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国有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有企业职工除名的条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有企业可以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
2、经过企业领导会议讨论通过,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
3、征求企业工会意见;
4、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应当允许本人申辩并签署意见;
5、通知本人办理交接工作等事项;
6、结算职工当月工资;
7、给被除名职工出具《除名证明》,便于本人再就业;
8、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
9、转移职工本人档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已废止,今后企业对此种情形的职工,应当适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定义
(1)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为国有企业,但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国有企业的一种。
(2)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由遵循《企业法》变为遵循《公司法》
国有独资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注册,公司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分离,权责明晰。
(二)管理体系不同:由注重行政隶属关系变为注重以资产为纽带的产权关系
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
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十六届三中全会制定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三)治理结构不同:由 “老三会”变更为有机结合“老三会”的“新三会”
全民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中的“老三会”是指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现代治理结构的“新三会”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可分为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终结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破产申请与受理。
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若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即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始;若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第二阶段,破产宣告。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并处理破产宣告后相关事项、设立清算组。
3、第三阶段,破产清算。
清算组接收和管理破产企业,清理、变现、分配破产企业财产,审核破产债权。
4、第四阶段,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最后,撤销清算组。
国有企业发挥着产业协作的功能,在民营经济不愿意投资的行业大量投资,为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产业基础,引导民营企业投资方向,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并非仅仅存在对立关系,还具有相互合作、相互影响的统一关系。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辩证关系是解释经济高速发展的关键要素,也是中国模式与中国道路的核心制度安排。只有准确把握两者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才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才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平稳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的类型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另外,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负国家经济管理的职能;
2、它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
3、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特别法。
有的,狭义上的企业编制即“全民所有制”职工。
1、全民所有制职工,本人是在属地的人社部挂了号的,你不需要和单位签合同,因为你是属于国家的职工,而非该企业的职工,这意味着,你从一个企业到另一个企业,是走国家调动的渠道,而不需要辞职在入职,你的一切工龄、待遇可以连续计算,当然,前提是国家调了你。
2、如果是干部身份,那么还可以和公务员进行互相调动的,比如山西入京的某部长,就是从国企领导任上代省长的。如今的工信部长,也是以东风公司领导的身份转任武汉市委书记。再比如铁总,从铁道部转制,铁总的领导除了从行政编转成企业编,其他的一切与铁道部时期并无区别。
3、当然,现在国家在大力推广公司化,新设的企业全民企业很少了,铁总是因为债务问题无法转制。
4、目前,除了地方上的僵尸企业外,各上市的央企,基本上是这样一个架构:总部为所谓的全民企业,然后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下面的公司,都是市场化的架构。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称为三资企业。三资企业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中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中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由此看来,三资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中外合资经营,仅由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自营企业,不受政府控制,而后者是由政府参与投资与控制的企业。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23年5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2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订,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
5、《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
6、《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1、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2、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制是国企改革中基础性的一步,是推动国有企业治理现代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的重要步骤,有助于推动国有企业建立高效的市场化运营机制,也是进行股份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前置性步骤;
3、推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有助于厘清出资人与管理者的界限,在明确国企所有权的基础上推动国有企业的高效运行;
4、推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有助于推动国有企业治理的法治化和科学化;
5、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将有利于明确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助于推动国有企业建立高效灵活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的现代化治理水平,提升国有企业的资本运作能力,有利于股份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等一些列改革的进,从而推动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有效实现国有资本的增值保值。
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名称:
1、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5、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6、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7、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8、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9、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10、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制企业一般指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国有企业完全是由国家或政府投入资本,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和注册产生。
非公司企业法人是指具有企业名称、注册资金、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的法人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比如国有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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