可能会问,如果我的实际业务超过这个额度怎么办?超过按实际需要申报的。那你就没有账户了。税务局怎么知道你是否超过了限额?
说实话,真的不知道,现实中还是以发票为主的税收,只要发票不开,正规固定户基本上没人管你超没超,所以,知道为什么去小饭店吃饭开发票难。因为本月开仓超过限额,而即使季度超过45万元,税收也会更多。
嗯,这是增值税,是定期征收的。限额不超过免税标准,增值税为0,一般不用自己申报,只要开不开发票,基本上没人管你(当然根据法律规定,积极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
02#
城市建设税及附加。
其实增值税都说了,这个就不多说了这是一个增值税随征,其次是增值税,增值税如果是0,其也是0,如果有增值税就行了按比例缴纳。
当然,这个也有减免政策,小规模减半,还有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税这两项,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也是免费的,超过也减半。
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第10号公告[20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2024、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税率范围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第10号公告[20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03#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算法其实是比较复杂的,而且类似于我们的企业所得税,你要用你的收入减去成本来计算收入,然后再按照相应的税率来计算个税,这个成本里面有需要调整的东西你也调整一下,这个还是需要一些专业知识的,一般人不学真的不会。
但是我们前面说的个体户,大部分根本就没有户口,咋整,核定呗,比较主流的定期定额,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有核定的营业额,那么就用这个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税务局会给你另一个补充率,用这个来验证业务*补充税率为您批准的税率。
以成都为例。完全不是一个行业,给了一个辅助率。
所以,这个正规的固定个体户,如果你核定了每月的经营额,那么你就可以用经营额乘以行业的偶然征收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而且,四川这边为月3万,季度9万不超过(目前的标准似乎是提高了),个人所得税是免税的,这意味着什么?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个人验证是月营业额2万,那么个人税是0,增值税也是0。
如果你有8万的营业额,那么增值税为0,个人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一点点,假设征收率为0.5%,也就是400元。
再比如重庆市,定期定额,月销售额低于10万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也就是说,个税为0。
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第12号公告[2021]财税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04#
印花税
自然涉及个体户的印花税,但个体户买卖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至于其他的,如果你是个体户,并且有相关的相应应税凭证,还需要计算缴纳印花税。当然,如果不涉及的话是不需要付费的。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税率范围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所以,目前如果成立个体户,一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实税负真的不高,特别是对于核定征收的情况,税收也不多。
蛋糕店一般没人要发票,所以要知道,实际工作中基本不会超限额的。
这是大多数个体户的一般纳税情况。
最后,指出了几点。
1、是不是可以建立个人定期定额征收呢。
这个定期定额也是一个标准,它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个体工商业户建立账簿的税收征收管理。或者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
现在税务局对这个标准的控制比较严格,一般不容易给出定期定额,个别省、个别地区超过一定标准的销售额必须要求建帐,自行申报。
2、增值税免税是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这个地方还是有区别的,包括行业的征收率,包括免税标准。
所以,如果你是个体户,如果是固定户,那你就要看你的定额是多少,然后了解你所在地区的免税标准是多少了,自然就很清楚你的税是怎么交的了。
3、部分行业仍难掩收入。
例如,很多下游客户需要发票进行报销,如餐饮、住宿行业,尤其是住宿业,很多还需要特价机票。是需要自己申报的,所以这些发票都开了,这些行业用专用发票申报可能需要注意一下,千万不要漏申报,特别是超过免税标准的,如果漏申报的风险大。
4、定期定额户不按规定开展个人所得税业务的收入汇出。
所以,如果有个体户告诉你,我从来没交过税,也没去过税务局,你不要惊讶,概率是双固定户。
但作为个体经营者,你不应该含糊其辞,或者你应该及时了解自己在税务局的配额情况。不要有核税而没有缴纳,当滞纳金税一次累计,长期下来还是不小的数据,等到注销的时候才能注销不能哭。
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 民币 500 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 50 人;以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 200 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以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二)明确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 收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 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应税项目,依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 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 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 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核心内容:
对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 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 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仍按 财税【2000】91 号文件规定,以法人合伙人名义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核心内容
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 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 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 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 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 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 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西 部大开发政策的,可按规定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 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 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私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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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自贸区开公司有什么优惠的政策?
'横琴注册公司主要有以下优势,即:
1.在横琴自贸区设立公司不需要租用办公场所,可以直接使用免费注册地址;
2.横琴自贸区成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无需验资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
3.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横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横琴企业之间的货物及关联交易,可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5.对符合横琴鼓励投资目录的港澳企业,港澳员工还可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给予优惠。
横琴公司税收最新政策?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横琴方案》)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相继出台,为粤港澳大湾区9建设注入强劲动力,不断升级的财税优惠政策备受各界关注。9月10日 ,在广东省推进横琴、前海开发建设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戴云龙表示,两个方案提出完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将有力促进高端人才和企业向横琴、前海集聚。
接下来,广东将按照两个方案的要求,站在服务国家战略的高度,鈁推进优惠政策落实,帮助横琴、前海合作区把独特优势转化为人才聚集优势和强大发展实力。
客户需求
赵先生经营一家网店,202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施行后,要求网店进行企业登记并向网站提交营业执照。赵先生计划设立甲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经营该家网店。预计甲公司每年销售收入为5000 万元,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赵先生。
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甲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税后利润:500-125=375 万元。
税后利润全部分配,赵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75×20%=75万元。
获得税后净利润:375-75=300万元。
综合税负:(125+75)÷500=40%。
纳税筹划方案
纳税金额计算建议赵先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并不缴纳所得税,其取得的利润总额由投资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适用税率见下表。
如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0
个人所得税:500×35%-6.55=168.45万元
税后净利润:500-168.45=331.55万元。
综合税负:168.45÷500=33.69%。
通过纳税筹划,提高税后利润:331.55-300=31.55万元。
横琴注册公司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怎么横琴注册公司,横琴内资公司注册与外资公司注册区别,横琴投资合伙企业注册申请条件,怎么申请横琴公司注册,横琴商贸公司注册申请代办,详情请咨询nina
在横琴注册企业符合目录清单内得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如何要求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最高按照15%来征收,对于横琴区域内得特殊人才还可以享受人才奖励政策,详情如下:
个税奖励:(扣除偶然所得后的返还比例)
a级奖励标准:特殊人才上一年度在横琴已纳税额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以税款32%为标准,给予奖励。
b级奖励标准:特殊人才上一年度在横琴已纳税额超多2万元(含)人民币的,以税款25.6%为标准,给予奖励;
c级奖励标准:特殊人才上一年度在横琴已纳税额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的,以税款16%为标准,给予奖励。
合伙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采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一般多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合伙人为主体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其合伙人身份的不同,分别为自然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并依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不同的分配方式确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经营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
按照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人如果是法人或企业组织的,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
2、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红利等收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即一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股息、红利的,需要按照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3、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同分配方式确认的应纳所得税额。即一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没有约定分配比例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是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其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总之,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经营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以先分后税和合伙协议等不同分配比例的方式确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3月21日
经营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最大技术难题是合伙企业亏损划分份额如何并入个人合伙人纳税申报表;私募股权基金能否顺利发展,谁也不能否认合伙企业所得税完善状况是一个很大影响因素。
跟不了解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同行,讨论国内合伙企业所得税有很大的完善空间,期望得到共鸣是不现实的。希望下面介绍的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知识能够对国内税法完善发展起到建设性作用。
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至少有四个特征:一是单重课税;二是自由划分;三是出资递延确认;四是分配递延确认。国内税法实践似乎只知其一,不知其三。合伙企业目标是灵活,合伙企业所得税这四个特征恰好因应了合伙企业的灵活目标。
100 历史沿革
101 美国
1913年,美国推出所得税,1939年,美国推出第一部《国内收入法典》,有关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条款只有8节。1954年,美国推出第二部《国内收入法典》,有关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税收规则汇集在一起,单独设立第k分章。1986年,美国推出第三部《国内收入法典》,有关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税收规则条款序号无变化,但内容发生很多变化。合伙企业主要税收规则是在1954年完成的,1954年之后,合伙企业税法变化的主要内容是陆续加入反避税规则。
102 国内
1997年,国内推出《合伙企业法》,2000年,国务院发布国发〔2000〕16号通知,明确,“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 理论基础
201 美国
合伙企业所得税规则在制定时,有的是基于导管论,有的是基于实体论,有的则兼采导管论与实体论。美国税法与理论均无“先分后税”表述。
202 国内
不知何人于何时提出了“先分后税'理论。
300 适用范围广泛
301 美国
2023年,美国共有企业户数27.7百万,其中:独资经营企业20.3,占比73.1%,s公司3.65,占比13.1%,合伙企业2.2,占比8%,c公司1.5,占比5.6%。
美国有限责任公司预设办税身份是合伙企业,绝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合伙企业身份报税。二人或二个以上人合伙从事营利事业,即使没有办理商事主体登记,也构成税法定义下的合伙企业,需要按合伙企业报税。
美国的不动产开发与运营、私募基金、石油天然气开采、电影制作,这些行业基本都选择合伙企业作为运营载体,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预设办税身份是合伙企业,这些情况国内读者也知之不多。
302 中国
国内合伙企业办税身份主要适用对象:一是持股平台;二是私募股权基金;三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是商贸物流、物业管理、矿山等个别行业。
400 核算
401 美国
合伙企业核算基础可以选择现金收付实现制,也可以选择权责发生制。
合伙企业纳税年度可以选择公历年度,也可以选择自然年度。
税法规定了两种核算,一种是以计税基础为计量单位的核算,一种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单位的核算,前者称计税核算,后者称经济核算。
合伙企业协议若存在特殊划分约定,必须同时进行计税核算和经济核算,合伙企业协议若没有特殊划分约定,无须进行经济核算,只须进行计税核算。
402 国内
合伙企业不能选择核算基础,只能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
合伙企业不能选择纳税年度,合伙企业只能选择公历年度。
税法既没有要求合伙企业进行计税核算,也未要求经济核算。会计核算也找不到明确的规定。
500 出资
501 美国
按出资形式,分为现金出资、财产出资、劳务出资。
以财产向一般合伙企业出资,递延确认处理。以财产向投资性合伙企业出资,应税处理。
以劳务向合伙企业出资,取得资本权益,劳务出资合伙人按劳务公允价值确认所得,合伙企业按劳务公允价值确认费用扣除,或计入资产成本。
502 国内
以财产向合伙企业出资,应税处理。
以劳务向合伙企业出资,税收规则空白。
600 划分
601 美国
一年一划分。合伙企业纳税年度终了,经营成果或损失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划分,明确合伙人各自的所得或损失划分份额。
划分区分为经济划分和计税划分。经济划分依合伙企业协议进行,计税划分依经济划分结果和税法强行规定进行。
划分不仅明确合伙人的所得或损失划分金额,还要明确所得或损失划分份额的性质。
划分除对合伙人计税产生影响,还对合伙人外部计税基础产生影响。
602 国内
划分与分配概念没有区分出来,经济收益划分与计税收益划分概念也没有析出。
700 分配
701 美国
按分配形式,分配分为现金分配与财产分配。按分配期间,分配分为非清算分配与清算分配。
非清算分配现金,现金小于接受分配合伙人外部计税基础,接受分配合伙人不需要确认所得,外部计税基础相应调减;现金大于外部计税基础,接受分配合伙人就超过部分确认所得,外部计税基础调减至零。
清算分配现金,现金小于接受分配合伙人外部计税基础,接受分配合伙人确认损失;现金大于外部计税基础,接受分配合伙人确认所得。
非清算分配财产,财产计税基础小于接受分配合伙人外部计税基础,接受分配合伙人不确认所得,外部计税基础相应调减;财产计税基础大于接受分配合伙人外部计税基础,接受分配合伙人不确认所得,也不确认损失,该合伙人外部计税基础调减到零,分配后,该合伙人按分配前外部计税基础确认分配财产计税基础。
清算分配财产,财产计税基础小于接受分配合伙人外部计税基础,接受分配合伙人不确认所得,也不确认损失,分配后,接受分配合伙人按分配前外部计税基础确认分配财产计税基础;财产计税基础大于接受分配合伙人外部计税基础,接受分配合伙人不确认所得,也不确认损失,分配后,接受合伙人按分配前外部计税基础确认分配财产计税基础。
合伙企业分配交易性证券,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形,按分配现金进行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分配交易性证券,若符合税法规定特殊情形,按分配财产进行税务处理。
不论是在非清算分配下,还是在清算分配下,合伙企业分配财产都不确认所得,也不确认损失。
702 国内
合伙企业分配现金,现金超过外部计税基础部分,合伙人确认收益,性质是财产转让所得;现金小于外部计税基础部分,合伙人确认损失。
合伙企业分配财产,财产公允价值超过外部计税基础,合伙人确认收益,性质是财产转让所得;财产公允价值小于外部计税基础部分,合伙人确认损失。
合伙企业分配财产,财产公允价值超过财产计税基础,合伙企业层面确认收益,财产公允价值小于财产计税基础,合伙企业层面确认损失。
800 债务
801 美国
合伙企业债务计入合伙人外部计税基础。
合伙企业债务分为有追索权债务和无追权债务。有追索权债务按推定清算法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划分,一般情况是按合伙企业损失划分比例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划分。无追索权债务一般情况下是按合伙企业分红比例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划分。
802 国内
合伙企业债务计入合伙人外部计税基础,国内税法理论还是一个从未被讨论的崭新话题,实定税法也没有相应规则。
900 财产份额转让
901 美国
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权益,按实现金额与外部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收益或损失,性质是资本利得。
902 国内
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按转让收入与财产原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收益或损失,性质是财产转让所得。
1000 保底回报
1001 美国
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劳务或资金,收取与合伙企业净所得无关的固定回报,是保底回报。在计算合伙企业层面净所得时,保底回报允许税前扣除。合伙人取得保底回报,性质是普通所得。
1002 国内
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保底回报,如工资薪金,合伙企业层面不允许税前扣除。合伙人取得保底回报,性质生产经营所得。
1100 内外计税基础失衡与恢复
1101 美国
合伙企业赎回退伙、转让合伙企业权益,会引发内外计税基础失衡,税法允许合伙企业做出选择,通过调整内部计税基础予以恢复。
1102 国内
税法没有认识到失衡对部分合伙人税收利益造成的损失,没有设置失衡恢复机制。
1200 申报与缴纳
1201 美国
合伙人自行纳税申报,自行缴纳税款,合伙企业不负责合伙人纳税申报,也不负责合伙人税款缴纳。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不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但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申报表,表号是1065。1065表呈报税务局同时,也呈送给合伙人。合伙人根据1065表填报各自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1202 国内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税法不要求合伙企业纳税申报,也不要求合伙企业进行涉税信息申报。自然人合伙人纳税申报表由合伙企业代行申报,税款由合伙企业扣缴。法人合伙人自行申报。
结语
合伙企业所得税是美国税法运用最为广泛的办税身份,也是最难啃的税收制度。千把来字的文章篇幅显然难以把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全貌描绘出来,就是把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构架描绘出来,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合伙企业是一整套知识系统,指望一篇文章掌握合伙企业所得税原理是不现实的。英语需要一个单词一个单词学,业务需要一个知识点一个知识点学:真正的知识是没有速成法的!
目录
1. 多层嵌套合伙企业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2. 多层合伙架构涉税难点
3. 合伙人的纳税问题
4. 自然人合伙人涉税问题
01
多层嵌套合伙企业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对多层嵌套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来说,纳税地点的确定,要结合各个层级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及成本与效益实际产生地,综合进行判断。
实际案例:合伙企业合伙人多层“嵌套”
近期,位于甲地区的a合伙企业财务人员向笔者咨询,应如何办理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a企业有两个合伙人b和c,分别为登记注册在乙省和丙省的合伙企业,投资比例分别为60%和40%。a企业2023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假设无其他调整项目),其中20%于当年分配。b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张某和李某,各占50%的份额,b企业2023年实现净利润164万元(假设该企业能准确核算收入费用,净利润中含a企业当年的利润分红12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c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赵某和孙某,赵某占70%份额,孙某占30%份额,c企业2023年实现净利润308万元(含a企业当年的利润分红)。假设不考虑减除费用、专项扣除等其他因素,三家合伙企业均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四个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申报缴纳?
政策规定:“穿透”到实际投资自然人
对于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政策规定比较明晰。a企业属于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最终“穿透”确定的对其实际投资的自然人,即张某、李某、赵某、孙某,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张某和李某而言,其征税对象是取得的来自a企业和b企业的经营所得;对赵某和孙某而言,其征税对象是取得的来自a企业和c企业的经营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第二款,合伙企业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以张某为例,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应为a企业的经营所得100×60%×50%=30(万元),加上b企业的经营所得(164-12)×50%=76(万元),即30+76=106(万元)。
向上“穿透”:根据最顶层合伙企业确定纳税地点
对于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其投资人的纳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由此带来不同的税款缴纳方式。
以张某为例,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其投资经营了一家合伙企业b企业,b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在乙省。b企业投资经营a企业,由此产生的经营利润,应属于b企业经营所得的组成部分。因此,张某应就其全部所得106万元,向乙省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年度汇算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即106×35%-6.55=30.55(万元)。根据这一观点,张某仅需在b公司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乙省,办理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即可。
对于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此观点以直接投资的自然人为经营所得纳税人,以最顶层合伙企业所在地为经营管理所在地,即向上“穿透”开展征收管理。这样,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投资经营情况、投资占比等更为了解,更有利于开展征收管理,相对考虑了最顶层合伙企业成本、效益与税负承担相匹配的原则。
不过,这种观点却隐藏了两个问题。一是最上层级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对外投资情况比较了解,但对其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的了解程度却相对有限,税款征收管理难度较大。以b企业投资a企业为例,乙省税务机关能够比较容易地掌握b企业的出资额、投资比例,但对于a企业的经营状况,却无法准确掌握具体情况。如果b公司账务处理错误,或是税款申报不准确,乙省税务机关将无法及时发现。二是a企业在甲地区开展经营,占用当地资源,但税款却不在当地缴纳,这不利于企业在当地更好经营,更有甚者,可能会给企业的发展壮大带来壁垒。
向下“穿透”:根据投资的合伙企业确定纳税地点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张某直接投资了b企业,又通过b企业间接投资a企业,这相当于张某实际投资经营了两家合伙企业。而a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甲地区,b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在乙省。所以,张某应分别就其来源于a企业和b企业的经营所得,向a企业和b企业各自的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张某应向甲地区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0×20%-1.05=4.95(万元);向乙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76×35%-6.55=20.05(万元)。然后,张某再选择甲地区或乙省之中的一处,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补缴税款。经计算,张某2023年度应纳税款30.55万元,由于已实际在甲地区、乙省分别预缴税款4.95万元和20.05万元,应补税30.55-4.95-20.05=5.55(万元)。
按照这一观点,应该以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自然人为经营所得纳税人,分别以直接和间接投资的合伙企业所在地为经营管理所在地,即向下“穿透”开展征收管理。该观点下,投资人就地办理纳税申报更方便快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在当地的经营业务也更了解,征收管理效果可能更好。同时,以a企业为例,企业在甲地区开展经营、产生效益,并占用了当地资源,获取了当地的服务,并在甲地区产生了效益,其最终自然人投资人,就应该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这种观点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最下层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不清楚每一层投资人的投资比例,如甲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并不知晓张某等自然人投资人的投资占比和协议具体内容,且嵌套层数越多,掌握难度越大。这将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带来不少困难。
实务中,建议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人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开展沟通,利用跨区域税收协调等机制,对纳税地点及税款缴纳具体事宜予以确定,提前防范涉税争议。
02
多层合伙架构涉税难点
由于合伙企业具有灵活的组织架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使其成为股权激励、吸引投资、股权交易等普遍采用的形式。
然而,由于我国合伙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发展较晚,这就需要合伙人日常税务处理时如何纳税认真把握。
1. 关于纳税主体
根据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以其合伙人为纳税主体,对于存在多层合伙架构的,适用穿透规则,其最终投资人为纳税义务人。
虽然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原则上不属于法人合伙人直接对外投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01]84号只解决了单层的合伙企业“利息、股息、红利”的法律属性问题,而对于多层的合伙实体,纳税义务可以穿透至实际投资人,而“利息、股息、红利”的法律形式能否穿透,则是合伙人需要关注的问题。
2. 关于纳税地点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规定,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然而,现行政策对于法人合伙人在何地纳税无明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应当并入合伙人年度所得总额,在合伙人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核算缴纳。
3.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现行政策,合伙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无论是否进行了分配,都要由合伙企业对自然人合伙人按应分得比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当年取得应纳税所得时即为纳税义务的时点。
对于法人合伙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现行政策并不明确,在实务中也存在不少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法人合伙人也应与自然人合伙人一样在合伙企业当年取得应纳税所得时即为纳税义务的时点。另一种观点认为法人合伙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应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即在合伙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点。
4. 关于代扣代缴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及系列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为自然人合伙人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但问题在于合伙企业在“分”所得额的同时并没有配套的现金流支持,与合伙企业的实际分红存在着时间上的错位,合伙人没有现金缴税能力,如果合伙人不另行拿出现金缴税,合伙企业也不能扣缴税款,则缴税这一“纳税义务”就无法完成。
03
合伙人的纳税问题
随着我国股权投资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合伙制的法律形式进行组建。合伙制特别是有限合伙制企业形式因其灵活的组织架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为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所采用。然而,由于我国合伙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发展较晚且尚不完善,这就导致合伙人日常税务处理时如何纳税较难把握。同时,在地方政策层面,各地方政府为鼓励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纷纷出台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其中都含有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处理的相关规定。纵观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有的是重复国家层面已有的税收规定,但也有地方对国家层面的规定有所突破。因此,笔者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以求对合伙企业之合伙人处理税务问题时有所帮助。
一、相关税收政策
有关合伙企业的相关所得税政策,在国家层面的主要法规政策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 国税函[2001]84号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2006年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发布财税[2008]159号文《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59号文”)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透明纳税实体及先分后税原则
根据上述针对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合伙企业纳税遵循以下两大基本原则:
1. 合伙企业自身为所得税透明纳税实体,即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后即过渡给全体合伙人,由各合伙人缴纳相应的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在所得税缴纳方面起到的是一种“管道”作用。
2. 合伙企业遵循“先分后税”的纳税原则。“先分后税”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分不税”,即合伙制企业取得相关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及其他收益等,不向其合伙人做分配,而是留存在合伙制企业中,在合伙人没有实际分得这部分收益时,是否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不发生纳税义务了?
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159号文中所讲的“先分后税”原则的“先分”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合伙企业应先按合伙人各自应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收政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并且159号文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应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收政策纳税。
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解,合伙企业本身是一个“管道”,产生了应纳税所得不应在管道中停留,而应即时传输到合伙人。
三、合伙人纳税存在的争议及需要关注的事项
1. 合伙企业之合伙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何时?
财税[2000]91号文第五条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并且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无论是否对合伙人进行了分配,都要由合伙企业对自然人合伙人按应分得比例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予以税代扣代缴。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当年取得应纳税所得时即为纳税义务的时点,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当年度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得出的当年应纳税所得,这与根据会计准则所得出的会计利润并非一致。
但是,财税[2000]91号文是在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背景下制定的,当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身份的普通合伙人,故当时针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都是规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然而,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出台后,合伙人便不再只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还有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
因此,对于法人合伙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现行政策并不明确,并在实务中也存在不少的争议。有人认为法人合伙人也应与自然人合伙人一样在合伙企业当年取得应纳税所得时即为纳税义务的时点(类似于将合伙企业视同为分支机构)。也有人认为法人合伙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应为《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在合伙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点。
故而希望未来政策能对合伙人交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加以明确,这既关系到纳税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留存收益的不同,自然人须先行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故留存于合伙企业的收益是税后的,而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合伙人留存的可能是税前收益。
2. 合伙企业之合伙人纳税地点是在何处?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规定,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因此,据此规定自然人合伙人应由合伙企业在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至于法人合伙人在何地纳税现行的税收政策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因此,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应在合伙人自身注册地核算缴纳。
3. 合伙人为法人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取得的被投资公司利润分配所得,公司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作为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税?
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政策法人合伙人没有依据可以将合伙企业取得的被投资公司利润分配所得作为免税所得。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很明显实施条列明确规定了只有直接投资居民企业情况下的投资收益才能作为免税所得,合伙企业本身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应该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居民企业,所以法人合伙人经过合伙企业一层后应不属于直接投资居民企业。
但是在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国税函[2001]84号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同为利润分配的投资收益法人合伙人若直接投资于企业可以作为免税所得,而通过合伙企业投资的企业可能不能作为免税所得,这显失公平。期待未来的合伙企业税收政策能够予以明确,即合伙企业取得这些项目的所得,其所得性质可“上传”至法人合伙人。在各地出台的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优惠政策中已有不少对此有所明确,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 合伙企业亏损合伙人是否可以抵扣?
笔者认为现行的税收政策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可以延续5年抵扣。财税[2000]91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但不少纳税人对财税[2008]159号文中一条规定不甚理解,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上述两个文件正确的理解应是合伙企业某年度出现亏损时则不应该进行先分后税,而应在未来某年弥补该亏损后并有纳税所得时再开始进行先分后税,针对不同的合伙人分别计算纳税。159号文的规定应该是为避免合伙企业的亏损在合伙企业自身抵减一次,然后再在合伙人处重复递减一次。
综上,现行政策下合伙企业的涉税问题,相对来说较为复杂,有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自然人与法人合伙人的区别等。因此,合伙人在办理税务事项时应正确处理。
04
自然人合伙人涉税问题
1.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二项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分期预缴。
①自然人合伙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可以选择合伙人自行申报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由合伙企业代办申报的方式。
②自然人合伙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可以选择合伙人自行申报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由合伙企业代办申报的方式。
③自然人合伙人取得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时,合伙人必须自行在次年3月31日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2. 合伙企业取得来自于被投资企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自然人合伙人应如何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需在取得红利的次月十五日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3. 当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时,能否在每年汇算清缴时仅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不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答:不能。根据《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中c表的填表说明:纳税人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若仅申报b表而不申报c表可能会导致部分扣除项目在各地重复扣除,汇总后适用税率可能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取得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年汇算清缴时,除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外,还应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4. 未及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会有什么影响?
答:未及时填列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情形,会产生逾期未申报的风险。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笔者提醒,取得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以避免罚款风险、滞纳金风险和纳税信用风险。
5. 合伙人退伙仅导致合伙总体财产份额的减少,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并无发生变化,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财产转让的行为且本年度退伙人已按月(季)预缴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剩余合伙人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目前系统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a表)和(b表)的税款所属期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企业维度)的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作为税款所属期起始日期,查账征收情形下,系统按照税款所属期的月份数自动计算相应的投资者减除费用,金税三期局端和电子申报客户端均可以手工修改“自动计算出的投资者减除费用”,系统进行非阻断提示后,可继续进行申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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