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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形式有哪两种(20篇)

发布时间:2023-12-16 16:55:05 热度:5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的形式有哪两种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合伙企业的形式有哪两种

【第1篇】合伙企业的形式有哪两种

在我国,合伙形式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形式。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2篇】有限合伙企业缴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他们缴纳的个税并不是说只有2%。而如果出现低于2%的个税缴纳,一般就要注意了,否则很可能出现偷税漏税。

有些人或许会觉得很奇怪,为什么我公司每年都要交那么高的税,但是有些公司每年只需要交2%左右的税,并且他还只交的是个税,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带着这些疑问请接着往下看。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从字面上我们就可以理解,它是一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以及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说句通俗易懂的,就是一些小个体户或者是小作坊这种都属于独资企业。比如说那些开小商店的,开小卖部的,开饭店的,养鱼养虾,甚至一些小商小贩,在法律的意义上都是属于独资企业。

而这样的独资企业,企业主是需要自负盈亏,并且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也就是说独资企业赚了钱,所有的钱都是企业主的,如果亏了钱,所有的债务企业主也要负责承担。

而关于独资企业纳税的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同承担风险,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就是比独资企业多了几个参与的人,收益和风险这几个合伙人共同承担。

关于合伙企业的纳税方面,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市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对相应的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于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情况

在实际情况当中为了简化征收的流程,对一些小规模纳税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会选择相应的定税,而定税是与所处的行业有关。

比如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的为服务行业,一般按照10%来进行征收。

但是实际上税务系统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原则上是不可以定税征收的,而且定税的税率与各个地方都存在一些差距,有的地方可能是10%,有的地方可能是12%。

根据相应的纳税表,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年收入500万,那么需要纳税为

500万×30%-40500=109500元

那么可以得出个税占收入比为:10.95万÷500万×100%=2.19%

而这个2.19%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个税缴纳比例。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是不允许核定征收的,都是要求查账征收,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个税,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来进行缴纳的,除非是有相应的税务所所长和主管专员同意才能做到,而这样极有可能触及红线。

所以在实际的情况当中,查账征收的税率远不止2%。

可能有些人不理解什么是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那么我们再来介绍一下。

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情况,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征收。

其实核定征收税款主要也是因为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难以查账。而相应的税务机关采取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方式。

其实很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常会出现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难以查账的情况,相关税务机关也是迫不得已才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

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果有不对的地方,应该多退少补。

查账征收一般都是要求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的,能够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纳税款的。

所以现在很多税务机关都会要求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都应该有自己的财务。这也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要建立自己的账户,还要纳入税务部门的监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不交税

其实在一定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是可以不用缴纳个税的。当企业出现亏损的时候,如果是按照查账征收,那么亏损的企业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需要缴纳的个税是有一定预缴规定的,无论是否出现亏损,都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的申请表。

而在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汇总申请表得到批复的时候,会多退少补,之前缴纳的税款也能够一次性退回。

【第3篇】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模式。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在公司制企业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大股东权力很大,能掌控公司的运作。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执行;合伙人会议权力有限,几乎成了顾问机构;在合伙人会议上,按照一人一票表决,而不是按照出资比例表决。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出资多的有限合伙人不管事,出钱少的普通合伙人说了算。企业命运掌握在经营者手里。有人说,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他们有最大的积极性。这是一种误解。

第一,所谓的连带责任,是对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如果公司亏损,本钱折腾光了,执行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为了规避风险,普通合伙的自然人通常先成立管理公司,再通过公司参加合伙企业。这样,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实际上也是有限责任,以管理公司的资产为限。因此,成立合伙企业,必须重点考察作为执行人的管理公司的状况。

第三,如果合伙企业执行人是组织,它应当派代表负责企业的执行。这与公司制企业的大股东派代表管理公司,没有本质不同。

第四,公司制企业有很多激励经营者的方式。例如,给予高薪,奖励股权,还可以委托管理。高薪,奖励股权,再加上授权经营,公司的经营者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者无论是权力还是待遇,都没有差别。公司可以与经营者签订较长期限的聘用或者托管合同,增强他们的信心。对于托管,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经营者达不到目标的补偿金,这比普通合伙更能实现利益一体化,而且更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有限合伙企业的最没有争议的好处在于避免了企业和出资人的双重缴税。不过,所得税是盈利才缴税,企业第一关心的是盈利,少缴税是其次的问题。在入伙和退伙的难度上,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差不多。

在公司制企业中,出资人对经营者可收可放,可以监管;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执行人掌控企业的经营,出资人缺乏任何有效的监管手段。如果执行人出现重大问题,将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这种不确定性,致使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大企业的优先选择模式。

目前,中国法治不健全,职业经理人道德水平较低。他们往往利用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无限权力圈钱、敛财。投资损失不是企业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协议没有有效的保障,有限合伙人的钱可能会打水漂。

【第4篇】有限合伙企业交什么税

自然人合伙人在哪里纳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财税〔2000〕91号

财税〔2000〕91号 ,明确了个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的注册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

但是,财税[[2000]91号]文是在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背景下制定的,当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身份的普通合伙人,故当时针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都是规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法人合伙人在哪里纳税?

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出台后,合伙人便不再只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还有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但是,对于法人合伙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并不明确,并在实务中也存在不少的争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据此,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应在合伙人自身注册地核算缴纳。

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曾经出台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所以法人合伙人在哪里缴税,需要事先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总结

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纳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实务中存在争议,需要事先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在哪里纳税就适用哪里的税务政策,在合伙企业相关税制不是很完备的情况下,你get到这里的重要性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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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一、设立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2023年1月1日后,经营所得税适用有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1所示。

二、设立有限公司的企业税收政策。

公司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从公司获得股息时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区别及优势。

个人投资公司需要缴纳两次所得税,设立公司的税收负重比较重,因此,最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需要注意的事,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诸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小规模企业而言,设立公司的税务可能更轻。

表1-1经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

级数

全年应交税所得额

税率

数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

35%

65500

【第6篇】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区别

我国比较常见的几种企业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如今的个人高收入群体中比较常见的,比如说影视明星的工作室、作家、画家等的工作室这里。个体工商户也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的一种经营形式,比如说某某店、某某厂等等。而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则主要是针对一些人的经营形式,那么这两种形式又有哪些区别呢?一起和小编来了解一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定义

1、有限责任公司定义

在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分为由2人到50人以内的股东出资成立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由2人到200人以内的股东出资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后就为由1人股东的成立的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的特点为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也具有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两种,其中普通合伙企业主要为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区别

1、承担责任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中,主要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是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唯有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的股东主要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来承担有限的责任。

2、出资方式要求不同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来说,出资的方式都可以采用货币、现金、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的财产权利使用。但是合伙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可以采用劳务进行出资。

3、人数不同

对于合伙企业来说,企业的股东人数只是需要在2人以上的合伙人出资成立即可。而有限责任公司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为200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多只能为50人以内进行设立。

4、财产份额出资要求不同

合伙企业对外担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

以上就是如今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一些区别了,希望对各位朋友有所帮助,不过小编还是提醒各位朋友,在如今的经营形式中,常见的主要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而合伙企业更多的是利用在企业的高级顶层架构上。

【第7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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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中,有限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占比最多,但其实合伙企业也不少,下面就让我们来解剖一下合伙企业这只我们“熟悉又陌生的小麻雀”。

释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股东常见的都是个人,但其实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例如:

a公司和b个人共同出资组建了c合伙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也就是说,上述组织不能出资创立普通合伙企业,只能创立有限合伙企业并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有限合伙人区别详见下述)。

合伙企业首先要遵循以下5点《中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1、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若a合伙人在清算前将一些东西卖给了b,本来这是不合法的,但如果b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那么b无需退还,企业的损失由a承担。

2、

合伙企业的利润如何分配,亏损了又怎么分担呢?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你比如:

小栗子:

a和b合作成立了普通合伙企业,a出资4万,b出资6万,那么可以约定偿还债务时,a最多只还40%,剩余由b还。

如果欠了100万,a还了40万后,虽然兜里还有钱也承担无限责任,但有权要求b来还剩下的60万。若b没有钱还,a需要先还上,然后再向b追偿。

4、

合伙人个人欠了外债,还不起了,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和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小栗子:

a和b合作成立了合伙企业,a出资4万,b出资6万,现在a以个人名义欠了外债20万,还了16万但没钱了,债权人有权要求该合伙企业将a4万的股权用于偿还。

5、合伙人若无故要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以下9大特征

和公司制企业相比,合伙企业有以下这些特征。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股东的信任关系大于资本的结合;

合伙企业不能上市,不能上新三板;

合伙企业不能“股改”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合伙企业一般限于事务所、管理中心、基金、投资类型的企业;

合伙企业的经济规模一般较小,当然也可以做大;

合伙企业的资产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投资(包括股东的能力)占总资产比例大小来表示的;

合伙企业只能寻找私募基金融资,不能公募;

合伙企业没有义务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信息(其工商登记信息要披露);

公司的对应特征都是合伙企业这些特征的反面。

普通合伙企业vs有限合伙企业

在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进行pk之前,咱们先上个前菜,对比一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人这三个概念。

普通合伙人是企业的“主人”,与有限合伙人相比,其出资更多,权力更大。而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个企业就是属于他的;

有限合伙人相当于跟在主人后面的小弟,企业不是他的,他只需要根据出资承担责任,把那个赔完就算了,就算企业还欠钱,也不关他的事;

执行合伙人就是对内对外执行企业事物的合伙人,就是老总,负责经营管理企业,相当于有限公司中的执行董事。

你可能会问:

合伙企业里可以分别有多少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呢?

看完下面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8大区别你就知道嘹。

1、

普通合伙企业要求有2个以上合伙人,没设上限;

有限合伙企业应有2-50个合伙人;

2、

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

3、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当执行合伙人有同等权利,可以都做执行合伙人。但若合伙人数太多,所有普通合伙人需委托一个或几个合伙人作为执行合伙人,委托后其他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只能监督执行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作为执行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公司;

小贴士:

如果执行合伙人不是个人,是企业组织的,其执行合伙事务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4、

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6、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都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7、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8、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业务交易;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业务交易;

从上可以看出,一个合伙企业可以有多个普通合伙人,多个有限合伙人,多个执行合伙人。

互相之间的转变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须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也是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虽然咱们生活中常听说合伙企业,但基本上都是上述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特别是有限合伙企业较为普遍。

可其实还有一种合伙企业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你可以理解成其特征介于普通与有限合伙企业之间

《合伙企业法》规定:

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那它特殊二字,从何谈起在何处呢?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首先要符合与遵守上述对合伙企业总的要求,其次还要遵守以下三项特有规定。

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需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的钱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中造成的债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小贴士:

合伙企业如果没有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会被处以2000-1万的罚款。

合伙企业要交哪些税?

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每个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你跟别人有业务往来总得给别人开增值税发票,也取得增值税发票吧;

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合伙企业的合同、协议都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

合伙企业的法定职位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必须要法定的董事、监事、经理职位,但合伙企业没有董事长、董事会、总经理、股东会、监事会这些说法。

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就相当于股东,执行合伙人就相当于执行董事或经理。

好了,叨逼完了,希望能帮到你或者你身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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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全体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外,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9篇】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相信大家都看过《中国合伙人》这部电影,电影讲述三个年轻人从学生时代相遇、相识,共同创办英语培训学校,最终实现“中国式梦想”的故事。法援君也被这一群怀揣梦想富有激情的年轻人的奋斗故事所感染。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时代,或许你我都曾梦想成为“中国合伙人”。在选择创业开公司时,一定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究竟选择哪种“公司”形式好呢?选择合伙企业还是公司?它们各自优缺点都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来介绍一下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一.概念: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目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所组成的企业。

有限公司:由一定量的股东依法成立的,各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所认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对公司负责,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出资人数

合伙企业: 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 不具法人资格

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四:设立依

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五.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六:注册资金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七:权力机构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会议)。

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八.决策机构

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公司: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决策机构。

九:投资者权利流转

合伙企业: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有限公司 :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

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十:税收缴纳要求

合伙企业: 无需就企业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 : 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利润分配方式

合伙企业: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有限公司 : 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十二. 债务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按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三:解散

合伙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有限公司 :

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出来的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这也是创业过程中,最基础的知识,只有把方向选择和把握好,才能在接下来的问题中,大放光彩!

本文系“创业讲武堂”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10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根据名字大家已经知道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有什么区别了,其实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和”合伙”。个人就是按照中国独资法律由一个人投资,当然也是由一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合伙则是一群人,这相信大家能够懂得。当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法独资企业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接下来小编来为大家详细说一说。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由一个人投资,’个人’这两个字最为重要,如果一个企业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授权单位都不是一个自然人,当然中国的法律仅仅适用于中国人。虽然小编说的自然人可以是任何人,但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律,所以小编说的自然人只指的是中国公民。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应该为个人所有,这个人必须对自己企业的财产有绝对的控制权,其实这也是为了独资企业的资金安全,这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成果也是要和这个人有关的。

但是因为这一点,个人独资也是要承担很大的风险的,另外个人资产也是和公司分不开的,换句话说,个人的公司如果破产了,这个自然人也就是破产了。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没有法人资格。另外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诸多复杂,个人独资企业规模都很小,设立简单,决策程序也是极为简单的。

当然大家可能不太能分得清楚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他们虽然都是个人,但是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但个人独资企业却没有法人资格,其实他们有很多不同,在这里且先不说,我们来了解一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要求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这里的人也必须是自然人,第二,必须要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书面的合伙协议是为了以后更好的受到法律保护。另外必须要有经营场所和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还要有合伙人认缴和实际上的出资。最后一点,还要满足法律法规所规定性的条件,所以开设合伙企业公司可不是那么容易的。

如果你有什么想知道的,欢迎在下方留言。

【第11篇】合伙企业债务怎么清偿

根据《公司法》规定,合伙债务的清偿规则如下:

1.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12篇】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合伙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合伙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合同类型。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在咖啡店、奶茶店、餐饮店、健身房中比较常见,合伙人多是同事、朋友、同学。

合伙具有较强的生命力的原因是因为设立很简单,不需要去工商登记注册企业,有一份合同就可以,甚至是口头的约定。内部的管理也相对于公司来说更为简单。

今天就用健身房来切入。

案例:

小强和小壮在微信上聊天记录聊天,两人打算各投入100万块钱在市区开一家健身房,后来因为疫情健身房经营不善而倒闭,还欠下房租。小强就起诉小壮要求返还投资款,但是小壮认为两个人是合伙合同关系,应该清算合伙财产之后再进行分配。

那么是谁更有道理呢?当然是小壮,因为两个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是口头的聊天记录以及双方的投入的真金白银,表明两人构成合伙合同的法律关系。

接下来我们要用小强和小壮为例子,讲讲合伙合同。

01合伙合同怎么动起来?

动起来,要分成两个步骤:决策和执行。

首先,任何一个组织机构都有决策机制,而个人合伙合同的决策机制就是:一致同意。为啥呢,刚才说了,因为第一投入小。第二大家也都熟悉。第三人不多。第四因为责任还挺重的,如果亏了得大家一起承担,所以决策的时候法律规定所有人必须一致通过,不然有人马后炮想逃避责任。

然后,决策都是要落地的,怎么执行呢?一般来说,大家一起干。原因还是上面几条,大家既是老板也是打工的。但是,也也可以委托一名或多个合伙人执行,其他人享有监督权和异议权。

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享有监督权。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02合伙运营中的利润和亏损

大家一起做事,求财嘛。总得说说钱的事。做生意就两种情况,要么赚,要么亏。直接看法条就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运营中的利润和亏损:

1.约定:有约定从约定,赋予个人最大程度的意思自知。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处理。

2.协商:没有不能谈不能协商的事情。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实缴: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这个挺公平的。

4.平均: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如果你们一起合伙,连投入都没搞清楚,那就平均是最公平的了。

03合伙亏的裤衩都没了怎么办?

先不要想赚钱了怎么分,想怎么分怎么分。赚钱的合伙,压根不存在法律纠纷,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搞亏了,大家就会各自自保了。毕竟,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点可跟开公司不一样了。

1.对外关系上,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是以合伙财产为限制对外清偿,别跟公司法搞混了。合伙合同毕竟不是法人,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最终责任一定要落到个人头上。】

2.合伙人内部,按自己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

3.超过部分,可请求分摊。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04不开心可以走么?

合伙合同具有比较强的“人合性”,因此,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点规定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05散伙后怎么分钱?

首先,要搞清楚能分的财产有哪些。

合除了合伙人的出资,在合伙过程中,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也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民法典》第972条第规定进行分配(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06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

合伙都是有期限的,毕竟是合同。如果有粗心的人,忘记约定了合伙期限,或者说得不清不楚的,就视为没有约定。

还有一种,合伙到期了,但是所有人都没提出异议,接着干,而且也没有补签合伙合同。那么就视为为不定期。

这点跟其它合同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那么,合伙人只有给出合理的期限,就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然后,分钱。。。

【第13篇】合伙企业交哪些税

在我们一般的印象中,提到合伙企业,很多人都自然的想到,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附件1中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一:合伙企业一定交个人所得税吗?

解析:合伙企业不用交任何所得税。是的,您没有看错,合伙企业既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也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原因在于,合伙企业是 “税收透明体”,具有导管的作用。那谁来交所得税呢?每个合伙人来交。合伙企业直接按照合伙企业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直接分配穿透至法人合伙人以及自然人合伙人分别缴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1、法人合伙人

对于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5%。

提示: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必须是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非间接投资,如果居民企业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没有免税优惠,需要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合伙人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主要缴纳两类个人所得税,一类是“经营所得”,另一类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丙公司及自然人张三通过乙合伙企业持有甲公司100%的股份。2023年,乙合伙企业取得甲公司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1000万元。当年末,乙合伙企业将1000万元的收益根据约定分配给各合伙人,丙公司分得600万元,自然人张三分得400万元。

丙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600万元不免征企业所得税。原因在于:丙公司按约定比例获得的分红所得600万元,不属于其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符合免税规定,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张三分得400万元不能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而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的税率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是分配了才交税吗?

解析:不是。先分后税,是指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先拆分再交税,不以真金白银的收付实现制作为缴税原则,不是真的分钱,而是合伙企业有了应纳税所得额,“应分”之时,需要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只要有了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分钱,也要先纳税。

问题三: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纳税?

解析:(1)若是属于非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合伙人为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则转让股权所得需并入当期收入,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若是属于创投企业(创投企业需要在发改委或者中基协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照20%税率计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且一经选择后3年内不能变化。

问题四:合伙企业收到出资款是否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解析:合伙人的出资额财务上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合伙人的出资款无需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行业中通行的做法是将合伙人出资额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也可参考2023年1月12 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咨询北京呼叫中心12366 回复:合伙企业出资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今天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

【第14篇】合伙企业股权分配

三个人合伙创业,有人出钱有人出力如何分配股权,项目总投资是60万人民币,其中a投资40%,b投资30%,c投资30%,a主要负责运营管理,发放工资算在投资成本中。a只负责前三个月的经营,后期会招人负责经营,a后期只负责管理。b除了投资之外,还负责按照市场价来供货(并不是他的成本价,且不负责经营与管理),c只投资30%,并不负责公司具体的业务,此种情况如何分配比较适合呢?

根据投资情况可知,c肯定是不出人力的,那b是否出了人力呢?其实某种意义上,如果b的供货依然是按市场价去供货,那b的作用其实就是投资,b在人力上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a只负责前三个月的经营,后期招人运营,说白了是大方向管理。

在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这个问题是a提出的,b提出的,还是c提出的,因为从不同的角度股权分配方式是不同的,如果说是a提出的,那我们当然认为a是有人力的,bc是没有人力的,建议给a多分点人力,但如果说是b提出的,可以主张按出资比例分配,所以站在不同的角度,分法是不同的。

如果从a的角度来看,比如可以占到70%。当然这要结合具体情况,如人力这一块占了30%,那么出资这部分就按照三方的4 : 3 : 3分别乘以0.7,进行一个分配,人力部分由a单独独享只占30%。这是在a的角度进行分配。

如果站在b和c的角度,认为a既然拿工资了,人力可以不用,就可以按照出资分配就可以了。还有一种叫动态分配,就是可以在出资的基础上,b和c按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后期若a业绩较好,b和c分红可以降低一点,我们站在不同的角度以及bc各自的期望值,都会对最终的分配产生一个影响。

股权分配是很多创业者遇到的最大问题之一,创业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确、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励并存才能成就长远、稳定的关系。股权分配分额就是这么一个落实到“人”的过程,它的目的不仅是确立规则,还要明确公司团队基因和价值观、达成股东间的共识。

【第15篇】合伙企业怎么管理

香港作为世界知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在世界金融市场的地位举足轻重,汇聚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众多内地企业也通过香港这个国际金融舞台参与到世界金融活动中。虽然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发展了逾百年,但现代商业模式也在不断更新,各种新商业组织形式不断涌现以适应持续发展的商业行为。就在刚刚过去的9月,香港商业管理机构发布了新的商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规则来以满足商业活动的需求。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香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维护。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作为较新的商业组织形式,最初发源于美国德克萨斯州,其最初创立的原因是因为会计和法律机构中某个合伙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处以高额罚款。但由于这些机构多为合伙制,使得并没有参与违规行为的合伙人也遭受处罚,正是这些有失公允的处罚促成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诞生。自上世纪90年代得克萨斯州通过立法来对有限责任合伙人进行保护后,仅短短十余年时间,这一制度就在全球多个国家立法实行,这也充分证明了这一制度的适应性和活力。

不过与其他组织形式的香港公司一样,香港有限责任合伙条例也规定了依据此条例设立的企业需要进行的相关维护工作。主要为:

1、企业登记信息变更

香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然会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经营调整和变更,这些变更可能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经营业务或范围、变更营业地址、变更合伙期限和性质、有限合伙人出资变化、合伙人变更或增加等情况。而根据最新的《香港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要求,若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信息发生这些变更,则需要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相应报表,进行登记信息变更工作以确保香港公司注册处所保存的信息为最新版本。

由于信息变更登记为日常经营工作的范畴,因此需要由普通合伙人进行。与此相对的,如果信息未能及时申报更改,香港公司注册处也会根据《香港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规定来追究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2、企业信息公告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需要向社会发布信息变更公告。这些特殊情况主要为将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责任合伙人,以及有限责任合伙人所持有的股份转让及授予情况。

也就是说,如果某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因交易安排,需要变更原普通合伙人身份,将其无限责任转为有限责任,就需要向社会公布以示其放弃经营管理权限。同样的,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人身份发生变化(股权转让等),也需要向社会公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将这些更改信息向公司注册处申报并公开刊登,则这些更改信息很可能被判无效。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香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维护并不算复杂,但由于需要对接香港公司注册处,并依照既定法律条款执行,因此选择一家专业且有责任心的企业服务提供商代办相关事项,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而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

【第16篇】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来源〡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郇海亮团队

作者|刘建海 郇海亮

员工持股平台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常用的一种操作方式。出于税收筹划、股东权利行使等方面的考虑,有限合伙企业常常被选择作为员工持股的具体实施平台。本文主要结合实务操作经验,对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在实操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供参考。

一、员工持股平台人员构成

员工持股持平台,顾名思义,系公司员工持有公司股权的平台,其人员构成应由公司员工构成,不应包括公司外部人员。因此,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应为公司员工。同时,还需要考虑普通合伙人人选及公司监事、独立董事能否作为合伙人等问题。

1. 普通合伙人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设立时,应关注普通合伙人人选问题。

出于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常常由公司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授权代表担任。

2. 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八条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2023年8月公布实施)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二)激励对象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但不应包括公司监事。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

因此,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如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则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能作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若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则公司监事不受上述限制,可以作为该等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二、股权管理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取得公司股权后,即成为公司股东,享有相应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有限合伙企业如何行使其股东权利,则往往被忽视。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并且,《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应当就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如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无特殊约定,那么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将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全权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行使相应的公司股东权利。此种情形下,不排除普通合伙人滥用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地位损害有限合伙人权益的可能。为此,在合伙协议中就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进行适当限制,如在放弃注册资本优先认缴权、放弃优先受让权、处置公司股权等事项上,可约定由全体合伙人或绝大多数合伙人表决同意等。

三、内部流转及退出机制

员工参与持股平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除获取公司红利以外,员工持股的内部流转及退出机制系持股平台设立时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1. 内部流转

基于员工持股平台的“员工”属性,员工在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应限制受让人的身份,即受让人应为公司员工,包括已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公司员工或其他公司员工。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在设立时,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就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事先通知时间、决策方式、受让人范围、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以确保员工持股限于公司员工内部流转。

2. 退伙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在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情形或法定退伙情形时,员工可以或必然退伙。员工退伙时,需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在设立时,应当对可以退伙的情形、退伙时财产结算方式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3. 除名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伙协议中约定除名适用的具体情形、除名通知送的方式等事项。

4. 解散、清算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在发生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定的解散情形时,应当进行清算。员工在合伙企业清算后,可以分配相应的剩余财产。

四、员工双重身份

在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中,员工基于劳动合同、合伙协议而同时具有公司员工、合伙企业合伙人双重身份。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一旦员工与公司之间产生劳动争议,在合伙企业层面上也会产生相应的退伙纠纷或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为有效防范风险,在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设立时,应结合公司自身及员工实际情况,关注合伙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的不同,设计的合伙协议条款时要全面完整、具有实操性。比如,员工从公司离职,是否必须要从合伙企业中退伙?如退伙,需履行哪些决策手续?退伙时的财产状况如何进行结算?如何退还、何时退还该员工相应财产份额?

五、小结

综上,在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设立时,应当尽可能地完善合伙协议条款,对合伙人的资格、公司股权管理、员工内部流转及退出机制等事项,尽可能地约定明确,以便于持股平台的管理,进而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

声明:本文仅供业内人士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也不代表作者所在机构观点。未经作者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17篇】企业合伙人制度详解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符合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配合财政主管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执业经历的审核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合伙人(申请人)是指申请成为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新增加合伙人。

第二章 合伙人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材料递交年度内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持有有效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连续从事审计业务满五年,其中在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三年;

(四)五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一)原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尚未办理退伙手续的;

(二)原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原事务所解散,尚未依法办理清算手续的;

(三)尚未办理从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注册会计师关系的;

(四)在提交申请的当年内将满六十周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伙人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原事务所提供的专职执业证明材料:

1.近五年内与原执业的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如果申请人是原事务所合伙人而没有与原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有原执业的事务所全体合伙人证明。

2.近五年内在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工资发放和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记帐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打印出来的近五年内在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或依法不需要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文件。

4.近五年内在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项目清单和相关业务档案。如不能提供业务档案的,则应提供原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承诺可随时调取相关业务档案的承诺函。

(五)本会资深会员或合伙人的推荐信。

第三章 申请材料的受理及审查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在本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申请,秘书处会

员服务部通过财政部注册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年龄是否在本年度内满六十周岁;是否与申请人在本会登记的年龄相符;

(二)查询诚信记录,核实申请人是否在近五年内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查询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记录,核实申请人是否有未通过年检的情况;

(四)是否持有有效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是否已办理退伙手续或原事务所是否依法办理清算手续;

(六)是否已办理转所手续。

第七条 初步审核后,秘书处会员服务部通过本会网站向申请人发出预约报送申请材料的通知。

申请人应在预约的时间内向本会提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 秘书处会员服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即时审查报送的材料是否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

对报送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申请人的条件及其申请材料的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申请人符合条件且材料完整的,会员服务部将通知秘书处专业操守部办理业务档案接收手续,并在工作底稿接收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应当在本会网站或申请人原执业的事务所进行公

示。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理事会注册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专职执业经历和诚信记录。

注册委员会应组成审核小组到申请人原执业的事务所实地核实有关原始资料和申请人专职执业情况。

第十条 理事会调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在原事务所执业期间的执业情况进行审查。

调查委员会认应组成检查小组对申请人在原事务所执业期间的工作底稿进行审核。

调查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检查小组提交的检查报告进行审议,并向注册委员会提交申请人在原事务所执业期间依法执业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和职业道德情况的证明。

调查委员会在审查申请人在原事务所执业期间的工作底稿时,认为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时,应当另行立案调查。

调查委员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出具申请人执业情况证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注册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核小组审查情况报告,结合调查委员会的检查报告,出具申请人近五年是否连续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及执业情况的证明。

历证明的

情况。

第十二条 本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专职执业及执业情况的证明,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移交理事会给予行业自律惩戒,在2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申请。

资深会员为申请人作失实证明的,由理事会取消其资深会员称谓,并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给予行业自律惩戒,在2年内不受理该注册会计师推荐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原执业的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材料或失实证明的,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移交理事会给予行业自律惩戒,同时在1年内拒绝为该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全部注册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二:【合伙人管理模式系统解决方案】合伙人管理制度】

小米合伙人:1月4日小米雷军在微博上晒出了小米2023年销售额以及手机销量成绩。据悉,2023年小米公司手机共售出6112万台,增长227%;含税销售额743亿元,增长135%。小米雷军除了互联网思维,还有他的独特的人才秘诀就是培养了一批事业合伙人!不需要kpi,组织平扁化,提高运营效率! 华为合伙人:1月13日华为发布2023年业绩:销售收入最高可达2890亿元,利率约340亿元。

华为的秘诀是——实行合伙人管理模式超过10年,8.6万名核心人才成为公司事业合伙人,2023年开始发展全球合伙人持有公司的虚拟股份。

万科合伙人: 2023年5月份第一批1320名核心员工成为公司的事业合伙人!万科总裁郁亮说:“职业经理人制度已死,事业合伙人制度是必然趋势!”合伙人时代:以“利益共享”为核心的合伙人制度在国内房地产行业风生水起,继房企龙头万科推出事业合伙人与项目跟投制度后,碧桂园、龙湖、

绿地等大型

房企纷纷提出各自的合伙人管理模式,培养核心人才,与公司形成利益、事业、命运共同体!

做老板,必须抓好核心团队建设!核心骨干团队必须成为事业合伙人!

【什么是事业合伙人团队?】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党组织;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先锋队;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代表先进的文化,先进生产力,公司的利益!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利润!

【合伙人管理模式——七大模式】

1、【项目跟投合伙人】

万科模式,分公司核心团队跟投项目,员工出资比例控制在5%,不同级别员工投资限额。这种模式属于临时投资型合伙,项目结束,合伙人团队解散。所以,激励效果有限,容易造成员工投机行为。

2、【干股分红合伙人】

对于高级人才奖励合伙人股份,包括研发类骨干人才,销售类骨干人才,核心管

理骨干人才等。这种操作模式只聚焦高层员工,对于中层和基础骨干的激励不足,失败率很高,激励效果有限。

3、【小湿股合伙人】

公司分配一定额度的分红权,作为合伙人奖金池,让核心员工出资购买分红权,员工离开后合伙人股份自动失效。这种操作模式容易造成员工坐享其成,搭便车,造成内部不公平,所以,激励效果有限,失败率最高。

4、【连锁加盟合伙人】

连锁药店或医院,连锁幼儿园,连锁服装店,连锁地产中介,连锁培训机构。店长与核心骨干员工成为公司合伙人,公司为优秀的合伙人设立合伙人虚拟股份或创业基金,有利于公司留住人才和公司业务扩张。

5、【品牌资源平台合伙人】

分公司,事业部在做合伙人变革,成为核心员工和管理团队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作为平台,提供品牌和资金支持,统一战略方向,合伙人与公司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6、【销售渠道合伙人】

电商时代,大区域代理商必死,碎片市场垂直渠道代理才是出路。必须让核心销售人才,如大区销售经理作为公司区域合伙人,取代大区代理商直接服务碎片垂直市场客户,让核心销售人才成为合伙人,让销售人才在公司平台创业,成为小老板,公司做大老板。这是变革的必然趋势,引爆员工动力,公司业绩倍增!

7、【华为全员合伙人】

目前最先进的合伙人操作模式,员工不必出资,但必须出力,采取华为工分制的优化工具——品牌分衡量员工的业绩贡献和文化贡献,根据贡献品牌分奖励合伙人虚拟股份。适合中小型企业建立全面的激励系统,建立全员合伙人制度,实现五级合伙人。这种模式成为合伙人品牌分运营管理模式.

【合伙人管理模式——华为虚拟股份制度】

华为8.6万名合伙人,以虚拟合伙人股权模式,凝聚优秀的人,构建起华为的强大组织竞争力。合伙人品牌分是在华为的工分制度的基础上升级,适合中国成长型公司操作,是目前最先进的操作模式。

以合伙人运营管理系统为核心,并将所有核心骨干都视为公司事业的合伙人,每个人的价值贡献进行量化,用品牌分来衡量员工对公司的【业绩贡献】和【文化贡献】,建立合伙人品牌分账户,建立虚拟合伙人股份机制,对员工绩效实行数据化管理,建立员工与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彻底解决员工打工心态问题,让员工为自己合伙人事业奋斗!

品牌分(华为员工的工分制度)就是员工的虚拟股份,所有优秀的骨干人人有股票——品牌分!

华为有8400多名优秀员工持有公司股票!

成长型公司,如果有20%优秀骨干员工能拥有品牌分——虚拟股票!

让员工告别打工心态!建立合伙人事业!

简单、实用!一用就灵!

合伙人管理模式必须将利益分配和福利待遇,晋升发展与合伙人品牌分账户挂钩,建立科学的【价值创造】和【利益分配】体系,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晋升,加薪,分红,虚拟股份激励等)结合起来,培养员工合伙人精神,提升组织竞争力!

【合伙人管理模式的三大价值】

1、提升执行力:通过合伙人品牌管理激励系统,能培养核心员工的事业心,主人翁精神,能使得公司制度和文化有效落地。让核心员工操心,必须让核心团队操心,才能让老板放心!

2、留住人才,提升员工忠诚度:极大提高员工忠诚度,提供工作效率,员工工作效率至少提升20%,减少冗员,挖掘员工的智慧,提升员工奉献精神,人人都是事业的主人。

3、提升企业利润:建立科学的价值创造体系和利益分配体系,激发员工不断提升业绩,提升收入,公司提升利润。

【合伙人管理模式的6大独特价值】

【篇三:合伙人制度概述】

合伙人制度

1 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通过,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最初是起源于加足够该有的一种经营形式,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就规定了合伙原则,在罗马共和国,合伙高度发达,法律对合伙人的性质以及权利义务已有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2 职业合伙人

这个概念由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首创(下简称宏创)。职业合伙人是合伙创业的个人,与宏创企业是合伙关系,宏创企业提供全新的创业平台、资源及股份。合伙人与客户是协作关系,合伙人的事业就是协作客户事业成功,创造价值、分享利益。职业合伙人以收益、个人发展和回馈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商圈,创新,专业服务,与宏创企业、客户协力合作,共创和共享财富。

2.1职业合伙人事业

职业合伙人事业包括以下方几方面:

2.1.1建立商圈

签约50家客户:根据宏创职业合伙人事业制度的规定,所有加盟职业合伙人,都要签约50家直接协作的企业或个人,并亲自服务和维护客户关系。长期合作,以锤炼能力和稳定收益,作为安身立命的基础,犹如自耕农。

2.1.2服务客户

服务5种客户:1、50家直接签约的客户,那是衣食父母;2、职业合伙人的客户,那是你个人产品的销售通路;3、职业合伙人团队,那是你的师爷、徒弟、伙计;4、你的亲朋好友,那是你帮助他人,获得成长和快乐的源泉;5、社区居民,是你学习和成长的人文伙伴。

我们每一个职业合伙人直接服务的人是有限的,但是,通过我们创造的产品和文化,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帮助和影响很多的人,1万,10万,百万,或者更多。互联网是我们服务的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做服务的通路和工具。我们帮助客户销售和采购,我们创造创意、

知识和关系以协助客户,让客户获得便利、实惠和快乐。我们同时向客户学习、寻求协助和获取回报。

2.1.3创造产品

创造产品:我们创造知识、关系、思想、文化、设计、技术、软件、报告、演示,等等。创造和帮助是快乐的源泉,也是客户价值的核心来源。

创造信任:信任的建立需要时间和交往,也需要信任文化。职业合伙人长期服务自己的客户,建立信任关系。依据信任传递原理,信任可以在职业合伙人团队传递倍增。网络让客户找到客户,信任让生意立即成交。

创造通路:职业合伙人及其合作、服务和影响的商圈是不断增大的,那是一个独特的网络化的和可以信赖的销售和服务通路。所以,你只要专注于你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可以帮助你销售和采购。

创造文化:由自己创造的稳定收入,可以改善我们的幸福:有稳定的客户,学会感恩;做自己的ceo,学会乐观;发挥和发展自己的长处,拥有自信;拥有创造的自由和时间的自由,学会拥抱偶然性和变化并记住美好;拥有余钱、余闲和智慧,学会帮助他人。

2.1.4经营事业

职业合伙人是一个真正的经营者,是他自己的ceo,有客户、有产品、有渠道,得树立个人品牌和懂得经营。职业合伙人的收入来源于50家直接合作客户的服务收入,销售他自己开发的服务产品的销售收入,发现人才、技术和项目而介绍投资的投资收益,公司上市带来的股份收入。

2.1.5回馈社会

一所大学:1、学习为了创造,从小就应该享受人文教育;2、学习不再被就业弄得支离破碎,有利于终身学习和修炼,鼓励对知识和发现的追求。3、宏创合伙人事业是一所真正的大学和创新基地:开发课程;创新思想;演练技能;鼓励创业;扶持做大。

服务社区:建立职业合伙人参与社区服务的制度。职业合伙人要就近参与社区服务,尤其是就业、创业咨询、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建设。

社区学院:社区学院将大量创办。鼓励职业合伙人发展学术水平,参与各类兼职教育活动。

扶持创业:设立专门基金,要求职业合伙人入股,也吸纳社会资金,专门用于天使投资,以扶持创业。投资收益,一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一半作为投资回报。

3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2006年4月底,《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这是这部1997年制定的法律实施

9年来的首次修订。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主要增加了有限合伙人这种新企业形式,它改变了传统合伙下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规则,仅要求合伙人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引发的赔偿承担无限责任,不对其他合伙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3.1权利

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需补足出资,并对其它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以下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

3.1.1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不是绝对的,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有限合伙人也对合伙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合伙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1.2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分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2性质转变

有限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3 入伙和退伙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缴)为限承担责任。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4 qflp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即股权基金的出资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私募股权投资)以及vc(风险投资)市场。

qflp制度,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是比照已经实行多时的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前者是针对股权投资,后者是针对证券投资,但都可视为在现行中国资本和金融项目不开放的情况下外资投资中国市场的途径。

3.5 义务

3.5.1普通合伙人

(1)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义务

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 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

【第18篇】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很多人问强叔一份合伙协议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和内容,这文章告诉你

如今在连锁行业,经营一家企业风险越来越高,竞争也越来越大,于是与人合伙成了很多连锁企业家的第一个选择。

不管是找一个合伙人还是两个合伙人,还是门店联营合伙,连锁企业家一定要签订合伙协议,明确责任和利益分配,以规避经营风险。

通常来说,签订合伙协议这项工作应该交给专业的第三方如律师来完成。

那么,除了双方名称、企业名称、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这些基本信息外,

合伙协议包括哪些要点呢?

一、出资额、方式、期限。

一般来说,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货币比较好理解,实物又称有形财产,指合伙人现存的可以转让的有形财产,通常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土地使用权须为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权利如商业秘密权、土地承包权、担保物权、采矿权、债权、资本证券等。

劳务出资,指出资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所体现出来的劳动技能出资的一种出资形式。

合伙协议中要约定双方的出资形式、出资金额、出资占比,以及交齐出资额的时间。

二、盈余、工资分配与债权债务承担。

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分配的重点,一般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如果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债务,则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三、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合伙协议中要对合伙人入伙、退伙(可以退伙和当然退伙)的情况予以约定,同时也要约定出资的转让条件。

四、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协议中要对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约定。假设两个合伙人都参与门店的管理,那大家的分工如何?

例如,甲负责经营和管理,乙负责品牌和推广,或者甲负责市场拓展或者招商,乙负责门店管理等。双方必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清楚各自的职责、各自的分工。

五、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指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果发生了类似行为,合伙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退出责任。

六、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这一点主要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终止及清算。根据《合伙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因。

七、违约责任。

合伙人应该对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合伙协议要明确约定这种违约责任。

八、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应对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约定。一般来说,凡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提交当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以上几部分是连锁企业合伙协议包含的要点,连锁企业家应提前熟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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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投资合伙企业转让

一、自然人设立合伙企业转让股权,遭上交所发函问询

(一)案例引入

2023年,a公司实际控制人甲、乙拟减持少量股份。因此,同年1月18日,甲的配偶丙和乙的父亲丁设立b合伙企业。

2023年4月8日,甲、乙分别与b合伙企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甲和乙分别向b合伙企业转让了a公司2.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5.56万元,均已实缴)。此次转让以2023年3月末a公司净资产11892.92万元为基础,考虑到b合伙企业合伙人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甲、乙的近亲属,确定转让单价为15.28元/注册资本,转让对价合计为475.72万元,b合伙企业已于2023年5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和乙支付完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情况说明》,甲和乙上述b合伙企业受让股权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22.24万元,适用税率20%,甲和乙分别均已缴纳个人所得税44.45万元。

2023年4月23日,b合伙企业分别与外部投资者c、d、e、f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向其转让a公司1.00%的股权(合计对应注册资本31.1250万元),转让对价合计为1.2亿元,c、d、e和f公司于2023年5月至7月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b合伙企业支付完毕。此次转让由各方综合考虑a公司经营状况和未来盈利情况协商确定,且和与此同时进行的转让股权的定价相同,均为385.54元/注册资本。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等相关规定,b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由丙和丁承担纳税义务。根据丙和丁提供的完税凭证及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丙和丁按照b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的一定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35%的税率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203.45万元。

2023年8月30日,b合伙企业在完成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后注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县税务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和《清税证明》,b合伙企业无欠税情形,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二)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省税利益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67号公告),自然人股东直接转让股权,应当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通过上述筹划方案,先将股权低价转让给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按市场价格向外部投资者转让股权,能够实现高达1897.96万元(省税比例79%)的省税利益。

(三)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应当合法

在股权转让业务中,一些交易方为逃避或少缴税款,会采取虚假交易、虚假评估等方式“浑水摸鱼”,但随着金三上线、税务机关与相关职能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化以及强化资金监管力度工作的部署,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资金监管漏洞等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因此,股权转让方转而寻求合乎法律法规的税收筹划途径:如利用正当理由低价转让个人股权、巧用“核定”、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以及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降低整体税负等。不过,即使是在上述途径中,也存在各种条件限制,依然存在被稽查、进行纳税调整等税收风险。例如,享受“税收洼地”的优惠或补贴,应当满足“实质性经营”条件,否则税务机关可进行纳税调整。可见,股权转让税收筹划方案落地,需要转让交易的形式合法,也需要筹划安排各个环节的业务都经得起推敲。

二、自然人股东间接转让股权暗含涉税风险

就此次a公司实际控制人甲、乙转让股权的筹划安排来看,存在b合伙企业受让股权和转让股权两笔业务,其中存在如下涉税风险:

(一)b合伙企业受让股权价格存在纳税调整风险

筹划的思路在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67号公告(下称“67号公告”)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仅就b合伙企业受让股权环节来看,b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股权转让方的近亲属,甲、乙以低价向b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但是,实质课税原则强调法律形式与其经济实质不相符时应当突出经济实质,会计学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着重表明课税应当依据实质而不受法律形式的束缚。纵观筹划整体,股权最终由a公司实际控制人甲、乙流向外部投资者c、d、e、f公司,股权交易的实质在于对外转让,b合伙企业受让、持有股票仅仅是出于筹划安排的缘故,因此,b合伙企业低价受让股权可能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而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具体而言,虽然b合伙企业受让股权的价格本就以a公司净资产评估价格为基础,但并不意味着由此确定的交易价格即“高枕无忧”,该价格高于净资产评估价格,却并未完全脱离“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范畴。由67号公告第十二条可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据以确定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底线性规定,b合伙企业基于净资产评估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可能低于上述第(三)项情形。那么,税务机关仍然需要核定交易的价格。

在核定方法上,67号公告限定了税务机关选择适用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的顺序,即使税务机关优先运用净资产核定法,但“净资产评估价格”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相差悬殊,b合伙企业受让股权的价格依然存在被调整的风险。

(二)b合伙企业转让股权适用核定征收存在税收风险

税收核定是税务机关在因某些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真实的应税税基的情况下,使用间接资料认定课税事实的方法,意在借由概算性、经验性地推定税基,阻吓不履行协力义务的纳税人,发挥一定的反避税功效。事实上,税收核定的税基具有概算性、经验性,与真实价格、市场价格天然地存在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行业,在5%-40%之间制定本地区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税务机关照此执行,在较低的应税所得率下,税收核定可能脱离其纳税调整本质,对地方而言,反而成为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利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采取不设置账簿、擅自销毁账簿、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等造成难以查账的方式,以满足适用核定征收的条件,从中牟取税收利益。

202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指出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从实质上讲,应当包括低应税所得率的核定征收政策。2023年底,《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出台,明确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虽41号公告不能追溯适用于该起税收筹划,但由于b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省税利益,并不属于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任意一种情形,存在税务机关推翻核定而查账征收的风险。

(三)b合伙企业转让不适用核定可能导致税负不降反升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如前所述,b合伙企业存在不能适用核定征收的风险。那么,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于是,b合伙企业按照经营所得适用35%的税率将导致税负不降反升。

三、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风险应对

面对税收筹划中的涉税风险,股权转让的交易方应当充分理解业务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做好风险应对。

(一)确保筹划安排各环节定价具有正当理由

依据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纳税人应当就交易涉及的合同、凭证和其他影响交易进行的证据做好留存,以便能在稽查风险中对其价格确定的依据、满足适用核定征收的条件等情况作出合理解释。

(二)交易环节受政府行为影响的,积极援引信赖保护原则

例如,在此次筹划安排中,税务机关有权就b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所得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和35%的税率,进行核定征收,企业应属被动接受这一征税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加之税务机关向b合伙企业出具了《无欠税证明 》和《清税证明》,b合伙企业可以主张对其核定征收结果具有信赖利益,税务机关不能任意调整。

【第20篇】合伙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合伙企业的税务问题很多,最常见的是下列四类九个问题

1、关于纳税人的问题

(1)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是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吗?答: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每一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关于印花税

(2)我们的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a: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包括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中,资本账簿之上无印花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回复

(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3.业务账簿、附件:印花税税目及税率表、商业账簿、记录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0.5‰粘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所列凭证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征收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账户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执行“两个规定”之后,其“账簿记录资金”的印花税基础变更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因此,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包括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中,资本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2、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股份转让是否属于需要缴纳印花税的股权转让

答:否。合伙人的股份不属于企业的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其股份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项目,根据《产权转让证书》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转让文件的征税范围是:政府行政机关登记的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文件,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文件”。

3、关于个人所得税

4、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如何理解“税前利润分配”

a:“税前利润分配”不是“利润未分配时不征税,分配之后产生纳税义务”。正确理解为“盈利之后,各合伙人的份额将单独计算,当月产生纳税义务”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59、41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税前分配”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财税[2000]9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前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抵扣标准》(财税[2008]65号)。

第4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根据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协商确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在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基础之上缴纳的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其他收入为基础,按照合伙人平均人数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5、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根据“营业收入”或“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a: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情况1:非风险投资企业

如果您是非风险投资企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5%-35%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按照“税前分配”原则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

情况2:风险投资企业

如果您是风险投资企业,您可以选择

a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个投资基金计算,个人合伙人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基金分红收入按20%b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整体计算年度收入,其个人合伙人应按照“营业收入”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缴纳风险投资企业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关于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发改[2019]8号):

1) 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风险投资企业年总收入核算两种方式之一,计算其个人合伙人从风险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风险投资企业,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个部门令第39号)或《监管暂行办法》之中有关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规定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和规范运作(基金)。

2)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作为单一投资基金计算,则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基金之中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应按20%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收入整体计算,则其个人合伙人应从风险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应计算为“营业收入”,并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返还的利息、股息、红利是否计入所得税,并按照“营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a: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商投资返还的利息、股息、红利为:不计入企业收入,但应单独视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40);国税函[2001]84、41号2、《关于外商投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返还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外商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的股利、红利,不计入企业所得,单独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红利、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计税项目计算缴纳。如果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外国投资之中分得利息、股息或红利,则每位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应按照本通知所附规定第5条的精神确定,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7、计征。我是合伙人。在申报合伙人的个人业务收入之后,我将剩余利润转入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我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既然已经申报并缴纳了营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剩余利润可以拨入投资者的个人账户,无需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将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之中未约定分配比例,则应等于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伙人人数,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后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企业分配给个人投资者的收入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收入(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 关于企业所得税

8、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法定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特别优惠

a:法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利不属于居民企业间的股利和红利收入,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法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第26条第(2)项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本项所称居民企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二)项(3) 第项所述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持续持有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份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9、本企业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的ce?

答: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本法不适用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因此,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的形式有哪两种(2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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