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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行政许可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行政许可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行政许可

【第1篇】税务行政许可

在10月30日召开的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主任兼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付树林表示,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从2023年12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减轻办税负担,提高服务效率。

税务总局同步就《公告》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变化进行了解读,一起来学习吧!

出台背景

2023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对保留的许可事项要逐项明确许可范围、条件和环节等,能简化的都要尽量简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申请人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提供便利,有必要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主要内容

(一)压缩办理时间

《公告》对部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在20个工作日的法定办结时限基础上明确了更短的承诺办结时限。

1.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3个事项的办结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2.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事项的办结时限从法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中包括5个工作日的定额公示时间);

3.将允许税务机关延期办理上述许可事项的时限从法定的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承诺办结时限为一般规定。税务总局对实名办税纳税人、新办纳税人等办理有关事项已经规定了更短的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

(二)简并申请文书

1.减少填报事项。《公告》取消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次,该内容可以在信息系统中查询;取消了经办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栏次,仅保留申请人的“地址及邮政编码”栏次(可填写邮寄送达等地址)。

2.合并申请表单。此前,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在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的基础上,还要分别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上述表单存在一些重复项目,如申请人信息等。此次《公告》取消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报送要求,将上述表单必要内容并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减轻申请人填表量。

(三)减少材料报送

1.减少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申请材料。一是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二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2.减少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事项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四)简化送达程序

为进一步简化送达程序,《公告》对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实行更加便捷的送达和签收方式,即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增加“签收栏”,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包括“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代收人代收理由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理由”等内容)。除上述情形外,采取在办税服务窗口以外场所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的,仍需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五)更新相关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根据《公告》各项简化措施予以更新,在《公告》附件中重新发布。

【第2篇】税务行政许可有哪几项

大家好,这里是专注财经知识,解读财税政策,专为各大企业服务的湖北普拓管理咨询!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同时优化部分税务事项办理程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缴费人,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下面就和湖北普拓管理咨询一起看看究竟有些哪些具体事项吧!

那么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这里是专注财经知识,解读财税政策,专为各大企业服务的的湖北普拓管理咨询,关注我们,了解更多干货!!

【第3篇】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下载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汪慧

记者从海南省税务局获悉,为全力配合做好海南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等事宜,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3年8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8月26日。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8月26日前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来源:南海网

【第4篇】税务行政许可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压缩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二、简并申请文书

(一)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栏次。

(二)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三、减少材料报送

(一)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二)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四、简化送达程序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五、更新相关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根据以上规定予以更新,随本公告重新发布。

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文末“了解更多”下载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14日

【第5篇】税务行政许可资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明确从2023年12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减轻办税负担,提高服务效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6篇】最新税务行政许可项目

在10月30日召开的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主任兼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付树林表示,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从2023年12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减轻办税负担,提高服务效率。

税务总局同步就《公告》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变化进行了解读,一起来学习吧!

出台背景

2023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对保留的许可事项要逐项明确许可范围、条件和环节等,能简化的都要尽量简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申请人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提供便利,有必要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主要内容

(一)压缩办理时间

《公告》对部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在20个工作日的法定办结时限基础上明确了更短的承诺办结时限。

1.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3个事项的办结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2.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事项的办结时限从法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中包括5个工作日的定额公示时间);

3.将允许税务机关延期办理上述许可事项的时限从法定的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承诺办结时限为一般规定。税务总局对实名办税纳税人、新办纳税人等办理有关事项已经规定了更短的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

(二)简并申请文书

1.减少填报事项。《公告》取消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次,该内容可以在信息系统中查询;取消了经办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栏次,仅保留申请人的“地址及邮政编码”栏次(可填写邮寄送达等地址)。

2.合并申请表单。此前,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在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的基础上,还要分别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上述表单存在一些重复项目,如申请人信息等。此次《公告》取消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报送要求,将上述表单必要内容并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减轻申请人填表量。

(三)减少材料报送

1.减少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申请材料。一是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二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2.减少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事项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四)简化送达程序

为进一步简化送达程序,《公告》对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实行更加便捷的送达和签收方式,即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增加“签收栏”,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包括“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代收人代收理由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理由”等内容)。除上述情形外,采取在办税服务窗口以外场所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的,仍需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五)更新相关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根据《公告》各项简化措施予以更新,在《公告》附件中重新发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7篇】税务行政许可包括

刚刚!税务局宣布取消5项行政许可,税务事项办结时限缩短5-10个工作日!以后办税更加方便啦~快来一起看看吧~

01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取消5项税务行政许可

五项税务行政许可取消法制审核等环节!!!

(1)取消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2)取消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取消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4)取消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5)取消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仅保留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02

取消“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03

取消“延期申报”核准

04

取消“变更纳税定额”核准

05

取消“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

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06

取消“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附:文件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税务经理人,昌尧讲税整理发布。

【第8篇】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规定》11月1日起

即日起施行,针对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有针对性地作出促进南方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制度安排。 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 ,财政35万元,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服务、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援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

全面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收手全面实施税收征管

《关于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自11月1日起实施,其中公布了全国统一实施的税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6个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减为1个,“为征税

“个人暂缓纳税审批”等5项不再作为营业执照项目管理。 同时,税务行政许可

文档样式从 15 种减少到 12 种,并调整优化了部分文档内容。

【第9篇】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税务总局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近日,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时,优化部分税务事项办理程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缴费人,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发布了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将原有的6个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减少至1个,“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同时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15种减少至12种,并调整优化部分文书内容。

公告明确,要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要及时动态调整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与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

公告提出,要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税务总局制定全国统一的实施规范,并根据清单和实施规范编写统一格式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在实施规范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并确保办结“零超时”。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

公告要求,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取消下放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履职不到位的要问责,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公告发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编列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了事项实施机关、审批层级、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监管主体。

对上述公告中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5个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明确了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

——减时限。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同时将事项办结时限在原许可法定办结时限基础上压缩了5—10个工作日。

——减环节。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取消法制审核等环节。

——减资料。对已实名办税的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

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缴费人享受当前正在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不适用该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符合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享受,无需专门提出申请。纳税人享受缓缴税费政策期限届满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困难情形的,适用该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可以按照公告规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0篇】税务行政许可的种类

现在进入复习阶段,今天分享点不一样的,关于行政法篇。

这部分对于我来说理解难,记忆点多,考试题目很细致,比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会儿就头晕眼花的。

为此,我进行了归类总结,方便记忆。

1、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①依法颁发的行政许可原则上是不得转让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对不能当场作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①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②行政许可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③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工时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6、依据法律、法规

①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大家加油鸭!!!

【第11篇】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税务总局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近日,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时,优化部分税务事项办理程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缴费人,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发布了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将原有的6个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减少至1个,“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同时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15种减少至12种,并调整优化部分文书内容。

公告明确,要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要及时动态调整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与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

公告提出,要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税务总局制定全国统一的实施规范,并根据清单和实施规范编写统一格式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在实施规范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并确保办结“零超时”。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

公告要求,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取消下放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履职不到位的要问责,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公告发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编列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了事项实施机关、审批层级、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监管主体。

对上述公告中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5个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明确了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

——减时限。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同时将事项办结时限在原许可法定办结时限基础上压缩了5—10个工作日。

——减环节。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取消法制审核等环节。

——减资料。对已实名办税的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

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缴费人享受当前正在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不适用该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符合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享受,无需专门提出申请。纳税人享受缓缴税费政策期限届满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困难情形的,适用该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可以按照公告规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第12篇】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模板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纳税人可前往办事服务厅或登陆电子税务局办理。

前往大厅办理时,实名办税人员携带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资料,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和发票专用章。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完成票种核定后,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防伪防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该业务需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13篇】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一)统一编制清单。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2023年,税务总局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公告。

(二)及时动态调整清单。税务总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拟新设或者调整税务行政许可的,承办司局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按规定报送审查。税务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税务总局向国务院审改办提出调整清单的申请,并部署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做好有关清单衔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与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清单调整的,要适时调整有关清单或者及时向有关清单编制牵头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二、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一)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税务总局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全国统一的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持续推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适时优化调整实施规范。

(二)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税务总局根据清单和实施规范编写统一格式的办事指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根据审批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统一格式办事指南基础上细化编制符合本省实际的办事指南,但须在本省范围内保持统一和规范。办事指南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各省税务局可以在实施规范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并确保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结“零超时”。

(三)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在清单之外,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税务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重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管主体,要充分评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二)结合清单完善监管规则标准。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管规则和标准,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取消下放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进一步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履职不到位的要问责,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四、做好清单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二)主动接受监督。加强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面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税务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探索清单多元化应用。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逐步完善清单事项检索、办事指南查询、网上办理导流、疑难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留言等服务功能,方便企业群众办理行政许可和开展监督。鼓励各地税务机关创新清单应用场景,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14篇】简化税务行政许可

近期新政频出,很多纳税人对新政涉及的实操问题不能准确把握,本期《新政解读》,老师将对重要新政进行梳理(具体政策及涉及内容详见本文),重点剖析,带领大家学习新政要点,正确税务处理。

1.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2.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一、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3.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4.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何执行&解读(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一、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

5.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

6.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一)统一编制清单。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2023年,税务总局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公告。

……

二、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

四、做好清单实施保障

……

7.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7号)

一、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

【第15篇】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各项业务,税务局一直在精简各种流程,缩短各种时效。之前必须去大厅的许多业务,现在可以在线上办理了,之前需要一个月才能办成的业务,现在可能只需要不到10天。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中,税务局又宣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包括取消一些事项的行政许可,缩减一些税务事项的办结时限。其中有些事项对于公司企业和会计而言影响很大,一起来看看吧。

文件中比较重要的事项是:

1、有5项税务行政许可取消法制审核等环节。

具体来看:延期申报的核准,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以及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2、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3、对于各种变相许可,进行大力、严肃清查。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之外的,以备案、证明、年检、认证等名义要求审批的,将被认定为变相许可。

4、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简化、优化各种流程的同时,对于监管也在加强,对于一些事项会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进行动态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提到的5个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其办理流程也随着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我们将相关新的办理流程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1、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的最新办理流程

在实施机关、提交资料和实施程序等方面有一些变化,实施条件、申请时限和办结时限跟之前一样,没有变化。具体如下:

2、延期申报核准的最新办理流程

这个事项只有提交资料和实施程序发生了变化,原来需要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现在变成了延期申报申请表。同时办理程序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具体如下:

3、变更纳税定额审核的最新办理流程

总体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34号相比,变化不是很大,重点是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变化情况,如下图所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的最新办理流程

主要变化点也是在提交资料和办理程序上,其中提交资料方面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成了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申请表。

实施程序上的变化点,如下:

5、原来的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变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办理流程上主要是大幅精简了需要提供的资料,具体变化对比表如下: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具体详细内容,可以去看下2023年19号和20号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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