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损失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损失有哪些方面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人员损失,包括人员流动。
2、技术外泄,保密措施不足等。
3、信誉度下降,偿还债务不及时。
4、品牌效应降低,产品质量不好,竞争对手打击,领导人公众场合失言等。
5、内部费用增加,包括不良品,开发研究费用上升,内耗导致资源消耗,工作运营效率低下等。
6、顾客信心下降,包括服务下降,不守时交付,价格上涨过快。
企业员工裁员要赔偿员工损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的企业,发生销售退回的三包损失,包括修理费、退修或调换产品的运杂费,退回报废产品的实际成本减去残值后的净损失等,可列入企业的销售费用,不作为废品损失处理。
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对于产品质量较差,但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要返修即可降级出售或使用的产品,应作为次品处理,其损失在销售中体现,不包括在废品损失之内。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废品损失,可在生产成本账户下设置废品损失明细账户组织核算。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一个个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在企业生产中有成本的投入,有收入也就有生产损失。
1. 人员损失,包括人员流动。
2. 技术外泄,保密措施不足等。
3. 信誉度下降,偿还债务不及时。
4. 品牌效应降低,产品质量不好,竞争对手打击,领导人公众场合失言等。
5. 内部费用增加,包括不良品,开发研究费用上升,内耗导致资源消耗,工作运营效率低下等。
6. 顾客信心下降,包括服务下降,不守时交付,价格上涨过快。
情形一
发生现金损失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二十条
情形二
发生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情形三
发生存货盘亏损失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二十六条
情形四
发生存货被盗损失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
情形五
发生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纳税人应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三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情形六
发生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三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情形七
发生无形资产损失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1.会计核算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三十八条
情形八
发生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四十一条
情形九
因对外提供担保发生的资产损失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
情形十
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发生的资产损失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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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时常会发生资产损失。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关于资产损失又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且随小编看下吧~
问题一、什么是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问题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吗?
为了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题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问题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十七条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问题五、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十八条规定: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问题六、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账面金额填报资产损失金额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七、因被盗等特定原因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并计算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八、2023年度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表填报应注意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表单进行了重新设计,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以新表单的填报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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