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企业免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免税收入包括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问: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后,就可以申请零申报了吗?
答:并非只要是免税收入就可以零申报。取得免税收入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备案时应纳税额为零,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不可以零申报。
问:企业当期未取得收入,是否可以零申报?
答:如果企业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是存在销项税额,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因为没有发生的销售办理了零申报,那么剩余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销售收入会因此出现逾期抵扣从而不能抵扣的问题。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在申报纳税时,在对应的销售额栏次填入0,然后再将当期已经认证的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的进项税额栏次,下期继续抵扣本次申报纳税产生的期末留抵税额。
问:企业取得收入,但是并未开票,是否可以零申报?
答:不可以的,这属于违规的零申报。如果纳税人已经将未开票的收入零申报了,那么可能面临补缴当期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为未开票收入按规定缴纳当期税款。
问:企业月销售额没有达到10万元,还可以零申报吗?
答:月销售额没有达到10万元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特定的国家税收优惠,因此应该如实申报。
问:企业代开的发票已经预缴了税款,是否可以零申报?
答:不可以,因为企业虽然已经为代开发票缴纳了税款,但是不能做简单的零申报处理。在申报纳税时,应在规定栏目填入销售收入,由系统自动生成已经缴纳的税款后,再进行冲抵。
问:长期亏损的企业,可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选择零申报吗?
答:企业亏损的部分,是可以向之后的五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的。企业如果在当期选择了零申报,那么第二年的盈利就不可以被用来弥补之前年度的亏损了,因此会造成企业损失。当期申报企业所得税零申报的企业,如果还将亏损延长到之后的年度扣除,就会违反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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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征税收入(熟悉)
项目
解释
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 政管理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 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 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 资金 财政性资金的范围,见【提示】①
【提示】
①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 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 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②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
项目
税务处理
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 求归还本金的
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税、会无差异)
其他财政性资金
计入收 入总额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税、会有差异)
其他财政性资金
征税(税会无差异,或有差 异-递延收益)
③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 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④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 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掌握)
1.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
情形
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税务处理
企 业 从 发 行 者 直 接 投 资 购 买 的 国 债 持 有 至 到期
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 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 息收入的实现
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 业 到 期 前 转 让国债、或者从 非 发 行 者 投 资
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 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金额:按照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购买的国债
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 款-购买国债成本-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 易过程中相关税费 企业转让国债取得的收益(损失)应计算纳税
【例题 16-计算问答题】2013 年 7 月 1 日,a 公司以 105 万元在沪市购买了 1 万手 xx 记账式国债(每 手面值为 100 元,共计面值 100 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 2013 年 1 月 1 日,年末 12 月 31 日兑付利息, 票面利率为 5%。2013 年 9 月,a 公司在持有该国债 73 天后将其转让,取得转让价款 110 万元。计算 a 公 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①购买国债成本 105 万元;
②国债利息收入=100×5%÷365×73=1 (万元);
③国债投资转让所得=110-1-105=4(万元);
④应纳企业所得税=4×25%=1(万元)。
【思考】如果题目要求计算纳税调整金额?
【解析】由于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于转让国债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即 110-105=5(万元) 而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照章征税,所以企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 1 万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例题 计算问答题】某企业 2014 年取得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 100 万元,已知境 内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取得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 90 万元(假定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 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 6%)。
【答案】会计处理上股息收入 100 万元和国债利息收入 90 万元都应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即 会计利润);而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00+90=190(万元),原因 就是上述两种收入都免税;提示考生注意即使被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低税率或者优惠税率,而对于 投资企业收到的股息收入也无需补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了解)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非营利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 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意】非营利组织如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税。
【例题 多选题】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a.国债利息收入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c.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d.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1 年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答案】ac【解析】选项 b 属于不征税收入,选项 d 要强调“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 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房地产行业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较为频繁,甚至不少企业采取无偿往来的方式。
根据(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该项规定极大减轻了集团企业成员间资金周转无偿往来的税收负担,然而也导致不少企业忽视了纳税申报的合规性,带来潜在税务风险。
一、在增值税方面,免税并不代表免于视同销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资金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视同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
虽然目前集团企业成员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但是未将此行为排除在视同销售范围之外。
因此,合规的纳税申报应该是一方面确认贷款服务的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7)等申报资料。
虽然上述申报步骤未导致最终增值税纳税金额的变化,但是绝非多此一举,而是将影响其他税务事项的认定,例如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规模和加计抵减适用行业销售额比重的计算,甚至可能因为未合规申报,被认定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而影响办理进项税留抵退税。
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注意做好与增值税收入不一致引起的纳税评估预警应对。
实务中,对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比较大差异的,容易触发纳税评估预警,不少企业对此无所适从,甚至盲目同步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其实,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并不必然引起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调增,企业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局做好两者差异的合理性说明,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列举的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列举的视同销售情形包括市场推广、销售、交际应酬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行为,而资金无偿借贷既不属于上述列举资产用途,也未改变资产的所有权属,因此难以适用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
其次,虽然针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税务局有权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最后,即使税务局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处理的,参考(国税函[2003]1284号)的执行口径,应向税务局争取资金使用方同步作利息成本的税前扣除,以消除关联企业间的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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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欢迎您参考一下。同时,小编从两个步骤具体的分析了这一问题,首先是取得收入的情形,然后是月底将免征增值税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详情如下。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依据及相关账务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相关账务处理,则可以这样子:
1、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底将免征增值税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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