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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丢失了,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项规定,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因此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但仍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企业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找不到有关资产的购置发票,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案例(摘自中国税务报):甲企业2023年度~2023年度,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2023年度起,改为查账征收方式。2023年12月,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一台单位价值600万元的机器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那么,甲企业在购置资产时,应向乙企业索要发票,并按照发票载明金额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特殊情况下,假设2023年乙企业正常经营,如果甲企业在购置资产时未及时索取发票,那么,甲企业应要求乙企业补开发票作为购置资产的入账凭证,确认资产计税基础;如果甲企业购置资产时已取得发票,但不慎遗失,那么,甲企业可取得加盖乙企业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购置资产的入账凭证,确认资产计税基础。
如果2023年乙企业已经注销,甲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那么,甲企业可凭其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发票丢失会被处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理解:办法第九项规定了“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行为,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二者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从范围来讲,“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应当属于“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行为。但考虑到“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的、普通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行为,如保管不慎将发票遭水泡,因此,第三十六条将“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单列,单独进行处罚。而本项所指“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行为,是指“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以外、狭义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将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单独列出来进行处罚,且放在第二款。理由是:1、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比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高。丢失的发票很容易流散到社会上,成为假发票的源头。有一部分纳税人,将发票卖给他人谋利后,也会称发票已丢失。而一些纳税人,为了造假,有时会损毁发票。这些行为对税务机关控制税源都有相当的危害。2、如将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放在第一款表述,将会产生对丢失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情形,而丢失发票时无法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放在第二款表述,则不会产生这一问题,即可以由税务机关依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丢失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金额还需结合本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
参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4号公告附件)第13项规定,“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标准为:
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相关案例:
2023年6月,新三板挂牌公司深圳市易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腾达公司)向客户销售模组一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108份,但因客户保管不善,将发票全部遗失,由易腾达公司向税务局申请补办。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决定对易腾达公司处罚人民币10000元整。
案例来源:2023年9月7日,《深圳市中易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但发票丢失目前尚未被列入《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了,如何抵扣进项、申请退税或记账?
由于当前税务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一)丢失抵扣联
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二)丢失发票联
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四)丢失记账联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未有作出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个人理解也可以直接入账,比照无票收入处理。
五、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2023年03月18日):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六、丢失普通发票应如何入账?
(一)机动车销售发票
2023年5月1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2023年5月1日起,根据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其他普通发票
1.丢失记账联
普通发票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丢失发票联
普通发票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可以参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七、发票丢失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报告吗?
各地的执行口径可能有所区别,以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填报流程为例:
第一步: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综合信息报告”
第二步:选择“特定涉税信息报告”
第三步:选择“发票遗失、毁损报告”
1. 增值税
1.1. 征税范围(四)
1.1.1. 特殊规定
1.1.1.1. 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1.1.1.1.1. 兼营
1.1.1.1.1.1. 概念
1.1.1.1.1.1.1. 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1.1.1.1.2. 特点
1.1.1.1.1.2.1. 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并且不同时发生在一项销售行为中。
1.1.1.1.1.3. 税务处理原则
1.1.1.1.1.3.1.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1.1.1.1.2. 混合销售
1.1.1.1.2.1. 概念
1.1.1.1.2.1.1.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1.1.1.1.2.2. 特点
1.1.1.1.2.2.1. 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1.1.1.1.2.3. 税务处理原则
1.1.1.1.2.3.1. 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适用的项目来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销售货物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1.2.3.2. 除外特例
1.1.1.1.2.3.2.1. 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1.1.1.1.2.3.2.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1.1.1.2.3.2.3.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1.1.2. 其他特别规定
1.1.1.2.1. 征税范围中的特殊项目
1.1.1.2.1.1.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1.1.2.1.2. 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1.1.1.2.1.3. 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按照提供加工劳务征收增值税。
1.1.1.2.1.4. 经营罚没物品收入(未上缴财政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1.1.1.2.1.5. 单用途卡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1.1.1.2.2. 明确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1.1.2.2.1. 纳税人取得的与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1.1.2.2.2. 视罚没物品收入归属确定征税与否,凡作为罚没变价或拍卖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不予征税。
1.1.1.2.2.3.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1.1.1.2.2.4. 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1.1.1.2.2.5.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缴纳增值税。
1.1.1.2.2.6.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1.1.1.2.2.7.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1.1.1.2.2.8.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作为预付凭证的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征税范围(四)
买了新车后,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并提交纸质完税证明才能登记上牌,在税务部门和车管所之间来回往返,比较不便。今天,记者从徐州市税务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车辆购置税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
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江苏省内购置应税车辆并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徐州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随时随地办理车辆购置税新车纳税申报业务。
纳税人可以通过tips、银联及支付宝等多元化方式缴税,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全程无纸化缴税便利。特别是通过在交管部门授权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汽车销售4s店,可以实现缴税、登记一条龙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另外,符合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等其他5种条件的车主,也可享受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
无线徐州全媒体记者 王佳佳 徐继垚
新车申报征收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需要提供的资料
①、纳税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1份。)
②、车辆价格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留存原件)
③、车辆合格证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1份)
④、纳税申请表(纳税人需签名或盖章)1份
⑤、纳税人身份证为南阳市以外的,应提供居住证(查看原件,复印件1份)。
注意事项:纳税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外省的,需经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
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解读
①、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②、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③、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④、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⑤、车辆购置税实现了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⑦、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缴纳税额。
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⑨、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南阳城区范围内车购税业务办理地点
综合业务办理:
①、车辆购置税征收大厅。南阳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北厅。
②、南阳市顺安机动车检测南线(南新路口)
③、南阳市宛运机动车检测线
新车征收业务办理(自助缴税):
①、天杰服务站☞信臣路仲景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天杰服务站大厅内
②、第一机电服务站☞人民路信臣路口西300米路北哈佛院内
③、长江路服务站☞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南新路口向东三公里路南(德瑞比亚迪院内)
④、北京路服务站☞北京大道赢嘉奥迪4s店院内
⑤、福特服务站☞卧龙区卧龙路与雪枫路交叉口向西500米锦豫二手车院内
⑥、万通服务站☞中景北路与信臣路交叉口向北1000米路东万通别克华发本田院内
⑦、龙生服务站☞卧龙区龙升大道南段
⑧、白河检测线☞卧龙西路郑岗
1、车购税退税申请表原件两份: 单位需盖公章。(退税申请表一般国税局有)
2、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完税发票。
4、原购车发票复印件一份,原车辆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5、需要单位开具加盖公章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由销售商(4s店) 开具的负数发票报税联原件一份。
车辆购置税退税要求:
(依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分别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四)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编列免税图册。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的规定:“一、自2023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打印。
二、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免税业务除外)的具体情形如下: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记者今日从海南省税务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办税服务的通告》,本着“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到窗”的原则,该局建议广大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尽量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最大可能减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产生交叉感染的风险。
一、省内开具机动车发票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
(一)自然人:可由汽车经销商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代理申报,或自行注册电子税务局账号进行自主申报,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含新能源车免税申报和挂车减税申报)、缴税、下载打印《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下载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二)非自然人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由汽车经销商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代理申报(含新能源车免税申报和挂车减税申报)、缴税、下载打印《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下载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申报纳税时间: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您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即可。
二、省外开具机动车发票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退税业务、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免税业务及其他特殊事宜
您可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预约办税,有效减少人员聚集。请您带好申报资料,做好充分的个人防护措施,到相应的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办理通道及操作指南
(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为:https://etax.hainan.chinatax.gov.cn/
(二)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税款、完税证明操作指南:https://mp.weixin.qq.com/s/zxg0rmn_ji8mg0oletrwgw
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拨打4006012366咨询。
来源:海南特区报记者 刘兵
买车不仅仅要花去不少的钱,而且手续、流程和证件也是非常的复杂,什么驾驶证、行驶本、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车辆登记证,还有各种各样的保险等。
车子买来,这些发票、底单、证件一大堆,就难免有时候不小心弄丢了,比如,车辆购置税发票丢了,严重吗?应该怎么办呢?
01 什么是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买车后,必须要缴纳的一种国税,跟车辆的价格有关系,有些是需要自己去车管所或者国税单独缴纳的,也有的是4s店在卖车的时候就已经把此项费用包含进去了。
无论哪种,最后买到车后,都会有一张车辆购置税发票,证明已经交过购置税了。很多人觉得车子反正也是自己买的私家车,也不用去找谁报销,交警也不查,那丢了就丢了吧。
其实,车辆购置税发票虽然会很长时间内在柜子里放着用不着,但还是会有两个作用的。
02 车辆购置税发票的作用
一个是,想换车、卖车的时候,作为二手车交易的一个证明,购置税发票是要提供给对方的,否则,会被认为手续不齐全,对方可能不会收车。
另外,在车辆已经接近年限,要报废的时候,或者参与某些4s店的以旧换新政策的时候,也需要提供购置税发票。尤其是车辆报废的时候,国家有相应的报废补贴,如果没有车辆购置税发票,就无法领到补贴金。
其实,还有些个别地区的交警检查车辆也会让出具购置税发票,虽然,这种现象很少,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所以,发现购置税发票丢了后,一定要找时间去补办。
03 怎么补办
如果当时买车是自己单独办理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带上身份证、驾驶证、行驶本到车管所申领一个《车购税换补证申请表》。
车管所工作人员会告诉,再到指定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等报纸刊登出来后,再拿着报纸、《车购税换补证申请表》、身份证、驾驶证、行驶本,到车辆购置税过户补办窗口办理新的发票就可以了。
另外,车辆购置税交完后,还会有完税证明正本,也就是俗称的小蓝本,如果小蓝本丢失的话,也是需要同样的流程到车管所和国税局重新挂失办。
车辆的这些证件虽然不值钱,但是有时候比钱还重要,一旦丢了,不仅要花钱重新办理,还得搭上时间。所以,车辆的证件一定要像家里的存款一样,找个安全的、小孩子碰不到的地方;放到一个让自己可以随时找随时都能找到的地方。
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为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现就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5月31日
可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2月2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此前,税务部门落实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主要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即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申请,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负责审核并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申请免税。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由税务部门审核转变为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由依据《免税图册》比对享受转变为依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动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一是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二是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三是装备中心按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依规开展技术审查;四是装备中心将通过审查的车型提交后,由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本批《目录》为2023年第一次发布,累计为第八批,共涉及208家企业的505个车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申请将xxx型通讯车列入《目录》,该车辆额定装载质量(生产厂家为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1000kg,但企业提供的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的50%,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2.乙公司申请将xxx压缩式垃圾车列入《目录》,该车辆装备有液压机和填塞器,为垃圾自行压实装入、转运和卸料的专用自卸运输车,以载运垃圾为主要目的,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3.丙公司申请将xxx型宣传消防车列入《目录》,该车辆为装备有影像、音响和发电设备,用于消防知识宣传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但其车辆上的专用装置多为可移动的装置及设备,未被固定在车体上,不属于专用车辆。
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二)《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八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三)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购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八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导读】:车辆购置税计入哪个科目?车辆购置税是针对私家车辆征收的一种税费,有的企业还是有这种税费,那么你知道这个需要计入哪个科目吗?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车辆购置税的概念,以及财务处理,欢迎阅读!
车辆购置税计入哪个科目?
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因此,购买车辆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车辆购置税会计分录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税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车辆购置税是2001年1月1日开征的新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税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改革而来的.车辆购置税基本保留了原车辆附加费的特点.
一般来说企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作为购置车辆的成本.车辆购置税是一次性缴纳的,所以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进行核算.会计在进行核算时,企业实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车辆购置税计入哪个科目?上文小编为大家介绍了这个是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因为这个税费可以作为购置车辆的成本,因此计入固定资产处理,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买车不仅仅要花去咱们不少的钱,这个手续、流程和证件也是非常的复杂,什么驾驶证、行驶本、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车辆登记证,还有各种各样的保险等等,车子买来,这些发票、底单、证件一大堆,就难免有时候不小心弄丢了,比如,这个车辆购置税发票丢了,严重吗?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车辆购置税是咱们买车后,必须要缴纳的一种国税,跟我们车辆的价格有关系,有些是需要我们自己去车管所或者国税单独缴纳的,也有的是4s店在卖我们车的时候就已经把这个费用包含进去了。
无论哪种,最后我们买到车后,都会有一张车辆购置税发票,来证明我们已经交过购置税了。很多人觉得这个车子反正也是自己买的私家车,也不用去找谁报销,交警也不查,那丢了就丢了吧。
其实,车辆购置税发票虽然会很长时间内在咱们家柜子里放着用不着,但还是会有两个作用的。
一个是,咱们想换车、卖车的时候,作为二手车交易的一个证明,这个购置税发票是要提供给对方的,否则,会被认为手续不齐全,对方可能不会收你的车。
另外,在咱们车辆已经接近年限,要报废的时候,或者参与某些4s店的以旧换新政策的时候,也需要提供这个购置税发票。尤其是车辆报废的时候,国家有相应的报废补贴,如果没有车辆购置税发票,就无法领到补贴金。
其实,咱们还有些个别地区的交警检查车辆也会让出具购置税发票,虽然,这种现象很少,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所以,我们发现购置税发票丢了后,一定要找个时间去补办,怎么补办呢?
如果咱们当时买车是自己单独办理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带上身份证、驾驶证、行驶本到车管所申领一个《车购税换补证申请表》,车管所工作人员会告诉你,再到他们指定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等报纸刊登出来后,我们再拿着报纸、《车购税换补证申请表》、身份证、驾驶证、行驶本,到车辆购置税过户补办窗口办理新的发票就可以了。
另外,咱们车辆购置税交完后,还会有一个完税证明正本,也就是咱们俗称的小蓝本,如果这个小蓝本丢失的话,也是需要同样的流程到车管所和国税局重新挂失办。
车辆的这些证件虽然不值钱,但是它有时候比钱还重要,一旦丢了,我们不仅要花钱重新办理,还得搭上几天时间,心里还总得惦记着这么一件事。
所以,车辆的证件一定要像家里的存款一样,找个安全的、小孩子碰不到的地方放好;放到一个让自己可以随时找随时都能找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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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号)规定:“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库传回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发放完税证明;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成功后,主管税务机关即可发放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税款后即可发放完税证明。”
作为6月的大事件
公安部“放管服”10项改革
一经提出 备受瞩目
最近小编收到了来自网友的实名“羡慕”
在这里我要告诉这位小伙伴
6月1日起
用电子车辆购置税完税信息
代替纸质凭证
要进行全国范围的推广啦
改革前
新车车主在办理购车登记时,需先到税务网点缴纳车辆购置税、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纸质凭证,然后才能去车管所办理登记业务。缴税登记多头往返,不仅流程冗杂不便,且一纸凭证易丢易污易受损,一不小心就得“从头再来”。
为提高办事效率减轻群众负担,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公安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部署,今年6月1日起,在原有除浙江、广东、重庆、甘肃四个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
改革后
1、创造多元化缴税渠道
新政策实施后,在原税务网点办理的基础上,推广应用自助缴费机,并开通互联网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业务,方便群众缴税网点办、自助办、网上办,为群众提供多元化的缴税渠道。
2、实现互联化缴税信息
新政策实施后,群众办理完车辆购置税业务后,税务部门可以将完税信息实时传递至公安交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联网核查,有效杜绝利用伪造、变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登记等行为,严厉查处偷逃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3、做到缴税凭证无纸化
新政策实施后,缴纳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完税证明。需要办理相关业务时,车管所可以直接网上核查比对缴税信息,减少手续资料,提高办理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 :若出现纳税人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识别代码信息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不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综上所述,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
无需提交纸质购置税了~
那么小伙伴们
在办理新车注册时
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国产车)或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车)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合格证明(货车、客车等需提供)
特别提醒:
6月1日以后,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只需交清税款,即可直接前往公安机关车管所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不需再向车管所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6月1日前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的,试点期间(6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既可以凭借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也可以凭借车辆购置税完税电子信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
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或者电子税务局等税务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一图读懂
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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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部署,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共十七条,明确了车购税“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地点,申报纳税、退税申报所附资料,计税价格核定,完税信息更正,过渡期安排等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广大纳税人。
一、减轻纳税人负担
依据《车辆购置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的要求,《公告》全面废止了有关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改按发票价格征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二、便利纳税人办税
落实《车辆购置税法》实现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电子化,全面废止有关纸质完税证明的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交管部门之间实现电子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传输,减少了认证手续,方便了纳税人。
三、精简办税资料
取消最低计税价格之后,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免于向税务机关报送用于生成最低计税价格的相关信息。同时,精简各类申报资料36份,明确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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