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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股权吗(20篇)

发布时间:2024-01-11 21:19:03 热度:4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有股权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合伙企业有股权吗

【第1篇】合伙企业有股权吗

组织的成功要靠人来实现,经营的本质其实是经营人。组织的伟大来自于对人的尊重,对员工越尊重,越能激发员工的创造力,正如上文中那些开放股权的企业所做的那样。

阿里巴巴的曾鸣在《重新定义公司:谷歌是如何运营的》的序言中说:“未来的组织会演变成什么样,现在还很难看清楚,但未来组织最重要的功能已经越来越清楚,是赋能,而不再是管理或激励。”

这里的赋能,通俗讲就是企业要为员工创造条件,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和潜能,也就是大家讲的建立自组织。而实现自组织,一定离不开股权的开放,所以从股权的角度去设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将是指引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非常好用的罗盘,也是未来企业发展最有效的驱动力之一。

案例解析: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发展路径

牛基创始人詹天保原来的企业是做食品馅料的,他是公司创始人也是最大股东,在济南做了18年了。目前,该公司由经理人管理,詹天保处于半退休状态,打算就这样在家含怡弄孙享清福了,却因为和孙子关于面包的一次街头对话,萌生了给孩子做放心食品的想法,于是开始了第二次创业。他赋予了这次创业更高的使命——要做中国安全食品行业的领军企业。

詹天保知道,做现代企业,钱已经不是主要问题了,而人才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他找到了13位合伙人,他们大部分都是从事食品相关行业的,都和詹天保有着一样的想法。

牛基项目的定位是无添加剂安全烘焙食品,发展直营点或加盟店,以全产业链运营为商业模式,与专业农产品基地合作,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全国建立起多家牛基直供生态基地,以保证所采用的原料均为有机农产品并确保品质。

牛基店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为街边店,主要开在大型社区的主要商业街,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左右;另一种为社区店,主要在社区内部,经营面积一般在20平方米左右。未来五年的战略规划是在全国发展1万家街边店和5万家社区店。

基于牛基的项目定位、商业模式和发展规划,项目顶层设计如下。

首先,由詹氏家族资产管理公司联合其他13位创始人投资成立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牛基品牌的管理、策划、市场运营等工作。

其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成立若干行业板块的项目公司,目前已经成立了山东牛基烘启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牛基粮油公司、辽宁畜牧公司和江西种植公司。

山东牛基烘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运营主体,也是将来做ipo项目的公司,其启动资金主要来源于顶层设计中上层封闭公司的投入,其发展运营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有限合伙企业——济南牛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济南牛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有限合伙企业的部分投资在ipo前或pe轮前完成回购退出。

该项目顶层设计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个是控制层面,顶层封闭,由创始人控股,和其他创始合伙人成立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统筹未来公司所有投资、控股、参股、管理与食品安全产品相关的业务,并共享其中收益。

第二个是业务层面,山东牛基烘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运营公司,负责整个烘培项目的具体运营,在未来五年负责发展1万家街边店和5万家社区店,是整个牛基项目的核心。该公司还是将来要在资本市场上市的项目公司,该项目的运营成功将带动其他板块的成功。

第三个是推广层面,山东牛基烘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运营公司,由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做gp,发起成立济南牛乙基合伙企业、牛丙基合伙企业、牛丁基合伙企业,共同持有山东牛基烘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未引进投资人的情况下持股比例为: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1%;济南牛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5%;济南牛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4%;济南牛丁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0%。其中,济南牛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为会员客户股权众筹而设立的。

牛基店的定位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食品,通过股权众筹方式使消费者和社区居民成为项目合伙人,会更利于项目的发展。这些消费投资人可以享受收益和股东身份,但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牛基店开业时,会招募储值会员,在会员的基础上发展会员股东。该部分会员股东价格都是2万元一份,在不同时间节点加入,所占的股份比例会不同。

济南牛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为创业伙伴和供应商等愿意参与项目投资的、有一定资源的投资人所设立的持股平台,该部分会员股东价格都是10万元一份,在不同时间节点加入,所占的股份比例会不同。

济南牛丁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期权池,是将来用于经营团队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

经过一年多的筹备和精心设计,第一家牛基店于2023年3月12日正式开业,第二家牛基店于2023年6月1日开业。目前,牛基已开街边店25家、社区店15家,正在装修的街边店6家,正在装修翻牌15家烘焙店。目前招募储值会员近1万余人,会员股东200余人,还有若干创业伙伴、供应商投资人。牛基项目将创始合伙人投资、会员股东及创业伙伴和供应商募集资金用于牛基店的基础发展,在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机制、培训体系建设,具有资本市场融资能力时,启动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机构投资人,走向资本市场,进入快速发展轨道。

牛基项目通过合理的顶层设计,整合了行业内优秀人才,也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另外,通过项目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结构设计,整合了会员股东和创业者。好的股权设计是要既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又要为未来发展预留好空间,这也是企业发展基业长青的基因。

奉送大家一句话,真格基金的徐小平说过:不要用兄弟情谊追求共同利益,要用共同利益追求兄弟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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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视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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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合伙企业如何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4篇】合伙企业股权转让

合伙份额(股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各方:

转让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受让方(下称乙方):

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其他合伙人(下称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有鉴于:甲方、丙方为 合伙企业(以下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仅有甲、丙两名合伙人)。现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将拥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全部转让给乙方。

签订本协议前,丙方已经明确知晓具体转让事宜,同意甲方向丙方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现经三方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该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书,以资各方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合伙份额的转让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在本次合伙份额转让时,甲、丙双方对合伙企业共计投资共计 元(乙、丙两方审查后无异议的确认,甲方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款共计 元,均已全部实缴到位),甲方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为 %。现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退出合伙,将上述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自愿购买甲方转出的全部合伙份额,且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经充分对合伙企业和甲方拟转让份额情况进行了调查,详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

(三)丙方同意甲方退出合伙,且双方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已经进行了结算(账目留存在合伙企业),甲方退伙时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清晰,不存在任何需要甲方承担合伙责任的情况存在。各方均同意,本协议签订前后,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伙企业、丙方、乙方负责处理,享有权利并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一)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本次合伙份额转让金额为 元(大写 元),由乙方直接向甲方给予支付。银行转让方式付款。

(二)支付时间和期限:

1、合同签订三日内,乙方向甲方通过银行卡转账 元(大写 元);

2、

3、

如果乙方未按前述时间足额给付任意一笔转让款,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且乙方承诺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按照当年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直至全部付清为止。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丙方同意为乙方对甲方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上述约定全部内容。

(三)甲方收款账户

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以下账户为甲方收取本次合伙份额转让价款的唯一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如有变动,甲方随时告知乙方。

第三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合伙份额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各种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二)本次合伙协议份额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享有合伙人的权利、不再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受让合伙企业份额后,享有合伙人权利,承担合伙人义务,并遵守合伙企业章程。

(三)因乙方原因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且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合伙份额转让价款。

(五)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后,若甲方基于其退伙前以及退货后的合伙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就其承担的全部责任向乙方、丙方追偿,乙方、丙方对此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 转让办理程序

(一)本协议签订生效,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并办理完毕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个人所得税(如有,且需要)缴纳手续后,经乙方提前一天通知,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如乙方逾期未能足额支付首付款,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终止履行。

(二)办理合伙企业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由乙方、丙方负责组织并实施,变更手续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或丙方移交掌管的合伙企业的管理和资料(如有),并辞去在合伙企业担任的所有职务。如甲方按期收到首付款,并办理完毕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后(如有,且需要)7日内,乙方、丙方未能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终止履行,甲方已经收取的款项不再向乙方退还。

(三)甲方向乙方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除自行承担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费,均由乙方、丙方、合伙企业依法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生效之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留存合伙企业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签订备案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其他合伙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第5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入股

秦某与吕某某系同学关系,吕某某系飞宇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11月,吕某某向秦某宣讲要投资一男士会馆项目,并劝说秦某进行投资入股10万元,并允诺秦某占有3%股份。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6月6日,秦某分别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向吕某某支付10万元。

原告秦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吕某某飞宇公司退还秦某10万元;2.判令吕某某飞宇公司向秦某支付利息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吕某某飞宇公司承担。

一审庭审中秦某向一审法院提交其与吕某某于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月8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吕某某收到自己的投资款后并没有实施所称的男士会馆项目,也没有与自己签订书面的正式合同,并于2023年1月7日告知自己会馆关门倒闭了;庭审中吕某某飞宇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收到秦某的投资款后用于男士会馆的装修、买设备、交房租等支出,但是因为2023年赶上70周年大庆,后来又赶上疫情,会馆现在已经被政府拆除,自己也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并向一审法院提交装修合同、装修费用票据、租赁合同等证据加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2023年,秦某因案涉款项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吕某某诉至北城区人民法院,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双方之间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2021)民初144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秦某的起诉。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为口头形式。本案中吕某某向秦某宣讲投资项目并劝说秦某的行为属于发出邀约,秦某以实际行动向吕某某汇款10万元属于承诺,故在秦某向吕某某后双方之间形成投资合作关系,投资方无权随意要求撤回投资且要承担投资风险。现根据秦某、吕某某飞宇公司的举证及庭审查明的情况可知,案涉投资项目存在亏损,相关亏损应由秦某、吕某某飞宇公司双方共同承担,故秦某要求吕某某飞宇公司返还投资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秦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吕某某是否已按约定将秦某向其支付的10万元投资款用于案涉项目。对此,二审评述如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各方均认可秦某与吕某某已就投资合作案涉项目事宜达成合意,一审法院认定在秦某向吕某某汇款后双方之间形成投资合作关系,并无不当,故秦某作为投资方,应承担相应投资风险,无权随意要求撤回投资。

现秦某主张吕某某并未将10万元投资款用于案涉项目,并据此要求被告返还,对此,被告主张其已经在建设路店路116号为涉案项目进行了相应投资,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二审认为,被告提交的《家庭居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收据、《租赁合同(房屋)》等证据与相关民事判决可以相互印证,所涉地点亦与秦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对项目地点的描述相符,结合吕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吕某某已按约定实际投资了案涉项目,故此秦某要求吕某某飞宇公司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二审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6篇】合伙企业债务怎么清偿

根据《公司法》规定,合伙债务的清偿规则如下:

1.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7篇】合伙企业需要登记吗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但除普通合伙人外,有限合伙企业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不同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都是有限责任企业。其特点是,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作为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今天就跟众致君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大纲:

合伙关系有限的含义;

合伙企业的内涵特征;

一、合伙关系有限的含义。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企业除普通合伙人外,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不同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企业都是有限责任企业。有限合伙制度起源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部门,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中国正在开发高科技企业。在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中,迫切需要引入类似的系统。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

具有普通合伙企业和公司法人不能同时拥有的无限责任的特殊优势。

二、内涵特征。

(一)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从以上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是不可或缺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入普通合伙企业。

(二)并存的双重责任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同时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集合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于一体,反映了人与资本合作的优势。有限合伙企业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和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任为外部信用的基础,以有限合伙人资本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社会信任的基础。这种双重责任的形式使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和公司。

(三)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处理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没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应当行使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所有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权对合伙事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时,他们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

(四)有限合伙关系属于非法人群体。

1.合伙企业可以起字号,字号登记后,可以以字号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

2.合伴关系组织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合伙关系组织的解散不一定导致合伙关系组织的死亡或退伙;

3.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组织的共同财产,并没有与其成员的财产完全分开。合伙人不能直接控制自己的出资,而是由合伙组织统一管理和控制;

4.相对独立的外部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合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一个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非法人群体。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什么意思的全部内容了,喜欢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

【第8篇】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哪些

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通常,合伙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有时也有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条件包括: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9篇】合伙企业法溯及力的规定有哪一些

合伙企业法溯及力的规定有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0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1】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住所使用文件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合伙人退伙的,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3】 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合伙期限备案的,提交变更决定书、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同时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备案适用本规范。

【4】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8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8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5】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隶属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免于提交隶属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6】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其隶属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信息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7】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6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第11篇】成立合伙企业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2篇】合伙企业个税税率表

个体户、合伙企业如何缴纳个税?生产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是否合并? 两处及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否需要合并?不要慌,一个一个解决!下面一起了解一下关于个体户、合伙企业缴纳个税的内容吧!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生产经营所得税率

问:生产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是否合并?

答: 生产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不合并。

问:两处及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否需要合并?

答: 如果在两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需要进行合并,年底填写《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 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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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合伙企业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所以,合伙企业是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的。

【第14篇】合伙企业委派代表

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主要经营

场 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执行事务

合 伙 人

姓名或名称

国 别

(地 区)

委派代表姓名

(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

合伙企业

类 型

□ 内 资

□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 外商投资

出 资 额

认缴万元,其中:实缴万元(币种 :□人民币 □其他)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协议)填写)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注: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合伙期限

□长期 □年

合伙人数

其中,有限合伙人数

(仅有限合伙填写)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评估方式、合伙期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新合伙人入伙、退伙。

□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

清 算 人

成 员

清算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其 他

□合伙协议或补充合伙协议 □联络员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字(仅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仅限变更登记、清算人备案以外的备案):

清算人签字(仅限清算人备案):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

姓名/名称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移动电话

身份(资格)证明类型

身份(资格)证明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委托事项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横线部分根据实际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附表3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_______)

合伙人名称

或 姓 名

国别

(地区)

住 所

证件类型

及 号 码

承担责任

方 式

出资方式

评估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缴付期限

注:“承担责任方式”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评估方式”栏,以货币出资的,填写“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第15篇】成立合伙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成立合伙企业的条件有: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16篇】合伙企业如何增资

公司股改时,它的合伙企业股东(尤其是是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纳税时点、时间

回复情况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32420282180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公司股改时,它的合伙企业股东(尤其是是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纳税时点

内容:

a有限公司在进行股改,存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它的合伙企业是b,b中有几个自然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请问,b中的自然人合伙人何时需要纳税?是否是在其本人确认收入的时点再纳税?

咨询人:

张亦昆

咨询时间:

2021-03-24 20:2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南沙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3-31 16:19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建议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如属于股份制企业的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适用国税函发〔1998〕289号文件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建议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相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第17篇】普通合伙企业的注销流程是怎样的

步骤:

1、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2、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是否受理

对企业经营者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企业登记机关根据申请材料的形式、内容、数量、正确与否等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出具《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绝定是否予以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将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撤销和吊销的注销登记

由于企业经营违法、采取不当手段进行登记等情况,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职权撤销登记,或吊销其营业资格等。

【第18篇】合伙企业法的一般内容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23篇文字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只是合伙人签,那企业本身受协议约束吗?

这又是一个典型案例,是近期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

这个案件提出了一个简单的问题。虽然这个问题的答案看上去似乎很明确,但是这个问题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应直接的答案。

这个问题是: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也是合同,但是合伙企业不是合同的签署方,不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是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那么,合伙企业受合伙协议的约束吗?

所谓合同相当性原则,用通俗的话来打个比方,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在法律上不能要求没有签约的丙方遵守这份合同的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a合伙企业也是被告之一。原告要求被告a合伙企业基于其作为接收原告投资款并对外投资的主体,应当在项目投资期满并获得项目交易款项后履行向原告给付该项目投资本金及收益的义务,

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合伙协议第13.8条明确约定了书面仲裁协议,因该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涉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请求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同时,a合伙企业还认为:本案系因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产生的合同纠纷,而a合伙企业并非合同一方,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告无权向非合同方主张违约责任,故被告a合伙企业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对此,法院在判决中做出了以下分析和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该有限合伙协议的订立主体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虽然形式上仲裁条款约束的系订立该有限合伙协议的主体即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但实质上分析,本院认为合伙企业应受仲裁条款约束,理由如下:

第一,从协议内容上看,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合伙协议的相应条款,包括分配条款、权力条款和违约合伙人条款,均涉及合伙企业而非单纯约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中分配条款明确分配系“合伙企业作出的分配”,分配的对象也是合伙企业财产,权力条款系对“合伙企业(以及代表合伙企业行事的普通合伙人)”从事相应活动的权力约定,违约合伙人条款中“将向违约合伙人分配的所有款项”亦指向合伙企业财产。因此,原告诉请所涉及的合伙协议条款,约定的不仅仅是合伙协议签订主体即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是从条款内容到权利义务架构,均与合伙企业相关,而且无论是财产分配还是经营活动开展,均无法脱离合伙企业,相应条款履行后的实际结果也直接指向合伙企业。

第二,从合伙协议的协议性质上看,合伙协议系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系合伙企业经营的基础性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经营中的核心事项,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系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因此,合伙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协议,其与合伙企业具有密切关联性。

第三,从意思表示上看,被告确认,全体合伙人均签署了涉案合伙协议,协议内容完全一致。因此,应当认为全体合伙人对于仲裁条款均无异议,即在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是合伙企业意思表示形成的法定方式,因此,全体合伙人在纠纷解决上的一致意思表示,应认为构成合伙企业在相同事项上的意思表示,即对于合伙协议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在这个案例的判决中,法院的上述分析主要是从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指向进行的。

不过,我个人理解,可能首先要明确的是: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是受特别法约束的,只有在《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民法典》中的通用合同法律规则。

《合伙企业法》从立法性质上来说,不是单纯的民法,而是像《公司法》一样,是组织法,或者说是社团法,不仅规定了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规定了“社团”和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社团”和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

最后,要特别理解一个小的区别:不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与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同的。不与设立合伙企业相联系的普通合伙协议,并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第19篇】有限合伙企业怎么节税

个人独资企业避税的原理在于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再加上核定征收政策,在核定后综合税率低至0.78%-3%。

一、个人独资企业节税依据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5%~35%五级累进制执行。具体的执行方式又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查账征收方式大家都比较熟悉了,在此不赘述,主要介绍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有两种征收方式,一种是核定应税所得率,依据不同行业在3%~30%之间,实际的交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率*个税税率,核定下来的实际税负率一般不超过3.5%。一种是固定税率,依据行业确定的税负率在1.5%~2.5%之间。总体核算下来,一家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综合税负率在4.8%~6.6%之间,远低于有限责任公司。

二、节税效果

假设注册一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下称a公司)年收入在400万,可计算的各项运行成本和费用在100万,利润300万。现在成立的建筑设计事务所(个人独资企业,下称b企业),并把相同的业务通过b企业来操作,下面来比较两种方式的节税效果:

分析:通过计算得知b企业的综合税率为:18.148/400=4.537%,而a公司的税负则高达:75/400=18.75%,

b企业相对于a公司节约税款为:75-18.15=56.85万元。节税比例高达:56.85/75=75.8%。

备注:行业利润率越高节税效果越是明显,如技术类、咨询类及服务类。

三、适用场景

1、利润转移:公司利润高,配套使用个人工作室,作为公司业务合作对象,签订服务合同,个独给公司开具正规发票,公司将资金转移到个人工作室,实现公转私的现金通道,同时获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适用于无票支出,账上利润个人提现+税前利润合理抵扣)

2、业务转移:直接将现有业务转移到个独来进行,享受个人工作室的低税率+高返税的双重优惠。

3、工资代发(工资/劳务/提成奖金等):改变收入类型,由工资收入、劳务收入、提成奖金收入变为经营所得收入,从而享受低税率。(比如:高管、股东、自由职业者、高净值人群、网红、演艺体育明星、讲师、行业专家、专业顾问、设计师、律师、私募管理人、基金经理等),如遇到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小琅税~

【第20篇】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

情景案例

王某与张某、李某是同村出来打拼的老乡,在该城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并订立《合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王某负责酒吧的日常管理。王某得知朋友曹某想投资经营酒吧,于是向曹某提出将其个人合伙份额中的20%折价50万元转让给曹某,双方达成《转让协议》。曹某接手该酒吧以后,为酒吧的装修、日常经营等做了不少工作,在经营期间曹某发现酒吧还有其他合伙人,且其他合伙人并不知晓王某将其合伙份额中的部分转让给曹某的事实。其他合伙人知晓此事以后明确表示不同意曹某的入股,要求曹某走人。曹某无奈找到王某要求返还全部转让款并赔偿损失,谁知王某拒不返还,此时,王某合伙份额的转让是否有效?曹某支付的合伙份额的转让款能否追回?

权威观点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私自对外转让自己合伙份额的,该转让行为无效,获得的转让款应当返还,王某的私自转让合伙份额的合同是无效的,王某应返还曹某全部股份转让款。

法官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法》则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根据转让对象的不同,即是向合伙人转让抑或向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转让作了不同的规定,因此,不同情形下构成要件也不相同。

1、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

这种转让包括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由于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份额转让后不会导致合伙人的增加,也不会有新的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不会破坏原有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此时仅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是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判断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有效要件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而不是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一般认为,在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前,不得以转让协议为由对抗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

无论是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都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能生效。因为此时将导致合伙人的增加即第三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合伙的信任关系受到影响,可能影响到合伙企业存在的重要基础。但是,合伙人对此种情况可以作出特别约定,如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可以作为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特殊生效情形。如合伙协议约定只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或者超过2/3以上同意即可以生效等,此时即应当以合伙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来确定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效力。

3、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赋予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从法律效果来讲,是将其受让合伙人出让财产份额的顺序处于优先于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位置。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此时,一般认为可以按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比例确定可以优先受让的比例。但是,当合伙协议中约定可以排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时也应当对其予以尊重。

具体到本案中,合伙人之一的王某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其合伙份额转移给合伙合同外的他人,此种行为侵害了合伙企业的人合性,也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是无效的,所以王某应当向曹某返还股权出资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特别提醒

合伙企业重视的是人合性,转让合伙份额前,一般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应重视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发生转让无效等后果,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来源:江西民事审判

《合伙企业有股权吗(2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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