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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之歌(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中国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中国税务之歌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中国税务之歌

【第1篇】中国税务之歌

“时代的芳华绘就了红霞满天,岁月的荣光绽放出红霞满天。”近期,《中国税务老干部之歌——红霞满天》在全国税务系统传唱开来。各地老干部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传唱活动,让信仰之光“红霞满天”。

在传唱中演绎精彩

今年年初,《红霞满天》歌曲一经发布,便在全国税务系统老干部中引发热烈反响。

在山西,老干部们用戏曲等不同曲风传唱《红霞满天》;在西藏,《红霞满天》被翻译成藏语,唱响在雪域高原;在广西,老干部们把这首歌曲的传唱列为主题党日、“七一”文艺汇演等重要活动项目;在安徽,阜阳市税务局成立了“阜税桑榆红”合唱队,带动更多老干部参与到传唱中来……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税务部门把传唱《红霞满天》作为老干部工作的重要载体,组织mv拍摄等活动,深入挖掘歌曲精神内涵,展现新时代老干部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在传唱活动中,陕西省税务局、青海省税务局组织老干部拍摄具有浓郁地方文化特色的mv;北京市税务局向档案管理部门和老干部征集税收影像素材,让mv主题更厚重、内容更鲜活,组织老干部重回原单位、重上原岗位,追忆青春“税月”,讲述税收故事,感受新变化、新发展。

“在mv拍摄过程中,我们游览新首钢大桥,欣赏永定河美景,感受北京这座千年古都的发展变迁。我们还深入办税服务厅参观现代化办税设施,体验智能化办税服务,体会便民办税缴费新风。回首昨日,祖国成就辉煌;展望明天,未来无限可期!”北京市税务局退休干部何小燕感叹道。

在歌声中重温“税月”

在《红霞满天》传唱过程中,许多老干部说,每句歌词都能带出一段故事、一些回忆,大家唱起来格外有共鸣。

对安徽省广德市税务局退休干部王业沁来说,歌词“风雨无阻,击水扬帆”就是他青春“税月”的真实写照。

1980年6月17日,王业沁到独树乡莫村大队收缴屠宰税,当天半夜突然下起倾盆大雨,山洪随之暴发。当时规定每月18日前需回税务所报解税款,可回去的路必须横渡河水暴涨的桐河。不顾乡亲们的挽留,王业沁坚持坐上回程的渡船,船行至河中央,撑篙突然断了,渡船迅速向下游漂去。他心中一惊,连忙用双手抱紧了装有500多份税单和近两万元税款的挎包,当时脑子里只有一个念头:“只要人在,票款就在。”

幸运的是船上还有一根备用的竹竿,同行的老乡连忙拿起来帮助艄公稳住了渡船,一行人最终平安到达对岸。

唱到“自豪承载着我们的使命和奉献,一代代铁军成就了新长征豪迈的誓言”时,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税务局退休干部许其强潸然泪下,他想起了曾经朝夕相处的同事宋聂。

2023年3月,宋聂被选派到钦南区黄屋屯镇加其村参加脱贫攻坚工作,筹建养殖合作社、修建乡村道路、实施危房改造,一环接一环的工作,让宋聂忙得不可开交。单位组织体检时,赶往医院的宋聂在途中接到村委的工作电话,放弃体检赶回村里,就这样留下了健康隐患。10月13日下午,他骑着摩托车找村民商量蔬菜销路问题时,旧疾复发倒在了半路上,生命永远定格在55岁。

“风雨无阻,击水扬帆……如风吹过,铺满眷恋……”这正是老一代税务人的使命与情怀。

在奉献中践行初心

“在那继续追梦的路上,纵使历尽千帆,归来仍是少年!”《红霞满天》中催人奋进的歌词,不仅唱出了老一辈税务人的心声,也激励着他们继续为税收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当初那些“少年”,仍在满天红霞中,退休不褪色、余热映初心。

何小燕就是这样“闲不住”的人。加入北京市税务学会后,她和许多老干部一起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学术交流,还充分发挥在职时的培训经验,为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

2023年10月退休以后,王业沁担任了广德市作家协会副主席、县历史文化研究会会员,他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加城市历史文化挖掘整理工作,有多部文学作品获奖,在文化战线上继续展示税务人的风采。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在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征途中,《红霞满天》正鼓舞着老干部们用实际行动践行“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的庄重承诺。

【第2篇】中国税务报手机版

开栏的话

今年是《中国税务报》创刊30周年。30年的情缘,有太多故事和回忆值得书写。从本期开始,我们将陆续刊登广大读者、作者、亲历者、见证者与《中国税务报》的难忘故事,分享和回味一份份真挚的情感。期待您的来稿!

《中国税务报》创刊号

一张有用的报纸

我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项目经理,主要工作是负责研发管理。2023年,因为项目需要,我也承担部分项目经济管理工作。

这项工作需要同财务部门核算项目成本,确定税收优惠范围。此前从未接触过税务知识的我,是一个妥妥的税务小白,完全不知道从何入手。

刚接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不久,我们企业就面临着营改增。那时候,我想带领团队做一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项目的税负测算,为公司管理层确立营改增方案提供更及时、更准确的第一手信息。最初我们查了好多资料,都没有查到可供参考的案例,直到阅读了2023年7月4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b1版刊发的 《营改增后如何选择供应商》一文。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了解到营改增前,企业缴纳营业税不存在流转税额抵扣的问题,但营改增后,在选择供应商时,销售方身份的不同会对采购方的税负产生直接的影响。借鉴这篇文章的思路,从平衡企业税负的角度考虑,我们分别测算了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情形下,产品进项税额对我们公司税收负担的影响程度。最终,我们通过调整供应商,优化了项目方案,节省税收成本约3%,尝到了实打实的甜头。

此前,公司高层对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并不是特别关注,认为这就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但经历了这件事以后,公司高层、项目团队都意识到了税务问题的重要性。

2023年,为了优化项目的人力成本,我所属的项目部开始同兄弟工程单位共享人力资源,这部分共享员工面临着在两处取得收入的情形,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代扣代缴?我并不清楚,咨询了很多人,也没找到明确的答案。好长一段时间,我都为这个问题感到困扰。

后来,阅读《中国税务报》时,我看到《两种情形下的个税汇算》这篇文章,文章通过举例子的方式,详细介绍了从两处以上取得所得,该如何进行年度汇算。受文章启发,我建议项目部对劳务合同进行完善,增加了这部分收入由我项目部代扣代缴个税的条款,有效避免了公司和员工个人在个税汇算清缴时可能发生的风险。

我6年前开始阅读《中国税务报》,通过这张报纸我慢慢地学到许多税收知识。从一个读者的角度,我非常感谢《中国税务报》,感谢她始终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准,感谢她第一时间报道国内外税收动态、税收征管制度变化,感谢她深入解读相关税收政策,感谢她提供详实可靠、有借鉴意义的实务案例,大大减少了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成本和税企沟通成本。对我来说,这是一张可信的报纸,更是一张有用的报纸。

三十而立,值此创刊30周年之际,祝《中国税务报》越办越好!(蒋海刚,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老爸真牛!”

说起来有点可笑,我和《中国税务报》结缘是因为和妻儿赌气。

妻常在我耳边唠叨:“只要在百度里输入我哥、姐的名字,就能看到他们的作品。”我心想,这有什么好炫耀的,又不是你的名字。儿子也“数落”我:“老爸,只要在360搜索里输入我的名字,就能看到我的奥数奖。”

当时的我暗下决心,不久的将来,也要拿出作品,不然长此以往,我的家庭地位“岌岌可危”。

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妻兄是教授级高工,妻姐是副主任医师,儿子也是硬碰硬竞赛得的奖。我只是一名普通的基层税务干部,平时具体业务做得多,但文字工作做得少,从没有向媒体投过稿。

不过每每想到妻儿的眼神,我就鼓励自己一定要争气!我把目光投向了《中国税务报》,这份一直摆在案头的报纸。她像朋友一样陪伴了我很多年,看报纸、学业务,让我受益匪浅。我能不能也贡献点自己的智慧呢?

干了这么多年的税收工作总有可写的东西,可是料从何来?我琢磨着,若要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文章,哪怕是豆腐干那样的一小块,也必须要人无我有,人有我新。于是,在工作间隙,我钻进文件和案例堆里潜心研究,花了好多天,试着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生平第一次向《中国税务报》投稿。

投出去时,我并没有抱太大希望。直到有一天,我接到同事打来的电话,说我有一篇文章发表在当日的《中国税务报》税务研究版上。听到这个消息,我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怎么可能?!我问他是不是看错了,他说文章的题目是《房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的几个误区》,署名是我。太突然了,太高兴了!我将一直铭记2023年4月8日这个日子。

心情平复下来后,我便开始思考不足,这篇文章是对我的鼓励,我必须百尺竿头从头起。在查账调研的基础上,我的另一篇业务探讨文章《个体“双定户”税收超定额的法律责任应当明确》,2023年10月14日在《中国税务报》税务研究版联兴财税刊发,并且受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当年度的通报表彰和奖励。

《中国税务报》向基层税务人敞开大门,激发了我写作投稿的热情。我总结着:写作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要做一个工作和生活的有心人。

为了出出“窝囊气”,我把两张报纸摊到妻儿面前,儿子称赞道:“哈!老爸真牛!”我说:“老爸是被你们逼出来的。”不管怎样,我总算保住作为家长的那点颜面了。

在此,我要衷心感谢当年《中国税务报》那位不曾相识的编辑老师,不仅让我增强了写作的信心,也让我做起了工作中的有心人。从此,我钻研业务的劲头更足了。正所谓高山流水遇知音。(陈学智,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3篇】中国税务网上申报

我们已经为您整理成了电子版文档

如果你觉得这份资料对您有帮助

希望获取完整资料参考学习,可以看文末

目录

申报纳税的网上流程

具体的报税流程

企业报税流程

个人所得税报税流程

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等

网上纳税申报流程和流程图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以上就是我给大家整理分享的网上纳税申报流程和流程图,里面包含了各种税务如何进行网上纳税申报的流程和流程图,这是财务人员必须会的技能之一,文章里面对每个环节都有很详细的说明和讲解,每个步骤都很详细,对于财务人员来说,会有很大的帮助,可以在纳税申报上,提高工作效率。

因为网上纳税申报的流程和流程图此内容比较多,我这里也只给大家展示了部分内容。有需要完整电子版的财务人员,我可以分享给大家。

希望我的分享,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4篇】中国工商税务网

工商税务的注册、变更和注销是好多小伙伴都必须会的会计技能,也许这就是你获得老板的肯定的一个点,小编整理了关于工商税务注册、变更、注销的整个流程。想要学习的赶紧收藏学习了!

怎么注册、变更、注销工商税务?老会计整理,新手收藏版

五证合一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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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登记

1.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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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行业前置审批

一些特殊行业有前置行业审批,要去规定的地方办资质,其中一些行业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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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营业执照

首先需要先提交网审材料,紧接着网审通过后在打印纸质材料提交到工商局,工商局手里后审核通过,最后就会通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提交公司注册纸质申请材料后,一般情况下工商局会在7-10个工作日受理完成,如果审批量较大,时间会更长些。

审批时间各地区有所不同,以各地区的规定为主。

4.篆刻公章

准备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负责人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派出所的备案证明

二、银行开户

1.银行柜台申请资料(法人、财务的资料印签)

2.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分行派人领取开户许可证

4.开户银行派人到分行领取开户许可证

5.通知客户领取开户许可证

三、税务登记

1.备案

2.国税登记

3.地税登记

4.发票领购

五证合一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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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注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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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中国税务报2023年1月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热点问答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6 作者: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最近一段时间,纳税人十分关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执行口径。本期刊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销售额计算、纳税申报等问题的解答,供读者参考。

销售额计算

问: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增值税缴纳

问: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你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须预缴增值税。

纳税申报

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6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在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问: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你公司一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加计抵减

问:我是一家服务公司,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关于容缺办理,这些要点不可误解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6 作者:秦燕

从2023年2月1日起,对于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等13项资料对应的8个业务事项,纳税人可容缺办理——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的主要内容。笔者发现,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对税务事项容缺办理存在误解,未能准确掌握政策要点。

可“容缺”的仅为次要资料

一些纳税人想当然地认为,“容缺办理”就是缺了什么资料都没关系,可以后补。如果这样理解,那就大错特错了。“容缺办理”可以“容缺”的,仅为公告规定的次要资料。道理非常简单,如果用于证明业务事项的关键资料缺失,会直接影响税务机关的实质性审核。

税务事项容缺办理,是当纳税人提交的主要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资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经纳税人自愿并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可容缺后补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容缺办理该项业务。

以26号公告明确的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为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办理材料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等。前者为必报资料,不能缺少;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则为容缺资料,在办理事项时如不能一并提供,可暂缓提交,但需要在后续规定时间内补正。

不同业务容缺资料不一样

对纳税人来说,在办理业务前搞清楚可容缺的资料很有必要。

纳税人办理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时,可容缺的资料是《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和《年取用水计划审批表》复印件,必报资料是《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等。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是水资源税申报的前提,如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提交取水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在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业务时,必须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实行汇总纳税、核定征收等情形的非居民企业,还需根据具体适用情形提供相应资料。其中,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非居民企业,在办理预缴申报时,可容缺资料是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等3项资料;必报资料是《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其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业务时,必须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等特定情形,还需提供相应资料。其中,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职工行权的,可容缺资料为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必报资料为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或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

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纳税人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等资料。若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导致车辆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可容缺资料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通常购置已征税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受让人需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必报资料除上述申报表等资料外,还需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办理矿区使用费申报时,纳税人应当如实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预缴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年度申报表》,可容缺的是油(气)田的产量资料,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资料。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矿区使用费申报业务,仅针对2023年11月1日之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合同期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业务时,可容缺的资料是合同中文译本、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必备的资料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合同发生变更的,需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纳税人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可容缺的资料是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必须提交的资料是《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纳税人可不选择容缺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有权选择是否适用容缺办理,选择不适用容缺办理的,应按规定提供涉税事项所需的涉税费资料;如选择适用容缺办理,则应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书面承诺已经知晓容缺办理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容缺办理的法律责任,然后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相关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容缺资料的补正时限为20个工作日。补正资料的方式包括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26号公告还规定了补正时点确认等细节,请纳税人对照适用,切勿错过提交时限:纳税人采取现场提交的,补正时间为资料提交时间;采取邮政寄递方式的,补正时间为资料寄出时间;采取其他方式的,补正时间以税务机关收到资料时间为准。

为方便纳税人进行实际操作,26号公告的附件列明了容缺办理涉税费事项及容缺资料清单。同时,纳税人进行容缺办理时,还会收到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提供的告知清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具体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

笔者提醒,26号公告明确,纳税人未按承诺时限补正资料的,相关记录将按规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可能影响其享受税收优惠、发票领用等。

此外,26号公告明确了两类不适用容缺办理的情形:一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二是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对此,纳税人须特别关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数据显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关注度高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6 作者:王硕 陈艳春

2023年1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延续优化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继续实施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免税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三是延续加计抵减政策,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加计抵减计提比例分别为5%和10%。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数据显示,2023年1月以来,纳税人对上述政策十分关注,其中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咨询量近10万次,3%减按1%征收率政策咨询量近11万次,延续加计抵减政策咨询量2400余次。

热点问题1:

放弃减免税后,如何开具发票?

a公司是一家快捷酒店,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提供住宿服务预计销售额为20万元。a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由于部分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能否部分选择放弃免税、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若实现销售额20万元,未超过30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财税1号公告”),a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20万元销售额,可以全额免征增值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a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政策,减按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或同时放弃免税和减税政策,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一步讲,假设a公司选择15万元销售额适用免税优惠,5万元减按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那么,a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就适用免税的1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适用减按1%征收的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设a公司就其中5万元销售额放弃免税、减税,其余15万元选择适用免税。那么,a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就适用免税的1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放弃免税、减税的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在开票后若要享受免税优惠,纳税人须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纳税人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若想享受减按1%征收率优惠,也须追回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

热点问题2:

已开具免税普票,是否需要追回?

财税1号公告发布于2023年1月9日,文件生效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在文件生效日至发布日这几天里,有部分纳税人开具了免税发票或征收率为3%的发票。在后续申报时,纳税人若享受免税或减按1%征收率征收优惠,就面临着已开具发票是否需要追回的问题。根据规定,在政策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纳税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举例来说,b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月5日销售货物15万元,其中10万元按照客户甲的要求开具免税发票,另外5万元按照客户乙要求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均于当日交给客户。此外,b公司1月未发生其他业务。b公司财务人员致电咨询,1月,他们能否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优惠?如果可以享受,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并按照规定重新开具发票。

1月,b公司的销售额为15万元,超过10万元,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优惠。在财税1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或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须从客户处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纳税人如果适用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优惠,已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追回,或作废、冲红后,重新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明确,在该文件发布后,发生的销售业务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热点问题3:

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加计抵减,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一种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明确,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财税1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对按照39号公告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计提的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继续抵减存有疑问。值得注意的是,财税1号公告到期日为2023年12月31日,计提的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抵减。

(下转b3版)

(上接b2版)

例如,c公司是一家餐饮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底还有1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未抵减完。2023年,c公司符合财税1号公告要求,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0%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1月,c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万元,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万元。c公司财务人员咨询,公司截至2023年底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继续抵减?本年企业应如何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税1号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39号公告、87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因此,c公司2023年底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可以继续抵减。2023年,c公司若符合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0%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加计抵减额。

具体来说,2023年1月,c公司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0×10%=2(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0+2-0=12(万元),最终c公司1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0-20-12=18(万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

找准行业类型:

准确适用税收优惠的重要前提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7 作者:章璐 刘文竹 安瑞文

国民经济行业类型,是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需要确定,在实务中却很容易被混淆和忽略的问题。需要提醒的是,行业类型的判断,将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直接影响,稍有不慎,就可能带来税务风险。

部分税收优惠有明确行业限制

准确判断行业类型,是企业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前提。

目前,我国施行的很多优惠政策,是有行业限制的。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规定,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等政策规定,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施加计抵减政策。

同时,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还对特定行业进行了限制。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明确,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六大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

实务中,有的企业在成立之初经营范围比较广,对行业的选择比较随意;有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某项业务逐渐成为主要经济活动,但没有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行业类型。由于行业类型判断不准,这些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风险隐患。

应注意及时更新行业登记信息

在实务中,一些企业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实际经营的类型已经与最初办理注册登记时不一致了,但并没有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行业类型。

a公司在注册登记时是一家纸制品销售企业,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批发零售业”,为小微企业。2023年,当地税务部门在对辖区内可以享受制造业税费缓缴政策的企业进行摸排时,发现a公司近两年随着经营模式的调整,制造纸产品带来的收入逐年增长,目前在收入总额中的占比已超过50%,符合制造业认定标准,但a公司会计没有认识到行业类型的重要性,未能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所属行业进行变更。

2023年,国家出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规定,享受主体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中,制造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的企业。

a公司一开始行业登记类型为“批发零售业”,即使其按照规模来说属于小微企业,但由于不属于30号公告规定“制造业企业”条件,无法享受税费缓缴政策。只有按照规定办理行业类型变更后,才能申请缓缴相关税费。在税务部门的提醒下,a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了行业类型,先后办理税费缓缴7.19万元,经营负担有效减轻。

须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判断

在实务中,企业在判断自己属于哪个行业时,不能只以营业执照为准,而是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核对其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结合企业业务实际情况,确定所属行业。

值得注意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详细列明了各个行业的代码,并细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四个层级,每个层级都有相对应的类别名称,有些还附有简要的文字说明。企业如果不知道具体适用的类别,可对照文字说明,结合自身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初步查找。

如上述案例中,a公司生产、销售纸制品,且生产加工取得的销售额占比较大,也就是说,a公司主要从事的是纸制品的生产、加工和制造,可以在表中找到大类为“造纸和纸制品业”的项目,然后再根据工艺的不同,找到中类和小类。如果小类中没有完全符合自身经营实际的项目,企业还可以选择以“其他”开头的兜底行业类型,如“其他纸制品制造”。确定具体小类后,a公司可以从小类进行门类追溯,也就不难发现所属的行业了。

实践中,在判断行业类型时,企业还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b公司主要从事米、面、油、肉等食品的生产加工。不过,在行业分类时,却不可简单地将其判定为“农林牧渔业”。如果其从事的是稻谷的种植活动,应属于“农业”中的“谷物种植”,但是,如果企业主要从事将稻谷去壳、碾磨成大米的生产活动,则属于“制造业”中的“农副食品加工业”。再比如,c公司的国民经济行业为“其他未列明非金属矿采选业”,但实际存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且销售额多为加工后的产成品销售额,那么,c公司应当将行业类型变更为“加工制造业”。

此外,还需说明的是,企业不能仅通过行业类型,来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政策适用条件,还要结合具体从事的经济活动来综合考量。比如,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上,即使企业行业登记类型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但在具体政策适用条件判定时,还要注意区分其进口的软件产品是属于本地化改造还是单纯汉字化处理。对于单纯汉字化处理的软件产品,不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如何在家庭成员间分摊?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7 作者:张惠燕

随着3月1日的临近,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工作即将拉开帷幕。在3月1日—6月30日,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对在2023年内未申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填报或补充扣除。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对部分可在家庭成员间分配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少家庭仍简单地选择平均分配。其实,提前进行测算,能够帮助自然人纳税人真正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

举例来说,王海和李红是一对夫妻,育有两个子女,均处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两人每月可享受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在2023年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两人选择夫妻二人每人每月各扣1000元(假设两人均没有其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2023年度结束后,王海2023年全年收入124000元,符合条件的各项扣除44000元;李红2023年全年收入90000元,符合条件的各项扣除42000元。

如果按照两人此前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汇算,王海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4000-60000-44000=20000(元),适用综合所得3%税率,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0000×3%=600(元)。李红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90000-60000-42000=-1200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元。也就是说,如果直接按照平摊的方式确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那么,王海和李红的家庭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共计600+0=600(元)。

经过测算,王海和李红决定对夫妻二人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进行重新分配,将两个孩子的每月专项附加扣除额度2000元,全部作为丈夫王海2023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申报。重新分配后,王海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4000-60000-44000-12000=8000(元),适用综合所得3%税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8000×3%=240(元)。李红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0000-60000-42000+12000=0(元),应纳税额为0元。这种情况下,王海和李红家庭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共计240+0=240(元)。此外,由于两人2023年已经按照平分方式填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就是说,汇算前,王海已经预缴了个人所得税600元,经过重新分配调整,在汇算期间,王海还可申请退税600-240=360(元)。

可以看出,重新分配调整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王海和李红整个家庭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减少了360元。

从整个家庭的角度看,合理分配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例,充分利用了该单位家庭应享受的扣除限额,使整个家庭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上实现了“利用率”最大化。从法理上看,这一调整充分利用了政策赋予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权,让符合法定情形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实现应扣尽扣,也让王海和李红这样的小家庭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红利。

以此类推,家庭成员在可以选择扣除人或可以分摊的专项扣除项目时,均可提前进行测算,合理进行分配。比如,对于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合理选择由父母进行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进行扣除;对于大病医疗支出,可以合理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对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合理选择由夫妻其中一方全额进行扣除;对于赡养老人支出,可在兄弟姐妹或所有共同赡养人之间,合理分配扣除比例,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每位兄弟姐妹或赡养人最多只能扣除50%。纳税人同时还要注意的是,依法确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在汇算期间申报减除,但不得重复进行申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既加计扣除又加计抵减:慎重!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7 作者:马泽方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情况,是绝大部分企业十分关注的重要事项之一。对企业来说,可以适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时,如何在合规前提下用好用足税收优惠,十分考验企业水平。特别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在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时,尤其要重点关注适用条件。最近,笔者就遇到了一个典型案例: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同时,又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典型案例

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其2023年度按照100%的比例,适用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该公司2023年至今适用了增值税加计抵减10%的优惠。税务人员敏锐意识到,前者针对的是制造业企业,后者针对的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的企业,怎么可能同时享受呢?

经税务机关核实,甲公司所在的行业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业”,销售额占比为70.54%,可以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其不属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度的研发费用只能按照75%的比例适用加计扣除。最终,甲公司补缴了企业所得税17万余元,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

风险分析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2023年发布实施的优惠政策之一。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或15%(2023年改为5%或10%),抵减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为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确定。

加计扣除是近年来力度不断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两个优惠政策,都要求相应的比例超过50%。四项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则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则能按照100%的比例,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抵减对应的四项服务,是以有偿方式提供的生产、生活性服务活动,而制造业收入所对应的制造活动,主要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产出新产品的活动。显然,如果企业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半数以上,其作为“制造业”企业的收入,不太可能占比超过50%。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在2023年度同时享受了加计抵减政策和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就一定是有问题的。39号公告第七条同时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因此,企业2023年能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依据其2023年度的销售额确定。假设本案例中,甲公司2023年度研发和技术服务收入超过50%,2023年度适用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度,该企业主营业务转变为变流器制造,当年制造业收入达到50%以上,2023年度不再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这种情况下,甲公司2023年度就有可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

实操提示

每个优惠项目都有自己的适用条件,企业在同时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时,需要注意是否符合每个优惠项目的条件。比如,增值税加计抵减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个是增值税优惠,一个是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是能够同时享受的。不过,企业如果满足了加计抵减条件,极大可能将不属于制造业企业,也就无法按照100%的比例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反之亦然。

虽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不再区分是否为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但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9月30日期间,仍然只有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按照100%的比例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格外关注这一细节。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属于生活服务业中的住宿业、餐饮业、娱乐业、商务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等行业,则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负面清单行业,不能同时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坤辉:

对不同涉税事项实施差异化管理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8 作者:本报记者 胡海啸 通讯员 李旭春 胡晓军 唐海平

我们在研发和生产输送带产品的过程中,始终把防止跑偏作为一个重点;在税务管理上,我们同样注重防范税务管理偏向,对不同涉税事项实施了差异化管理。

密炼机、压延机、开炼机、电子万能试验机……走进位于山东省平度市的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技术中心,各种研发设备令人眼花缭乱。环球公司主要制造、销售和出口高强力橡胶输送带等产品。近年来,环球公司夯实基础创新技术,相继研发出耐油、耐磨、耐高温、耐寒、耐热等各类输送带新产品,畅通国内外销售渠道,销量实现逆势增长。

环球公司总经理李坤辉告诉记者,输送带跑偏是带式输送机最常见的故障之一,长时间跑偏运行,不但使胶带边缘严重磨损,而且会出现胶带撕裂和刮损等突发性事故。从企业税务管理的角度看,如果没有对涉税事项进行科学管理,也很容易出现跑偏的现象。“我们在研发和生产输送带产品的过程中始终把防止跑偏作为一个重点;在税务管理上,我们同样注重防范税务管理偏向,对不同涉税事项实施了差异化管理,确保企业的税务管理始终在合规的轨道上运行。”李坤辉说。

借助信息化手段管理出口业务

记者一走进环球公司厂区,就看到络绎不绝的运输车辆。李坤辉告诉记者,这些产品将销往全国各地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目前,环球公司的产品出口至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逐渐成为企业的主要销售渠道之一。据介绍,2023年,环球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7.12亿元,出口业务收入12.03亿元,约占总收入的七成。

对于开展出口贸易的企业来说,出口退税政策在盘活资金链、稳定现金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环球公司为例,企业适用13%的出口退税率,每出口价值100万元的输送带可获得13万元的退税款。据企业财税部门统计,2023年,环球公司共收到出口退税款9000多万元。

为确保出口退税款安稳落袋,环球公司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合规管理出口退税相关业务。李坤辉介绍,企业通过安装无纸化单证管理等系统,打通海关电子口岸、单一窗口和电子税务局,同步抓取企业已签订的外销合同、提单等电子信息,实现出口业务单据的及时获取,确保报关出口货物的发票能够及时准确合规开具,并借助海关数据、开票数据,及时生成退税申报数据,既保证了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又提高了出口退税质效。

对研发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科技创新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作为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环球公司组建了技术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中试车间为基地,集研究、实验、开发、引进和技术转化于一体,并与青岛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淮北师范大学建立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目前,环球公司拥有授权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软件著作权6项、版权10项,另有20多项专利正在申请中。李坤辉表示,科技创新离不开资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正是国家为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提供的税收红利。据统计,环球公司每年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3%左右,2023年,环球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近2100万元。

在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环球公司很重视研发项目的管理和研发费用的归集。为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环球公司对研发项目实施从立项、审批到攻关、测试、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同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政策要求,严格规范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在研发费用支出方面,环球公司会按照项目需求科学测算,再将相关费用下达到具体项目,并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费用发生时,由相关人员按财务制度逐项填写费用报销单据或付款申请书,层层审核审批,确保专款专用。

通过税企沟通解决实际困难

产业链供应链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李坤辉回忆,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曾遇到原材料供应渠道不稳定的问题。在主管税务机关的一次企业走访活动中,李坤辉提出了这一问题。了解环球公司面临的困难后,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为企业寻找潜在供应商,并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实现产销对接,解决了环球公司遇到的原材料紧张难题。此后,环球公司通过定期追踪原材料采购、筛选优质供应商等多种方式,进一步保障原材料供应及时。

“这次经历,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与税务部门沟通的重要性。”李坤辉告诉记者,环球公司建立了专门的税务管理团队,与税务部门保持良性互动和沟通。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处理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企业税务管理团队就会及时寻求税务部门的帮助,确保相关业务处理的合规性。2023年,在税务部门的辅导和帮助下,环球公司仅用两天时间就收到3000万元的留抵退税款,极大缓解了面临的资金压力。不仅如此,税务部门还帮助环球公司筛选、匹配了湖南一家钢材供应商和国外一家需要输送带产品的大型水泥厂,这两家企业最终成为了环球公司的固定客户。

谈及企业未来的发展,李坤辉表示,环球公司将继续用足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纳税服务举措,聚焦主责主业,拓展国际市场,将优质的国产输送带传送到更远的地方。

明线测试:

关联营销活动转让定价调整新思路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8 作者:曹琦欢 周琳 张书轩

明线测试(bright line test)是美国法院在处理敦豪(dhl)案例时提出的概念,即将营销费用区分为常规费用和非常规费用,从而决定营销型无形资产经济所有权人的报酬。明线测试一般用来确定跨国交易中的成本价值比,选取可比公司营销费用占收入的比例作为“明线”,关联企业营销费用超过“明线”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境外关联企业的品牌宣传等费用。

在转让定价管理中,跨国企业关联营销活动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如何判断市场国成员公司是否发生了超额营销费用?如何判断关联企业是否从市场国成员公司的营销活动中获得收益?如何对企业的超额营销费用做出转让定价调整?这一系列问题,一直是各国税务部门的关注重点。在《国际税收评论》发布的2023年全球十大转让定价案例中,印度k公司案例涉及明线测试这一关联营销活动转让定价调整新思路,各方提出的观点值得剖析和思考。

案例:

企业大额营销费用合理性存疑

k公司是m集团在印度的成员企业之一,主要从事早餐谷物、方便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23年—2023年,k公司从新加坡关联公司采购并销售m集团某品牌的薯片。印度税务部门经检查,认为k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存在问题,拟从大额营销费用和薯片采购价格两个方面,对k公司进行纳税调整。

针对k公司的大额营销费用(具体为广告、营销和促销费用),印度税务部门认为,k公司出于开拓印度市场、明确品牌定位和提高业务收入等目的开展营销活动,其发生的费用显著高于同类独立企业愿意支付的范围。虽然k公司与m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并未签订与营销活动有关的合同,但是在实际开展营销活动时发挥了积极策划、支持和指导作用,k公司的营销活动使得境外关联公司受益,因此构成跨境关联交易。印度税务部门决定以“明线测试”方式,对k公司超额营销费用进行纳税调整,即选取2家可比企业,对k公司营销费用占收入的比例超过12.33%的部分不予列支。

针对k公司向新加坡关联公司采购薯片的行为,印度税务部门认为其采购价格不合理,违反了独立交易原则。为此,印度税务部门以k公司作为受测方,拟采用交易净利润法进行调整,选取了8家可比企业,确定息税前利润率为4.33%。但是,考虑到已就k公司整体营销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印度税务部门表示,可以认可k公司营销费用调整后的薯片采购价格。

对于印度税务部门做出的转让定价调整,k公司并不认同,上诉至孟买所得税法庭。

分析:

功能风险定位仍是核心判断因素

k公司认为,其营销费用均支付给印度境内的第三方企业,且均为在印度境内销售产品(包括k公司自行生产和采购自关联公司的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因此,k公司销售活动中涉及的营销活动不属于关联交易,相关费用不应被纳税调整。

在薯片采购这项关联交易中,k公司认为其扮演着市场开拓者的角色,需要做出所有关键决定,承担在印度市场运营的所有重要功能和风险。新加坡关联公司仅负责从第三方合约制造商采购产品,并以成本加成5%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k公司。因此,k公司认为应当将新加坡关联公司作为简单功能实体,选定为受测对象,以毛利÷(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作为测试指标,选择可比企业。

经可比分析,可比企业测试指标的平均值为50.07%,k公司的相关指标符合要求,此项关联交易无须调整。即使按照印度税务部门的意见,以k公司为受测方,由于相关产品的价值没有重大改变,最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是再销售价格法,参考印度税务部门选取的可比企业,k公司毛利率(47%)远高于可比企业的平均水平(17.09%)。

孟买所得税法庭基本认可k公司的主张。一方面,没有证据显示k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营销活动方面的合同,在缺乏明确合同的情况下,k公司支付给印度境内第三方的营销费用,不应构成关联交易。同时,印度法律中没有关于“明线测试”的相关规定,因此法庭不认可印度税务部门对k公司营销费用做出的纳税调整。另一方面,在薯片关联购销交易中,法庭认可k公司关于自身和新加坡关联公司的功能风险定位,也认可企业采用再销售价格法进行的补充测试结果。

提醒:

关注新的转让定价调整方式

在k公司的案例中,孟买所得税法庭基于法律没有“明线测试”规定,以及k公司与关联企业不存在营销活动关联交易合同的事实,否定了印度税务部门的纳税调整,但是这一理念在印度转让定价中多有体现。

比如,通过“明线测试”限定了企业需调整的营销费用范围,或通过对其他关联交易的调整实现对超额营销费用的调整等。印度作为判例法国家,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定结果存在差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印度公布的法院判决案例来看,既有像k公司的案例一样,被认定“明线测试”无效的情况,也有一些所得税上诉法庭、地方法院支持“明线测试”。

实务中,各辖区税务部门对大型跨国集团市场国成员公司发生的超额营销费用愈发关注。随着双支柱方案的推进,尤其是在金额a中营销及分销利润安全港、金额b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的简化转让定价方法推行后,可能会影响市场销售所在国税务部门的转让定价管理实践。

笔者建议大型跨国集团企业,及时关注所在辖区转让定价最新实践和新的调整方法,梳理共性问题、汲取经验,提前设计好业务流程和交易安排,尽可能降低涉税风险。当发生涉税争议时,可以根据不同业务情形和影响程度,合理选择不同的涉税争议解决方式。同时,建议企业定期评估跨境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风险,做好财务数据、跨境关联交易文档的准备和分析,以有效应对可能面临的转让定价风险评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

资本交易涉税案例显示:

设计一份好的税务方案很重要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5 作者:姜新录 吴健

开年以来,我国资本交易市场表现活跃。据同花顺数据统计,以首次公告日为准,截至2月9日,2023年内已有236家上市公司发布并购重组相关公告。笔者在梳理数百家上市公司的公开案例后发现,税务方案设计合理,不仅税费负担能降低,而且企业资本交易进程也会更加顺畅。

资本交易复杂性,决定税务方案重要性

资本交易,顾名思义就是对“资本”进行交易的行为。当今社会,资本作为一种能够带来收益的商品,广泛受到企业关注。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自己所拥有的有形和无形的存量资本,通过流动、组合、投资等各种方式进行有效运营,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增值。其涉税问题属于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非常规事项,甚至可以说是决定资本交易成败的关键一环。

与传统商品交易的“一买一卖”相比,资本交易要复杂得多,比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上市融资、并购重组、股票减持等诸多涉税疑难实务,都属于资本交易的范畴。由此,资本交易的税务问题,也给企业税务管理带来挑战和难度——不仅要考虑税务问题,还要综合考量会计、法律等诸多领域,对企业财税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既要精通税收业务,还须了解并购重组等资本交易操作实务,熟悉上市公司的运作流程等。

值得注意的是,资本交易的新型商业模式和创新经济行为层出不穷,相关税收政策不可能做到同步更新,实务中可能会面临税收不确定性问题。与此同时,资本交易往往以企业整体资产或产权作为交易标的,涉及金额较大,动辄数亿元、数十亿元,数百亿元的交易金额也不鲜见。复杂的涉税交易、巨大的涉税金额,企业提前做好税务方案设计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税务方案设计合理,诸多税费能减免

近年来,我国出台并完善了一系列支持资本交易的财税政策,基本涵盖了资本交易的方方面面。所得税方面,有企业重组及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增值税方面,有不征税政策;土地增值税方面,有暂不征收政策;契税方面,有免征政策等。

一些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需要开展资本交易,对公司股权架构及组织形式进行调整,为企业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对这些上市公司来说,合理适用我国现行并购重组税收鼓励政策,能够有效降低并购重组税收负担。新农股份的案例就很典型。

新农股份于2023年年底决定将分公司台州新农调整为子公司新农科技,即将台州新农精细化工中间体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新农科技,同时以台州新农的账面净值向新农科技增资,并由新农科技承接台州新农的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由于本次划转的资产中包含房产及土地,划出方新农股份会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划入方新农科技会涉及印花税及契税的税务处理。

在方案设计上,新农股份先以100万元货币资金,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新农科技,再以台州新农的实物资产,对新农科技增资9900万元。如此一来,在增值税方面,新农股份系将台州新农的全部实物资产以及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农科技,符合增值税不征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调整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划转,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划转双方暂时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同时,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可以适用投资的暂不征收政策;在契税方面,符合免征政策条件。

2023年7月,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台州新农注销,分公司变子公司调整完成。整体来看,本次调整仅有少量的印花税税收负担。新农股份以最低的税费负担,达到了最终的整合目的。

政策条件把握不准,涉税风险跟着来

税务方案牵一发而动全身。方案设计不当,涉税风险很大,资本交易阻碍重重,甚至会影响企业后续经营。

笔者注意到,实务中,一些上市公司就因为没有重视税务方案的整体设计,导致资本交易戛然而止。比如,2023年6月10日,甲公司在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其子公司拟以实物资产出资设立孙公司。但是,考虑到交易过程中的税费较高,甲公司暂缓了重组计划。再比如,2023年7月19日,a基金发布关于reits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决定终止反向吸收合并工作,原因为“实务操作存在较高税务成本”。

一些上市公司没有精准把握政策适用条件的细微之处,导致税收政策适用错误,影响资本交易的整体推进。上市公司乙公司在2023年11月30日公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了一起股权划转事宜。

2023年10月,为梳理公司股权架构,考虑日后资本市场规划,乙公司将旗下三家子公司的100%股权,无偿划转至b公司。由于划转前,乙公司系b公司的唯一股东,双方为100%直接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此次股权划转的双方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办理了纳税申报手续,本次划转合法合规。然而,在2023年1月,乙公司将其所持的b公司7%股权对外进行转让,并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

笔者认为,经过2023年1月这次股权转让,乙公司与b公司不再是100%直接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且此次股权转让,发生于股权划转完成后的12个月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该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已经发生变化,应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申报纳税。

还有一些企业采取不合规的手段,滥用所谓税收策划,后患无穷。c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为上市公司d公司的股东。在将所持d公司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5名自然人名下后,c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注销。由于在非交易过户过程中,双方均未合规办理纳税申报,2023年9月,税务稽查部门向其追缴企业所得税1.34亿元,并向已注销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追缴个人所得税8049万元。

无独有偶,拟上市公司p公司前身p有限公司曾开展低价转让股份的违规税务安排。此安排被一些自媒体曝光后,p公司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注意。p公司发布公告称,“已就股权转让过程中不进行税收筹划与税务局展开沟通”。此后,p公司称,根据最新要求,正在与税务部门沟通税款缴纳事宜。

从这些企业的教训来看,企业只有事前做好税收政策研究与税收成本测算,设计好税务方案,才能有效推进资本交易,实现最终的交易目的。

(作者:姜新录系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吴健系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干部)

在华设总部,涉税事项安排也应同步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5 作者:孔令文

【新闻回放】近日,上海举行第三十六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颁证仪式,上海市市长龚正为20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10家研发中心颁发证书。据统计,2023年全年上海新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60家,外资研发中心25家,累计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891家,外资研发中心531家。

近期,外资企业加入上海“总部朋友圈”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数量不断增加,既彰显外资对华投资的充足信心,又凸显上海作为中国乃至全球总部经济重要集聚地的地位。

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与上海不断完善健全相关政策紧密相关。2023年,上海修订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自2023年上海出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政策以来的第五次修订。此次修订不仅调整优化了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加强了对总部企业的支持举措,而且新增了“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这一鼓励发展的新类型,进一步激发了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企业的积极性。

结合笔者的经验看,跨国公司所设立的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等总部企业,通常承载着投资、管理等区域职能,是连接境外集团母公司与中国甚至亚洲区域相关主体的核心——这就意味着,总部企业在涉税管理上负有重要的职责,肩负着统筹区域内各主体涉税管理并对接境外母公司涉税事项的使命。基于此,相关企业在设立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等过程中,有必要着眼提出申请前和设立总部后的“全链条”,对涉税管理及重点事项进行系统性规划与妥善安排,从而既保障地区总部“落户”顺畅,又抓住中国市场广阔的发展机遇,促使业务实现更加健康长远的发展。

在提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前,相关跨国公司应妥善做好股权架构方面的规划与安排,避免产生较高涉税成本。《规定》对申请认定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均提出了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的要求。相关跨国公司应在满足该比例要求前提下着眼长远,尽可能保持股权架构的稳定性。倘若因集团战略调整等原因多次变更股权架构,极易引发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总部企业股权所带来的集团内高额税负问题。与此同时,相关企业也应做好投资架构规划,避免因集团整体决策形成总部企业向境外投资,再由境外被投资主体向境内项目公司投资的“中—外—中”架构,这样的投资架构可能带来重复缴税的风险。

在总部企业认定申请通过后的日常运营中,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做好关联交易管理。从实践看,总部企业,特别是新增的事业部总部,承担着区域内的产品、品牌、服务等发展职能,其与集团内各关联方之间的特许权交易频次和规模都比较高。在此情况下,相关企业务必坚守独立交易原则,强化转让定价管理,必要时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事先裁定。与此同时,总部企业扮演着统筹区域内各主体涉税管理、做好税务合规的重要角色。随着近年来“以数治税”快速发展,加之跨国公司在华实体数量、业务规模等不断扩大,跨国公司所设立的总部企业有必要加强税务数字化建设,通过数字化工具管理发票、规范流程,系统性提升风险防控及涉税管理质效,保障业务更好更快发展。

此外,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的目标,在于发展区域市场,实现更高的利润。近年来,为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应对疫情等因素带来的挑战、增强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中国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后,应注重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一系列利好政策,深度参与中国开放的创新生态,在与中国科创事业共同进步的同时,持续提升自身创新实力,这样才能保持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利润。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出台了针对性支持举措,其中不乏政府性补助,这也成为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利润的组成部分。对此,相关企业在享受政府补助红利的同时,须切实做好税务处理。具体而言,应认真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文件的要求,准确判断所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后续税务处理。相关企业切不可为了追求利润而忽视税务处理甚至弄虚作假,最终给自身业务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作者单位: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资本交易税务方案:合适的才是最好的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基于复杂的涉税交易和巨大的涉税金额,在资本交易之前做好合适的税务方案,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从公开案例来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十分重视资本交易中税收因素的考量和税务方案的设计,会在相关公告中披露税务处理的情况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情况。

“税务方案的设计,就好比一个量体裁衣的过程,合适的才是最好的。”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洋说,企业实际情况不同,资本交易的目的不同、方式不同,涉税情况也不一致,因此,企业在设计税务方案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胸中有沟壑,腹内有乾坤,提前做好税费成本的测算,比较不同方案之间的优劣,确定一个“最佳选项”。

一方面,资本交易税务方案的设计,要通盘考虑不同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情况。记者在采访后发现,在税务方案的具体设计中,如何利用好税收鼓励政策,有效降低税费成本,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是不少企业开展资本交易过程中首先考虑的问题。

孙洋告诉记者,目前,企业资本交易的方式比较多,例如股权(资产)收购和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合并、分立、“债转股”等,都很常见,而这些交易对应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税收鼓励政策大部分以递延纳税或免税为主。由于资本交易事项涉及金额大,递延纳税或免税可以有效缓解企业重组中的现金流压力。因此,建议企业在方案设计时,考虑适用税收鼓励政策的可能性,提前做好规划。

“失之毫厘,差之千里。企业还要重点关注不同政策之间适用条件的不同。”长期研究资本交易税收问题的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干部吴健说,纳税人在设计税务方案时,须同时考虑不同税种的税务处理,不能顾此失彼。举例来说,企业如果进行非货币资产无偿划转,在税务方案设计时就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契税等税种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土地增值税方面并没有专门针对这一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如果企业划转中涉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在划转前,就要测算好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另一方面,税务方案的设计,还需综合考虑税务因素与非税因素,整体考量资本交易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资本交易税收专家姜新录在梳理大量上市公司资本交易公开案例后发现,税收是企业资本交易过程中考虑的关键因素,但并不是唯一因素。其他非税因素,也可能会导致企业资本交易方案无法真正落地。

上海x公司就曾因为多重因素,导致股权转让交易终止。2023年12月22日,上海x公司发布《关于终止全资控股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的公告》。公告中称,2023年12月9日,其全资子公司g公司与j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合作协议》,约定g公司向j公司转让持有的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6亿元。《股份转让合作协议》签署后,双方及时设立了共管账户,但相关交易方案始终未能得到土地监管部门的明确支持,加之其他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协议项下主要内容至今尚未履行。2023年12月21日,经g公司与j公司审慎协商一致,决定以《约定书》方式终止前期签订的《股份转让合作协议》。

顾此莫失彼。姜新录说,企业在开展资本交易时,应考虑其他法律法规的影响,综合考量税务方案的可操作性。以企业重组为例,企业在方案设计环节,还须综合考虑重组后企业的商誉或品牌问题,与企业资产相关的专属经营资质能否办理变更或转移手续问题,重组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重新认定问题,股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能否顺利办理权属过户问题等。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资本交易是特别专业的领域。由于“不懂”,一些企业不经意间酿成了涉税风险,导致交易进程受阻。姜新录说,资本交易的税务方案设计不当,给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税费成本直线上升这么简单。对上市公司来说,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社会形象;对拟上市公司来说,如果税务违法违规严重,构成实质性障碍,甚至可能影响其上市进程。“总而言之,合规,是企业资本交易税务方案设计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底线。”姜新录说。

【第6篇】中国税务会计师网

2023年税务师考试已经结束,

但是查分的心情越来越澎湃!

有小伙伴直言:考完后思想压力一点没有放松,

估计是要等成绩出来了!

那么,何时可以查成绩呢?!▼

我们先来看看官方是怎么说的?!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通知:

考试结束后约30个工作日

可查询税务师成绩!

其实,关于“查成绩”,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已经发出通知!据《2023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考试结束后约30个工作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考试成绩查询公告,考生登录“网报系统”可查询考试成绩,打印成绩单。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另行公告。

那么,往年查成绩时间是何时呢?一起来看下!

年份

成绩查询时间

公布成绩查询日期的时间

2017

2023年1月2日

2017-12-29

2018

2023年1月2日

2018-12-27

2019

2023年1月3日

2020-01-02

2020

2023年12月15日

2020-12-08

2021

约考后30个工作日

2023年税务师成绩将在约考后30个工作日公布,那我们有理由相信成绩可能会在12月下旬公布!

你觉得会在哪天出成绩呢?

文章来源:中华会计网校注册税务师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7篇】中国税务居民

问题描述:

问:我公司想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吗?

答: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办理,受理通过后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涉税文书查签】下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为合伙企业,则不能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申请开具,应以合伙人的名义申请。若合伙人为企业,则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若合伙人为自然人,则请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

二、证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

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页面。

四、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五、事项办理—涉税文书查签,下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为合伙企业,则不能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申请开具,应以合伙人的名义申请。若合伙人为企业,则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若合伙人为自然人,则请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相关文章导读:

【第8篇】中国税务制度

小编今天学习了“税法”,

总结了一些最简洁的归类法,

现分享给大家,

了解层次浅懂“税”

我国现行税收,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六类

它们是:货物与劳务类资源税类所得税类特定目的税类财产和行为税类关税类

pa:1 // 商品劳务税制度

它们主要在生产、流通服务领域中发挥调解作用。

1..增值税

消费型/收入型/生产型

制造业:17%→16%;

交通运输、建筑等:11%→10%;

购进用于生产、加工:16%→12%;

无形资产:6%

增值税收入占全部税收的60%以上。

2..消费税

共:25个征税项目(21个实行比例税率;4个实行定额税率);

共:13个档次税率,最低3%,最高56%;

卷烟批发:5%→11%;

普通化妆品:0%;

高档化妆品:30%→15%

pa:2 // 资源税制度

它们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极差收入发挥调解作用。

1..资源税

164个税目,涵盖所有已开发的矿种和盐;

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按月或季度申报。

2..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城市:1.5~30元/㎡;

中城市:1.2~24元/㎡;

小城市:0.9~18元/㎡;

县、镇:0.6~12元/㎡。

(根据繁荣程度)

pa:3 // 所得税制度

对所有已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

1..企业所得税

税率25%;

符合条件的小微利:20%;

重点扶持高新技术:15%。

2..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3%~45%;

经营所得:5%~35%;

利息、股息、红利、租赁、转让、偶然所得:20%。

pa:4 // 特定目的税类制度

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解作用

1..城市维护建设税

市区:7%;

县城、镇:5%

更小的地方:1%

2..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超过扣出项目金额<50%:税率30%;

50%~100%:税率40%;

100%~200%:税率50%;

>200%:税率60%

3..车辆购置税

税率为10%,按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

4..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

人均耕地<1亩:10~15元/㎡;

1~2亩:8~40元/㎡;

2~3亩:6~30元/㎡;

>3亩:5~25元/㎡。

5..烟叶税

(收购烟叶的)税率20%。

pa:5 // 财产和行为税制度

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解作用

1..房产税

按房产余值:1.2%;

房产租金:12%;

个人按市场价出租:4%。

2..车船税

6大项目;

各税目的年税额度每辆36~5400元不等;

自重(净吨位)3~60元/吨;

游艇每米600~2000元。

3..印花税

购销合同:0.3‰;

加工承揽:0.5‰;

财产租赁:1‰;

借款合同:0.05‰

权利、许可每件5元。

4..契税

出让、出售、赠与、互换

3%~5%

pa:6 // 关税制度

国家对出进本国国境或关境的应税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1..从价计征

完税价格乘关税税率

2..从量计征

货物数量乘单位税额

end

【第9篇】中国税务网网上厅

疫情防控期间急需去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缴费相关业务怎么办?急需领用发票怎么办?税控盘锁死了怎么办?来看市税务局的解答↓

一、疫情防控期间急需去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缴费相关业务怎么办?

答: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纳税人、缴费人如需办理相关涉税缴费业务的,尽可能选择通过网上办理,减少前往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自4月1日起,全市办税服务厅均实行值班值守制度,持续采取先收后办等措施,为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缴费急需业务。

二、疫情防控期间急需领用发票怎么办?

答:关于目前物流配送发票业务,市税务局已积极协调邮政部门,尽力争取早日恢复发票专业配送服务。自4月1日起,全市办税服务厅均实行值班值守制度,并提供发票领用预约服务。为减少到厅后等候时间,纳税人可在符合当地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管理规定前提下,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领+上门取票”模块,按流程获取网上申领发票提货单后,再至“大厅预约—上门取票(本区申领)”模块申请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用业务。如果需跨区领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领+就近取票”模块选择办税服务厅进行预约领用发票。

三、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有什么疫情防控具体规定?

答:到办税服务厅后请配合做好防疫工作,按要求扫“场所码”、戴好口罩、测体温、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如办税服务厅仍处于封控管理中,则纳税人、缴费人不进厅,由大厅工作人员收取资料代为办理。如办税服务厅解除封控,则纳税人、缴费人进厅后应遵守“一米线”、间隔就坐等防疫规定。

四、疫情防控期间税控盘锁死了怎么办?

答: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市税务局已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如果由于连续输入5次错误密码导致税控设备锁死,需要携带税控设备到大厅解锁,请先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拨打税控设备服务商电话咨询。

五、疫情防控期间急需开票怎么办?发票不够用了怎么办?

答:若纳税人可以取得税控专用设备,市税务局已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如纳税人有特殊需求,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12366热线进行咨询。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数量和限额。

六、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完成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可以正常通过etax和电子税务局平台进行申报,如果没有ca证书,可以尝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

七、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进行发票勾选确认?

答:1.若税控设备在纳税人手中,则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正常勾选;

2.若税控设备不在纳税人手中,但是纳税人有ca证书,则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跳转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3.若纳税人既没有税控设备也没有ca证书,则可以由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已经过实名身份认证的)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跳转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4.如果因条件限制都无法实现,纳税人纳税申报前,均可进行勾选确认。

八、发票勾选延期了吗?怎么选到3月所属期?

答:纳税人无法按期完成勾选确认的,可以通过延期勾选或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实现之前所属期勾选确认,具体操作详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xgxz.html)。

【第10篇】中国税务报官网

自 8月14日《中国税务报》网络报触屏版推出以来,很多网络报用户表示,在手机等移动设备上看《中国税务报》很方便,阅读体验大大提升。

《中国税务报》网络报是中国税务报社为探索多平台数字化阅读而运营的网上电子刊物,于2023年底正式开通。为突出新闻的时效性和阅读的便捷性,网络报采用数字化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与纸质报同期出版发布,用户可在第一时间阅读原版原样的当期《中国税务报》,还可查询、检索《中国税务报》创刊以来的内容。

在《中国税务报》网络报开通九年之际,中国税务报社对网络报进行了改版。在坚持“原汁原味”阅读原则的基础上,新版网络报按照全新的报纸杂志化的设计理念,采用明快活泼的色彩搭配,保持原有的往期查询、版面导航、全文检索等功能不变,并简化了读者购买流程,支持网上订阅方式,方便读者订阅。

同时,新版网络报推出了符合移动阅读需求的触屏版,读者可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ctaxnews.net.cn,就可随时随地阅读当天出版报纸的前4版。读者要阅读当天报纸的后4版,以及阅读往期报纸,需要订阅《中国税务报》网络报。

近期,有不少读者来电询问,如何订阅、使用《中国税务报》网络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中国税务报》网络报有两种订阅方式,一种是在线订阅,登录www.ctaxnews.net.cn网站,按提示在线购买;一种是购买《中国税务报》网络报阅读卡,激活后即可阅读《中国税务报》网络报。具体流程见图一:先完成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激活阅读卡。

图一

用户每次阅读都需要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ctaxnews.net.cn,以及用户名和密码吗?没这么麻烦。用户打开《中国税务报》网络报后,可以在手机屏幕上添加《中国税务报》网络报快捷图标,实现点击即登录,具体操作见图二

图二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11篇】中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

【“走出去智库”(微信id:cggthinktank)】

走出去智库观察

从1月份开始,中国高净值人群关注的crs(通用报告准则)进入“实操期”,按照时间表,2023年9月将是中国与海外国家首次交换净值600万元以上个人金融账户信息的“大限”。

这事关财富人群海外资产配置的诸多敏感问题: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101个国家和地区的账户信息将被税务机关清楚掌握。

走出去智库认为,crs的核心关键词是税。在未来全面征管的国际环境下,之前以避税为目的,将资产转移到国外的企业和个人,其资产涉税风险需要高度关注,如何通过交易结构安排合理规划是应对税务危机的方向。

crs是怎么来的?为何目的?具体到实际操作有哪些影响?哪些人群要注意规避风险?

走出去智库今天分享智库合作伙伴、中税国际的一篇实务文章,供中国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参考。

要点

1、crs要求系统性及定期性的情报自动交换,以使纳税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家自动分享纳税人在境外金融机构中的各类财务信息,如股息、红利等。

2、crs下,高资产人士在他国的相应资产状况将被多国共享;投资收益有可能被双重纳税;国外学生的父母赠与资金,相关信息有可能分享税务信息。

3、crs生效之后,对于海外高净值人士而言,如果信息不正确披露或没有披露,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罚款、诉讼,甚至资产可能被冻结;对于机构而言,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还有可能面临商业信誉下降的风险。

正文

文/中国国际税务研究院

随着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落地,又一个比较火爆的词在高净值人士的圈子传播:crs。

crs是怎么来的?为何目的?施行国家范围?具体到实际操作有哪些影响?有哪些潜在风险?哪些人群要注意规避风险?如何应对?

1、哪些国家和地区参与了crs

2023年2月13日,应g8和g20国集团要求,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了创建全球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新准则:crs(通用报告准则)。crs是一套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和申报的标准,为推动国际税收事务而制订出的一套有关国际税务情报自动交换的新标准。

其本质是为了全球性的抵制偷税漏税而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自动报告财务信息。参与其中的某国政府便可通过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取得该国纳税义务人在其他国家的金融账户往来、余额及利息等信息。

尽管crs是仿制美国的fatca基础上创建的,但其报告的数据要求不同,报告的信息量更大。fatca和crs的出现改变了国际税务领域传统情报交换的做法,其实质已从传统的自动情报交换变为信息强制披露。这是国际间信息获取、情报交换出现的值得重点关注的重大转向。

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其在海外的资产将不再隐蔽,并且极有可能被各国的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

截至2023年7月,已有101个国家确认了他们根据crs实施自动交换信息的意向,其中的54个国家已经决定将从2023年开始申报,剩下的47个国家将从2023年开始申报。

2023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的管辖区(早期实施地区)——

安圭拉,阿根廷,巴巴多斯,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库拉索岛,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格陵兰,格恩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泽西,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蒙塞拉特岛,荷兰,纽埃,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舌尔,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

2023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的管辖区(较晚实施地区)——

中国,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群岛,伯利兹,巴西,汶莱,加拿大,智利,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加纳,格林纳达,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科威特,中国澳门,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新西兰,卡塔尔,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萨摩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马丁岛,瑞士,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瓦努阿图。

crs参与国或地区还在持续增加,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的范围与执行力度正逐渐扩大。

2、crs关键词:税

crs要求系统性及定期性的情报自动交换,以使纳税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家自动分享纳税人在境外金融机构中的各类财务信息,如股息、红利等。

与此同时,全球司法管辖区将每年从各自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收集纳税人(包括个人和机构)的税收情报;如果某国银行或金融机构拥有其他国家公民或企业名下的账户,该国有义务将这些情报批量自动提供给纳税人居住国。

“金融机构”是一种广泛定义,包括银行、某些集体投资基金、保管人、经纪人、某些保险公司和专业信托公司。不仅仅是以非居民个人的名义持有的明显账户需要报告,还有那些由这些人通过信托或基金控制的,以及由作为被动投资工具的公司控制的那些账户也需要报告。

crs的签署主体以及实施主体是各国的税务机关,其关键词就在于——税。在crs背景下,税务机关将采用电子化、自动化的方式来自动交换信息。其目的是要求a国的金融机构识别出在a国持有但属于b国的税务居民的金融资产,并将这些资产报告给b国。然后,b国会查看该税务居民是否已为这些资产报税,且是否已支付由这些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及所得的所有税项。

举个简单例子,如果中国的税务居民在英国的银行有一个投资账户,该银行则需要识别账户所有人或控制人的税务居所,并向英国税务部门提供账户余额信息,以及账户产生的收入及所得。英国税务部门会把这些信息提交给中国税务部门。此类交换每年执行一次。crs的出现已经改变了这个世界纳税人信息获取和交换的手段、方法、机制。

3、财富“裸奔”,对国外华人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

1、针对高资产人士在某国的相应资产状况将被多国共享。只要不是该国公民,在该国的相应存款、银行账户信息,将被有条件分享给中国政府税务机关。包括那些以游客身份在海外开户并转移资金和资产到当地金融机构的中国富人们。

2、在某国产生的投资等收益,有可能被双重纳税。

3、在某国的学生,如果父母赠与大量资金,相关信息有可能分享相关税务信息。他们可能在海外(协议签署国成员)为孩子开立账户并有存款;他们可能在海外(协议签署国成员)为孩子购买相关信托、保险等金融产品,但无法交待资金的交税情况。

4、一部分海外华人为了逃税,之前把部分资产放在中国亲属(非该国税务居民)名下以达到少缴税的目地,资产将被有条件分享给中国政府税务机关。

总的来说,crs将影响全球私人财富结构的所有配置。

首先,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或其设立的海外公司的银行户口将受到影响。其次,海外保单、海外家族信托也属于信息交换的范围,即使资产被信托持有,但仍然属于申报的内容之一。

过去的高净值人士往往会选择离岸地来设立信托、私人基金会,因离岸金融拥有在岸金融无法比拟的优点,如税收低或者零税收等等。但在crs的新形势下,如果离岸地属于加入crs的司法属地之一,那么离岸金融工具也将作为信息而被申报。一些高净值人群想通过离岸金融来达到隐匿资产、逃税、避税,将逐渐变得不可能。

crs生效之后,对于海外高净值人士而言,如果信息不正确披露或没有披露,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罚款、诉讼,涉及欺诈、造假、逃税的,资产可能被冻结;对于机构而言,若忽视crs而径直为投资者提供海外金融产品导致相关后果的,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等,其次还有可能面临商业信誉下降的风险,或被吊销执照,最严重的后果还可能要负一定刑事责任。

来源:中税国际,有节选

机构简介

中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中税国际”)是税务咨询行业唯一的国有独资企业,于1992年成立。目前已为国内外数百家中大型企业提供了专业服务,分支机构和合作机构遍布全球主要经济区。

中税国际服务范围包括:“走出去”服务、转让定价策略分析、转让定价调查防御及纠纷解决、预约定价安排、非居民企业涉税服务、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情报交换)服务、前沿税务培训、高净值人士税务管理等等。

中税国际·国际部是中税国际承载和配合国家“引进来”、“走出去”和“一带一路”等对外战略的主要部门,拥有深远的国际智囊背景、广泛的政府和商业资源,协助中国政府“走出去”配套服务,帮助企业税收合规与安全。

走出去智库全球领先的税收筹划、法律、投行、项目估值、银行保险、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公共关系专家可以为中国企业和投资者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如果您对如何应对crs有兴趣,可给我们(cggthinktank)留言 “公司+姓名+职位+手机号码+企业邮箱+税收筹划”,获得专家帮助。

走出去智库(cggt)

不谈大道理,只讲干货。国内外一流投行、法律、会计、风险管理、银行/保险、品牌、人力资源、估值、境外信息情报和数据管理9个领域的专业人士联袂。走出去一站式专业实务和数据信息平台,企业跨境投资并购智囊团。更多信息请访问:www.cggthinkt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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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中国税务报网络版

“高产”绣花机背后的秘密

2023年11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曹陈玮 周舒洁 本报记者 虞立教 文/摄

厂区工人稀少、购买高价原料、产量猛增却不咋耗电……涉案布品企业产销蹊跷,疑点重重,“高产”绣花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近期与警方携手破获一起虚开骗税大案。办案人员经过调查证实,以李某山为首的违法团伙,控制5家布品企业,通过虚增产能、虚假出口方式共骗取出口退税1.1亿元。目前,涉案违法嫌疑人李某山、周某、孙某、王某等5人均已落网,案件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工人少,耗电低,产能高——

这家布品企业有古怪

2023年12月,第一稽查局收到来自风控部门的一条违法疑点信息:布匹出口企业绍兴j绣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存在短期出口额异常增长、原材料成本和电耗与产能不匹配等疑点,具有涉税违法嫌疑。

收到信息后,第一稽查局检查人员迅速利用征管软件等工具,对该企业情况进行初步分析了解。

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某,企业主要从事绣花布等布品的生产销售及出口业务。企业成立后布匹销售额迅速增长。2023年,企业销售额为750多万元;2023年销售额增长1倍,达到1900多万元;到2023年时,销售额进一步猛增到 6100多万元,并且其中大多数销售额为出口外销。

为了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进一步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检查人员决定以日常巡查为名,对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生产场地为租用当地的产业园,面积约1000平方米。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是16台绣花机,现场只有寥寥几名生产加工人员,厂房内没发现原材料和产成品库房,厂区地面上只零散地堆放着一些绣花布。

核查中,检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并不是法定代表人高某,而是在现场的一名叫李某山的人员。

检查人员随后核查了企业的账簿资料和生产经营情况,发现不少疑点。其一,该企业主要原材料之一的混纺纱线的采购价格比行业平均水平高两三倍,这些开具发票的原材料供应企业均为山东的几家绒线公司。在服装布品出口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如此高的原材料价格,必然导致产品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下降,企业为何要采购高价原料?这并不符合行业企业经营常规。其二,能耗数据显示,该企业2023年用电量为34.68万千瓦时,销售额为750多万元。2023年销售额猛增到 6100多万元,增长8倍,但生产所耗电量却只有 43.75 万千瓦时,耗电量与企业产能增长幅度明显不符。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企业负责人李某山反复向检查人员表示,企业生产经营没有任何问题。近几年,虽然布品出口竞争激烈,但一来企业在境外有优质客户,二来企业采购的原材料纱线虽价格偏高,但这些纱线含羊绒,用它们生产的产品,品质非常好,所以销售得很快。目前,企业绣花布1年能生产销售300多万米。由于产品供不应求,因此企业没有专门的仓库,生产出来就暂时堆在厂房,很快就卖了。

这些情况是真实的吗?检查人员现场随机选择了一台绣花机,进行产能实测,结果显示,这台绣花机1小时产能为18米。

现场核查结束后,检查人员根据实测结果对该企业产能进行推算。在该企业没有外购成品转卖或者委托加工的情况下,即使16台机器24小时连轴转生产简单花型绣花布,企业年产量也只能达到200多万米,根本达不到300万米的产量。

综合企业生产现场状况、产能核算结果,以及原材料和电量能耗等方面的调查情况,检查人员认为,j公司存在投入产出不匹配等多处疑点,具有虚假生产、骗取出口退税重大嫌疑。于是,第一稽查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对j公司立案调查。为防止税款损失,该局通知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暂停该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

追票流,核账户,辨人员——

关联线索“拽”出团伙隐匿企业

专案组对涉案企业和人员情况进行了针对性分析。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认为,如果企业存在骗税违法行为,那么其原材料采购等活动必然虚假,必然存在虚开等违法活动。于是,他们决定从企业资金流核查入手,寻找j公司违法证据。

办案人员与金融机构协作,依法调取j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并核查涉案人员李某山的个人账户情况,发现其名下竟然有18个银行账户,这些个人账户近3年的银行流水数据多达数千条。在对大量数据信息分析筛查后,办案人员发现大量资金流具有一个相同特点:j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将“货款”转账给山东、河北等地上游企业后,时隔不久,李某山的个人账户便会收到名为孙某、李某、岳某、刘某等外地个人账户转来的金额相近的资金。

专案组判断,李某山个人账户收到的这些钱,很有可能是涉案企业与上游企业间的回流资金。但限于核查权限等原因,专案组无法获取上游开票企业对公账户的全部流水信息,因此一时无法验证这一判断。

为此,办案人员从j公司上游企业中,选取位于山东、河北的交易金额和回流嫌疑较大的3家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请他们协助调查。

不久,三家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相继回复:被查企业中两家企业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另外一家位于山东郓城县的fd公司,虽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其开票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情况不符,涉嫌虚开发票,当地税务机关正对其进行核查。

fd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该公司对公账户流水显示,fd公司每次收到j公司“货款”后不久,均会将资金转账给孙某——此人与经常向李某山个人账户汇款的孙某为同一人。

调查发现的这条资金线路,证实j公司与上游企业间存在资金回流,验证了检查人员之前的判断。

办案人员在梳理郓城fd公司协查信息时发现,该企业还曾为4家位于绍兴的名为bx纺织公司、zy绣品公司、xs针纺公司和th纺织公司的出口企业开具过发票。这引起了办案人员的警惕,这些位于绍兴的受票出口企业是什么情况?

于是,办案人员对郓城fd公司下游的这4家受票企业进行了关联调查——这4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与涉案的j公司竟然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他们发现,这4家企业不仅与j公司经营业务和出口产品雷同,而且截至办案人员调查时,已累计从税务机关获得出口退税9000余万元。

综合各项调查信息,专案组认为,5家绍兴出口企业具有受控于同一违法团伙、从事骗税违法重大嫌疑。

鉴于案情重大,为尽快查明涉案企业违法活动,掌握违法团伙违法事实,将他们一网打尽,第一稽查局按照税警协作机制,迅速向公安机关通报了案情,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对5户企业立案调查。

查采购、查资金、查出口——

揭开花布高产旺销“猫腻”

联合专案组研讨案情后,决定兵分三路,分别对涉案企业资金流、票流、出口业务和上游开票企业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以获取其违法证据。

办案人员利用发票数据分析软件、资金查控系统等工具,对5家涉案企业的经营信息、进销项数据、银行流水等进行了深度核查和追踪,发现这5家企业的上游开票企业高度重合,并且多数位于山东、河北等地。在对5家涉案企业和上游企业的对公账户,以及与这些账户有资金往来的个人账户实施核查后,办案人员从数万条繁杂的资金流水信息中,最终发现了涉案企业资金流转的玄机:上游开票公司对公账户收到5家绍兴涉案企业“货款”后,不久即会转出到李某、岳某、宁某、刘某等人员的个人账户上,随后这些个人账户在减除一定比例疑似开票费的资金后,均会将其余款项汇至名为周某、孙某和王某的几个个人账户,并最终转回李某山等5家涉案企业人员账户,完成资金回流。

不久,山东、河北等地的12家上游企业的协查和外调结果也陆续传回。调查结果显示,这些上游开票企业,除郓城fd公司外,其余均为走逃失联状态。

在资金核查组获得突破的同时,分赴上海、宁波等地调查涉案企业出口业务的办案人员,也有所斩获。

办案人员调查多家涉案货代公司、船运公司后,发现j公司等5家涉案企业提供的退税备案报关单、提单中的信息,与相关船运公司货品底单中信息完全不同,船运公司实际出口的布匹等产品根本就不是来自j公司等5家企业。

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5家涉案企业“买单配票”的违法事实逐渐清晰。

与此同时,联合专案组根据各项调查发现的线索信息,对李某山、周某、孙某和王某等5名违法团伙核心人员进行了全方位布控追踪,并取得了该团伙从上游企业暴力虚开发票、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大量证据。

收网时机到了!联合专案组经过周密部署,于9月6日在多个地区同步实施收网抓捕行动,李某山、周某、孙某、王某等5人无一漏网。李某山等违法人员到案后,对其虚开、骗税的违法活动均供认不讳。

经查,李某山、周某、孙某、王某等5人结成违法团伙,在2023年—2023年期间,控制绍兴j公司等5家纺织品出口企业,虚构绣花布匹生产业务,涉嫌从上游企业取得虚开发票7000余份,涉及金额近8亿元;通过虚假出口,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约1.1亿元。目前,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严谨细致 有疑必查

2023年11月22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黄中江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团伙式骗税案件。违法分子以具有部分真实业务的绣花布生产企业为工具,采取虚开发票、虚增产能、虚假出口的方式,骗取大笔国家出口退税,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性质恶劣。

本案的查办,为其他地区税务机关打击团伙类型的虚开骗税违法活动,提供了借鉴经验。

善于挖掘违法线索,以点带面,明确案件性质和办案方向。本案的初始调查并不顺利,办案人员循着票流和资金流线索,对涉案出口企业的上游企业实施重点调查时,发现受调企业大多已走逃失联。在此情况下,办案人员并未气馁,继续追查上游疑点企业资金流,并最终锁定了上游疑点企业与涉案企业的资金回流证据。尤为可贵的是,在核查发现这家上游企业还曾向绍兴4家出口企业开具过发票后,心思细密、有疑必查的办案人员没有轻易放过这条线索,对4家受票企业进行了关联调查——由此,发现了涉案团伙操纵的其他违法企业。可以说,办案人员细致、严谨的核查工作,对于本案违法性质的判断、案件规模的确定、调查突破口的正确选择,以及案件的快速侦破,均起到重要作用。

税警紧密协作,充分利用数据信息等资源,增强打击合力。本案中,税警双方深度合作,协同运用警、税双方大数据平台和信息化办案工具,全面采集涉案企业人员、票流、资金流、业务流等信息和线索,通过集成分析、准确筛分和分类追踪,最终查清了违法链条、确认了违法事实,并精准锁定了多名涉案团伙嫌疑人,最终使案件顺利破获。因此,在查办虚开骗税案件尤其是团伙类型违法案件过程中,税警双方应紧密携手,在信息交流、人员合作、办案步调和工作程序等方面同频共振,使办案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为案件的快查速办创造条件。

对税务行政处罚是否考虑主观因素的思考

2023年11月22日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邵桂根

核心观点

●相关司法判例指出,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系认定偷税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

●建议对行政定性偷逃税,规定主观故意要件并辅之以正列举方式,但正列举要留有余地。

●建议增加对纳税人非主观故意因素造成税款损失进行处罚的规定。

一段时期以来,对于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存在不同看法。

我国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该法2023年、2023年、2023年三次修订都保留了该条款核心内容。不少人据此认为,只要当事人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机关就应当给予其行政处罚,无须证明其违法的主观因素。有的人则认为,只应当对故意违法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在笔者看来,2023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原规定行政处罚不考虑主观因素的基础上,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条款作为例外,给当事人提供了证明无主观过错的机会,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因素。这为消除税务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因素的争议和下一步修订税收征管法完善有关处罚规定提供了参考。

税务行政中对偷税行为处罚的争议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范本》,明确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共有38项。其中,规定需要税务机关证明纳税人主观过错的有4项,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和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以及以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违反纳税担保规定;间接规定需要证明主观过错的有1项,即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践中,有关各方对税务机关实施上述5个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多没有异议;对除偷税以外的其他32项税务行政处罚无须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基本也没有异议;但对偷税的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存在争议。

其中,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列举的两类偷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主观过错要件争议最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行政实务中,对于其中“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具有明显主观因素特征的偷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证明其主观因素基本没有争议,但对于“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的偷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因素,存在较大争议。

理论和司法等层面的观点和实践

从理论研究来看,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处罚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只要具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机关即可实施行政处罚。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行政处罚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尽可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国际层面来看,美国、印度、韩国等国相关法律规定逃税需要主观故意要件,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则规定不需要主观故意要件。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01年—2023年的相关司法判决,发现这一时间段内大多数法院认为,偷税行为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仅有部分法院认为偷税要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

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明确认定偷税需要考虑主观故意因素。之后,基层税务机关的相关案例基本均考虑行政相对人主观方面的因素。

在2023年北京某油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区国税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系认定偷税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成为偷税认定领域司法实践的分水岭,司法相关判例也开始清晰统一,要求“认定偷税须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建议完善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

为统筹处理好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维护纳税人权益、执法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时对相关条款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税务行政处罚以不考虑主观因素为原则。考虑到税务机关执法权力有一定限制,证明纳税人“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因素,存在取证难度大、耗时长等实际问题,行政执法效率难以保障。因此,建议税务行政处罚原则上不考虑纳税人的主观因素,但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除外。

二是明确对偷逃税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考虑主观因素。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在做好与刑法衔接、将“偷税”改为“逃税”的同时,考虑到偷逃税案件多发以及税务执法权限有限等实际情况,对行政定性偷逃税规定主观故意要件并辅之以正列举的方式,但正列举的方式要留有余地,避免不能穷尽现实中所有的偷逃税情形。

三是增加对纳税人非主观故意因素造成税款损失进行处罚的规定。目前,税务机关在查处不少偷逃税案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过程中,取得当事人主观故意证据困难重重。建议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修订,并将其作为单独一条,修改为“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纳税人具有不缴少缴税款后果,且纳税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进行行政处罚,但处罚幅度适当低于偷逃税处罚的倍数。同时,为最大限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制定后续联合惩戒措施时,明确有该情形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谁优先受偿?

2023年11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杨琳

核心观点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

●在一般债权清偿程序中,经公告的发生于设定质押前的税收债权,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受偿。

随着法院加大强制执行力度,近年来,司法拍卖不动产用于清偿债权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清偿中关于民事债权优先还是税收债权优先的争议越来越突出。笔者研究案例认为,出现这类争议往往是因为争议的一方对税收优先权的认识存在误区,没有厘清有关法律规定的内涵和区别。

税收优先权和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税收优先权原则。该法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税务执法人员通常依据有关规定,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只要确定税收债权的发生时间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发生时间,就主张税收债权优先受偿。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税收优先权的明确规定,对于税收优先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实现及如何实现,一些法院有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一些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它是否属于该条中的债权人以及该条中的优先权是否包含税收优先权,有待明确。有法院认为,税收优先权仅适用于税收行政执法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应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执行的有关程序。

下面笔者结合案例,从不同方面分析税收债权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权选择。

企业破产程序中两种债权的受偿顺序

案例:2023年5月,甲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主管税务机关d税务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100万元,乙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0万元,并称该笔债权对甲公司的某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已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就该不动产的处置收益优先受偿。后该不动产拍卖仅取得收益150万元,由于甲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分配,d税务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提出,因有关税收债权的发生时间早于甲公司设定抵押的时间,应优先于乙公司债权受偿。乙公司则表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作了特别规定,明确“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乙公司的债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

本案例争议焦点为:关于税收优先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表述存在冲突,那么,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谁优先受偿?

笔者认为,在破产程序中,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分析如下:

《企业破产法》与税收征管法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位阶相同。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有关文献将“一般规定”解释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将“特别规定”解释为“相对于一般规定而言调整范围较窄的法律规范”。对照来看,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调整的是一般状态下的税收债权和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涵盖了企业破产情形和正常经营情形,应属于一般规定;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调整的是企业破产情形下税收债权和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应属于特别规定。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无论税收债权产生时间先后,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都优先于税收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受偿。

一般债权清偿中两种债权的受偿顺序

案例:2023年9月,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将某不动产抵押给b公司,当月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2023年5月,因a公司无法偿还b公司的债务,b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不动产被法院强制处置,取得收益1500万元。b公司因对该不动产享有抵押权而获得优先受偿权。但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c税务局向法院提出,税收债权应优先受偿,理由是:c税务局在2023年就对a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于同年7月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税款700万元,但a公司一直未缴纳(税务局未发欠税公告)。由于该税收债权发生于a公司设定抵押权之前,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优先于b公司有担保债权受偿。此外,处置该不动产产生应缴税费200万元,属于共益费用,也应优先完税。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未经欠税公告的税收债权,虽然产生时间早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产生时间,能否优先受偿?二是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是否构成共益债务而优先参与债权分配?

笔者认为,未经公告公示的税收债权,不应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

从民法角度看,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属于物权。税收债权系公法之债,但其效力趋同于民法之债,税收债权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关系,实际是债权与物权的关系。物权是绝对权,物权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而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债权通过公示,可突破相对性,效力范围及于第三人,产生类似于物权绝对性的法律效果。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及第四十六条的“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的规定来看,立法机关有意通过有关法则调整税收优先权、担保物权、税收债权公示之间的关系。本案中,税收债权的发生时间虽然早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发生时间,但由于税收债权未经公示,未产生物权化的效力,不应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否则会侵犯担保物权人的合法利益。

实践中,税务机关应重视欠税公告,完善欠税公告机制,避免在未来主张税收债权优先受偿时因公示力不足而无法对抗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

至于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笔者认为不应作为共益债务而优先于其他债权完税。具体应区分情况,如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规定已明确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可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但如果企业在正常经营中,处置其不动产仅使其发生了纳税义务,并不立即产生缴纳税款的义务,应由企业在不动产被处置后的纳税申报期内自行申报缴纳。现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也未明确,法院执行阶段处置资产产生税费为共益债务而应优先于申请执行的债权参与处置资产分配。从前述税收债权公示角度看,本案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也不应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参与处置资产分配。

〔作者系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第13篇】中国税务图标

税收事业是中国***百年奋斗历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党百年来,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扬帆远航、行稳致远,助力社会经济发展成效明显。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回顾税收发展历程,笔者认为,可以从历史维度、实践维度、价值维度、发展维度、文化维度五个方面来学习领悟党领导下的税收改革发展历史。

从历史维度看:

税收的政治属性始终如一

百年来,党在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奋斗中,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审时度势提出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措施和主张,对促进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领导始终如一贯穿税收改革发展全过程,税收体现了鲜明的政治属性。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税收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税收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立足新发展阶段,必须树牢税务机关是政治机关意识,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坚定不移向党中央看齐,认真对标对表,及时校正偏差,把对党忠诚根植于心、践之于行。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以党的建设引领税收改革发展,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严的主基调,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税务系统“六位一体”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

从实践维度看:

税收治理理念的演进一脉相承

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治国方略深刻影响着税收治理理念的演进。

从最初的财力保障理念,到后来的收入工具理念、经济税收理念、税收法治理念,再到如今的税收治理理念,税收治理理念的变化,是党领导下的税收改革发展思路、方向和着力点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党对税收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重要判断,税收制度体制由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跃升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始终围绕和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目标持续不断地深化改革完善。从2023年中办、国办发布《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税地税“合作”,到2023年中办、国办发布《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国税地税“合并”,再到2023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动税收征管“合成”式变革,一以贯之地遵循治理理念,蹄疾步稳地推进以新“六大体系”和“六大能力”为标志的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

税收治理理念的演进发展与“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使命一脉相承,体现了党领导下的税收工作始终与党的各项事业同行、与时代同步,与国家改革发展进程和关键节点相互契合、同频共振。进入新发展阶段,必须坚持税收治理理念,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收治理效能,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必须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公平正义、改善民生等方面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联系湖北的实际,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更好发挥税费政策引导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推进“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助力湖北打造国内大循环的重要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为助推实体经济发展壮大,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快速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贡献税务力量。

从价值维度看:

税收厚植人民情怀一以贯之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于中国***百年历史发展进程。党领导下的税收改革发展价值追求,同样始终坚持人民立场。

从纳税服务来看,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将“优化服务”作为基础性工作写入新的征管模式之中。2001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次将纳税服务确定为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纳税服务持续改进优化,注重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的新服务方式,大幅提高办税便利程度,增强办税体验,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2023年,税务部门积极担当作为,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做好支持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全力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尽心竭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彰显了税收心系民生冷暖的为民情怀。

在新发展阶段,税务部门要始终站稳“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根本立场,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厚植为民情怀,不断努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折不扣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小切口”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的“急难愁盼”问题,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中践行初心使命;切实精简涉税资料、简化办税流程,持续推出便民利民惠民举措,不断增强纳税人缴费人信任感、获得感和认同感。

从发展维度看:

税收创新底色从未改变

党领导下的税收改革发展史是一部探索不止的创新史。回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没有任何经验和先例可供借鉴的情况下,党领导下的税收工作者勇于开拓创新,创建了红色政权的税收管理体系。新中国建立后,探索建立税制体系和征管组织制度,奠定了税收事业发展根基。改革开放为税收发展创造了广阔的舞台,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制框架,党成功领导了这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税制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税收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改革统筹推进,一项又一项改革,一场又一场硬仗,为税收事业发展不断注入生机和活力。

税收改革发展是一场接力赛,必须一棒接着一棒跑下去。当前,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加快建设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智慧税务,持续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统筹做好组织税费收入和落实减税降费等各项工作,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从文化维度看:

税务文化根植实践薪火相传

税收发展离不开文化的力量支撑。红船精神、长征精神、雷锋精神、抗洪精神、抗疫精神等伟大精神,构筑起中国***人的精神谱系,也给税务文化提供了赖以生存发展的肥沃土壤。

在党领导下的税收改革发展历程中,税务文化薪火相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的部队开拔到哪里,税收工作就发展到哪里,税收工作者冒着枪林弹雨,出生入死、前仆后继,用不屈的信仰和满腔的热血铸就了永不褪色的税收之魂。这种不怕苦、不怕累甚至不惜命的大无畏精神,在2023年大战大考中向险而行、战疫战洪的税务人身上得到生动的再现。

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文化在深厚的文化积累和火热的税收实践中不断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充分反映了税务干部的共同价值取向和忠实践行“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神圣使命的精神追求。

近年来,税务部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强化税务职业道德建设,深化税务精神文明建设,为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精神支撑、道德滋养和文化保证。新发展阶段,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法治文化,持续深化廉政文化,探索推广服务文化,更好发挥税务文化的导向、凝聚、自律和激励作用,厚植想干事有机会、能干事有舞台、干成事有地位、干部队伍有活力的良好氛围,倾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税务铁军,努力在新的税收改革发展征程上创造新业绩、新辉煌。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胡立升)

【第14篇】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发布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明确185个涉税缴费事项可在网上办理,“非接触式”办税成为眼下广大纳税人日常办税的首要选择。

重点来咯!

“非接触式”办税首选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可以通过浏览器访问税务总局官网(www.chinatax.gov.cn)后选择所在省级税务局的官网链接,或直接登录各省税务局官网查询。

随着“互联网+税务”的不断推进,电子税务局的各项功能也在日益完善和强大。目前,电子税务局的主要功能有以下五项:

电子税务局主要功能

我的信息

我要办税

我要查询

互动中心

公众服务

下面,我们就以浙江为例,告诉大家电子税务局的主要功能下设哪些服务项目,在哪个位置可以找到并使用。

登录浙江省税务局官网,点击首页的“电子税务局”。

01我的信息

“我的信息”用于向纳税人提供自身基本信息、平台信息的管理和查看。包括纳税人信息、电子资料、用户管理等具体功能。

纳税人信息

【纳税人信息】展示纳税人涉税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注册信息、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核定信息、资格信息等。界面如下图所示:

电子资料

【电子资料】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化资料的日常查询。界面如下图所示:

用户管理

【用户管理】为纳税人注册电子税务局用户的基本信息查询和管理功能,包括用户信息管理、用户授权、用户密码管理、收藏夹管理等具体功能。界面如下图所示:

02我要办税

“我要办税”用于向纳税人提供涉税业务办理申请功能。包括纳税人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使用、税费申报与缴纳、税收减免、证明开具、税务行政许可、核定管理、一般退(抵)税管理、出口退税管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申请、纳税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以及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等具体功能。

综合信息报告

【综合信息报告】包括身份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界面如下图所示:

常见业务举例

▲一照一码信息变更:一照一码纳税人信息发生变更,依照法定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为纳税人提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提交功能。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须及时将存款账户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信息反馈。

发票使用

【发票使用】用于办理一系列与发票领用相关的涉税业务,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发票验旧缴销、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等功能。界面如下图所示:

税费申报及缴纳

【税费申报及缴纳】提供税费申报、税费缴纳功能。界面如下图所示:

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包括税收减免备案和税收减免核准,用于纳税人办理相关税收优惠业务。界面如下图所示:

证明开具

【证明开具】包括一般证明开具和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用于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证明。界面如下图所示:

税务行政许可

【税务行政许可】包括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等全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用于纳税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或变更行政许可申请。界面如下图所示:

03我要查询

“我要查询”用于向纳税人提供信息查询。信息包括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发票信息、申报信息、缴款信息、欠税信息、优惠信息、核定定额信息、违法违章信息、证明信息、涉税中介机构信息、纳税信用状态信息、历史办税操作信息等。

申报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通过【申报信息查询】查询申报情况,显示某段时期内、一类或者几类申报表的申报明细信息。界面如下图所示:

04互动中心

“互动中心”用于税务机关同纳税人之间信息交互。包括我的消息、预约办税、互动咨询、办税评价等具体功能。

预约办税

【预约办税】为纳税人提供线上或线下的预约办税服务。界面如下图所示:

05公众服务

“公众服务”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无需注册登录即可查看的功能。包括通知公告、咨询辅导以及公众查询等服务。

发票查询

【发票查询】可根据发票票面信息查询该张发票的状态、流向等情况。界面如下图所示:

此外,电子税务局还提供部分一键办理入口:

温馨提示

各地税务机关还结合本地实际,在电子税务局里开发了一些本省的特色服务功能,纳税人和缴费人在使用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第15篇】中国税务电话

问题汇总关于12336电话热线问题解答,推荐收藏或转发。

1、纳税人高中毕业后参加工作,现在参加自考本科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作为子女教育支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参加花艺、棋艺等兴趣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其中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范围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花艺棋艺等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3、向单位食堂的劳务人员每月支付劳务报酬,每次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4、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但是当年12月份忘记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请问次年还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5、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当月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九条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6、纳税人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7、纳税人现租住的房屋将于今年2月份到期,若同月又租入新的住房,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租金支出》时,租赁信息中“租赁期起”和“租赁期止”如何填写?

此处应填写纳税人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赁起、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但是不同的住房租金信息的租赁起止不允许交叉,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8、纳税人在2023年12月已经在原公司离职,但是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有离职单位信息,如何处理?

只要该公司给纳税人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该公司就会出现在纳税人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纳税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单位,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反馈给该单位扣缴客户端,该单位办税员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纳税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

9、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有一家自己未任职过的单位信息,请问如何处理?

纳税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该情况反馈给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后续核查后的相关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纳税人,敬请留意。

10、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应当如何处理?

此情况有可能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纳税人的个人证件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所报送的证件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纳税人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纳税人可联系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11、子女高三毕业后选择复读一年,请问在校复读期间可否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符合条件即可享受。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12、在孩子寒暑假或升学中间,是否可以继续扣除子女教育支出?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三条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13、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同时攻读两个专业,请问双专业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享受双倍扣除标准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14、纳税人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又取得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请问可以同时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15、纳税人在同一年度内既取得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又取得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可否同时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同时取得两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仍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16、纳税人因工作原因,一年内先后在多个城市工作并租房居住,各城市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不同,应按何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按照当地标准进行扣除。

17、父母中只有一人年满60周岁,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是否按照2000元的标准定额减半扣除?

不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不以人数叠加,赡养一位或多位符合条件的老人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的标准扣除。

18、非独生子女家庭,兄弟姐妹中只有一人参加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未就业,参加工作的子女也只能按照最高1000元的标准扣除赡养老人支出吗?

是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其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19、纳税人年度中间失业再就业的,可否连续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通过组合贷款购买住房,发生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时,“贷款类型”等信息如何填写?

组合贷款的,“房贷信息-贷款方式”中选择“组合贷”。分别录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相关信息。

21、纳税人再婚,其再婚妻子带来一名子女,该子女与纳税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22、夫妻离婚后分别再婚,其独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子女教育支出在两个重组家庭中如何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因此,需要两个家庭中的父母协商扣除。

23、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如果最终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享受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凭学籍信息扣除,没有学籍的可以凭考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4、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如果就读两年后,在未取得证书的情况下换专业,可否重新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纳税人转专业重新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重新计算48个月的最长扣除期限。

25、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若母亲一方不能足额扣除,可以由父亲一方继续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26、无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体工商户,未缴纳过医疗保险,其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27、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母亲再婚,继父有其他子女,生父独身,发生赡养几位老人的支出,请问该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此情况下该纳税人对其生父是唯一法定赡养人,故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28、纳税人符合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一个纳税年度内若不能足额扣除的,剩余部分能否结转次年继续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9、身份类型为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信息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验证中”的,可以正常申报吗?

可以正常申报。

30、纳税人不愿将个人家庭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若年度中间又想通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是否还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因此,未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可以在该纳税年度剩余月份内报送信息进行补扣,仍然未足额享受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1、家庭中有两个子女,均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对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但扣除比例只能为50%和50%,或者100%和0。其中一方为100%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2、纳税人儿子今年6月份大学毕业将参加工作,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到什么时候?女儿于今年10月份年满3周岁,何时开始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33、纳税人预计将在2023年取得两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若是如此,到时可以享受多少钱的继续教育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多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按照3600元的定额扣除。

34、纳税人在济南市历下区打工并在该区租赁一套住房,其妻子名下在济南市商河县有自有住房,纳税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35、夫妻两人同在北京工作,婚前双方各自签订租赁住房合同,分别租房居住,婚后女方搬至男方租赁的住房中,请问该住房租金支出可否由女方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36、父母已年满60周岁,符合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该项扣除的享受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37、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重新报送扣除信息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8、年度中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八条 ……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39、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纳税人可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40、在扣缴客户端使用模板导入子女教育信息,导入后重新修改子女信息,进行再次导入,系统会自动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而不是修改更新,该如何操作?

修改子女信息、身份证件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等,系统会新增一条数据;而修改其他的数据,如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当前就读国家等,再次导入系统会更新原有数据。

41、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变化)是什么?

此次个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便民、惠民、利民,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四是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42、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指什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43、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44、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45、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46、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7、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48、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9、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50、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5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52、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53、税法中的“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有哪些区别?

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扣除主要包括四类: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对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

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赁、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六项。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其他优惠政策规定。

54、个税app系统如何下载?如何进行注册等操作?

一、关于个税app如何下载?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项目组提供以下下载渠道:

(一) 苹果 app store 苹果app store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可在app store中搜索“个人所得税”,点“获取”进行下载。

(二) 安卓终端应用

(1)广大纳税人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入口,跳转到自然人办税服务网站后,进行手机app扫码下载。

(2)各大手机应用市场。目前已经在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后续会上架更多应用市场。广大纳税人可以在上述应用商店搜索 “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如应用市场下载出现问题,则建议使用上述二维码扫码下载方式进行安装。

二、关于个税app如何注册?当前,个税app支持以下两种注册模式:

(一)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模式(此模式只支持中国大陆居民),即通过输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然后与公安系统动态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二)大厅注册码注册模式,即纳税人到任一办税服务大厅,经办税服务厅人员验证人证一致后,登记个人证件信息并派发注册码。纳税人再选择此模式,输入注册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等信息,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55、填报继续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条件需要扣除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在扣除年度取得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56、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57、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可以。

58、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59、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60、月工资没有达到5000元,但每月的房租支出符合扣除条件,还需要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吗?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因此,即使月度工资薪金不到5000元,但如果纳税人判断自己全年四项综合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相关扣除后为正值,那么就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为负值的,可不采集专项附加扣除。

61、兄弟姐妹三人,在扣除赡养老人支出时,如何对费用进行分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62、丈夫去世,妻子独自承担赡养公婆的支出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63、大病医疗支出能否全部由夫妻中的一方扣除?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64、丈夫和妻子同时发生大病医疗支出,选择全部由丈夫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扣除额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65、纳税人正在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此项支出何时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66、再婚之后对方带来的子女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67、在省会城市工作没有自有住房,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68、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第六条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69、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第四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70、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属于居民纳税人,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其子女在国外接受的学历教育支出能否扣除?其本人在国外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呢?

居民个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可以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纳税人在国外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与基本医保无关,不得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71、子女高中毕业后出国留学,在高中到本科之间会在国外读一年的语言学校,就读语言学校期间能否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需要判断该国外语言学校是否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属于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才能扣除。

72、父母给孩子买的住房,预售合同/销售合同上写的是孩子的名字,但是还款人是父母双方,房子还没有办房产证,这种情况下,父母可以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该情况不属于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

73、婚前男方贷款购买的住房,婚后可以由女方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4、夫妻双方中,一方在北京工作有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另一方在上海工作无房,产生的住房租金可以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7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3个子女均摊2000元,但是除不尽,在填表的时候怎么填写?

按常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据实填写即可。(内网环境下测试系统自动进为整数)。

76、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采集表中需要填写“房屋证书号码”,但现在尚未办理房产证,只有房屋代码、合同编号和买卖合同,应该如何处理?填写“贷款期限”时,总是提示日期格式不正确?

该表“房屋证书号码”前面一项是“房屋证书类型”,证书类型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房屋证书号码”对应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贷款期限(月数)”应输入大于0的整数。按合同约定还款月数填写,如果提前结清贷款,填写实际还款月数。

77、电子模板填报完毕后,扣缴义务人应该如何进行导入操作?

扣缴义务人将收集到电子模板放至指定的文件夹,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后,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导入按钮,选取“导入文件” ,选择对应的文件夹,即可导入相应的电子模板数据。

扣缴义务人在导入电子模板时,为提升模板导入以及问题排查效率,需要提醒员工进行规范的文件命名,如:单位名称+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人员比较多的单位建议分部门建文件夹;同时,为确保导入模板的成功率,建议限制每个文件夹的文件数量。

78、专项附加扣除模板是否可以重复多次导入?

可以多次导入,不会造成信息重复采集。如果批量导入后,仍有提示导入失败的模板文件,建议尝试再次导入。

79、自然人在app端录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存并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如果该自然人的扣缴义务人要从扣缴客户端提取此信息,需要多长时间?

app端填写提交后,需要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环节,点击“下载更新”。最快时间为第二个自然日零点,最长是第三天。同步机制已向总局提出优化建议。

80、个人未取得综合所得收入,取得的经营所得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81、子女已经年满15岁但是因为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接受教育,请问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因此,该情况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扣除条件,不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8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能否选择其中一套房子,由双方分别按照50%的比例扣除?

不可以,只能由该套住房的购买方按照100%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83、个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在父母家居住,与父母签订了租赁合同且支付租金,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因此,满足政策规定条件即可扣除。

84、丈夫在济南市历下区工作,妻子在章丘区工作,夫妻双方在济南无住房,各自租房居住,请问双方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吗?

只能由一方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85、个人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但是由于银行方面的原因放款晚了三个月,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的“首次还款日期”时,应填写实际还款日期还是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的规定,“首次还款日期”应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86、个人租赁他人转租的住房,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租金支出》中的出租方信息时,填写房主信息还是转租人信息?

应填写与该承租方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出租人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的规定,应具体填写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87、纳税人在济南工作,没有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租金怎么扣?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88、注册个人所得税app时,验证码过了一个多小时才收到,请问是什么原因?如何解决?

目前由于个人所得税app正式投入使用不久,注册人数过多,导致系统繁忙,税务机关正积极联系运营商处理,目前已逐步解决。对于仍然不能及时收到验证码的情况,建议您在注册人数较少时尝试注册,或者到税务大厅索要注册码。

89、目前在扣缴客户端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支持哪些版本的excel表?

目前专项附加扣除电子采集模板不支持excel2003及以下版本填写,使用excel2007版时也会存在个别兼容问题(打印显示不全),建议使用excel2010及以上版本或高版本的wps表格填写。已提优化建议。

90、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在何时申报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91、非居民个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92、父母是中国国籍的居民个人,但孩子是外国国籍,孩子在中国境内接受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为居民个人,其子女在境内接受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93、纳税人与其朋友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均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如何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因此,若双方均符合首款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条件,则可分别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94、无租使用的房子,有租赁合同,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无租使用房屋,因未发生住房租金支出,故不能扣除。

95、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中“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是什么?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在工作城市下属县有住房的,属于在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

96、纳税人从小被过继收养,养父再婚,现在养父去世,纳税人照顾养父再婚妻子发生的赡养支出,可否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如果养母符合条件即可扣除。

97、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写住房贷款利息时,贷款合同编号系统默认只能输入数字,编号中有汉字如何处理?

个人所得税app不断进行版本升级,升级后的最新版本已解决此问题,建议纳税人更新到最新版本后再进行填报。

98、自然人在app、web端、大厅端分别填报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哪个为准?

自然人分别在app端、web端、办税服务厅报送扣除信息,因数据互通,以最后修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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