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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1)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6.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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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企业。根据合伙人的组成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两名以上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组成。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其不能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殊性,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存在。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当然,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所行使的权利也不尽相同,将在后期的专题中为大家介绍。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条件为: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作为普通合伙人于[ ]年[ ]月[ ]日与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称“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决定成立[ 公司](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各方已充分知悉相关投资的风险与责任,并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1.1根据《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2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1.3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1.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2.1名称:[ 公司](有限合伙)(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2.2主要经营场所:[ ]。
第三条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3.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并为合伙人谋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3.2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除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开展其他业务,不得对外借款,不得对外担保。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4.1普通合伙人1人:[ ],身份证号码为[ ],其他信息见附件一。
4.2有限合伙人共[ ]人,具体信息见附件一。
第五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
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第六条 缴付期限
普通合伙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或快递的方式向各有限合伙人发送出资缴付通知,载明付款账号信息,各合伙人在上述邮件发出通知以后[15]个工作日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迟延缴纳出资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该合伙人除名。各合伙人的电子邮件地址以本协议附件一载明的地址为准,该地址作为本协议相关事项的送达地址,若有变更须于三日内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条 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
7.1合伙企业净利润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享。
7.2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8.1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 ]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8.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8.3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8.3.1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开展与持有或转让目标公司股权(股份)有关的业务;
8.3.2代表全体合伙人签署新的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协议或退伙协议;
8.3.3制定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8.3.4决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案;
8.3.5决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3.6制定合伙企业的管理制度;
8.3.7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3.8决定转让合伙企业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份);
8.3.9决定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8.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
8.4.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8.4.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8.4.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8.4.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8.4.5转让合伙企业所持股企业的股权(股份);
8.4.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8.4.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4.8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8.4.9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8.4.10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8.4.1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8.4.12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8.4.13修改和补充本协议;
8.4.14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第九条 入伙和退伙、除名
9.1入伙
9.1.1新合伙人入伙时,需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无需经过有限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时,普通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9.1.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9.1.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执行合伙人同意;
(2)满足目标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3)目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或计划设定的其他条件。
9.2退伙
有限合伙人拟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或退伙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由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是否同意。法律法规或目标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有限售期限的规定的,应遵守有关限售的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的,需不影响《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数的限制。
9.3 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除拟被除名人之外)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9.3.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给合伙企业造成物质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9.3.2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转让财产份额,给合伙企业造成物质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9.3.3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不竞争、禁止关联交易义务的;
9.3.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根据本协议第4条的住所送达除名通知的,通知送达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条 合伙份额转让
10.1普通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10.2有限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的,可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协商确定,在同等条件下,执行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无人愿意受让拟退伙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份额的情形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按照[原始出资额]受让其份额。
10.3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反目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份额转让无效,且合伙企业有权拒绝配合完成相关的变更登记;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其所持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设立任何的抵押、留置、质押、其他债务负担(包括任何所有权再转让协议、优先购买权、优先要约权或其他对任何权利的任何类型的限制或授予)。
10.4对于在目标公司任职的有限合伙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向该合伙人发出通知指定其财产份额的受让方,该有限合伙人应当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取得该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的原值]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指定的合伙人。除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表明其已确认放弃对该等财产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10.4.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4.2非法将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财物占为己有;
10.4.3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回扣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贿赂;
10.4.4泄露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机密或商业秘密;
10.4.5因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损害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利益或者声誉;
10.4.6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与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无论出于任何原因终止劳动关系,各有限合伙人将受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
10.4.7有限合伙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4.8因违反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规章制度,或违反其与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被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依法辞退;
10.4.9有限合伙人主动解除其与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劳动关系。
10.5有限合伙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该有限合伙人的法定继承人应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参照合伙企业当时资产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解散和清算
11.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1.1.1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11.1.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11.1.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日;
11.1.4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11.1.5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1.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1.2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定清算人并进行清算。
11.3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1.3.1清理本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1.3.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企业未了结事务;
11.3.3清缴所欠税款;
11.3.4清理债权、债务;
11.3.5处理本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11.3.6代表本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11.4清算程序及相关事项:
11.4.1合伙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11.4.2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本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1.4.3清算结束后,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1.5合伙企业经营不善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经营义务,经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伙人表决同意,合伙企业可以解散,在前述情况下解散的,有限合伙人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保密义务
12.1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就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接触的关于目标公司以及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和非专有技术、商业、财务、运营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或传达给除本协议签约方以外的第三人。
12.2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作为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期间或转让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退伙的两年内,均不得:
12.2.1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或联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涉及或有意于从事与本合伙企业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业务;
12.2.2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或联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诱使或寻求诱使任何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雇员离开合伙企业。
12.3本协议各方应确保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实体以及其各自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亲属遵守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本合伙企业或其他协议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合伙企业设立失败的,任何一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各方已缴纳的出资全部退回。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依法由合伙企业承担,如合伙企业设立失败,由各方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摊。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伙企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5.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执行合伙人对决议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15.2修改或补充本协议,应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修改、补充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修改、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15.3本协议中的“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15.4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5.5本协议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合伙协议不一致或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15.6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其余留存于合伙企业。
15.7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普通合伙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有限合伙人(多位分别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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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两个朋友经常会一起合伙做生意,但是亲兄弟明算账。既然能合作,那肯定是以相互信任为前提。而要做好,那么就要使得透明化,每个投资者都要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
一个是经营的收入,如果合伙人没有参与管理,但是她也是有权知道公司的收入,而参与管理的合伙人,也要主动提供这些信息,并且做好记录。具体查看收入,可以核查手机,支付宝,网上银行的记录。最好设立一个专门的银行账户或者微信,支付宝账户,那么打印对账单也比较方便。
而资金的总额要与系统的销售收入一致,当然还要盘点一下固定资产,存货等。并且要做好欠款和负责,未收的款项也要清楚,欠别人的货款也要清楚。
第二个,就是支出。支出包括所有的费用,税费,开支等等。比如水电费,房租,员工工资,差旅费等等。这些都要有相关的凭证和支付记录,做好报销。
每个月月底做好账务,月初统计计算出利润,然后给每个合伙人核对审核,签字。会计工作必须是每天做的,而对账也是每个月必须对清楚的,有问题及时沟通,及时调整经营管理策略。
人不是机器,肯定都会出错。不管有没有参与管理的人,都要做好监督和督促工作。信任也是相对的,想当个甩手掌柜,那样是赚不了钱的。只会把别人养肥,而自己肯定吃亏。
就像我们平时去买东西,明明要买两个东西,最后老板只给你往袋子装一件产品,你也没检查,回到家才发现出了问题,他少买一个。如果能及时发现问题,那么对大家都是有利的。
而具体怎么做账呢,做账其实还是要用借贷记账法,才是最合理的。很多公司只是做了单式记账法,甚至只做了利润表,简简单单的几个数据。我们知道做账,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是必不可少的。
除了利润表,最重要的还有资产负债表。可以反映公司的资产,存货,负债等的具体情况。当然公司小的话,基本不会使用复式记账法。都是简单的收入减去费用,但这样后面有很多问题,特别是没有每个月核对的情况,而且对账的时候也很难核对清楚,缺少说服力。
比较大一点的公司,基本都会配备自己比较信赖的财务,然后账务也会审核核对。即使公司已经配备一个财务,其他的大股东也会让自己的财务参与计算工作,并且核对账目。而没有配备会计人员,那么就要投资者自己亲自监督,审查工作,及时沟通,处理问题。
当然,我们也遇到过这样的公司。就由一个投资者管理,其他的大股东和小股东都不参与,只投入了资金。而管理者拿着几百万,就是不招收一个财务,然后钱都投入公司,但是账目不清楚,两年拿着利润表格,几家店铺都是做的亏损,拿给其他投资者看,一个个都产生了怀疑,本钱都拿不到。而管理者,每个月又有工资拿,还买房买车。其他人更加不满了,管理者也很无语,借口一句,又没请会计,什么都是他一个人做,跑来跑去,累死累活。
对账的时候,盘点库存,固定资产,扣除了这些,还有几十万的缺口。也是简单的单式记账法,管理给了利润表,就想过关。其他投资者,利用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盘点的库存,这之间的差额,只能少在库存了。其他投资者,肯定是怀疑管理者是否,把货物占为私人拥有,或者账目没有做清楚,还有打款给供应商的,货物没有发到仓库,查出了很多问题,积少成多,这些小问题不及时解决,就浪费了几十万。
当然不赞同几年才查一次账,才核对。会计工作本来就要求及时性,做到日结月结,年底计算利润。对账本来就是很复杂的,和供应商,客户的对账基本上是每天都要做的,不然就会产生烂账。当然和债权人,投资者也要每个月,季度,每年核对,才能规避账务风险,不然到时候说不通。
即使是我们平时计算工资,一个非常简单的日常工作,也要面对员工很多的问题和不满,也都是当时要及时处理,否则就难以认定了。
总之,对账都是有很多问题的,而做好账目,十分重要。当然如果领导要隐藏利润,拿去给自己买房买车,不分配利润,他也有的是办法。虽然合伙做生意,讲究信任,但也得监督,不然肥了别人的腰包,瘦了自己。
今天想来谈谈合伙企业,首先仍然是从法律上对合伙企业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合伙企业仍然是一个盈利性的组织。但是呢,这个合伙企业它会有多个投资人或者叫做多个合伙人,有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由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看起来跟公司不是很像,但是合伙企业,它是无限责任的这样的一个盈利组织,所以我们理解合伙企业的定义,我觉得有三个要点,
第一点,合伙企业是无限责任主体,区别于所有公司的最大的不同点
那么我们谈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也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也是无限责任,这两个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就是个人独资只有一个投资人,而合伙企业有多个个人或者多方投资,也正是第二个我们要讲的要点
第二点,有多个人或者多方投资,就是合伙人不一定是自然人,有可能是公司,也有可能是别的合伙企业,所以合伙人的身份比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要复杂得多,它由多方投资组成
第三点 它也是独立的企业,但是它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三点是我们对合伙企业的一个基本的法律决定。
那么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合伙企业如何缴税?
合伙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如下:
1、合伙企业增值税
根据合伙企业的正常业务类型,区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正常缴纳,正常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可,和其他企业并无不同。
2、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自身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所得税
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征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企业合伙人正常将所得并入当期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合伙企业缴纳增值税吗?
需要。合伙企业属于“单位”,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根据业务类型,区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正常缴纳增值税,和其他企业并无不同。因此,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如果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第一条
合伙企业只要从事经营活动就要交增值税,但是大部分的合伙企业,不一定从事具体经营活动,有可能从事的是投资业务。在投资这个板块,我们有两个部分的收益,第一个是分红,第二个是股权转让,而这两个部分都是不缴增值税的,希望大家要特别注意。
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不需要。合伙企业虽然属于“企业”,但是其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这个合伙企业本身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
但是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交什么呢?交个税吗?不一定。为什么又说不一定,因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身份是复杂的,所以我们在合伙企业的所得税上,请大家记住一个基本原则,叫做穿透机制。
什么叫做穿透机制?就是合伙企业本身不交所得税,
那谁来交呢?由合伙人来交,比如说当一个合伙企业取得了100万的收益,这100万的收益它自己是不是交所得税,那他有两个合伙人,一个合伙人a是自然人,一个合伙人b是公司,那a和b分配了100万的利润之后,由a和b来交所得税,那么自然人身份的合伙人c就只交个税,而法人公司b、合伙人身份a的就交企业所得税。
所以这一点大家千万要注意,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是穿透机制,取决于合伙人的身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跟其他社会组织一样,最核心的特点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那么,社会上,这些民办康复医院或者培训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存在“合伙份额”,他们持有的单位份额能不能转让、退出呢?首先我们要厘清两个概念。
01举办人、捐赠人
根据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组织的设立需要举办者或开办者,也就是发起人,就如企业设立一样,社会组织也需要开办资金,开办资金可由一人或多人出资,如为多个举办者,应分别在章程中载明每位举办者的出资金额,并且以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为准。
本文所说的“合伙份额”一般即指多个举办者之间根据各自投入的开办资金在总投资额里所占的投资份额。但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组织,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说出资人对社会组织享有合伙的份额,原则上举办者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并且不要求回报。
而捐赠人一般指出于对社会组织的支持或者定向活动的赞助,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进行资金或其他财产的捐赠主体,单位接受捐赠时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举办者和捐赠人的区别主要在,举办者的开办资金需要在章程中明确,开办资金不得抽回,资金可以用于单位的各方面,包括成本支出或业务开展,捐赠人的捐赠财产无需写入章程,单位仅需要向其颁发捐赠证书或其他文件即可。
那么,举办者之间的份额是否就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承认呢?对此实践中各地区法院对此观点不一。
02民办非企业是否有“合伙份额”?
(1)支持观点
(2019)渝 0154 民初 9023 号|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本案属于合伙协议纠纷。本案所涉《幼儿园合伙经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了甲方(程丽)与乙方(张英)的出资数额为各投资 435000 元,约定了投资方式为甲方提前支付总投资金额,乙方将投资款再补给甲方。协议第四条明确了幼儿园现有财物按原合同归属原房东。从协议内容及形式看,该《幼儿园合伙经营协议书》确定了甲、乙双方的合伙关系。被告程丽辩称该协议实际上是以 435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张英 50%的幼儿园股份,但《幼儿园合伙经营协议书》中并没有对幼儿园估价,也未约定具体转让的条款,且被告程丽也未就该意见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被告程丽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法认定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
(2017)闽 0122 民初 2824 号|本院认为:
本案的立案案由为不当得利,但从圣智贝尔幼儿园的诉求和理由来看,其主张讼争款项系圣智贝尔幼儿园的财产,现林艳、陈莺妹侵占圣智贝尔幼儿园的财产,故要求返还,因此,本案案由应变更为物权保护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认可,讼争的款项 405824.09元是圣智贝尔幼儿园收取的学杂费、伙食费,即上述款项系圣智贝尔幼儿园的单位收入。圣智贝尔幼儿园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在圣智贝尔幼儿园已设立对公账户的情况下,将单位财产转入林艳、陈莺妹设立的联名账户中,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2014)池民一初字第 00072 号|本院认为:
池州市池沪东方医院依法由各合伙人投资设立的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系民办非企业(合伙)单位。对此,目前仅有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加以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出资人的出资额及合伙份额与合伙企业法上所称合伙份额虽有名称上的差别,但在本质上并无差异。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出资人的合伙份额转让没有相关规定,其转让可按照医院章程的规定,参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份额转让的规定处理。本案各当事人在本案中签订的多份协议均涉及股权转让问题,其真实意思表示为合伙份额转让。民办非企业合伙份额能否转让,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2)不支持观点
(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 5839 号|对于争议焦点一:
品库中心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而非合伙企业或公司,品库中心并不存在所谓的股权或合伙份额。因此本案并非合伙纠纷或股份转让纠纷。从《离职申请/解职书面通知书》可以看出李盈睿曾担任了品库中心的中心主任,决议也约定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即李盈睿并非不参与品库中心的共同经营也不承担相关的风险,决议也没有约定李盈睿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的利润,即本案并非投资协议纠纷或借款合同纠纷。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原被告基于决议产生的合同纠纷。
03笔者认为
从上述法院的观点来看,当案件涉及社会组织的出资人内部约定时,比如《合伙协议》、《理事会决议》,大部分法院仍根据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但该行为不得损害社会组织的根本利益,例如不得将单位财产转入个人账户,
虽然法律对协议予以认可有效,但笔者认为,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导致其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不能简单套入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毕竟其不存在合伙人的收益性,如协议里约定的分红条款,实际上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社会组织的权益,应当认定无效。各方签订该协议时应当重点注意。
《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并且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综上,民办非企业的出资人可以对其内部的份额进行协议约定,但应避免有损单位利益的条款,而投资人如需要进行投资,也应当谨慎选择民办非等社会组织主体。
- end -
很多人问强叔一份合伙协议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和内容,这文章告诉你
如今在连锁行业,经营一家企业风险越来越高,竞争也越来越大,于是与人合伙成了很多连锁企业家的第一个选择。
不管是找一个合伙人还是两个合伙人,还是门店联营合伙,连锁企业家一定要签订合伙协议,明确责任和利益分配,以规避经营风险。
通常来说,签订合伙协议这项工作应该交给专业的第三方如律师来完成。
那么,除了双方名称、企业名称、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这些基本信息外,
合伙协议包括哪些要点呢?
一、出资额、方式、期限。
一般来说,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货币比较好理解,实物又称有形财产,指合伙人现存的可以转让的有形财产,通常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土地使用权须为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权利如商业秘密权、土地承包权、担保物权、采矿权、债权、资本证券等。
劳务出资,指出资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所体现出来的劳动技能出资的一种出资形式。
合伙协议中要约定双方的出资形式、出资金额、出资占比,以及交齐出资额的时间。
二、盈余、工资分配与债权债务承担。
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分配的重点,一般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如果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债务,则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三、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合伙协议中要对合伙人入伙、退伙(可以退伙和当然退伙)的情况予以约定,同时也要约定出资的转让条件。
四、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协议中要对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约定。假设两个合伙人都参与门店的管理,那大家的分工如何?
例如,甲负责经营和管理,乙负责品牌和推广,或者甲负责市场拓展或者招商,乙负责门店管理等。双方必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清楚各自的职责、各自的分工。
五、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指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果发生了类似行为,合伙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退出责任。
六、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这一点主要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终止及清算。根据《合伙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因。
七、违约责任。
合伙人应该对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合伙协议要明确约定这种违约责任。
八、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应对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约定。一般来说,凡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提交当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以上几部分是连锁企业合伙协议包含的要点,连锁企业家应提前熟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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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创业,第一步就是申请营业执照,那么在确认公司组织形式时,面对各种组织形式时很多创业者就犯难了,那么到底该如何选择织形式呢?不一样的织形式有什么区别呢?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目前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组织形式有何不同?
1.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经营,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经营所得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债务也需以个人财产或以家庭财产偿还。个体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合伙企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有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
6.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的每一股股份都有一票的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应如何选择公司的组织形式?
1. 从责任承担的方式
除公司外的组织形式都存在需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2. 从税收方面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相比,会少一个纳税环节,少缴了一个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税负比公司制企业要轻。
注:在选择公司组织形式时,除了考虑债权责任和税收优惠之外,还要考虑公司的后期发展,个体工商户虽然享受的优惠更多一些,但不利长期的发展,如果您有清楚的发展思路,建议您最好注册成公司的形式。
a公司是b企业的有限合伙人,c公司是普通合伙人。2023年6月中旬前后,a公司与c公司等商议退伙事宜,《b企业退伙协议》明确: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公司退伙;b企业因a公司退伙而应向其返还6.7亿元。协议签署日期为2023年6月19日。2023年6月20日,b企业与d公司签订《借款合同》,b企业向d公司借款5亿元用于资金周转,期限3个月。当日,d公司将款项5亿元划入至b企业指定的a公司收款账户。2023年6月21日,d公司与b企业共同向a公司出具《说明函》:“该5亿元款项实际为b企业向d公司的借款,并由b企业委托d公司直接支付至a公司管理的银行账户,作为b企业应向a公司支付的退伙资金的一部分。该等款项不是对a公司的借款,且无需a公司偿还。”《b企业入伙协议》明确e公司和f公司分别以17000万元和33804.81万元出资成为b企业新的有限合伙人。e公司出资款在2023年6月19日汇付至b企业银行账户,f公司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截至2023年5月,出资确认书记载的b企业有限合伙人仍然是a公司。2023年5月2日,d公司起诉至浙江高院,诉请之一:判令a公司在6.7亿元范围内、e公司在1.7亿元范围内对b企业借款5亿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高院认为a公司已退伙不应承担清偿责任,e公司已实缴出资不应承担清偿责任,驳回d公司此项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已退伙的a公司和新入伙的e公司是否需要对b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债权人d公司认为a公司应当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e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浙江高院认为相关债权债务发生在a公司退伙之后,a公司仅对其退伙之前的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而e公司已实缴出资1.7亿元,不应当再承担责任。
关于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退伙时间和债务是否是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是确定有限合伙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就退伙时间而言,第四十八条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退伙除当然退伙情形外,还包括约定退伙,约定达成之日应为退伙生效日。就债务发生时间而言,债务主要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形式,要具体分析合同签订时间、侵权发生时间等债的发生原因的时间和退伙时间的先后,以此进行判断。本案中,《b企业退伙协议》签署日期为2023年6月19日,《借款合同》签订于2023年6月20日,而且《借款合同》的签订就是为支付a公司退伙所得款项,《说明函》对此进行了确认,该债务显然发生于a公司退伙之后,a公司不对此承担责任。
关于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责任承担,对于入伙前的债务,《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于入伙后的债务,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有限合伙人无论何时入伙,其都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所有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当其实缴出资后,出资成为合伙的财产,其不再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这里的理解与有限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是一致的,这也是称之为“有限合伙人”的原因。本案中,e公司已实缴出资,其不再对b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与有限公司股东的责任承担相似,但参与企业运营的权利不同。有限合伙人和有限公司股东均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以认缴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未按约出资,均要承担法定的补足出资责任。在企业运营方面,有限合伙人仅能行使监督性的权利,不能够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也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相较而言,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参与股东(大)会表决,以此参与公司事务,或者通过被选任为公司董事、经理直接参与到公司经营中。
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仅对因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范围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为限。这表明,有限合伙人退伙并不意味责任的消灭,其依然可能要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进行退伙结算能够有效实现对责任承担的预期,避免纠纷的突然到来。同时,即使有限合伙人取回的财产全部被执行,有限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也不会超过其认缴出资范围,最大的损失是“本金全失”,并没有加重责任承担。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不区分入伙前和入伙后。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要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要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两者要对入伙后的债务承担责任自不必多言,这提示投资人加入合伙要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进行详尽调查,以免投资目的没达到,反而成了偿债的“替罪羊”。
1、和有限公司相比,合伙企业有哪些税收优势?
合伙人是自然人:
有限公司: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股东20%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最大税收优势在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股东按生产经营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有二点不好的地方在于:
一、即使合伙企业将利润留在账面不进行分配,个人股东也要交纳账面盈利的个税。
二、当个人所得超过10万元后,累进税率便达到35%。
可见,合伙企业看似只对股东实体征收一重所得税,但边际税率较高,且不能延迟纳税义务。
合伙人是公司:
(1)取得非股息红利所得
有限公司: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型股东取得的被投资的公司的投资收益免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合伙企业:0+公司型股东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盈利交纳25%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可见,如果是公司型投资者,对于设立合伙企业还是公司,两者税收负担并无明显差别。
(2)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有限公司:免税+公司型股东取得的被投资的公司的投资收益免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合伙企业:0+公司型股东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盈利交纳25%企业所得税(不免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可见,如果合伙企业的盈利来源于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税负反而高于有限公司。
因此,我们不能仅从合伙企业表象上的“一重所得税”便得出低税收成本的结论。
2、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上有什么区别?
计算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和有限公司基本是一样的,各个费用扣除标准基本也是一样的(工会经费、福利费、招待费、宣传费、坏账准备金等)。
只是存在如下2个差异:
(1)投资者个人的工资不得扣除。
(2)合伙企业能否使用财税【2018】51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政策未明确。
3、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一起纳税?
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纳个税,由法人合伙人并入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不享受免税政策。
注释:
(1)“资产转让所得”、“资产租赁所得”、“”需要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不单独计算。
(2)如果“生产经营所得”是亏损,“股息、红利所得”仍然要纳税,不得弥补“生产经营所得”的亏损。
(3)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法人合伙人享受的部分,并入应纳税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不能按照居民企业之间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政策。
4、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怎么纳税?
对合伙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然人合伙人转让投资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和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已经按生产经营所得交纳过个税的盈余不允许扣除。所以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要先把盈余分配,反正分不分配都要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
5、如果合伙企业给投资者发放工资,该如何处理?
如果合伙企业给投资者发放工资,虽然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时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增,但是发放时仍然要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工资不作为工资扣除,所以也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另外允许投资者扣除的生活费用也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
6、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合伙企业不负有代扣代缴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但可以像税务中介一样替投资者去税务局办理。
合伙企业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不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其企业任职并按月取得的工资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且可以再减除5000*n的生活费用。但需要将季度数据换算成年度数据以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时再做调增应纳税所得处理,同时可以减除5000*n个月的生活费用。
7、未实际分配利润是否缴纳个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享有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8、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9、合伙企业适用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如果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个人费用如何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11、合伙企业发生的亏损怎么弥补?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12、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1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14、法人合伙人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1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公告2023年第81号)
16、合伙企业增值税规定?
(1)也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绝大多数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
(2)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小规模企业,小规模个体户和个人可以免交增值税,超过10万,全额征收(是提高起征点,不是免征点)
17、对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会计并表”问题?
一、合并报表与控制
根据财政部于2023年2月17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与公司组织形式类似,有限合伙企业的并表也是以控制为前提,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实质上是对控制权的判断和归属问题。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谁拥有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控制权,则对合伙企业实施并表。
二、判断是否构成控制的主要因素
根据33号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1)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2)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3)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4)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5)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6)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上述六条因素中,最为倚重且对判断是否构成控制最为关键的是第(3)、(4)、(5)和第(6)条。
小结:
与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呈现“人合兼资合”的特性。因此,在判断是否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时,不应仅仅基于gp的身份作出判断,而应重点关注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和基金具体情况而定,如各投资者相对持股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各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利及承担的风险和收益的大小等因素。
通常来说,在合伙企业里面,普通合伙人的地位更接近于有限合伙人聘请的职业经理人(代理人),运用其在私募投资方面的专业经验和人脉资源等进行投资管理,其主要目的是实现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特有的优势所在。当然实践中也有例外,在具体应用控制标准确定合并范围时,应当着重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断。
初创企业选用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场景:某人或团队有个十分好的创意,该创意的实现需要这个人或其团队(以下称这个人或/及其团队为“创业者”)的聪明才智、创业激情,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以下称资金投入者为投资者)。当然该创意也有失败的可能。
创业者希望资金大量投入,当然也不会放弃创业成功后自己应得的利益。投资者希望创业者全身心投入,并希望自己的投资风险可控。投资者还希望“多点下注”,对于同一或者类似的创业项目都投入资金,希望从中冒出成功者。投资者还希望随时抽身离开,将自己的投资份额转让他人以便有限的资金能投入更有前途的项目。
能够较好地平衡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并能满足双方诉求的企业组织形式就是有限合伙企业。创业者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全身心投入创业项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创业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其创业中会更具有冲劲,更具有创造力,创业项目的成功可能性更大些。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有助于有限合伙人控制投资风险。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保证了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可以“多点下注”。《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该条规定保证了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转让财产份额而随时抽身离开。
当然,创业者和投资者的更多意图,可以通过合伙协议作出安排,比如详细规定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创业者的报酬和奖励,激励创业者实现创业项目。有限合伙企业的分配机制灵活,收益或利润完全可以由合伙协议作出约定;有限合伙企业仍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双重税赋。
随着创业项目的展开,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依法转为或者下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构造更大、更符合未来需求的组织形式。
当然,有限合伙企业还能用于其他场合。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是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请与我联系。
投资者个人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取得各项所得,什么情况下是财产转让所得?什么情况下是经营所得?什么情况下是股息、红利所得?本文结合案例和思维导图进行解析。
一、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例1:甲乙两人各投资100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a,a合伙企业投资200万元设立b公司。甲将其在a企业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丙。
自然人合伙人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份额给丙,属于财产转让转得的范围,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例2:接上例,乙和丙各占a合伙企业50%份额,a合伙企业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出售,获得2000万元。丙和乙各分得900万元。
丙和乙取得的来源于a合伙企业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又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丙、乙应就分得的900万元所得按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假设a合伙企业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特例:假设a合伙企业属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财税〔2019〕8号)
三、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
(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例3:乙是a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a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设立b上市公司,a公司将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分配给乙。
a合伙企业投资b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乙作为投资者,应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5〕101号和税总稽便函〔2018〕88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特例:假设a合伙企业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应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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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合伙人在哪里纳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财税〔2000〕91号
财税〔2000〕91号 ,明确了个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的注册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
但是,财税[[2000]91号]文是在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背景下制定的,当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身份的普通合伙人,故当时针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都是规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法人合伙人在哪里纳税?
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出台后,合伙人便不再只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还有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但是,对于法人合伙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并不明确,并在实务中也存在不少的争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据此,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应在合伙人自身注册地核算缴纳。
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曾经出台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所以法人合伙人在哪里缴税,需要事先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总结
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纳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实务中存在争议,需要事先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在哪里纳税就适用哪里的税务政策,在合伙企业相关税制不是很完备的情况下,你get到这里的重要性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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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网上看到一则关于合伙企业的提问,所以就借此机会整理了一些有关合伙企业的热点问题和大家学习一下。
问题1:我公司为一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请问我公司今年汇算清缴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盈利吗?
税局给到的答复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问题2: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出资款,是否需要按照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
答复: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具体我们可以参考一下(2023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印花税法,里面规定“(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而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计入这两个科目,所以不需要按照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
同理,如果公司新增了合伙人资本也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问题3: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照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个人投资者实际取得该生产经营所得是否还需要按照“股息红利”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某合伙企业2023年实现利润100完,甲是其中一个个人投资者占比30%,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甲应该分得的经营所得为100*30%=30万,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3万,现在的问题是合伙企业要将甲应分得的30万-3万=27万的剩余部分分配给甲,甲是否需要再按照“股息红利”缴纳27万*20%=5.4万的个人所得税?
答:不需要。因为已经申报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允许将剩余利润打给投资者个人账户,不再需要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4:合伙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未上市企业股权向合伙企业支付了分红款,请问合伙企业是否需按照分红款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法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不享受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5: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不可以。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问题6: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都是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问题7:我是一个私营合伙企业的股东,同时也在这家上班,每个月领有工资,请问我是不是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都要申报,经营所得按季申报,工资薪金按月,这样一起申报不会重复申报吗?
答:如果每月领工资,那么工资薪金应该按月申报个税,同时经营所得也要按季申报个税。这两者不重复,因为你申报经营所得的时候是按照合伙企业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以后的金额作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所以你的工资薪金在申报经营所得时已经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了。
问题8:我们在广州成立合伙企业,股东来自全国各地,纳税地点应该怎么选择?
答:如果是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代扣代缴,比方合伙企业注册在广州那么就在广州税局交。
如果是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应当并入合伙人年度所得总额,在法人合伙人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比如a 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上海的法人合伙人,那么它投资的b合伙企业注册在广州。那么按照规定,应该是在上海申报所得税。
问题9:我们公司属于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有了所得若是不分配,是不是就不用缴纳个税?举个案例!比方合伙企业远大公司2023年经营所得100万,两个合伙人张三自然人合伙和a公司法人合伙人分别占30%和70%股份,他们约定只分60万,那么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是不是只用就60万交税呢?留存所得40万不用交呢?
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并不是说你赚了钱不分配就不用交税。这里的“先分”可以理解成“划分”或者“应分”的含义。
举个案例
有一家远大合伙企业,有2个合伙人,一个是a公司法人合伙人,占比70%。另一个是张三自然人合伙人,占比30%。
第一步:
计算远大合伙企业的利润。
利润总额=收入-成本-税金及附加-费用等。
第二步:
计算远大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第三步:
计算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张三自然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30%=30万元
a公司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70%=70万元
第四步:
计算各个合伙人应纳的所得税额。
张三自然人合伙人应纳的经营所得个税=(30-6)*20%-1.05=3.75万
a公司法人合伙人应纳的企业所得税=70*25%=17.5万(假设不考虑别的收入费用和调整情况)。
end
笔者在前面的文章把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在四种情况下的综合税负做了比较,里面提到公司制企业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但是合伙制企业不管是否向合伙人分配所得,合伙人都应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申报,接下来我们就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还有征税方式进行探讨。
1 合伙企业利润如何分配?
首先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上,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合伙企业法》 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可以简单概括为“先协议,次协商,再出资,后人数”。
2 合伙企业利润如何征税?
分析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接下来分析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方式采用的是先分后税。先分后税,是指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先拆分再交税,而不是先分配后再交税,而是不考虑是否分红,直接就合伙企业年度应税利润进行分配后并入纳税。
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制,公司制需要就本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是纳税义务人。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才是纳税义务人。
合伙人是自然人合伙人,则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合伙制企业不管是否向合伙人分配所得,合伙人都应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申报。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先协议,次协商,再出资,后人数”,还有征税方式采用的是先分后税。接下来笔者将对合伙制企业就合伙人就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具体计算。
3 合伙人纳税所得如何计算?
首先确定计税依据,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我们可以看出计税依据不仅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也包括了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并不是像公司制企业一样,留存部分利润用于公司发展,留存这部分利润不进行分配就可以不交利润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全部都需要进行申报缴纳。
确定了计税依据后,我们就按自然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的分类进行计算。
对于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情况就不一样了,如果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下来举例计算说明,甲有限公司和乙自然人各自平均出资300万元人民币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丙,约定平均分配利润。假设合伙企业丙当年生产经营所得额200万元人民币,投资一家合伙企业分回所得额40万元。该合伙企业利润平均分配两个合伙人。那么甲、乙各自就该合伙企业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呢?
甲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20)*25%=30万元
乙分回生产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00*35%-6.55=28.45万元
乙分回投资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0*20%=4万元
乙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8.45+4=32.45万元
在上面的计算中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在这里笔者提出另外一个问题,合伙企业亏损的,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吗?答案是不可以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直接用案例演示。还是上述这个案例:甲有限公司和乙自然人各自平均出资300万元人民币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丙,约定平均分配利润。甲有限公司当年盈利1000万元,合伙企业丙当年亏损200万元。那么甲当年该如何缴纳所得税呢?
甲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0*25%=25万元
从上述计算也可以看出,合伙企业分回给法人合伙人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是需要纳税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4 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一、税收政策内容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计算。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5 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及退伙后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经营中难免会合伙人想要退伙或者不得已退伙的情况,合伙企业退伙与公司制企业股东退出或转让股权还是有很大不一样的,比如公司制企业股东注册资本缴足退出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原股东是不需要承担的,除特殊约定外。但对于合伙企业来说,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规定分担亏损。
关于合伙人退伙税务处理应该考虑两部分,一部分是合伙企业当年的经营所得,另一部分是退出合伙企业份额。
关于第一部分是退伙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股息红利所得等,按“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第二部分退出合伙企业份额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也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处理。
合作持股平台,这个平台是干什么的呢?我们比如说给员工持股,给投资人持股,人数众多,我们不要让他们单独持股,就成立一个池子,成立一个平台公司,让他们在平台公司里持股,平台公司一般是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居多,你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你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持股平台,愿意投就进来当lp。
比如说我们公司估值一个亿,计划融一千万进来,一千万的10%,但是一千万不是一个人投,很多人身边的朋友都想投,但暂时又不知道是张三李四王五投,怎么办?
我就先成立一个有限合伙,让这个有限合伙持有我们公司10%,这个有限合伙的注册资本金是多少呢?是一千万。只有你们公司10%,但这10%是认缴的,然后有限合伙里面,你卖给你的朋友,把这一千万的份额划分成十份。一份是100万,这个时候谁掏钱进来,谁就成为这个有限合伙的lp,只有这个有限合伙的10%,十个人都进入了,这十个人把这有限合伙的100%的份额全分掉的,有限合伙帐面上有了一千万,那这一千万刚好把他持有你们公司的10%的股权认缴了,一个一千万给实缴掉,程序结束!
明白怎么操作的吗?
所以说很多人不会融资,比如说我给你举个例子,我要开一家烧烤店,开这个烧烤店,我测算了需要500万,但是我手上只有300万,我剩下的200万怎么办?我想找我身边的人,大家来共同来投,但是我那200万我只给30%的股权,那我就成立一个持股平台有限合伙,我自己投300万,持有这个烧烤店的70%,成立一个有限合伙持有这个烧烤店的20%,这个有限合伙的注册资本金是200万,200万我找十个身边的朋友,我现在不知道是谁?找到一个算一个,那一个人认多少呢?认20万,找一个人他觉得这个烧烤店不错,他认了20万,交到这个有限合伙里,他成为有限合伙的lp,持有限合伙10%,那十个朋友都找齐了,这个有限合伙里面有了200万,这200万刚好把你们那个店持有店的30%的注册资本金给他实缴掉,大家明白了吗,这就叫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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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与门店的关系,就像大脑中枢神经和身体各部分的关系,也像汽车发动机和汽车零部件的关系,或者像大厦的地基和整个楼体的关系。
建设高效总部,会给企业带来七大优势。
优势一:突破人才匮乏瓶颈
连锁企业人才匮乏没有不缺人才的企业。即使人才充足,人才的能力提升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一份中国连锁人才需求调查报告显示,在连锁零售领域,采购、信息、物流等方面人才严重匮乏。
连锁行业不仅仅是夫妻店,还是一个高科技的行业,不能只有卖货的概念。
所以,这种人才结构和人才匮乏的程度,制约了连锁行业的发展,而且人才缺乏的问题,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这是众多行业共同面临的问题。
门店简化、标准化,解决人才瓶颈,门店越低端,对员工的素质要求就越高。
肯德基、麦当劳给了我们启示,当总部特别强势的时候,门店的很多工作都被标准化了,换句话说,就是让门店的店长成为“机器人”。当门店实现自动化或者标准化的时候,你会发现,员工的问题就解决了。
优势二:有效控制人工成本
“一高一低”的人工成本模式 构建一个高效的连锁企业总部,会给我们带来实实在在的效果,前面我们分析了如何突破人才匮乏的瓶颈,现在我们讲怎样有效控制人工成本。
通过总部建设,就可以实现一种非常好的“一高一低”的效果,即高总部、低门店。
所谓高总部,就是总部的人员配置、总部的成本可以高;相应的,所谓的低门店,就是门店的人员配置和成本要尽可能降低。
大家知道,连锁企业的精髓是要不断开店,门店开了50家、100家以后,总部的人工成本再高,也无法与门店相比。总部最多也只是一个总部,而门店是无限制地向下开,所以从节约成本的方面来讲,关键是通过拉高总部的水平来降低门店的整体成本。
优势三:有利于标准的制定及执行
标准化程度越高,做事越简单
连锁企业要想降低成本、高速运转,核心是标准化,不实现标准化,注定死路一条。
为什么中国餐饮行业的连锁店很难做?原因是无法复制,很多餐饮店的大师傅做菜好,但是大师傅的手艺没办法复制,二师傅做的菜就是不如大师傅做的菜好,其他员工的做菜水平就更差了。
为什么麦当劳、肯德基可以在海外开连锁店,因为它们将所有的产品都标准化了。
麦当劳和肯德基收款台的高度各自都是统一的,地砖也是设计好的,炸薯条的时间也有统一规定,
标准化程度越高,就意味着我们做事越简单。比如,现在的数码相机,连小学生都会使用,如果连锁企业也能标准化到这个地步,我们就会成功。
只有总部强大以后,才能有利于标准化的制定。制定标准之后,不是丢到抽屉里,还要靠总部监督执行。
优势四:有利于发挥信息系统的威力
信息系统是什么,大家一定不要理解为就是从前台的收银机到后台的信息处理,信息系统只有在总部的层面才会使用得非常精准和完善。
举个小例子,比如要招聘一个工程部的采暖通风电工,很多企业在工程监理招聘管理网站上点击关键词就可以。如果某个人在这方面很有名气,想招聘这个人,点击他的名字即可。信息系统可以提高你的工作效率。
专家指出,未来连锁企业的竞争是高科技的竞争,是信息系统的竞争。
沃尔玛采用卫星系统传递数据、麦德龙采用无线射频扫描系统,加快高效工作,连锁企业通过信息管理有效监控各个门店。而实施信息化管理,没有强大的总部也就无法办到。
优势五:有利于开展系统化的大培训
培养人的能力有多高,企业就能走多远
对于连锁企业未来的竞争,我们不认为是资金的竞争,而是“造人”能力的竞争。
企业培养人的过程,是对人力资源部的巨大考验,该怎么做呢?
如果企业有总部,建议在人力资源部的建设上一定不要吝啬,人力资源部的人一定要多配置一点。
为什么一方面讲人工成本控制,一方面又这么慷慨。因为在一些重要的布口,多加一两个人,会带来非常好的效益。
为了解决人员招聘难、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在总部建设过程中,我们提出一个观点,就是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庞大、强势的培训系统。培养出一个好的教练员,即企业内部的培训师,就相当于培养了一批管理者。
优势六:有利于塑造企业文化
企业做大时会面临一些问题,比如,“空降兵”进入企业。
在我国,“空降兵”的死亡率大概在80%以上,人力资源部要研究“空降兵”的生存数,研究企业文化的统一塑造,研究企业自己的文化,研究怎样让自己的企业土壤吸引更多的人才。
不仅要完善管理规章制度,更要提升企业的文化内涵,让企业的文化适应新环境,总部要研究如何让自己的文化具有优越性。
在内蒙古有一家企业,在公司成立初期就吸引了许多“空降兵”,这些“空降兵”来自不同的企业,有些还来自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难能可贵的是,公司成立十年后,这些“空降兵”不但生存了下来,而且还活得很好。这说明这家企业的企业文化有其独到之处,老板的管理及理念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优势七:资源的整合及专业优势的发挥
总部是一个资源整合器 总部是干什么的?总部就是一个资源整合器。
一个强大的总部,除了制定标准、实行监督外,还有一个重大的功能,即如何整合企业各个部门和各种业态的资源。
如果不整合,总部的很多功能就无法发挥作用。办公设备统一采购,包括办公用品、采购体系的调配、信息系统内部的调配等。
有些企业在搭建总部的时候,特别注重精细化管理,但是忽略了部门之间协同作战,所以,总部就要有整合资源及发挥专业优势的有效手段。
如果总部比较强大,所有新门店的很多资源在购买的过程中都能进行联合采购。在这里,资源的整合及专业优势的发挥是总部的一个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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