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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变更流程(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变更流程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变更流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变更流程

【第1篇】税务变更流程

近期电子税务局涉税人员信息变更线上办理流程有了新变化,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提交涉税人员信息维护后,涉及变更的人员需登录“江苏税务”app自然人端进行确认。具体怎么操作跟着苏小税一起看看吧。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进入该功能模块后,点击“登记信息变更”,进入申请界面。

点击“财务负责人姓名”行“是否修改”选项框,选择“是”。

选择完毕后,系统自动跳出提示,在“确认信息”栏次中填入需要变更的财务负责人信息,点击“获取验证码”,输入正确的验证码后点击确认。

确认后点击左上角“保存”按钮,保存完毕后点击“提交”。

提交完成后,系统提示“您已成功提交申请,请等待新增人员在‘江苏税务’app自然人端确认”,点击“确定”后电子税务局端流程结束,等待新增人员在“江苏税务”app中确认。

新增人员登录“江苏税务”app端,在首页“消息中心”中,点击“基础信息维护”。

新增人员同意变更为企业财务负责人则点击“同意”按钮,电子税务局端将同步接收到相关消息提醒;如果不同意则点击“不同意”按钮,终结本次流程。

新增人员点击同意后,电子税务局端在“服务提醒”中会收到一条“基础信息维护”消息提醒。

点击“查看”,提示“该人员已同意被变更为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信息将同步更新至税务系统,流程已办结”。

1.变更后的涉税人员需在“江苏税务”app进行实名认证,否则无法接收到推送的确认信息。

2.变更后的涉税人员身份信息与手机实名信息需匹配,否则无法接收到推送的确认信息。

3.如涉税人员身份信息不变更,仅变更手机号码,要准确接收信息需用新号码绑定“江苏税务”app。涉税人员姓名与涉税人员身份证号码同步变更时,必须同步修改手机号码。

4.无论是新增或变更三类(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涉税人员,需变更后人员通过“江苏税务”app确认信息,如通过'纳税人(附)办事人员信息核对明细表”删除三类人员外的涉税人员,需被删除人员确认信息。

5.如以企业的身份发起的基础信息维护,则需要新的涉税人员以个人的身份登录app确认变更信息:如以个人的身份发起的绑定申请,则需要以企业的身份登录app,由该涉税人员的上一级(如财务负责人)确认变更信息。

6.如进入“江苏税务”app,点击'同意'或者'不同意'均无反应,可能是程序或网络不稳定,请稍后再试。如果还不行,建议(1)更新至最新app版本;(2)卸载重新安装;(3)如以上操作均不行,请使用其他手机进行尝试。

来源:江苏税务

编发: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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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经营范围税务变更流程

当前,对于市场中的广告公司来说,其在经营期间涉及到的业务类型多且杂,同时,公司在经营期间想要开拓其它业务的情形也较为多见。而广告公司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在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一旦有了新的业务拓展需要,就需要及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那么,广告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怎样进行呢?接下来,本文来带您了解经营范围变更网上操作流程。

通常情况下,广告公司进行经营范围变更,其在网上操作大致按照如下流程来进行:

1、登录当地工商局网站,找到对应的工商服务页面,输入账号和密码,进行网登。

2、找到经营范围变更相关服务页面,根据提示输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增加公司想要的或减少公司不想要的经营范围,然后提交变更申请,等待工商部门审核。

3、工商部门一般将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需按时登录系统进行审核检查结果。

4、审核通过,下载电子版变更材料,打印出来,该签字的签字,该盖章的盖章,然后预约提交纸质材料的时间。

5、拿着签好字的变更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公章等去工商大厅提交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

6、工商部门现场审核通过后,广告公司可以收到变更后的新的营业执照,然后需要到所属税务部门变更公司税务信息。至此,广告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网上操作流程基本完成!

以上是对广告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网上操作流程的相关介绍,对于想要变更经营范围的广告公司来说,如若对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程序作详细把握,从而以确保该项变更操作有序进行!

广告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所需材料

具体来说,广告公司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含: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证明;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经营范围公司申请登记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必须在登记前报备, 需要批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批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的副本;

7、工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3篇】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变更流程

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因为企业发展方向调整,而出现企业法人或股东的变更,这些都是很常见的现象,那么公司如何变更法人呢?

一、公司变更法人

变更企业法人的程序:

1.在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企业法人变更预约;

2.在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资料,并如实填写;

3.带上材料到工商局取预约号,交材料;

4.若材料无疑问或补充完毕并通过则领取变更通知书;

5.在规定时间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二、如何办理法人变更

1、微信小程序搜索【微e管家】,搜索变更,查看变更流程及材料,准备变更的材料,如公司章程、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等;

2、到工商局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

3、提交上述材料;

4、办理完毕后,根据通知领取营业执照。

三、工商法人变更需要多久

一般公司法人变更需要的时间为:工商5-7个工作日,税务2-3个工作日,银行7-10个工作日。

也就是总体来讲就是5-10个工作日,根据办理的区域不同政策的不同,其需要的时间不是完全一致的。

企业更改法人代表先去工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然后去税务部门变更税务登记证。

【第4篇】网上税务变更流程

电子税务局变更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手机号码咋操作?看这篇就懂了!

详细操作流程,以四川地区为例

首先访问网址:

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home/

进入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点击:

也可直接在搜索栏输入“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步骤:变更税务登记填写

1、查看《变更登记清册》,选择变更登记内容。

2、填写变更登记内容

变更办税人员或者财务负责人电话号码时需要变更后的手机号码收取验证码,填写好内容后点击下一步,最后点击保存并提交。

点击确定后会自动带出变更人员的相关变更项目。

变更电话号码需短信验证。

3、变更登记后请及时进行实名采集

变更登记提交后可在办结事项查看办结状态,当显示办结,即为变更成功。变更成功后请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采集后才能正常登录电子税务局,可以选择网上采集或者到大厅进行实名采集。

答疑解惑:网上变更税务登记常见问题

q1:电子税务局登录后选择变更登记,提示无权限办理?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时应选择法人的身份登录。

q2:办税人员或者财务负责人电话变更时提示变更的电话已被多个人员(身份证号)登记,不能在网上变更?

答:当电话号码被多个身份证号码使用时不能在网上直接进行变更,需到大厅核实后进行变更登记。

q3:变更登记项目里找不到法人变更信息?

答:网上变更登记只有24个项目,法人的相关信息变更需先在工商进行变更,再到大厅进行变更登记。

q4:网上变更办税人员后,登录电子税务局人员办税人员信息没有变化?

答:当重新登录电子税务局时,办税人员或者财务负责人无变化说明变更失败,可以非正常办结事项中查看失败原因,重新填写正确的变更信息后即可。

q5:购票员不能在网上进行变更?

答:购票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需到大厅进行办理。

来源:四川税务,广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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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企业税务变更流程

税务变更又需要什么材料呢?

根据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第6篇】税务地址变更流程

小编负责福建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公司办公地址变更,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需要去所属的税务办理相应的地址变更。随着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我们可以在网上电子税务局进行税务变更,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因a公司之前“注册地址”已在网上税务做过变更且通过审核,未同时办理生产经营地址变更,导致“登记信息”里的生产经营地址还是原来的地址。经咨询税务热线了解到,公司办公地址变更,“注册地址”与“生产经营地址”需同时办理变更。现a公司需重新办理“生产经营地址”变更,小编为大家分享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操作流程: 第一步,实名登录a公司的网上电子税务局。点击“实名用户登录”,进入a公司网上电子税务局界面,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进入系统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进入变更的填表页面,点击“查询变更项目”选择“生产经营地址”,按要求上传相关的资料后提交,如下图所示:

第三步,完成提交材料,一个工作日后进入a公司网上税务系统查询此次的地址变更审核情况,若审核未通过,点击查询原因,经查a公司未通过原因是未提交租赁合同,企业按要求修改重新提交,如下图所示:

完成以上操作步骤,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变更完成。 注意:1、工商做完地址变更后,需要在税务局系统登记信息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同时变更新地址。否则企业生产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将对企业即征即退和出口退税造成影响。 2、变更地址需要上传资料,以资料下均为照片或者扫描件: (1)最新的公司章程决议原件 (2)最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租赁合同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7篇】税务股权变更流程

关于股权变更行为中涉税问题总结与分析

本文旨在总结和分析不同持股主体在股权处置环节、增资环节以及利润分配等行为中税务问题,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等。

一、 股权处置环节涉及的税费分析

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自然人股东,在股权的变现环节,也即出售、转让股权中,会涉及到收益变现问题,就将会产生一系列的纳税义务。但是,不同持股主体,包括公司、自然人和合伙企业等涉及纳税义务可能不相同。本文将会从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的纳税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考虑到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为纳税基数,所以涉及到税费分析中,关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将不会在单独分析。

1、 公司处置对外投资股权行为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分析

对于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中,在股权转让环节中,从被转让的股权标的性质看,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纳税义务可能会存在差异。

(1) 公司处置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① 股权转让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又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在文件的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列明,金融服务范围包括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中金融商品转让中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属于有价证券范围,适用于上述政策中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条款。进而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纳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转让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率6%进行缴纳,并且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让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增值税。一个年度内转让不同种的上市公司股票产生的盈亏可以相互抵消,按照抵消后盈利净额作为含税收入,并根据税率折算成不含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时候,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卖出原价不得扣除交易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及交易费用。通常情况下,实际销售价格为卖出价。例外情况是,如果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候,根据税务相关规定,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但是关于买入价的确定,存在一些具体的特殊规定。如果是从二手市场中买入,买入价可以直观取得。对于一些限售股、送转股以及首次上市的股权买入价确定,税法处于平衡税负以及对其不易于取得的情况,有特别的规定,具体如下:

i、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地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地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ii、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综上分析,关于限售股确定的买入价按照政策规定的发行价与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孰高原则确认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买入价。关于买入价的计算也不含实际交易过程中的税费与交易费用。

② 股权转让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

公司在股权转让行为中,作为纳税义务人,公司转让股权行为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上述所称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根据目前税收政策,为了鼓励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公司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涉及到产权转移,故按照产权转让收据的税目进行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所以,根据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规定,按照万分之五(0.05%))缴纳印花税。但是,如果公司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的股票转让模式进行股票转让,可以按照证券交易税目进行纳税,也即按照千分之一(0.1%)税率缴税。其中,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对于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③ 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公司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股权转让所得,统一计入公司的经营利润,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得出全公司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根据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进行计算,得出公司整体应纳所得税金额。具体计算方法,包括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等,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统一计算,在此处将不会在这里进行阐述。

(2) 公司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① 公司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作为任何主体处置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均不缴纳增值税。因为较之于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范围,故不适用于增值税法相关政策中规定的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条款。进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故不需缴纳增值税。

② 公司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的印花税问题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按照产权转让收据的税目进行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根据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规定,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③ 公司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公司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基本相同,也即按照转让股权所得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统一计征所得税。

2、 自然人股东处置持有的股权涉及的税务分析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在股权处置环节存在收益变现行为,将会产生纳税义务。处置股权行为是否认定为金融商品转让,将会决定是否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对于处置损益情况,将会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股权转让行为也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纳税业务,将会涉及印花税。

(1) 自然人股东处置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被处置的股权,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该股权普遍具有流动性,属于有价证券,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对象。

① 转让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均属于增值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义务人。

如上所述,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适用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税务上有其他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的第一点第22条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自然人属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也认定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② 转让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

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中的印花税问题基本与公司转让上市股权股权的印花税一致,通常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按照千分之一的卖方单边缴纳。其他产权变更交易,按照万分之五根据产权转让收据类目进行缴纳。

③ 转让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中财产转让所得,主要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并且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根据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使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哪些范围?首先,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另外,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特定条件下,主管税务局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首先,我们看看自然人股东出售的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处理情况。

关于自然人股东出售的上市公司限售股税务有发布专门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限售股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上述限售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③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④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⑤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⑥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⑦其他限售股。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的转让收入减去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即可计算出当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ⅹ20%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其次,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自2023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性质不同,税务关于免税规定也不相同。如果转让的是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的上市公司,如果在首次上市申购或二级市场购买后转让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转让的是新三板公司的股权,挂牌上市之后的股权转让免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原始股不免所得税。

(2) 自然人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关于自然人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相关规定一致,根据上述描述的税务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关于个人转让非上市股权,一般针对股权交易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需按照产权转移类目缴纳印花税,即按照万分之五根据产权转让收据类目进行缴纳。

个人转让非上市股权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转让所得税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 第 67 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为了保证税款征收充分性,股权转让收入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等一些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的股权转让收入,税务部门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具体核定方法包括:(1)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2)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表格 2:自然人处置对外投资股权行为中涉税风险分析

3、 合伙企业处置股权涉及的税务分析

在讨论完公司、自然人股东处置对外投资股权行为涉税分析之外,下面将会讨论如果是合伙企业处置对外投资的股权涉及相关税费的分析,还是按照被投资单位性质单独分析。

(1) 合伙企业股东处置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关于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处置上市公司股权行为,缴纳的相关税费,与公司股东、个人股东存在一定区别。首先,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工作室等通常属于经营主体,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进行增值税申报。但是与一般的公司也存在区别,公司所得分配到个人股东的过程中,存在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双重税务,但是上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工作室等经营主体,不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转让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如上述分析,合伙企业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处置上市公司股权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也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故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行为应缴纳增值税,按照6%的税率缴纳。具体计算办法上,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 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 后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 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4)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5) 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 照 “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 照 “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其中,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合伙企业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如果属于证券交易,按照千分之一缴纳。不属于证券交易,按照产权转让收据中关于股权转让收据万分之五进行缴纳。

③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问题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主要是指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所得,是计入到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中根据先分后税原则计算经营所得税。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故从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税是依据先分后税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股权转让所得税将会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有本质不同,也存在一定税收筹划空间。

(2) 合伙企业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①转让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合伙企业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故不应缴纳增值税。

② 缴纳印花税分析

合伙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按照产权转让收据中股权转让收据的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③ 所得税问题分析。

关于合伙企业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与处置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所得税相同,再次将不会具体阐述。

二、 增资行为涉及税费分析

在讨论上述各主体处置公司股权行为的税务分析之后,下面将对各主体在持股之后的增资行为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问题。增资行为,顾名思义就是原股东在投资之后,新股东后续对公司进行的资本性投入并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增资行为涉及的增资价格为各股东之间、标的公司协商一致,基本遵循公允市场的报价协商增资价格。但是,也会在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故依据增资行为的定价过程,分为公允价格增资与非公允价格增资行为。该增资行为不包括员工激励行为的增资,公司员工激励行为的增资将会另行分析。

1、 公允价格增资涉及的税务问题分析。

公允增资是指新股东增资额等于其净资产对应份额。对于公允增资,新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属于资本性投入阶段,故基本不存在税务问题。

2、 非公允价格增资行为涉及的税务问题分析。

不公允增资是指增资人增资时,投入资本与增资后在被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股权比例不相吻合的情形。又分为新股东增资额超过其净资产对应份额,称为溢价增资情况;与新股东增资额低于其净资产对应份额,称为折价增资。两种情况下,新老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分配不均衡情况,也即存在利益输送。

(1) 新股东增资价格高于公允价格的增资行为

新股东增资价格高于公允价格的增资行为又称溢价增资,新股东相较于老股东,支付更高的对价获取公司的股权行为。也就是存在着新股东向老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问题,再此我们将不会讨论不公允增资背后的动因。关于溢价增资行为,不存在股权稀释,也没有发生实际的股权变更,故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自然人股东)。这也是比较统一的观点,各地税务局也明确解答该类情况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新股东增资价格低于公允价格的增资行为

新股东增资价格低于公允价格的增资行为又称折价增资,新股东相较于老股东,支付更低的对价获取公司的股权行为。也即存在原股东对新股东的利益输送,稀释了原股东股权的行为。

关于该类行为,各地税务局回复情况不一样,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类增资稀释老股东的股权,折价增资行为是低于市场价格稀释股权行为,对于折价部分原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宁波地税回答: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种观点认为: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未实现股权转让所得,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上述增资行为是否缴纳所得税,税务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各地税务局在执行中存在上述两种观点。本人认为,是否公允增资,并没有产生实际的股权变动,也没有实现股权转让所得,无需缴纳所得税。并且,实际征收中,如果要缴纳,也会存在核定价格等一系列的征收困难,可操做性不强。

(3) 员工股权激励行为涉及的税费

员工股权激励是企业拿出部分股权用来激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优秀员工的一种方法。一般情况下都是附带条件的激励,如员工需在企业干满多少年,或完成特定的目标才予以激励,当被激励的人员满足激励条件时,即可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享有股东权利。

为了体现激励作用,员工激励形成增资,增加价格一般会低于激励时候的公允价格。对于低于市场价格的部分,税务中有明确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 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在授予股票期权时候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行权时候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股利分配中涉及的税费分析

在讨论了股权转让、增资环节中的涉税问题之后,下面我们将会讨论公司分配股利行为中存在的一些税务问题。将仍然按照根据股东类型进行分析。对于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行为,属于公司税后净利润分配的行为,无须缴纳任何税费。产生纳税义务的是各股东取得的股利股息行为,下面将进行具体分析。

1、 公司股东取得股利分配涉及的税费分析

股东方为公司,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利、股息分配,属于股东方的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股利分配。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股利分配,存在税务问题也不相同。

(1) 按照出资比例取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对于投资单位来说,如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的股利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为免税收入,不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税务规定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 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 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 不按照股权比例取得股利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对于股东分红权,基本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也即并不排斥超比例分配的问题。对于公司股东超过持股比例取得分红,是否仍然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税务并没有明确禁止,实物界,普遍认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行为,投资方根据全体股东约定取得的超过投资比例的分红,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作为免税投资收益申报。

2、 自然人股东取得股利分配涉及的税费分析

(1)自然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股利分红涉及的税费

自然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的分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基础税率20%。但是关于根据个人股东持股时间区分情况,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利分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与国际税务总局有发布专门的文件,具体规定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78号)规定,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对应的税务问题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即按照20%的税率缴纳,而非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本文已对公司、个人与合伙企业在股权处置环节、增资环节与股利分配环节涉及的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问题就行了简要的分析。关于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不同处理处理的主要差异在认定金融资产上。在印花税问题,并不存在根本差异,所得税处理差异主要是主体认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还是个人所得税,还有就是源于税务对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系列特殊规定上。

税务政策索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78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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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法人税务变更流程

近期不少企业办税人员都在问,企业相关登记信息变更,不知道电子税务局如何操作,今天小编手把手教你在电子税务局变更登记信息。

电子税务局信息变更范围

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地邮政编码、生产经营地联系电话、核算方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固定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移动电话、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姓名、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身份证件种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身份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固定电话、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移动电话、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子邮箱

具体操作如下:

01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02

选择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信息变更,进行一照一码信息变更界面。

03

勾选需要变更的列表模块,勾选之后,表单下面会动态加载出对应的变更信息表;通过点击每个模块后面的图标,可以查看该模块包含的变更项目和注意事项。

选择需要变更的项目填写“变更后内容”(办税人信息直接填写)

温馨提示:变更项目涉及移动电话的,还需进行短信验证(验证证将发送至更改后手机号码),以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变更为例,如图:

04

变更信息填写完整后,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点击“保存”。

05

保存成功后,点击“提交”后,再弹出窗口选择“申请”,即变更完成。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变更财务负责人信息和办税人员信息后,可在“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已经受理通过的结果,同时可使用“查签”签收涉税文书。建议纳税人在人员变更时尽快进行以上操作,以免后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电子税务局修改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信息后,相应人员应通过“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第9篇】税务法人变更流程

问题描述:

问:法人换了手机号,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信息修改?

答::请您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变更】 人员信息进行变更。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二、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变更。

三、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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