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股权公司变更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股权变更办理流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股权转让是公司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公司的股东将其股份出售、赠与、买卖给其他个人或公司。如果只有一部分股份被转让,则转让人仍然是公司的股东,但是股份的比例会降低;转让股份时,转让人不再是原公司的股东。
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过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加盖公章,整理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业务原件及复印件执照到工商局证照大厅);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代码证书到质量技术监督局);
4、变更税务登记证(持税务变更通知书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到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变更银行通知书)。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缴纳各种税费:
1.转让人为个人时
转让方为个人的,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转让方为公司时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更多的税费。详见《公司股权转让税费处理》参考资料。详情如下:
内资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公司向某公司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所得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交易中,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废止)。应由股权转让方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股权转让收益,不确认为股利性质的收益。
(2)企业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或持股95%以上企业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若干项所得税业务的暂行规定执行企业改制问题》(国税〔1998〕97号,废止),执行有关规定。投资者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当期损益。投资者的股息性质为避免税后利润双重征税,影响企业重组活动,在计算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收入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扣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收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需要明确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31号)第三条规定。45)、企业已计提减值、减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在申报纳税时调整相关准备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因转让、处置相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允许进行相反的税收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全部股权时,清算或转让的企业应当核销或增加以前的应纳税所得额。额,相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未分配利润,由转让方(或投资方)按照其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股利性质的收益。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益,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投资而产生的收益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收益当年实现的,超出部分可以结转无限期抵扣到以后的纳税年度。
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第191号):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入股,与投资方分享利润、分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股权转让不再征收营业税。
契税
按照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和个人受让企业股权,企业土地、建筑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是的,要征收契税。
印花税
股权转让有两种情况:
一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管理的企业股权转让,按证券(股)证券(股)的3‰征收证券(股)交易印花税。)对转让行为征收交易印花税。
二是非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和管理的企业股权转让。转让应按照1991年9月1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行,双方按约定价格(即约定金额)的5/10,000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已废止):
企业股权投资的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投资而产生的收益,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款项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但低于投资者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部分作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经营过程中,股权变更是企业可能会遇到的事情。但股权变更需要做哪些工作这一问题就难倒不少企业主们,本期小编就来给大家捋一捋,如何才能快速的办理股权变更。
股权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本款属于深圳的地方规定〉);
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股权转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通常,股权转让通过以下程序:
首先,你需要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并就股权转让价格与第三方(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交接。债务和债务。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另一个股东需要将优先购买权转让给第三方,并出具承诺或证明放弃优先购买权。
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老股东会投票同意,转让方的相关职位将被免除。投票比例和投票方法应当按照原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需要召开新的股东大会,经新的股东大会同意,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任命新大会决议上签字盖章,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任命新股东。讨论新公司章程,并在新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大会决议、新公司章程等文件由股东大会指定的代表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天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人和受让人详细约定。
公司股东可以转让其股权,但此时应注意公司章程中股权的变更。有时,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能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当其他股东不购买时,他们才能将其转让给其他第三方。股权转让也需要通过相应的程序,并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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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
(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
(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
(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公司股权变更的程序及变更步骤是什么?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
公司股权变更流程:
一、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8、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公司股权变更步骤:
一、《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到会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指定(委托)书》;
变更下列具体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变更名称:
(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二)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大会决议;
(2)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3)非上市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上市股份公司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分公司确认的《协助查询确认函》
(6)上市股份公司涉及国有股权变更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分公司过户确认书。
(7)公司境外上市发行增加注册资本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同时请企业咨询外商务部是否必须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公司。
(三)减少注册资本:
(1)股东大会决议;(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4)验资报告(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本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亦应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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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股权变更是否要交税
股东转让股权取得转让款的,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因为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的财产转让所得。其他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有:
1.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稿酬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财产租赁所得;
6.工资、薪金所得;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股东会决议通过股权转让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
股东会多数决议对股东有效。在一间公司中,股东会就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通过的多数决议,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管、乃至员工,都是有效,只要决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公司内部人员都应该予以遵循。
就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而言,常见的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股东转让股权,股东会决议同意。
2、股东转让股权,股东会的全其他股东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
但不管是那种情形,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因为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转让股权,或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在决议发生后,就已经发生效力了,不管是转让股权的股权,还是其他股东,要是不执行决议的,就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要申报个人所得税。所以股东转让股权取得转让款,如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日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一则关于vie架构下境外母公司股权代持纠纷的生效判决引起了市场的特别关注(2018京03民终13487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许某与蒲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其认为'在湖南电广传媒公司收购掌阔传媒公司的过程中,对拟购买的资产即掌阔传媒公司历史上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相关情况进行披露,但对vie协议架构中境外公司安沃开曼公司的股权转让、代持及回购并未明确要求进行披露……'。这一结论和大家对中国证券监管的普遍认知不同,这也算是国内首例不认可vie架构下境外公司股东权利的生效判决。
时下,在上市或者并购等资本运作时,股份代持是一个常见的现象。但因股东隐瞒代持、虚假陈述造成上市或者并购不能成功的例子,倒是并不常见。
这一判决,引起众多知名专家学者和科技类vie创业公司的广泛思考。公开资料显示,蒲某的隐瞒让上市公司错失收购的先机,且浪费大量管理成本及交易费用。然而蒲某却不构成任何违规,且不构成侵权,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吃的亏该找谁呢?
继而人们不禁要问,vie架构下的开曼公司股权归属究竟要不要披露?如果在资本运作时,代持的股份要不要披露?这一判决对以后的涉及vie架构公司的上市,特别是科创板将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案件的前世今生
这是一桩旧案。2023年11月,掌阔传媒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2023年10月,经过增资以及股权转让的方式,掌阔传媒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增加至85万元。
同一时期,掌阔传媒搭建vie架构。此后,掌阔传媒公司增资至1000万元,2023年9月,股东蒲某将其持有的掌阔传媒公司的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智德创新公司、郭某等。蒲某系智德创新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智德创新99.9%股权。
这一年,掌阔科技寻求上市公司并购机会,由于其出色的经营和行业地位,获得了a股上市公司电广传媒的青睐,拟以估值13亿人民币现金加股票方式购买80%的北京掌阔股份,同时拆除vie架构。
根据公告显示,2023年掌阔科技获得了湖南电广传媒的2亿8千万的第一次增资,湖南电广传媒因而持有掌阔科技21%左右的股权。
此次交易中,监管机构曾出具了质询,掌阔传媒的各方股东做过一份这样的陈述:乙方以及掌阔传媒公司所提供的的掌阔传媒公司以及子公司的全部财务文件或说明以及内容均为真实、完整和准确,并且没有任何可能对本协议所述之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遗漏、隐瞒或误导性陈述。
2023年11月,湖南电广拟通过发行股份以及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以10.4亿元的总价款收购掌阔传媒公司80%的股权。各方出具的报告与上述情况一致。
本来各项事项稳步推进,但事与愿违。
在2023年湖南电广对北京掌阔科技的并购期间,持有大量股份的蒲某并未对自己所做代持安排做任何披露,同时,对被其代持股份的好友完全隐瞒并购交易。几位蒲某好友一怒将蒲某和掌阔科技告上了法庭,并举报至中国证监会。在起诉书中,其好友请求确认自己在北京掌阔科技公司中的股权,同时请求蒲某向掌阔科技股权转让的行为无效。由于其好友向证监会的举报,导致湖南电广传媒对于北京掌阔的并购交易严重受挫。
而且,经过此番事件,掌阔科技的收购越来越难以成行,因为股权有争议,市场环境也变了,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了大幅度的波动。
面对此种局面,北京掌阔科技的包括许某在内的其他股东无奈将蒲某起诉,向其索赔几亿元的损失。
许某的诉讼理由
许某是掌阔科技的股东之一,其诉求是智德创新公司、蒲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要赔偿1017.88万元的经济损失。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没有判蒲某赔偿。
一审判决认为,证监会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了智德创新公司与蒲易既未违法法定披露业务,也未违反合同约定德披露业务,在许某看来,与证监会的规定直接矛盾,也与上市公司收购交易通例的交易规则和披露规则相悖。
其次,一审法院以王某、方某所持有的安沃开曼公司股权已经被蒲某回购为由,认定蒲莫和德智创新公司未披露股权转让与代持不违法披露要求,进而不构成侵权。
但许某认为,不论回购时间在vie架构拆除之后,回购本身即是应当披露的事项,蒲某在回购过程中对王某、方某隐瞒交易,侵占了本应由这两位享有的利益,并最终导致并购的失败,显而易见是侵权的。
许某认为,根据湖南电广公司撤回交易的公告以及相关函件内容可以看出,蒲某隐瞒了其曾经发生的股权私下转让和代持事宜的事实直接导致了相关纠纷的产生,进而导致了并购交易的终止。
而智德创新和蒲某认为,安沃开曼公司层面的股权转让实际并非完成,代持也并不存在,这两者的侵权也无从谈起。即便股权转让以及代持的实际存在,两者也没有相关的披露业务。王某、方某纠纷与并购失败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况且许某并未产生实际损失。
但显然,在许某看来,蒲某的隐瞒代持是并购推迟的一个导火索。没有蒲某的隐瞒代持,就没有后续代持方因利益纠纷向证监会投诉,没有投诉,并购就可以按照原定计划推进。
vie架构下股权归属要不要披露?
在许某众多的诉讼理由中,有一条受到市场关注——vie架构下股权归属要不要披露?
我们注意到,按照证券法规,在证券市场的收购交易中,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资产须为权属清晰,不存在影响资产独立性的限制,并且无诉讼、仲裁争议或潜在争议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形资产。
由于上市公司系公共主体,其收购行为不仅涉及其自身,同时也影响到其他投资人的利益以及市场秩序。通常而言,上市公司收购属于积极信息,并因此可能会影响投资人决策和市场走向,但如果标的资产存在权属不清、控制关系不明,或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协议安排,或诉讼风险的,则将会直接影响标的资产的独立性与价值,影响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收购。这意味着此前市场以及投资人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纰漏,最终将直接损害市场秩序以及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因此,上市公司收购交易披露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必须把标的资产的真实权属关系、是否存在可能的涉及诉讼风险等因素完整、准确、充分的予以披露,使得市场以及投资能够据此做出风险判断与投资决策。
那么,针对此次案件中vie架构拆除时境外公司股权存在代持的,是否需要对代持情况进行披露?
北京大学法学院郭雳教授、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李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建军针对此事件联合发表意见称,根据中国证券法律以及证监会的前述规则,对于收购标的资产曾经搭建、拆除vie架构的,要求vie架构中境外公司的股权归属进行披露。而在境外公司股东存在代持的情况下,境外公司的登记股东为名义权益人。
实践中,在代持情况下,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代持关系也会发生纠纷,而这种纠纷可能构成影响标的资产的独立性,阻碍标的资产权属的转让。
上述专家团表示,在证监会的监管实践中,曾经存在代持的,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则往往会对境外公司代持关系的合法性、vie架构拆除是否获得境外被代持股东等境外投资人的同意、被代持股东退出是否获得合理补偿以及是否存在纠纷等进行审查,如果存在纠纷的可能性,则会就前述事宜进一步问询,并要求就是否构成交易阻碍等发表意见。
所以在专家团看来,vie架构拆除时境外公司股权存在代持的,当然应该要进行披露,这样才能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人的利益。不披露而做出相关承诺,显然构成虚假陈述。
根据公开信息,上面几位专家都是国内证券行业最权威的专家,郭雳教授和徐建军律师是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曾直接负责中国证监市场上市及并购项目的审核批准。
所以人们不禁要问,这一判决,为什么和大家处理证券实务的普遍认知存在巨大冲突?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依据为何会颠覆人们的认知?未来,将会对中国涉及vie架构的资本市场,特别是科创板带来什么影响?
在公司长期的经营期间,公司难免会扩大规模,有投资人入股我们公司,这个是时候我们就要进行工商的股权转让,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下杭州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的话,我们需要去两个部门,首先需要进行税务的股东情况变更,然后在进行工商的变更。
一税务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公章
3)股东情况变更表3份
4)股权转让协议
5)股东会决议
6)公司章程
7)还有最新的利润表和负债表
8)股转放身份证原件
签好字盖好章,拿到税务进行变更。这样税务会给咱们的股东情况变更表盖个章,我们拿到这个就可以去工商进行变更了。
二工商
上详细流程gogogo,开始上图
一进入政务网,找到我要开办企业
二登录个人用户(这个流程咱们就自己注册一个账号就好啦)
三我要变更备案
四企业变更登记
五登录可以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或者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人身份证号登录
六选择相应的变更业务
其余的就按提示操作就可以啦,但是有一点要记住所有带*的都要填写上哦。填写完成后就可以等待工商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咱们就可以换执照啦。
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完成变更之后税务也要更新下哈。如果中间有什么不会的问题可以随时给小编留言哦
甲将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但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还没来得及办理变更登记,此时丙作为甲的债权人申请对甲名下的股权强制执行拍卖!乙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是权利人!
乙方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甲名下的股权仍会被强制执行!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只要双方不是恶意串通为了规避股权被拍卖,股权转让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协议就是有效的。
二、变更登记之前的股权是谁的
甲的!
股权不仅仅是代表财产,更是一种股东身份,同时对应着股东义务。股权的变动不仅仅影响双方当事人,也将对市场交易秩序和其他市场主体带来影响。所以国家对股权转让采取了类似于房屋转让一样的过户变更登记,而且变更的程序比房屋还要复杂。只有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才能认定股权转让交易最终完成,股权才最终转移。
本案中,甲乙双方虽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是股权转移的行为还没有实际发生,股权转让的结果并未实现,乙还没有从登记公示层面成为公司股东。
三、乙方为什么不能基于股权转让合同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公司的工商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文件,工商登记的权利外观应当作为认定股权权属的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仅在双方之间发生效力,对外不具有公信力,而且正如前面所说,真的无法排除双方恶意串通的嫌疑,所以只能以国家的登记公示为准,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同理,在实践中如果双方是股权代持(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代持股)的关系,也只是在双方之间有一个代持股的协议,同样也不能以代持股关系排除强制执行。
四、乙方还有什么救济途径?
基于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将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退还回来。因为通常的情况下,在没有做股权变更登记的时候,股权转让款是不会全部支付到位的,甚至一分钱也不支付的情况也有。乙方只能根据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主张权利。
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做股权转让的时候,首先一定要及时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其次一定要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条件,即办理变更登记以后再支付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支付方式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裁判观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及出资情况等多种因素,结合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综合审查认定。
二、类似场景:
丹吉公司成立于2023年9月29日,注册资本10万元,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沈某。2023年1月6日,沈某、徐某与陈奕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沈某、徐某将其持有的丹吉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陈奕巍。2023年1月6日,陈奕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将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奕巍,并对公司章程作了修改。工商管理部门于2023年1月19日准予变更登记。2023年3月8日,丹吉公司盖章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陈奕巍办理丹吉公司股权变更手续。
2023年3月8日,丹吉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陈奕巍与“杨俊洁”字样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载明陈奕巍将其所持有的丹吉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杨俊洁。同日,丹吉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公司登记(变更)申请书》,要求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奕巍变更为杨俊洁,并提交了有“杨俊洁”字样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该《法定代表人信息》所附之杨俊洁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06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住址为河南省灵宝市xx街xx街坊xx栋xx号。同日,丹吉公司提交有“杨俊洁”字样签名的公司章程、股东决定,将股东变更为杨俊洁并任命杨俊洁为执行董事,陈奕巍不再担任执行董事。
一审另查明,前述《公司登记(变更)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中“杨俊洁”字样签名均非杨俊洁本人所签。
三、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经有关部门鉴定,丹吉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中“杨俊洁”签名字迹均非杨俊洁本人所签,故该次股权转让对杨俊洁不产生效力。另由于杨俊洁已于2023年1月对有效期限自2006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的身份证予以挂失并补办了身份证,说明丹吉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之时所提交的杨俊洁身份证已不是受杨俊洁控制的身份证。
庭审中,杨俊洁否认曾向陈奕巍支付过股权转让款,陈奕巍亦承认其并未实际收到股权转让款,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杨俊洁行使过丹吉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权利。综上,杨俊洁对成为丹吉公司股东的事实并不知情,且其从未向丹吉公司出资,亦未行使过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一审法院认定杨俊洁并未与陈奕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丹吉公司股份,其被登记为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杨俊洁要求确认其不是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陈奕巍提出杨俊洁本人曾亲自到工商管理部门签署过《签章真实性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但陈奕巍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一审法院对陈奕巍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丹吉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杨俊洁不具有丹吉公司的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二、丹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登记机关办理将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杨俊洁变更登记为陈奕巍的变更登记手续,陈奕巍予以协助。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鉴定费9,000元及外勤费3,000元,由丹吉公司负担。
四、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俊洁起诉。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程序错误,杨俊洁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理范畴,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企业法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属于《公司法》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即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行为。杨俊洁若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据不合法或不真实,可单独对相应依据的文件或协议进行确认之诉,而非直接诉请其不具有股东资格及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来自于公司意思自治,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而公示,法院没有直接赋予或取消公民相应身份的权利。故一审法院直接判令陈奕巍不具有丹吉公司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没有法律依据,所附法律法规也并无相关内容。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理变更登记当时的工商登记政策是要求本人到场,否则必须出具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委托书。而本案的变更登记材料不存在委托书,不属于代理登记,故应属于本人办理的情形。事实上,陈奕巍当时到场办理登记时也确实是等待杨俊洁到场持身份证原件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核实并签字后才能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办理。能够办理登记也反证当时是人证一致的,至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当场核实了身份证。且2023年3月是杨俊洁在上海工作生活的时间,具备本人办理的条件。陪同杨俊洁办理变更登记的宋某称杨俊洁系其女友,且在杨俊洁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后也多次找陈奕巍想要撤销该登记。不排除是杨俊洁与宋某串通的故意行为。一审鉴定的公司文件中杨俊洁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不影响该次变更登记的效力。
第三,如杨俊洁系被他人冒充,则陈奕巍也是受害者,不应判令陈奕巍对变更登记承担协助义务。即便持有杨俊洁身份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非杨俊洁本人,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实身份的情况下都无法准确识别,陈奕巍个人更无法辨别,故一审判令陈奕巍予以配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第二,将杨俊洁变更为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对杨俊洁产生确认其股东身份的效力,第三,陈奕巍是否需对为杨俊洁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提供协助义务。
关于争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条款是对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概括性规定,亦对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各当事人诉讼地位进行了明确。本案杨俊洁请求确认其非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从法律性质上系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的否认确认之诉,该反向确认之诉亦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陈奕巍关于本案非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争点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及出资情况等多种因素,结合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综合审查认定。现杨俊洁已就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系列文件中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进行了举证,而陈奕巍一则未能就其所述杨俊洁曾在《签章真实性承诺书》、《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中亲笔签名提供证据佐证,二则未能举证杨俊洁实际履行了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对价支付义务,三则未能举证杨俊洁实际行使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权利,故仅凭并非由杨俊洁签名的将其作为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无法证实系杨俊洁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确认杨俊洁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法律效力。
关于争点三,鉴于此前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陈奕巍变更为杨俊洁的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系由丹吉公司原登记唯一股东陈奕巍完成,现一审判决判令陈奕巍协助杨俊洁办理复原登记状况的工商变更手续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奕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唯一审判决所附适用法律尚不全面,应增加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起股权转让的必备流程,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给人感觉似乎股权转让必须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实上,这却是一个“误区”。
一、哪些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不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公登条例”)第九条规定,“登记事项”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而不包括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因此,如果仅仅是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等转让并未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则该等股权转让无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例如:a公司股东甲、乙各持股50%,股东甲将其中的30%转让给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a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后均为甲、乙,此次转让未导致a公司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因此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从工商登记角度而言,新的公登条例实施后,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系登记事项,只要“股东名称”没有发生变化,就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果“股东名称”变化了,包括股东更换和股东更名,则均需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你没有看错,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会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甚至很多专业人士都会表示不解。但目前的操作实践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可能还有人会将信将疑:“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都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吗?”我们肯定的告诉你:是!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仅限于“股东内部不引起股东名册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则是“所有的”。
立刻会有人质问:不对啊!公登条例不是说“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登记事项吗?我们要提醒你:公司登记条例说的是“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而不是“发起人”。两者有什么区别,下面会详细讲解。
根据公登条例相关条文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登记事项的范围,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而且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门并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业务。
二、对于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申请备案
对于以上两类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本身均不需申请备案登记。如果涉及章程修改,则须根据公登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如果涉及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则须根据公登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说明
1、“发起人”是一个特定称谓,非等同于股东。
发起人,简而言之,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人、设立人。“发起人”仅是一个特定称谓,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行为的实施者,这一称谓不会转移给任何其他人。比如张三是a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则不管张三是否再持有a公司的股份,张三将永久保留“发起人”这个特定称谓。股份有限公司架构下的“发起人”是特定时点的特定称谓,不仅后面进来的股东不能称为“发起人”,“发起人”转让全部所持股份后,其依旧是公司“发起人”。
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发起人”无需变更登记了,因为“发起人”根本不因股权转让而发生变化。
2、无需办理章程备案。
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仅载明“发起人”,而非“股东”。因此,即便发生股权转让,“发起人”并不发生变化,因此无需修改章程,亦无需办理章程备案。
3、如何确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大致流程是:股票背书+股东名册记载。因此,可以根据持有股票情况及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内容来判断股东身份。此外,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情况,股权转让协议书文本等也是间接、辅助性判断依据。
当然,对于一些具备特殊条件的公司,比如国有公司,因其所涉股权转让需要进场交易,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可以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实践中还有一些进入地方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交中心出具的《交割单》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4、对于备案各地做法似乎并不统一。
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各地做法基本统一。但对于所涉“备案”手续,各地做法似乎并不统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出台“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11)37号]”,指出“允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但并未真正实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则出台过“关于浙江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章程备案的操作意见”[浙工商企〔2010〕8号],明确指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股份记载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章程备案登记。”
实践中,如果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定增或者在二级市场受让股份,一般是通过中登结算系统出具的股东名册确认其股东身份;如果投资者购买、受让在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的,四板挂牌公司也一般将股份在交易中心托管,交易中心会出具盖章文件予以确认。但是,如果投资者购买、受让的是上述情形之外股份公司股份的,不但未有第三方股票交易市场出具的证明文件,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是不做股东变更备案登记的。
另外:股权转让合同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就股权转让行为的外部效果而言,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仅为行政管理行为,这种变更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旨在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股权转让后,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股权确认纠纷,如无其他无效情形,当事人仅以没有变更工商登记予以抗辩的,不予以支持。在此情形下,应确认股权受让人为公司股东。
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来说,股票是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其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将其持有公司的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其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由此可见,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来说,无论是记名股票的转让还是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其权属发生转移的标志并不是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很多企业在股权变更、工商注册、或者财务代帐等方面,都有疑问,初创企业更是如此,常常两眼一抹黑。
想要省心省力,其实很简单,企业如果入驻了一些众创空间、孵化器,直接去问他们,他们会有这个服务。
然后外部的企业,你如果觉得这个麻烦、流程不清楚,你也可以去找一些众创空间帮你代做。
找专业的,可值得信赖的。比如重庆慢牛网。
公司股权变更
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zhang,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zhang,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怎么算?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按照公式为本出资人出资金额÷企业注册资本总金额*100%,这个情况属于单一元素来计算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而如果企业是多元素来计算股权比例,则出资比例只占其中一部分,股权比例要将资本以及其它因素进行量化后进行重新估算比例。
相信不少人,都在想创业,而现代社会的创业并不容易,单靠自己是很难取得创业的成功。于是,就需要进行合作,而合作,就涉及到投资和股权的细节性架构,关系到出资和股权的归属问题。
我们该如何计算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相信是很多人特别关心的话题,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遇到这种实际问题,很难进行确认计算。
这里,笔者,要将其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也就是企业成立之初,合作方都比较单一,就是用钱来组建一家公司,这个时候,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就比较好计算,两者基本就是一回事。
也就是说多方合作,只要大家一起出钱,大家就都按照大家出了多少钱来进行出资和分配股权的。
比如,公司注册资金100万,甲乙双方进行合作,甲出资人或股东出资49万,则甲出资人或股东的出资比例=49/100*100%=49%,甲就成为了股东,在未来享受分红的比例就是未分配利润为49%,在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投票权的权重为49%。而乙,出资51万,占比为51%,就属于大股东了。
第二种情况:就是创业企业需要的元素比较多,比如,企业涉及到资金、技术、资源等多种重要的元素,这个时候的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就会存在差异,需要进行权重化计算。
假设,公司注册资金100万,甲投资资金20万,乙出技术,丙出资源,因为丙有大量的人脉和客户资源关系等。
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以出资比例来进行计算股权,而是以公司复合元素按照权重进行核算股权比例。这也需要通过公司章程里面体现出来,将技术和资源进行现金折算,体现在股权比例当中。
假设三方达成一致,直接将乙出技术占比为30%,而将丙的资源占比为50%,也就是说甲出资金比例为20%,这个时候三方加起来股权总比例,刚好100%。而实际上,乙和丙是没有出资金的,在资金占比上为零,但是通过其他形式折算成了股权,将技术和资源直接折算成资金的形式。
现实生活中,比这种股权更为复杂,以各种形式入股公司,不需要出资的非常多,这个时候,出资比例不能代表股权,股权比例不能代表出资比例。这个时候的出资比例公式=实际出资金额+虚拟出资金额;股权比例计算公式=出资权重*实际资金+其他要素权重*估算资金。
简单地说,在比较单一的环境里,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是一致的,而在比较复杂的环境下,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是带有权重和参数的设置,比较多元,设计比较复杂,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不会完全等同。
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等问题,一般公司法人会选择注销或者转让公司来解决。注销就是先注销税务,在再工商局注销就可以了。
那么公司转让的情况又是什么样的? 公司转让可以变更的有: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人、股东、监事、公司类型、财务负责人经营范围 等都是可以变更的。
可以登记济南一窗通,登录需要变更的公司,如果需要变更公司名称。
就可以现在变更企业名称这去核准需要变更的名字。名字无误之后就可以去修改公司的信息了。
把需要变更的项目前面的开关打开,输入需要变更的内容即可。
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可以增删的,打开经营范围的开关,现在的经营范围都是规范之后的范围,所以可以先搜索一下可以增删的范围。
变更公司的各个项目,公司的章程或者修正案都是需要变的,以上是公司营业执照上需要变的项目,公司的备案事项包括:营业期限,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以及联络员。
这些事项的变更是不在营业执照上提现的, 属于备案登记变更。
如果公司转让股权,就在股东发起人的前面打开,然后填上需要变更的信息股权出资人信息等,公司转让股权还需上传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多个股东还需要上传优先放弃协议,确保公司转让的之后出现的麻烦,其他的转让都是简单的填写一下变更记录就可以了。以上就是济南公司变更的各项内容。
香港公司的注册资本过大,想要进行减资,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减资、一种是赎回或回购自身的股票,这两种减资方法,法律程序与法律效果均不太相同,且各有各的限制,当然所支付的成本费用也不一样。
直接减资是指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 58 (1)条规定,进行减少已发行的过多股本。
赎回或回购股份是指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 49 至 第 49g 条规定,进行回购式购回自身股票。
以前香港公司的减资是需要通过法院的,但香港公司条例变更后,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直接通过股东会的特别决议至注册处进行减资,具体参考如下:
1、召开股东会议,确认减资事宜,并签署减资的相关文件,如《偿付能力陈述书》、《藉着以偿付能力陈述支持的特别决议》、减资的特别决议等;
2、减资的文件递交给注册处;
3、文件通过后两周内,需在香港登陆两份减资公告,一份可以是香港的任意商业报刊,另一份是香港的宪报刊登减登减资公告;
4、公告刊登大约4-5周后,可再次递交减资的相交文件给注册处,约于1-2周即可;
5、整体的香港公司减资时间约为:5-8周;
更多香港公司的资讯,请参考晨铎企服。
2023年8月8日-14日,据掌链•第一物流网《一周物流投融资》不完全统计,国内外物流与供应链投融资市场发生17起相关品牌企业的投融资事件。
一、国内物流与供应链
1、韵达股份收购聂腾云旗下两家公司股权
8月10日,韵达股份宣布,为提升运力运能,向客户提供稳定、高效的快递物流运输服务,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快商物流有限公司(“快商物流”)拟于2023年8月与上海韵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韵洁”)在上海市签署《上海快商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韵洁实业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洪韵物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上海快商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韵洁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韵必通物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快商物流以31.31万元收购上海韵洁持有的上海洪韵100%的股权,以27.60万元收购上海韵洁持有的江西韵必通100%的股权,此次交易合计转让款58.91万元。交易完成后,公司间接持有上海洪韵和江西韵必通100%的股权,上海洪韵和江西韵必通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韵达股份实际控制人聂腾云、陈立英夫妇系上海韵洁实际控制人,该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200万元!极兔国际物流成立科技公司
8月10日,深圳辰山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章涵滨,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股权穿透图显示,该公司由极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3、10亿元!顺丰子公司泰森控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8月14日消息,顺丰控股公布,公司全资子公司泰森控股于2023年8月11日发行了2023年度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实际发行总额10亿元人民币,发行利率1.78%,期限270天,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2日到账。
4、持股比例降至14.6%!软银再度减持阿里巴巴
8月10日,阿里巴巴大股东软银集团宣布,董事会同意结算至多2.42亿份阿里巴巴adr(“美国存托股份”)的远期合约,预计交易总收益达4.6万亿日元(约合340亿美元),持股比例降至14.6%。
5、数亿元!智能驾驶系统供应商格陆博完成pre-c轮融资
8月14日消息,格陆博科技有限公司宣布已完成数亿元的pre-c轮融资,本轮融资由企兴资本、和高资本、中信建投资本等联合投资,新鼎资本持续追加投资。
格陆博创始人刘兆勇表示,本轮融资完成后,格陆博将加快新产品全液压解耦式gibc(onebox)的生产,按计划2023年底达到量产规模;高性能线性电磁阀、液压单元hcu、电控总成ehcu等全自动生产线也将全部到位。
6、4亿元!广汇物流投资成立物流发展新公司
8月13日消息,广元广汇宏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花树胜,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代理;公共铁路运输;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制造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广汇物流全资子公司四川汇晟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持股。
7、1000万元!吉利成立吉速供应链管理公司
8月13日消息,浙江吉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黄浩,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供应链管理服务;汽车零部件研发;二手车经纪;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吉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
8、不超108.7亿元!st海航拟向瀚巍投资定增募资
8月12日消息,st海航公告,拟向瀚巍投资定增募资不超过108.7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瀚巍投资,但实际控制人仍为方威。
9、近亿元!快成物流科技获中金资本投资
8月11日消息,快成物流科技宣布完成近亿元融资,由知名投资机构中金公司旗下基金投资。本次融资款将用于提升数智货运平台算法效能,拓展数字物流服务网络,持续释放业务协同发展效应。
未来,将进一步延伸平台触角,推动新技术力量下沉,打造大宗商品新能源智慧数字平台,布局新能源电动重卡市场及进行换电站建设。
10、30亿元!斯凯奇建设中国物流中心
8月9日,斯凯奇中国物流中心一期开仓暨二期奠基仪式在江苏太仓举行。两期项目总投资超过30亿元,全部建成投运后,太仓将成为斯凯奇在中国线上线下的双总仓。
斯凯奇中国物流中心二期项目也于当日正式奠基,投资额预计超过16.5亿元,建筑面积达26.4万平方米,预计将于2024年竣工。物流中心二期将配备现代化、智能化、数字化的自动化物流设备,设计存储能力2200万件产品,每日订单履行能力最高峰值预计可达60万件。
11、底价2.7亿元!宝湾物流中止挂牌义乌子公司100%股权
8月9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披露称,收到宝湾物流控股有限公司的中止申请,决定中止浙江义乌宝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转让。
据了解,6月29日,宝湾物流控股有限公司挂牌浙江义乌宝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底价2.7亿元。
12、1.45亿元!海程邦达收购加拿大空运货代haptrans
8月9日消息,海程邦达公告称,公司收购标的公司haptrans的75%股权的交割先决条件均已满足,haptrans holdings ltd. 75%的股权已过户至下属全资子公司香港海程名下。据悉,该次收购将助力海程邦达快速切入生鲜冷链物流领域,导入优势空运资源,完善北美区域业务能力。
13、超亿元!箱信科技获洪泰基金a2轮融资
8月9日,港口集装箱物流陆运服务平台箱信科技宣布完成a2轮融资,累计融资金额已超亿元,本轮融资由洪泰基金独家投资。箱信科技创始人兼ceo俞萧表示,本轮融资主要用于科研投入、业务拓展,并持续对港口集装箱陆运全链路进行系统升级,为客户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14、1亿美元!极智嘉完成e1轮融资
8月8日消息,全球物流机器人行业引领者极智嘉 (geek+) 近期宣布完成1亿美元新一轮融资,由英特尔资本、祥峰成长基金和清悦资本等共同出资,投后估值超20亿美元。极智嘉本轮融资金额主要用于加速全球市场拓展,持续推进底层技术研发和重点产品创新。
15、l4级无人驾驶公司行深智能完成a+轮融资
8月8日消息,行深智能完成a+轮融资,本轮融资由兴湘资本与睿住资本联合领投,三一创投、湖南财信、嘉远资本等参与投资。本轮融资后,行深智能将继续加大产品研发和市场投入,致力于城域级共享共配运力平台打造。
16、智驾科技完成韦豪创芯等c1轮战略融资
8月8日,智能驾驶公司智驾科技maxieye宣布获得了韦豪创芯、沄柏资本、爱芯元智c1轮联合战略投资。同时,几方将在战略资源上互相协同,共同为汽车智能化及未来出行创造价值。据悉,本轮资金将主要用于智能驾驶高阶技术研发投入及乘用车l2以上规模化量产供应链储备。
二、国际物流与供应链
17、亚马逊拟收购印度ecom express超51%股权
8月10日消息,为建立印度地区内部物流部门,全球电商巨头亚马逊(amzn)拟以5-6亿美元收购印度物流公司ecom express超51%股权。目前,双方谈判仍在早期阶段。
据了解,如果交易通过,亚马逊印度将获得一个内部供应链,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快其交付速度,同时降低其成本。此外,这宗潜在的交易意味着,持股52.2%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华平投资集团(warburg pincus)有望趁机退出。
(编辑柠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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