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股权分配方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两个人合伙做生意,最开始讲的就是股权应该要怎么分,可在创业的这个阶段是最难说的,因为合伙人要不是同学,要不是朋友,要不就是亲人,这个时候大家是不是觉得特别不好说。毕竟大家会想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因此大部分的人会用平分股份或者类平分股份的方式,比如说两个人各按50%,或者三个人,按三分之一,如a占40%、b占30%、c占30%,这种就叫做平分或者类平分的方式。其实,平分的方式是世界上最烂的股权结构。
那要区分大小股东,该怎么分呢?实际上有的是凭经验,有的是凭钱。比如要出资1000万,a出了800万那就占80%,b出了200万,那就占20%。
所以,我们应该这样分:
第一,凭钱,叫企业的物力资本。
第二,人力资本,就是我干得多,你干得少,叫企业的人力资本。一个企业要想成功,一定是物力和人力的综合的结果。
首先第一步需要要分清楚,你的企业物力占比多少?人力占比多少?
比如说我做一家咨询公司,30万就能起干。我们需要思考物起主要作用?还是人起主要作用?如果人是起主要作用,这时候100万成立企业,物力上给20%已经是最多了。那就是如果我全出100万,我也只占20股。如果我们去挖个矿,挖矿需要2个亿,这种事就是钱起主要作用,假如成立企业5000万—2亿,人力最多给10%就已经不错了。比如有些科技公司,物力和人力都很重要,就先要划分物力和人力各自的比例。所以,需要根据自己的行业情况来决定企业物力和人力各占多少。
在这里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假如我们要成立一家企业,这家企业是以物力为核心,现在需要50万成立企业,把它划分物力占20%,人力占80%。现在有甲乙丙三个股东,我们需要分别在合伙人上面去计算物力和人力上的贡献值,假设甲出了40万,乙出了10万,丙没有出钱,这种情况也非常常见,因为股东中有的人主要是出钱的,有些人主要是出力的。甲在50万中出了40万,因为物力总比例是20%,所以甲在物力中占16%(40÷50×20%)。那乙方出了10万,在物力中占4%,丙没出钱是0,这就是物力上面的各自占比。
那么人力上就需要制定一些要素,比如说三个都是股东,每个人给100分为基础分,这时候列一些核心要素,①谁是发起人,发起人在这里重要,给他加5分,比如说乙是是发起人,他就有105分。②谁担任ceo?谁来控盘?这个很重要,加20分,比如乙是ceo,就可以加到125分了。③谁做出了第一步,什么叫第一步?比如说这家咨询公司,我有课程,加五分。另外我不但有课程,还有渠道。比如有些产品,我只有产品的原型技术,还是产品已经做出来,可以批量生产,甚至还有专利等等。你的第一步走了多长,可以加上5到25分。那假设这一步是丙做出来的,那他就加20分。谁有了信誉背书,这个信誉背书也很重要,比如这个行业有三个专家,其中一个股东就是行业的专家,他可以加500分。
假设我们把核心要素和权重列出来,三个人的分数出来了,分别计算每个人得分。三个人的总数做分母,算出每个人在人力上的占比是多少,最后加上物力上的占比。这时候可以看到出钱又出力的人股份就很高。只出钱不出力或只出力不出钱的股份就稍微低一些。最后这些加起来也不是最终的答案,只是一个作为谈判的依据。这时候三个股东就可以坐着聊,起草文件了。
所以我们总结一下,合伙创业怎么入股呢?
第一,分清公司物力和人力占比。
第二,分别计算股东们分别在物力和人力上的贡献值。
第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当出现很明显的大股东,那么他就做大股东。如果没有明显的大股东,我们再来做控制权的设计,或者其他的几个股东又愿意让他当大股东,就可以同比例给一些他,大家都有个依据进入。想要了解更多股权干货,推荐你学习一下这套股权激励全套视频课程,附带工具包,包括由功道云创始人孙荣高老师亲自编写的书籍《绩效考核与薪酬设计实操落地版》书籍(广东经济出版社出版),还有一个大容量的64g的u盘,里面有积分制管理实操视频课程91集,还有okr目标管理的视频课程,点击链接查看更多。
问题
很多企业关账、合伙人分蛋糕的时,有一管理人安友根据合伙人对企业利润贡献比例自行预核算了一个分配比例,问:不按照合伙企业的份额进行分配这么做可行吗?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这么做可行,但在税务上不一定可以操作。
法/规
《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而财税[2008]159号明确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不知是否是因为该文件仅截取了《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分配制度意思。其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23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纠正了159号文的说法: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企业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一个合伙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但并未对财税[2008]159号冲突条款进行修订。
实/践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会要求合伙企业严格按照合伙企业工商登记或者税务系统中的合伙人份额进行分配,合伙企业“意思自治”的收入分配原则受到限制,如果合伙企业想要还原真实的分配制度又会陷入各地工商只提供“格式化”的合伙协议无法进行修订的死循环。虽然税务机关根据“外观主义”征管确实得到便利,且起到了一定的反避税作用,但该实践不仅违背自治原则,而且在复杂多层的架构下,也会引起不必要的地区税收管辖争议。
税收征管应当以尊重商业实质为原则,允许合伙企业在遵守《合伙企业法》的大前提下自治,《行政法》与《民商法》保持一致步伐,行政机关非出于反避税目的应减少对于经济实质的干预。
解/药
a.经营所得
由于自然人税务征管系统中的,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比例并非可自由调节的选项,税务系统的分配比例与工商登记严格一致,建议纳税人两条腿走路:
1. 分配前与地方税务机关协商确认,根据《合伙企业法》精神按照协议分配,但前提是合伙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分配方案,此方式可能需要线下进行手动申报。
2. 若地方税务沟通较难,合伙企业又保有一定的灵活性的前提下,可以在工商层面调整合伙协议有关分配机制的约定。
3.若遇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精神不允许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可考虑进行“1元”形式分配。
b.股息红利
在现行征管方式下,若从居民企业分得利息股息红利,合伙企业仍然采用的是代扣代缴的方式,由于利息股息红利按“次”进行代扣代缴,所以,若合伙企业获取的为利息股息红利,那么合伙企业可以突破外观登记规则,自由约定分配。
以“保商利”为经营理念的合伙企业是私人企业直接结合而成的形态,是最原始的企业形态。各所有者共同对结合而成的企业资产负责。那么合伙企业怎样才能撤出来,下边由小编为大伙儿进行相应的作答,以供大伙儿参考参考,期待下述解释对您有一定的作用。
一、合伙企业怎样才能撤出来
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其他的股东,或是将股份转让给股东外的人,这时,别的股东要是不同意转让,则要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当有限公司经营发生了下述情形时,股东可以要求该企业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该股东的股权。
(1)企业持续5年也不分利润,而该企业持续5年都在盈利。
(2)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转让主要资产的。
(3)营业期限期满,不愿意延期的股东。
当公司经营发生了下述情形的,有限公司代表企业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股份公司持续持股180天,代表企业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该企业。
(1)企业持续2年以上没法举行股东大会,或是举行了股东大会无法完成其他有效的议案。
(2)企业董事会长期性发生冲突。
(3)公司经营发生其他的严重困难。
综上所述,合伙开公司后想撤出的可以根据以上情形当做参考。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述情形其一的,对股东大会此项议案投否决票的股东可以请求企业依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企业持续五年不向股东利润分配,而企业该五年持续盈利,且满足本法要求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转让主要资产的;
(三)公司章程要求的营业期限期满或是规章要求的其他的解散情形发生,股东大会会议根据议案修改规章使企业存续的。
自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的时候起六十日内,股东与企业无法完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的时候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出诉讼。
二、企业合作伙伴撤出步骤
1、根据当时签署的合伙协议履行,通常按注资占比利润分配或退返注资资金。需看合伙企业如今还有多少资产,按占比退返。
2、合伙企业退伙,合伙协议沒有协议的,按合伙时的投资占比对实际上合伙资产进行分割。
3、如果有借款合同在先,或是可以有证据证实是附带有借款合同且两方实际实行的便是借款合同,是可以判定为假股真债,这样的话是要还本付息的。如果是真的股权投资得话,这样也是可以让其他的股东回购,不过难以直接的让企业退款,由于有偷逃资金的、偷逃税金的嫌疑,除非是事前有协议由注资前的原股东用企业的钱回购。
4、合伙资产归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作伙伴投资人所有,退伙和解散,都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可以商量转让给合作伙伴外的第三者,或是将合伙企业变更为个体,不过要对合伙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时限的,合作伙伴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实行导致不良干扰的情形下,可以退伙,但应该提前30日告知其他的合作伙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合作伙伴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该陪偿因此给合伙企业导致的损耗。
以上常识便是我对“合伙企业怎样才能撤出来”这一个问题进行的解释,由此可见我国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的股东,或是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外的人,这个时候,别的股东要是不同意转让,则要购入该转让的股权。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注册公司时也就是执行事务合作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适用于风投基金、股权激励平台(员工持股平台)
有限合伙人就是企业的的投资者,出钱的人,按照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是个人股东按照股东分红缴纳个税20%;如果是企业股东,利润回流企业,如果股东是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普通合伙人就是企业的经营者,出力的人,对企业的盈亏有直接的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个人股东按照经营所得税缴纳个税5%-35%;如果是企业股东,利润回流企业,如果股东是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伙企业也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普遍采用该种形式。合伙企业,顾名思义是指几个人一起搭伙做生意而成立的组织,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于企业债务,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何为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基于共同的目的而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当然合伙企业还有特殊的形式,根据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包括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书面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
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提交的资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2)受理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的解散
当合伙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合伙企业可以解散,如: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二、合伙企业的优点
1.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
合伙企业成立的关键在于合伙协议,只要合伙人之间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基于共同的目的签订了合伙协议,即宣告了合伙企业的成立,至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就简单了。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也比较简单,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合伙人死亡、合伙人自愿清算、企业破产清算等原因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
2.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相对较低。
合伙企业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分后税”的所得税规则。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无论利润分配与否,均按照利润分配原则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税所得。其中,其中合伙人为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公司制企业,对于企业而言,需要按照规定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对于投资人而言,还需要按照20%的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率较高。
3.合伙人共同经营,分散了经营压力。
合伙人的模式类似于公司,可以由多个人发起设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三个臭皮匠抵一个诸葛亮”,相对于单干,可以发挥不同合伙人之间的优势,取长补短,还可以分散经营压力。
三、合伙企业的缺点
1.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因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而公司制企业,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合伙企业切不可盲目扩张以及负债经营,否则可能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加大自身风险。
2.企业股权转让受限,规模扩张容易受到限制。
合伙企业因为无独立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和合伙人捆绑在一起,无法向公司制企业那样划分出股份以转让,合伙企业若要引进新的合伙人,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同时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便于吸收新股东。
3.合伙人之间产生的分歧带来很多的组织协调成本,降低了决策效率。
由于一些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考虑不充分,成立合伙企业时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往往在经营期间发生分歧时,合伙人之间容易发生争议。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自己协商或者调解、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
总结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存在已久,其优点主要表现在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相对较低;共同经营,分散了经营压力。缺点主要表现在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企业股权转让受限,规模扩张容易受到限制;合伙人之间产生的分歧带来很多的组织协调成本。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模式。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在公司制企业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大股东权力很大,能掌控公司的运作。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执行;合伙人会议权力有限,几乎成了顾问机构;在合伙人会议上,按照一人一票表决,而不是按照出资比例表决。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出资多的有限合伙人不管事,出钱少的普通合伙人说了算。企业命运掌握在经营者手里。有人说,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他们有最大的积极性。这是一种误解。
第一,所谓的连带责任,是对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如果公司亏损,本钱折腾光了,执行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为了规避风险,普通合伙的自然人通常先成立管理公司,再通过公司参加合伙企业。这样,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实际上也是有限责任,以管理公司的资产为限。因此,成立合伙企业,必须重点考察作为执行人的管理公司的状况。
第三,如果合伙企业执行人是组织,它应当派代表负责企业的执行。这与公司制企业的大股东派代表管理公司,没有本质不同。
第四,公司制企业有很多激励经营者的方式。例如,给予高薪,奖励股权,还可以委托管理。高薪,奖励股权,再加上授权经营,公司的经营者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者无论是权力还是待遇,都没有差别。公司可以与经营者签订较长期限的聘用或者托管合同,增强他们的信心。对于托管,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经营者达不到目标的补偿金,这比普通合伙更能实现利益一体化,而且更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有限合伙企业的最没有争议的好处在于避免了企业和出资人的双重缴税。不过,所得税是盈利才缴税,企业第一关心的是盈利,少缴税是其次的问题。在入伙和退伙的难度上,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差不多。
在公司制企业中,出资人对经营者可收可放,可以监管;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执行人掌控企业的经营,出资人缺乏任何有效的监管手段。如果执行人出现重大问题,将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这种不确定性,致使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大企业的优先选择模式。
目前,中国法治不健全,职业经理人道德水平较低。他们往往利用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无限权力圈钱、敛财。投资损失不是企业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协议没有有效的保障,有限合伙人的钱可能会打水漂。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37篇文字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字,算数吗?
还是继续说昨天那个案件。
那个案件中,还有个有意思的情节。
a公司的股东之中,有2家合伙企业,在那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上代表这2家合伙企业签字的市这2家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夏某。
夏某本身也是a公司的股东。
也就是说,在那份临时股东会决议上,夏某的签字有3处,分别代表:夏某自己和2家合伙企业。
一审原告华某对这次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提出了否定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中有一条就是认为:在2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议没有讨论决议之前,夏某无权代表两合伙企业参与a公司股东会的表决。
华某提到的这个问题,在合伙企业操作的相关法律服务中,也偶尔有人提及过。
我注意到,之所以会有困惑,是因为对于合伙企业制度的不熟悉所造成的。
在投融资、股权等安排过程中,仍然是有很多人把合伙企业称为“某某公司”。但是,有时候,他们会发现,这些“某某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
合伙企业有法定代表人吗?为什么没有?
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是说不清楚的。
这里面有2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是非法人组织。所以,合伙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
什么是“非法人组织”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所谓法人资格,最核心的是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来承担责任,不牵扯出资人。
非法人组织,在组织的财产无法清楚债务时,就要牵扯出资人来承担责任。这就是其财产责任不独立的明显表现。
《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伙企业,就是典型的非法人组织的一类。《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过,虽然合伙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但是,合伙企业是有对外的代表的。
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是谁呢?
可能有很多人以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这个答案并不准确。
严格来说,应当是:有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都能够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结合上面2条法规,关于谁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实可以这样理解。
首先,这里所说的合伙人,都是指的普通合伙人,而不是有限合伙人。这在法律的其他规定中有明确。
其次,有权执行合伙事务,就能对外代表企业。
第三,关于执行合伙事务人选的设定,法律规定分为2种情形:
委托一名或者数个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就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假如不进行上述委托的,那么所有的普通合伙人都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有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相对方是善意的,合伙企业需要承担责任。
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个案件的争议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对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2而言,参加股东会进行表决属于外部行为,判断其行为效力应适用外观主义原则。
涉案股东会决议由该两合伙企业代表人夏某签字并盖具了两合伙企业的公章,表明夏某有权代表该两合伙企业对股东会决议进行表决。
1月27日,滨州市首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泰信齐(滨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功设立,工作人员顺利领取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这是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实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以来,我市注册的首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标志着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增添了新的类型,有了新的活力。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外商投资的一种新型方式,与传统的外商投资企业相比,它放开了境内自然人投资外资企业的限制,有利于推进全民创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为境内自然人投资外资企业提供了准入平台,对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着重要意义。
泰信齐(滨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中国境内自然人和新加坡籍华人合伙经营的从事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的企业。得知企业设立登记意向后,我局积极与企业保持沟通联系,按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手把手指导企业规范材料,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登记资料。市局登记注册科工作人员在检查过企业提交的设立材料后,于1月27日在市场监管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顺利办结了该企业的设立登记手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自然人合伙人在哪里纳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财税〔2000〕91号
财税〔2000〕91号 ,明确了个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的注册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
但是,财税[[2000]91号]文是在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背景下制定的,当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身份的普通合伙人,故当时针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都是规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法人合伙人在哪里纳税?
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出台后,合伙人便不再只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还有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但是,对于法人合伙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并不明确,并在实务中也存在不少的争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据此,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应在合伙人自身注册地核算缴纳。
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曾经出台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所以法人合伙人在哪里缴税,需要事先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总结
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纳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实务中存在争议,需要事先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在哪里纳税就适用哪里的税务政策,在合伙企业相关税制不是很完备的情况下,你get到这里的重要性了么?
关注丽姐,一日一学财税法干货!
有限合伙企业交税是应该缴纳所得税,并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在我们一般的印象中,提到合伙企业,很多人都自然的想到,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附件1中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一:合伙企业一定交个人所得税吗?
解析:合伙企业不用交任何所得税。是的,您没有看错,合伙企业既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也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原因在于,合伙企业是 “税收透明体”,具有导管的作用。那谁来交所得税呢?每个合伙人来交。合伙企业直接按照合伙企业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直接分配穿透至法人合伙人以及自然人合伙人分别缴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1、法人合伙人
对于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5%。
提示: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必须是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非间接投资,如果居民企业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没有免税优惠,需要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合伙人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主要缴纳两类个人所得税,一类是“经营所得”,另一类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丙公司及自然人张三通过乙合伙企业持有甲公司100%的股份。2023年,乙合伙企业取得甲公司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1000万元。当年末,乙合伙企业将1000万元的收益根据约定分配给各合伙人,丙公司分得600万元,自然人张三分得400万元。
丙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600万元不免征企业所得税。原因在于:丙公司按约定比例获得的分红所得600万元,不属于其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符合免税规定,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张三分得400万元不能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而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的税率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是分配了才交税吗?
解析:不是。先分后税,是指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先拆分再交税,不以真金白银的收付实现制作为缴税原则,不是真的分钱,而是合伙企业有了应纳税所得额,“应分”之时,需要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只要有了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分钱,也要先纳税。
问题三: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纳税?
解析:(1)若是属于非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合伙人为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则转让股权所得需并入当期收入,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若是属于创投企业(创投企业需要在发改委或者中基协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照20%税率计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且一经选择后3年内不能变化。
问题四:合伙企业收到出资款是否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解析:合伙人的出资额财务上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合伙人的出资款无需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行业中通行的做法是将合伙人出资额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也可参考2023年1月12 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咨询北京呼叫中心12366 回复:合伙企业出资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今天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
合伙企业是很多创业者都喜欢的一种企业类型,那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呢?有限合伙怎么承担责任呢?
本文给大家整理了一下,仅供大家参考。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是什么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时)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两个或以上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二、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吗
1、公司确实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因为公司是有限财产,无法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那么,就会产生一个漏洞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人,公司是普通合伙,其他自然人是有限合伙然后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样不利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人债务如何清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实行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优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该优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个人可以办理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李立律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352篇文字
一
阅读本文大约10分钟,设立合伙企业的通常流程基本上说全了。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公司的设立有类似的地方,在所有的申请文件都准备好之后,也是通过工商机关审批而获批成立,但仍然有许多不同的地方,特别是第一次设立合伙的经常会感觉有点摸不着头脑。
先搞清楚自己要成立是哪一种合伙企业
常见的有2种合伙企业:一种叫普通合伙企业,另一种叫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 而普通合伙人是对企业的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也是最纯正和最传统的合伙人。
也因此,在普通合伙企业里,所有的合伙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都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要求必须至少要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
假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退伙了,让这家企业只留下了普通合伙人,那么依法这家企业就应当转换成为普通合伙企业。
假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因为种种原因退伙了而只留下了有限合伙人,么这家有限合伙企业就应当散伙而不存在了。
有限合伙人在权利方面是低于普通合伙人的,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当然对应的责任也轻了很多,有限合伙人只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完成约定的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就没有什么义务了。
这2种合伙企业类型的选择,取决于你的实际需求和运用,没有什么优劣之分。
二
决定了合伙企业的类型,接着就是合伙人一起商议并签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什么?
公司有章程,合伙企业有合伙协议。都是关键性的文件。
合伙企业没有章程,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核心所在,因为合伙就是依靠协议连接起合伙人的。
在工商机关(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些地区会有一些示范样本,就像那些公司章程示范样本一样。但是,与公司章程不一样,我非常不建议你直接用那些合伙协议的示范文本,会吃药的。
合伙协议的起草,相比普通公司的章程来说,要有难度得多,对于起草协议的技巧要求比较高,原因在于合伙协议中可以自由约定的内容太多,相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太少,也就是说80%以上的内容都是可以按需定制的。自由度太大了,反而有时候就难了。就像是吃饭的时候菜单中的选项太多了,反而需要花时间和脑力去研究和选择。
千万不要在未经仔细研究的前提下随随便便地直接复制粘贴别人企业的合伙协议,这样的拿来主义是会有大问题的。
有一家客户,偶然我发现他们使用了一个奇怪的合伙协议文本用于员工持股平台,其中规定每年普通合伙人(就是企业核心股东)还要收取员工管理费的。
我询问了一下这个合伙协议的来源,发现是股东从朋友那里要来的,经过仔细再询问了解到这是一家从事基金业的合伙企业所使用的文本,而基金业经理的收入有相当一部分就来自于有限合伙人(也就是投资人)的投资管理费。这个制度完全不应当用到员工持股平台上的。
要摆脱“模板化起草合同”这种思维的限制,要从自己的需求出发,然后再去制定相应的协议内容。像合伙协议这类自由度极大的协议类型,因为不同的需求而制造出来的合伙协议,假如不看标题,你都可能不认为它们是一个类型的,就是这么复杂。
合伙协议的起草还有一个重要性在于这份协议具有一定的长期性。长期性不是说它本身是长期的,而是说一旦签订后很难随意去修改。
在一股独大的公司里,控股股东想要修改一下公司章程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几乎就可以直接交给行政部的负责人去办理,自己都不用太操心。
而合伙就不同了,合伙的表决原则上是按人头算的,不是依靠出资多来算票的,所以要修改合伙协议必须得足够人数的合伙人的同意,还要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取得签字等配合,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情。
三
合伙协议内容确定好后,就要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这个职位,但有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位。执行事务所合伙人的确定方式有3条原则:
(1)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
(2)合伙人们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人就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人之间对此没有约定的,那么所有的普通合伙人都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位,对外就能直接代表合伙企业,这和公司制下的法定代表人类似,同时又是内部合伙事务的总操盘手,这又类似于公司制下的ceo。
单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多名执行事务合伙人,这两种模式究竟有什么不同呢?前者效率高,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人对于除了重大事项之外的事务都能直接作出决策,但是容易使得其他合伙人的能量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后者由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更有利于发挥强强联合的倍增效应,但是在职能分工、配合、协调以及互相监督方面需要较高的设计技巧,如果机制没有设立好反面会陷入内部混乱、冲突以及决策僵局。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的,则一般事项通过合伙人会议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全体同意后通过。
四
最后,需要确定经营范围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很多人在成立合伙时并不注意这个内容,在填写时比较随意。其实,合伙期限也是要配合这个合伙项目的需求来定的。对于那些计划在合伙一定时间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时就结束的项目,事实上就可以使用这个合伙期限的约定,以便期限届满时可以自然终止合伙,以达到合伙之前的计划要求。
合伙,本来就是可长可短,可永续也可单项。合伙可以是就一个行业进行经营,以不定期限的方式进行合伙,也可以就一个固定的项目进行合伙人,项目结束、分配完成就散伙。
五
当上面这些实质性的文件和内容都已经准备好了,就可以着手实际去申请注册一家合伙企业了。
首先是企业查名。合伙企业的命名,除了企业字号以外,在企业的完整名称里要写明“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不能使用“公司”这类的词语。关于实践中,合伙企业,有的取名叫某某中心,有的取名叫某某事务所,起名的方式还是挺多的,建议可以参考一下其他合伙企业的叫法,或许会带来一些灵感。
然后,准备登记所需的资料时,请严格按照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事先做一次咨询或者直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操办。
假如企业登记部门要求要求更改合伙协议,这时候需要具体分析来操作。
有的时候,提出的修改建议是合理的,那么可以直接修改后再送审。有的时候,提出的修改建议对协议内容本身没有什么影响,那么也可以照办。但有的时候,可能窗口办事人员提出的要求事实上是会影响合伙人商量好的协议内容的,并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时候建议见机行事,想办法进行有效沟通,不要随便因此就去改动合理合法并且已经好不容易商议确定的合伙协议内容。
另外,也不是所有的合伙人协商确定的事情都要写进合伙协议里,有些内容可以以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的形式另行存在,不要一股脑地都写进合伙协议里。要合理区分内容,原则上长期不会变的内容、法律规定必须要有的条款,那是一定要写进合伙协议里的。其他的,可以用其他协议或规章制度等文件形式来实现。
六
在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同时,应当在企业内部建设完成必要的机制和制度。虽然这些制度不是申请设立需要的材料,但是从实务角度来说,这项工作应当在决定设立合伙企业之前就完成大部分内容,毕竟大家建立合伙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不是为了合伙而合伙的。
其中,合伙协议没有提及的有关合伙人之间的各项约定、合伙企业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具体的初期工作安排都应当在合伙之前就全部敲定,部分内部用于管理员工的规章制度可以在合伙之后适时制订。现实中,很多合伙企业还没拿到营业执照之前其实已经在实际运作经营了。
最后,当合伙企业获得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后,后续的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印章制作等事务性工作与设立一家新公司没有什么不同。
现在,你已经拥有一家合伙企业了。当然,对于合伙之路来说,这还只是一个开始。
一、合伙企业是法人企业还是非法人企业
非法人组织包括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主要区别:
(一)概念区别。法人企业是指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非法人企业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责任区别。法人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企业不能。
三、非法人组织什么意思
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人资格但是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参考
^合伙企业 https://www.91kaiye.cn/hhqy/
^个人独资企业 https://www.91kaiye.cn/grdz/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成立合伙企业的条件有: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我们日常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发现经常有这样一种现象:好多人在一开始创业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去选【组织形式】。一会儿觉得公司(有限责任)好,因为可以做风险隔离。一会儿又觉得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错,因为不用双重征税,而且还可以自己一个人说了算,可以牢牢掌握企业的控制权。
那到底该选择哪种组织形式呢?
我们觉得:任何选择的前提是看您的需求,尤其是在创业过程中,各种因素无时无刻不处于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因此这个问题并没有标准答案。
今天我们就重点讲一下【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区别,我们主要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比较:
(1)经营管理的“灵活性”。
有限责任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别规定外,股东的“话语权”主要由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股份)决定。简单点说,就是谁出钱多谁说了算;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是不可以约定排除某个“法定事项”的,例如: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相关职权在章程中予以排除。这种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但是,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的许多事项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例如: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如何执行合伙事务;比如可以在合伙企业中约定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所谓的“管理人”,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剩余人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和执行,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2)经营管理规范及经营规模大小。
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明确约定,公司需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等进行规范治理,因此公司相对于其他组织形式而言,在“经营管理规范”层面都较为规范,也因此更容易吸引外部资本的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若经营良好,还可以进行股改,进而走上资本市场的道路;此外,公司还可以开设分公司,或者投资设立子公司,与其他组织形式相比:融资能力更强,更容易发展壮大规模,若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股改并成功上市,即成为“公众公司”,届时其融资也会更方便。
反观合伙企业,其用途多用于“持股平台”的搭建或者某些特殊行业的组织形式(例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的管理更看重“效率”,因此,基本上都是“一言堂”;而在经营规模上,相比于公司,合伙企业既不能对外设立“分子公司”,也不能实现“股改上市”,因此从这个维度上讲,公司是略胜一筹。
(3)法律责任大小。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各股东以出其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即所谓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税收成本。
相比合伙企业,公司在税收方面负担会更重;公司税收实行的是“先税后分”的模式,即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在年终分红后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税收成本相比合伙企业要交的多一些。
通过上面的比较,到底选择哪种组织形式,相信您心里已经有了答案;我们始终坚信:企业组织形式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开办合伙企业一般是需要合伙人共同出资的。合伙人出资是指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经营需要而对合伙企业投入的资金,是合伙企业经营的基础。
网友咨询: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吗?
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周金龙律师解答:
1、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此外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3、有劳务出资的情况: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殊性,但是作为公司,公司就明确规定了不能劳务出资。为保护债权人和交易安全,所以不能作为出资。如果是合伙企业只要合伙人同意,则不排斥这种行为。
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周金龙律师解析:
设立合伙企业应该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应当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4、由该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周金龙律师简介
零七年执业至今,业务精良
企业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国民经济的细胞和基本单位。按照法律形态来划分,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种类型。
个人业主制企业
又称独资企业。它是由业主个人出资兴办,由业主自己直接经营的企业。业主掌握企业的全部业务经营权力,独享企业的全部利润和独自承担所有的风险,并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如果经营失败,出现资不抵债时,业主要用自己的家财来抵偿。这种企业在法律上称作自然人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凭企业主的个人资信对外进行业务往来。 目前我国的个体户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就属于此类企业。这类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内部管理机构简单。其主要优点是:产权可以自由转让,经营者与所有者合一,经营方式灵活,决策迅速,精打细算。它的弱点在于:企业本身财力有限,而且由于受到偿债能力的限制,取得贷款的能力较差,难于从事需要大量投资的大规模工商业活动,而且企业经营的成败,完全依赖于业主个人的素质。
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合伙制又分为普通合伙制与有限合伙制,合伙人对所有债务负有无限责任(普通合伙制),或仅承担与其出资额相对应的责任(有限合伙制)。合伙企业的利润视同经营所得,所以在年末汇算合伙企业的经营利润时,企业只承担个人所得税,没有企业所得税。
它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在英、美等国视合伙制企业为自然人企业,但在法、德、日等国家,以公司形式出现的合伙制企业则被称为法人组织。
合伙制企业与个人业主制企业相比较,其主要优点是:由于是由众多合伙人共同筹资资本,共同承担偿债及风险责任,其筹资能力相对大大提高。同时,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无限责任,这就意味着他们以自己的全部家产共同为企业担保,因而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但合伙制企业也有自身的缺点。由于合伙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契约建立并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经营,因而在接纳新的合伙人增加资本时,将带来法律上手续复杂,经营中容易造成决策上的延误。另外,所有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都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这就使那些并不能控制企业的合伙人面临很大的风险。
公司制企业
即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特殊情况为一个投资主体)依法集资联合组成,具有独立的注册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公司的形式多种多样,在公司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先后出现了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等多种形式,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被实践证明最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司组织形式。在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特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当企业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时,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所有者只参与和作出有关所有者权益或资本权益变动的理财决策,而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理财活动由经营者进行决策。
通过本篇大家有没有明白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区别呢?下一篇我们一起讨论一下公司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区别,感谢大家的阅读,一起学习关于企业的小知识,希望你能为我提出宝贵的建议。
合伙企业的话,不单单是企业法人,还有股东.一般到了年末的时分,若企业盈利的话,就会依照股权给股东们分发相应的分红.那法人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合伙企业是否交税?关于法人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合伙企业究竟要不要交税阐明如下.
法人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合伙企业是否交税?
有限合伙企业分红要不要交个税分两种状况:1、有限合伙人如果是自然人,在取得分红后,需求交纳个税.具体来说,合伙企业在分红时需求'先分后税',即依照合伙企业的分红份额,先分红然后再别离核算税款.2、有限合伙人如果是企业法人,取得分红时不需求交纳个税,而是需求交纳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应交税所得额=(月收入-五险一金-起征点-依法确认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即居民就个人所得向国家交纳的税收.在我国境内有居处,或许无居处而一个交税年度内涵我国境内寓居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境内无居处又不寓居,或许无居处而一个交税年度内涵我国境内寓居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有限合伙企业分红怎么怎么做账务处理适宜呢?
首要,关于合伙开公司,是这样处理的:
1、在赢利分配和承当相应的职责方面,股东的权力和责任与所占股份成正比.
2、作为一个合伙企业,财政有必要设专门的管帐和出纳,而且由总经理办理,股东有监督财政正常运作的权力.
3、关于分红,只要在确保企业正常运营状况下的的盈利才能够分红,分红的期限一般是一年一次,而且依照你们的出资额所占的份额分红.
因而,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分红,能这样做:1、确认分配赢利时:
借:赢利分配-未分配赢利
贷:敷衍赢利
2、实践分配时:
借:敷衍赢利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上述的内容信息,便是咱们关于'法人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合伙企业是否交税?'这一问题的简略答复.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取得赢利之后,会给法人和固定都发放有关分红的.需不需求交个税,有两种状况存在.这儿你们能够参阅上述两种状况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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