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出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出口退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年湖南省国税工作会议现场
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明权作主题报告
中新网湖南新闻1月31日电 (通讯员 罗舜爱)湖南省国税工作会议1月31日在长沙召开。会议透露,2023年,全省国税系统全面落实“坚决依法收好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坚决打击偷骗税”要求,着力提升征管主观努力度,全年组织入库税收收入2518.6亿元。实行税收政策落实清单管理,减免税精准核算做法在全国推广,全年办理出口退税131亿元。
当天,湖南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明权作了题为《拥抱新时代奋力新作为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湖南国税推进税收改革,服务发展效应明显。逐项对接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96项部署,联合办税服务模式、“互联网+发票有奖”等改革项目在全国领先。分类开展营改增政策大辅导,确保“应享尽享”“应抵尽抵”,全年实现营改增减税151.4亿元。有序推进“放管服”改革,出台一系列针对性措施服务湖南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税收职能作用有效发挥。
过去一年,坚持依法治税,湖南国税税收服务持续优化。统一国税地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全省法治政府考核中位列中央在湘单位第一名,获评全省十佳普法集体。推行异地稽查和主查制度,开展“亮剑1号”行动,立案检查3767户,查补入库各项收入28.5亿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纳税服务提质年”活动,启动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试点,通过“银税互动”等产品为守信纳税人发放贷款63.3亿元,将149户纳税人纳入税收“黑名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用不断加强。
过去一年,转变征管方式,湖南国税征管质量有效提升。全面推行实名办税,阻断600余起虚假代开发票行为,限制1.09万户次的非正常户办税。通过强化日常监管与分级分类,税种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推进大企业管理实体化、专业化、一体化改革,开展外汇数据核查和税收协定备案事项重点抽查。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实现免费电子申报全覆盖和发票网上领用、代开。修订《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通过全省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实现51个部门信息共享,税收共治格局初步形成。
刘明权要求,2023年,全省国税系统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结合湖南国税工作实际,进一步“干好税务、带好队伍”,扎实完成各项国税工作任务,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作出新的贡献。(完)
跨境卖家如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什么样的卖家符合出口退税条件?具体详情如下:
图源:图虫
一、什么是“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把报关出口的商品在本国境内生产和流通环节时应缴纳的税金或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消费税)退还给出口商。
这是国际贸易中惯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鼓励各国出口货物进行公平竞争。
二、哪些卖家符合政策条件?
包括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如果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退(免)税条件的,但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条件,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0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0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03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如出口企业只有税务登记证,但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退税的形式
01出口免税并退税
指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税
02出口免税不退税
指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而且因为这类货物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的价格中是不含税的,也无需退税
0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是指国家限制出口的某些货物在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不退还出口前实际负担的税款。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是税法列举限制出口的货物。
四、出口货物退税所需符合条件
1、生产或出口的货物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或产品。
2、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离境。其货物必须是所在公司财务上做出口销售的产品。
3、其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
4、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如果是货物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需要特别注意一点,即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税业务。
五、申报途径
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再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业务,申报途径主要包括:
①所在地区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在线申报功能;
②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③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具体使用的版本以所在地区要求为准。
六、出口退税有哪些好处?
得到政府资金补贴
可以得到政府的退税资金补贴,增加企业的利润,有时候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获得的大部分利润就是来自出口退税部分的收入
降低货物价格
跨境电商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货物价格出口,在价格上占据了优势,大大增强企业在境外销售的市场竞争力。
减少税务风险
报关、资金、货物规范化,使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有据可查,减少税务风险。
//部分图文来源于互联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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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可以享有出口退税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有出口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不是出口我国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一律全是只免税,不退税。但出口免税也必须到税局的出口退税单位申请。
拓展材料
出口退税的会计账务处理伴随着《外贸法》的执行,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公司也慢慢展现增长的趋势,对提升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方法也更加看起来关键。尤其是最近出口出口退税现行政策的颁布,对提升小规模纳税人的,提升征、出口退税行政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免税的电子计算机审批和人力审批。
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公司的出口免税列入电脑管理,推行电子申报并多方面监管。从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出口出口退税根据的明确。
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测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品离岸价×外汇交易rmb折算率×出口货品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入原料价格×出口货品退税率
(1)当期期终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退返税款=当期期终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退返税款
(2)当期期终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退返税款=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终留抵税额为当期所得税所得税申报表中“期终留抵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海关律师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退税
答:退的是进项.进项退给单位,减少了,就是贷方.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进出口公司的.
1、免是指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2、抵是指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先抵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3、退是指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先抵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后仍有余额给与退税.
出口退税: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或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商品,其出口方式一般有两种: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作好以上两种形式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正确计算应退税金(增值税、消费税)的金额;其次要明确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规定: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
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答: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出口退税涉税帐务处理
1.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销售额fob*征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3.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额)
4.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货: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举例说明:
假如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7%=51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5%则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
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 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假设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价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
货物出口后,c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
假如退税税率为17%,c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而不是51,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不给予退。这34元就是c企业实得的退税额,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334-234=100
假如退税税率为15%,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6=94
大家可以看出,其实不予抵扣额就是当退税税率小于增值税税率时产生的差额。
根据max的提醒补充:
外贸公司退税使用这个公式: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复杂的公式。
出口工厂和外贸企业最终的退税额有可能不同,也有可能不同,举例说明如下
c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7%=34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企业已交)=0(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
但此时如果加价且退税率为15%的话,结果就不同,
c是外贸公司,它以234购进,以300出口,套用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5%=30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5%)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实际得到45-17=28(<30),结果不同了,少收入2元,这两元其实就是最后一道环节产生增值(300-200=100)后的不予抵扣额=100x(17%-15%)=2。
所以无论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所得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先征后退”的缺点在于企业要先交纳增值税,而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把所有的增值税退回,而“免,抵,退”则可以每个月从内销应缴税额中扣除,不存在退不回来和挤占流动资金的问题。
继续套用上面的例子,假如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7%=51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5%则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
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 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假设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价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
货物出口后,c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
假如退税税率为17%,c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而不是51,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不给予退。这34元就是c企业实得的退税额,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334-234=100
假如退税税率为15%,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6=94
大家可以看出,其实不予抵扣额就是当退税税率小于增值税税率时产生的差额。
根据max的提醒补充:
外贸公司退税使用这个公式: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复杂的公式。
出口工厂和外贸企业最终的退税额有可能不同,也有可能不同,举例说明如下
c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7%=34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企业已交)=0(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
但此时如果加价且退税率为15%的话,结果就不同,
c是外贸公司,它以234购进,以300出口,套用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5%=30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5%)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实际得到45-17=28(<30),结果不同了,少收入2元,这两元其实就是最后一道环节产生增值(300-200=100)后的不予抵扣额=100x(17%-15%)=2。
所以无论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所得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先征后退”的缺点在于企业要先交纳增值税,而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把所有的增值税退回,而“免,抵,退”则可以每个月从内销应缴税额中扣除,不存在退不回来和挤占流动资金的问题。
本文为各位会计整理的是: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全流程,不懂得出口退税的小伙伴,近日就跟随着小编一起看看吧。今天从4个方面来阐述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全过程:一,生产型企业的免抵退税,二、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三、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的凭证管理,四是生产型企业的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第一、看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的基本政策
1、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步骤
2、自营出口货物的退税特点和退税的规定
3、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的整个流程
第二,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流程
1、出口电子数据的传输详细环节流程
2、生产企业出口的收入申报
3、收入申报的申报表主表的填写(一般纳税人适用)
申报表附表一的填写
生产型企业出口的退税申报
申报表附表二的填写
……
第三,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凭证管理
第四,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流程
……
受篇幅限制,今天有关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的全流程就先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若在工作中对出口退税的处理有疑问的,可以参考上述内容。
出口退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鼓励出口的一种措施,有利于增加本国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是国家对出口企业的一种奖励,与增值税税率息息相关。那么,增值税税率的降低是否对出口退税税率有所影响呢?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023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也就是说随着税率的下调,出口退税的税率也同等下调了;对于过度阶段,6月30日前购进材料的企业,按当时缴纳的税款的税率退税;7月1日后(包括7月1日)的则按照新规税率执行。
给大家举个例子,假如一家外贸企业在6月30日前购进材料,并按照16%的税率缴纳了相关税费,那么该企业应按照16%的出口退税率退税;但如果是7月1日之后购进的,无论当时是按照16%还是13%税率缴纳的税费,都只能按照13%的出口退税率退税,其判定日期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增值税税率下调对出口退税税率的影响,希望对有需要的财务人有所帮助!
2023年7月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上线
新增出口退(免)税企业
分类管理有关功能
本期锡小税结合新系统实际操作
为大家带来
出口退(免)税企业
分类管理热点问答
一起来学习吧!
如何查询本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
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企业备案信息查询】-【扩展信息】查询本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查询结果中的分类管理代码a、b、c、d分别代表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不同的管理类别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影响一:
申报提交资料不同
满足条件的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可申请成为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通过无纸化方式方便快捷办理退税申报。
四类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纸质申报资料,还须按照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现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为例说明如何在线申请成为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
注意:新系统上线(2023年7月1日)以后新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企业,均须自行通过上述步骤申请成为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否则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纸质申报资料。
影响二:
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间不同
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各类别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在下列对应时间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类企业:5个工作日;
二类企业:10个工作日;
三类企业:15个工作日;
四类企业:20个工作日。
除此以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可为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怎样申请评定为一类企业?
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定。
现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为例说明如何在线提出一类出口企业评定申请: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对于评定结果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税务机关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定。
企业申请分类管理复评时应注意如下原则: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现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为例说明如何在线提出分类管理复评申请: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主要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4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来自:无锡税务
出口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会计的纳税申报退税流程分别是什么样的呢?快来学习一下吧!
1.出口生产企业会计纳税申报退税流程
注意事项:
1. 生产企业无出口时无须进行纳税申报,无信息时不申报,报送税务机关(15日之前报送),。
2.事前材料报送、装订顺序: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出口货物明细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表、出口发票出口退税联、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无纸化申报企业留存)
3.事后备案资料:打印备案单证目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含:海运提单、航空提单、铁路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银行收汇水单。
2.出口外贸企业会计纳税申报退税流程
注意事项:
1.事前材料报送、装订顺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发票出口退税联、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无纸化申报企业留存)
2.事后备案资料:打印备案单证目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含:海运提单、航空提单、铁路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银行收汇水单。
3.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有出口有申报,没出口没申报,无信息没申报,一个月的征期内可以多次预申报,多批正申报。
最后给大家补充一个知识点,让我们能更好地进行纳税申报,看看出口退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出口退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许多外贸公司,在与国外客户做生意的时候,会选择办理出口退税。以下细节,在首次办理申请出口退税,递交资料的时候,一定要注意!
1. 初次申请出口退税,需要递交:营业执照、报关单、采购合同、采购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出库单(供应商提供)、付款银行单、商品出仓单、装箱单、库存报表、提单、订舱单、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货运代理运输发票、委托报关协议、销售合同、形式发票、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货物图片、核注清单、涉外收入申报单、业务记账凭证、财务报表等。除了这些常规的资料之外,税局会要求提供公司经营地址的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管理费发票、水电费发票、员工花名册、社保人员明细等资料进行核查。
2. 在递交资料核查完成后,税局会安排上门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要求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均有在税局办理实名认证,并且已经绑定企业。核查时,会对公司员工进行一些业务问题的提问,员工需要清楚了解整个业务流程,能够流利解释税局工作人员的问题。此外,税局员工还会对企业员工在税务知识和风险上进行教育和培训。
3. 在填写退税申请的时候,需要注意所有单据上的信息都必须与报关单上的信息一致。
4. 业务必须真实存在,不得弄虚作假。
5. 企业必须有对公银行账户。
6. 所有申请出口退税的资料,企业需要妥善保存至少5年以上,以备税局抽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中的规定,《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因此,我们需要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将新的海关代码在税务机关予以更新。
具体的操作根据使用系统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操作流程(以生产企业为例):
步骤1:点击“向导”-“备案申请向导”-“退(免)税备案数据采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点击“增加”按钮,变更事项选择“海关企业代码”,变更后内容填写新的海关企业代码之后点击“保存”。
图一
这里要注意,原备案内容必须是有内容的,如果原备案内容为空,则需要先登录电子税务局,下载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到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带出原备案内容后,才可以进行备案变更的操作。
图二
步骤2:点击“向导”-“备案申请向导”-“生成退(免)税备案申报”-“生成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数据”,选择“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报”,点击“确定”,将生成的数据包,提交税务机关审核。
图三
步骤3:点击“向导”-“备案申请向导”-“打印退(免)税备案报表”-“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表”,选择“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点击“确定”。
图四
情况2:使用电子税务局在线版申报系统,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步骤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在线申报”。
图五
图六
步骤2:点击“新建”按钮,将原海关企业代码删除输入变更后海关企业代码,点击“保存”;
图七
步骤3:点击“数据申报”-“生成申报数据”,勾选数据,点击“正式申报”,将数据提交给税务机关审核。
图八
步骤4:勾选数据点击“打印报表下载”,打印出纸质资料。
3、问:海关代码变更后,离线版申报系统中还是旧的代码,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海关代码变更后,离线版申报系统中还是旧的代码,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直接在出口退税离线版申报系统中的“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信息”里,进行修改。
图九
图十
若申报系统中有录入生成的当期申报数据,需先撤销生成的申报数据后,再将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备案变更反馈信息读入系统,更新企业信息即可。
相较于外贸企业来说,生产企业的退税额的计算相对会复杂一些。
我们这里主要给大家介绍的是生产企业一般贸易的应退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应退税额的计算依据: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一般贸易方式下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与销项税额取小)
应抵扣税额合计=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退税申报单证齐全出口货物离岸价fob×汇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实际抵扣税额
(三)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二、举例说明
某生产企业3月10号出口一笔货物,根据报关单上的商品编码查询的退税率是13%,美元离岸价为200美元;当月内销含税销售额1130元,税率为13%,外购原材料3000元,税率是13%。
(1)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退税申报单证齐全出口货物离岸价fob×汇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00*6.9*(13%-13%)=0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应抵扣税额合计=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390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与销项税额取小)=130-130=0
(3)计算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实际抵扣税额=390-130=260
(4)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00*6.9*13%=179.4
(5)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比较大小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60,当期免抵退税额=179.4
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79.4
当期免抵税额=0
因此,本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应为179.4
(注意:由于生产企业的计算比较复杂,这里只是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让大家了解退税额的计算。具体的应退税额会由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根据计算公式等条件自动得出,无需我们人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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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我是一家外贸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采购了一批产品出口,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可以退税的。对于没有生产加工能力的外贸企业来说,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这里还要注意采购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应与出口报关单上的一致,并且计量单位也应与报关单上的至少一个单位保持一致。
2、问:我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现在需要外购一批口罩进行出口,请问这种情况能申请退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因此,如果该企业是列明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是适用于免抵退税办法,可以申请退税的。如果是非列明企业,则需要判断是否为视同自产货物。
那么,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是什么呢?
【1】
如果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则不能办理免抵退税。而根据财税〔2012〕39号中的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规定,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可以适用于免税政策。
【政策要点】
1.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
2.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3.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
【适用对象】
出口企业
【适用条件】
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执行时间】
2023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项】
1.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23年6月30日前(含2023年4月1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2.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23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3.过渡期内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4.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编者按: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国鼓励外贸经济发展和出口创汇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但由于出口退税的利益巨大,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骗取,将会给国家税款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长期以来,税务、公安、检察、海关、外汇管理等多部门联合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进行联合查办,以高压态势打击骗税犯罪。然而,也应注意到的是,由于商品出口的环节众多,从货物的生产、采购、运输、报关出口到申请退税,涉及主体众多,如未能严格按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认定犯罪,限制罪责范围,则可能导致该罪被不当扩张。本文通过对骗税犯罪的典型无罪案例和不起诉案例予以汇总观察,以期准确界分罪与非罪,就部分不构成骗税犯罪的抗辩要点予以解读。
一、骗取出口退税五类无罪案例汇总观察
(一)鄂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z86号不起诉决定书: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具有可责性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2023年以来,随州某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并购买外汇回流制造创汇的假象。为降低出口成本,该公司又将出口至香港的茶叶等货物通过走私团伙回流至公司。戴某某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敖某某负责公司财务会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聘从事财务工作,根据敖某某的安排,使用公司控制的人头账户向他人的人头账户转账。检察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李某某非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且实施的行为(从事的工作)不具有刑罚可责性,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二)(2016)粤01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书(德览公司案):“四自三不见”允许他人挂靠出口属行政违法,但不能推断具有骗税的主观故意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其基本案情是: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德览公司)为外贸企业,徐占伟是德览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23年,徐占伟同意林某坤、张某萌挂靠德览公司从事服装出口业务,林某坤、张某萌自行组织货源、自行报关出口,德览公司申请退税后按比例扣除手续费。后查明,林某坤、张某萌并未实际出口,而是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手段,虚报出口,将出口资料传递给德览公司申请出口退税。
法院认为,“四自三不见”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德览公司应当接受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违规不能推断德览公司主观上明知他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德览公司参与了骗税的环节或与相关人员有过共谋,且德览公司履行了一定的审核义务,因此,不能排除被告单位德览公司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判决徐占伟和德览公司无罪。
(三)凌检公诉刑不诉[2021]z50号不起诉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公安移送审查起诉认为,2023年,徐某某在北京卖货,王某某(已起诉)联系徐某某为自己经营的公司找不需要退税的货物。徐某某通过潘某某(未到案)联系到某货运代理公司进行虚假报关。报关前,王某某会向徐某某提供企业名、货物品名、单价、数量还有盖着企业公章的空白a4纸,报关完成后,徐某某将报关单寄送给王某某,由王某某申请退税。公安认定王某某开展了两次虚假报关行为,骗取出口退税312839.20元人民币,徐某某供述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元左右。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公安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不起诉。
(四)(2021)湘0981刑初406、482号刑事判决书: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部分应予排除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注册、控制11家企业,取得虚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184张,票面总金额170,784,863元。公诉机关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乘以10%的退税率计算出了理论上的退税金额,遂认定被告人利用虚开的发票骗取退税总金额为17,896,07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控制的企业同时具有真实的业务和虚假的业务,应当准确区分,剔除企业的真实、合法的业务。目前的在案证据境证明,被告人以虚假的出口单证申报的出口退税,共计1,358,387.14元。公诉人指控的其余出口货物均系虚假出口且成功申报退税的意见,不能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不予认定,该部分不构成犯罪。
(五)铜检刑不诉〔2022〕71号不起诉决定书: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张某某控制的江西铜鼓某公司具有进出口资质。2023年3月,一南非客户因在国内采购的音箱生产厂家不具备货物出口资质,遂联系张某某,张某某联系某报关业务员,套用公司名义出口,并申请退税。2023年4月,张某某从深圳一自称邱姓报关员处以3000元左右的价格取得不具备进出口资质的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批鼠标的出口申报,伪造合同,申报出口并申请出口退税。共退税526284.19元,全部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2023年8月24日,张某某经铜鼓县公安局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不起诉。
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三大辩护要点分析
(一)客观方面抗辩:不具有骗税行为、证据不足或者未造成税款损失的后果
首先,骗取出口退税罪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并予以证实。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只是存在行政违法违规,不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责任。
其次,根据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刑法》第204条强调“骗取出口退税款”,则本罪应当以造成国家出口退税款损失为结果要件。法释[2002]30号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际上有失妥当。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骗取出口退税罪是结果犯,也就是实际骗取了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只有当行为人骗取了国家出口退税款时,才能认定为发生了构成要件结果,进而认定为犯罪既遂。”(参见《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罪名成立条件分析》)同样的,在骗取出口退税环节中以取得“好处费”为目的的行为人,也要以最终造成国家出口退税损失为构成要件,而不能以其取得的好处费为构成要件。
其三,“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等行政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直接推定、推导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要按照骗税犯罪的构成要件予以独立判断。
(二)主观方面:不具有骗税故意不构成犯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按照其规定,必须是故意犯罪。《刑法》第204条的规定为:“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则其中明确需要以欺骗手段为构成要件。理论上,也有观点认为骗取出口退税罪是诈骗罪的特别犯罪。按照法释[2002]30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主观故意。其中:
1、实施“假报出口”及“其他欺骗手段”的行为人,需要具有骗税的主观故意,此类情形一般而言,由于相关手段例如伪造合同、伪造虚假的报关单、虚开发票等行为,一般易于认定故意。
2、在挂靠、代理报关、“假自营真代理”退税的情况下,也需要认定出口企业对骗税行为明知。如果未能查明代理报关、被挂靠企业是否明知行为人具有骗税行为,即未能证明企业具有骗税的故意,则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四自三不见”、“假自营真代理”不必然构成骗税罪
“四自三不见”,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但是“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形。此种情形显属违规违法,不得退税。所谓“四自三不见”,本质上是挂靠或者代理出口,但是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并申请退税,退税后分享退税款。除了“四自三不见”外,一些其他违规行为也被认定为“假自营真代理”,不得申请退税。
但是,依据法释[2002]30号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只有出口企业在明知行为人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下,才构成骗税罪,不能仅根据企业具有行政违法行为认定具备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
三、防范和应对骗取出口退税风险应关注的时间节点
(一)充分利用税务稽查阶段,在行政程序中化解争议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属于行政犯,一般以税务机关首先立案稽查,并移送公安。如果属于税务首先立案稽查,公安并未介入的,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稽查的程序,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提出自身不够成骗税的理由和意见,或者通过自查补税等行为,争取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定性,避免移送公安。
(二)公安侦查阶段积极提出辩护意见,避免被羁押
在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中,被调查乃至羁押的当事人,多为涉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一旦被羁押,则企业缺乏领导,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开展。因此,在公安立案侦查后,应当积极主张适用非羁押性的刑事强制措施,例如取保候审等,一方面可以收拢资金退缴税款,另一方面可以考虑申请适用刑事合规。2023年9月5日,两高两部修订印发了新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取保候审规定》),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更有利于有利于申请适用取保候审。根据目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在羁押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及时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这个期限最长可达37日。因此,律师可以在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提出关于不构成骗税、实体企业运营良好等意见,争取取保候审,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三)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沟通,或可适用合规政策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检察机关主导的一项刑事政策,通过合规可以挽救实体企业,同时负责人和企业取得不起诉决定。随着最高检负责人明确表示法定刑三年以上案件可以适用合规,这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这类刑责较重的罪名释放了利好信号。但是,也应注意到的是,如果骗税税款金额在250万元以上,则实践中没有对负责人予以不起诉的,最多是通过分案处理,对企业开展合规,负责人取得缓刑的结果。因此,在检察院阶段,依然要从证据入手,提出证据不足的意见,将刑期降低,才有机会适用合规。
四、小结
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责任极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5条之规定,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法释[2002]30号司法解释,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巨大,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250元以上的,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外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的员工,如果因牵连陷入到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之中,将面临极高的风险和刑事责任,因此,企业首先应当加强税务合规建设,保证企业的出口业务合规。如果风险爆发,则应当聘请专业人士,积极予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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