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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税务变更流程(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2 18:29:01 热度:2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法人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法人税务变更流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法人税务变更流程

【第1篇】法人税务变更流程

近期不少企业办税人员都在问,企业相关登记信息变更,不知道电子税务局如何操作,今天小编手把手教你在电子税务局变更登记信息。

电子税务局信息变更范围

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地邮政编码、生产经营地联系电话、核算方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固定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移动电话、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姓名、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身份证件种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身份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固定电话、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移动电话、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子邮箱

具体操作如下:

01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02

选择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信息变更,进行一照一码信息变更界面。

03

勾选需要变更的列表模块,勾选之后,表单下面会动态加载出对应的变更信息表;通过点击每个模块后面的图标,可以查看该模块包含的变更项目和注意事项。

选择需要变更的项目填写“变更后内容”(办税人信息直接填写)

温馨提示:变更项目涉及移动电话的,还需进行短信验证(验证证将发送至更改后手机号码),以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变更为例,如图:

04

变更信息填写完整后,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点击“保存”。

05

保存成功后,点击“提交”后,再弹出窗口选择“申请”,即变更完成。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变更财务负责人信息和办税人员信息后,可在“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已经受理通过的结果,同时可使用“查签”签收涉税文书。建议纳税人在人员变更时尽快进行以上操作,以免后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电子税务局修改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信息后,相应人员应通过“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第2篇】税务法人没变更处罚谁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一品搅拌站于2008年11月28日成立,随后在邵阳市梅子井社区开设1个搅拌站(简称梅子井总站),被告人张海雄为公司股东之一。2023年10月,一品搅拌站的法人代表变更为张海雄,由张海雄对下属4个搅拌站进行管理。 2023年,邵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日常税务稽查中发现一品搅拌站有逃税行为,对该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国一稽税罚〔2011〕第7号),一品搅拌站据此缴纳行政罚款16565.66元。2023年,邵阳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又发现一品搅拌站有逃税行为,对该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国一稽税罚[2012]第19号),一品搅拌站据此缴纳行政罚款165730.59元。在一品搅拌站接受这2次行政处罚后,张海雄仍要求公司财务人员依照上述方式继续逃税。 邵阳国税局稽查局于2023年3月—10月对一品搅拌站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接受2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逃税,2023年6月至8月偷逃增值税137707.56元。该公司在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共计偷逃增值税4573905.88元。该局遂于2023年11月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国税稽罚〔2014〕第1号),对一品搅拌站处以罚款4573905.88元的行政处罚。一品搅拌站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于2023年2月28日经复议后予以维持。一品搅拌站至今未将所欠税款4573905.88元缴纳入库。

二、裁判结果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一品搅拌站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税收法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4573905.88元,数额巨大,占同期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在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被告人张海雄担任一品搅拌站的法定代理人期间,明知一品搅拌站逃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仍然要求单位财务人员采取设置两套账,隐瞒、少申报销售收入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是一品搅拌站逃税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判决:一、被告单位邵阳市一品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犯逃税罪,判处罚金10426094.12元;代扣逃税款4573905.88元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海雄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一品搅拌站不服,提出上诉。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评析

逃税罪为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罪名,其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其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第四款前半段,即“但书”之前的内容属于刑罚阻却事由,亦即虽然行为人符合逃税罪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是如果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受行政处罚的,就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例外地符合“但书”的内容,则依然要成立逃税罪。

本案中,被告人就属于逃税罪第四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除了第三次行政处罚所查明的逃税金额外,在前两次行政处罚中还存在漏处罚的税额,并将漏处罚的税额也纳入到被告人逃税罪的数额之中,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正确呢?

一种观点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条文表明,税务机关对于未被处理的其他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和数额,只要在5年内发现,税务机关依然可以作出处理和处罚。就刑法层面看,根据逃税罪及追诉期限的规定,纳税人逃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应适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其追诉时效为5年;纳税人逃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应适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追诉时效为10年。如果对行为人第二次行政处罚以前的漏处罚的行为及数额不予追究,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在逃税罪中也将失去意义。从而,对于之前税务机关漏处罚的税额也应纳入此次刑罚处罚之中。

但是这种观点存在疑问。刑法中一般犯罪并未规定刑罚阻却事由,仅有少数犯罪存在此种规定,逃税罪就是其一。立法者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逃税行为是对于国家税收的侵犯,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犯罪,而且侵害的法益也主要就是国家税收,一旦相关企业因为逃税就对企业处以罚金,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会导致企业运营停滞,员工失业下岗等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只要企业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收行政处罚,国家税收没有损失,法益状态得以修复,国家就不再处以刑罚,从而实现较好的司法效果。

这种处罚合理的前提在于,税务机关依然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追回偷逃的税款,从而保全国家税收。但是,一旦税务机关出现漏罚情形,导致原本应当于前两次行政处罚中追缴的税款没有追缴,是否就可以将漏处罚的税额计入行为人第三次的逃税行为并作为逃税罪处理呢?

笔者认为不可。首先,如上所述,刑法之所以在逃税罪中规定刑罚阻却事由,就是为了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利益,给予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实现较好的刑事政策目标。其次,在企业第二次逃税之前所漏掉的税额,本应当计入前两次行政处罚的数额之中,但是因为税务机关的工作疏忽,导致本应追缴的税款没有追缴。但是,在企业第三次逃税后,面临企业的就不再是行政处罚而是刑事处罚,此时,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漏处罚、原本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税额计入到现在的刑事处罚之中,必然是对行为人的不公平待遇,是对行为人的一种间接处罚。最后,将本不应纳入刑事处罚的税额纳入刑事处罚之中,必然导致对于行为人的刑罚过于严苛,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因此,对于行为人第三次逃税而受刑事处罚时,不应将前两次漏处罚的税额纳入到逃税罪的数额之中,而应对其按照现有数额判处刑罚后再单独针对漏处罚的税额给予行政处罚,以此实现司法公正,不使行为人因外界原因而枉受刑罚。

(案例摘自《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的理解适用》,载《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17期,第43页)

涉税犯罪研究团队

汤建彬,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郭治国律师,某直辖市税务系统工作近十年,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第3篇】三证合一税务变更法人

本文目录

个体户营业执照法人如何变更?

个体户营业执照怎么申请变更法人变更的快吗?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变更法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么?

个体营业执照可以不换店名就更换法人吗?

个体营业执照转法人方便吗?

个体营业执照不注销只更换法人?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人可以变更吗?

西安个体户营业执照法人如何变更?

前法人代表和后法人代表带着身份证去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就行。营业执照是在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的,如果有法人代表、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等内容的变更要去工商管理部门服务大厅申请变更,同时去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关联一下,现在三证合一,只要关联了,税务登记的法人也同时变更了。

西安个体户营业执照怎么申请变更法人变更的快吗?

1个体户营业执照申请变更法人,因为个体不存在法人一说,个体户业主不是法人而是自然人。所以就不存在变更法人一说。

2个体户家庭经营的变更家庭经营者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就可以了。

3个体户要变更业主时不存在变更业主,只有重新申请开业登记。原执照根据业主的意愿,可以注销和保留。

西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变更法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么?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变更法人后,原法人对变更法人后的一切经营管理都不承担法律责任,只对变更法人前的经营管理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法人是单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单位对外的一切责任,所以,当新的法人更换后,单位的一切都应该由新法人承担。

西安个体营业执照可以不换店名就更换法人吗?

可以。说明还是那个店,只是换了经营人。营业执照变更法人需要提交的资料有:个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个体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体营业执照副本。

西安个体营业执照转法人方便吗?

个体营业执照转法人是方便的。

个体营业执照要转法人,可以向注册登记机关对个体营业执照进行升级,即将个体营业执照升级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营业执照。

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者需要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交企业章程及法人任职文件,还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注册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以为个体营业执照进行升级登记,转为法人。

个体营业执照不注销只更换法人?

个体营业执照不注销不能只更换法人。个体营业执照不具有结人资格,没有法人,只有个体经营者。个体营业执照不存在只更换法人,同时也不可以不注销只更换经营者。个体营业执照更换经营者,等同于将原个体营业执照进行了转让,而营业执照是不能出租、出借及转让的。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人可以变更吗?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人是可以更改的。

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没有“法人”这一说。根据您的意思应该是:如何办理经营者姓名变更。具体解释如下:

1、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换句话而言,个人经营的个体户是不可以改变经营者的,要是改变的话,只有重新办理登记;对于家庭经营的个体户是可以改变经营者的。

2、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4篇】税务稽查找不到法人

今税咨询

最近几年,国税总局以及地区局展开了全国性范围的“双打”行动,冒出了许多引人关注的大要案,有比较多的公司深陷其中;另外一方面,现阶段公司个人的涉税社保负担很重,许多公司也欠缺合理合法合规税务筹划的管理理念,也在所难免造成一些涉税争议和税务稽查的情况。

通过小编最近几年协助顾客涉税争议和税务稽查的解决经验,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交易发票,这在几年前国内的比较多,如今还是有很多公司没有解决完,没有现金流,并没有实务流。

2.关联交易,关联企业两者之间提供商品和服务并没有按照独立买卖交易原则进行定价,突出表现在资金拆借、无偿占用、销售价格不公允等问题

3.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定价不公允、原价划转或者直接对公司股权转让收核定征收,这个问题老李曾经2年前就撰文明确反对,最近已经有主管税务机关刚开始针对这个问题出手了。

税务稽查

4.公司法人直接收入不入账,私户收款,直接支出

国内上述问题之后,公司一般短则三月,长则一年都不可以妥善处理完成,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要想过关,代价可能非常大,归根结底,主要的原因是:

1.一般公司财务人员因为经历和视野所限,即使从事了10多年的财税工作,也未必能够碰到类似的涉税问题,并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导致手足失措。

2.国家税法体系以及复杂,各种税法、条例、细则、公告、文件、函、解读、现行政策等,非常复杂而且变动频繁,不易掌握,专业难度大。

3.税收管理管理者总体水平的提升,税务机关加强了对税务干部的理论现行政策培训,水平提升尤其明显,对现行政策的掌握尤其精准,而是说的非常有理有据,让公司不易反驳。

4.各个税务局对许多问题拥有自由裁量权,把握控制的标准不完全一样。

这些原因,都为涉税争议和税务稽查的解决带来了难度,公司可以像打官司需要律师一样最好请一个税务顾问,他能帮你快速高效最大限度维护你的利益。通过小编最近几年代理的涉税争议和税务稽查案件的经验来看,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预先防范:公司应该预先做好充分防范,有条件的可以在重大买卖交易重大合同上多问一问财税顾问,预防做错事,获得一些好的建议,能够帮你防范许多风险,事半功倍。税务筹划一定要合理合法,不要购买发票,要有业务实质性,不可以跟税法文件直接抵触,否则你就处于完全被动挨打的状态。

2.事后应对:如果税务机关找你了,也不必惊慌失措,这个世界上万物相生相克,并没有解不了毒,总有一种药能够治疗或者缓解你的病,总能找到一种办法能让你的损失最小化。

购买发票

3.加强以税法为基础的沟通:税务顾问要在公司和税务机关间架起一座有效沟通的桥梁,双方沟通的基础,一方面是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另一方面是国家和地区的各种税法现行政策,为公司自身的涉税解决寻找支撑。

4.充分理解,调整心态:通过多年跟各地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管理管理者的经验,要充分理解税收管理部门和税务干部的心态,随着国家税务征管的加强,税务干部的责任也加重,他们并不就是对公司找茬,为了尽职尽责,对公司可能有严格倾向,是为了避免税务干部税法框架下被追责的风险。

小编最近几年协助顾客解决的各种涉税争议和稽查案例,例如买卖交易发票,收到走逃失联公司的发票、股权零元转让、公司间大笔金额股权划转、关联企业大笔金额挂账资金无偿占用、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增值税抵扣等等问题,刚开始的时候税务干部也是非常严格,但每回经过几轮沟通下来,都能让他们充分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困难,应该适用的税法现行政策,消除他们的担心和疑虑,最终获得一个满意的结果,让税务干部也能成为学习提高的老师和朋友,让公司能够最大限度的预防损失。

【第5篇】法人变更后税务变更

【公司介绍】

云翼(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云翼商服),致力于广大中小企业的工商、税务、商标等一站式服务,十多年的财税与企业服务经验,工商局批准经营工商代理,财政局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国家商标局备案代理单位,社保代理专业机构,为企业从公司注册创建,注册营业执照、到财税处理咨询,企业管理经营,再到产品商标注册、知识产权维护,我们全程为您服务一条龙服务。

1. 公司注册 内资公司注册、外资公司注册、集团公司注册、海外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注册、注册民非机构.(免费为本公司客户提供:税务报道、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批税控、注册前期找银行及办理银行基本户)。代理公司名称核准、提供经工商局已备案过的集中办公区地址、起草公司章程、领取营业执照、公章登记备案(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人名章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局、地税局)、银行开户许可证,提供大额注册、一手物业注册地址。

2.公司加急注销、转股转让等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税务变更、银行基本户变更等变更的审批办理 公司注销、清算: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税务注销、银行银行基本户销户、清算审计等注销的审批办理。

3.专业代理记账:专业会计师一对一为企业提供记账、纳税申报服务、代理申报、解异常、年报补报、icp年报、一般纳税人申请(辅助申请、小规模)、财务审计。

4.公司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变更、股东股权变更、(名称)、地址变更、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类型变更、基本户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公司营业执照转让、法人变更、税务变更、报税服务、银行基本户变更等变更的专项审批,全市通办。

5.工商年检、税务年检、审计、资产评估报告、登报公告、银行开户、验资开户(摆账、增资、资金证明、财税疑难、)、使馆服务、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商标设计。

6.知识产权商标转让、商标交易、商标买卖、购买商标、商标出售.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商标申请、商标案件、商标设计、商标授权 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专利代写 版权:.版权申请、美术版权、著作权、软著、影视版权

云翼多年来,现已组建了专业的销售,会计,外勤,等部门,团队知识背景结构广泛,领域涉及法律、财税、金融、互联网等,成员之间形成有力互补。思贝信坚持以“诚信、亲和、专业、规范”的团队建设理念,打造了一支执行力强、专业性好、服务贴心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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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

东方太阳城光明后沙峪建李桥马坡南彩石门胜利石园顺义城区顺义周边天竺新国展裕龙杨镇中央别墅区

【昌平】:北七家百善城北城南昌平县城昌平周边东小口霍营回龙观立水桥龙泽南口南邵沙河天通苑小汤山阳坊

【海淀】

安宁庄北京大学北航北太平庄白石桥北洼路厂洼车道沟大钟寺定慧寺里庄恩济里甘家口公主坟花园桥航天桥海淀周边蓟门桥交通大学军博金沟河联想桥牡丹园马连洼明光桥清华大学清河人民大学上地双榆树四季青世纪城苏州桥苏州街上庄田村五道口魏公村万寿路五棵松万泉河万柳万寿寺温泉五彩城西三旗西二旗学院路西天西八里庄香山西苑西北旺西山学院路北肖家河玉泉路永定路中关村知春路皂君庙紫竹桥增光路

朝阳

安贞安慧桥奥林匹克公园北沙滩北苑百子湾八里庄cbd朝外大街朝阳公园朝青板块常营慈云寺朝阳周边大望路东大桥大屯大山子东坝定福庄豆各庄垡头国贸广渠门工体国展甘露园高碑店管庄呼家楼和平街花家地红庙惠新西街欢乐谷惠新里华威桥劲松建外大街京广桥酒仙桥将台路健翔桥柳芳来广营麦子店媒体村南磨房南沙滩农业展览馆潘家园四惠双井三里屯三元桥芍药居首都机场水碓子石佛营十里堡双桥十八里店十里河胜古松榆里孙河团结湖太阳宫甜水园望京西坝河小关小红门燕莎亚运村亚运村小营姚家园左家庄

【东城】安定门北新桥北京站朝阳门东直门东直门外东四十条灯市口东单东四和平里海运仓交道口建国门景山沙滩王府井雍和宫

【通州】

北关北关环岛八里桥八通轻轨沿线次渠东关果园九棵树漷县梨园临河里潞城马驹桥乔庄宋庄通州北苑土桥通州周边台湖镇物资学院路武夷花园新华大街西门永顺运河大街玉桥永乐店中仓张家湾

【房山】

窦店房山城关房山周边韩村河良乡琉璃河阎村迎风燕山长阳周口店

【大兴】

滨河磁各庄大兴周边观音寺高米店海子角河西区黄村旧宫林校路庞各庄清源生物医药基地同兴园西红门兴华大街兴丰大街兴业大街亦庄郁花园亦庄东区亦庄西区瀛海镇枣园

【门头沟】

城子街道大峪东辛房军庄龙泉门头沟周边潭柘寺永定

【石景山】八宝山八角八大处古城广宁金顶街鲁谷老山模式口苹果园石景山周边五里坨西山玉泉路永乐衙门口杨庄

【第6篇】税务法人实名认证

新注册公司或是很久前注册的公司,法人或办税员未去税务局实名认证,有些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法人或办税员去税务局去认证,有些可能太远了不方便,也有些没有时间等各种原因不能去税务局,所以如果可以不去税务局就操作,那就会方便很多人,其实税务局有这种操作,但很多人不知道具体的操作流程,下面我们就来讲一下,如何在手机上进行实名认证。

1、未进行实名认证时,可能会提示:

信息提示

未实名认证提示

2、可以通过支付宝中搜索湖南电子税务局进行注册和实名认证。如图:

1)先搜索湖南电了税务局

2、点击湖南电子税务局进入到首页,再点击我的。

3、进入到登陆界面,选择个人办税

4、点击人脸识别登陆,然后就是扫脸就登陆上去了。

5、登陆上去后,就相当于实名认证了。税务局就有你的扫脸信息了。

【第7篇】法人到税务局采集资料

【导读】:现在很多东西都是需要法人去代办的,那么你知道关于税务局法人采集头像必须亲自去这个问题吗,其实采集纳税人信息,是可以不需要法人亲自去的,欢迎阅读!

税务局法人采集头像必须亲自去吗?

采集纳税人信息,不用必须法定代表人亲自到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去税务局?办理,只要有授权委托书就行

企业更换法人代表后税务局报备需要什么材料

企业法人的变更

企业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

如何变更公司法人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

(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企业变更法人需要向税务局提供资料如下: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

【第8篇】税务必须对法人采集吗

近期,会计大大,法人大大们,是否已经完成了苏州税务的实名认证呢?

自助代开发票需要实名,自助购买发票需要实名,网购发票签收需要实名,9月份后登陆电子税务局需要实名……越来越多的办税业务现在都趋于实名制了,下面来看看实名时候有哪些常见问题吧!

1、苏州税务公众号,自助机扫码点击的时候,不跳出扫脸的提示,而是跳出:“最新税收动态,个性化通知通告,尽在苏州税务号!建议您关注苏州税务公众号,感谢配合”

答:出现这个情况,需要取消关注苏州税务公众号,然后重新关注即可。

2、财务负责人本人换了一个新的名字,之前已经在苏州税务公众号上实名认证了,显示的还是以前老的姓名,怎么变更成新的名字?

答:找一个未实名过的微信号进行实名,原来微信就解绑了。然后再在自己微信上实名,会覆盖之前的信息。

3、新办企业套餐提交提示要做实名绑定,但是在手机上法人和财务已经做了实名采集?

答:有可能是税务系统里面的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错误或者身份证件种类不是居民身份证,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窗口修改信息。

4、苏州税务公众号,自助机扫码点击的时候,跳出:“请开启获取地理位置权限。用户可以在小程序设置界面[右上角]-[关于]-[右上角]-[设置]中控制对该小程序的授权状态。”

答:确认已经打开位置权限,还是不行的,开关下飞行模式,关闭wifi,可能是附近基站定位失败或者wifi不能定位的问题。

5、苏州税务公众号,自助机扫码点击没有反应?

答:删除下微信苏州税务实名认证小程序后再尝试。

6、更换财务负责人或者办税人员后,已经在苏州税务实名成功,但是我的信息——我的企业里面不跳出单位信息?

答:变更成功实名认证后,一般需要隔天或24小时后才能同步到企业信息。

7、个人所得税app的企业办税权限里面没有跳出该企业,但是个人确实是这家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导致不能设置自然人扣缴端的登录密码?

答:判断可能是财务负责人进行过变更,变更后要出现企业办税权限会有3-4个工作日的时差。

如果是之前就变更好的,建议登录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登记信息中,查看财务负责人的信息,如有错误,则会导致无法出现企业办税权限的情况。

有可能身份证证件类型错误,则会出现无企业办税权限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到税务窗口维护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种类,选择居民身份证后即可。

8、自助机开票时需要扫描二维码,但是进入“苏州税务”公众号中点击“自助机扫码”提示“自然人信息缺失,请重新实名认证”。

答:未在苏州税务公众号中进行实名认证,点击我的信息——实名认证,先进行实名认证,实名认证成功后即可成功关联到企业信息,重新进入“自助机扫码”即可获取二维码。

9、微信实名认证的时候,提示:“此身份证号码已被其他微信账号实名认证,若继续操作,将替代原实名认证信息,替代操作最多进行5次,请确认!”

答:之前该纳税人的实名认证是在别人的手机上做的,现在自助开发票必须要手机定位和当场做人脸识别,所以必须要本人手机进行实名。

上面的这几个问题,你都知道怎么解决了吗?你说你还没有办理实名采集?那可得抓紧办理咯,不管是电子税务局还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者是大厅办税,未来都是需要实名进行办税。

【第9篇】税务法人变更

在公司的经营发展中,可能会出现变更名称、地址、股东的情况,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流程以及需要的资料!

公司变更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名称变更

①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②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章、法人章;

③法人身份证原件;

④公司新名字核名;

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⑥股东会决议;

⑦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⑧到工商局或线上提交资料。

二:地址变更

①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②公章;

③新地址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

④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⑤股东会决议;

⑥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⑦到工商局或线上提交资料。

1:股东、法人变更【股权变更先到税务缴税】

①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②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章、法人章;

③变更前后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股东为公司的提供公司的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

④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⑤股东会决议;

⑥股权转让协议;(仅用于股权转让)

⑦最新季度和年度的财务报表;(仅用于股权转让)

⑧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股东人数多变一或一变多只能做新章程)

⑨工商局提档(仅用于股权转让)

⑩到工商局或线上提交资料。

三:注册资金变更

1:增资

①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②公章;

③有新股东入股需要新股东的身份证原件;

④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⑤股东会决议;

⑥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⑦到工商局或线上提交资料。

2:减资【只能线下提交资料】

①先登报45天;

②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③公章;

④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⑤股东会决议;

⑥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⑦到工商局提交资料。

三:经营范围变更

①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②公章;

③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④股东会决议;

⑤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⑥到工商局或线上提交资料。

【第10篇】新法人不变更税务

重磅,营业执照大变!国家刚刚宣布!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2023年底前,实现全国互通互认!更重磅的是……

01

重磅!电子执照

2023年底前,实现全国互通互认

6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进数字化共性应用集约建设。

该意见中重点:

1、依托身份认证国家基础设施、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等认证资源,加快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统一身份认证体系。

2、完善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

3、完善电子印章制发、管理和使用规范,健全全国统一的电子印章服务体系。

其实,早在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明确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

文中重点:

1、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

推动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测认证等电子证照在企业登记、经营、投资和工程建设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并进一步拓展到纳税缴费、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领域。

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关联企业相关信息,支撑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所需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推动实现企业相关信息“最多报一次”。政府部门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查询、核验企业办事所需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材料,切实为企业降成本、增便利。

2、提升电子证照应用能力

优化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推进政府部门间电子证照信息共享,加强与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垂直管理信息系统的关联应用。

3、加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全国互通互认

推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同步发放、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拓展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在涉企服务领域应用。

2023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电子证照制发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和群众常用证照基本实现电子化,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和应用,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

02

营业执照新规

新公司、个体户还敢不记账?不报税?

近期,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

该文件中明确:新办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办理税务登记 ,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公司、个体户你还敢不记账不报税吗?

1、做账是必须的!

在领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要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建账。

2、报税也是必须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营业执照批下来后,首月建完账后,在取得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进行纳税申报。

注意了,不记账不报税后果很严重

☑ 不能贷款买房

☑ 不能办移民

☑ 不能领养老保险

☑ 公司每年会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2万元

☑ 企业欠税,法人会被禁止出境,无法购买飞机和火车票

☑ 企业长期不报税,税务局将上门查账

☑ 长期不报税,发票机被锁

☑ 进入工商经营异常明了,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

附:一图了解如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报税

03

营业执照大变

“一码集成”,发证即监管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濮阳市在全国首家推行了“一码集成”、实现“一照准营”改革。

“一码集成”改革,是指在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把许可信息以“二维码”形式,加载到营业执照上,从而实现“一照准营”。

目前,此项改革已从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零售、食品流通、食品生产等事项开始实施,下一步将逐步扩展到全市32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该项改革呈现以下亮点:

一是承诺即准营,企业领取告知书,签署递交申请书、承诺书,即可获得准营资格;

二是有码即获证,企业只需在经营场所悬挂加载许可信息二维码的营业执照即可;

三是发证即监管,将事后监管前移,及时列入监管计划,实施“证后核查”。

04

注意避开经营范围

“5个坑”附:公司注册流程及财税处理

一、经营范围顺序随便排

那些同时经营多个行业业务的企业,按经营范围的第一项为该企业所属行业,而税局稽查时,选用的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当心吃亏。

二、经营范围越多越好

有些财务人员害怕以后遇到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不能自行开发票,就把能想到的经营范围都写进去了。但有些经营业务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

三、没考虑核定征收

如果新设企业打算申请核定征收,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如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是不能核定征收的。详情请参照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

四、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随便填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因为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子公司的营范围不需要在母公司经营范围内。但是,由于母子公司经常相互提供服务,总公司应增加商业服务业等经营范围,子公司增加为总公司提供服务的经营范围。

五、经营范围随便抄

网上经常会列举各行业常见的经营范围。小编建议,这类帖子看看参考下就可以了,别全抄啊,即使是相同行业的企业,其经营的侧重点也有很大的不同。以增值税为例,混合销售中按照主业确定税率,同样的混合销售业务,不同主业的企业税率不同。

在确定主营业务时,经营范围也是可以参考的一项,经营范围应突出公司的主营业务,避免多缴税。

提醒各位纳税人,经营范围并不是你想做啥买卖填上就可以,很多你想做的事,都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附:公司注册流程及开办费财税处理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整理发布

【第11篇】税务变更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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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遇到税务稽查时,公司老总想着会面临的补缴税款和处罚金,并且在网上公示违反规定情节的后果,免不了头疼万分。这个时候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大师”和“专家”给公司老总出主意:公司老总你就去工商那边把法人代表更换为其他人,如此一来以后案件就算向社会公示,也不会影响到你的声誉,进不了黑名单。据了解,平时如此一来干的公司老总还真不少。但这方法真的有效吗?杭州税务机关第一稽查局最近公开的一份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就给了否定的答案。

杭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获取收入近一千万元,未全额进行纳税申报,然后被人举报了。税务稽查局上门之后,公司老总马上办了工商登记变更,把法人代表更换为了其他人,之后也一直拒绝配合接受调查。最终,该公司除了偷税的补缴税款处罚金之外,公司老总以上行为被稽查局认定为逃避检查,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该公司罚款1万元。

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

相关法条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变更法定代表人,这招有没有用呢?税师爷可以直接说,这招没什么用处。因为,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认定为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后要公布的信息中,就包括“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也就是说,如果偷税这些行为是在你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时发生的,认定为失信主体后即使你已经把职位转移掉,一样会向社会公开,并不会对自己起到什么保护作用。同时,从这个案例来看,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逃避、阻挠税务机关检查,还会带来额外的罚款,这个就更是本可避免的无谓损失了。

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税务机关只向社会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杭州税务总局、税师爷

【第12篇】法人变更税务怎么办理

在工商办完变更后,到办税大厅的有关窗口领取变更表,按要求填好后送回办税大厅的登记窗口办理。有时可能还需要你所属税务局专管员签字。办理时需提供:变更法人代表的证明文书,如任命书、董事会决定等;

新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护照、回乡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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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股权法人变更税务

本文旨在总结和分析不同持股主体在股权处置环节、增资环节以及利润分配等行为中税务问题,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等。

一、 股权处置环节涉及的税费分析

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自然人股东,在股权的变现环节,也即出售、转让股权中,会涉及到收益变现问题,就将会产生一系列的纳税义务。但是,不同持股主体,包括公司、自然人和合伙企业等涉及纳税义务可能不相同。本文将会从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的纳税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考虑到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为纳税基数,所以涉及到税费分析中,关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将不会在单独分析。

1、 公司处置对外投资股权行为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分析

对于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中,在股权转让环节中,从被转让的股权标的性质看,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纳税义务可能会存在差异。

(1) 公司处置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① 股权转让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又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在文件的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列明,金融服务范围包括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中金融商品转让中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属于有价证券范围,适用于上述政策中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条款。进而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纳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转让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率6%进行缴纳,并且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让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增值税。一个年度内转让不同种的上市公司股票产生的盈亏可以相互抵消,按照抵消后盈利净额作为含税收入,并根据税率折算成不含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时候,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卖出原价不得扣除交易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及交易费用。通常情况下,实际销售价格为卖出价。例外情况是,如果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候,根据税务相关规定,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但是关于买入价的确定,存在一些具体的特殊规定。如果是从二手市场中买入,买入价可以直观取得。对于一些限售股、送转股以及首次上市的股权买入价确定,税法处于平衡税负以及对其不易于取得的情况,有特别的规定,具体如下:

i、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地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地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ii、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综上分析,关于限售股确定的买入价按照政策规定的发行价与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孰高原则确认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买入价。关于买入价的计算也不含实际交易过程中的税费与交易费用。

② 股权转让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

公司在股权转让行为中,作为纳税义务人,公司转让股权行为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上述所称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根据目前税收政策,为了鼓励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公司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涉及到产权转移,故按照产权转让收据的税目进行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所以,根据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规定,按照万分之五(0.05%))缴纳印花税。但是,如果公司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的股票转让模式进行股票转让,可以按照证券交易税目进行纳税,也即按照千分之一(0.1%)税率缴税。其中,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对于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③ 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公司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股权转让所得,统一计入公司的经营利润,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得出全公司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根据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进行计算,得出公司整体应纳所得税金额。具体计算方法,包括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等,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统一计算,在此处将不会在这里进行阐述。

(2) 公司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① 公司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作为任何主体处置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均不缴纳增值税。因为较之于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范围,故不适用于增值税法相关政策中规定的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条款。进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故不需缴纳增值税。

② 公司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的印花税问题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按照产权转让收据的税目进行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根据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规定,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③ 公司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公司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基本相同,也即按照转让股权所得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统一计征所得税。

2、 自然人股东处置持有的股权涉及的税务分析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在股权处置环节存在收益变现行为,将会产生纳税义务。处置股权行为是否认定为金融商品转让,将会决定是否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对于处置损益情况,将会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股权转让行为也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纳税业务,将会涉及印花税。

(1) 自然人股东处置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被处置的股权,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该股权普遍具有流动性,属于有价证券,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对象。

① 转让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均属于增值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义务人。

如上所述,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适用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税务上有其他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的第一点第22条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自然人属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也认定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② 转让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

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中的印花税问题基本与公司转让上市股权股权的印花税一致,通常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按照千分之一的卖方单边缴纳。其他产权变更交易,按照万分之五根据产权转让收据类目进行缴纳。

③ 转让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中财产转让所得,主要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并且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根据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使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哪些范围?首先,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另外,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特定条件下,主管税务局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首先,我们看看自然人股东出售的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处理情况。

关于自然人股东出售的上市公司限售股税务有发布专门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限售股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上述限售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③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④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⑤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⑥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⑦其他限售股。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的转让收入减去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即可计算出当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ⅹ20%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其次,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自2023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性质不同,税务关于免税规定也不相同。如果转让的是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的上市公司,如果在首次上市申购或二级市场购买后转让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转让的是新三板公司的股权,挂牌上市之后的股权转让免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原始股不免所得税。

(2) 自然人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关于自然人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相关规定一致,根据上述描述的税务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关于个人转让非上市股权,一般针对股权交易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需按照产权转移类目缴纳印花税,即按照万分之五根据产权转让收据类目进行缴纳。

个人转让非上市股权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转让所得税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 第 67 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为了保证税款征收充分性,股权转让收入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等一些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的股权转让收入,税务部门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具体核定方法包括:(1)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2)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表格 2:自然人处置对外投资股权行为中涉税风险分析

3、 合伙企业处置股权涉及的税务分析

在讨论完公司、自然人股东处置对外投资股权行为涉税分析之外,下面将会讨论如果是合伙企业处置对外投资的股权涉及相关税费的分析,还是按照被投资单位性质单独分析。

(1) 合伙企业股东处置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关于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处置上市公司股权行为,缴纳的相关税费,与公司股东、个人股东存在一定区别。首先,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工作室等通常属于经营主体,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进行增值税申报。但是与一般的公司也存在区别,公司所得分配到个人股东的过程中,存在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双重税务,但是上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工作室等经营主体,不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转让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如上述分析,合伙企业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处置上市公司股权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也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故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行为应缴纳增值税,按照6%的税率缴纳。具体计算办法上,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 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 后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 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4)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5) 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 照 “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 照 “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其中,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合伙企业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如果属于证券交易,按照千分之一缴纳。不属于证券交易,按照产权转让收据中关于股权转让收据万分之五进行缴纳。

③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问题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主要是指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所得,是计入到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中根据先分后税原则计算经营所得税。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故从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税是依据先分后税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股权转让所得税将会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有本质不同,也存在一定税收筹划空间。

(2) 合伙企业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①转让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合伙企业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故不应缴纳增值税。

② 缴纳印花税分析

合伙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按照产权转让收据中股权转让收据的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③ 所得税问题分析。

关于合伙企业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与处置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所得税相同,再次将不会具体阐述。

二、 增资行为涉及税费分析

在讨论上述各主体处置公司股权行为的税务分析之后,下面将对各主体在持股之后的增资行为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问题。增资行为,顾名思义就是原股东在投资之后,新股东后续对公司进行的资本性投入并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增资行为涉及的增资价格为各股东之间、标的公司协商一致,基本遵循公允市场的报价协商增资价格。但是,也会在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故依据增资行为的定价过程,分为公允价格增资与非公允价格增资行为。该增资行为不包括员工激励行为的增资,公司员工激励行为的增资将会另行分析。

1、 公允价格增资涉及的税务问题分析。

公允增资是指新股东增资额等于其净资产对应份额。对于公允增资,新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属于资本性投入阶段,故基本不存在税务问题。

2、 非公允价格增资行为涉及的税务问题分析。

不公允增资是指增资人增资时,投入资本与增资后在被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股权比例不相吻合的情形。又分为新股东增资额超过其净资产对应份额,称为溢价增资情况;与新股东增资额低于其净资产对应份额,称为折价增资。两种情况下,新老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分配不均衡情况,也即存在利益输送。

(1) 新股东增资价格高于公允价格的增资行为

新股东增资价格高于公允价格的增资行为又称溢价增资,新股东相较于老股东,支付更高的对价获取公司的股权行为。也就是存在着新股东向老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问题,再此我们将不会讨论不公允增资背后的动因。关于溢价增资行为,不存在股权稀释,也没有发生实际的股权变更,故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自然人股东)。这也是比较统一的观点,各地税务局也明确解答该类情况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新股东增资价格低于公允价格的增资行为

新股东增资价格低于公允价格的增资行为又称折价增资,新股东相较于老股东,支付更低的对价获取公司的股权行为。也即存在原股东对新股东的利益输送,稀释了原股东股权的行为。

关于该类行为,各地税务局回复情况不一样,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类增资稀释老股东的股权,折价增资行为是低于市场价格稀释股权行为,对于折价部分原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宁波地税回答: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种观点认为: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未实现股权转让所得,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上述增资行为是否缴纳所得税,税务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各地税务局在执行中存在上述两种观点。本人认为,是否公允增资,并没有产生实际的股权变动,也没有实现股权转让所得,无需缴纳所得税。并且,实际征收中,如果要缴纳,也会存在核定价格等一系列的征收困难,可操做性不强。

(3) 员工股权激励行为涉及的税费

员工股权激励是企业拿出部分股权用来激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优秀员工的一种方法。一般情况下都是附带条件的激励,如员工需在企业干满多少年,或完成特定的目标才予以激励,当被激励的人员满足激励条件时,即可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享有股东权利。

为了体现激励作用,员工激励形成增资,增加价格一般会低于激励时候的公允价格。对于低于市场价格的部分,税务中有明确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 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在授予股票期权时候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行权时候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股利分配中涉及的税费分析

在讨论了股权转让、增资环节中的涉税问题之后,下面我们将会讨论公司分配股利行为中存在的一些税务问题。将仍然按照根据股东类型进行分析。对于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行为,属于公司税后净利润分配的行为,无须缴纳任何税费。产生纳税义务的是各股东取得的股利股息行为,下面将进行具体分析。

1、 公司股东取得股利分配涉及的税费分析

股东方为公司,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利、股息分配,属于股东方的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股利分配。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股利分配,存在税务问题也不相同。

(1) 按照出资比例取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对于投资单位来说,如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的股利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为免税收入,不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税务规定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 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 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 不按照股权比例取得股利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对于股东分红权,基本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也即并不排斥超比例分配的问题。对于公司股东超过持股比例取得分红,是否仍然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税务并没有明确禁止,实物界,普遍认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行为,投资方根据全体股东约定取得的超过投资比例的分红,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作为免税投资收益申报。

2、 自然人股东取得股利分配涉及的税费分析

(1)自然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股利分红涉及的税费

自然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的分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基础税率20%。但是关于根据个人股东持股时间区分情况,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利分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与国际税务总局有发布专门的文件,具体规定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78号)规定,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对应的税务问题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即按照20%的税率缴纳,而非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本文已对公司、个人与合伙企业在股权处置环节、增资环节与股利分配环节涉及的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问题就行了简要的分析。关于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不同处理处理的主要差异在认定金融资产上。在印花税问题,并不存在根本差异,所得税处理差异主要是主体认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还是个人所得税,还有就是源于税务对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系列特殊规定上。

税务政策索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78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第14篇】法人变更去税务局需要哪些资料

税务变更需要什么资料?税务登记证变更需要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经营性质变更导致营业执照变更,税务登记也是需要变更的。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变更了名称和法人,去税务局要准备什么?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公司的法人的变更也同时代表着本企业的纳税人有所改变,所以,应当及时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去税务局需要以下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税务登记变更表》;

(5)《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的);

(6)其他有关资料。

去税务办理增加税目带什么资料?

1、变更营业范围后增加的税目,代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变更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公章,先变更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然后持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去税管员那增加税目。

2、原来经营范围应有的税目但因种种情况没有添加上去理论上企业也会出错,但实务中基本不可能发生企业错,都是税务机关错你只需带税务登记证去找税管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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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三证合一税务变更法人需要什么资料

法人变更需要什么资料?法人变更就涉及到公司的经营变化了,公司法人成立后,因为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按照法人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只要通过相应的变更登记,变更就会生效。但是在变更里面的合并于分立,因涉及到一个债务的问题,法律对其有强制性的限制。那么,法人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法人变更需要的资料: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报送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新法人身份证信息

3、新旧法人u盾或者个人数字证书

4、全体股东u盾或个人数字证书

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事项执行。

《法人税务变更流程(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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