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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登记(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27 21:18:03 热度:5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登记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注册公司登记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注册公司登记

【第1篇】注册公司登记

上一篇文章小编为大家说明了一些文件提交非常繁杂的流程。其实,我们在办理公司注册时,很少有文件提交比较少的程序,这篇文章我们会为大家说明与财务相关的步骤,这里大家一定要注意,避免产生错误。

01 开基本户

到银行开立基本帐号(同时注销验资帐户)。

企业设立基本帐户应提供给银行的材料:

在开设银行基本帐户时,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银行。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并复印件3张。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并复印件3张。

3、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4、法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3张。

5、国、地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并各复印件3张。

6、企业撒消原开户行的开户许可证、撤销帐户结算清单、帐户管理卡。

一般一个星期后可到开户行领取基本帐户管理卡。

这里要注意,企业有销户凭证的,应在开户时一并交于银行;如非企业法人亲自办理还需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以上材料为通常银行所需,如果开户银行有新要求或新规定企业应以银行为准。

02 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需要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之内办理。

提供材料为: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 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或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6)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印章;

(8)从外区转入的企业,必须提供原登记机关完税证明(纳税清算表) ;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这里注意“个体经济” 可不报送(2)、(4)、 (5)项材料.

到了这里,我们公司注册的重点过程就已经办理的差不多了,大家在办理的时候要尤其注意细节。我们下一篇文章为大家说明开业的一些手续。更多相关问题可关注酷猫小编哦,持续更新记得点赞。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酷猫说专利,更多专利撰写申请、商标注册等服务欢迎私信

【第2篇】深圳公司注册登记代办

深圳工商注册地址要求有哪些?注册深圳公司创业注册地址是一个槛。没有注册地址是办不了营业执照的,无论是个体还是公司。那么深圳工商注册地址要求有哪些?下面就随深圳知行会计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深圳公司注册地址一般要求是写字楼,也可是以下情况:

(一)以自建房屋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可以提交建设单位签发的建设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的副本作为住所使用证。

(二)原区房屋管理局直管公共房屋,但由于房屋管理局组织的调整可以不再所有权证书,颁发由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应当出具产权证明。

(三)使用国有企业未取得的财产作为住所的,可以由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产权证。

(四)以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科技园区(开发区)内的财产为住所,由区、县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签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六)以宾馆、宾馆(宾馆)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宾馆(宾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营业地)使用证明。

(七)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居住的,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申报表和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文件的副本。

(八)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九)市行政委员会按照《关于加强市内报刊零售摊位建设的意见》颁发居留证。

(十)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是深圳工商注册地址要求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都已经了解的差不多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深圳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等相关内容可咨询深圳知行财汇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让您更省时、更高效、更稳健!

【第3篇】新公司注册登记流程

想要在江西南昌注册公司、初次创业的小伙伴也许会有很多困惑,毕竟注册公司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考虑注册公司流程、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还要考虑银行开户、记账报税等。

很多想要注册公司的朋友可能没有一点头绪,江西小二财税整理了注册公司的几大重要事项,通俗易懂的给大家讲解一下具体的注册公司流程。

公司注册是开始创业的初步

一般来说,注册公司流程包括:企业核名→提交材料→领取执照→刻章这几大项,就可以完成公司注册,进行开业了。

但是,公司想要正式开始经营,还需要办理以下事项:银行开户→税务报到→申请税控和发票→社保开户。

接下来和小二起看一下吧!

注册公司流程一

办理营业执照、刻公司印章

在公司注册之初,创业者需要做的事情有:

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类型,准备3-5个公司名进行核名,包括注册资本、股份比例、注册地址、行业类型、经营范围、法人、董事、监事、经理等等信息。

按照公司注册流程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料等待审核就可以了。

现如今,大部分的城市比如南昌目前已经支持线上化办理营业执照了。

想要在南昌注册公司的朋友可以登录“一网通办”找到企业设立登记的入口,就可以看到公司注册的相关事项了。

注册公司流程二

办 理 银 行 开 户

银行开户有基本户和一般户两种,一般建议刚刚成立公司,先开基本户就可以。

银行开户选哪家银行更合适呢?选择一家你信任,最好离你公司还近的银行,提前和客户经理预约一下去办理银行开户。

为了资金安全的,银行一般会要求你提供两个人的身份信息,办完网银之后呢,会下发两个u盾,一个负责操作,一个负责去审核。

注册公司流程三

税务篇之税务登记

新公司在拿到营业执照之后,要在30天之内去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

现在税务登记也已经支持线上化了,打开电子税务局的网站,线上办理税务登记。未来的每个月、每个季度,你都需要按照周期去进行纳税申报。

税务局会根据我们所申报的纳税的金额,银行对公账户里面直接扣相关的税,实时申报,实时代扣。

注册公司流程四

办理社保和公积金开户

办完社保和公积金开户之后,就可以给自己的员工上社保和公积金啦。

这四步走完你的公司就算是正式成立啦,就可以营业了。

关注江西小二财税,收获节税小妙招!

公司位置: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月坊胡村江西流量经济产业基地2号楼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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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代理公司注册登记

身份被冒用、名字被代签……莫名登记成了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莫名丧失法定代表人身份,能否申请撤销工商登记?

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及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影响社会诚信和工商登记部门的行政权威,同时也耗费了行政审判资源。

房山法院采取“线上+线下”的形式召开此次新闻通报会

8月17日上午,为持续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房山法院召开“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介绍,发布典型案例并对工商部门依法履职作出法官提示。

通报会由房山法院政治部新闻宣传组副组长曾慧主持并介绍召开背景

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方希存通报该院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案件审理情况

据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方希存介绍,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房山法院行政庭共审结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案件37件,占工商登记类案件90.24%。从结案方式上看,判决撤销登记行为9件,判决确认登记行为违法1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4件,裁定驳回起诉3件,裁定准予原告撤诉20件。

方希存表示,此类案件存在“案件审判流程较为繁琐”“进入实体审理案件被告败诉率较高”“代理机构代办工商登记情形较为普遍”“案件审理裁决难度较大”等四大特点。对此,他提示,工商部门应完善权利义务事前告知制度,在必要时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加大对公司及代办机构的监管力度,同时居民也要提高对自己身份证的管理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因虚假工商登记而造成的损失。

房山法院行政审判庭陈秀清法官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庭(环境保护审判庭)陈秀清法官通报“冒用他人身份证变更登记,公司登记被工商部门撤销”“员工被公司法定代表人冒用身份设立登记,登记行为被撤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行为被撤销”三起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典型案例并提出法官建议。

“在此提示,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后尽快到公安部门申报挂失,并尽量拿到丢失报警回执、遗失公告等材料;公安部门加大对身份证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防冒用他人身份证的问题发生;工商部门在发现申请材料存在明显瑕疵时应启动实质审查,完善工商登记的自行纠错制度,对于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工商登记的,加强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力度。”陈秀清如是说。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三起典型案例

供稿:房山法院

文字:张冰

摄影:王丹凤

编辑:成梦琳 姚日辉

【第5篇】香港企业注册登记中心

香港拥有世界上最自由的贸易港口,蕴含着无限的生机和潜力。

在香港注册一家公司不仅可以提高公司的形象,提高知名度,还可以增加与世界的贸易往来,开拓国际市场,为投资者赢得更多利润。

香港公司注册条件宽松,只要年满18周岁,就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专业机构可提供公司法定秘书和香港注册地址。此外,香港对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没有很大限制。

在香港注册公司的处理流程主要包括:公司核名、签署注册协议、支付注册费、签署政府文件、提交香港政府并获得公司全套绿色文件。

公司核名

与大陆不同的是,香港公司可以注册一个英文名字和/或一个中文名字,大陆只能注册一个中文名字,而香港公司的中文名字必须是传统汉字,而不是简体字,而大陆则相反。

和内地一样的是,香港公司名称不能使用英文字/字母与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名称。

提供资料

香港公司注册通常需提交以下资料:1)提供拟注册的香港公司名称;2)提供董事、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3)明确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所持股份比例;4)提供公司的经营范围;5)填写kyc尽职调查文件。

注册成功

香港公司注册成功后可获得以下资料:

certificateofincorporation

商业登记证(br)+开业br

法团成立表格(nnc1)

articlesofassociation×8

sharecertificate

meetingbook

3个公司印(条形章,小圆章,钢印)

绿盒1个

香港已成为国内企业走向世界的重要平台,具有特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商业环境和国际市场地位。同时,香港凭借其完善的公司法规和完善的金融服务赢得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商人的投资。许多跨国公司以香港为平台进入国内市场,使国内企业逐步通过香港向世界销售产品。

【第6篇】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原来的《物权法》和现在的《民法典》将股权定义为物权,是一项财产权。股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当然可以作价出资。现实中,公司登记机关和法院允许发起人或者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出资。

2023年《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23年)第6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股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只要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注:上述内容引自《公司治理的律师阶梯:规则梳理与诉讼指引》一书。)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第7篇】基金公司登记注册

01.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稳定性有什么要求吗?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2版)》相关要求,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持任职稳定性。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未在申请机构出资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

申请机构不得临时聘请挂名人员

02.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工作经验要求有哪些?

(1)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相关要求: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其中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2)根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相关要求: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其中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03.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备案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吗?没有按时备案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登记须知》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首支私募基金产品,未按时备案的,协会将注销该管理人登记。

根据协会2023年2月1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登记及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为适应特殊时期私募基金行业募资现状,根据协会2023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服务的问答》,自问答发布之日前一年内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由《登记须知》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8个月。问答发布之后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首支私募基金备案时限保持12个月不变,若后续存在疫情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04.什么情况需上传“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对“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的签章要求?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存在诚信信息,需上传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

最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最近三年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被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涉及诉讼或仲裁;

最近三年其他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签章要求: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过渡期提示:

协会于2023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并于2023年9月3日起实施。申请机构应于协会官网查阅下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自2023年9月3日起应当满足《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相关要求,存在诚信信息,需上传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

同时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应说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05.登记承诺函有什么具体要求?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中关于登记承诺函的内容要求:

(1)在ambers系统中下载使用最新模板。

(2)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需完整准确填写,登记承诺函与工商登记和系统填报保持一致。

签章要求:

(1)落款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2)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过渡期提示:

协会于2023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并于2023年9月3日起实施。申请机构应于协会官网查阅下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自2023年9月3日起,相关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1)请在ambers系统中下载使用最新承诺函模板,承诺函中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需完整准确填写。

(2)申请机构应按照私募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准备材料,审慎提交材料,需承诺提供的所有登记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3)申请机构需承诺自身不涉及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需承诺申请机构及冲突业务关联方不进行直接或间接形式的利益输送。

(4)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需书面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3年;实际控制人需承诺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以上材料签章要求:

(1)承诺函落款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2)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需在承诺函签字。

(3)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签字或加盖公章。

06.证券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员的连续业绩的证明可以由现任职单位开具吗?

证券管理人的投资管理人员业绩证明需要由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产品时所任职单位开具。能提供相关人员为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直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协会ambers系统产品备案界面相关模块信息等材料,且应有充足的材料证明管理起始时间、管理规模和在管期间业绩表现情况。

过渡期提示:

协会于2023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并于2023年9月3日起实施。申请机构应于协会官网查阅下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自2023年9月3日起,相关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

证券管理人的投资管理人员业绩证明需要由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产品时所任职单位开具。

(1)需提供相关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直接证明材料,能体现其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07.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证明文件有哪些?对提交的“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的要求?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非证券类)的要求,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经验证明是指,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原件/复印件。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证券类)的要求,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经验证明是指,申请机构需提供现任职高管或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若能提供,请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该证明应反映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并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签章要求: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过渡期提示:

协会于2023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并于2023年9月3日起实施。申请机构应于协会官网查阅下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自2023年9月3日起,相关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根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的要求,相关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加盖原任职机构公章的材料,无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1)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其中,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投资项目证明材料应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个人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股权类投资经验证明材料。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的要求,相关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加盖原任职机构公章的材料,无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1)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体现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08.对提交的“学位/学历证书证明文件”的要求?学历可填写什么?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1)高中以上学位证、毕业证、结业证(高中学历证明无需提交,但最高学历为高中的需提交)等。(2)取得外国学历学位的,需补充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文件(早年取得无认证的无需提交)。(3)如遗失,可上传相关机构(如毕业学校、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4)学历请按照学位证填写为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专升本、成人高考、自考、电大、网络教育、其他。

过渡期提示:

协会于2023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并于2023年9月3日起实施。申请机构应于协会官网查阅下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自2023年9月3日起,届时相关材料可简化为以下要求:

申请机构应完整填写高管人员高中以上学习经历,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09.从业人员系统对提交的高管劳动合同的要求?

应在从业人员系统提交申请机构与高管签订的劳动合同,国企委派任职高管提供派出单位出具的委派任职文件。

10.填报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时,从业人员系统的任职证明需提供哪些文件?

根据协会从业人员系统填报要求,需在从业人员系统指定位置上传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

11.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方面有什么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同时,根据《登记须知》第九条第五款要求,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

过渡期提示:

协会于2023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并于2023年9月3日起实施。申请机构应于协会官网查阅下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除上述要求外,自2023年9月3日起相关材料还应当满足《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相关要求: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应说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或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协会将结合相关情况实质性及影响程度,审慎办理登记业务。

12.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实际控制人想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根据《登记须知》第六条第五款的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同一实际控制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过渡期提示:

协会于2023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并于2023年9月3日起实施。申请机构应于协会官网查阅下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除上述要求外,自2023年9月3日起应当按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届时相关材料还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同一机构、个人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制度安排等,应当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2)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需书面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3年;实际控制人需承诺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相关材料由实际控制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13.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是否一定要有私募相关工作经验?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2版)》,对于证券类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对于股权类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14.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如何认定机构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外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根据《登记须知》第五条第四款的要求,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从普通合伙人穿透认定实际控制人。

15.“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应就现有出资人实缴出资部分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说明,并就各出资人未实缴部分提供足以覆盖认缴规模差额的出资能力证明。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应提供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及各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持有金额(应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等其他资产。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3.相关资金来源及出资能力证明文件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涉及亲属赠与或家族资产,应说明其具体来源等情况)。

过渡期提示:

协会于2023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机构应在协会官网查阅下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所有申请机构自2023年9月3日起应当按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应提供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应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等其他资产证明。

(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3)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说明相应资产、资金合法来源,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16.若投资者a同时存在于一级投资者、二级投资者、三级投资者当中,投资者a是否在每一层级都需要满足出资100万的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元的个人。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十款,关注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涉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关注穿透后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层级均存在的,关注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因此,若投资者a同时存在于一级投资者、二级投资者、三级投资者当中,该投资者在每一个层级都需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即每一层出资都应不低于100万。

17.风险揭示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备案须知》第九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应充分揭示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各类投资风险。

根据《备案关注要点》,私募证券基金若涉及以下情况,关注募集机构是否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的披露:(1)分级基金;(2)投向单一标的;(3)主要投向流动性较低标的;(4)主要投向境外投资标的;(5)主要投向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标的;(6)涉及其他高风险品种投资;(7)其他需要披露的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若涉及以下情况,关注募集机构是否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的披露:(1)关联交易;(2)投向单一标的;(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4)主要投向境外投资标的;(5)未托管;(6)契约型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7)其他需要披露的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18.除了管理人允许收取管理费外,其他的合伙人可以收取费用吗?

根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六款,基金管理费只能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未担任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者不得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收取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管理费。

19.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业绩报酬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备案须知》第三十二条,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私募投资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3个月。鼓励管理人采用不短于6个月的间隔期。管理人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在私募投资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可不受上述间隔期的限制。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七款,1.关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是否以基金份额取得正收益为前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均为机构除外)。2.关注是否以基金整体性为原则计提业绩报酬,基金合同中不得设置多种业绩报酬计提规则(计提比例除外),不得基于特定标的或单一策略收益计提业绩报酬。

20.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与劣后级份额投资者如何满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六款,关注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与劣后级份额投资者是否满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即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大于1时,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得承担亏损;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小于1时,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不得享有收益;同一类别份额投资者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一致。关注是否设置极端的优先级与劣后级收益分配比例,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高于70%的重点关注。

21.对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要求?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六款,关注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是否符合要求,即固定收益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股票类、混合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

22.私募投资基金命名可以使用哪些字样?

根据《命名指引》第七条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关注基金名称是否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者判断的字样,是否含有“高收益”、“无风险”等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是否含有“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是否含有“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不含顾问管理型产品),是否含有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经合法授权除外)。

关注基金名称是否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字样,是否含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字样。

2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可转债和可交债?

根据《备案须知》第三十四条,私募股权/创投类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交易所挂牌的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但原则上不得投资交易所挂牌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若是对未上市企业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建议进一步说明采用该投资方式的原因和投资占比。

根据《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三款,基金通过可转债方式投资的,关注基金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转股条件等内容,是否变相从事债权业务。如基金合同未明确约定,关注是否上传包含以上内容的说明材料。

2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参与非上市企业可转债投资?

根据《备案须知》第三十四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参与非上市企业可转债投资,备案时说明投资场所、具体标的、交易方式及比例,比例上建议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如超过该比例,建议出函说明。

根据《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基金通过可转债方式投资的,关注基金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转股条件等内容,是否变相从事债权业务。如基金合同未明确约定,关注是否上传包含以上内容的说明材料。

25.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当严格履行《基金法》第三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应当按照《基金法》、《私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和协会报告。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八款,关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是否明确约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规定的托管人法定职责等相关内容。

26.对管理人提供的备案材料要求是什么?

根据《备案须知》第二十三条,管理人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持续信息更新的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管理人应当上传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承诺函、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和实缴出资证明等签章齐全的相关书面材料。

根据《备案关注要点》,1.关注上传的备案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管理人存在经营异常、重大舆情、多起投诉等情况,以及基金涉及复杂、创新业务或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潜在风险等情况,关注是否上传相关说明材料,相关说明材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在管基金对外投资情况、工商登记确权情况(如有)、基金流水情况等,关注相关说明材料的内容是否充分。

27.私募基金备案过程中,对外包服务协议的要求是什么?

外包服务协议须满足《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在私募基金备案过程中,基金若有外包服务机构,需上传外包服务协议(盖章)。外包服务协议应有管理人与外包服务机构完整签章及签署日期。

根据《备案关注要点》,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同时担任募集监督机构的,如未单独签署募集账户监督协议,关注业务外包服务协议是否约定募集监督内容。

28.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类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备案须知》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根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三款,关注私募股权基金是否违规直接或间接进行下列投资(包括直接投资、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例外条款等方式进行投资):(1)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2)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3)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4)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5)首发企业股票(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除外);(6)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此外,关注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通过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等)基础设施、房 地产、首发企业股票、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上市公司可转债、上市公司可交债。

29.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员工跟投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备案关注要点》,投资者涉及员工跟投且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关注是否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关注代缴方是否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如跟投员工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登记的兼职高管,关注是否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由管理人发放的近6个月工资流水。成立员工跟投平台进行跟投的,关注员工跟投平台实缴金额是否大于(含)100万元。

30.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完毕后超过20个工作日后提交备案申请的,需要上传哪些文件?

根据《备案须知》,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签署备案承诺函承诺已完成募集,承诺已知晓以私募投资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所应承担的刑事、行政和自律后果。

根据《备案关注要点》,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20个工作日后提交备案申请的,关注是否上传以下材料:(1)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备案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备案基金的说明;(2)基金历年审计报告,未形成完整会计年度的需上传基金成立以来的资金流水,以及投资标的确权信息(如有)。

31.募集方式有哪些?

(1)自行募集:管理人直销;(2)委托募集: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销。

根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十款,关注管理人是否违规委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代销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32.对募集推介材料的要求?

根据《备案须知》第八条,管理人应在私募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介绍管理人及管理团队基本情况、托管安排(如有)、基金费率、存续期、分级安排(如有)、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收益分配方案以及业绩报酬安排等要素。募集推介材料还应向投资者详细揭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实质一致。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十一款,1.关注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是否包含管理人及基金的基本情况。2.关注募集推介材料中披露的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期限等内容是否与基金合同实质一致。

根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十一款,1.关注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是否包含管理人及基金的基本情况。2.关注募集推介材料中披露的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期限等内容是否与基金合同实质一致。3.关注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是否包含基金的单一拟投企业或首个拟投项目组合(如有)的主营业务、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

来源于:积募

【第8篇】重温香港公司基础知识之商业登记证与公司注册证书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也是全球最佳营商地区之一。在香港开设公司简单快捷,越来越多人投身创业行列。然而,注册香港公司需要了解不同证书文件的作用以及由哪一个部门发出。商业登记证与公司注册证书作为成立公司的重要文件,两者却经常被混淆,到底商业登记证与公司注册证是什么、有什么作用,区别在哪呢?请看下文!

商业登记证

商业登记证(business registration,简称br)由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发出,商业登记署会为在香港经营的法律实体,包括独资公司、合伙业务、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提供商业登记服务。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规定,所有在香港业务经营者需要在开业后1个月内向商业登记署申请商业登记。所谓业务,泛指为了图利而从事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包括实体或是网上业务。

其他需要向商业登记署登记业务情况包括:

为会员提供设施、服务及专用处所以进行社交或康乐活动的会社

于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有限公司,不论实际上在香港有没有任何业务

在香港设有代表办事处或联络办事处,或出租位于香港物业的有限公司

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不论实际上在香港有没有任何业务

什么是商业登记号码?

商业登记号码由商业登记署发出。业务经营者向商业登记署申请证书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如申请成功,会获发商业登记证,内含商业登记号码。商业登记证号码格式为????????-???-??-??-?,首8位数字就是商业登记号码,紧接着三位数字是分行号码,如无分行或者分行与总行同挂一张br则默认显示000,再往后的数字及字母代表商业登记证的生效月份、年份及其他税务局使用数据。

商业登记证有什么作用?

商业登记证用途包括报税、退税,开设公司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定期年审或者被银行抽查补充kyc资料,香港公司全套公证以及简单公证等。

公司注册证书

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简称ci)由公司注册处专责处理,公司注册处为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及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海外公司提供公司注册服务。

要成立本地有限公司,需要先要拟定公司名称,拟用名称需要符合法规,并且不能被现有公司使用。填妥所需文件,并交付公司注册处。如申请获批,将获发公司注册证明书。

什么是公司注册号码?

公司注册证明书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注册时间及公司注册编号。公司注册编号位于证书左上角,为7位数字编号。

公司注册证书有什么作用?

公司注册编号犹如营业执照,证明业务已在公司注册处注册,有合法经营权。公司日常营运活动,如签订合约、开设公司银行账户都有机会需要出示公司注册编号。另外香港公司全套公司以及简单公证等也需要用到公司注册证书。

两者区别

公司注册证书与商业登记证都是标识企业的重要依据,都可以在线上核实真伪,然而两者有所不同。

公司注册证书由公司注册处发出及管理,商业登记证由税务局管理,前者如公司的出生证明,有代表公司的法人地位与效用;后者用作税务编号,象征着公司成为纳税人,将按时按规执行税务法例。

前者永久有效,如丢失后不能补领原件,后者每年需要更新。

如业务经营者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需要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公司;如只成立无限公司,包括独资公司或合伙业务,基于法律责任在于东主而非公司,则只需要于商业登记署办理商业登记证。而在公司注册处申请成立有限公司时,可同时递交商业登记申请,两者同时办理。

【第9篇】分公司注册后用税务登记吗

从2023年4月1日起,只注册公司不进行税务登记的时代终结了,只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自动开通,不管你开不开发票,经不经营,都要按时报税,不报就会有罚款或者异常,同时,在工商模块变更完相关信息,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会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至税务部门,会更加方便企业变更等税务信息。

金税四期来了,在各部门信息共享和多部门协同监管的背景下,建议企业还是合规合法经营,别总想着钻空子进行涉税违法行为,因为一旦被查真的会得不偿失。

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法律文件(个人合伙)的原件和复印件;

3、房地产证(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对于自有财产需提供产权证或销售合同等合法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租赁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正本和副本;如果出租人是自然人还必须提供产权证书副本。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表、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一、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流程:

1、企业在工商登记完成后,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

2、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需携带营业执照、公章,并打印纳税人须知;

3、重置个人所得税密码:填写法人真实姓名,绑定税务代理人、营业执照和公章;

4、登录电子税务局-修改原国税密码-正常纳税申报。

二、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领购发票。

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2)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3)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办理停业、歇业;

(5)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10篇】深圳税务注册登记办理流程税务注册登记

公司注册不仅仅是接收营业执照那么简单,因为现在注册公司是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都合并为一个营业执照,所以公司税务不需要专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书,但您在收到营业执照后仍需向税务局报到,以确认税种和公司的各项信息。但现在很多年轻的创业者刚注册公司时很困惑,特别是税务方面,他们不知道如何办理报到。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关于公司注册税务报道中的一些流程及注意事项:

1、受理流程

(1)审核纳税人是否辖区管理,不属于本辖区则拒绝受理管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所附材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格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完整;

(3)查看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格”填写的内容是否与所附信息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材料不齐全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更正或重新填写;

(5)按照纳税人代码制规则正确输入纳税人识别号;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申请、逾期申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有异常账户记录等;

(7)如果是重复申请,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流程;如果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异常系统中的记录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

(8)如对提交的文件资料有疑问,必须打印《税务文件受理通知》并提交至纳税人、制做对应文件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属地税源调查核实后通知管理部门 ,15个工作日内上报综合服务窗口,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出具税务登记证书。如审核无误,提交的“税务登记表格”需签名并标注受理日期和核准日期,最终通过由系统在核准中输入税务登记的信息。

税务登记表格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号码;

(二)住所,经营位置;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法;

(五)生产经营方法;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 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周期;

(九)财务负责人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其他相关事项确定。

2、核准,颁发证书 审核无误后,在提交的“税务登记表格”上签字盖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和核准日期。输入核准的税务登记的信息。收取税务登记成本和开具管理费票据交付纳税人,颁发税务登记证书。企业核税注意事项:

1、新公司办完所有牌照后,到相关银行开基本户,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所专管员处办理公司税种核定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税务审计必须有两个个人在场,一个是公司法人,另一个是公司会计人员。

2、新公司必须在取得税务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到税务办事处的专管员所在地申请纳税证书核定,如果公司在六个月内未申请核定或已申请核定但未购买发票,则税务部门有权将其列为异常账户,并给予行政处罚。 (所谓税务专管员是专职人员为税务机关日常管理公司税务问题。新公司税务相关事宜必须通过税务专管员核准申请。)如果没有通过税务部门查税,会被税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检查,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只能去吊销注销。

3.公司核定报税成功后,第二个月准备上线报税。通常报税是申报公司上个月应缴的税缴纳,所以公司完成核定税后,千万不要忘记进行纳税申报,否则税务机构将处罚公司逃税。

【第11篇】登记注册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范文)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限

第六条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及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个季度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如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股东各自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送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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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注册公司网上登记流程

随着全球疫情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开始采用线上无接触式的方式办公,这就导致很多需要去业务大厅办理的业务转移,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一下线上办理营业执照的操作流程,解决很多企业的困惑。

1、 起名。先想一个清新脱俗、与众不同 ,绝对不会和别人撞名的名字。

2、 网上直接搜索“内蒙古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小编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大家在其他地区的,可以直接搜索当地平台。

3、 点击图片第一项:名称自主申报。先进行注册信息,记得在小本子上记录用户名和密码。注册完毕进去后如图显示:

如果你想重新起一个名字,选我要起名;如果是已经存在的商户,点修改名字;如果不用这个名字了,进行名字注销;

按照自己注册的公司性质,选择一般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

下一步按照上图显示内容进行填写即可。注意名字的组合方式哦。

都填写完毕后,提交审核即可。接下来等待1-2天即可看审核结果是否通过。名字通过后,我们就可以开始注册营业执照了。

4、 到网站主页选择主体开办。

点击一下。

会弹出一个业务引导窗口,大家可以记住这个流程。一步一步的办理注册。

大家可以进行勾选:

(1) 是否同时申请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建议申请。

理由:公章是以后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等各类证件的必需品。后期自己单独跑公安备案的话,会有点麻烦。

(2) 是否同时申请发票。

建议申请。

理由:都是纳税人,没有业务也需要进行零申报。大家不要报侥幸心理,不办理就不用申报,后期不仅追责还的罚款,真没必要。

友情提示:2023年开始实行电子发票,大家也不用跑税务局去申领。

(3) 是否同时申请企业参保信息和职工参保信息。

建议申请。

理由: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必须给员工缴纳保险,除非没有员工。个体工商户给自己缴纳保险的话也可以申报。

(4) 是否进行公积金信息填报。

建议申请。

理由:同上,企业为职工必须缴纳公积金,除非没有员工,个体工商户同理也可以不申报。

5、以上信息选择勾选后,点击页面的下一步,进行企业信息填写。

并上传以下信息:

法人身份证正反面

经营地址所有权证书(租赁房屋上传租赁合同)

6、企业信息填写完毕后,继续填写印章信息,选择离你最近最方便的刻章公司办理,提交即可,这个没有什么难度。

7、申请发票信息。有委托人的填写委托信息,没有委托人就填写法人信息。

8、申请职工保险和公积金,按照系统内容,填写必填项即可。

9、全部填写完毕后,点击预览。有问题点击上一步。没有问题就点击提交。等待。等待1-2天,看审核情况。没有问题通过就可以等着领营业执照了。部分地区的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可能会去现场考察营业地址是否存在,但有些不会,建议主动联系,不要坐等哦。

法人可以在自己的微信小程序打开电子营业执照,也可以到工商去领取纸质的营业执照。

10、然后,自己去选好的刻章的地方,领章。

毕竟这个没办法在网上办理。还是要跑几个地方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还是很简单的,但是并不是有了这个就可以开业了,还的办理相关的其他证件。我们以后在聊。

【第13篇】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目录如下

第一部分 综合法律法规

(一)内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7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修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7)

(二)外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20)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实施)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9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修正)

(三)企业内部风险控制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06)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2009实施)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2010)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通知(2012)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的通知(2012)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2013修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刑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节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

第二部分 企业登记

(一) 内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修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第二次修订)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0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2)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2018)

(二)外资企业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20第三次修订)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第三部分 公司治理

(一)综合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第二次修订)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2010)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修正)

(二)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三)董事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2006)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

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 修订版)

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19)

(四)监事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四部分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2010)

最低工资规定(2004)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第四次修正)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第二次修订)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六部分 商品生产与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

第七部分 证券、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修订)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修正)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15修订)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2015)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修订)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2020修正)

第八部分 商业活动规范

(一)具体业务活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第三次修正)(节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第三次修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二)市场竞争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22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九部分 并购、改制、重组

(一)综合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修订)

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2)

(二)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第四次修订)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订)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2011)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1)

(三)改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200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00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四)重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修正)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第二次修正)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十部分 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一部分 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第四次修正)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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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2023年4月6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完善后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其中虚报注册资本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的情形中,均备注了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那么此类公司是指什么公司呢?

《公司法》(2023年)第26、80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均有一款说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两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通过反向列举的方式,以附件的形式,规定了27种实行实缴登记制的行业。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外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信托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财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金融租赁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汽车金融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消费金融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货币经纪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 村镇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图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 .贷款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 .农村资金互助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基金管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 .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 .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列》

21.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

2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 劳务派遣企业

202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 .典当行

2023年10月25 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23年10月25 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小额贷款公司

2023年10月25 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第15篇】广州公司注册登记

前奏奏得很响,预热做得很足,前摇也是足够长!

毕竟“专精特新”绝对称得上又是一个重点项目~

如今,在万众期待之下,广州市的专精特新申报如今终于开展!

什么是“专精特新”?

“专精特新”,是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缩写。其中,「专」指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精」指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特」指产品或服务的独特性与特色化;「新」指自主创新与模式创新。这意味着本次申报评审,将会从“专精特新”这几方面全面评估企业的情况。

条件标准

条件一

应在广州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

条件二

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条件三

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申报截止时间

广州市针对专精特新申报的通知,市里9月20日截止。

目前已知:增城是9月16日截止

各区后续可能还会相应提前截止申报~

市级专精特新

具体扶持方式

1、支持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其获得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并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总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按照单个企业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利息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广州市行政区域以外迁入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签约落地并完成商事登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为什么要申请专精特新?

原因一

可以获取高额资金补贴。

原因二

政策重点导向、融资成本下降及金融产品优先扶持。

原因三

企业品牌实力跨越式提升、获得更多的青睐与扶持。

相关阅读:专精特新、广东省、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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