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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需要登记吗(20篇)

发布时间:2024-01-12 08:40:04 热度:3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需要登记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合伙企业需要登记吗

【第1篇】合伙企业需要登记吗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但除普通合伙人外,有限合伙企业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不同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都是有限责任企业。其特点是,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作为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今天就跟众致君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大纲:

合伙关系有限的含义;

合伙企业的内涵特征;

一、合伙关系有限的含义。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企业除普通合伙人外,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不同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企业都是有限责任企业。有限合伙制度起源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部门,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中国正在开发高科技企业。在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中,迫切需要引入类似的系统。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

具有普通合伙企业和公司法人不能同时拥有的无限责任的特殊优势。

二、内涵特征。

(一)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从以上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是不可或缺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入普通合伙企业。

(二)并存的双重责任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同时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集合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于一体,反映了人与资本合作的优势。有限合伙企业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和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任为外部信用的基础,以有限合伙人资本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社会信任的基础。这种双重责任的形式使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和公司。

(三)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处理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没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应当行使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所有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权对合伙事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时,他们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

(四)有限合伙关系属于非法人群体。

1.合伙企业可以起字号,字号登记后,可以以字号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

2.合伴关系组织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合伙关系组织的解散不一定导致合伙关系组织的死亡或退伙;

3.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组织的共同财产,并没有与其成员的财产完全分开。合伙人不能直接控制自己的出资,而是由合伙组织统一管理和控制;

4.相对独立的外部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合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一个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非法人群体。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什么意思的全部内容了,喜欢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

【第2篇】个人合伙适用合伙企业法吗?

个人合伙不适用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等。

而个人合伙不符合以上要求。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篇】有限合伙企业怎么交税

1、和有限公司相比,合伙企业有哪些税收优势?

合伙人是自然人:

有限公司: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股东20%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最大税收优势在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股东按生产经营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有二点不好的地方在于:

一、即使合伙企业将利润留在账面不进行分配,个人股东也要交纳账面盈利的个税。

二、当个人所得超过10万元后,累进税率便达到35%。

可见,合伙企业看似只对股东实体征收一重所得税,但边际税率较高,且不能延迟纳税义务。

合伙人是公司:

(1)取得非股息红利所得

有限公司: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型股东取得的被投资的公司的投资收益免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合伙企业:0+公司型股东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盈利交纳25%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可见,如果是公司型投资者,对于设立合伙企业还是公司,两者税收负担并无明显差别。

(2)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有限公司:免税+公司型股东取得的被投资的公司的投资收益免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合伙企业:0+公司型股东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盈利交纳25%企业所得税(不免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可见,如果合伙企业的盈利来源于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税负反而高于有限公司。

因此,我们不能仅从合伙企业表象上的“一重所得税”便得出低税收成本的结论。

2、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上有什么区别?

计算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和有限公司基本是一样的,各个费用扣除标准基本也是一样的(工会经费、福利费、招待费、宣传费、坏账准备金等)。

只是存在如下2个差异:

(1)投资者个人的工资不得扣除。

(2)合伙企业能否使用财税【2018】51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政策未明确。

3、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一起纳税?

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纳个税,由法人合伙人并入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不享受免税政策。

注释:

(1)“资产转让所得”、“资产租赁所得”、“”需要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不单独计算。

(2)如果“生产经营所得”是亏损,“股息、红利所得”仍然要纳税,不得弥补“生产经营所得”的亏损。

(3)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法人合伙人享受的部分,并入应纳税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不能按照居民企业之间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政策。

4、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怎么纳税?

对合伙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然人合伙人转让投资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和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已经按生产经营所得交纳过个税的盈余不允许扣除。所以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要先把盈余分配,反正分不分配都要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

5、如果合伙企业给投资者发放工资,该如何处理?

如果合伙企业给投资者发放工资,虽然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时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增,但是发放时仍然要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工资不作为工资扣除,所以也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另外允许投资者扣除的生活费用也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

6、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合伙企业不负有代扣代缴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但可以像税务中介一样替投资者去税务局办理。

合伙企业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不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其企业任职并按月取得的工资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且可以再减除5000*n的生活费用。但需要将季度数据换算成年度数据以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时再做调增应纳税所得处理,同时可以减除5000*n个月的生活费用。

7、未实际分配利润是否缴纳个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享有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8、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9、合伙企业适用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如果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个人费用如何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11、合伙企业发生的亏损怎么弥补?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12、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1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14、法人合伙人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1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公告2023年第81号)

16、合伙企业增值税规定?

(1)也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绝大多数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

(2)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小规模企业,小规模个体户和个人可以免交增值税,超过10万,全额征收(是提高起征点,不是免征点)

17、对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会计并表”问题?

一、合并报表与控制

根据财政部于2023年2月17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与公司组织形式类似,有限合伙企业的并表也是以控制为前提,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实质上是对控制权的判断和归属问题。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谁拥有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控制权,则对合伙企业实施并表。

二、判断是否构成控制的主要因素

根据33号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1)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2)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3)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4)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5)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6)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上述六条因素中,最为倚重且对判断是否构成控制最为关键的是第(3)、(4)、(5)和第(6)条。

小结:

与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呈现“人合兼资合”的特性。因此,在判断是否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时,不应仅仅基于gp的身份作出判断,而应重点关注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和基金具体情况而定,如各投资者相对持股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各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利及承担的风险和收益的大小等因素。

通常来说,在合伙企业里面,普通合伙人的地位更接近于有限合伙人聘请的职业经理人(代理人),运用其在私募投资方面的专业经验和人脉资源等进行投资管理,其主要目的是实现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特有的优势所在。当然实践中也有例外,在具体应用控制标准确定合并范围时,应当着重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断。

【第4篇】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哪一些

根据合伙企业的形式不同,债务承担责任如下:

1.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特殊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83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5篇】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哪些

根据合伙企业的形式不同,债务承担责任如下: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83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6篇】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呢?就是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那什么是股权投资呢?就是投资者主要的投资方式之一,我国有很多的股权投资企业是以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设立企业就需要确定营业范围,那么股权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呢?

经营范围包括:

1、股权投资管理(除金融、证券等国家专项审批项目),

2、投资咨询(除经纪),

3、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

4、商务咨询(除经纪)。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现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实施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一,审批许可。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企业登记。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即为该企业经营的行业。

第三,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企业改变类型方面,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企业变更出资人,原来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第四,不予登记。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停止经营项目变更与注销登记。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第六,违法查处。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无论经营什么类型的公司都要遵纪守法,如有疑问请联系西格集团。

【第7篇】合伙企业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第8篇】2023年合伙企业年度汇算

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额确认原则:协议—协商—出资—平均

【注意】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2.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此类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扣除

项目

(1)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月。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3)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应纳税额

计算

1.查账征收:

(1)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汇总确定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2.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其它合理方法。计算公式: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亏损弥补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2.查账征税改为核定征税后,查账征税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优惠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分类税制的特点处理。

征管

1.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应向经常居住地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4.变更汇算清缴地点条件:(1)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2)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投资者终止投资;(3)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典型例题】李先生与合伙人在a市共同兴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比例为5:5。2023年年初,李先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2023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该合伙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合伙企业2023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7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营业成本43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万元,销售费用15.5万元,管理费用8.5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1.35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利润总额4万元。经税务部门审核,发现如下问题:

(1)合伙企业在2023年度给每位合伙人支付工资4.8万元,已列支;

(2)合伙企业每季度末向每名合伙人预付股利0.5万元,已列支;

(3)销售费用账户列支广告费2.5万元和业务宣传费0.5万元。

(4)其他业务收入是合伙企业甲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

(5)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包括合伙企业被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2万元。

李先生在b市另有乙合伙企业,按投资比例分得的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6.4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调整事项。李先生选择从甲企业中扣除投资者费用。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企业甲可在税前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甲的应纳税所得额。

(3)李先生2023年度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70×15%=10.5(万元),实际支出额低于限额,不需要调增应纳税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70×0.5%=0.35(万元) pk 1.35×60%=0.81(万元)后取其小为0.35万元,实际支出额为1.35万元,应调增所得额1万元。

可税前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万元,业务招待费0.35万元。

(2)甲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4.8×2+0.5×4×2+1+2-10=10.6(万元)

(3)李先生在甲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6×50%-0.35×12=1.1万元

2023年度汇总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6.4+1.1=7.5万

全年应缴税额=7.5×30%-0.975+10×50%×20%=2.275万元

【典型例题-2023年考试题多选】

下列税务处理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税规定的有( )。

a.投资者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b.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c.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允许税前扣除

d.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据实扣除

e.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可跨企业弥补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选项c,不允许税前扣除;选项d,不是据实扣除,应在不超限额的情况下扣除。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9篇】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李立律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52篇文字

阅读本文大约10分钟,设立合伙企业的通常流程基本上说全了。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公司的设立有类似的地方,在所有的申请文件都准备好之后,也是通过工商机关审批而获批成立,但仍然有许多不同的地方,特别是第一次设立合伙的经常会感觉有点摸不着头脑。

先搞清楚自己要成立是哪一种合伙企业

常见的有2种合伙企业:一种叫普通合伙企业,另一种叫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 而普通合伙人是对企业的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也是最纯正和最传统的合伙人。

也因此,在普通合伙企业里,所有的合伙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都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要求必须至少要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

假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退伙了,让这家企业只留下了普通合伙人,那么依法这家企业就应当转换成为普通合伙企业。

假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因为种种原因退伙了而只留下了有限合伙人,么这家有限合伙企业就应当散伙而不存在了。

有限合伙人在权利方面是低于普通合伙人的,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当然对应的责任也轻了很多,有限合伙人只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完成约定的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就没有什么义务了。

这2种合伙企业类型的选择,取决于你的实际需求和运用,没有什么优劣之分。

决定了合伙企业的类型,接着就是合伙人一起商议并签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什么?

公司有章程,合伙企业有合伙协议。都是关键性的文件。

合伙企业没有章程,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核心所在,因为合伙就是依靠协议连接起合伙人的。

在工商机关(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些地区会有一些示范样本,就像那些公司章程示范样本一样。但是,与公司章程不一样,我非常不建议你直接用那些合伙协议的示范文本,会吃药的。

合伙协议的起草,相比普通公司的章程来说,要有难度得多,对于起草协议的技巧要求比较高,原因在于合伙协议中可以自由约定的内容太多,相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太少,也就是说80%以上的内容都是可以按需定制的。自由度太大了,反而有时候就难了。就像是吃饭的时候菜单中的选项太多了,反而需要花时间和脑力去研究和选择。

千万不要在未经仔细研究的前提下随随便便地直接复制粘贴别人企业的合伙协议,这样的拿来主义是会有大问题的。

有一家客户,偶然我发现他们使用了一个奇怪的合伙协议文本用于员工持股平台,其中规定每年普通合伙人(就是企业核心股东)还要收取员工管理费的。

我询问了一下这个合伙协议的来源,发现是股东从朋友那里要来的,经过仔细再询问了解到这是一家从事基金业的合伙企业所使用的文本,而基金业经理的收入有相当一部分就来自于有限合伙人(也就是投资人)的投资管理费。这个制度完全不应当用到员工持股平台上的。

要摆脱“模板化起草合同”这种思维的限制,要从自己的需求出发,然后再去制定相应的协议内容。像合伙协议这类自由度极大的协议类型,因为不同的需求而制造出来的合伙协议,假如不看标题,你都可能不认为它们是一个类型的,就是这么复杂。

合伙协议的起草还有一个重要性在于这份协议具有一定的长期性。长期性不是说它本身是长期的,而是说一旦签订后很难随意去修改。

在一股独大的公司里,控股股东想要修改一下公司章程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几乎就可以直接交给行政部的负责人去办理,自己都不用太操心。

而合伙就不同了,合伙的表决原则上是按人头算的,不是依靠出资多来算票的,所以要修改合伙协议必须得足够人数的合伙人的同意,还要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取得签字等配合,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情。

合伙协议内容确定好后,就要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这个职位,但有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位。执行事务所合伙人的确定方式有3条原则:

(1)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

(2)合伙人们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人就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人之间对此没有约定的,那么所有的普通合伙人都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位,对外就能直接代表合伙企业,这和公司制下的法定代表人类似,同时又是内部合伙事务的总操盘手,这又类似于公司制下的ceo。

单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多名执行事务合伙人,这两种模式究竟有什么不同呢?前者效率高,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人对于除了重大事项之外的事务都能直接作出决策,但是容易使得其他合伙人的能量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后者由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更有利于发挥强强联合的倍增效应,但是在职能分工、配合、协调以及互相监督方面需要较高的设计技巧,如果机制没有设立好反面会陷入内部混乱、冲突以及决策僵局。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的,则一般事项通过合伙人会议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全体同意后通过。

最后,需要确定经营范围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很多人在成立合伙时并不注意这个内容,在填写时比较随意。其实,合伙期限也是要配合这个合伙项目的需求来定的。对于那些计划在合伙一定时间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时就结束的项目,事实上就可以使用这个合伙期限的约定,以便期限届满时可以自然终止合伙,以达到合伙之前的计划要求。

合伙,本来就是可长可短,可永续也可单项。合伙可以是就一个行业进行经营,以不定期限的方式进行合伙,也可以就一个固定的项目进行合伙人,项目结束、分配完成就散伙。

当上面这些实质性的文件和内容都已经准备好了,就可以着手实际去申请注册一家合伙企业了。

首先是企业查名。合伙企业的命名,除了企业字号以外,在企业的完整名称里要写明“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不能使用“公司”这类的词语。关于实践中,合伙企业,有的取名叫某某中心,有的取名叫某某事务所,起名的方式还是挺多的,建议可以参考一下其他合伙企业的叫法,或许会带来一些灵感。

然后,准备登记所需的资料时,请严格按照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事先做一次咨询或者直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操办。

假如企业登记部门要求要求更改合伙协议,这时候需要具体分析来操作。

有的时候,提出的修改建议是合理的,那么可以直接修改后再送审。有的时候,提出的修改建议对协议内容本身没有什么影响,那么也可以照办。但有的时候,可能窗口办事人员提出的要求事实上是会影响合伙人商量好的协议内容的,并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时候建议见机行事,想办法进行有效沟通,不要随便因此就去改动合理合法并且已经好不容易商议确定的合伙协议内容。

另外,也不是所有的合伙人协商确定的事情都要写进合伙协议里,有些内容可以以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的形式另行存在,不要一股脑地都写进合伙协议里。要合理区分内容,原则上长期不会变的内容、法律规定必须要有的条款,那是一定要写进合伙协议里的。其他的,可以用其他协议或规章制度等文件形式来实现。

在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同时,应当在企业内部建设完成必要的机制和制度。虽然这些制度不是申请设立需要的材料,但是从实务角度来说,这项工作应当在决定设立合伙企业之前就完成大部分内容,毕竟大家建立合伙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不是为了合伙而合伙的。

其中,合伙协议没有提及的有关合伙人之间的各项约定、合伙企业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具体的初期工作安排都应当在合伙之前就全部敲定,部分内部用于管理员工的规章制度可以在合伙之后适时制订。现实中,很多合伙企业还没拿到营业执照之前其实已经在实际运作经营了。

最后,当合伙企业获得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后,后续的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印章制作等事务性工作与设立一家新公司没有什么不同。

现在,你已经拥有一家合伙企业了。当然,对于合伙之路来说,这还只是一个开始。

【第10篇】合伙企业如何管理使用企业的

具体方法如下:

1、推行民主化管理。合伙企业是知识型组织,是合伙人价值体现的载体。合伙企业的有效管理和长远发展依赖于合伙人,这是民主管理的内在基础。从外部看,不断增加的机会和快速激烈的竞争,也迫使合伙企业的管理趋向民主化,因为这是取得竞争优势的唯一途径。

2、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自我实现价值在于创造而不是在于权力,在于工作而不在于等级。知识和能力构成合伙企业的价值基础。因此,合伙人们的报酬应根据贡献大小而非职位的高低。这将有利于淡化级别和地位竞争,净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保持

【第11篇】合伙企业公司注册

1、准备多个名称去工商管理部门核名,审核通过后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递交申请注册所需的相关材料,并等待工商部门的审核结果;

3、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4、营业执照领取成功后,刻制公司所需的相关印章;

5、去方便公司办理一应事务的银行办理基本账户的开户手续;

6、国地税局办理税种的核定以及发票的领取。

【第12篇】合伙企业债务怎么清偿

根据《公司法》规定,合伙债务的清偿规则如下:

1.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13篇】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各有何优缺点

1、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1)优点简单,设立成本低,但高于独资企业,设立快,对有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有限责任。

(2)缺点对无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无限责任,筹资困难,但比独资企业要容易,产权转让困难。

2、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优点:

(1)有限责任公司既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的优点,又克服了股权分散、股东责任心不强的缺点。

(2)有限责任公司既继承了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优点,又克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过于频繁的缺点。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便,内部管理比较容易。

缺点:

(1)有限责任公司筹资规模和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无法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竞争。

(2)公司转让股份限制严格,甚至在股东对公司经营不满时,也不能自由转让出资,不利于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

【第14篇】企业合伙人制度详解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符合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配合财政主管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执业经历的审核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合伙人(申请人)是指申请成为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新增加合伙人。

第二章 合伙人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材料递交年度内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持有有效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连续从事审计业务满五年,其中在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三年;

(四)五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一)原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尚未办理退伙手续的;

(二)原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原事务所解散,尚未依法办理清算手续的;

(三)尚未办理从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注册会计师关系的;

(四)在提交申请的当年内将满六十周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伙人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原事务所提供的专职执业证明材料:

1.近五年内与原执业的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如果申请人是原事务所合伙人而没有与原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有原执业的事务所全体合伙人证明。

2.近五年内在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工资发放和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记帐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打印出来的近五年内在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或依法不需要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文件。

4.近五年内在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项目清单和相关业务档案。如不能提供业务档案的,则应提供原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承诺可随时调取相关业务档案的承诺函。

(五)本会资深会员或合伙人的推荐信。

第三章 申请材料的受理及审查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在本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申请,秘书处会

员服务部通过财政部注册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年龄是否在本年度内满六十周岁;是否与申请人在本会登记的年龄相符;

(二)查询诚信记录,核实申请人是否在近五年内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查询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记录,核实申请人是否有未通过年检的情况;

(四)是否持有有效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是否已办理退伙手续或原事务所是否依法办理清算手续;

(六)是否已办理转所手续。

第七条 初步审核后,秘书处会员服务部通过本会网站向申请人发出预约报送申请材料的通知。

申请人应在预约的时间内向本会提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 秘书处会员服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即时审查报送的材料是否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

对报送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申请人的条件及其申请材料的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申请人符合条件且材料完整的,会员服务部将通知秘书处专业操守部办理业务档案接收手续,并在工作底稿接收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应当在本会网站或申请人原执业的事务所进行公

示。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理事会注册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专职执业经历和诚信记录。

注册委员会应组成审核小组到申请人原执业的事务所实地核实有关原始资料和申请人专职执业情况。

第十条 理事会调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在原事务所执业期间的执业情况进行审查。

调查委员会认应组成检查小组对申请人在原事务所执业期间的工作底稿进行审核。

调查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检查小组提交的检查报告进行审议,并向注册委员会提交申请人在原事务所执业期间依法执业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和职业道德情况的证明。

调查委员会在审查申请人在原事务所执业期间的工作底稿时,认为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时,应当另行立案调查。

调查委员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出具申请人执业情况证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注册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核小组审查情况报告,结合调查委员会的检查报告,出具申请人近五年是否连续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及执业情况的证明。

历证明的

情况。

第十二条 本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专职执业及执业情况的证明,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移交理事会给予行业自律惩戒,在2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申请。

资深会员为申请人作失实证明的,由理事会取消其资深会员称谓,并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给予行业自律惩戒,在2年内不受理该注册会计师推荐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原执业的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材料或失实证明的,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移交理事会给予行业自律惩戒,同时在1年内拒绝为该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全部注册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二:【合伙人管理模式系统解决方案】合伙人管理制度】

小米合伙人:1月4日小米雷军在微博上晒出了小米2023年销售额以及手机销量成绩。据悉,2023年小米公司手机共售出6112万台,增长227%;含税销售额743亿元,增长135%。小米雷军除了互联网思维,还有他的独特的人才秘诀就是培养了一批事业合伙人!不需要kpi,组织平扁化,提高运营效率! 华为合伙人:1月13日华为发布2023年业绩:销售收入最高可达2890亿元,利率约340亿元。

华为的秘诀是——实行合伙人管理模式超过10年,8.6万名核心人才成为公司事业合伙人,2023年开始发展全球合伙人持有公司的虚拟股份。

万科合伙人: 2023年5月份第一批1320名核心员工成为公司的事业合伙人!万科总裁郁亮说:“职业经理人制度已死,事业合伙人制度是必然趋势!”合伙人时代:以“利益共享”为核心的合伙人制度在国内房地产行业风生水起,继房企龙头万科推出事业合伙人与项目跟投制度后,碧桂园、龙湖、

绿地等大型

房企纷纷提出各自的合伙人管理模式,培养核心人才,与公司形成利益、事业、命运共同体!

做老板,必须抓好核心团队建设!核心骨干团队必须成为事业合伙人!

【什么是事业合伙人团队?】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党组织;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先锋队;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代表先进的文化,先进生产力,公司的利益!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利润!

【合伙人管理模式——七大模式】

1、【项目跟投合伙人】

万科模式,分公司核心团队跟投项目,员工出资比例控制在5%,不同级别员工投资限额。这种模式属于临时投资型合伙,项目结束,合伙人团队解散。所以,激励效果有限,容易造成员工投机行为。

2、【干股分红合伙人】

对于高级人才奖励合伙人股份,包括研发类骨干人才,销售类骨干人才,核心管

理骨干人才等。这种操作模式只聚焦高层员工,对于中层和基础骨干的激励不足,失败率很高,激励效果有限。

3、【小湿股合伙人】

公司分配一定额度的分红权,作为合伙人奖金池,让核心员工出资购买分红权,员工离开后合伙人股份自动失效。这种操作模式容易造成员工坐享其成,搭便车,造成内部不公平,所以,激励效果有限,失败率最高。

4、【连锁加盟合伙人】

连锁药店或医院,连锁幼儿园,连锁服装店,连锁地产中介,连锁培训机构。店长与核心骨干员工成为公司合伙人,公司为优秀的合伙人设立合伙人虚拟股份或创业基金,有利于公司留住人才和公司业务扩张。

5、【品牌资源平台合伙人】

分公司,事业部在做合伙人变革,成为核心员工和管理团队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作为平台,提供品牌和资金支持,统一战略方向,合伙人与公司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6、【销售渠道合伙人】

电商时代,大区域代理商必死,碎片市场垂直渠道代理才是出路。必须让核心销售人才,如大区销售经理作为公司区域合伙人,取代大区代理商直接服务碎片垂直市场客户,让核心销售人才成为合伙人,让销售人才在公司平台创业,成为小老板,公司做大老板。这是变革的必然趋势,引爆员工动力,公司业绩倍增!

7、【华为全员合伙人】

目前最先进的合伙人操作模式,员工不必出资,但必须出力,采取华为工分制的优化工具——品牌分衡量员工的业绩贡献和文化贡献,根据贡献品牌分奖励合伙人虚拟股份。适合中小型企业建立全面的激励系统,建立全员合伙人制度,实现五级合伙人。这种模式成为合伙人品牌分运营管理模式.

【合伙人管理模式——华为虚拟股份制度】

华为8.6万名合伙人,以虚拟合伙人股权模式,凝聚优秀的人,构建起华为的强大组织竞争力。合伙人品牌分是在华为的工分制度的基础上升级,适合中国成长型公司操作,是目前最先进的操作模式。

以合伙人运营管理系统为核心,并将所有核心骨干都视为公司事业的合伙人,每个人的价值贡献进行量化,用品牌分来衡量员工对公司的【业绩贡献】和【文化贡献】,建立合伙人品牌分账户,建立虚拟合伙人股份机制,对员工绩效实行数据化管理,建立员工与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彻底解决员工打工心态问题,让员工为自己合伙人事业奋斗!

品牌分(华为员工的工分制度)就是员工的虚拟股份,所有优秀的骨干人人有股票——品牌分!

华为有8400多名优秀员工持有公司股票!

成长型公司,如果有20%优秀骨干员工能拥有品牌分——虚拟股票!

让员工告别打工心态!建立合伙人事业!

简单、实用!一用就灵!

合伙人管理模式必须将利益分配和福利待遇,晋升发展与合伙人品牌分账户挂钩,建立科学的【价值创造】和【利益分配】体系,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晋升,加薪,分红,虚拟股份激励等)结合起来,培养员工合伙人精神,提升组织竞争力!

【合伙人管理模式的三大价值】

1、提升执行力:通过合伙人品牌管理激励系统,能培养核心员工的事业心,主人翁精神,能使得公司制度和文化有效落地。让核心员工操心,必须让核心团队操心,才能让老板放心!

2、留住人才,提升员工忠诚度:极大提高员工忠诚度,提供工作效率,员工工作效率至少提升20%,减少冗员,挖掘员工的智慧,提升员工奉献精神,人人都是事业的主人。

3、提升企业利润:建立科学的价值创造体系和利益分配体系,激发员工不断提升业绩,提升收入,公司提升利润。

【合伙人管理模式的6大独特价值】

【篇三:合伙人制度概述】

合伙人制度

1 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通过,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最初是起源于加足够该有的一种经营形式,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就规定了合伙原则,在罗马共和国,合伙高度发达,法律对合伙人的性质以及权利义务已有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2 职业合伙人

这个概念由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首创(下简称宏创)。职业合伙人是合伙创业的个人,与宏创企业是合伙关系,宏创企业提供全新的创业平台、资源及股份。合伙人与客户是协作关系,合伙人的事业就是协作客户事业成功,创造价值、分享利益。职业合伙人以收益、个人发展和回馈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商圈,创新,专业服务,与宏创企业、客户协力合作,共创和共享财富。

2.1职业合伙人事业

职业合伙人事业包括以下方几方面:

2.1.1建立商圈

签约50家客户:根据宏创职业合伙人事业制度的规定,所有加盟职业合伙人,都要签约50家直接协作的企业或个人,并亲自服务和维护客户关系。长期合作,以锤炼能力和稳定收益,作为安身立命的基础,犹如自耕农。

2.1.2服务客户

服务5种客户:1、50家直接签约的客户,那是衣食父母;2、职业合伙人的客户,那是你个人产品的销售通路;3、职业合伙人团队,那是你的师爷、徒弟、伙计;4、你的亲朋好友,那是你帮助他人,获得成长和快乐的源泉;5、社区居民,是你学习和成长的人文伙伴。

我们每一个职业合伙人直接服务的人是有限的,但是,通过我们创造的产品和文化,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帮助和影响很多的人,1万,10万,百万,或者更多。互联网是我们服务的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做服务的通路和工具。我们帮助客户销售和采购,我们创造创意、

知识和关系以协助客户,让客户获得便利、实惠和快乐。我们同时向客户学习、寻求协助和获取回报。

2.1.3创造产品

创造产品:我们创造知识、关系、思想、文化、设计、技术、软件、报告、演示,等等。创造和帮助是快乐的源泉,也是客户价值的核心来源。

创造信任:信任的建立需要时间和交往,也需要信任文化。职业合伙人长期服务自己的客户,建立信任关系。依据信任传递原理,信任可以在职业合伙人团队传递倍增。网络让客户找到客户,信任让生意立即成交。

创造通路:职业合伙人及其合作、服务和影响的商圈是不断增大的,那是一个独特的网络化的和可以信赖的销售和服务通路。所以,你只要专注于你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可以帮助你销售和采购。

创造文化:由自己创造的稳定收入,可以改善我们的幸福:有稳定的客户,学会感恩;做自己的ceo,学会乐观;发挥和发展自己的长处,拥有自信;拥有创造的自由和时间的自由,学会拥抱偶然性和变化并记住美好;拥有余钱、余闲和智慧,学会帮助他人。

2.1.4经营事业

职业合伙人是一个真正的经营者,是他自己的ceo,有客户、有产品、有渠道,得树立个人品牌和懂得经营。职业合伙人的收入来源于50家直接合作客户的服务收入,销售他自己开发的服务产品的销售收入,发现人才、技术和项目而介绍投资的投资收益,公司上市带来的股份收入。

2.1.5回馈社会

一所大学:1、学习为了创造,从小就应该享受人文教育;2、学习不再被就业弄得支离破碎,有利于终身学习和修炼,鼓励对知识和发现的追求。3、宏创合伙人事业是一所真正的大学和创新基地:开发课程;创新思想;演练技能;鼓励创业;扶持做大。

服务社区:建立职业合伙人参与社区服务的制度。职业合伙人要就近参与社区服务,尤其是就业、创业咨询、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建设。

社区学院:社区学院将大量创办。鼓励职业合伙人发展学术水平,参与各类兼职教育活动。

扶持创业:设立专门基金,要求职业合伙人入股,也吸纳社会资金,专门用于天使投资,以扶持创业。投资收益,一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一半作为投资回报。

3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2006年4月底,《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这是这部1997年制定的法律实施

9年来的首次修订。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主要增加了有限合伙人这种新企业形式,它改变了传统合伙下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规则,仅要求合伙人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引发的赔偿承担无限责任,不对其他合伙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3.1权利

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需补足出资,并对其它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以下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

3.1.1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不是绝对的,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有限合伙人也对合伙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合伙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1.2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分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2性质转变

有限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3 入伙和退伙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缴)为限承担责任。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4 qflp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即股权基金的出资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私募股权投资)以及vc(风险投资)市场。

qflp制度,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是比照已经实行多时的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前者是针对股权投资,后者是针对证券投资,但都可视为在现行中国资本和金融项目不开放的情况下外资投资中国市场的途径。

3.5 义务

3.5.1普通合伙人

(1)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义务

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 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

【第15篇】合伙企业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所以,合伙企业是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的。

【第16篇】投资合伙企业转让

一、自然人设立合伙企业转让股权,遭上交所发函问询

(一)案例引入

2023年,a公司实际控制人甲、乙拟减持少量股份。因此,同年1月18日,甲的配偶丙和乙的父亲丁设立b合伙企业。

2023年4月8日,甲、乙分别与b合伙企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甲和乙分别向b合伙企业转让了a公司2.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5.56万元,均已实缴)。此次转让以2023年3月末a公司净资产11892.92万元为基础,考虑到b合伙企业合伙人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甲、乙的近亲属,确定转让单价为15.28元/注册资本,转让对价合计为475.72万元,b合伙企业已于2023年5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和乙支付完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情况说明》,甲和乙上述b合伙企业受让股权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22.24万元,适用税率20%,甲和乙分别均已缴纳个人所得税44.45万元。

2023年4月23日,b合伙企业分别与外部投资者c、d、e、f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向其转让a公司1.00%的股权(合计对应注册资本31.1250万元),转让对价合计为1.2亿元,c、d、e和f公司于2023年5月至7月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b合伙企业支付完毕。此次转让由各方综合考虑a公司经营状况和未来盈利情况协商确定,且和与此同时进行的转让股权的定价相同,均为385.54元/注册资本。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等相关规定,b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由丙和丁承担纳税义务。根据丙和丁提供的完税凭证及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丙和丁按照b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的一定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35%的税率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203.45万元。

2023年8月30日,b合伙企业在完成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后注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县税务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和《清税证明》,b合伙企业无欠税情形,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二)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省税利益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67号公告),自然人股东直接转让股权,应当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通过上述筹划方案,先将股权低价转让给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按市场价格向外部投资者转让股权,能够实现高达1897.96万元(省税比例79%)的省税利益。

(三)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应当合法

在股权转让业务中,一些交易方为逃避或少缴税款,会采取虚假交易、虚假评估等方式“浑水摸鱼”,但随着金三上线、税务机关与相关职能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化以及强化资金监管力度工作的部署,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资金监管漏洞等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因此,股权转让方转而寻求合乎法律法规的税收筹划途径:如利用正当理由低价转让个人股权、巧用“核定”、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以及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降低整体税负等。不过,即使是在上述途径中,也存在各种条件限制,依然存在被稽查、进行纳税调整等税收风险。例如,享受“税收洼地”的优惠或补贴,应当满足“实质性经营”条件,否则税务机关可进行纳税调整。可见,股权转让税收筹划方案落地,需要转让交易的形式合法,也需要筹划安排各个环节的业务都经得起推敲。

二、自然人股东间接转让股权暗含涉税风险

就此次a公司实际控制人甲、乙转让股权的筹划安排来看,存在b合伙企业受让股权和转让股权两笔业务,其中存在如下涉税风险:

(一)b合伙企业受让股权价格存在纳税调整风险

筹划的思路在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67号公告(下称“67号公告”)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仅就b合伙企业受让股权环节来看,b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股权转让方的近亲属,甲、乙以低价向b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但是,实质课税原则强调法律形式与其经济实质不相符时应当突出经济实质,会计学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着重表明课税应当依据实质而不受法律形式的束缚。纵观筹划整体,股权最终由a公司实际控制人甲、乙流向外部投资者c、d、e、f公司,股权交易的实质在于对外转让,b合伙企业受让、持有股票仅仅是出于筹划安排的缘故,因此,b合伙企业低价受让股权可能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而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具体而言,虽然b合伙企业受让股权的价格本就以a公司净资产评估价格为基础,但并不意味着由此确定的交易价格即“高枕无忧”,该价格高于净资产评估价格,却并未完全脱离“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范畴。由67号公告第十二条可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据以确定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底线性规定,b合伙企业基于净资产评估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可能低于上述第(三)项情形。那么,税务机关仍然需要核定交易的价格。

在核定方法上,67号公告限定了税务机关选择适用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的顺序,即使税务机关优先运用净资产核定法,但“净资产评估价格”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相差悬殊,b合伙企业受让股权的价格依然存在被调整的风险。

(二)b合伙企业转让股权适用核定征收存在税收风险

税收核定是税务机关在因某些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真实的应税税基的情况下,使用间接资料认定课税事实的方法,意在借由概算性、经验性地推定税基,阻吓不履行协力义务的纳税人,发挥一定的反避税功效。事实上,税收核定的税基具有概算性、经验性,与真实价格、市场价格天然地存在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行业,在5%-40%之间制定本地区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税务机关照此执行,在较低的应税所得率下,税收核定可能脱离其纳税调整本质,对地方而言,反而成为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利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采取不设置账簿、擅自销毁账簿、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等造成难以查账的方式,以满足适用核定征收的条件,从中牟取税收利益。

202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指出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从实质上讲,应当包括低应税所得率的核定征收政策。2023年底,《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出台,明确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虽41号公告不能追溯适用于该起税收筹划,但由于b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省税利益,并不属于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任意一种情形,存在税务机关推翻核定而查账征收的风险。

(三)b合伙企业转让不适用核定可能导致税负不降反升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如前所述,b合伙企业存在不能适用核定征收的风险。那么,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于是,b合伙企业按照经营所得适用35%的税率将导致税负不降反升。

三、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风险应对

面对税收筹划中的涉税风险,股权转让的交易方应当充分理解业务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做好风险应对。

(一)确保筹划安排各环节定价具有正当理由

依据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纳税人应当就交易涉及的合同、凭证和其他影响交易进行的证据做好留存,以便能在稽查风险中对其价格确定的依据、满足适用核定征收的条件等情况作出合理解释。

(二)交易环节受政府行为影响的,积极援引信赖保护原则

例如,在此次筹划安排中,税务机关有权就b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所得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和35%的税率,进行核定征收,企业应属被动接受这一征税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加之税务机关向b合伙企业出具了《无欠税证明 》和《清税证明》,b合伙企业可以主张对其核定征收结果具有信赖利益,税务机关不能任意调整。

【第17篇】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如何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18篇】合伙企业投资收益

来源〡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郇海亮团队

前 言

投资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 “对赌”,在本文中仅指投资人在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时与合伙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当合伙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实现预设目标时,由合伙企业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回购投资人(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财产份额的情形。

1. 司法实践

投资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对赌,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1.1 投资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对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1.2 投资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对赌,违反合伙人风险共担的原则,无效。

2. 典型案例

2.1 投资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对赌有效

《陈炜坤与广州大合汽车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陈丽霞、罗晶晶、李勇等一审民事判决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5260号】

陈炜坤和广州市高聚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高聚浩公司)通过大合企业分别向金网达公司投资100万元和500万元,条件是金网达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实现在新三板挂牌,否则,大合企业退回注资。现因金网达公司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实现在新三板挂牌,所以陈炜坤和高聚浩公司分别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投资款。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陈炜坤与大合企业签订《认购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恪守履行。”确认大合企业与陈炜坤之间关于特定条件下兜底约定的效力,支持陈炜坤要求大合企业支付本金和收益的请求。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9167号民事判决书[i]确认大合企业与合伙人陈炜坤之间对赌约定的效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再117号民事判决书[ii]确认大合企业与合伙人陈炜坤之间对赌约定的效力。

其他参考案例见《魏璞与北京北上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2561号)、《北京盛世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盛世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郭伟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5008号)、《重庆蓝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佳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蓝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佳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辖终747号)、《刘成敏与中财联盟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8)京0105民初84631号)。

2.2 投资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对赌无效

《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83号】

三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犇宝公司入伙泽洺企业的时限为一年,在此期间如泽洺企业减持(或转让)斯太尔公司股份导致犇宝公司本次投资产生损失或投资收益不足12%的,该损失或差额部分由域圣公司、兆恒公司承担及补足,域圣公司、兆恒公司及泽洺企业承诺在亏损或犇宝公司预期12%收益无法取得事实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犇宝公司入伙资金本金并由域圣公司、兆恒公司按12%的年利率向犇宝公司支付应收投资收益。犇宝公司基于该约定提起诉讼,请求泽洺企业向其支付1.7亿元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对此,《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该约定的实质是在泽洺企业发生亏损时,犇宝公司作为合伙人仍可全额收回投资本金并享有固定收益,泽洺企业的亏损实际上由另外两名合伙人即域圣公司、兆恒公司全部承担,故该部分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有悖于合伙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

3. 理论探讨

笔者认为,投资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对赌有效。

首先,从商务的角度看,投资协议中对赌条款与投资条款(价格、投资人权利等)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可以说是投资条款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取消对赌条款将导致整个投资条款发生实质变动。因此,取消对赌条款实质等于取消投资。接受投资条款就要接受对赌条款,对赌条款和投资条款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不能只取其一。

其次,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投资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签署含有对赌条款的投资协议没有为《合伙企业法》《民法典》所禁止,也没有违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iii]关于股东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的审判精神。就其对相关方的影响而言,通过合伙协议的修改、备案进行公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在与合伙企业交易时,能够获悉合伙企业存在对赌状况,不存在因债权人不知情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投资人既具有合伙人的身份,也具有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身份,保护投资人的回购权,也是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体现,这与“华工案”的审判原则是一致的[iv]。就其他合伙人而言,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下,显然对于对赌条款是知情并同意的,其是在明知对赌条款的情况下接受投资人成为合伙人的,因此也不存在侵犯其他合伙人利益的问题。

再次,在回购条件成就时,投资人有权行使回购权,进而要求合伙企业承担回购价款的支付义务。合伙企业履行回购义务向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人回购,可能导致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是否因此违反《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笔者以为,该等情形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该等情形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v]合伙企业财产分配的规定。合伙企业履行对赌义务,是基于合伙企业接受投资的法律事实,在投资人成为有限合伙人的同时已为投资人设定了权利,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分配。唯一的关联在于投资人接受回购价款之时,拥有有限合伙人身份。

第二,该等情形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vi]关于合伙人风险共担的规定。基于回购的对赌条款,一般仅约定特定条件成就时投资人的回购权,并不约定合伙企业的风险分担问题。且所谓特定条件一般为底层资产上市或实现预期经营目标。因此,该等情形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合伙人风险共担的规定。至于因投资人行使回购权最终导致部分合伙人可能承担了全部亏损,并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可能规制的范围,不存在违反的问题。

第三,合伙企业在履行回购价款的支付义务后,投资人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合伙企业,不违反《合伙企业法》[vii],亦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基于投资人投资时与合伙人在投资协议上达成的合意,投资人退伙,亦无需重新召开合伙人会议表决。从程序上讲,也不存在法律障碍(此问题存在争议,实务中仍有观点认为需要就减资问题重新召开合伙人会议表决,但如合伙人会议否决减资,将会形成僵局,甚至由此导致对赌条款的履行不能)。

第四,因对赌条款的履行,导致合伙企业减资从而减少了合伙企业偿债资产,是否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笔者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viii],有限合伙人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对债权人的利益并不影响。

4. 实务建议

基于实务中存在的巨大争议,为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提供以下意见,供投资人与合伙企业在设计对赌架构时参考:

4.1 一般不建议直接约定投资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对赌;

4.2 有限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可以自由转让,据此可以通过有限合伙人之间的特定条件下的份额转让,实现对赌目的;

4.3 基于关联方之间的利益的一致性,通过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关联方的收购承诺,实现对赌目的。

[i]  《陈炜坤、广州大合汽车服务合伙企业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再117号)陈炜坤与大合企业于2023年2月22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切实履行。

[ii] 《陈炜坤、广州大合汽车服务合伙企业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再117号):案涉《认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遵守、履行。

[iii]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iv] 《江苏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潘云虎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再62号):华工公司在向扬锻集团公司注资后,同时具备该公司股东及该公司债权人的双重身份,如允许扬锻公司及原扬锻集团公司股东违反对赌协议的约定拒绝履行股份回购义务,则不仅损害华工公司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亦会对华工公司股东及该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有违商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案涉对赌协议约定的股份回购条款具备事实上的履行可能。

[v]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vi]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vii]《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viii]《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声明:本文仅供业内人士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也不代表作者所在机构观点。未经作者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19篇】合伙企业报生产经营所得的作用

今天有个漂友又在咨询纳税的问题了,她2023年和闺蜜两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企业性质是合伙企业,她和闺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两人优势互补,生意还挺兴隆,由于目前孩子面临在北京升学的压力,今天她找我测算了一下自己的积分情况,她的积分大概是103,在跟她找分的过程中,就问到了她的纳税情况,她说她没有交过个人所得税,就是和闺蜜合伙的公司有交过税,公司交的税不是个人交的,积分落户纳税不能加分吧?跟她详细了解过后,确定她和闺蜜的合伙公司去年的经营所得纳税已经远远超出了10万,她申请积分落户的纳税指标是完完全全可以加分的,今天的这个例子可以跟漂友们分享一下:

要了解经营所得,首选要明白自己所在、所经营的企业的性质,要明白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这些常见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税务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一、法律地位不同:

企业这个概念是与“事业单位”相对的,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事业单位比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不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是一综合概念,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但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均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可独立对外从事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组织。其特点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组织。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的范畴,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为,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税务处理不同: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般情况下均涉及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印花税。

所得税方面不同,公司均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分配给自然人股东的分红,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0%分红个税,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积分落户纳税指标中的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这三种组织形式在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北京积分落户纳税指标中都能获得加分。

【第20篇】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原则

问题

很多企业关账、合伙人分蛋糕的时,有一管理人安友根据合伙人对企业利润贡献比例自行预核算了一个分配比例,问:不按照合伙企业的份额进行分配这么做可行吗?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这么做可行,但在税务上不一定可以操作。

/

《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而财税[2008]159号明确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不知是否是因为该文件仅截取了《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分配制度意思。其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23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纠正了159号文的说法: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企业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一个合伙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但并未对财税[2008]159号冲突条款进行修订。

/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会要求合伙企业严格按照合伙企业工商登记或者税务系统中的合伙人份额进行分配,合伙企业“意思自治”的收入分配原则受到限制,如果合伙企业想要还原真实的分配制度又会陷入各地工商只提供“格式化”的合伙协议无法进行修订的死循环。虽然税务机关根据“外观主义”征管确实得到便利,且起到了一定的反避税作用,但该实践不仅违背自治原则,而且在复杂多层的架构下,也会引起不必要的地区税收管辖争议。

税收征管应当以尊重商业实质为原则,允许合伙企业在遵守《合伙企业法》的大前提下自治,《行政法》与《民商法》保持一致步伐,行政机关非出于反避税目的应减少对于经济实质的干预。

/

a.经营所得

由于自然人税务征管系统中的,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比例并非可自由调节的选项,税务系统的分配比例与工商登记严格一致,建议纳税人两条腿走路:

1. 分配前与地方税务机关协商确认,根据《合伙企业法》精神按照协议分配,但前提是合伙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分配方案,此方式可能需要线下进行手动申报。

2. 若地方税务沟通较难,合伙企业又保有一定的灵活性的前提下,可以在工商层面调整合伙协议有关分配机制的约定。

3.若遇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精神不允许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可考虑进行“1元”形式分配。

b.股息红利

在现行征管方式下,若从居民企业分得利息股息红利,合伙企业仍然采用的是代扣代缴的方式,由于利息股息红利按“次”进行代扣代缴,所以,若合伙企业获取的为利息股息红利,那么合伙企业可以突破外观登记规则,自由约定分配。

《合伙企业需要登记吗(2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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