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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28 07:49:01 热度:6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预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

【第1篇】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

七月大征期来啦!提醒小型微利企业本月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3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那么小型微利企业如何预缴申报与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内容,请一起往下看吧~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具体时间段是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3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按规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填写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中:

1.新增模块【按季度填报信息】,企业如实填写当季“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系统自动判定当季是否为小微企业;

2.新增行次【l15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行内设置“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项。企业如选“是”,系统自动计算填录可延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选“否”,视同放弃延缓。目前,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将该选项默认为“是”。

1、缓缴不代表不预缴申报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的,将严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级。(按税种按次扣5分)

2、缓缴不代表不缴纳税款

2023年首个申报期(即2023年1月)内缴纳,不是等汇算清缴一起缴纳。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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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异地劳务派遣需要预缴税款

导读:劳务公司外地劳务是不需要预缴税款呢,这一问题其实是比较简单的,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公告的相关内容,相信您看完后就会明白的。主要是在于其会计处理,您可以参考小编给您带来的具体解答。

劳务公司外地劳务是否需要预缴税款及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公告,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时,应该凭企业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向建筑项目所在地国税部门进行报验,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缴。企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至于其计算公式,主要是以下三个: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小规模纳税人)

劳务公司外地劳务预缴税款如何做会计处理?

对于劳务公司外地劳务预缴税款,其做法可以这样:

比如,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

【第3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范本

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后,收到预收款的,要预缴增值税;如果项目在异地的,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同样是预缴,收到预收款时的预缴,是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提前交的税,是真正意义上的预缴;而在异地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是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业务,要先在项目所在地按规定缴纳的税款。

一、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例1:2023年6月5日,小保公司与a公司签订包工包料的施工合同,合同含税金额218万元,合同约定在2023年7月1日开始施工,签订合同日付30%,即65.4万元,工程完工50%时,付20%,完工后付40%,另10%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

6月5日,小保公司收到款项时应预缴的增值税为:预缴增值税=65.4/1.09*0.02=1.2万元;

预缴时通过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缴纳;

预缴时作分录,

借: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预缴税款当期,增值税申报时,要填写附表四第3栏次。因为当期该业务没有发生,不应当从应纳增值税中抵减,该笔预缴的增值税不会反映到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中。待该业务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进行抵减应交的增值税。预缴当期附表四填写如下表:

二、在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

例2:小保公司与a公司签订在异地的施工合同,合同含税金额为218万元,没有约定付款时间。2023年6月30日完工。假设小保公司再没有其他业务,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中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的规定,小保公司6月份,应当以218万元作为增值税的纳税收入,次月15日前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小保公司应当在申报前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预征率预缴税款。

1. 小保公司适用一般计税

小保公司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税款为218/1.09*2%=4万元,预缴时通过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缴纳;

同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6月30日,小保公司根据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18-10=8万元,作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0000

同时抵减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000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40000

申报时,附表四填写如下: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反映的4万元未反映到主表第28栏次“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处,最后小保公司6月申报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增值税为8-4=4万元。

2.小保公司对该业务选择简易计税

小保公司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为218/1.03*3%=6万元。缴纳时作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次月在机构申报时,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填列在附表四反映抵减税额6万元,同时反映到主表的第28栏次“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处。计提的应交增值税为218/1.03*3%=6万元,反映在主表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次,申报后计算的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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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范本

粉 丝 提 问

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都要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吗?

专 家 提 问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有两种情形:

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情形: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这三种情形预缴增值税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申报时还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 况表)》。该表第 4 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第 2、3、4、5 行之和应小于等于当期申报表主表第 24 栏“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同时在申报表主表第 28 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反映,当期不足抵减的部分应填入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 5 列“期末余额”栏次,即当期“应抵减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应结转下期抵减。

不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情形: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预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二次购票预缴增值税等不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此种情形预缴的税款,申报时直接填写在申报表主表第 28 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大于当期“应纳税额”时,可申请办理退税或抵减下期税款。

【第5篇】在电子税务局网上如何预缴税款

企业但凡涉及异地经营事项的,必须在异地做跨区域预缴税款,然后回到本单位在申报期申报增值税等税务事项,以前都在税务大厅窗口进行受理,从2023年起税务窗口不再接受纸质文件进行跨区域申报预缴,纳税人统一在电子税务局自行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登陆电子税务局

税号,密码,手机接收验证码

二,登陆进去后首页,左边一栏,第二个模块套餐业务,点击更多,就会出来对应的选项

在选项里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办公套餐

点击进去后选择经营地,(注意是经营地,不是注册地),不是营业执照所在地,而是所属异地,在哪干活就选哪

具体的经营地在哪就选哪

选择所属地后点击,就会出现对应选项,选择一键预缴申报,右边就会出现要选择的跨区域编号(2022)xxx号,选择对应的编号

选对应的编号

最后点击进入,进行相应操作

注意:当天申请的事项报告表,次日才能进行预缴申报,否则就会提示

以上就是整个操作流程

【第6篇】跨区域涉税事项预缴税款扣除

以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地申请了跨区域涉税事项申请报告,需要前往经营地税务大厅办理报验登记、预缴、信息反馈。

现为了进一步推动长江三角洲(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更大力度推进征管一体化,更高水平推进办税便利化,更好发挥税收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本省纳税人省内跨地级市行政区范围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办理报验、预缴税款等业务。

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在结清税款及其他涉税事项后,在电子税务局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下电子税务局操作流程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进入路径】

〖套餐业务〗→〖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办理套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操作指引】

1、点击“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功能菜单,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填报界面。

2、录入跨区域涉税事项基本信息、跨区域经营情况、合同名称、合同金额、有效期起止等跨区域涉税事项。

注意事项:

选择“跨区域主管税务机关”,带出提示:主管税务机关一经确认,您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将在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后续预缴申报等事项也将在该税务机关办理,请根据实际情况慎重选择!

3、点击【保存】按钮。

4、点击【提交】按钮。

预缴税款

【进入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时,选择业务办理对应的报验登记记录。

注意事项:

1)请选择【登记来源】为“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的记录,同时注意对应“主管税务机关”的选择确认。

2)〖套餐业务〗→〖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办理套餐〗→〖跨区域申报〗

【操作指引】

1、点击所需申报记录的“征收项目名称”列,进入填写申报数据。

以增值税、附加税(费)申报为例。

(1)点击【增值税预缴】,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

(2)点击【附加税申报】,进入附加税申报页面,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

(3)点击【返回】按钮,返回申报页面。

注意事项:

1)增值税预缴申报填写顺序:《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保存】→【附加税申报】→【保存】→【返回】

2)预缴申报界面,报表状态变成“已填写”,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3)其他税种申报,参照上述操作。

4)申报成功之后,可直接进行缴款操作。如操作列未更新的,可点击左上角【刷新】按钮,更新操作状态。

5)点击【涉税查询】按钮,进入申报作废及确认支付等操作界面。

6)选择需扣款的“未缴款”记录、缴款方式后,点击【确认支付】。

注意事项:

目前缴款方式,支持银联支付、支付宝、银行端查询缴款。

(1)如选择银联缴款方式,跳转银联支付平台,纳税人可通过银联卡在线支付。

(2)如选择支付宝缴款方式,则跳转支付宝进行支付。

(3)如选择银行端查询缴款方式,需自行打印纸质《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前往银行缴税。

7、缴款成功后,缴款状态转为“已缴款”。

信息反馈

【进入路径】

〖套餐业务〗→〖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办理套餐〗→〖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操作指引】

1、选择需进行信息反馈的报验记录,系统获取预缴信息。

2、选择反馈对应记录,点击【保存】按钮。

3、点击【提交】按钮。

江苏省内的企业会计朋友,你会操作了么?还不快先收藏起来!~

【第7篇】预缴税款后不开票

建筑业纳税义务与预缴义务

纳税义务:法定的纳税义务,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产生;

预缴义务:特殊的纳税义务,按预缴算法产生预缴义务,于纳税义务发生时冲回。

建筑业有两个预缴义务,1、因异地经营而预缴;2、因收到预收款而预缴。

1、因异地经营,导致的预缴义务:

异地经营,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在项目地预缴。

一般计税:预征率2%

简易说计税:预征率3%

预缴时,均可扣减本项目分包款差额计算(需要提供发票)

预缴后,于纳税义务申报时抵扣(注意,可抵扣任何应交增值税款)

异地一般计税项目,本月收款100万元,本月取得分包发票40万元

预缴税=(100-40)/1.09x2%=1.1万元次月直接在异地申报(只报税、不开发票) 借: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1万

贷 :银行存款 1.1万

次月可在本地申报表中抵减,1.1万填写在预缴款栏目

冲回分录: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万

贷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1万

如果当月应预缴未预缴,1.1万元未申报抵减,但并非就没有少缴税!

次月本地正常申报、自开票:销售额=100+1.09=91.7万 借:银行存款100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8.3万

贷: 合同结算 91.7万

几个规则要注意

分包扣减按项目计算,公司应建台账,某地有多个项目,不能相互扣减,

本月如果扣减后为负,结转下期。未来如果没有销售额,则不再扣减。

预缴税款时,同时按规定缴纳城建教附

2、因预收款,导致的预缴义务:

什么是预收款:建筑服务开始前,收到的款项--备料款。

工程尚未开工,收到备料款。属于预收款,应预缴。

无纳税义务,故不能开票。

本地项目本地预缴,异地项目异地预缴

工程开工后,所有预收款,转为销售额,开票、申报纳税,抵回预缴

预缴税款可抵任何应交增值税,但不退税。本地项目,本地预缴,异地项目,异地预缴

老政策: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新政策:预收款只有预缴义务

【第8篇】预缴税款怎么抵扣

导读:现在的增值税缴纳范围是很广泛的,大多数的企业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很多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选择了预缴增值税,年底计算清缴。那么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不抵扣吗?

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不抵扣吗

答:企业进项税在预缴增值税时,不可以抵扣。

1、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应当预交增值税,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如果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取得进项税额,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2023年5月1日起为10%)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再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业预缴增值税不抵减时结转分录

全面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销售建筑服务,特定条件下需要预缴增值税。如: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假定a房地产开发公司甲项目(老项目、一般计税)于2023年6月1日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住房一套,收取款项111万元,6月份期末由“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金额为7万元(应交税费与增值税有关的科目设置如附表,暂不考虑其他业务)。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相关规定,a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7月份申报期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3万元(111÷1.11×3%)。如果企业不计提应预缴的税款,直接在7月份缴纳: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3

贷:银行存款 3

这样做,会有两个小麻烦,一是在七月申报期内需要重新梳理、核对六月份预收房款的情况,然后计算并缴纳应预缴的增值税;二是在七月份缴纳六月应纳税款时,需要一并做这样的会计处理才行: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3

银行存款 4

如果不做上述会计处理,直接按七月份“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期初余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会使预缴的增值税没能抵减应缴纳的增值税。

出现这两个麻烦,是因为在发生预缴义务时,未做预缴税款的“计提”处理。根据预缴增值税的规定,发生纳税义务(如销售建筑服务)或收到预收款(如预售房屋)时,纳税人负有预缴税款的义务,此时,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负债,通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核算,由于该负债可以抵减未来应纳增值税款,所以,同时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来核算。于是,上面的案例中,在收到预收款111万元的当月(6月份),应进行这样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确认为资产)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3(确认为负债)

这样的会计处理后,6月份期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余额是贷方4万元(7-3),“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余额是贷方3万元。这样,在七月申报期内,无须核对上月预收房款情况,只需根据七月份期初“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余额情况,在申报期内缴纳税款即可: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3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

贷:银行存款 7

应预缴的税款做计提的会计处理,还有一个好处是:提醒纳税人按期预缴增值税。不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后果也很严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这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务机关的处理措施是:处以少缴税款50%到五倍的罚款;如果没有少缴,但未按期预缴,则要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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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房地产预缴税款延期

取消预缴税款,这个省迈出第一步!

纳税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预缴税款,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只有四个直辖市(京、津、沪、渝)和五个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有权限决定。截至今日,四个直辖市仍要求本市跨区预缴,五个计划单列市已经取消了预缴的要求。

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号角刚吹响之际,海南省在财税改革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海南省的建筑企业在海南省内施工,合同小于500万的,无需办理跨区域报验登记,也无需预缴,尽管步伐不大,但意义不可低估。

划重点: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从2023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用导图对政策进行了梳理: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何博士说税、每日言税;秀财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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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建筑业小规模预缴税款

1.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及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2.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3.a企业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7月份收入12.8万元,请问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7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a公司7-9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7-9月未超过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判定建筑企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多少?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税务机关参照《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判定预缴地月销售额。

5、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第11篇】增值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填写

2023年7月启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预缴申报表),简化了纳税申报,体现了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充实了“预缴方式”“企业类型”“从业人数”等附报信息,为智能化填报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不再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缴环节计算的毛利额进行调整。目前,纳税人应认真总结第二季度预缴工作,重点关注和理性分析以下八个事项,才能正确理解预缴申报过程中的关键点。

1、“一表两用”的情形有哪些

(1)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

注意:“一表两用”情形有所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文件的部分条款(第九条、第十一条)应当及时修改。

2、特定方式的预缴“许可在先”

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以下简称“主表”)时,在选择预缴方式时,“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注意: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办理,该文件附件详细列明了申请的材料和申请期限,鼓励有条件的税务机关提供网上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电子文书服务,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3

主表前3行未必有必然的逻辑关系

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注意:第1行“营业收入”-第2行“营业成本”≠第3行“利润总额”;第3行“利润总额”=损益表的“利润总额”。 所以,主表前3行未必有必然的逻辑关系,这是预缴申报表历来遵循的设计理念。

4、“附报信息”是预缴申报的优化器

(1)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附报信息”所有项目。

(2)“小型微利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和“ 期末从业人数”5个栏次为必报项目。

注意:信息就是税源、信息就是效率。预缴方式、企业类型、附报信息选择以后,申报时就会自动挑出纳税人要填报的报表及行次,为自动化填报做好铺垫。

5、预售收入应税在预缴期间“逢进不逢出”

主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填报说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基于这一新规定,加之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取消了“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使得该行填报金额自然而然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这个“逢进不逢出”限定性规定,也辐射于该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的填报中,该行本期填报金额同样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这是一致性原则的集中体现。在“现金为王”的时代,这个限制性规定应用,虽然占用了企业资金,但可以倒逼开发商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确认所有收入。

6、准确适用预缴环节的罚则

企业少缴预缴的所得税,不属于逃避纳税行为,不能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理,但应当补缴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7、预缴环节的“退”税有待“秋后算账”

主表的“预缴方”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该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本行填0。也就是说,预缴期间不会出现退税情形。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本月(季)度多缴预示了下个月(季)度的少缴或不缴,如此填报也遵循了《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相关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所有税费,都会及时反映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中,最终的退税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完成。

8、报表“瘦身”有助于优惠政策的落实

此次新版预缴申报表的修改,对报表进行大范围“瘦身”。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就很明显,该表兼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纳税调整和加速折旧新政效应统计两个作用。纳税人要准确把握填报原则,领会加速折旧新政,以确保预缴申报质量。

(1)准确把握填报原则

填报原则:纳税人对固定资产折旧额进行调增时,该表就不再填报。这条原则也是填报灵魂。需要注意: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仅填报纳税调减金额,不得填报负数。如果会计与税收均采取加速折旧且折旧金额一致,仍然要填报该表。第4行“税收折旧金额”和第3列“一般折旧金额”的差额填入第6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该列不参与纳税调整,仅仅体现加速折旧新政效应。和以前相比,该表大幅度简化了填报工作量,加速折旧体现的递延纳税,有助于企业及时享受资金时间价值带来的优惠,希望纳税人应享尽享。

(2)精准领会加速折旧新政

近年,出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优惠范围、优惠力度皆有递增趋势,这些新政既有延伸,又有交叉。所以,纳税人一定要认真归拢新政内容,及时领会新政实质,为准确填报该表奠定基础。

【第12篇】预缴增值税税款怎么算

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个重要的内容,作为会计,我们这都知道增值税是有预缴的,当我们申报的时候,底减额就是需要我们会计特别注重哦!你知道要怎么处理吗?快来学习吧!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政策理解

关键词: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不含一般计税的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呢?

答案是肯定的。

实务问题

建筑服务一般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可以抵减简易计税项目吗?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能不能跨项目抵减呢?

答案是:可以的

【第13篇】稽查查补预缴税款

本案是一起纳税人增泰公司因为无法如期缴纳稽查查补税款而向水磨沟区税务局申请延期缴纳被拒绝,增泰公司因而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又被拒绝受理因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泰公司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并受理其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最后这一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其理由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不属于水磨沟区税务局应当受理的行政职责,原告对此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鉴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机关是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而增泰公司是向水磨沟区税务局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因此税务机关拒绝受理其延期缴纳的申请并无不当。但作者认为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能够受理其申请,增泰公司请求延期缴纳稽查查补税款能否得到支持? 回到判决书原文,可以发现增泰公司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地方税务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本案中增泰公司于2023年l2月13日收悉乌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的《决定书》,增泰公司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最后一日为2023年l2月28日,因此增泰公司邮寄延期纳税资料的时间(2023年12月26日)在法定期限之内。 判决书同时也载明:税务机关对增泰公司援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持相反意见,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缴纳税款期限”应当如何理解。增泰公司认为在本案中系收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缴纳期限,但税务机关指出这一概念来自《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而这一期限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实体税收法规据以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限和申报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鉴于稽查局检查系针对以前年度的涉税事项,因此查补税款早已超过了这一“法定期限”,纳税人无权就此项纳税义务申请延期缴纳。 税务机关进一步解释: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原告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滞纳金指的是“限缴期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期限”性质不同。为反驳增泰公司的结论,税务机关指出了这个结论与现行税法规则存在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滞纳金起算时间从“纳税期限”届满起计算,而不是从“限缴期限”届满起计算,所以本稽查案对原告应从2023年-2023年相应的纳税期限届满后起计算滞纳金。如果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中的“l5”日可以作为“纳税期限”,就会出现从2023年12月收到处理决定书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的情形,这与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制度冲突。 鉴于稽查查补税款能否申请延期缴纳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内,法院没有对此发表意见。但作者认为即使税务机关受理了增泰公司的申请,由于存在上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相冲突的可能,也不可能批准增泰公司的申请,实务操作中,也找不到类似的先例。正如判决书中税务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条款的解释:“立法本意是对正常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因困难难以缴纳税款的一种救济措施,经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延期期间不加课滞纳金,这是对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因为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权益的一种保护,而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均是涉嫌偷、逃、骗取国家税款的纳税人少缴的税款,这些纳税人本身就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的法律规定”。

新疆增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新0105行初74号

原告:新疆增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国际商贸广场负一层a座53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花,新疆增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礼斌,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志群,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郭超,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局长。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王建义,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委托代理人:刘燕,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法制科科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代理人:柳蓉,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增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泰公司)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以下简称乌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其他一案,原告增泰公司于202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3年4月15日向被告乌市税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增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志群、武礼斌,被告乌市税务局行政机关负责人王建义及委托代理人刘燕、柳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乌市税务局于2023年1月25日作出乌税复不受〔2019〕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经查,被申请人已对你单位进行答复,受理稽查查补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书》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不符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增泰公司诉称,一、原告于2023年12月l3日收悉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乌市税务稽查局”)2023年12月10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乌税稽处[2018]33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要求原告在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原告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水磨沟区税务局”)缴纳税款共计101,707,079.4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原告由于经济困难,无法在l5日内缴清上述巨额税款,依法向水磨沟区税务局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以下简称“延期纳税资料”),水磨沟区税务局收到原告的延期纳税资料后,迟迟不依法受理,甚至直接将延期纳税资料退还原告。原告认为水磨沟区税务局上述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依法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被告责令水磨沟区税务局依法受理原告的申请延期纳税资料。2023年1月30日,原告收悉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乌税复不受〔2019〕2号)(以下简称《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予受理通知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原告并未收到水磨沟区税务局任何答复。原告分别于2018午12月26日向水磨沟区税务局邮寄延期纳税资料。2023年1月3日,水磨沟区税务局以资料内容有误为由,通知原告前去其办公地点修改延期纳税资料。2023年1月4日当原告前去修改延期纳税资料时,水磨沟区税务局直接将延期纳税资料退还原告,并未给予任何答复。

(二)被告认定原告“不符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2、原告符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及《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只要在期限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本案中原告于2023年l2月13日收悉乌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的《决定书》,原告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最后一日为2023年l2月28日。原告邮寄延期纳税资料的时间(2023年12月26日)在法定期限之内。而且,原告在邮寄延期纳税资料时,也一并提交了如下相关资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原告2023年1月2023年12月所有银行帐户的对帐单;(4)原告2023年l2月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说明;(5)原告2023年9月资产负债表;(6)原告2023年8月-11月人员工资支出证明;(7)原告2023年8月-11月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8)原告2023年12月-2023年2月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诉至法院,请求:l、判令被告撤销2023年1月2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乌税复不受〔2019〕2号),并责令被告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

证据2、乌税稽处[2018]33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证明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要求原告在15日内缴清巨额税款的事实。

证据3、ems面单(1037708722230);证明原告2023年12月26日向水磨沟区税务局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

证据4、《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证明原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事实。

证据5、ems面单(1066185680031);证明原告2023年1月30日收到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被告乌市税务局辩称,因被答辩人新疆增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我单位2023年1月2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乌税复不受〔2019〕2号)一案,现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水磨沟区税务局已经答复原告,不属于其职责。

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水磨沟区税务局邮寄延期纳税资料,水磨沟区税务局收到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已答复稽查查补税款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属于其职责。

二、原告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单位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在“纳税期限”届满前提出。“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指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据以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限和申报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本案中稽查局查补税款所属期均在20l5年-20l7年,所以原告应在2023年-2023年相应的纳税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原告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滞纳金指的是“限缴期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期限”性质不同。稽查查补税款均属于纳税人未在规定税款所属期内缴纳的税款,此时稽查局处理决定书要求原告在15日内缴纳税款、滞纳金,实质上是对原告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此期限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性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对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滞纳金起算时间从“纳税期限”届满起计算,而不是从“限缴期限”届满起计算,所以本稽查案对原告应从2023年-2023年相应的纳税期限届满后起计算滞纳金。如果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中的“l5”日可以作为“纳税期限”,就会出现从2023年12月收到处理决定书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的情形,这与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制度冲突。故原告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设置“延期缴纳税款”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对正常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因困难难以缴纳税款的一种救济措施,经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延期期间不加课滞纳金,这是对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因为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权益的一种保护,而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均是涉嫌偷、逃、骗取国家税款的纳税人少缴的税款,这些纳税人本身就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的法律规定。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原告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期限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限缴期限”,如果纳税人不能在限期的15日内缴纳所形成的欠税,可以制定清欠计划,申请分批缴纳,经税务机关同意的,分批缴纳期间应加课滞纳金,税务机关不同意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该申请不属于水磨沟区税务局应当受理的行政职责,原告对此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原告要求撤销我单位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所说的不属于行政职责的告知义务,国家税务总局[2017]21文件,水区税务局依据相关规定不予受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向原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乌税复不受〔2019〕2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乌市税务局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依据:

证据1、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的函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23年1月19日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调查原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情况,水区税务局收到我局的调查函。

证据2、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申请税款延期缴纳情况说明;证明水磨沟区税务局1月20日回函,证明水磨沟区税务局已经答复原告,稽查查补税款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属于其职责,当面告知并让原告将资料带回。

证据3、税种认定情况的说明、税种认定查询结果截图两份;证明1.水磨沟区税务局根据《税收征管法》三十二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确定原告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限和申报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2.原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该在2023年-2023年相应的纳税期限届满前提出,2023年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缴纳的期限应当在应税行为发生之日起次月十五日内,延缴应当在该期限内提出。

证据4、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承认,水磨沟区税务局已告知原告:稽查查补税款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是其职责”。

证据5、2023年1月25日ems邮寄单;证明被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过5个工作日的调查,认为水磨沟区税务局已答复原告“稽查查补税款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属于其职责”,原告也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受理条件。于2023年1月25日向原告邮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乌税复不受[2019]2号),运单号106618568003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经庭审质证,对被告乌市税务局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认可,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证明目的、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原告增泰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认可。对证据3、4真实性认可,我局确实收到,也答复了不属于其职责。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认可,我们是向原告邮寄送达的。

本院综合全案情况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对被告乌市税务局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对原告增泰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下列事实:

2023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乌税稽查处【2018】330号《关于对新疆增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2023年12月l3日原告收到该税务处理决定,于2018午12月26日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邮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2023年1月13日原告增泰公司向被告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经被告审查,经查,被申请人已对你单位进行答复,受理稽查查补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书》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职责。2023年1月25日作出的乌税复不受〔2019〕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原告。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乌鲁木齐市税务局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不服垂直领导的下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该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本案中,乌市税务局在2023年1月18日收到原告增泰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1月25日作出了被诉行政行为并予以送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乌市税务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原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不属于水磨沟区税务局应当受理的行政职责,原告对此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被告据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对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增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2023年1月25日作出的乌税复不受〔2019〕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责令被告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增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 琳

人民陪审员 宋 峰

人民陪审员 李东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鹏

作者史玉峰,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第14篇】有预缴税款怎么申报

有网友提问: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45条第(2)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用预付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之日;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付款的,应当在收到预付款时,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付款率,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第三款规定的预付款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第二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用预付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之日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用预付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之日,表明建筑业预付款不需要预付增值税,但根据三项需要预付增值税,昨天去县咨询税务局也说不需要预付增值税,但公司还说需要预付增值税,国家总局现在收到预付款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是需要预付增值税还是不需要预付增值税。

李志远:“根据增值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报增值税和预缴增值税是两件不同的事情。”

36号文件第二条没有改之前,建筑企业在修改前预收到工程款,有纳税义务,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例如,一般纳税人需要根据预收款计算销项税。财税2017号。58号文件发布后,建筑企业收到预工程款,不再有纳税义务。例如,一般纳税人不再需要按预收款计算销售税。但仍需预缴增值税。

一般来说,预缴增值税是指企业在交易未完成甚至业务未发生时应缴纳多少增值税。虽然他们不知道企业将来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但他们暂时需要交给税务局的钱。后来,他们将退还更少的补贴,这类似于预付手机电话费。按照现行规定,建设企业需要预缴增值税才能预缴工程款;跨地级行政区域的异地建设也需要预缴增值税。这种预付制度实现了税收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平衡。

因此,申报缴纳增值税和预缴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存在差异。在上述问题中,企业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也需要预缴增值税。

【第15篇】外地预缴税款怎么申报

一般纳税人外地预缴要缴纳多少税?

1、一般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这种情况下,根据财会2023年22号文的规定,应设置“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申报时,填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预缴的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这种情况下,根据财会2023年22号文的规定,应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填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预缴的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这种情况下,根据财会2023年22号文的规定,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填写申报表21行“本期预缴税额”抵减预缴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外地预缴增值税怎么申报?

申报表填报原理

提醒:申报填报一定要先把握原理和申报表的结构,不要就'业务事项'填报,会乱也会累。

1.先填写预缴情况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填写《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需要将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

2.在异地预缴税款属于'本期已缴税额',申报时可以抵应纳税额

预缴时候:现在电子税局多数可以办理,外省市企业到达经营地后,要进行报验登记、预缴申报的话,需要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通过电子税务局,可以关联绑定外省的跨区域事项报告。返回外省外管证已关联外省跨区域事项报告,点击预缴申报。或是使用电子税局预缴功能。

回来申报,在附表四中填写预缴的数字,需要抵减的话,主表是分期预缴和附表四,本期抵减。

对于一般纳税人外地预缴要缴纳多少税?怎么申报?这两个问题我们就说这么多,希望上述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丰和会邦顾问所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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