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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需要缴纳税金(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9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股权转让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股权转让需要缴纳税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股权转让需要缴纳税金

【第1篇】股权转让需要缴纳税金

关于股权转让如何避税的问题想必广大的创业者们和股东们都不陌生。

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企业会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但其中关于股权的问题却很少有人会关注,只有等到交一大笔税时才后悔,为什么当初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

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

股权转让一般要交四个税种: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的负税压力最小,税率是0.05%;

上市公司缴纳的是增值税;

企业转让股权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

股东内部转让股权,缴纳的税款分为个人和公司两种情况。

个人股权转让,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

(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减去当初出资价和相关费用,按照此差额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的5‰。

企业股权转让,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

(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的5%。

股权转让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

a、b、c三人分别出资60万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

现在a想退出,以100万的价格把股权转让给股东b。

那么现在股东a转让股权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我们看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2、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根据公式可以计算出,a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60)×20%=8万,也就是说需要缴纳8万元的税款。

有办法节税吗?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a转让股权赚了40万,但最后实际到手只有32万。

那么,有什么办法不缴这笔税款吗?

这种想法是危险的。

我们看一个案例,某公司的股东张某,以2千万的价格转让股权,但一直没有去税务局缴纳税金。

经过税务局三次催缴通知以后,王某被公诉并以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不仅要补缴偷税漏税的款项,还要缴纳巨额罚金和滞纳金。

合法降低税负有哪些办法?

作为中国公民,依法缴纳税款是一项法定义务。我们倡导大家依法纳税,做一个有诚信的纳税人。但是,如果你觉得20%的税率太高,有些负担不起。还是有办法降低税负的!

在步入正题以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持股主体和股权主体。

持股主体就是指持有股权的是谁。

持股主体通常包括四种:个人、个体工商户、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其中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股权主体是指被投资的企业。

降低税负的方法一

以非上市的企业为例,通常在个人直接持股的情况下,股权转让需要缴纳20%的个税,由于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几乎没有规避税款的空间。

但是如果在个人和股权主体之间构建一个中间平台来持股,那么所产生的税款会有很大差异。让有限合伙公司作为中间平台持股,是一种比较合适的方法。

降低税负的方法二

有很多城市设有经济开发区、创业园区。为了招商引资,实施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而我们在全国合作的产业园区当中就拥有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为你实现降低一部分税负,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有需求的可以在下方评论区与我们联系了解!

如果持股平台设立在这些区域,税率可以大幅度降低。去偏远地区、西部不发达地区发展,也会使企业的税负大大的降低。

【第2篇】个人股权转让缴纳税金

首先,我们先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股权转让的含义和税率:

自然人甲于2023年于自然乙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出资200万,占20%的股权比例,乙出资800万,占80%的股权比例。经过5年的运营,公司发展势头良好,至2023年8月底,工作净资产已经达到了人民币10000万元,现甲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以3000万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则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股权转让价格(3000万)- 原始投资成本(200万)】*20%=560万

那么股权转让不缴税会怎样?

2023年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王某以16112.96万元的价格转让股权,但一直没有去税局缴纳税金。经过当地税局三次催缴通知后,王某被公诉并最后以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仅要将当初偷漏的税金全部补缴回来,并且还要缴纳几十万的罚金和滞纳金。

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我们倡导依法纳税,做一个诚信的纳税人。但是20%的税率真的太高了!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降低税负,个人股权转让如何避税才能合规合法?

以非上市的创业企业为例,一般在个人直接持股的情况下,股权转让需要缴纳20%的个税,由于法规制度非常明确,几乎没有税务筹划空间。而如果在个人和股权主体直接构建一个中介平台来持股,那么税收将会产生非常大的差异。

从表格的简单对比可以看出,将有限合伙公司作为中间平台持股,是一种非常好的税务筹划方法,有足够的筹划空间。

还有可以将中间平台办理在有税收优惠园区的地区,将可以享受85%的返税政策!

大家有什么不懂的可以点赞加关注,然后私立我,有办理需要的也可以!

【第3篇】股权转让计税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后,股权再转让如何确认计税基础?

2023年02月21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刘付永

核心观点

关联企业间股权转让价格偏低,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后,交易双方应当及时补支付价款并按照调整后的价格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否则,受让方再次转让股权时,应以特别纳税调整前的股权作价为计税基础。

随着股权转让交易日益增多,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显现,需要研究解决。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一则案例,探析经过纳税调整的股权再转让,该如何确认计税基础。

按照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准确确认被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尤其是某些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税务处理需要把握的关键。例如,关联企业之间股权转让价格偏低,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后,受让方再次转让股权时,是按特别纳税调整前还是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股权作价作为计税基础?

案例:

股权再转让如何计税起争议

笔者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例:

a公司为境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任何机构、场所,其直接持有境内居民企业c公司100%股权。境内居民企业b公司是a公司的关联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适用税率为25%。

2023年1月1日,a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c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给关联企业b公司,被转让股权净值为900万元。由此计算,a公司这次股权转让所得为100万元,适用10%的税率,b公司据此在向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时,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税款10万元。

2023年6月1日,c公司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后认为,此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格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向a公司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将有关转让股权作价调增至2000万元,告知其应补缴税款100万元。a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按期补缴100万元税款。但是,a公司的关联企业b公司未就相关变动做会计账务调整,也未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股权转让价格向a公司补支付1000万元。

2023年7月1日,b公司将该笔股权转让给境内无关联的第三方企业d公司,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3000万元。在未计算该笔股权转让所得收益的情况下,2023年度b公司的会计利润为正数。

b公司这一次转让股权,计税基础是按照经特别纳税调整后的2000万元计算,还是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前的1000万元计算?税企之间产生了争议。b公司认为,其取得的有关股权价格已经被税务机关调整至2000万元,原转让方也按照调整后的价格重新计算缴纳了税款,被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应当是2000万元。税务机关则认为,b公司取得有关股权时实际支付了1000万元,应当以这1000万元作为其再转让股权时的计税基础。

探析:

从三个方面看股权转让计税基础

讨论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分析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税法关于股权计税基础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据此,企业持有的股权资产应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也即以企业取得股权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期间股权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

对于股权计税基础的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特殊规定。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笔者认为,对于“实际发生”的支出的理解,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所以,上述案例中,b公司自a公司受让而来的股权,持有期间的计税基础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受让成本为准。

二是两次股权转让纳税主体不一致,可能导致重复征税。

上述案例中,第一次股权转让,特别纳税调整的对象是非居民企业a公司,纳税主体及补缴税款的也是a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转让方是居民企业b公司,转让所得的纳税主体是b公司。虽然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企业,但是在法律上和税收上,二者各是独立主体,因此,两次股权转让的纳税主体不同。

整体来看,上述案例中,如果第二次股权转让以1000万元为计税基础,由于特别纳税调整调增的1000万元(2000万元减1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已补缴税款,会造成重复征税。但是,由于b公司未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后的价格向a公司补支付1000万元,以1000万元为计税基础导致的重复征税是对a公司的重复征税,并未给b公司造成额外的税收负担。此种情况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应当经由税收协定相互协商条款途径加以协调解决。

三是以特别纳税调整后股权价格为二次股权转让的计税基础,会侵蚀境内税基。

上述案例中,b公司是居民企业,第二次转让股权的所得要纳入其当年的会计利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下面分别以1000万元、2000万元为计税基础,计算b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额以及两次股权转让合并所得对境内税基的影响:

以1000万元为计税基础,其第二次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为500万元[(3000-1000)×25%],加上第一次股权转让所得已缴税款110万元,两次股权转让合计应纳税610万元。

以2000万元为计税基础,其第二次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为250万元[(3000-2000)×25%],加上第一次股权转让所得已缴税款110万元,两次股权转让合计应纳税360万元。

对比两种情况的计算结果,以2000万元为计税基础合并计算两次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款,比以1000万元为计税基础少缴250万元(如果除去对a公司100万元的重复征税,则少缴税款额为150万元)。可见,如果以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股权价格为计税基础,会侵蚀境内税基,造成境内税款流失。

结论:

是否按特别纳税调整补付款是关键

综合考虑税法规定、消除重复征税以及可能导致的税基侵蚀,对于股权转让价格被特别纳税调整后,股权再转让时计税基础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在第一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第二次股权转让方)按照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后的价格补支付了价款,或者与转让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后的价格补支付,并且在会计上对有关股权的入账成本做了相应调整,才能将特别纳税调整后的金额作为其第二次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否则,企业只能以特别纳税调整前的价格为计税基础,由此产生的重复征税依照相关税收协定条款加以消除。

实务中,关联企业间的跨境股权转让,如果被税务机关实施了特别纳税调整,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尤其是受让方要及时补支付调整价和原作价的差额,并调整股权的入账价值。如果没有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再转让股权时产生了重复征税,原转让方可以依照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相关条款,提起相互协商程序,消除重复征税。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也要做好提醒、解释工作,例如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后及时提醒和辅导企业作相应处理,针对股权再转让时发生重复征税的情况,及时告知企业法律救济渠道,积极帮助企业提起相互协商程序,尽快消除重复征税。

(作者系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总会计师)

【第4篇】股权转让税金怎么入账

股权转让是指自然人股东(简称个人)转让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出售股权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以股权对外投资、抵偿债务等。个人在上交所、深交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则不包含在内。

依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股权原值是指取得股权所付出的成本和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为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个税筹划从两个方面入手,降低税局认定的股权转让收入,同时增加股权原值。

一、降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股权转让收入

更高的股权转让价格能够让股东获取更多的收入,同时也会负担更高的个税。在以高价转让股权的同时,降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以此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确定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并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价格偏低的,则会依据规定优先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即按照每股净资产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二、增加股权原值

通过增加股权原值,以达到减少缴纳个税,可以采用转增股本以达到增加股权原值。

依据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因转增股本产生新的个人所得税,但符合一定条件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规定,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缴纳个税所得税, 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上市公司、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照政策,对于持股超过1年的,对于转增股本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示例

abc公司于2023年在新三板上市,股本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2000万元,其中股本溢价300万元,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合计700万元。甲股东持股66%,并于2023年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15%的股权,转让相关税费20万元。

税收筹划前:

应缴个税=(600-1000*15%-20)*20%=86万元

税收筹划后:

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700万元转增股本350万元,转让价格按主管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的价格300万元。

应缴个税=【300-(1000+350)*15%-20】*20%=15.5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筹划后减少个税70.5万元,为股东大幅减少个税,同时也说明税收筹划的空间非常巨大。

【第5篇】股权转让涉及的税金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并购重组等交易日益增加,股权转让行为也越来越多!

税务机关也随之加大了对股权转让行为的稽查力度,各地陆续爆发了多起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案件!

1

震惊!

股权转让被查,

补个税1200万!

事件经过:

2023年1月,林**将其持有的h房地产公司40%的股权(夏**代持)转让给y投资公司,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8000万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23年7月,林**与何**(y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了《补充协议》,确认原《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转让价格为14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据相关税收法规最终确认林**应补缴的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共计为1202.40万元,并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税务对股权转让行为的监控力度之大!股权转让行为不能像以前那么“任性”了!

2

全了!

股权转让涉及这些税!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股权转让行为可能会涉及到哪些税种:

一、增值税

1、个人股东转让股权

2、法人股东转让股权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

三、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指的是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包括股权转让时发生的增值税及其附加、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四、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方式的过程中,如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较大,税务机关可能会据此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的实质为转让不动产,并征收土地增值税。

3

警惕!

股权转让涉税风险点!

老板、会计赶紧对照自查!

那么,对于股权转让行为,税务监控的重点有哪些?应该从哪些方面自查呢?

这里为大家总结了9类可能引发税务稽查的股权转让行为:

4

实用!

股权转让八大问题,

一定要清楚!

由于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税务、工商、财务等各个方面,故实务操作时极易出现各种无法预料的状况,小编整理了股权转让过程中常见的八大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股东未实缴出资,可以“0元”转让股权吗?

答:这种说法不正确。

股东实缴出资额=转让财产原值,

转让财产原值为0,不代表转让价格可以为0。

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而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局有权核定转让价格。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低价或平价转让股权?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视为有正当理由:

三、违约金、补偿金属于股权转让收入吗?

答:属于。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四、股权转让所得怎么计算?

五、哪些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答:两种情形:

1、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不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六、股权转让有可以合理节税的方法吗?

答:针对不同情形可参考下列方法:

1、利用并购重组中的特殊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之间并购重组形成的股权转让可暂不缴税,如通过股权收购、合并、分立、划转等方式,可以加以利用,以实现合理延迟纳税。

2、对个人转让股权可利用“合理低价”方式达到少缴税

详见问题二。

3、“股权转让”变为“先减资再增资”

老股东按合理价格减资,新股东按合理价格增资,实现新老股东之间的过渡,该方式下新老股东之间由于没有直接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没有转让所得,征税也无从说起。

但是,所有的税务筹划都应当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否则,一旦触动红线,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4、采用“先分后转”的方式,具体如下

七、个人转让股权,在纳税申报方面有什么规定?

1、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地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八、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资产评估吗?

答:被投资企业账面有以下资产,且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时,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中税国际国际部,财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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