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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外投资(20篇)

发布时间:2024-01-09 07:34:01 热度:6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

【第1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

我们是个基金有限公司,其中一个股东是合伙企业, 注入资金 2.3 亿。请问,这个 2.3 亿是否缴纳印花税?总局 12366 曾经回答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注入资金,在会计上不计入“实收资本”,所以不缴纳印花税。但专管员说,若想不纳税,必须找出依据。请问老师,你处是否有这个依据?

回复:亲爱的学员,在会计处理上,实收资本是针对股东对有限公司投资行为会计处理科目, 为此与股权概念是对应的。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行为,占有的不是股权,而是合伙企业份额。份额与股权比例表面上差不多,但本质内涵差距较大。简言之,份额与股权比例不是一回事。为此,合伙人注入合伙企业本身的资金,在会计上不计入实收资本,通常叫“合伙人资本”。根据印花税规定,只有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才缴纳印花税。为此总局 12366 答复的就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注资的行为。而你反映的情况却是合伙企业作为一个单位整体,对有限公司的投资行为。其所注入的2.3 亿,不是合伙企业的份额,而是股权投资行为,为此会计上应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也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第2篇】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跟投”和员工激励已经在各大房地产企业得到广泛应用,业务模式一般为资方或员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对地产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形式可能是纯债务,即与房地产企业往来借款、或者权益性即持有项目公司部分股权、甚至有可能是债+股的混合模式。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项目公司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需要向下层分配,即考虑合伙人的类型,作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息所得,应当首先思考其所得类型。这个问题长期困扰着很多财务朋友们,因为利息的所得性质一直存在争议,直到税法政策不断完善后才逐渐明晰。

一、利息所得性质的界定

个人所得税现行的征收模式为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利息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的四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因此我们将目光投向了分类所得的五类。

和利息所得的性质比较沾边的有:“经营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争议点也主要出现在这里。

观点一、认为将合伙企业取得利息所得界定为“经营所得”让自然人合伙人交税的依据主要是 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其中附件1第四条中对合伙企业经营所得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即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各项收入包含“利息收入”。如果按照91号文的规定,则自然人合伙人应当适用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照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观点二、认为自然人合伙人自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所得,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以下简称“利股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1〕84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其中第二条非常清晰指出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再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应当按照“利股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基于84号文的文件原文及对业务的解释,笔者认为更加贴合房地产有限合伙企业取得利息及向下分配的业务实质。因此,应当将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利息所得分类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将利息归类为“利股红”所得,可以避免自然人直接投资的税率与通过合伙企业投资的税负产生不均衡,即不再对投资(借款)渠道产生税收上的“歧视”。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方式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的统一要求,“利股红”所得的申报方式为支付方代扣代缴,并由扣缴方并按月或按次为所得个人进行纳税申报。

以下我们分问题进行探讨。

1、“利股红”所得以取得收入或支付为纳税义务发生。如果合伙企业层面取得利息收入,但并未向底层合伙人分配,是否可以延缓“利股红”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笔者认为合伙企业应当在取得利息收入时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不因分配延时而延误代扣代缴义务,理由还是基于合伙企业的穿透原则。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承担所得税,而需要穿透到底层合伙人(具体文件可以参考财税〔2008〕159号2 第三条),因此不存在所谓“不分不税”的方式,合伙企业应当将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及留存所得及时分摊给合伙人,这里强调的是分摊纳税,而不是实际分配,即使未实际分配在合伙企业层面也需要分摊后缴纳所得税。

2、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不按时履行义务,后续会有什么处罚?如果未及时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税如何补救?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需要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会被处以罚款,但因晚缴税款导致的滞纳金是由纳税义务人自己承担的(自然人合伙人)。

如果代扣代缴义务人未按期申报,作为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申报,最晚时间不得超过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具体规定可以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1第十至第十一条的规定。

3、如果合伙企业的形式为多层嵌套,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能还是一家合伙企业,需要向下穿透多层后最底层才是自然人合伙人,此时到底如何界定扣缴义务人,即应当由谁承担最终的个人所得税“利股红”代扣代缴义务呢?

根据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认定,核心判断标准为该对象是否对支付金额有决定权,如果涉及双层嵌套,则一般认为最底层合伙企业应当为自然人合伙人履行个税扣缴义务。但是目前尚无更加确切的税法政策可以支撑笔者的这一观点,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4、合伙企业在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利股红”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合伙企业的资金成本?

当然是不可以,因为“利股红”所得本身是无扣除的,即纳税人应当按照所得的全额*20%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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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道财税-汤茹亦

【第3篇】请举例说明合伙企业的优点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1、合伙企业符合国际惯例,有限合伙是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

2、享受税收优惠,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务和《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纳所得税,而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我国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有限合伙而不选择公司形式,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优惠,由合伙人自己缴税,避免双重税赋;

3、分配机制灵活,有限合伙的收益或利润分配完全由合伙人之间自由约定,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第4篇】设立合伙企业公司

今日快讯!

广州智配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智勇

广州车能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玉龙

广州粤福轮胎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孝兵

广州市福升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谢明贤

广州融胎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玉浩

广州市永向前轮胎有限公司总经理 程全返

共同成立了广东雅振供应链合伙企业。合作伙伴签约仪式于2023年11月14日下午4点30在智配物流办公室内举行,吴智勇、翁玉龙、吴孝兵、谢明贤、程全返、翁玉浩出席了仪式。经过前期选举,吴智勇被推举成为新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翁玉龙、吴孝兵、谢明贤、程全返、翁玉浩当选为新合伙企业的名誉合伙人(原始合伙人)。

在本次签约仪式上,智配物流总经理吴智勇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发表了重要讲话,在讲话中他阐述了对新公司未来的规划和展望。他说,新合伙企业的成立,顺应了广东市场轮胎产业发展的需要,作为黄埔区物流行业中的新贵,智配物流凭借自身强大的运输管理体系和不断创新突破的科研技术,完全有信心也有能力为广东雅振供应链合伙企业提供最全面的管理体系和最优秀的管理团队。经济发展离不开物流,传统物流要发展,必须以数字物流为引擎,统筹线下、线上两个市场来推动工业、商贸、新业态等经济快速发展。现在,国家已经出台多项政策引导及推动发展数字物流,全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现代化水平,重点培育数智物流的新增长点,乘着这股改革东风,我们期待新公司在为各轮胎企业架起高速运输传送桥梁的同时,又能为传统的轮胎行业掀起一场能够焕发出勃勃生机的数字物流新浪潮,让轮胎企业充分感受到数字物流运输体系在统一建设与规范管理方面带来的便捷与高效,加快轮胎行业物流现代化发展的步伐。

预计在未来两年内,新公司的轮胎年运输总量可以达到7200万条,日均运输量会突破1万条,五年后我们的智能仓储面积可以达到10万方以上。

广东雅振供应链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法律、法规,经所有合作伙伴协商一致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该合伙企业主要为广大从事轮胎行业的企业提供:轮胎供应链管理服务、轮胎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轮胎信息咨询服务、轮胎装卸搬运服务、轮胎包装服务及轮胎仓储服务,同时,可以依据客户需求提供当日达,次日达等个性化服务产品。力求从根本上为轮胎企业解决物流运输的烦恼,秉承“打造数字新基建、让物流更有效率”的初心,借助科技进步赋能轮胎物流行业,为轮胎企业在传统物流业务数字化升级提供线上线下联动的一站式服务,推进轮胎行业物流运输的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帮助轮胎企业实现一定规模化的物流体系,达到降低物流运输成本的目的,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现在,广东雅振供应链诚邀广大轮胎企业的老板加入,你的企业也可以加入广东雅振供应链合伙企业成为一名合伙股东,享受到股东奖励。跟着公司一起整合区域内行业里的轮胎企业烦恼。一起携手畅赢未来。

【第5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五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

第六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目的:共同出资参与【】技术有限公司(所投资企业名称以工商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核准的为准)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的投资。以后有新项目必须经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投资管理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合伙期限为【】年。

第四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条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合伙人姓名/名称

住所

备注

第十条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合伙人姓名/名称

住所

备注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伙人共出资【】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

合伙人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100%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由执行合伙人提出建议和方案,报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人员同意。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由执行合伙人提出建议和方案,报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人员同意。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十四条 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第十六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 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八章 入伙、退伙

第十九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义务;

(4)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参与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或管理。

(3)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章程、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四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4)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6篇】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

企业这个词,我们都很熟悉,但其实企业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组织形式,而是一个统称,企业共包含4个大类,分别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其中,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已经没有更细的分类,但合伙企业和公司都还能继续细分,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又分为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而公司首先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咱们常见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包含了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也就是国企。

看到这,咱们对企业究竟是个什么存在就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其中,个体户、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这4种组织形式是最常见、数量最多的。

个体户、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规模大小、法人地位、股东人数、企业名称、纳税申报、股东合作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今天咱们主要讲讲它们在股东合作方式上的区别。

首先,它们股东合作方式的变化是有规律的,总体来讲,从个体户到股份公司,人的合作程度越来越低,资本的合作程度越来越高。对应到股东就是,从个体户到股份公司,股东之间的人情关系在递减,契约关系在增加。

下面我们把一盘生意看做一个蛋糕来打个比方:

个体户就像是老公买了一个蛋糕回家,然后和老婆孩子不分你我的吃起来,至于谁吃的多谁吃得少并不重要。

在现实中也能印证这一点,大多数个体户都是夫妻、家人至少也是亲戚之间一起经营的,出于对彼此的绝对信任,他们在很多事情上都是口头说一声,并不会签什么合同或协议。因为他们之间的“人情程度”很高,契约程度很低。

而合伙企业就像是一个人买了一个蛋糕,正准备要吃的时候,突然有好朋友提着礼物来串门,那当然是请人一起吃,但这个时候,谁多吃谁少吃已经变得重要了。

现实中,大部分的合伙企业正是由好朋友或同学合伙的,对于很多心照不宣的的事情他们也是做口头约定,但对一些很重要的事儿他们就会签订书面的合同。因为他们之间的“人情程度”已经低了一点,契约程度高了一点。

有限责任公司呢,就像是几个普通朋友、或朋友的朋友大家凑份子买了一个蛋糕,然后每个人按自己出钱出力的多少吃属于自己的那份。

现实中,很多人工作的中小型公司几乎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人情关系已经相对更疏远了,股东不和、撤资也是常有的事儿,因此只要是与利益相关的事情,他们几乎都会白纸黑字的写下来,把权责分清楚。

最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就像是一大群陌生人通过众筹的方式买了一个大蛋糕,然后严格的按照出钱多少,来分蛋糕,要是分得不够均匀,分分钟大打出手的都有。

现实中,股份公司的股东闹矛盾闹上法庭的每天都在发生,因为他们之间几乎已经没有什么人情关系,所有的交流合作几乎都是基于钱的。

所以你看,从个体户到合伙企业再到股份公司,从亲人到朋友再到陌生人,这就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从人合到资合的转变,其中的人情成分越来越低,契约成分越来越高。

如果你也在创业,或者有创业的想法,不妨也根据你自己对人情和契约的偏好,选择一个合适的组织形式。

【第7篇】合伙企业退伙有哪些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8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六)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七)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八)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九)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8篇】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初创企业选用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场景:某人或团队有个十分好的创意,该创意的实现需要这个人或其团队(以下称这个人或/及其团队为“创业者”)的聪明才智、创业激情,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以下称资金投入者为投资者)。当然该创意也有失败的可能。

创业者希望资金大量投入,当然也不会放弃创业成功后自己应得的利益。投资者希望创业者全身心投入,并希望自己的投资风险可控。投资者还希望“多点下注”,对于同一或者类似的创业项目都投入资金,希望从中冒出成功者。投资者还希望随时抽身离开,将自己的投资份额转让他人以便有限的资金能投入更有前途的项目。

能够较好地平衡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并能满足双方诉求的企业组织形式就是有限合伙企业。创业者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全身心投入创业项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创业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其创业中会更具有冲劲,更具有创造力,创业项目的成功可能性更大些。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有助于有限合伙人控制投资风险。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保证了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可以“多点下注”。《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该条规定保证了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转让财产份额而随时抽身离开。

当然,创业者和投资者的更多意图,可以通过合伙协议作出安排,比如详细规定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创业者的报酬和奖励,激励创业者实现创业项目。有限合伙企业的分配机制灵活,收益或利润完全可以由合伙协议作出约定;有限合伙企业仍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双重税赋。

随着创业项目的展开,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依法转为或者下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构造更大、更符合未来需求的组织形式。

当然,有限合伙企业还能用于其他场合。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是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请与我联系。

【第9篇】合伙企业基金备案

近日,在海南自贸港金融私募宣讲会上海站上,亚太金融小镇镇长张焱介绍了当地引进私募基金的优惠政策与流程。本文结合讲此次活动中的演讲内容以及相关政策,为大家梳理海南自由贸易港私募基金入驻的情况。

如果是创业投资企业,需要满足发改委《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管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管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管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二)名称和经营范围

1、基金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海南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xxx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私募基金管理服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

海南xxx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南xxx基金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

2、投资类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海南xxx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信息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注意:在这个营业范围里面,必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这两个公司是不能对外募集的。

【第10篇】个人合伙企业拆迁补偿要交税吗?

个人合伙企业拆迁补偿不需要交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11篇】合伙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合伙企业的税务问题很多,最常见的是下列四类九个问题

1、关于纳税人的问题

(1)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是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吗?答: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每一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关于印花税

(2)我们的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a: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包括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中,资本账簿之上无印花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回复

(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3.业务账簿、附件:印花税税目及税率表、商业账簿、记录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0.5‰粘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所列凭证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征收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账户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执行“两个规定”之后,其“账簿记录资金”的印花税基础变更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因此,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包括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中,资本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2、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股份转让是否属于需要缴纳印花税的股权转让

答:否。合伙人的股份不属于企业的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其股份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项目,根据《产权转让证书》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转让文件的征税范围是:政府行政机关登记的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文件,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文件”。

3、关于个人所得税

4、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如何理解“税前利润分配”

a:“税前利润分配”不是“利润未分配时不征税,分配之后产生纳税义务”。正确理解为“盈利之后,各合伙人的份额将单独计算,当月产生纳税义务”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59、41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税前分配”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财税[2000]9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前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抵扣标准》(财税[2008]65号)。

第4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根据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协商确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在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基础之上缴纳的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其他收入为基础,按照合伙人平均人数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5、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根据“营业收入”或“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a: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情况1:非风险投资企业

如果您是非风险投资企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5%-35%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按照“税前分配”原则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

情况2:风险投资企业

如果您是风险投资企业,您可以选择

a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个投资基金计算,个人合伙人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基金分红收入按20%b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整体计算年度收入,其个人合伙人应按照“营业收入”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缴纳风险投资企业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关于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发改[2019]8号):

1) 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风险投资企业年总收入核算两种方式之一,计算其个人合伙人从风险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风险投资企业,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个部门令第39号)或《监管暂行办法》之中有关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规定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和规范运作(基金)。

2)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作为单一投资基金计算,则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基金之中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应按20%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收入整体计算,则其个人合伙人应从风险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应计算为“营业收入”,并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返还的利息、股息、红利是否计入所得税,并按照“营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a: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商投资返还的利息、股息、红利为:不计入企业收入,但应单独视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40);国税函[2001]84、41号2、《关于外商投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返还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外商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的股利、红利,不计入企业所得,单独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红利、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计税项目计算缴纳。如果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外国投资之中分得利息、股息或红利,则每位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应按照本通知所附规定第5条的精神确定,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7、计征。我是合伙人。在申报合伙人的个人业务收入之后,我将剩余利润转入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我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既然已经申报并缴纳了营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剩余利润可以拨入投资者的个人账户,无需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将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之中未约定分配比例,则应等于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伙人人数,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后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企业分配给个人投资者的收入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收入(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 关于企业所得税

8、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法定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特别优惠

a:法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利不属于居民企业间的股利和红利收入,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法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第26条第(2)项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本项所称居民企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二)项(3) 第项所述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持续持有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份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9、本企业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的ce?

答: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本法不适用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因此,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第12篇】合伙企业需要登记吗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但除普通合伙人外,有限合伙企业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不同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都是有限责任企业。其特点是,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作为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今天就跟众致君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大纲:

合伙关系有限的含义;

合伙企业的内涵特征;

一、合伙关系有限的含义。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企业除普通合伙人外,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不同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企业都是有限责任企业。有限合伙制度起源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部门,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中国正在开发高科技企业。在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中,迫切需要引入类似的系统。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

具有普通合伙企业和公司法人不能同时拥有的无限责任的特殊优势。

二、内涵特征。

(一)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从以上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是不可或缺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入普通合伙企业。

(二)并存的双重责任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同时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集合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于一体,反映了人与资本合作的优势。有限合伙企业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和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任为外部信用的基础,以有限合伙人资本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社会信任的基础。这种双重责任的形式使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和公司。

(三)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处理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没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应当行使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所有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权对合伙事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时,他们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

(四)有限合伙关系属于非法人群体。

1.合伙企业可以起字号,字号登记后,可以以字号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

2.合伴关系组织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合伙关系组织的解散不一定导致合伙关系组织的死亡或退伙;

3.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组织的共同财产,并没有与其成员的财产完全分开。合伙人不能直接控制自己的出资,而是由合伙组织统一管理和控制;

4.相对独立的外部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合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一个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非法人群体。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什么意思的全部内容了,喜欢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

【第13篇】个人合伙企业怎么交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4篇】合伙企业合伙人数

今日话题

细 聊 “合 伙”

背 景 介 绍

上期说到“合伙”模式如果折腾不好,大家会一起痛并快乐着,本期展开说“合伙”为什么会“痛”,又为什么“快乐”。

本 期 内 容

1. 常见“合伙”的展现形式。

揭示日常生活经每天都碰到但是你不一定知道的“合伙”形式。

2. 浅谈“合伙企业”常见“痛”点。

从合伙企业的类型、出资、事务执行、份额转让和继承、利润分配及责任承担等11个角度直击“痛”点。

3. 有“痛”点,为何还要“快乐”选择合伙企业?

总 结 在 先

1. 因合伙企业“痛”点多,需要注意:

选择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重视合伙人协议,此时需要全体合伙人把一切已有或者潜在的问题抛出、经过合意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签署合伙人协议,杜绝产生“后患”。

2. 因合伙企业存有“优势”,一定程度上成立合伙企业是好的选择。

常出现在如公司需要搭建股权激励平台、考虑公司管理权与出资的分离或有进行税筹情况下。

常见形式01

开设律师事务所

(1)使用合伙企业形式的原因

◇ 律师从事的工作责任重大,需要合伙或者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合伙制则是承担责任的保障。

◇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个人所三种之一作为自己的组织形式。

(2)律师行业特点:人力资本占比大且专业性强。

(3)公众普遍误区

◇ 很多律师事务所宣传“公司制律所”,实际上律所称的“公司制”指的是管理激励模式效仿公司,施行部门化管理和薪酬统一定级,其本质依然是合伙制企业。

02设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设立有限合伙原因(网络扒来的)

有相关法律规定:社会团队,上市公司是不能建立基金;

有限合伙企业(相比公司)设立程序简单、成本低、投资者和管理人分工明确;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更强调意思自治加上适度的监管;

有限合伙投资人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03搭建公司股权激励平台

(1)开展股权激励原因

◇ 端正员工态度、提高凝聚力;

◇ 规避短期行为,维持长期发展;

◇ 吸引外来优秀人才,新鲜血液;

◇ 降低成本支出,为公司储能。

(2)激励平台一般形式

多数公司首选使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激励平台(也有选择公司或其他作为平台)。

(3)选择合伙企业作为激励平台的原因

◇ 保持公司对激励平台的控制力;

◇ 打破法律对于公司人数上限的限制;

◇ 将平台的激励、份额变更等事项剥离到公司体外进行,有利于公司层面的稳定。

04签署合伙合同

(1)签署原因

◇ 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 规范合作方式、投入形式及比例、分配逻辑、工作内容、退出机制、担责机制等;

如:甲与乙想共同做一个项目,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甲出技术、乙出资,共同经营项目,此协议即“合伙合同”。

(2)合伙合同特点

◇ 受《民法典》调整;

◇ 不设立企业;

◇ 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人间“保底不参与合伙”的承诺大概率会认定为无效(非合伙关系),同时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 合伙人应有共同经济目的;

◇ 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

01什么是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02合伙企业有几种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

◇ 组 成 = 普通合伙人

◇ 责任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划重点:无限连带责任很重!具体为:

◇ 从合伙人角度: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需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来承担全部清偿义务。

◇ 从债权人角度: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2)有限合伙企业

◇ 组成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责任:无限连带认缴的出资责任为限

03什么人能成为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 limited partner = lp

◇ 自然人、企业、公司都可以。

(2)普通合伙人= general partner = gp

◇ 自然人主体作为gp: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不可以作为gp的主体: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04合伙人拿什么作为出资?

(1)lp、gp的不同点

gp可用劳务出资

◇ lp不能用劳务出资。

(2)lp、gp的相同点

◇ 均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 以上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定价,或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05谁来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1)lp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gp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 无特殊约定时,共同执行;

◇ 约定委托一名或数名gp执行的,其他gp不再执行。

06份额转让受限制吗?

(1)lp转让合伙份额

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不需同意;

对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需提前 30 天通知,不需同意;

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没有;

强制执行中:法院通知,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为了提高执行效率)。

(2)gp转让合伙份额

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不需同意;

对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先看合伙协议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先看合伙协议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强制执行中:法院通知,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07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能否继承?

(1)lp持有合伙企业份额可直接继承

(2)gp持有合伙企业份额不可直接继承除非合伙协议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08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是否受限?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09合伙人变成傻子、疯子、半疯不傻、时不时疯/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办?

(1)lp:不用退伙。

(2)gp: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变为lp,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

◇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退伙。

10合伙人没有偿债能力怎么办?

(1)lp:不用退伙。

(2)gp:当然退伙。

11合伙企业债务怎么承担?

(1)l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对入伙前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入伙后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退伙后债务: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lp转变为gp后的债务:对其作为lp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入伙后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退伙后债务: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gp转变为lp后的债务:对其作为gp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乐何在

合伙企业的“痛”点这么多

为什么还要选择成立合伙企业?

1. 因法律规定,某些行业只能设立合伙企业。

如本文中所述,部分行业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必须成立合伙企业。

2. 为了使用少量出资甚至不出资而取得合伙企业控制权,同时保护出资人的财产安全(专业上叫:实现管理权与出资额之间的分离)。

如在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中:

gp可以出力不出钱(或者出少量的钱),其只占0.01%出资份额,但可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lp可以只出钱不出力,其即使出资高至99.99%,也没有参加管理和执行的权利且只需要根据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保护出资人其他财产的安全及出资人在其他投资项目中的资本安全。

3. 为保持公司融资平台的相对稳定而设立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

如a公司为打算融资的公司,同时需要进行员工持股计划。a公司将设立合伙企业作为其股东,该合伙企业即为持股平台,a公司控制gp,在持股平台内部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激励措施等,保持a公司股东层面稳定性,同时避免由员工直接持股a公司导致工商变更混乱的情况出现。

4. 税筹方面可刺激投资者积极性。

合伙企业在税务法规上享受的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与有限责任公司有所不同,在搭建架之初需根据设立目的、行业、规模等因素具体筹划。

结 语

合伙 or 合伙企业?是个复杂的问题。

建议:谨慎选择合作的方式

特别建议:细致签署合伙人协议

才是成熟合作的第一步

版权归属:小兵律师团

团队作者:法海健身人( 公众号law-let-you-know)

【第15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企业。根据合伙人的组成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两名以上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组成。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其不能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殊性,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存在。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当然,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所行使的权利也不尽相同,将在后期的专题中为大家介绍。

【第16篇】合伙企业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第17篇】哪些行业不能注册合伙企业

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注册合伙企业的产业类型。一般个人可以开公司的产业都可以注册合伙企业。

如果欲设立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法律对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没有最低限度要求和需要由法定机构强制验资的要求,但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实物出资的,应出具实物的所有权或许可用于合伙企业投资的使用证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出具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证明;不能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有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劳务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经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其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设立时虽无最低限度出资要求,但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风险较大。若您采用合伙形式创业,请谨慎选择合伙对象。

【第18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一、合伙企业是一个市场主体。合伙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获得合伙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合伙人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合伙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财产是合伙企业得以进行市场交易的保障。无论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能对合伙财产主张权利。

二、合伙财产受到侵害,应以合伙名义主张权利,合伙人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清偿赔偿。

三、合伙企业要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在合伙资不抵债时,合伙人承担第二顺序责任。

四、个人合伙规范运作是法律要求,不能等同于个体工商户。

【第19篇】合伙企业法人变更条件是什么

合伙企业法人变更条件是:

1. 合伙协议的约定变更事由发生。

2. 企业法人变更的法定事由发生。

3. 全体合伙人同意。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20篇】合伙企业法司法解释一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就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在企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合伙企业与个人企业、公司企业并称为企业的三种基本形式,它们有各自的经济基础和现实的需要,合伙企业仍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有活力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伙的广义解释,是一种包括所有为着共同目的而形成的联合或者组织起来的团体,比如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服务、学术团体等。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合伙企业就是指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具有合伙的一般性质,但与其他合伙有所不同。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七项: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所以才称之为合伙。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建立合伙企业的前提,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能否出资也是能否作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

4.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结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赖,共同出资,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所体现的合伙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建立的,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密切联系;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担,要求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共同保障合伙企业的信誉,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

6.合伙人共享受益这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的归属,利润的分配都根据共享收益的原则来确定。

上述关于合伙企业的七项基本特征,都是合伙企业基本内涵的体现,从这七个方面可以使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以及这些形式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区别开来,使合伙企业的当事人明确自己所处的地位,使其他人对合伙企业有所识别。

二、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二者的基本区别如下:

二者核心区别如下:

税务承担

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的收益征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自然人的股东分红,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承担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对外转让股份

合伙企业: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约定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规定按照规定,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过半同意,可进行转让,但是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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