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退还财产的方式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在司法实践中,用货币对合伙企业中属于实物出资的部分或劳务出资的部分进行结算是一种公平和易于操作的形式,实物往往是不可分割的财产,在经营期间又发生了一部分损耗,返还实物在核算上可能会比较困难,而劳务出资则必须以货币形式核算,为了维护合伙企业的稳定,避免不必要的散伙发生,规定根据出资的财产状况对退伙合伙人以现金形式返还其财产份额无疑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来源:金融投资报
在“欧莱雅事件”事件中的风波还未平息,12月6日晚,“带货一姐”薇娅,又再度因为一则#薇娅夫妇合伙企业注销#的话题冲上热搜,成为大量网友的关注焦点。
薇娅夫妇合伙企业注销
据企查查数据,12月3日,杭州谦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生工商变更,企业状态由存续变更为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
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董海锋,经营范围包含: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其合伙人包括黄薇(薇娅)、董海锋(薇娅丈夫)、黄韬(薇娅弟弟)等。
才注册一年就被注销,诸多热议之中,不少网友都在浮想联翩,好奇这到底是“正常注销”,还是“害怕查税”?
网友们敏感也并非没有原因,毕竟前段时间,才刚有带货网红被查出偷漏税并补税数百万(详情:网红补税600多万,网友惊叹“真能赚钱”!你们主动缴了吧)。
又是税务监管的高峰期,又是公众人物突然注销公司……这种情况下,薇娅夫妇注销公司的消息也因此得到了更多额外关注。
期间,也有网友号召大家“冷静吃瓜”,认为这只是单纯的公司企业变动。
有分析指出,公司注销前通常都会经过税务核查有无未缴的税款或罚款,如果真有税务问题,即便注销过后无法避免被查……
不过,网友们的各种猜测议论依然没停,包括前几天一度曝出“离婚”消息的李湘王岳伦夫妇,之前也曾各种注销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因此薇娅夫妇也在被怀疑“是否要离婚?”
夫妇商业版图引关注
截至目前,薇娅夫妇还未出面回应,情况如何也有待进一步验证,但相关话题冲上热搜之后,薇娅夫妇的商业版图现状,依然成为了部分网友的关注焦点。
不得不说,此前注册了一大堆公司的薇娅夫妇,近段时间还真有一点“管不过来”的意思。
企查查数据显示,目前薇娅名下共关联18家企业,董海峰名下则关联25家企业。然而在近两个月,他们旗下的两家公司就接连曝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今年10月,刚成立3个月的杭州薇娅惊喜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11月,成立不到10个月的杭州锋味派食品有限公司也因为同样的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眼下,包含最新被注销的杭州谦壹在内,薇娅名下共有5家企业被注销,董海峰名下则有2家企业被注销。
“登记异常”或许还是小事,但翻车、被罚等或许就是大事了。
像是今年4月,由董海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发布“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和情形”的广告,而被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3万元。
而作为“带货一姐”的薇娅,近段时间也接连遭遇“翻车事件”。
就在上个月,有微博网友称在薇娅直播间购买的三只松鼠(37.630, 1.03, 2.81%),开了一袋完全变质发霉的坚果,且“商家死不承认”,并表示对主播方售后处理的态度“很失望”,期间有部分网友质疑,薇娅的选品机制是否是“空头支票”。
今年8月,薇娅直播间带货的一款全麦面包被上海市消保委点名称“存在问题”,称该款面包碳水化合物比标称多出约36%,所含能量比宣传的多出40%,有让人“越减越肥”的嫌疑,随后相关话题接连登上热搜,不少网友表示选品带货的薇娅“难辞其咎”。
6月,薇娅带货的一款“潮牌风扇”还曾被时尚博主质疑“山寨联名”,事件引发争议后,薇娅与谦寻文化相继发布道歉声明。
根据今年5月发布的2021新财富500富豪榜数据,薇娅也以90亿元的身价排到了490名。而据淘宝公开数据,今年“双11”的第一个活动日,直播间累计交易额达85.33亿元,单品最高销售额达4.9亿元!
如此“战绩”,是无数消费者对带货主播投以信任的结果,主播自然也应以足够好的品质、足够低的价格回馈消费者们的这份信任,只希望如今“一姐”选择注销公司后,也可以将更多精力放在严格选品,减少“翻车”事故上。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股票
可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唯一情形
文/段文涛
自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41号)关于“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不少人开始将注意力转移到“合伙企业取得转让股权、股票所得,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所适用的税率”这个问题上。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当年生产、经营的所得。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的例外规定是,200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即财税〔2000〕91号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原则上,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应与取得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等收入一样,均计入收入总额,按规定计算当年利润。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以应分得的利润【包括已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作为个人的“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明显,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取得转让股权、股票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也属于经营所得,其个人投资者应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至2023年,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规定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41号)关于“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施行后,不少人热衷地、跃跃欲试的想将持有股权、股票的合伙企业搞成“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创投企业,将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降至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否可行?
说实话,有些事还真是说不清,要说绝对搞不成嘛,还真难说。但是,不得不说的是,合伙企业(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并非简单的想象就可以实现的。
首先,该项政策的适用对象必须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其次,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有特别规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上述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再次,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其四,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规定完成备案(见注1、注2)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注1. 创业投资企业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省级、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申请备案。
注2. 创业投资基金应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作者:段文涛,来源:税海涛声。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对于创业的老板或者财税工作者来讲,很多人区分不了各种公司类型的不同之处,导致在成立公司的时候产生很多疑惑,这里小五哥整理了相关资料给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从法律债务承担方式来看。
注册企业类型责任承担主要分为有限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这些都是都是有限责任,如果您成为这些企业的股东,假如出资50万,如果出现债务纠纷,一般情况仅以50万为限承担责任,也就是最多只负担50万的赔偿。还有一些“企业”形式,就是人们常说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这些“企业”注册后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假如您注册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为10万,经营产生债务纠纷欠款100万,那么您不仅要用“个人独资企业”的钱来偿还债务,在企业资金不够的情况,还需要用个人财产承担债务。所以成立公司一定要谨慎,最好三思而后行,最好请教身边专业的朋友咨询咨询。
然后,他们承担的纳税义务也是不一样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为利润的2.5%-25%),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收入股东才能用于分配,股东分配的时候还需要按照分配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您是老板?您可以想想您需要缴纳多少税?如果您成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出资人如果是个人,取得相应的利润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税负相对来讲要低一些。
最后就是大家经常混淆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公司,他们之间的区别,因为比骄复杂,我就不用文字描述,用一张图给大家讲解。当然,如果您以上说的不清楚的,或者有瑕疵的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也可以私聊交流探讨。
声明:未经许可不允许转载。
处理有限公司的形式还有一种经营模式是合伙企业的形式,合伙人成立了合伙企业后,因各种原因,要退出合伙企业。这时候合伙人需要满足一些退伙条件才可以退伙。那么合伙人退伙怎么清算?接下来由河南颂威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合伙人退伙怎么清算
合伙人退伙结算方法: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1、退伙条件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退伙损失赔偿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4、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合伙份额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该意见第五十四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折价处理。”虽然你们当时未就退伙事宜作出约定,但你现在因合伙事宜持续亏损提出退伙是可以的。不过,因你退伙导致其他合伙人的损失,你应当予以赔偿,同时退伙时你可以对合伙的财产予以分割,当然合伙财产还包括合伙期间的债务。因此,你退伙时可以要求分割合伙期间的财产(其中包括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也包括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注册公司时也就是执行事务合作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适用于风投基金、股权激励平台(员工持股平台)
有限合伙人就是企业的的投资者,出钱的人,按照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是个人股东按照股东分红缴纳个税20%;如果是企业股东,利润回流企业,如果股东是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普通合伙人就是企业的经营者,出力的人,对企业的盈亏有直接的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个人股东按照经营所得税缴纳个税5%-35%;如果是企业股东,利润回流企业,如果股东是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有其结构灵活性和独特性,虽然税务法规简单屈指可数,可一旦参透合伙企业法,你依然能够法力无穷,普渡众生。
有限合伙的节税方式多种多样,无外乎从税基和税率两个维度见缝插针,寻求避税空间,区域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返还伎俩运用的游刃有余,可还有一些花花肠子,未见太多案例。
分成:有钱大家一起赚
一个投资项目可以有很多种玩法,有老老实实同股同权的,有偷鸡摸狗明股实债的,还有遮遮掩掩暗保分成的,不管怎么玩,大家都是怀揣着有钱一起赚的美好愿景。
对于暗保分成的模式,一般合作双方会签订抽屉协议,磨磨嘴皮子红红脸,最后定下瓜分蛋糕的比例。可到最后真的实现美好梦想了,落袋为安了,分成的钱怎么给,以什么形式走,成了老大难。
聪明的律师或者项目负责人会随大流,咱来签个咨询服务协议呗,至于什么名目擦个边就成,服务价格就是结算的分成金额,你开票确认收入,我支出归集成本,哦了。
前面爽完了,剩菜残羹转到了后台的财务,一看不对啊,我这开个票又得交增值税又所得税的,合同貌似还不是真实的,会不会涉及虚开发票啊,心惊胆战又硬着头皮,分成分的真有点儿憋屈。
就事论事头脑不灵活,换个角度出奇迹。有限合伙闪亮登场,除妖降魔。
假设分成比例二八开,只要大家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参与投资,收益进有限合伙,后期分成结算,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分给各合伙人即可。
分成落袋为安,不用再虚造合同多交个增值税,何乐不为。
回购:买卖不成仁义在
曾几何时,投资项目都得保底对赌看得懂,当然背后也少不了回购协议,买卖不成仁义在,这单生意不干了,起码得包的住融资成本,留点零花钱做路费更好,毕竟不止我看走眼了。
回购就回购吧,明面上有协议的,回购价差算利息收入,交完增值税交所得税,协议上支支吾吾模棱两可的,又得劳驾税务师出马,于是紧锣密鼓的开始在41号公告里找答案,嘴里默念无数遍混合性投资,可咋也找不到解决的方案。
大家一筹莫展捶胸顿足之际,有限合伙又跳了出来,都让开,我来。
不就是个回购么,让我进有限合伙做lp吧,按照成本和保底利息的价款退伙,收完钱我自己交税了,当然这个保底利息是不能体现的,否则又得搭上增值税。
至于这个lp是优惠地或亏损公司还是层层嵌套的有限合伙,就看自己的家底和预期了。
分红:换个马甲还真不认识你
投资项目的利益方众多,有明面的也有躲在后面的,有伸手跟你要个砍头息的,也有不着急事后慢慢聊的。
面对众口难调的合作方,只是简单的你来我往,恐怕很难厘清利益关系。不少律师或项目负责人一拍脑袋,甭管那些虚的还是实的,想要切我蛋糕,签个咨询服务协议吧,开票交税完事。
看着天衣无缝,实则成本很高,有违初衷,谁不想少花钱多办事,低成本高收益。
所以有限合伙又出来拯救世界了,咨询服务协议统统不要,把钻戒拿过来,我要做你的lp。
那些背后的安排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分红的形式,过渡到lp,交完所得税洗个澡,钱就是自己的了。换了个马甲,还真的不认识你了。
结语
案例还有非常多,就探讨这么多。
方案的设计还是要综合考虑合理商业目的,以及各地的可操作性,还要综合评估管理部门的容忍度。 如果简单粗暴,那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后果只能自行承担了。
税务是一门极其专业的学问,不是传统财税的小打小闹,也不是后台财务的自娱自乐,税务需要嵌入业务,不是像律师用法律的语言还原业务实质,也不是像会计用准则的语言计量业务状况,而是需要前移规划业务的进程,你的一举一动,纳税义务就此产生了。
税务是个实操性很强的技术活,就像学习两个字,如果只有学,就只是知识,知识多了是个非常可怕的事情,如果没有实践,那就没有历练长进,知识永远只是储备,只能给艾宾浩斯画线用。
依法纳税,合法合理节税,税务筹划,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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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8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六)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七)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八)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九)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们日常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发现经常有这样一种现象:好多人在一开始创业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去选【组织形式】。一会儿觉得公司(有限责任)好,因为可以做风险隔离。一会儿又觉得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错,因为不用双重征税,而且还可以自己一个人说了算,可以牢牢掌握企业的控制权。
那到底该选择哪种组织形式呢?
我们觉得:任何选择的前提是看您的需求,尤其是在创业过程中,各种因素无时无刻不处于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因此这个问题并没有标准答案。
今天我们就重点讲一下【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区别,我们主要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比较:
(1)经营管理的“灵活性”。
有限责任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别规定外,股东的“话语权”主要由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股份)决定。简单点说,就是谁出钱多谁说了算;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是不可以约定排除某个“法定事项”的,例如: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相关职权在章程中予以排除。这种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但是,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的许多事项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例如: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如何执行合伙事务;比如可以在合伙企业中约定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所谓的“管理人”,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剩余人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和执行,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2)经营管理规范及经营规模大小。
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明确约定,公司需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等进行规范治理,因此公司相对于其他组织形式而言,在“经营管理规范”层面都较为规范,也因此更容易吸引外部资本的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若经营良好,还可以进行股改,进而走上资本市场的道路;此外,公司还可以开设分公司,或者投资设立子公司,与其他组织形式相比:融资能力更强,更容易发展壮大规模,若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股改并成功上市,即成为“公众公司”,届时其融资也会更方便。
反观合伙企业,其用途多用于“持股平台”的搭建或者某些特殊行业的组织形式(例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的管理更看重“效率”,因此,基本上都是“一言堂”;而在经营规模上,相比于公司,合伙企业既不能对外设立“分子公司”,也不能实现“股改上市”,因此从这个维度上讲,公司是略胜一筹。
(3)法律责任大小。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各股东以出其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即所谓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税收成本。
相比合伙企业,公司在税收方面负担会更重;公司税收实行的是“先税后分”的模式,即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在年终分红后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税收成本相比合伙企业要交的多一些。
通过上面的比较,到底选择哪种组织形式,相信您心里已经有了答案;我们始终坚信:企业组织形式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
合伙企业依法分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并不禁止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事先约定以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利润并承担债务,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凡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形成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并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如一合伙人对外负有债务,其他合伙人负有连带偿还的义务,在这个责任履行完结后,合伙企业内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另行对这一合伙人追偿,这主要是由普通合伙性质所决定的。
刚开始学会计的你,是不是对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这几种企业类型傻傻分不清楚?
别着急,今天之了君就教大家,用一张图了解她们之间的区别,赶快“收藏”学习吧!
一、企业类型有哪些
二、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以上就是之了君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区别,看完是不是清晰多了?
需要交以下税费:1.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4%的增值税。
2.向地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7%。
3.城建税。
4.3%教育费附加。
5.个人所得税2%左右。
6.如果月销售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合伙企业纳税等相关问题适用《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相信大家都看过《中国合伙人》这部电影,电影讲述三个年轻人从学生时代相遇、相识,共同创办英语培训学校,最终实现“中国式梦想”的故事。法援君也被这一群怀揣梦想富有激情的年轻人的奋斗故事所感染。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时代,或许你我都曾梦想成为“中国合伙人”。在选择创业开公司时,一定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究竟选择哪种“公司”形式好呢?选择合伙企业还是公司?它们各自优缺点都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来介绍一下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一.概念: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目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所组成的企业。
有限公司:由一定量的股东依法成立的,各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所认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对公司负责,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出资人数
合伙企业: 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 不具法人资格
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四:设立依
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五.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六:注册资金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七:权力机构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会议)。
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八.决策机构
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公司: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决策机构。
九:投资者权利流转
合伙企业: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有限公司 :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
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十:税收缴纳要求
合伙企业: 无需就企业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 : 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利润分配方式
合伙企业: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有限公司 : 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十二. 债务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按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三:解散
合伙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有限公司 :
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出来的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这也是创业过程中,最基础的知识,只有把方向选择和把握好,才能在接下来的问题中,大放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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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以税前利润按各合伙人的股份比率计算。
扣除个税允许税前扣除额,再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累进个税税率表计算应缴的税额。
最近有朋友问起我,我和两个同学创业做一家公司,股权是平均分配的,这样可以吗?
股权平均分配自然有好处,就是在企业初期操作更简单,但是会给未来发展埋下隐患。我个人并不建议这么做。
第一点,我们要认识到,股权平均分配,意味着没有绝对话语权的人,一旦出现意见向左的情况,三个人没有办法形成制约,便没有办法敲定决策,会让公司陷入治理僵局,白白浪费时间成本。
第二点,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与壮大,股东们投入的时间、精力会逐渐显现出差别,个人能力不同,对公司的贡献不可能对等,此时平均分配的股权就显露出不公平性,付出较多的股东心理还会平衡么?还会继续全身心投入工作么?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会妨碍到公司后续投资引入。通常情况下,投资人选择目标公司时,股权分配会是他们考察的重点中的重点,平均分配的股权,会被投资人认为是不专业、没有发展潜力的表现。长久下去,公司很容易失去引入投资的机会。
朋友又提到,您说的有道理,那我们现在股权已经分完了,我自己去重提分配股权的话,会比较难,这该怎么办呢?
这个问题并不难,首先,三位股东可以协商推选一人作为大股东,之后由大股东购买其他两位好友中的股权,他便可以成为公司的实际大股东。
第二,可以协商一个动态股权调整机制,拿出10%股权,按照一年的时效,根据这段时间三人不同的业绩,重新分配这部分股权,从而确立大股东。
第三个方法,也可以不改变现有的股权比例,采取“同股不同权”策略,制定章法规定每位股东的表决权利。
第四个方法,通过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之类的治理结构,将股东权利重新分配,确立核心领导人。
有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知道,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法人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性质就是合伙盈利性组织,由合伙人对合伙组织(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先分后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的规定,合伙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则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35%。
三、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有两种方法,即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方式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是全年取得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征缴方式,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基本趋同。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以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则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2、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需要强调的是,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行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四、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应税项目的确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股息、利息和红利”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股息、红利的,应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照“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源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适用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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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5日
裁判摘要:
1.合伙事业具有高度强调人合性,故应尊重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就合伙人之间的财产份额转让而言,如果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
2.合伙企业合伙人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合伙人之间达成的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但该转让协欲生效,尚需要满足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条件,而在其他合伙人未对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明确同意之前,该转让协议属于合同成立未生效的状态。
3.合伙人之间达成的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协议,已经确定不能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情况下,该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达成的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协议的合伙人诉请履行该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邢福荣、丁世国、鼎典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904号
合议庭法官:王富博、仲伟珩、李赛敏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中,并无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作出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是,该条款并未规定合伙协议对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进行特别约定的效力。
即使是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章中,也未涉及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特约的效力问题,而在本案当事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首先需要对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特约的效力进行认定。对此,需要结合合伙经营方式或合伙组织体的性质及立法精神加以判断。
合伙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以订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协议为基础而设立的经营方式或组织体。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建立在对彼此人身高度信赖的基础之上,故合伙事业具有高度的人合性。比如,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而非合伙人的资格或财产份额可以继承。
由于合伙事业高度强调人合性,故应尊重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因此,就合伙人之间的财产份额转让而言,如果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
案涉新能源基金为有限合伙。《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转让标的为有限合伙人邢福荣所持有的新能源基金19.04%的财产份额。对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案涉《合伙协议》明确约定“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具体体现为:《合伙协议》第27.6条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或出质财产份额,除另有约定外,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33条约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该条针对本案所涉邢福荣转让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给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进一步明确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而该协议第29.1条则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新能源基金其他有限合伙人,也可以向满足条件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转让后需满足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该约定进一步印证,合伙人之间对于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慎重。
故自上述《合伙协议》关于合伙财产份额的约定可以明确,新能源基金之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已经基于合伙经营的人合性属性,明确要求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合伙协议》系订约各合伙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协议中关于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特约,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邢福荣关于《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约定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相悖,该约定客观上限制了《合伙企业法》赋予合伙人依法转让财产份额的法定权利,故对各方不具有约束力的抗辩主张,于法无据;且前已述及,该理由恰恰与合伙经营方式或组织体之人合性所强调的合伙人高度自治之精神相悖,故本院不予采纳。
案涉《转让协议书》在邢福荣与鼎典泰富公司之间签订,且系邢福荣与鼎典泰富公司之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之规定,该《转让协议书》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
但是,在案涉《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转让协议书》欲生效,尚需要满足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条件。而在其他合伙人未对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明确同意之前,案涉《转让协议书》属于合同成立未生效的状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能源基金有限合伙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和红佳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均明确不同意邢福荣向鼎典泰富公司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此节事实说明,案涉《转让协议书》关于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事宜,已经确定不能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故该《转让协议书》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
在本案诉讼中,邢福荣诉请履行《转让协议书》,系以《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及具有履行力为前提。在案涉《转让协议书》已经确定不生效的情况下,邢福荣诉请履行该《转让协议书》,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鼎典泰富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书,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需要征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违反《合伙协议》关于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的共同意思表示,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应予纠正。
鼎典泰富公司主张案涉《转让协议书》无效,而本院认定案涉《转让协议书》不生效及不存在无效事由。从结果上看,合同确定不生效所产生的合同不具有履行力的法律效果,与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合同不具有履行力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即均产生邢福荣请求继续履行该《转让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故鼎典泰富公司关于应驳回邢福荣继续履行《转让协议书》、支付转让价款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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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小甘读判例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8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六)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七)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八)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九)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人可以办理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的法律法规如下:
《合伙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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