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业务招待费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的哪些消费可以划分至业务招待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通俗易懂地说,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需要,合理产生的招待支出。
1. 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生的宴请或工作餐开支。
2. 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生赠送给客户纪念品的开支。
3. 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生带客户参观旅游景点及由此产生的交通费和其他支出等开支。
4. 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生的相关业务人员,维修人员等的差旅费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是企业常见的费用项目之一,实际发生时,会计上据实列支管理费用,但是企业所得税前只能限额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由此可知,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必须满足双限额标准,而且超出部分不得扣除,所以只要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纳税调增是必然的。那么到底税前需调增多少,如何才能最大化地税前扣除,需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1、准确核算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
在实务当中,业务招待费的核算存在一些误区,导致核算的金额不正确,或多记或少记。
误区一:只要取得餐费发票,直接核算为业务招待费,造成业务招待费多记。正确的做法是:如果是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或供应商就餐,一定是核算为“业务招待费”,但是如果是因为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应该作为“会议费”列支,而会议费在税前可全额扣除;如果是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餐费支出,公司制度要求凭餐费发票报销,则应作为“差旅费”列支,差旅费在税前可据实扣除;如果是全体员工搞团建,或节日聚餐,则应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按工资薪金的14%限额扣除。
误区二:给客户发放的礼品等核算为办公费,导致业务招待费少记。业务招待费的形式不局限于餐饮,还包括给客户赠送的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支付的应酬费用应核算为业务招待费。
误区三:不能正确区分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如,公司为了促销,随机向客户赠送的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核算为“业务招待费”,导致业务招待费多计。这类支出应当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在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和销售等特殊行业为30%)范围内扣除,超出部分还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如果企业是出于交际应酬目的,将礼品送给特定的客户或供应商的,即使礼品上有企业的logo或宣传字样,也应当界定为“业务招待费”。所以企业要正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
2、准确计算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1)一般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知,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具体指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这些项目在会计核算中更多地体现在费用支付项目中。比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资产,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应足额、正确的将这些项目按视同销售收入,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加入销售(营业)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2)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同时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3、最大化应用扣除限额
假设企业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a,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b,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a×60%与b×5‰的较小者,即a×60%≤b×5‰,通过推算得出a≤8.3‰b,也就是说,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可最大化应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一:正确核算业务招待费
1.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就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2.员工食堂就餐、活动聚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3.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4.企业组织员工职业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5.公司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会议费”;
6.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7.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8.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9.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工会经费”。
二:扣除限额
1.设企业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a;
2.设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b;
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a×60%与b×5‰,即a×60%≤b×5‰,通过推算得出a≤8.3‰b,也就是说,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就可能用足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三:分流业务招待费
1.按照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为30%),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特定行业的60倍),具有更大的限额空间。
2.业务招待费的目的是通过开展必要的招待活动,以达到维护企业与客户的关系与形象,从而促进销售,然而,业务宣传费也具有与此类似的动机。
3.如果能够有效搭配,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之间的开支,将会起到很好的节税作用。
例如,企业经常向客户赠送烟酒、茶叶、土特产等礼品,这部分开支应纳入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但如果企业改为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则这些礼品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四:准确核算销售(营业)收入
1.准确把握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与会计中确认的营业收入存在的差异;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如: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第2点所列的这些项目在会计核算中更多地体现在费用支付项目中。比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资产,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资产,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等。
4.企业应足额、正确的将这些项目按视同销售收入,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加入销售(营业)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因企业瞒报或漏报的收入被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因此,企业应如实申报视同销售收入,避免瞒报漏报带来的纳税风险,准确核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五: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业务招待费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扣除基数,企业可通过下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方式来提高费用限额的扣除基数。例如,将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以直接带来近倍的销售收入,费用限额扣除的基数可获得提高。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直接起到节税作用,但也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管理成本,并可能影响企业的整体战略布局。因而是否要设立这样的分支机构,需要综合决策。
第一条
报销业务招待费时所附发票必须是开有日期的正式发票,当月报销的发票不能为已过开票日期一个月以上的票据,并且原则上实行谁开支谁报销的原则。
第二条
原则上杜绝无票费用开支。如工作业务需要开支无票费用(如娱乐费、洗理费等),1000元以上需事前先请示总经理或董事长同意后再执行。对此类无票费用,需提供相关联的有效证明,才可报销。每月开支的无票费用,需以文字报告的形式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三条
交际应酬客人发生的礼品费报销,500元以上必须出具购货单位(商场、酒店等)的电脑打印明细清单,否则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条
对外付款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或银联刷卡结算,招待费不得现金支出,报销时必须提供银联刷卡记录单,特殊情况需总经理同意。
第五条
所有招待费用开支原则上必须两人以上(含两人)经手,但陪客人员不得超过三个,相互监督,并由最高职务者接待和报账,出具发票和本次用餐菜单明细,否则不予报销。如发现乱报、虚报、多报等违纪现象,经证实后不论金额大小予以开除。
第六条
除公司业务送烟,其他中心及员工原则上不予配烟,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
与程陪客旅游: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经办人在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的定额内掌握使用。
第八条
总监以下员工不经批准丌能进行应酬、接待活劢,接待对象、地点及规格需事先征得主管领导同意(一般员工500元/次、经理1000元/次)并有一个随同人员,先斩后奏一律不予报销。总监应酬1500元/次。
第九条
公司内部因加班而开支误餐费,经副总以上人员同意,由中心总监(副总监)主请加班员工用餐的,每人用餐不得超过30元且有所有人员签字方可入账,各中心每月不得超过三次,副总不得超过五次,总经理不得超过八次。公司多部门同时加班由总经理(或总经理不在时指定副总)安排。
第十条
集团内部单位检查或汇报,除陪客外,严禁相互宴请,严禁住高档宾馆,伙食按工作餐标准执行,且不予享有公司差旅费包干标准。
第十一条
报销时应填列费用说明清单。
中道财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业务招待费一直是个令人头秃的问题。哪些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如何用足扣除限额?怎样进行合理分流?种种问题都考验着财务人员的智商与情商……
今天就和大家一起聊聊业务招待费的二三事儿~
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了,如果大家有看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评论区里交流交流。
来源:素材来源:二哥税税念、郝老师说会计、高小吉说会计;策划:高顿新媒体内容中心。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
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都是与收入挂钩的,没有收入就不得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据此是否可以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收入方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怎样算所得税扣除?
业务招待费定义: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3步法”应税收入与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计提基数的关系表“3做2不做”:(1)可以作为计算费用扣除基数的收入:营业收入(包括:①主营业务收入、②其他业务收入、③视同销售收入(2)不作为计算费用扣除基数的收入:⑴营业外收入、⑵投资收益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收益),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日常费用核算及涉税处理
第七节 业务招待费
一、业务招待费的概念及列支范围
(一)业务招待费的概念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应酬费用。它是
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须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
必须的一项成本费用。
(二)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1. 不是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
2. 业务招待费不仅仅是餐费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
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
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
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释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还有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
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
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
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1. 一般情况下
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
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等
2.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
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的二级科目 '开办费'
('业务招待费')
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等
三、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一)与业务招待费相关所得税的规定:
1.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
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
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
整。
2. 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 年 12月 6日发布,自 2008年 1
月 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
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千分之五)。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
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
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
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3)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
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
不得低于 3年。
3. 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5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
法》(2014 年)规定: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
照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2)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
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
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 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
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4. 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
(1)主营业务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
(3)视同销售收入
年销售(营业)收入主要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
①销售商品;
②提供劳务;
③让渡资产使用权;
④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
①材料销售收入;
②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③包装物出租收入;
④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
①自产、委托加工产品、外购商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②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③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二)与业务招待费相关的增值税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組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
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第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四、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第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税〔2016〕36号: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
抵扣进项税。2. 礼品费用的涉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会计如何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
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业务招待费的个人所得税的涉税处理
1.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
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2. 对个人
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
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
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
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
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 企业赠送礼品价格的确定方法
(1)自产产品价格确定方式:按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
得;
(2)外购商品的价格确定:按该商品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案例演练
某网络公司举办周年庆典活动,有 100 人客户参加。外购笔记本电脑 100
台用于赠送客户,购进不含税单价 3000元,支付价税合计金额 339000 元。另外,
餐饮服务支付 28000 元。
会计处理:
支付餐饮服务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8000
贷:银行存款 28000
购买笔记本电脑:
借:库存商品——笔记本电脑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000
贷:银行存款 339000
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339000
贷:库存商品——笔记本电脑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0纳税筹划提示(坚持
前置、全局、长远利益的原则):
1. 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
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的支出,可计入业务宣传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
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标 题: 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写信人: 侯**
咨询时间: 2020-04-24
回复时间: 2020-04-30
发布时间: 2020-04-30
留言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期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广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以哪个为基数算扣除比例,该怎么扣?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房地产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按下列文件规定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 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 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宣传费如何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等业务中,合理需要而接待应酬而支付的费用。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招待宴或工作餐、赠送纪念品、业务员的差旅费、景点参观、交通费以及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费用。但是关于业务招待费,我们有以下常见的误区:
1.所有的餐费≠业务招待费
1)员工培训时合规餐费,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2)公司开董事会发生餐费,应计入董事会会费;
3)影视公司因拍摄发生剧中餐费,应计入影视成本;
4)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期间发生餐费,应计入工会经费;
5)公司筹建期发生餐费,应计入开办费;
6)以现金发放给员工餐补,应计入工资薪金。
2.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
1)委托加工、对公司形象、产品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
2)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作为业务宣传费;
3)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
3.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
员工年终聚餐、午餐、加班餐,应计入应付福利费。
注意:以上所述几种福利餐费,都不是以应酬为目的。
4.所有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员工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应计入差旅费。
注意:要与公司的来宾接待产生的费用要区分开。
5.所有会议费≠业务招待费
管理层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应计入会议费。税局对会议费有严格相关的要求,并不是所有的会议费发票都计入会议费,从而逃过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注意:若公司计入会议费时,需要资料具体的内容如:详细证明的,会议时间、地点、参与人、目的、费用标准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税局备查资料。若没有,是需要调整为其他费用进行核算。
在金税四期透明严格化监管下,记住两句话:
1.所有的餐费、业务宣传费、差旅费、会议费及职工福利费,不都是业务招待费;
2.业务招待费不仅仅是餐费、业务宣传费、差旅费、会议费及职工福利费。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业务招待费已经成为不可获取的必须支出。但是如何准确进行税务处理,顺利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重要话题。
现将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帮助广大财务人员顺利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掌握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口径
你可以扣的更多
提示:把视同销售收入和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合并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是因为它们都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业务招待费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按会计核算及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的交际应酬消费支出主要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应酬或宴请支出;
2、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赠送纪念品支出;
3、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交通住宿支出;
4、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交际旅游参观和及其他费用支出。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发生的“会议展览服务”支出中不得包含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支出,应当分别取得按照会议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税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且餐饮服务支出不得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区分会议费、差旅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上述费用无法分清核算的,为谨慎起见,应当计入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筹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如何处理更划算?
国税函[2010]7号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如果进行一次性扣除,无法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为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还不如按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按照筹办费规定处理(最短3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案例:某食品企业2023年处于筹办期,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90万元,筹建期取得试营业收入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如果选择一次性扣除,扣除金额为90*60%=54万元,,54万元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2023年度业务招待费应纳税调增的金额=90万元-54万元=36万元。如果选择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每年可摊销30万元,如果有对应的计税收入,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款30*25%=6万元(此处不考虑小微企业)。
非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收益
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依据?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主流观点认为,国税函[2010]79号允许将投资收益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依据目前仅限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该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股权投资业务是此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其他经营业务的活动,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比例较低,因此而做出的特殊规定,此项规定不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
但是北京税务局答疑认为,“国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未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相关性分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会发生业务招待行为,相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因股权投资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有关。
依据上述分析,国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规定不应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股票)转让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由于国税函〔2010〕79 号政策执行口径各地有差异, 所以企业在具体执行本政策过程中,应当和本地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协调沟通,明确本地执行口径。
查补收入是否可以
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限额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了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报表填报,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查补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在补充申报时会填列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现行税法明确,前述扣除的限额是以年度“全年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的,而查补收入属于其发生年度收入的一部分,应允许其作为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限额基数。
内部食堂对客户提供招待服务,原计入福利的部分调整至业务招待费,在汇算清缴认可业务招待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食堂招待只要取得符合三个原则的凭证均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房地产开发“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基数如何确定?
2023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的第81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如何确定?”,解答中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收入方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会计核算做为销售收入,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该收入如前期属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已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已作为计提基数,为了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需要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也就是前期已属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的部分)。
案例:a房地产公司2023年10月竞得2.2万平方米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2023年7月,该楼盘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开始预售商品房,当年累计预售商品房3万平方米,收取预售款30000万元,且企业账务处理时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2023年10月开发产品完工,当月销售商品房1万平方米,收取售房款10000万元,同时结转销售完工商品房4万平方米(含2023年度预售商品房3万平方米),企业账务处理时,将上述两项(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收入40000万元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则:
(1)企业2023年度的预收款30000万元应作为2023年度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2)企业虽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40000万元,但2023年度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要将2023年度已经做了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预收款30000万元扣减,即“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30000万元,不考虑其他情况为2023年度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为10000万元。
总结:对于企业而言,做好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主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是要有相关佐证材料。在税收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同时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二是费用支出必须要对外招待客户。如果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如果是对本单位职工发放福利,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锅里红汤滚滚,我和小张吃得大汗淋漓:“好吃好吃,半瓶水老师,这酸汤野生黄蜡丁太带劲了,我们再来两斤吧!”
好,你请客哈~”
“哈哈,半瓶水老师,谈钱就伤感情了,我请教你个问题呗~”
“你说!”
“我公司收到了一笔财政补贴,出纳开的是收据,可以吗?”
“与销售行为挂钩不?”
“不挂钩!”
“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可以开收据,也可以开普票,不能开专票。对方不要求开票,你就开收据;对方要求开票,你就开普票。若是开普票,税率栏填不征税!”
“这笔收入是不是不用交税?”
我抬头看了她一眼:“想得太美,不交增值税,但是要交企业所得税。而且,这笔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我看着新端来的黄腊丁,表情坏坏地继续说:“怎么样?值不值得这一顿火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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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 小张往锅里下着新端来的黄腊丁,笑得乐不可支:“半瓶水老师,你说咱这算不算是业务招待费?”
“嘿嘿[呲牙] 原来你是想聊业务招待费啊~”
鱼还没煮熟,我停下筷子认真地说道:“业务招待费可不只是吃吃喝喝,它包含所有合法的吃喝玩乐以及礼品等,比如:香烟、景点门票、食品、礼品、合法的娱乐活动、餐饮、酒店住宿等…… 这里要注意,针对员工的吃吃喝喝不计入业务招待费!”
“针对员工的吃吃喝喝?举个例子行吗?”小张也停下筷子,认真地思索着……”
“比如,员工培训时发生的餐费计入什么科目?”
这时,黄腊丁熟了,我夹起一条大快朵颐,小张还在思考……
“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还有,公司组织员工聚餐、公司提供给员工的午餐、员工加班的餐费计入什么科目?” 我继续大口吃鱼,小张还在沉思……
“半瓶水老师,我有点懵,我想想哈~是不是计入福利费?”
“对,计入福利费!我再问你,公司不提供午餐,而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员工餐补,应计入什么科目?” 我又夹起一条黄腊丁……
小张拿纸巾揩了揩脑门上的汗:“下次可不敢跟你一起吃饭了,太紧张了,是计入工资薪金吗?”
“正确!哈哈[大笑]”我挤眉弄眼笑着说道:“你再不吃,这两斤黄腊丁就快被我吃完了!”[大笑][大笑][大笑]
小张猛然清醒,大叫:“啊,中计了!”[大笑][大笑][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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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使用与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公司招待费支出,规范招待费使用程序,使公司招待费的支出更有效地推动公司运行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为招待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xxx负责招待费费用核算及招待费指标考核,公司各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有效执行,并对相关业务真实性及发票真伪负责。
第三条 公司招待费用于招待公司国内、国外客人。使用范围为:来公司视察、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员招待;公司承办的各种对外会议;重要商务活动往来;来公司工作或访问、考察的内宾、外宾招待,以及公司其它公务活动。主要用途为餐费、会议费用、购置礼品和纪念品费用及为接待特殊客人而开展的游览活动等。
第四条 各部门组织大型会议及重要商务接待活动由主办部门牵头负责,xxx和相关单位协助,不论是“本地”还是“外地”举办的,包括用户座谈会、专题交流会、评审会、行业会等,具体流程如下:
(一)主办部门须事前提出申请和活动总体方案,经主管公司领导签批同意后,报xxx。对于费用在xxx万元至xxx万元之间(含xxx万元)的大型会议活动,还须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执行。超过xxx万元的,还须报董事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用餐费用按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执行。
(三)由主办部门出具会议活动计划安排和费用支出预算计划(预算中不得包含礼品费),经xxx审核标准后,按照相关审批程序报公司领导批准,并负责安排具体相关事宜。
(四)严禁擅自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住宿房间不另配备洗漱用品、鲜花、水果、茶点等。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五)原则上实际报销费用不能超过人均各单项标准和费用预算总额;如发生费用超出费用预算总额,需经公司主管资财领导和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六)各项公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各部门指标。
第五条 公司招待费用于购买礼品、纪念品的,适实际情况办理。
第六条 公务活动需安排外来领导、客人就餐的,原则上以公司餐厅为主,特殊情况(如民族习惯、宗教信仰等)不能在公司安排时,经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可安排在市内经济型餐厅就餐。
第七条 公司根据各部门业务性质,对部分部门下达招待费指标,并将其纳入到公司成本控制考核计划指标中,由xxx负责进行考核。
第八条 公司对有招待费指标部门实行在预算指标范围内按事项逐项审批制度。xxx负责制订公务活动用餐费用标准。
第九条 安排客人在餐厅用餐的,由业务部门填写《客人餐厅用餐审批单》,由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报主管公司领导签字后,交由xxx核定用餐标准。如实际发生额未超标,且单次消费不超过xxx元(含xxx元)的,可直接予以结算;如实际发生额超标或单次消费超过xxx元但不超xxx元(含xxx元)的,还需主管资财公司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后予以转账结算;如单次消费超过xxx元的还需董事长审批后予以结算。
第十条 客人餐厅定期收集统计审批单,经xxx确认后开具发票,由xxx按付款程序进行付款,费用计入各单位招待费指标中。
第十一条 安排客人在公司外用餐的,经主管公司领导同意后选择符合标准的场所,业务部门填写《业务招待费审批单》,由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xxx核定用餐标准,实际发生额如未超标,报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后按财务程序报销。如实际发生额超标,按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招待用酒管理
(一)xxx是招待用酒(白酒、红酒)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各业务单位客人餐厅外招待用酒进行审批并登记,负责对发放情况进行监管。
(二)各业务单位在市内招待客人用酒须在客人餐厅领取,由业务单位填写《招待用酒审批单》,经xxx审批并登记后到客人餐厅领取。如单次领取酒数量超过xxx瓶(不含)或总金额超过xxx元(不含)但不超过xxx元(含)的,还需经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如单次领取酒数量超过xxx瓶(不含)或金额超过xxx元的还需主管资财公司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在客人餐厅宴请用酒的,按现有内餐审批程序执行,不需填写《招待用酒审批单》。
(三)特殊情况或外地招待客人确须自行购买酒的,由业务单位填写《招待用酒审批单》,并注明购买原因,经xxx和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后购买。如单次购买金额超过xxx元(不含)但不超过xxx元(含)的,还需经主管财务公司领导和总经理审批;超过xxx元的还需经董事长审批。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前审批的,需提前向xxx请示,经同意后方可购买并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否则不予以审核。
(四)各业务单位在客人餐厅外招待客人领酒,每月由xxx按照经审批的《招待用酒审批单》到xxx进行核销,费用计入各单位招待费指标;自行购买的,凭发票和经审批的《招待用酒审批单》自行到xxx进行报销。
(五)各业务单位客人餐厅外招待客人用酒,由客人餐厅根据经过审批的《招待用酒审批单》发放,严禁无审批单私自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对无招待费指标部门原则上不予以报销招待费。
第十四条 对于招待费预算指标超标或结余的部分,由xxx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公务活动安排客人就餐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接待对象在xxx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xxx人;超过xxx人的,一般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确因工作需要,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50%。
(二)宴请费用标准:自助餐标准为每人xxx元。桌餐人均最高不超xxx元,其中:一般客人标准为每人xxx元,较重要客人标准为每人xxx元,重要客人标准为每人xxx元,特别重要客人标准为每人xxx元。宴请时原则上应选用地产普通酒,禁止超标使用高档酒。
(三)严禁以宴请客人名义,谋取本人或本部门私利;
(四)对于编造事由、虚报人数、拆分票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和部门行政主要领导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严禁利用公司招待费组织本单位干部员工公款吃喝、旅游等公款私用行为,一经发现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公司相应制度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x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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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公司是2023年初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1月取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前期开发,2023年没有销售收入,当地税务机关对筹建期结束的口径是取得施工许可证,请问我公司2023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综上,由于你公司自2023年1月起已经不属于筹建期间,2023年也没有销售收入,所以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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