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延期缴纳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延期缴纳税款核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如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企业经营困难
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在哪办
别急,小编告诉你
往下看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办理材料】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点击查看大图↓)
【办理方式】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疫情防控时期建议采取“非接触式”的方式,优先选用网络渠道办理。
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操作步骤如下(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为例):
1.登录各省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系统后,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务行政许可”
2.点击“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项目——选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选项。
3.在表格中填写“延期缴纳的税额”——“申请延期理由”——上传相关材料,并点击“校验”—“保存”—“提交”。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来源:厦门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如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附件: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6日
附件1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实施规定
(一)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二)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三)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
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四)实施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五)提交材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六)申请时限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七)实施程序
1.受理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当以书面核实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核实。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有关过程应当予以记录。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直报省税务机关。
3.通知
(1)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不予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文书送交申请人。
(八)办结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结时限为20日,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九)监管规则
纳税人未按照核准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二、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实施规定
(一)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二)实施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四)实施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五)提交材料
1.延期申报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六)申请时限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七)实施程序
1.受理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对延期申报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当以书面核实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核实。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有关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3.通知
(1)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延期申报通知书》。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不予延期申报通知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办结时限
本事项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监管规则
纳税人未按照核准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核准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实施规定
(一)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二)实施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四)实施条件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五)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六)提交材料时限无
(七)实施程序1.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提交的异议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核定和通知
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其中,予以变更核定定额的,出具《核定定额通知书》;不予变更核定定额的,出具《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八)办结时限
本事项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1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九)监管规则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
2.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四、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实施规定
(一)事项名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二)实施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四)实施条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五)提交材料
1.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六)申请时限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七)实施程序
1.受理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2.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当以书面核实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核实。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有关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3.通知
(1)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通知书》。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不予核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通知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办结时限
本事项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监管规则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企业预缴情况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其未按规定预缴造成少缴税款的,按规定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五、确定发票印制企业实施规定
(一)事项名称
确定发票印制企业
(二)实施机关
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印制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四)实施条件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五)提交材料1.印刷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2.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3.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4.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5.参加政府采购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提交材料时限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七)实施程序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确定采购结果,并与发票印制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八)办结时限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九)监管规则
1.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含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或者响应文件)确定的要求进行到货验收,确保印制企业交付的发票满足使用要求,验收结果作为付款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依据;
2.对出厂后的发票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的,按照采购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2月22日晚,武汉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包括减轻企业负担、强化金融支持、保障企业用工、加大政策执行力度、优化提升服务等5个方面。全文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帮助支持全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保经营稳发展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一)加大社会保险支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自2023年2月起,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免征期结束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计量器具检定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三)缓交税款。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发展载体减免疫情期间的承租企业租金,对减免租金的市级试点示范科创小微企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不重复支持)。社会资本经营用房运营企业或者业主(房东)为中小企业租户减免租金的,各区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五)降低要素成本。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区财政按照销售目录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武汉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燃气热力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金融支持
(一)加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对于列入国家和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各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能高于最新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并逐级申请中央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名单内重点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我市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3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稳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对企业予以全力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引导在汉银行机构将信贷资源向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倾斜,力争2023年一季度贷款增长不低于2023年同期水平,努力确保2023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国有大型银行分支机构要确保完成上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单列贷款规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三)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等其他费用成本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023年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23年下降不低于1个百分点。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免收担保费,对其他小微企业减半收取担保费,确保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鼓励社会融资担保机构对企业减免担保费。积极协调省再担保集团落实对我市的再担保费减免政策。对减免服务疫情防控和小微企业担保费的融资担保机构,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一定补助。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照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提高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容忍度。疫情期间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依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建立特殊时期征信异议处理“绿色通道”,创新受理和回复方式,提高征信异议处理效率。(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
(五)用好融资应急资金。进一步扩大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合作银行,将支持对象拓展到中小企业,将企业法人或者股东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纳入支持范围,优先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续贷需求,实现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放款。建立解抵押绿色通道,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解抵押事项时,申请资料完整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使用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企业,免收资金使用费。(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三、保障企业用工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放宽全市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遭遇较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直接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照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对春节期间(截至2023年2月13日为止)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
(二)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核定业务及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照规定依法享受相关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补缴,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开展职业培训。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者线上职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指导企业稳妥复工。各区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及时、足额为企业配备防控用品或者给予补贴,指导企业做好工作场所、生活场所的全面消毒卫生和全覆盖的疫情防控培训,提高企业及其员工的防护意识和能力。允许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协商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政策执行力度
(一)加快兑现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纳入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建立审核绿色通道,加快资金审批进度,及时拨付,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技改和研发补助力度。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全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为支持防疫工作实施的扩大产能技改项目,按其技改投入给予不超过50%、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生产企业,其发生的研发投入不受申报基本条件限制,可申请享受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推动各区、各有关部门分类、逐项制定清偿计划,对欠款额度较大的拖欠主体挂牌督办,确保2023年6月底之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行业扶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时期行业发展情况,加快行业专项政策研究,制定“一业一策”精准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法律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因疫情产生的合同违约和纠纷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五、优化提升服务
(一)优化政务服务。持续深化“四办”改革,大力推进“一网通办”,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深化“企业直通车”服务,加强部门统筹和市区联动,实现企业需求快速响应和涉企问题快速调处。(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狠抓政策落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疫情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落细。各区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的支持措施。(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1日
案例:苏州a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但是人员工资要发放、社保需要缴纳,企业税负压力太大,老板愁眉不展,让会计想办法。
首先生意总归是亏亏盈盈的,只要诚信经营,肯定能赚大钱的。其次,如果企业真的是纳税困难户是可以申请延期纳税的噢!
1申请延期缴税条件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已找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第三十一条所特殊困难: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申请延期纳税所需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当期货币资金月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资产负债表》、经办人身份证件;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
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
当然啦,提供材料后税务机关会进行审批的,如果是钻空子的还是止步吧。
小编温馨提示,2023年有2项申报分别到3月30日、3月31日结束!这是这段时间大家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哈。
01
不延期!不延期!
3月底结束!
纳税人务必重视,尽早完成。
一、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截止到3月31日
注意: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截止日不是5月底,更不是6月底!
二、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付申请,截止到3月30日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说白了就是公司帮员工代扣代缴个税,税局按入库个税金额的2%给予的手续费退付,但是必须要你申请一下,3月30日前网上提交申请,税局就把钱返还给公司。
注意:个税手续费申请返还截止日不是3月31日,过期不申请,视同放弃。
另,以下汇算清缴即将开始,大家一定要与上述分开,不要漏报漏缴!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结束!2、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3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
三种汇算清缴,大家搞清楚了吗???
02
官宣!不延期!
3月31日前,务必完成!
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应在3月31日前完成!
一)哪些人需要办理呢?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二)在哪儿缴?怎么缴?
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但要选择一处进行汇总申报,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办理渠道有哪些?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注意只能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三)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四)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税款如何计算?看看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 损失
温馨提示:
1.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经营所得适用)
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案例
一)案例张某于2023年10月创办阳阳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2023年10月~12月取得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为80万元。其中,列支张某工资1.8万元、家庭消费性支出2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标列支1.2万元,张某当年无其他所得,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0.5万元和0.4万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为0.6万元。假设税务机关认定为按季申报,请问张某如何办理2023年度的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解析:
1、2023年1月办理2023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文件对《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第8行的填表说明,因阳阳工作室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张某应预缴个人所得税:
第8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根据本年实际经营月份数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的合计金额。
第四季度减除费用:0.5×3=1.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80-1.5-0.9=17.6(万元);应预缴个人所得税:17.6×20%-1.05=2.47(万元)。
2、2023年3月31日之前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工作室列支投资者张某工资、家庭消费支出、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应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增加额5万元(1.8+2+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文件对《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第42行的填报说明,投资者减除费用为6万元。
专项附加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
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80+5)-6-0.9-0.6=17.5(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5×20%-1.05=2.45(万元);应退个人所得税=2.47-2.45=0.02(万元)。
二)申报指引
为方便您直观的了解汇算清缴的操作方式,特意以上述案例为例整理了web端的操作介绍,您在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后,可以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可使用个税app扫码登录,或账密登录):
2. 点击【我要办税】(首页使用鼠标拖动到【我要办税】即可出现下拉菜单)—【税费申报】—【经营所得(b表),进入汇算清缴申报界面:
3. 申报年度选择【2023】,点击确定后,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若被投资单位类型为合伙企业,则录入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信息。
4. 录入收入成本信息,其中带*号为必填项。
5. 录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若企业没有相关纳税数据,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6. 录入其他税前减免事项。当存在综合所得收入时,可选择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其中一处扣除投资者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若已在综合所得扣除,选“是”;
若没有,则选“否”继续填写相关扣除项目信息:
7. 确认申报信息后点击【提交】,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确认缴款。
注:申报表报送成功后,如发现申报有误,可返回修正。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查看】。如申报成功未缴款时发现有误,可作废申报。
03
不延期!个税手续费退付申请!
3月30日前,务必完成!
3月30日前,财务人员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申请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
一、如何申请?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第二步:登录扣缴端后,在“代扣代缴”界面,点击左侧菜单“退付手续费核对”
第三步:点击【获取结报单】按钮获取“结报单”和“单户核对清册”,分别查看核对上一年度本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汇总与明细申报记录,确认实缴(退)金额及入(退)库时间是否正确。
温馨提醒:
(1)已经结算退付过手续费的数据,请勿进行勾选。
(2)若核对结报单数据有误的,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处理。
第四步:核对完成后,点击【申请退库】。
温馨提醒:
(1)【确认结报单】界面中结报期限应为2022-01-01至2022-12-31。
(2) 系统显示的结报时限是入库日期而非税款所属期。
第五步:在【代扣代缴手续费退费申请】中依次选择“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提交】。
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即可返还对应的手续费至所选择的银行账户内,请注意查收!
温馨提醒:
(1)收款人名称为扣缴义务人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为扣缴义务人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银行账号。
(2)收款人名称与扣缴义务人名称不一致的,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处理。
二、手续费到账后,企业如何核算和使用?
1、企业能取得多少手续费?
简单说,如果企业代扣代缴个税100万元,就可以收到2万元的手续费返还。
2、手续费怎么用?
相关法规没有硬性规定企业取得手续费的用途,可以奖励给办税人员,也可以用于公司的日常开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二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支出。
3、会计上怎么核算?
企业收到手续费属于本单位的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财政部会计司 《关于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中明确,个税手续费返还应该计入报表“其他收益”项目。
会计分录:
(1)收到返还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支出时根据不同用途做分录
如奖励给财务部办税员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用于日常支出的,计入相关费用即可。
三、返还手续费要不要交税?
1、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的缴纳基本各地都有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口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给出的回复,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按“经纪代理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二哥注:疫情期间1%,季度销售额不超45万享受免税)。持有这个观点的还有深圳、内蒙古、厦门、安徽、大连、重庆、辽宁、河南、福建、浙江等地税务局。实际操作中,建议企业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收到的手续费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与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如用于办税员的奖励,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
手续费奖励给办税员的,要不要代扣代缴个税?存在争议。
江苏省、安徽省税务局认为,根据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应该免征个税。(财税字〔1994〕20号)相关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河南省、河北省、山东省认为单位取得手续费后再支付给本单位办税人员,不属于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的免税情况,应该并入工资薪金纳税。
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本文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
财税实务课堂整理发布
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税法咨询与纳税方案咨询,帮助纳税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完成税务合规、社保合规。喜欢的请关注我们,谢谢!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如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为了能给各位新手会计人员了解更多的会计账务处理,小编现在要来给大家介绍的内容是“延期缴纳税款会计账务处理”,如果各位对这个内容有其它疑问想咨询,可直接在线联系我们答疑老师!
延期缴纳税款会计账务处理
答:支付罚款时直接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延期缴纳税款会计账务处理?相关内容延伸: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处理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适用对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
1、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较大影响的;
【重要提示】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和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地震等。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重要提示】当期货币资金是指应纳税款所属时期纳税人所拥有的各种货币资金,其中不包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
二、申请的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申请。
三、报送的申请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及申请审批表,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不可动用资金有关证明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当期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四、延期时限
延期缴纳的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重要提示】同一笔税款不能滚动申请延期缴纳。
五、税务机关办理要求
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应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并对省局出具核查报告,与纳税人相关申请资料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两日送达省局。
对虽符合申请条件,但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后提出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不予受理。
关于小编介绍的以上内容“延期缴纳税款会计账务处理“的内容,小编已经介绍完了,如果你们还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我们的老会计答疑咨询,我们将会为你解决问题!
纳税人可登录税局官网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填写并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有特殊困难民企可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南都讯见习记者李飞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简称《通知》)划定了多项涉税事项的时间表,如到今年年底前,税务总局再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及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针对民营企业的帮扶措施,如对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划定多个时间表今年底前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此次发布的《通知》从政策完善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开展精准帮扶、规范税收执法和加强组织实施等五方面制订了26条具体措施,其中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多项规定均划定时间表。
如在办税资料准备方面,《通知》规定,要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和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23年底前,税务总局再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2023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等纳税申报表,并推进实施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消费税“一键申报”。
另据公布内容,在一次办结事项方面《通知》也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划定明确的时间表,即:2023年底前,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23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在办税时间上,《通知》明确继续压缩办税时间,“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纳税时间标准,在上年度已较大幅度压缩的基础上,2023年再压缩10%以上。”另外,还有“2023年底前,实现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覆盖所有地域和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将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从目前13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除上述以外,为帮助“走出去”的民营企业降低在投资目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避免重复征收,《通知》还要求税务总局适时更新完善《“走出去”企业税收指引》,在目前已发布81份国别税收投资指南的基础上,2023年底前,再更新和发布20份左右,基本覆盖“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
有特殊困难民企可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南都记者获悉,《通知》不仅在营商环境优化上提出多项措施,在帮助民营企业纾困解难方面也有6条措施开展精准帮扶。南都记者关注到,纳税信用良好但生产经营困难的民企可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
该《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要进一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并积极推动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中,帮助其实现更好发展。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此外,针对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通知》要求建立建立中小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由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
据悉,《通知》还就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作出明确部署,如切实执行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落实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积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等规定,以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12366纳税服务热线调查民企需求受理税收法律咨询投诉与举报
除上述优化营商环境、精准帮扶规定外,为健全沟通机制,并严格税收执法,充分保障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权利,国家税务总局还在《通知》中明确,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开展专项调查,以及受理法律咨询和投诉举报。
《通知》第十三条明确,要健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工商联和协会商会等部门,进一步扩展税企双方沟通渠道和平台。要经常性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及时回应关切。税务总局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民营企业需求专项调查。
此外,第二十二条也规定,要研究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包括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专线,受理民营企业纳税人的税收法律咨询、投诉举报等。各级税务机关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等内容。
在规范税收执法方面,该文件还在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等方面有详细安排。
战疫期间,重庆税务
出台了不少服务举措
支持纳税人复产复工
其中一项是纳税人
比较关心的延期缴纳税款
具体如何操作呢?
一起来看
↓↓↓
【具体步骤】
第一步:
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进入“我要办税”-“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第二步:
根据系统自动判断,如果不存在可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则会弹出提示并自动退出页面。
第三步:录入申请信息
1. 选择需延期缴纳的税目,填写申请延期缴纳的具体税额和延期缴纳的具体期限。其中申请延期缴纳的税额应小于或等于应纳税额,申请延期缴纳的期限应在限缴期限之后的3个月内。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具体是指“纳税人当期可动用的货币资金余额”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申请日当天纳税人所有银行账户的资金余额合计”+“未存入银行账户的现金货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不可动用的资金”-“当期应付职工工资支出预算” –“当期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当期货币资金余额”不得大于等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合计。
3.选择需延期缴纳的税目,填写延期缴纳税额和延期缴纳期限。
4.填写完毕,点击“下一步”按钮将进入附列资料采集页面。
第四步:附列资料上传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需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的影像资料。
注意:《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必须包括纳税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以及该清单内列明的所有银行机构出具的《存款账户对账单》。
2. 请点击页面“+”图标选择文件进行上传,请按页面提示信息进行分类上传,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m。
3. 是否必报为“是”时,该项资料必须上传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
4. 上传份数栏标识了该项资料允许上传的份数。
第五步:确认提交
1. 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提交预审;也可点击“上一步”返回修改信息后,再回到该页面提交。
2. 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查询受理状态。
常见问题及解答
1.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时间是多久?
答:三个月
2.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申请书被批准后,在批准期限内加收滞纳金吗?
答: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事项,简化优化了办事程序。
企业在哪些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延期的呢?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所谓的不可抗力,就是非主观行为的,比如自然灾害。这两年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频发,如新冠影响、高温影响的限电、夏季频发的洪涝、冬季出现的冰雹等等。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损失巨大,部分企业停工停产多月。2023年武汉遭遇疫情袭击,国家也是及时地给予了企业延期申报纳税的优惠。坚持新冠“动态清零”的情况下,为了保障企业发展,下半年部分地区又出台社保延期缴纳的优惠政策等等。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企业资金不足的情况,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我们都知道企业经营发展中,企业的资金是需要优先支付员工工资、社保的。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时候,员工工资、社保也是需要优先支付的。因为员工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保障员工的生活,才能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运转,才能获得收益,获得资金流。这一条体现了税务的人性化。
企业怎么申请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企业在申请延期的时候,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5)经办人身份证件;
6)代理委托书;
7)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请方法方式:
1)线下通过大厅窗口申请: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同时也要准确其他延期需要的资料
2)线下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申请: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
备注: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3)申请资料提交,若遇到不可抗力影响,需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报告。其他原因存在申报、报送报告存在困难的,需在申报期内申请
可申请延期期限:
最长不能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延期针对的是延期缴纳税费,但是需要按照申报期进行申报,是依据延期前的最后一期的经营情况进行预缴申报。在恢复申报缴款的时候,是需要调整申报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延期几次,因此当延期3个月仍不能缴纳的,可再次提交申请。
延期依旧不能恢复缴纳税款的:
当延期到期后,依旧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在到期之前提前与税务沟通协调,申请再次延期。若税务经核查不满足继续延期条件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企业将被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在实务中,一般最多能申请2-3次延期。因为2次就是6个月,3次就是9个月。企业长期资金不足无法缴纳税款,从某种层面来说,企业的经营存在经营不良的趋势,为了保障税源的情况下,将不会特批继续延期。若企业继续选择延期缴纳的,则依据税收征管法,是需要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罚款的。同时税务也会上门进行稽查的,核查企业是否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恶意经营、骗税、逃税等等行为。
备注:学习分享不易,原创不易。财税管理学习内容来自相关书籍、税务资料。
2023年2月15日,我们分享了《延期缴纳税款到底向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属于纳税申报规范中的常见业务。在现在税务稽查力度日渐加大的情况下,很多纳税人被稽查局要求补缴税款,那么,税务稽查要求补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呢,本文今天从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实践中的经验方面进行相关分析。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适用情形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特殊困难的情形:(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从上述规定可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2、以下任意一种情形:
(1)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发生了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上述第1条不能按“期”的期,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
因此,凡是有确定的期限,而纳税人在确定的期限之前由于特殊困难没有足够资金缴纳税款的,都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稽查查补税款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
(一)稽查查补税款有确定的期限,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的前提条件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以及实践经验,税务稽查终结,稽查部门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的,通常会向纳税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也有一部分稽查部门会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要求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缴清应当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也正是因为稽查部门这一明确的纳税期限,导致很多纳税人丧失了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具体原因可以见《案例|“先缴税后复议再诉讼”规则的突破》)。
而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我们通常第一印象都会觉得这是纳税人故意漏缴、少缴,才被稽查部门稽查要求补缴,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在实践中,稽查部门下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在复议阶段被撤销以及在诉讼阶段被撤销大量存在,这说明,稽查部门作出的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的决定并非全部正确,就如2023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所载,并非所有的异常抵扣凭证都是“非法”和“虚开”的,经税务机关核实的,仍然可以抵扣。
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也需要一个柔性的救济方式,如果税额较大,期限又短,等于直接就定下了纳税人的过错,纳税人在短期内不能筹集足够资金缴清税款,则只能默默的忍受稽查部门的定性和补缴的处理决定。这对于纳税人而言很不公平,因此,纳税人无法在按照税务稽查部门要求的时限15日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稽查查补税款有确定的缴税期限,即通常为15日,纳税人在此15日内由于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特殊困难情形,都可以申请延期缴税;
其次,稽查查补税款较之于纳税人日常缴纳税款,通常税额较大,纳税期限短,纳税人在没有发生特殊困难的情况都无法在15日缴清,更何况是发生特殊困难的情况下,纳税人更不可能在15日缴清巨额税款。
最后,也并无法律、法规禁止纳税人对稽查查补的税款申请延期缴纳。
(二)实践中,司法机关也支持纳税人可以就稽查查补税款申请延期缴纳
笔者经过检索相关裁判文书,稽查部门不同意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争议几乎没有,但是其他税务争议案例中提供的证据会涉及到纳税人对稽查查补税款申请延期缴纳,我们根据法院的裁判文书,也能到看到法院是认可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案例1:大连保税区东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与大连市国税局行政复议一案中,大连公司在收到大连保税区国家税务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由于税务机关不同意纳税担保,就提出税款缓缴计划申请,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收取了其缓缴计划申请的资料,但是关于其缓缴计划是否成立,法院认为大连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收取了其缓缴计划的资料,但是并不能证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同意其缓缴计划,因此不视为大连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2:新疆某公司在收到当地稽查部门下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向稽查部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是稽查部门不收取此公司延期缴纳税款的资料,此公司向法院起诉当地稽查部门不作为,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法院认为稽查部门不具有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职责,对稽查部门主张的“稽查查补税款不应当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并未支持。
以上两个案例都从侧面反应了,司法机关是认可纳税人可以就稽查查补的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但是需要向正确的部门提出申请,并要取得税务机关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结论和建议
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规定禁止纳税人对稽查查补的税款申请延期缴纳,同时在司法审判中,法院也倾向于支持纳税人可以对稽查查补的税款申请延期缴纳,只是要向正确的部门申请和依法定程序申请。
但是税务机关却总是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收取,或者收取但是只是口头同意,这会造成实践中产生争议。我们建议在未来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时应当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受理部门、申请流程、延期缴纳的税款等进行细化的规定,一方面方便纳税人知晓申请流程和提供正确的资料,另外一方面也能够明确税务机关的职责,提高征管效率。
本文为明税原创文章,转载请联系小编。
喜欢明税的朋友,请记得关注、转发,或者点个赞哦。
延期申报的申请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财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操作步骤
1、纳税人打开“江苏税务”app首页,在【办税】-【提示提醒】中点击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或直接在搜索栏中搜索名称进入该功能。
2、进入界面后,纳税人信息与组织信息会自动填入,下拉界面填入经办人信息与代理人信息,其中经办人信息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3、进入延期申报申请信息界面后,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申报的税种将自动展现,选择想延期申报的税种,依次填写“征收代理方式”、“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与“申报期限”将会自动带出)、“申报延期申报期限”。填写完成后,下拉界面至底部,填写“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全部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4、进入附报资料界面,将所需要上传的附表资料点击“上传”按钮进行上传,其中“经办人身份证件”为必上传项,上传完成会显示“已上传”字样,确认附报资料上传成功后,点击“下一步”。
5、完成以上操作后请耐心等待申请及附报资料的提交,提交成功后会显示“提交成功”界面。后续可以在“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中查看延期申报的申请是否办结以及是否通过审批。
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是指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所导致的不能按时申报。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5、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保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操作步骤
1、纳税人打开“江苏税务”app首页,在【办税】-【提示提醒】中点击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或直接在搜索栏中搜索名称进入该功能。
2、进入界面后,纳税人信息与组织信息会自动填入,下拉界面填入经办人信息与代理人信息,其中经办人信息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3、进入缴款情况界面后,纳税人所需缴纳的所有税款信息将一一展现,勾选所需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项目信息,同时填写“延期缴纳日期”,请注意所填的“延期缴纳日期”不得超过正常缴款期限三个月,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4、进入延期缴纳申请信息填写界面,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填写基本申请信息,勾选申请情况,并填写申请理由,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5、进入资料上传界面,将所需要上传的资料进行上传,其中“经办人身份证件”与“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为必上传项,上传完成会显示“已上传”字样,确认资料上传成功后,点击“保存”。
6、完成以上操作后请耐心等待申请及附报资料的提交,提交成功后会显示“提交成功”界面。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多问题可在评论区留言噢!
情形一
今天财务部出纳小刘收到了业务人员来报销的高速公路纸质通行费发票,出纳小刘问我,高速公路纸质通行费发票还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抵扣增值税了。2023年7月1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可作为抵扣凭证。
参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情形二
今天财务部出纳小刘收到了业务人员来报销的2023年发生的外地培训费用发票,出纳小刘问我,2023年发生的外地培训费用发票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超过5年了。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情形三
今天财务部出纳小刘收到了业务人员来报销的2023年发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的费用发票(2023年度取得的证书),出纳小刘问我,2023年发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发票还可以在2023年个税汇算中享受3600元定额扣除吗?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在2023年个税汇算中享受3600元定额扣除了。
参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情形四
今天企业遇到当地税务稽查,税务人员发现企业2023年11月份入账的100万元问题发票,当年汇算清缴也没有做纳税调增处理,并文书正式告知企业,要求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但是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换开、补开来100万元发票,请问以后若是再换开、补开来100万元发票,还能否允许税前扣除在2023年度?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超过60天了。
参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情形五
今天财务部小刘问我,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若是单位2023年9月份新购进设备100万元,直到12月份才投入使用,请问还能否允许税前扣除在2023年度?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只能扣除在2023年度了。
若是11月份设备投入使用的话,可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情形六
今天财务部小刘问我,股东王总从公司借款100万元未用于经营,2023年底也没有归还,到了2023年9月份才归还的,请问2023年底这未归还的100万元还存在20%个税风险吗?
答复:
存在的,由于归还的时间已经超过年底了,过期了。
若是2023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了的话,当年不存在20%个税风险了。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七
今天财务部小刘问我,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时间是多久?一旦超过了规定的延期期限是不是就有滞纳金了?
答复:
是的。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时间是三个月,这期间没有滞纳金,一旦超过了规定的延期期限就有滞纳金了。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税款×0.5‰×滞纳天数
作者:郝守勇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
59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