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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司法解释一(20篇)

发布时间:2024-01-12 13:04:02 热度:1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法司法解释一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合伙企业法司法解释一

【第1篇】合伙企业法司法解释一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就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在企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合伙企业与个人企业、公司企业并称为企业的三种基本形式,它们有各自的经济基础和现实的需要,合伙企业仍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有活力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伙的广义解释,是一种包括所有为着共同目的而形成的联合或者组织起来的团体,比如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服务、学术团体等。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合伙企业就是指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具有合伙的一般性质,但与其他合伙有所不同。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七项: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所以才称之为合伙。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建立合伙企业的前提,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能否出资也是能否作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

4.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结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赖,共同出资,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所体现的合伙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建立的,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密切联系;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担,要求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共同保障合伙企业的信誉,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

6.合伙人共享受益这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的归属,利润的分配都根据共享收益的原则来确定。

上述关于合伙企业的七项基本特征,都是合伙企业基本内涵的体现,从这七个方面可以使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以及这些形式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区别开来,使合伙企业的当事人明确自己所处的地位,使其他人对合伙企业有所识别。

二、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二者的基本区别如下:

二者核心区别如下:

税务承担

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的收益征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自然人的股东分红,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承担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对外转让股份

合伙企业: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约定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规定按照规定,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过半同意,可进行转让,但是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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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薇娅夫妇合伙企业注销

来源:金融投资报

在“欧莱雅事件”事件中的风波还未平息,12月6日晚,“带货一姐”薇娅,又再度因为一则#薇娅夫妇合伙企业注销#的话题冲上热搜,成为大量网友的关注焦点。

薇娅夫妇合伙企业注销

据企查查数据,12月3日,杭州谦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生工商变更,企业状态由存续变更为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

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董海锋,经营范围包含: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其合伙人包括黄薇(薇娅)、董海锋(薇娅丈夫)、黄韬(薇娅弟弟)等。

才注册一年就被注销,诸多热议之中,不少网友都在浮想联翩,好奇这到底是“正常注销”,还是“害怕查税”?

网友们敏感也并非没有原因,毕竟前段时间,才刚有带货网红被查出偷漏税并补税数百万(详情:网红补税600多万,网友惊叹“真能赚钱”!你们主动缴了吧)。

又是税务监管的高峰期,又是公众人物突然注销公司……这种情况下,薇娅夫妇注销公司的消息也因此得到了更多额外关注。

期间,也有网友号召大家“冷静吃瓜”,认为这只是单纯的公司企业变动。

有分析指出,公司注销前通常都会经过税务核查有无未缴的税款或罚款,如果真有税务问题,即便注销过后无法避免被查……

不过,网友们的各种猜测议论依然没停,包括前几天一度曝出“离婚”消息的李湘王岳伦夫妇,之前也曾各种注销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因此薇娅夫妇也在被怀疑“是否要离婚?”

夫妇商业版图引关注

截至目前,薇娅夫妇还未出面回应,情况如何也有待进一步验证,但相关话题冲上热搜之后,薇娅夫妇的商业版图现状,依然成为了部分网友的关注焦点。

不得不说,此前注册了一大堆公司的薇娅夫妇,近段时间还真有一点“管不过来”的意思。

企查查数据显示,目前薇娅名下共关联18家企业,董海峰名下则关联25家企业。然而在近两个月,他们旗下的两家公司就接连曝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今年10月,刚成立3个月的杭州薇娅惊喜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11月,成立不到10个月的杭州锋味派食品有限公司也因为同样的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眼下,包含最新被注销的杭州谦壹在内,薇娅名下共有5家企业被注销,董海峰名下则有2家企业被注销。

“登记异常”或许还是小事,但翻车、被罚等或许就是大事了。

像是今年4月,由董海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发布“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和情形”的广告,而被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3万元。

而作为“带货一姐”的薇娅,近段时间也接连遭遇“翻车事件”。

就在上个月,有微博网友称在薇娅直播间购买的三只松鼠(37.630, 1.03, 2.81%),开了一袋完全变质发霉的坚果,且“商家死不承认”,并表示对主播方售后处理的态度“很失望”,期间有部分网友质疑,薇娅的选品机制是否是“空头支票”。

今年8月,薇娅直播间带货的一款全麦面包被上海市消保委点名称“存在问题”,称该款面包碳水化合物比标称多出约36%,所含能量比宣传的多出40%,有让人“越减越肥”的嫌疑,随后相关话题接连登上热搜,不少网友表示选品带货的薇娅“难辞其咎”。

6月,薇娅带货的一款“潮牌风扇”还曾被时尚博主质疑“山寨联名”,事件引发争议后,薇娅与谦寻文化相继发布道歉声明。

根据今年5月发布的2021新财富500富豪榜数据,薇娅也以90亿元的身价排到了490名。而据淘宝公开数据,今年“双11”的第一个活动日,直播间累计交易额达85.33亿元,单品最高销售额达4.9亿元!

如此“战绩”,是无数消费者对带货主播投以信任的结果,主播自然也应以足够好的品质、足够低的价格回馈消费者们的这份信任,只希望如今“一姐”选择注销公司后,也可以将更多精力放在严格选品,减少“翻车”事故上。

【第3篇】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如何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4篇】合伙制企业有哪些

编者按:初次了解合伙企业,大家可能仅了解到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两种法律名词,但合伙企业的内容其实还远不止如此。本文即将对合伙企业的分类以及使用场景进行简单介绍,包括以下几个角度:

合伙企业的分类

从性质划分

从使用场景划分

是否需要设立合伙企业

01 合伙企业的分类

按性质分,则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这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三种合伙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均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5条,这主要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注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从使用场景角度,实务中下列场景下会用到合伙企业。

(1)私募基金。

包括公司制、契约制、合伙制三种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合伙制为多,且均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2)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企业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从实践情况来看,会计师与律师均属于专业人士,为会计师设置有限责任而强制律师采取合伙制缺乏充分依据。为此,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4月3日联合发文《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财会〔2018〕5号),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转变。

(3)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不过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个“另类”,严格而言,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合伙企业,直接在司法局而非工商部门登记。上表中其他主体则均需在工商部门登记成为合伙企业,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从事相关业务的许可。

《合法企业法》第107条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这是律师事务所越来越多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依据。除此之外,未见到其他关于律师事务所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但在判例中与律师事务所相关的纠纷中,适用《合伙企业法》判决的案例很多。

从合同起草审查的角度,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合同基本可以参照合伙企业类合同内容处理。不过要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执业律师才能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他人不能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推进专业中介服务业的转型,放松市场管制,一些地方利用地方立法权对此作出突破性的尝试。如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通过《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其中第18条第2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其出资份额和人数比例不得超过25%,不得担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4)股权激励中的持股平台。

a有限责任公司要给员工激励股权,常常设立一家合伙企业b作为a公司股东,由员工作为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间接享受a公司的股权权益。此时b常常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由a公司创始股东担任b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除了股权激励的场景以外,如果股东人数超过上限,或者大股东希望对a公司有更好的控制权,也可能使用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5)节税需求。

这一点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类似。合伙企业并非法人,类似于几个个人合伙做生意,法律并不对合伙企业这个非法人组织征所得税,从这个角度来看,避免了双重征税。

02 是否需要设立合伙企业?

就像《公司法》对股东主体资格基本没有限制一样,《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主体资格也相对宽松,关键在于设立合伙企业相对于设立公司的利弊。

基本上可以说,除了上面所说的具体场景以外,其他情况下,都不太需要设立合伙企业,而应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也不太适合于初创企业)。对于需要资质许可的业务,有不少法规规定只能由企业法人取得,不能由合伙企业经营(如快递业务)。

合伙企业固然有一些优点,例如允许劳务出资、灵活约定分配比例,但这些需求在有限公司形式下也可以满足,包括通过变通方式实现“一方向公司提供服务并取得股权”等操作。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个巨大风险。这意味着,对于不能“掌控”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来说,等于是把身家性命都交给了别人,不合理且无必要,完全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对于“掌握”合伙企业的人来说,采取合伙企业形式还算可行,但相比之下也不如公司更方便,特别是依然存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补充连带责任这个“硬伤”。

实务中经常说到的大公司的“合伙制、合伙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企业、合伙人,而是以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前提下对于表决权、控制权的一种特殊安排,有时仅仅是一种“荣誉称号”。

因此,律师在接到合伙协议的起草审查任务时,如果发现并非合伙企业的典型使用场景,就应该进一步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其目的,必要时建议调整主体形式,进而调整合同类型,而不是直接开始起草审查合伙协议。可见,是否设立合伙企业的考虑,也是相关合同的“宏观-交易结构”层面的一个重要工作。

【第5篇】合伙企业合伙人数

今日话题

细 聊 “合 伙”

背 景 介 绍

上期说到“合伙”模式如果折腾不好,大家会一起痛并快乐着,本期展开说“合伙”为什么会“痛”,又为什么“快乐”。

本 期 内 容

1. 常见“合伙”的展现形式。

揭示日常生活经每天都碰到但是你不一定知道的“合伙”形式。

2. 浅谈“合伙企业”常见“痛”点。

从合伙企业的类型、出资、事务执行、份额转让和继承、利润分配及责任承担等11个角度直击“痛”点。

3. 有“痛”点,为何还要“快乐”选择合伙企业?

总 结 在 先

1. 因合伙企业“痛”点多,需要注意:

选择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重视合伙人协议,此时需要全体合伙人把一切已有或者潜在的问题抛出、经过合意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签署合伙人协议,杜绝产生“后患”。

2. 因合伙企业存有“优势”,一定程度上成立合伙企业是好的选择。

常出现在如公司需要搭建股权激励平台、考虑公司管理权与出资的分离或有进行税筹情况下。

常见形式01

开设律师事务所

(1)使用合伙企业形式的原因

◇ 律师从事的工作责任重大,需要合伙或者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合伙制则是承担责任的保障。

◇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个人所三种之一作为自己的组织形式。

(2)律师行业特点:人力资本占比大且专业性强。

(3)公众普遍误区

◇ 很多律师事务所宣传“公司制律所”,实际上律所称的“公司制”指的是管理激励模式效仿公司,施行部门化管理和薪酬统一定级,其本质依然是合伙制企业。

02设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设立有限合伙原因(网络扒来的)

有相关法律规定:社会团队,上市公司是不能建立基金;

有限合伙企业(相比公司)设立程序简单、成本低、投资者和管理人分工明确;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更强调意思自治加上适度的监管;

有限合伙投资人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03搭建公司股权激励平台

(1)开展股权激励原因

◇ 端正员工态度、提高凝聚力;

◇ 规避短期行为,维持长期发展;

◇ 吸引外来优秀人才,新鲜血液;

◇ 降低成本支出,为公司储能。

(2)激励平台一般形式

多数公司首选使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激励平台(也有选择公司或其他作为平台)。

(3)选择合伙企业作为激励平台的原因

◇ 保持公司对激励平台的控制力;

◇ 打破法律对于公司人数上限的限制;

◇ 将平台的激励、份额变更等事项剥离到公司体外进行,有利于公司层面的稳定。

04签署合伙合同

(1)签署原因

◇ 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 规范合作方式、投入形式及比例、分配逻辑、工作内容、退出机制、担责机制等;

如:甲与乙想共同做一个项目,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甲出技术、乙出资,共同经营项目,此协议即“合伙合同”。

(2)合伙合同特点

◇ 受《民法典》调整;

◇ 不设立企业;

◇ 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人间“保底不参与合伙”的承诺大概率会认定为无效(非合伙关系),同时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 合伙人应有共同经济目的;

◇ 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

01什么是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02合伙企业有几种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

◇ 组 成 = 普通合伙人

◇ 责任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划重点:无限连带责任很重!具体为:

◇ 从合伙人角度: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需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来承担全部清偿义务。

◇ 从债权人角度: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2)有限合伙企业

◇ 组成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责任:无限连带认缴的出资责任为限

03什么人能成为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 limited partner = lp

◇ 自然人、企业、公司都可以。

(2)普通合伙人= general partner = gp

◇ 自然人主体作为gp: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不可以作为gp的主体: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04合伙人拿什么作为出资?

(1)lp、gp的不同点

gp可用劳务出资

◇ lp不能用劳务出资。

(2)lp、gp的相同点

◇ 均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 以上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定价,或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05谁来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1)lp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gp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 无特殊约定时,共同执行;

◇ 约定委托一名或数名gp执行的,其他gp不再执行。

06份额转让受限制吗?

(1)lp转让合伙份额

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不需同意;

对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需提前 30 天通知,不需同意;

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没有;

强制执行中:法院通知,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为了提高执行效率)。

(2)gp转让合伙份额

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不需同意;

对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先看合伙协议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先看合伙协议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强制执行中:法院通知,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07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能否继承?

(1)lp持有合伙企业份额可直接继承

(2)gp持有合伙企业份额不可直接继承除非合伙协议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08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是否受限?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09合伙人变成傻子、疯子、半疯不傻、时不时疯/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办?

(1)lp:不用退伙。

(2)gp: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变为lp,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

◇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退伙。

10合伙人没有偿债能力怎么办?

(1)lp:不用退伙。

(2)gp:当然退伙。

11合伙企业债务怎么承担?

(1)l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对入伙前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入伙后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退伙后债务: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lp转变为gp后的债务:对其作为lp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入伙后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退伙后债务: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gp转变为lp后的债务:对其作为gp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乐何在

合伙企业的“痛”点这么多

为什么还要选择成立合伙企业?

1. 因法律规定,某些行业只能设立合伙企业。

如本文中所述,部分行业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必须成立合伙企业。

2. 为了使用少量出资甚至不出资而取得合伙企业控制权,同时保护出资人的财产安全(专业上叫:实现管理权与出资额之间的分离)。

如在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中:

gp可以出力不出钱(或者出少量的钱),其只占0.01%出资份额,但可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lp可以只出钱不出力,其即使出资高至99.99%,也没有参加管理和执行的权利且只需要根据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保护出资人其他财产的安全及出资人在其他投资项目中的资本安全。

3. 为保持公司融资平台的相对稳定而设立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

如a公司为打算融资的公司,同时需要进行员工持股计划。a公司将设立合伙企业作为其股东,该合伙企业即为持股平台,a公司控制gp,在持股平台内部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激励措施等,保持a公司股东层面稳定性,同时避免由员工直接持股a公司导致工商变更混乱的情况出现。

4. 税筹方面可刺激投资者积极性。

合伙企业在税务法规上享受的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与有限责任公司有所不同,在搭建架之初需根据设立目的、行业、规模等因素具体筹划。

结 语

合伙 or 合伙企业?是个复杂的问题。

建议:谨慎选择合作的方式

特别建议:细致签署合伙人协议

才是成熟合作的第一步

版权归属:小兵律师团

团队作者:法海健身人( 公众号law-let-you-know)

【第6篇】有限合伙企业如何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7篇】有限合伙企业章程

(有限合伙)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该 的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企业名称及地址: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宗旨

第四条 合伙宗旨:

第五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六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章 合伙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合伙人性质、住所

1.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八条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共有财产,合伙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也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关系终止后,各合伙人按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资产。

第九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未交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不低于其拟出资额的30%),同时,视为其自动放弃合伙人资格和权利,合伙企业有权招募新的合伙人承担其应缴出资额,新的合伙人享有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利润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十条 利润分配:每一会计年度内的净利润先提出 %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事务的奖励分红,剩余 %净利润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合伙期限内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企业的所有普通合伙人组成管理团队,决定并执行企业的所有合伙事务,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该委托不可撤销,除非有证据证明管理团队严重损害了全体合伙人的利益且损失超过注册资本的50%以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内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全体普通合伙人,即: 。

第十三条 不执行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有事项作出决议,均由全体普通合伙人表决通过,有限合伙人自愿放弃对合伙企业所有事项(包括经营管理、利润分配、投资、担保、修改章程、解散、清算等)的表决权。合伙人会议由全体普通合伙人组成,实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普通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合伙章程内容。

第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七条 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产生,并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充分执行合伙协议;

(2)对合伙企业负责;

(3)接受全体合伙人委托,对企业的经营负责;

(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2)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3)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普通合伙人可以决定其离开执行事务合伙人团队。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六章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一条 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退伙:

(1)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3)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4)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6)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规定分担亏损。

第二十三条 出资的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二十四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八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企业造成财产和名誉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合伙协议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修订、补充。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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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合伙企业入伙退伙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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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入伙与退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若入伙协议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该约定无效

b、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对此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c、若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继承人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

d、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等事宜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选项b正确。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退伙以后,该合伙人对此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选项c错误。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选项d正确。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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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合伙企业名词解释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07篇文字

合伙企业必须有合伙协议,这份合伙协议能以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吗?

关于合伙,有个法律要点,目前还没有普遍成为社会常识,那就是:在我国法律中,事实上存在着2类性质有明显区别的“合伙协议”,它们适用的法律和规则有相同的,也有不同,不能混作一谈。

这2类合伙协议分别是: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除第1项以外的合伙协议。

第2类合伙协议,在我国立法的历史中,曾经被称为“个人合伙”,但是这个名词已经过时了,因为依照现在的法律,第2类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民事法律主体。

这2类合伙协议所依据的法律也是不同的: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适用的法律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的,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

第2类合伙协议,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要是“合伙合同”章节的规定。

第2类合伙协议,从性质上来说,是一个纯粹的合同,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合伙合同的关系。

第1类合伙协议就不同了,它既有合伙人之间约定的性质,也有对“合伙企业”这个商事组织的规定,因此,它兼具了合同和商务组织自治规则于一身。

并且,根据法律适用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虽然兼具了合同和商务组织规则的性质,但是首先应当被理解为是合伙企业的商务组织自治规则。

例如,根据一般的合同法律规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约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时候,其他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但是,假如是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那么首先要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而不是直接去适用上述《民法典》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这时候,并不是去处理合伙协议的解除,而是直接操作合伙企业的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完毕的,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自然终止,因为这份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自治规则约定,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那么,涉及到实务,假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起诉到法院,以其他合伙人违约致使合伙协议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伙协议的,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先来看一个实际的案件。

a公司、b公司、c公司是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根据三家公司之前的其它协议安排(包括一份《协议书》和一份《补充协议》),三家公司签署了《入伙协议》,b公司由此加入了甲合伙企业并且作为普通合伙人。

之后,a公司与b公司产生了纠纷争议并且诉诸法院。其中有一个案件就是a公司起诉b公司,同时将其他各方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协议书》《补充协议》《入伙协议》《合伙协议》。理由是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b公司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致使《合伙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二审终审,人民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对于生效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在再审申请书中,a公司对于二审判决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了质疑。其中,关于适用法律,a公司认为:

……

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退伙、解散的规定驳回a公司的诉请,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因b公司存在隐瞒并侵占甲合伙企业分红款、抢夺公章、未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200万美元支付义务等违约行为,且a公司无法正常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导致《协议书》《补充协议》《入伙协议》《合伙协议》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解除该四份协议,另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请求b公司……赔偿损失,并将甲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恢复至2023年10月13日前执行事务合伙人为a公司的状态,而非主张退伙或解散合伙企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无《合伙协议》能否解除的规定,a公司的诉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a公司诉请解除2023年11月18日签订的《合伙协议》,并非甲合伙企业最初设立时的合伙协议。案涉《合伙协议》的解除不会产生合伙企业解散之法律后果,仅恢复至甲合伙企业设立之初的状态,不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及其债权人的权益,反而保护守约方资产恢复原状。

……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a公司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a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一)关于《协议书》《入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否解除的问题

首先,b公司、a公司及甲合伙企业签订的《协议书》旨在调整甲合伙企业与b公司在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合同》所涉股权转让及借款事宜。根据《协议书》的约定,b公司向甲合伙企业支付的1亿元股权转让款转为b公司向甲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甲合伙企业和a公司负责安排b公司成为甲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甲合伙企业不再负有向b公司转让滨海新城公司9.9%股权的义务,b公司亦无权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甲合伙企业向其返还任何款项。为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a公司、b公司、海纳公司签订《入伙协议》,约定b公司向合伙企业出资并作为普通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同时,a公司、b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合伙企业的运营以及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上述协议签订后,甲合伙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b公司成为甲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已实际运作多年。可见,《协议书》《入伙协议》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a公司主张因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协议书》《入伙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应予解除,依据不足。

其次,《协议书》及《合伙协议》载明甲合伙企业的收入扣除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一致认可的经营费用后向合伙人分配。原判决认定应由甲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可分配收入,b公司无此义务,并无不当。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及a公司的主张,b公司在另案中请求法院协调使用甲合伙企业公章,a公司与b公司工作人员系一同前往中信银行取出公章及营业执照过程中发生冲突,随后b公司将甲合伙企业印章交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根据《协议书》及《合伙协议》的约定,甲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b公司执行合伙事务,a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享有的是监督权,可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此外,b公司提交了某某某号公证书等证据,证明其通过电子邮件与a公司沟通相关经营事宜、将滨海新城项目股东会决议内容告知a公司,原判决认定a公司主张b公司从未与其确认过甲合伙企业经营情况与事实不符,亦无不当。因此,a公司主张b公司隐瞒并侵占甲合伙企业分红款、抢夺公章,构成根本违约,且a公司无法正常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应当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再次,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目的在于通过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解除《协议书》《补充协议》《入伙协议》《合伙协议》,使甲合伙企业恢复至a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海纳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人的原始状态,实际导致b公司退伙。原判决认定解除案涉协议将会产生一系列遗留问题,损害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退伙、除名退伙等事项均有规定,案涉《合伙协议》第14.5.1条亦针对普通合伙人的更换作出约定,即“因普通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或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行事,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合伙企业可以更换普通合伙人”。a公司如认为b公司确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行为,坚持要求b公司退出合伙企业,仍由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依法依约主张更换普通合伙人或要求b公司退伙。原判决指出,“如a公司请求退伙或者解散合伙企业,则可另案解决”,并无不当。

综上,a公司以b公司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协议书》《入伙协议》《合伙协议》并由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在驳回该案再审申请的时候,也是非常小心地避开了再审申请人a公司的一个观点,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无《合伙协议》能否解除的规定,a公司的诉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a公司这个观点对吗?

(注:从202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a公司这个观点是否正确,这不是一个很容易回答的问题。因为立法没有特别明确和直接地给出答案来。

《合伙企业法》的立法时间早于《民法典》,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要有合伙人之间就成立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但那个时候,“合伙合同”还不是《合同法》中的典型合同。

而在《民法典》实施后,“合伙合同”新增成为典型合同之一,但是在“合伙合同”一节中并没有提到《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协议”。因此,立法在这个细节问题上并不是那么明确的。

从《合伙企业法》的法律性质来看,《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协议”并不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单纯的合同,这是不符合逻辑和常理的,因为在这份协议中有太多关于合伙企业内部设置以及内部规则的内容。因此,想通过合同法律角度去直接请求法院解除一份用于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我个人以为,这个立法上的小问题,可能是源自“词语”的选用不合适。事实上,把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理解为是“合伙企业的内部章程”,才是最符合立法目的和日常理解的。所以,也许把合伙企业的那个“合伙协议”改个名字,改成“合伙企业章程”,所有相关的问题就会比较容易理顺了。

【第10篇】个人合伙企业怎么交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1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一、设立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2023年1月1日后,经营所得税适用有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1所示。

二、设立有限公司的企业税收政策。

公司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从公司获得股息时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区别及优势。

个人投资公司需要缴纳两次所得税,设立公司的税收负重比较重,因此,最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需要注意的事,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诸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小规模企业而言,设立公司的税务可能更轻。

表1-1经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

级数

全年应交税所得额

税率

数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

35%

65500

【第12篇】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刚开始学会计的你,是不是对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这几种企业类型傻傻分不清楚?

别着急,今天之了君就教大家,用一张图了解她们之间的区别,赶快“收藏”学习吧!

一、企业类型有哪些

二、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以上就是之了君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区别,看完是不是清晰多了?

【第13篇】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近年来,科技型企业发展前景逐渐向好,对人才的需求也逐渐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发意识到留人、吸引人的重要性,从而逐渐开展员工持股等股权激励业务。而在开展股权激励业务过程中,一般不直接由激励人员持有公司股权,而是建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由其激励人员持有该合伙企业的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因此,如何快捷且成功地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就显得尤为重要。树人律师近两年在青海省已成功承办几项股权激励业务,因此,树人律师结合在项目承办过程中设立持股平台的经验,为拟实施股权激励业务的企业分析在青海省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程序及相关问题,供各企业参考。

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此之外,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其中至少一人为普通合伙人,同时合伙企业名称中还应当含有“有限合伙”字样。

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

根据树人律师承办的股权激励项目经验,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企业施行全程电子化,即设立有限合伙时需要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qinghai.gov.cn)的公众服务平台先进行注册登录,名称核准后开展设立工作所需资料如下:

备注:部分资料在进行系统填报操作时可自动生成,无需企业起草后提交。

三、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流程

鉴于青海省施行全程电子化,因此,需要企业开办人员在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进行登录操作,但其填报流程较为复杂,为便于企业人员操作,树人律师结合项目经验归纳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流程如下:

四、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一:正确选择并填报合伙企业名称

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一个合伙企业名称,但根据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程电子化平台,如合伙企业名称以“青海”开头,系统默认其主管机关为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而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负责所有合伙企业的设立工作,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由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由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因此,在选择合伙企业名称时以“西宁”开头对企业开办来说最为便利,后续需要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沟通设立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时也应寻求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帮助,而非省级与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意事项二:合伙企业名称申报后及时进行信息填报

在有限合伙企业开办过程中,根据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程电子化平台的系统设置,如在完成名称申报并查重通过后未进行基础信息填报的,数据仅保留24小时,超期数据将自动清除,申报人需及时填写提交以免超期,超期后,所有信息需重新申报。在完成名称申报并填报基础企业信息后保存的,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两个月。因此,对合伙企业具有特殊意义的名称,负责企业开办的人员需要重点关注,避免在规定期限内忘记申报导致拟使用名称被他人占用,同时增加信息填报人员的工作负担。

注意事项三:如有需要,可通过半流程化形式设立合伙企业

在一般的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一般市场监督管理局均要求设立人员在全程电子化平台开展设立工作,但对于开展股权激励业务的企业来说,合伙企业作为被激励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持股平台占有重要地位。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化平台自动形成的合伙协议等文件无法充分体现拟激励人员的权益或约束其行为,仅可适用于人员结构简单的企业,对开展股权激励业务的企业来说不适用。因此,对于拟开展股权激励业务的企业来说,可以在企业设立阶段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表明设立目的,通过线上填报、线下提交的方式设立股权激励业务持股平台。

五、律师建议

(一)规范起草设立合伙企业所需文件

根据上文内容可知,在设立合伙企业时需要提交诸多材料,部分材料由全程电子化系统自动生成,但部分材料需要由企业自行起草,因此,在办理合伙企业的设立时需要规范起草所需资料,不仅需要满足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材料的要求,还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拟定出符合企业实际业务需要的法律文书,防范之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伙人权利义务

根据树人律师以往的项目经验,在企业开展过程中可以由设立人提交合伙协议,而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制式模版,主要原因是在开展股权激励业务过程中,公司确定的激励人员将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制式文件无法全面地体现合伙人权利义务。在合伙协议中需要对合伙人的进入及退出路径进行重点设计,在被激励人员发生违反公司制度、退休、去世等情况时,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明确安排其退出路径、保持公司股权架构的稳定,同时保证公司开展股权激励业务的效果。

(三)按照流程规范开展设立工作

结合树人律师以往项目经验,设立一家符合要求的合伙企业需要花费的时间较长,且避免设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更为困难,因此,作为开展股权激励业务的企业就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行政机关要求开展设立工作。如有必要,也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合伙企业的设立工作,避免潜在风险,甚至影响股权激励效果。

结语: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的设立属于开展股权激励业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步骤,也是明确各激励人员权利义务及体现激励效果的一项重要内容,了解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注意事项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节省大量精力,提高工作效率,树人律师通过梳理项目承办过程中的要点为拟实施股权激励业务的企业提供工作思路,从而帮助企业实现股权激励业务的根本目的。

【第14篇】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区别

z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对于申请执行人z追加有限合伙企业的前有限合伙人x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本案中,z没有提出有限合伙人x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主张,亦未提交相应证据。z以该有限合伙企业频繁变更合伙人、仲裁期间进行资金减持、存在主观恶意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不属于通过执行程序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z的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执行过程中,非因法定事由并具备法定条件,法院不得变更、追加当事人。当有限合伙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且合伙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如何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对此,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应区分来看。本文笔者将简要分析相关问题。

一普通合伙人的追加问题

(一)普通合伙人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当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追加工商登记显示的现任普通合伙人是应有之意,那么,这里的“普通合伙人”是否包含已经退伙的普通合伙人?需要结合《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来看。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于上法律述规定,只要是基于普通合伙人退伙之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已退伙的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追加后的救济途径

执行法院对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作出裁定后,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人如果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适用救济途径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有限合伙人的追加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有限合伙人并非当然被追加的对象,需要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情形。

对于已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因此,已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但有限合伙人通过转让形式退伙,且退伙前未从合伙企业中取回财产,则无论其获得多少的转让款,也无需根据本条承担责任。

(二)追加后的救济途径

针对申请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与普通合伙人不同,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对裁定不服,适用救济途径为执行异议之诉。

(三)尚未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期限是否可以加速到期?

《九民纪要》第6条对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一条是,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的出资期限可以加速到期。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规则是否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对此,目前法律规定尚未明确,实务中仍存在争议,尚未有统一定论。

肯定意见认为,有限合伙人与股东的法律特征一致,可以参照适用《九民纪要》。《九民纪要》中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确立的处理方式,实质上是对认缴资本制度下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进行的审慎平衡,合伙企业同样存在认缴资本制与破产制度进行衔接的问题。因此,该处理方式的法理基础也适用于合伙企业项下的有限合伙人。参考:杭州市中院“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盛杰(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浙01民初2243号)。

否定的意见认为,关于有限合伙人出资应否加速到期问题,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九民纪要》就出资加速到期问题所作规定亦明确仅规范公司及其股东,并未提及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而且合伙企业与公司属于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前者是典型的非法人组织,后者是典型的法人组织。两者在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上也有较大的区别,不应参照适用《九民纪要》。参考: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映屏与罗芳及湖南龙飞勇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号:(2020)湘04民终1478号)。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追加,应当区分合伙人身份分别处理,并由当事人通过执行复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进一步寻求权利救济。而对于合伙人身份的认定及能否追加,应当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判断。

【第15篇】合伙企业债务怎么样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 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 合伙企业的债务;

4. 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16篇】合伙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合伙企业的税务问题很多,最常见的是下列四类九个问题

1、关于纳税人的问题

(1)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是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吗?答: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每一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关于印花税

(2)我们的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a: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包括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中,资本账簿之上无印花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回复

(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3.业务账簿、附件:印花税税目及税率表、商业账簿、记录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0.5‰粘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所列凭证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征收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账户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执行“两个规定”之后,其“账簿记录资金”的印花税基础变更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因此,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包括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中,资本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2、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股份转让是否属于需要缴纳印花税的股权转让

答:否。合伙人的股份不属于企业的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其股份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项目,根据《产权转让证书》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转让文件的征税范围是:政府行政机关登记的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文件,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文件”。

3、关于个人所得税

4、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如何理解“税前利润分配”

a:“税前利润分配”不是“利润未分配时不征税,分配之后产生纳税义务”。正确理解为“盈利之后,各合伙人的份额将单独计算,当月产生纳税义务”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59、41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税前分配”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财税[2000]9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前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抵扣标准》(财税[2008]65号)。

第4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根据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协商确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在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基础之上缴纳的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其他收入为基础,按照合伙人平均人数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5、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根据“营业收入”或“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a: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情况1:非风险投资企业

如果您是非风险投资企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5%-35%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按照“税前分配”原则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

情况2:风险投资企业

如果您是风险投资企业,您可以选择

a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个投资基金计算,个人合伙人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基金分红收入按20%b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整体计算年度收入,其个人合伙人应按照“营业收入”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缴纳风险投资企业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关于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发改[2019]8号):

1) 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风险投资企业年总收入核算两种方式之一,计算其个人合伙人从风险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风险投资企业,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个部门令第39号)或《监管暂行办法》之中有关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规定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和规范运作(基金)。

2)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作为单一投资基金计算,则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基金之中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应按20%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收入整体计算,则其个人合伙人应从风险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应计算为“营业收入”,并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返还的利息、股息、红利是否计入所得税,并按照“营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a: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商投资返还的利息、股息、红利为:不计入企业收入,但应单独视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40);国税函[2001]84、41号2、《关于外商投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返还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外商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的股利、红利,不计入企业所得,单独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红利、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计税项目计算缴纳。如果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外国投资之中分得利息、股息或红利,则每位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应按照本通知所附规定第5条的精神确定,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7、计征。我是合伙人。在申报合伙人的个人业务收入之后,我将剩余利润转入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我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既然已经申报并缴纳了营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剩余利润可以拨入投资者的个人账户,无需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将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之中未约定分配比例,则应等于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伙人人数,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后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企业分配给个人投资者的收入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收入(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 关于企业所得税

8、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法定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特别优惠

a:法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利不属于居民企业间的股利和红利收入,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法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第26条第(2)项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本项所称居民企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二)项(3) 第项所述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持续持有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份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9、本企业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的ce?

答: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本法不适用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因此,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第17篇】合伙企业如何管理使用企业的

具体方法如下:

1、推行民主化管理。合伙企业是知识型组织,是合伙人价值体现的载体。合伙企业的有效管理和长远发展依赖于合伙人,这是民主管理的内在基础。从外部看,不断增加的机会和快速激烈的竞争,也迫使合伙企业的管理趋向民主化,因为这是取得竞争优势的唯一途径。

2、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自我实现价值在于创造而不是在于权力,在于工作而不在于等级。知识和能力构成合伙企业的价值基础。因此,合伙人们的报酬应根据贡献大小而非职位的高低。这将有利于淡化级别和地位竞争,净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保持

【第18篇】合伙企业分公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吗?

合伙企业分公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定义,决定分公司可以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由于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因此,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等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19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五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

第六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目的:共同出资参与【】技术有限公司(所投资企业名称以工商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核准的为准)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的投资。以后有新项目必须经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投资管理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合伙期限为【】年。

第四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条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合伙人姓名/名称

住所

备注

第十条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合伙人姓名/名称

住所

备注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伙人共出资【】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

合伙人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100%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由执行合伙人提出建议和方案,报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人员同意。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由执行合伙人提出建议和方案,报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人员同意。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十四条 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第十六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 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八章 入伙、退伙

第十九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义务;

(4)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参与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或管理。

(3)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章程、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四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4)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20篇】合伙企业个税税率表

个体户、合伙企业如何缴纳个税?生产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是否合并? 两处及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否需要合并?不要慌,一个一个解决!下面一起了解一下关于个体户、合伙企业缴纳个税的内容吧!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生产经营所得税率

问:生产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是否合并?

答: 生产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不合并。

问:两处及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否需要合并?

答: 如果在两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需要进行合并,年底填写《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 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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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司法解释一(2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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