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股权公司变更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股权变更办理流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注册香港公司成功后,股东因为种种原因可能需要变更股权。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变更股权也再所难免,香港政府早已预想到了这种情况,为香港公司股权变更制定了一套详细的制度。那么香港公司股权变更是如何的?下面就让恒达小编为大家讲解。
香港公司股权变更
一、香港公司变更股东业务
注册香港公司完成后为了适应市场变化或人事变化的需要,可以变更公司股东变更内容如下:
1、股东董事变更
2、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细则变更
3、股权股份转让
4、公司大事记录册资料更新
二、香港公司变更股东须提供如下资料:
新客户:
1、商业登记证复印件2、公司章程1本3、注册证书复印件
4、改股、增资、改名文件复印件
5、成立公司全套文件复印件
6、亲自签署综合业务委托书
7、股东或董事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8、公司大事记录册
9、亲自签署香港公司股东变更的法定文件
老客户:
1、亲自签署综合业务委托书
2、亲自签署香港公司股东变更的法定文件
3、公司大事记录册
4、公司章程1本
5、所有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香港公司变更股东所需时间与费用香港公司变更股东所需要的时间为3~5个工作日.变更费用:以具体的政府收费为准
四、香港公司变更股东办理流程:
亲自签署一份《终合业务委托书》→提供所需资料→亲自签署相关变更肥东文件(不可代签)→付款→递交政府→审核通过→更改股东完成
以上就是恒达小编为大家介绍的“香港公司股权变更”,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就会涉及到股权变更的问题,股权变更的时间应该在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的形式包括:外资企业股权变更、公司股权变更、合资企业股权变更等。
如想了解更多请联系恒达客服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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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小规模纳税人,注销一般纳税人。
注销有限公司,
注销个人独资企业,
注销合伙企业,
注销个体工商局,
注销分公司,
注销进出口公司,注销外资公司等等。
注销未经营公司,办理速度快,价格合理。
注销多年经营的老公司,账务整理,注销报表编制。注销多年无账、乱账公司;注销工商异常公司,注销税务异常公司。
注销收费
公司一直零申报,注销费用2500元
注销包含:注销税务、注销工商、缴销税控盘、缴销发票、注销期间的税务申报
公司没有按时申报,漏申报,公司非正常的注销,注销费用3500元
注销包含:登报注销、补申报,解除非正常,代交罚款,注销税务,注销工商,缴销税控盘,缴销发票,注销期间的税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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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股权变更是需要先网上预约再现场办理的,现在股权变更也能走网上全流程,不过注意的是限定是股东内部之间转让。如果有新股东加入需预约并现场办理。
1、未涉及新股东的股权转让,通过网上全流程办理,需要提供全体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u盾,注意:没有转股的股东的u盾也需要。
2、有新股东加入的股权转让,仍需现场交资料,但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全体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到场,只需要新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可由代理人员代为办理。
3、但如果该股权变更被工商局抽查到并驳回的话,就会被求要全体股东携相关证明文件到现场办理。由于现在办理股权变更不需公证也不需见证甚至可以走网上全流程。
有工商局随随机抽查的,让股东们到场确认是为了避免在某些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走股份。
以上就是“南昌办理公司股权变更需要股东到场吗?如果被驳回怎么办?”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们了解在南昌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有帮助,有任何关于公司变更的问题,欢迎来咨询江西小二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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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位置: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月坊胡村江西流量经济产业基地2号楼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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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背景】
北京某中央级事业单位作为股东与他人签订合同,设立子公司,但由于管理问题,时过境迁,股东对是否在子公司合法持股、股权变动情况、子公司的运营状况等根本不清楚。某日,子公司突然提出,该股东实际上没有出资,现在子公司经营遇到极大困难,希望股东借给子公司100万元或者帮助子公司融资或者放弃在子公司的股权。律师为此受股东委托,对子公司股权情况、经营状况、该股东的责任等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放弃对子公司股权的途径与方案,提醒股东需要注意的问题等意见。
【法律意见[4]】
致:某中央级事业单位
时间:2008年6月24日
关于贵单位对子公司出资问题,现根据有关法律和律师所收集到的材料及信息,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基本事实
1.1999年3月18日,贵单位提出了“某抗癌的基因工程免疫毒素及其生产方法”专利申请,并于1999年9月29日被公开。2003年8月13日,子公司取得该专利授权。
2.2000年8月11日,贵单位与东莞甲公司签订了《关于合作经营“北京b公司”的合同》(以下简称《组建合同》)。该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成立北京b公司,北京b公司注册资本180万元,其中东莞甲公司以现金出资124.2万元,贵单位以抗膀胱癌的基因工程免疫毒素及其生产方法、治疗肺腺癌的基因工程双特异抗体、治疗卵巢癌的基因工程双特异抗体等系列抗癌药物及其相关产品的科研技术和成果出资55.8万元,其中贵单位持股权16%,科研人员持股权15%;东莞甲公司向贵单位支付45万元,作为对贵单位合作前开发费用的补偿,其中合同签订时支付20万元,余款于2001年12月31日前支付;签订合同时,贵单位应将基因工程抗体课题组及人员,抗癌系列药物及相关技术产品等全部科研成果、生产技术及资料投入到北京b公司;本合同与合作企业章程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3.2000年8月21日,贵单位与东莞甲公司签署了子公司公司章程。该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180万元,其中东莞甲公司货币出资124.2万元,贵单位货币出资28.8万元,科研人员以货币出资共计27万元。这些出资均有验资[5]证明。
4.2005年7月,子公司变更住所为北京市昌平区,即现住所。
5.2005年9月21日,北京某科技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c公司)以货币向子公司增资820万元(有验资证明),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
6.2005年10月27日,北京c公司与子公司其他股东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与贵单位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c公司将其在子公司的131.2万元股权转让给贵单位,贵单位一次性以货币形式付给北京c公司131.2万元。与其他股东的协议,除金额不同外,其他内容都是一样的。
同日,北京c公司出具声明称:本公司从即日起,放弃在子公司的所有股权及股东相关的一切权力,并放弃同日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和与子公司各个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所涉及的债权。同日,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其中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贵单位出资增至160万元。
7.根据子公司提供的几年来财务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为:
(1)2000年当年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0.2万元。
(2)2001年当年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3万元。
(3)2002年当年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4万元。
(4)2003年当年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7万元。
(5)2004年当年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3万元。
(6)2005年当年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1万元。
(7)2006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3万元,利润总额-7万元。2006年末资产总额3620万元,其中在建工程1615万元(其中房屋1613万元),长期待摊费用为1472万元(全部是综合研发费用),其他应收款118万元(其中应收贵单位108万元,为设备款,账龄为3年以上);流动负债2521万元,其中应付账款1128万元(其中北京某生命科学园有限公司1124万元,是房款,账龄一至两年),其他应付款1331万元(其中应付东莞甲公司695万元,廊坊某公司453万元);所有者权益96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41万元。
(8)2007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3万元,利润-264万元。资产负债情况与2006年没有太大的变化。
8.2005年2月21日,贵单位出具了《关于“子公司”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称,子公司已经开发出五种候选的基因工程抗体药物,其中预期治疗卵巢癌的双特异抗体将进入临床试验,这些候选药物是国家一类新药,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9.2008年5月4日,子公司向贵单位出具函件,称子公司是贵单位与广东某集团合作组建,全部资金是广东某集团所出,并已给贵单位支付了40万元“入门费”;目前子公司经营遇到极大困难,希望贵单位或者借给子公司100万元,或者帮助子公司融资或者放弃在子公司的股权。
二、法律分析
(一)关于出资情况及贵单位的责任
从工商登记资料分析,“北京b公司”就是后来登记确认的子公司。签订《组建合同》时双方约定,贵单位是以技术出资。但工商登记资料反映,贵单位出资及增资均是货币。不过从以下情况分析,贵单位可能没有以货币出资及增资:1.贵单位财务工作人员讲,贵单位账务上并没有显示资金及物资流出情况;2.子公司取得贵单位技术,没有发现签订有转让合同,财务上也没有反映收到转让款项;3.2008年5月4日子公司函称,公司全部资金来源于广东某集团(该集团可能是东莞甲公司的上级单位);4.北京c公司无故放弃股权及转让出资的债权。
据此,律师认为,如果贵单位确实没有货币出资,验资报告也许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的:一是股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登记,中介机构垫资登记后撤资,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多。二是子公司成立时或增资时,先由股东实际出资,之后再抽回出资。三是由其他股东(主要是东莞甲公司)代为出资,同时作为对《组建合同》的履行,贵单位“无偿”将《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给子公司。为了登记方便,现实中有很多技术出资采取了这种方式。四是贵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资。无论通过何种途径验资,除非出现贵单位出资及增资后,又通过贵单位(包括出具手续,委托他人)抽回了出资及增资;贵单位出资是虚假的,有关登记文件是虚假的,并有相关证据,否则贵单位将不为子公司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
(二)关于贵单位的应付款及责任从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看,贵单位还欠该公司设备款108万元。不知此款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是贵单位没有履行《组建合同》的相关约定,还是贵单位履行了,但子公司没有走账。如果贵单位没有履行合同约定,贵单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三)技术转让情况
从资料看,贵单位专利已经转让给子公司,但转让内容及转让方式,转让价款、《组建合同》规定的其他技术是否转让等情况均没有资料体现。该转让是不是如前所述,是股东为了方便公司登记,由其他股东代为出资,子公司成立后,贵单位再“无偿”将《组建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给子公司,还是由贵单位在登记时先出资,之后由贵单位将技术转给子公司,再由子公司将款项退还贵单位,这些情况,都需要进一步了解。但无论何种情况,只要贵单位确实已经将《组建合同》约定的所有技术转移到子公司,贵单位将不会因转让技术不到位而承担责任。
(四)关于子公司经营情况
从财务报表情况看(该报表与工商验资报告不太一致,但影响不大),子公司经营不佳,亏损及潜亏严重,经营似乎早已崩溃,发展前景渺茫。但该子公司还有房地产,如果该房地产属于子公司购买,随着房地产价值的升值,该子公司实际价值还不低,且按照贵单位2005年报告,该子公司研发的新药物还有发展前景。因此,现在要决定该子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没有发展前景,还为时过早。要决定退出子公司出资,尤其是无偿退出,需要进一步调查。
(五)关于退出股权途径的选择关于现在的股权,贵单位可以退出,也可以维持现状。从法律层面上讲,其他股东及子公司无权要求贵单位退出,子公司提出的“因有国家部门的股份,人家就拒绝合作”,不存在合理性。如果在出资和股权转让及债务方面不存在瑕疵,贵单位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贵单位还有权在将来的经营过程中,对子公司行使实实在在的股东权,如表决权、审查公司经营状况权等。当然,贵单位如果考虑到上级单位的要求及子公司的发展现状,也可以退出现有股权。退出股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解散子公司
解散子公司对贵单位本身来讲比较简单,一般没有内部行政上的审批程序。但对子公司来讲,程序比较复杂,时间较长,成本(应当由子公司承担)也较高。而且,解散子公司还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因为按照公司章程,解散公司需要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股权通过),如果不同意,除非通过诉讼,否则子公司将无法解散。
解散子公司需要做以下几项工作:
(1)子公司股东会就解散子公司并成立清算组做出决议;
(2)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法律规定,清算组在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
(3)清算组备案。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长名单向工商局备案。
(4)清算组工作清算①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②清算组在清理子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确认。在此期间,清算组要聘请中介机构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③子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子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④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子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子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子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⑤子公司注销前,要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单位组织代码注销登记及其他在政府部门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也应办理注销。
⑥贵单位成立子公司履行过批准、备案、登记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手续。
2.转让出资
转让出资一般情况下,时间短、成本低。但是转让出资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1)审批、备案: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贵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是上级单位,贵单位转让子公司股份是否达到规定限额及履行何种具体手续,应当向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咨询,按照他们的意见执行。
(2)公开处置:根据子公司2005年10月27日章程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规定,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至于什么算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国家没有规定。贵单位转让股权,是否需要挂牌拍卖,最好征求上级单位相关部门意见。
(3)产权登记:如果贵单位对子公司的投资曾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则应进行变更登记。
(4)股权价值评估、核准或备案:按照上述规定和上级单位《关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和产业化信息统计的通知》,贵单位如转让股份,应当对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核准或备案。具体情况请咨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3.减资
即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要子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国家虽然没有规定减资需要什么样的行政批准程序,但这涉及对贵单位的重大权益放弃,从国有资产管理的精神角度考虑,最好要履行与转让一样的程序。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如果贵单位要退出出资,比较可行的办法还是转让出资,因为解散公司可能行不通,减资程序并不简单。
三、意见及建议
如上所述,由于很多情况不明,如果贵单位决定退出股权,最好能按如下程序处理该问题:
1.召集有关人员,尤其是相关课题组工作人员(即个人股东),先进一步了解贵单位对子公司的出资、增资、验资、技术转让、债务、子公司(或另一股东)向贵单位支付款项、公司现在的发展等情况。
2.在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另一股东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的意图,讨论贵单位退出股权的方案及其他问题,如贵单位债务、出资瑕疵(如有)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必要时,律师可以参加讨论会,以便分析他们提出方案的可行性。
3.在上述基础上,制定贵单位详细的退出方案(前述处置程序仅是一个粗略概括)。
4.无论贵单位向子公司出资时是否曾经报过上级单位,律师的意见是最好报一下,以避免个人承担行政责任。如果贵单位觉得在行政审批程序方面不会出问题,贵单位退出股权就相当简单了。
5.与其他股东及子公司签订退出协议,一次性解决问题,尽量避免后患。
【手记】
经过进一步了解,子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实际上全部是由另一单位股东投入,经营也是由另一股东操纵,已经停业多年,严重资不抵债。所投入的技术也不是太成熟,后续研究基本停止,没有现实成果,没有发挥过效益。2023年,股东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决定,股权由另一单位股东以零价收购,但前提是另一股东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某中央级事业单位及所属科研人员对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全身而退。
出品|wemoney研究室
文|刘双霞
股权结构变更,申请新商标,年内新浪小贷迎来新变化。新浪小贷背靠新浪流量优势,是新浪金融业务中的重要一环。
事实上,不仅新浪小贷,今年以来,腾讯、360数科、字节跳动、京东、携程等一众互联网公司加速整合旗下小贷牌照。近两年,小贷机构数量在逐年递减,但小贷行业经过重新洗牌后,呈现向头部集中的趋势。
01.新浪申请新浪小贷商标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多个“新浪小贷”商标,国际分类包括金融物管、网站服务、科学仪器、广告销售等,当前商标状态均为申请中。
新浪小贷是由新浪旗下p2p平台易e贷(运营主体为:东方融信)转型而来。2023年10月,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复同意江西东方融信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融信”)依法依规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同意设立抚州市新浪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新浪小贷”)。
新浪小贷正式成立于2023年11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李超然,注册资本为10亿元。该公司初期由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浪”)持股99%,卢建明持股1%。11月16日,新浪股权增加到100%。
今年年初,新浪小贷股权再度迎来变更。目前,新浪小贷由新浪持股95%,江西融拓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5%。江西融拓科技由新浪新媒体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业内人士认为,新浪作为互联网巨头公司,无论是开展小贷还是其他金融业务,最明显的优势就是互联网流量。而且其用户活跃度较高,用户群体与互联网小贷客群也比较吻合,所以新浪做小贷在获客和客户匹配方面有一定优势。
公开资料显示,新浪在2023年就已经开始布局金融科技业务。2023年9月,新浪金融品牌升级为“新浪数科”。
02.互联网大厂加速整合小贷业务
目前,大型互联网公司基本都涉足了金融业,而网络小贷是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业务比较核心的部分。
随着监管对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的不断收紧,今年以来,腾讯、360数科、字节跳动、京东、携程等一众互联网公司加速整合旗下小贷牌照。年内多家互联网大厂系小贷公司增资,谋求全国展业。目前,新浪小贷注册金为10亿元,如果想要在全国展业,仍需继续增资。
2023年11月,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公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贷款金额和用途、联合贷款等方面做出新的规定,引发行业强烈关注。其中要求,网络小贷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跨省经营的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均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在严监管之下,八成以上的网络小贷公司都会面临转型、转让、甚至退出的问题。
近两年,小贷机构数量在逐年递减,但小贷行业经过重新洗牌后,呈现向头部集中的趋势。尤其对于手握流量、且不差钱的互联网大厂来说,小贷牌照还是金融业务布局的重要一环。
不过,从这两年的监管趋势来看,小贷业务不能仅仅依靠流量优势,更依赖公司真正的金融科技实力。分析人士认为,网络小贷本质上是金融业务,最终取决于风控能力,能否构建起基于数字化能力的金融服务能力,是小贷业务成功的关键。
很多企业在股权变更、工商注册、或者财务代帐等方面,都有疑问,初创企业更是如此,常常两眼一抹黑。
想要省心省力,其实很简单,企业如果入驻了一些众创空间、孵化器,直接去问他们,他们会有这个服务。
然后外部的企业,你如果觉得这个麻烦、流程不清楚,你也可以去找一些众创空间帮你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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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变更
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zhang,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zhang,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当前,有些公司股东出于股权转让的繁琐程序,会选择将该项业务办理委托给专业工商代办机构来完成。因此,有关“代办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多长时间”这一问题备受企业关注。本文来对此进行介绍!我们为您准备了股权转让最新资料和费用报价,还有最新中小微企业政策解读、大量客户案例、股权转让最优惠套餐供您参考!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其在企业经营期间时有发生。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股东出于股权转让的繁琐程序,会选择将该项业务办理委托给专业工商代办机构来完成。因此,有关“代办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多长时间”这一问题也备受企业关注。接下来,本文将对带领大家对此进行具体了解。一般来说,代办公司股权转让所需花费的时间大多在半年左右。但由于各个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同,且各地区工商政策及公司本身业务差异,详细办理时间也会在此基础上增减。但不会存在太大出入。
代办公司股权转让流程该流程基本为:
1、寻求专业工商代理机构进行业务委托,并与其签署正式服务协议;
2、与工商代办机构商定具体变更事宜,对接企业基础材料及办理资料;
3、专属工商代办人员代企业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4、代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包括辅助企业准备各类变更材料及代跑各类变更流程);
5、代企业办理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携带相关材料前往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6、代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携带具体申请材料前往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办理);
7、代企业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到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8、反馈企业办理结果,并返还企业各类证件、材料。
附:公司股权变更所需准备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以上为“代办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多少时间”以及在此期间内所需办理流程及准备材料介绍。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如若有变更公司股权诉求,想要对此方面相关事项进行了解,便可对文中介绍内容作详细把握,从而以确保代办相关操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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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是指主要股份为国家持有的公司,国有公司的股份是不能退出的,只有转让给他人,股东因为持有股份而享有权利。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方式主要有:
(一)公开挂牌交易
适用于国有股权转让给非国有经济成分。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要完成净资产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或核准、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产权交割等程序。原典纪法律评论(公众号:原典纪法律评论)认为:在实施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净资产审计的范围
根据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和《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改制的审计范围是三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一般股权的审计范围为二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无偿划转或协议转让的审计范围为一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
2、评估报告备案/核准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转报备案/核准部门,涉及房地产资产的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后4个月内必须转报。市属一级单位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一级单位备案;上海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核准;由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备案。
3、进场交易
国有股权出让的,必须在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如果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直接进行产权交割。如果产生2个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进入竞价程序,产生最终的受让人,再进行产权交割。
4、受让非国有股权
国有企业如果受让非国有股权,必须进场交易,但该非国有股权无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在场内直接完成产权交割。
(二)协议转让
适用于国有经济成分之间的股权变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市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及报批材料指引》等文件对“协议转让”的范围、批准权限以及上报程序等做了规定,为国资之间跨集团、跨地区、跨系统的资产重组整合提供了政策依据。
“协议转让”的特点是:
1、程序相对简化。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只需要前述步骤中的1和5。步骤3资产评估不是必要程序,交易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另外,经双方同意,可以以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代替净资产审计。
2、减少风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项目大多数是为了适应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需要,无需公开挂牌,避免了股权旁落的可能,确保了这些方案的顺利实施。
3、降低费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能只发生净资产审计、资产评估的费用,或者是都不发生费用,而产权交易费用计费方法不同于公开挂牌交易的项目,费用相对较低。
4、节省时间。节省了审计、评估、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等的时间,节约了时间成本。
5、批准权限。目前只有省级、直辖市国资委具有批准协议转让的权限。
(三)无偿划转
这个方法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内部下属企业的股权结构调整,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成主辅分离以及集团内资产重组等。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等办法,上海市国资委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集团采用“无偿划转”提供了政策依据。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无偿划转”的特点是:
1、简化程序。采用“无偿划转”的方法,涉及前述步骤中的1,即净资产审计,股权的交割不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而是通过办理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的变更即可。
2、减少风险。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大多数是为了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或理顺企业内部的资产关系,并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如果“公开挂牌”,股权受让方存在不可控性。无偿划转则排除了这些干扰,使国有企业能顺利完成既定目标。
3、降低费用。只发生审计费用,省去了评估费和产权交割费用,而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是属于国资体系内部的管理范畴,不发生费用。
4、节省时间。无需资产评估,节约了工作时间,无需公开挂牌,节约了20个工作日挂牌的时间。
5、注意事项。虽然产权的变动发生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但是对于划出方、划入方以及标的企业来说,他们是独立法人,股权被无偿划转,依附在股权上的权利和义务也被转移,对企业外部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会发生影响,应在事先做好分析判断,尤其是划出方企业被无偿划转后形成负的净资产的情况,一般暂停划转,或用其他资产予以补足。另外,虽然同属一个集团,但仍需完成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签订划转协议、涉及职工安置的完成职工安置方案。
6、批准权限。市国资委直属的企业集团具有该权限,批准文件抄送市国资委即可。
“无偿划转”在实践中的一些运用:
1.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在老公司法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必须有2个以上股东。同一集团内的企业采用交叉持股的方式来满足这一条件。这些交叉持股的企业,其中的参股股东实际并不履行股东职责,也不参与分红,只是名义上的股东,这给标的企业的日常管理带来诸多不便。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允许一人有限公司的存在,企业不必再交叉持股。对这些交叉持股企业的股权进行无偿划拨,使其成为一人有限公司,显示企业的真实面目,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
2.企业清理工作
在清理一些壳体企业时必须先清理其名下的长期投资,才能最终完成壳体企业本身的注销。壳体企业大多是非持续经营、停业、歇业、工商吊销多年的企业。通过“无偿划转”,将壳体企业的长期投资股权无偿划转,然后对就可以对该壳体企业进行清理注销。通过这种方式,同时解决了壳体企业的长期投资与正常经营企业股东已经名存实亡两个问题。
3.资产重组
将原先分散在集团母公司、其他二、三级公司的股权全部无偿划转至其中一个公司,将该公司由原先的一家项目公司转型为集团内专业从事某一项目的平台,采用子公司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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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贸圈子里,很多企业都会有香港公司,便于提高国际形象和开拓国际市场。由于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方向改变或者近几年来,有些企业受疫情影响,不想继续运营香港公司,那这个时候香港公司应该要怎么样做呢?今天就小编就跟大家聊聊香港公司注销的问题。
众所周知,香港公司成立以后,每年都需要做年审和做账报税审计。如果香港公司注册后,一直不年审不维护,就会被政府除名,严重者会被强制注销,董事和股东也有可能会被列入香港政府黑名单,影响其在香港的个人和商业活动。
如果香港公司不想要了,就要按政府要求撤销注册,提交相关资料到政府走注销流程,一般注销时间是5--8个月,具体看政府处理速度。
申请撤销公司注册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该公司仍未开始运营或经营业务,或在紧接提出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没有运营或经营业务;
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该公司的资产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如该董事是控权公司)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
如公司符合以上要求,便可申请撤销注册,一般需要以下资料:
公司最新的年审资料,以及最新年审后做过的所有变更文件;
公司如有做账审计,需提供结业报告。也就是需准备最后一份直至公司营业活动终止日期的审计报告,提交给税局。如是“零申报”的公司,则需申报完税局已下发的税表。
准备齐全以上资料后, 便可提交注销申请, 流程如下:
向税局递交《不反对撤销注册申请书》,税局在收到资料后会对香港公司的整体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注销条件,则会发出《不反对注销通知书》;
在收到《不反对注销通知书》后,即可递交《ndr1-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撤销注册申请书》给公司注册处,注册处收到文件后,会再次对公司的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注销条件,注册处处长会刊登宪报,即会进入公告期;
如果3个月公告期内没有人提出反对,接着就会刊登第二次宪报公告,宣布公司解散。
注销期间, 如果注册处和税局查到香港公司有未完成的事项,则会下发通知书, 要求把公司相关事项完成之后,才能继续进行注销流程。
如注销过程中, 香港公司刚好到期, 仍然需要按时办理年审,一般建议年审到期前3个月申请注销比较稳妥。
所以,如果各位老板如果香港公司不想再运营了,一定要按政府规定注销,避免不必要的罚款。
(图源网络,侵删)
♢ 案例索引: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再85号】
♢ 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允许股东以能够估价的实物出资。因非货币出资在财产变动上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出资人应将财产从自己名下移转至公司名下,使其成为法人财产,避免公司将来处分财产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从公司实际利用发挥资本功效的角度而言,办理权属变更仅解决财产归属和处分权的问题,出资人应将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从而使公司能够直接使用而直接获得收益,故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的,出资人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在出资人完成实际交付且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而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情况下,应将财产实际交付之日认定为完成出资义务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再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二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赖文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帅,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加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天津市永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淑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莹,天津天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街9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酒店)因与被申请人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公司)、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天津市永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盈酒店)及原审第三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控股)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9)最高法民申1551号民事裁定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达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潘帅,中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泰盈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达酒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以及第二项中维持一审判决第四项的部分;2.维持二审判决第二项;3.改判泰盈酒店就中盈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中盈公司、泰盈酒店共同负担本案两审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中盈公司向泰达酒店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在2023年12月至2023年7月期间,中盈公司已为泰达酒店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故中盈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二审判决认定中盈公司已于2023年3月8日履行了出资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泰盈酒店作为泰达酒店的股东,应当知道中盈公司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此情况下,其仍受让中盈公司持有的泰达酒店的股权,应与中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未判令泰盈酒店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三、二审判决以中盈公司应向泰达酒店支付的装修费用在二审阶段已履行完毕为由,在泰达酒店未撤回该项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径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明显超出上诉请求,程序违法。
中盈公司辩称,泰达酒店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中盈公司与泰达酒店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其名下的86套房屋转让给泰达酒店,该行为本质上属于履行出资义务。该86套房屋已经办理了所有权预告登记,且泰达酒店也已经将其登记为实收资本,并计入固定资产以及自次年起根据会计规则将该86套房产计提折旧,而且还以其中的9套房屋抵债,泰达酒店的前述行为表明其已经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原审判决认定泰达酒店最早受领房屋之日为中盈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之日并无不当。二、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中盈公司已将抵顶装修费用的款项及相应利息支付给泰达酒店,二审判决并未超出上诉请求。
泰盈酒店同意中盈公司的答辩意见,并补充答辩称:即便中盈公司存在出资瑕疵,但泰盈酒店在受让股权时对此并不知情,其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应当驳回泰达酒店有关请求泰盈酒店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泰达酒店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中盈公司全面履行《增资协议书》所约定的出资义务,将估价咨询报告《房产明细表》项下86套房产的权属登记至泰达酒店名下,并将估价咨询报告《房产明细表》项下未交付的77套房产交付给泰达酒店;2.中盈公司在将上述77套房产交付后30日内,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万丽国际公寓精装交房标准》的约定完成上述房产的装修,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3.中盈公司未按期履行交付77套房产的出资义务,向泰达酒店支付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交房利息(截至2023年1月18日,利息暂计算为23915056.3元)以及按照每日十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2023年1月18日,该违约金暂计算为1402739.91元),上述利息及违约金暂计为25317796.22元;4.中盈公司就未按期交付77套房产履行出资义务,赔偿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月154000元(2000元每套x77套=154000元)标准计算的因逾期交房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为13552000元);5.中盈公司按照房屋价款1‰的标准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而产生的违约金57652元;6.泰盈酒店对上述第1、3、4、5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7.诉讼费用由中盈公司、泰盈酒店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泰盈酒店与泰达控股共同出资设立了泰达酒店。2008年12月8日,天津广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中盈公司的委托,对酒店式公寓(86套,具体以评估报告中所附明细表为准)进行了估价,作出津广誉询k字(2008)第001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以2008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委估酒店式公寓的公开市场预售价格为57713880.96元。2008年12月16日,泰达控股与泰盈酒店、中盈公司、泰达酒店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中盈公司同意成为泰达酒店的新股东,泰达控股、泰盈酒店同意中盈公司作为泰达酒店的新股东,泰达控股、泰盈酒店、泰达酒店三方同意为泰达酒店增加注册资本,泰达控股、泰盈酒店、泰达酒店三方确认,追加泰达酒店注册资本140000000元,泰达控股认缴出资82318000元,中盈公司认缴出资57652000元。在本次增资过程中,对于中盈公司认缴的57652000元出资,三方同意中盈公司以实物出资,即中盈公司以本协议附件二《房产明细表》所列明的中盈公司拥有合法产权的万丽公寓项目房产进行出资,根据天津广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本协议附件二《房产明细表》所列明的中盈公司出资房产的评估价值为57652000元,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10月31日,协议各方同意以该《评估报告》作为中盈公司所出资房产的作价依据,中盈公司出资房产评估价值超过中盈公司认缴出资部分,协议各方同意转入泰达酒店资本公积金处理。本协议签订后,中盈公司应将本协议附件二《房产明细表》所列明的全部房产转移到泰达酒店名下,以履行中盈公司的出资义务。泰达控股与中盈公司各自履行完毕本协议所规定的出资义务后,泰达酒店的注册资本变为225000000元,泰达控股出资132348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8.82%,泰盈酒店出资35000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5.56%,中盈公司出资57652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5.62%。泰达控股、泰盈酒店、中盈公司三方按照各自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泰达控股或中盈公司未缴清认缴的出资之前,对于未缴纳的出资不享有股东权益。泰盈酒店、中盈公司向泰达控股承诺,本次增资手续办理完毕后,如果泰达控股要求泰盈酒店、中盈公司将中盈公司持有的泰达酒店25.6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泰盈酒店,泰盈酒店、中盈公司应在泰达控股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全部相关股权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泰盈酒店、中盈公司承担。该《增资协议书》还记载了其他事项。
为履行上述《增资协议书》,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在2008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就《评估报告》涉及的86套房产分别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57713880.96元。《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约定:交房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其中2111号房屋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不能按期交房的,按延期处理,逾期在90日内的,泰达酒店有权向中盈公司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交付商品房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合同继续履行,中盈公司应支付泰达酒店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中盈公司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180日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逾期应按房屋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还记载了其他事项。
2008年12月24日,中盈公司向泰达控股、泰达酒店、泰盈酒店及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塘沽分行)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按照《增资协议书》的约定,我公司与泰达控股共同对泰达酒店追加注册资本140000000元,使其注册资本提高到225000000元。截至2008年12月24日,泰达控股所持债权转增资本出资82348000元已作账务处理,出资已到位,我公司以实物(商品房)出资57652000元,目前正在办理过户手续,我公司承诺在2023年2月27日之前过户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140000000元增资全部到位的验资报告。该《承诺书》还记载了其他事项。
2008年12月31日,泰达酒店在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股东、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东变更为泰盈酒店、中盈公司及泰达控股,注册资本变更为225000000元,实收资本变更为167348000元。
2023年3月19日,泰达酒店在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实收资本为225000000元。
2023年4月1日,中盈公司与泰盈酒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盈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泰达酒店25.62%的股权依法转让给泰盈酒店,泰盈酒店自愿接受以上股权,并据此成为该公司的合法股东。2023年4月15日,泰盈酒店、中盈公司及泰达控股作为泰达酒店的股东,形成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同意中盈公司与泰盈酒店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权。后将股东变更事项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
另查,涉诉86套房产中,1602-1607、1702-1704号房产已在诉前交付,泰达酒店不主张该9套房屋的逾期交付违约责任,其余77套的交付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泰达酒店主张该77套房屋的逾期交付违约责任。涉诉86套房产,均存在逾期办理产权证的情形,其中最初办证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现涉诉86套房产均已取得产权证。
泰达酒店主张依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中盈公司给付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并要求按照2000元/套/月的方式计算自2023年9月1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经济损失,其中逾期办证违约金主张以57652000元为基数,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主张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际价格为基数,上述77套房屋的价款为52030412.16元,其中2111号房屋价款为564433.92元,其余76套房屋价款为51465978.24元。
再查,2023年8月18日,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泰达酒店、中盈公司经协商同意,中盈公司不再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的标准对其中77套房屋进行装修,改为折价以货币方式向泰达酒店支付,泰达酒店、中盈公司双方确认,就上述房屋,中盈公司向泰达酒店支付的折价现金总额为4018913元,中盈公司应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将该笔款项一次性支付至泰达酒店,若中盈公司逾期向泰达酒店支付上述费用,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泰达酒店支付逾期利息,收到上述款项后,泰达酒店不得再以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途径向中盈公司或相关的任何第三方要求对房屋进行装修或索要装修赔偿。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还记载了其他事项。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盈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泰达酒店装修款4018913元,如逾期给付,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泰达酒店支付逾期利息;二、中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泰达酒店逾期交房利息、逾期交房违约金,以51465978.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日十万分之一的标准分别计算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52030412.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日十万分之一的标准分别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7日;三、中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泰达酒店逾期办证违约金57652元;四、驳回泰达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437元,泰达酒店负担82312元,中盈公司负担154125元。
泰达酒店、中盈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泰达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四项,改判泰盈酒店对原判决第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2.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泰盈酒店负担。中盈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二、三项;2.改判驳回泰达酒店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本案诉讼费用由泰达酒店负担。
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该院另查明:涉案房产中,已经交付的9套房屋中,交付时间各不相同,其中最早的交付时间为2023年3月8日,最晚为2023年11月27日。二审审理中,中盈公司已将与泰达酒店协商的抵顶装修费用的款项4018913元及相应利息支付给泰达酒店,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已经履行完毕。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泰盈酒店及泰达控股签订的《增资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履行《增资协议书》而签订,泰达酒店作为合同当事人,在本案中依据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增资协议书》签订后,中盈公司自愿以在建工程出资,就案涉86套房屋,全部与泰达酒店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案涉房屋的实际控制权已移交泰达酒店。当具备交房条件,泰达酒店可随时办理交房手续。本案的实际情况是,2023年中盈公司已将案涉房产中的9套房屋交付给泰达酒店,最早一套的交付时间为2023年3月8日。中盈公司对泰达酒店办理该9套房屋的交付手续均予以配合,并无异议。对其他77套房屋,泰达酒店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届时中盈公司拒绝交付。2023年3月8日,案涉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且已实际履行,泰达酒店对此应为明知。故对于泰达酒店诉请的2023年3日8日之后的逾期交房利息和逾期交房违约金,该院不予支持。逾期办证违约金符合《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让股权的股东应对于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一审期间,中盈公司已将全部涉诉房屋交付泰达酒店并办理了权属证书,其出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泰达酒店上诉请求泰盈酒店就逾期交房利息、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中盈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中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泰达酒店逾期交房利息、逾期交房违约金,以51465978.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日十万分之一的标准分别计算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52030412.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日十万分之一的标准分别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8日。一审案件受理费236437元,由泰达酒店负担151320元,由中盈公司负担851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0881元,由泰达酒店公司负担280772元,由中盈公司负担60109元。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是中盈公司何时履行了出资义务;二是泰盈酒店应否与中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中盈公司何时履行出资义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允许股东以能够估价的实物出资,因非货币出资在财产变动上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出资人应将财产从自己名下移转至公司名下,使其成为法人财产,避免公司将来处分财产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从公司实际利用发挥资本功效的角度而言,办理权属变更仅解决财产归属和处分权的问题,出资人应将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从而使公司能够直接使用而直接获得收益,故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的,出资人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在出资人完成实际交付且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而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情况下,应将财产实际交付之日认定为完成出资义务的时间。
本案中,中盈公司以其享有所有权的商品房出资,并经评估机构的评估确定了房产的价值,符合公司法关于实物出资的要求,中盈公司应将涉案房屋依约交付泰达酒店并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以完成出资义务,否则将承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从查明的事实看,中盈公司为履行《增资协议书》约定的出资义务与泰达酒店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交房日期,中盈公司应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泰达酒店,但中盈公司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仅办理了86套房屋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并未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泰达酒店。鉴于中盈公司在一审期间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中盈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应为涉案房屋交付之时,即2023年8月17日。二审判决因已经交付的9套房屋中最早的一套交付时间为2023年3月8日,从而认定2023年3月8日为中盈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泰盈酒店应否就中盈公司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公司请求股东履行的“出资义务”,应包括股东逾期出资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泰盈酒店作为泰达酒店的设立人一直持有泰达酒店股份,同时也是2008年12月16日签订的《增资协议书》主体之一,其应当知道在2023年受让股权时,中盈公司尚未实际交付房屋从而未履行出资义务。泰达酒店请求中盈公司给付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实质是要求中盈公司承担逾期出资的赔偿责任,泰盈酒店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泰盈酒店抗辩其并非《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泰达酒店不能依据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来请求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两审法院未判令泰盈酒店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鉴于二审审理期间中盈公司已将(2017)津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履行完毕,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泰达酒店的再审请求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588号民事判决,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三、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437元,由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0881元,由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雪楳
审判员 梅 芳
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亚东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转自:东方法律检索
甲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自然人a(出资比例7.5%)、b自然人(出资比例7.5%)、c有限公司(出资比例85%)。
如a拟对外转让股权,b自然人无法联系,c公司不表态。a如何转让其股权?是否必须召开股东会?什么才是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其他股东?
一、股权对外转让需要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半数并非按照出资比例表决(资本决),而是按照一股东一票来表决(人数决),是否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司法解释与公司法规定并不一致。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进行表决,是否必须要以召开股东会的形式进行表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召开股东,是要由法定召集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通知、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的。
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公司法》并没有强制要求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召集股东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并不需要法定召集人召集股东会,也不需要按照股东会的要求通知、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所以,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就可以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是书面通知。
然而现实中,一律要求股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下落不明,拒绝接收书面通知等情形下如何处理?《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第一款对该情形做了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该规定,股东不一定仅能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在法律上也是认可的。
但如果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仅仅对股东名单和投资进行修改,则不必召开股东会,即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但实践中,如果原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董事或监事,如受让股权的股东成为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则属于变更董事、监事等其他修改章程的事项,则应该召开股东会。
二、其他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享有的权利有两个,即“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过程中,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该两项权利。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第三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的规定,其他股东首先要同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即享有“同意权”,同时,在同意的前提下,甚至该股东不同意,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形下,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也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该注意保护其他股东该两项权利,否则有可能导致对外转让无效。如何保护其他股东该两项权利不受侵害?笔者建议,应该至少通知股东两次,第一次通知拟对外转让股权,在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提议后,第二次通知转让条件。
当然,我们如果能够召集股东会,则在股东会上可以将两次通知合并为一,即首先表决是否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其次表决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且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则召集一次股东会即可。但如果过半数同意,而其他股东未参加会议,则必须以书面方式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再次通知该股东,征求其意见。
三、书面方式和“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的通知内容。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无论以何种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的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通知中应该包括股权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否则有可能视为没有告知其他股东“同等条件”,而导致对外转让股权无效。
而通知中的“同等条件”是否包括受让股东的名称,存在争议,一般理解为可以不告知股东具体情况,但应该告知股东是自然人还是公司,以及受让股东的数量,因为按照目前我国《公司法》的公司分类,把有限公司仍然视为人合公司,出于股东人合目的考虑,受让股东以及受让股东人数对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与其合作以及股东表决权的影响,都应该有所了解。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同等条件”的确认,没有具体条件,应该以是否影响其他股东判断其是否受让股权为判断标准,当然如果通知中附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则几乎可以确认向其他股东通知了“同等条件”,但司法实践中,能做到这一点也并不多见。
四、对“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的具体方式的建议。
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他合理方式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式规定,那么,司法实践如何掌握?
如果因为是否以“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发生争议,那么对外转让的股东应该证明两点,其他股东收悉的方式是什么以及如何能确认其他股东收悉。
从这两点看,出让股权股东采用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的证明责任较为严格,故,在实践中,出让股权股东在采用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时,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一)首先检索全部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以及公司有关股东会等资料,审查其他股东是否留下通知地址。
实践中,我们在起草股东投资协议,以及章程时应该对“通知条款”予以重视,一般我们都会作如下约定:“通知: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当以专人递送、ems快递等书面方式按协议首部所示地址送达对方,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通知若以ems快递方式发送,以邮寄后第五日视为送达对方;若以专人递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对方。本协议当事人变更通知地址,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原通知地址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因任何一方所填地址不明确,对本协议首部所示地址的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
如双方涉诉或仲裁,本协议首部所示地址作为诉讼、或仲裁、调解程序中的送达地址。对该地址的送达,无论是拒收或是无此地址等情况,均视为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已经有效送达。”
(二)在检索的基础上,首先采用以书面方式直接通知。
(三)如果有通知条款,则应该以通知条款约定的地址邮寄送达。
(四)如果有证据证明采用口头通知,其他股东已经收悉的,口头通知也是允许的。比如,在其他股东收到口头通知之后书面回复的情形下,就可以认定口头通知合法。
(五)公证送达,或者由公证处公证邮寄送达的内容,邮寄给其他股东。
(六)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到达其他股东特定系统的日期,受让股东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出让股东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让股东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七)其他方式都无法通知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告通知。
但公告通知方式存在的司法疑问在于,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后,究竟如何证明该股东收悉存在较大争议。但笔者理解,既然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下落不明,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都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尤其是民事判决书,那么为什么其他股东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不能适用公告送达呢?
五、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无效,是否必然导致对外转让股权无效?
实践中,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比如通知以及股东会决议被确认无效、被撤销、不成立,对外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
(一)如受让方为善意相对方,则即使目标公司的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作出的决议被认定无效或者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也不当然无效。
依照《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法解释四》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所以,如果对外转让的第三人是善意的,公司与其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当然无效,那么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的规定,修改了公司章程以及给新股东签发了出资证明书,甚至变更了董事、监事,那么该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即新股东的身份是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也就是说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无效,对外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当然,这一观点尚需司法实践进一步检验和论证。
(二)其他的股东超过法定期间行使权利的,该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实体权利也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主张的,无论内部转让股权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有效,是否应当被撤销,该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实体权利也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
(三)其他股东不能单独请求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股东不能单独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其应该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的究竟是“股权”还是“股“出资份额”?
案例:某公司提交修改的《股权转让协议》时,对转让标的这样描述:“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甲方持有目标公司48%的股权。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受让权,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的16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乙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3.33%,乙方愿意受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能否写成出资额转让?股权转让和出资额转让又有什么区别?
(一)现行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摒弃旧公司法“出资额转让”或“出资转让”这一术语。
依照现行《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有限责任股东转让的是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的是股份。在现行《公司法》层面上不使用“出资额转让”的法律术语。
而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时,并没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这一专章。其在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是针对“出资转让”做了规定: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之后,《公司法》分别在1999年、2004年做了修正,该条款未作修改,也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专章规定。
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订,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了专章规定,其中在第七十二条开始使用“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行《公司法》随后在2023年、2023年又进行过两次修正(两次修改后均为第七十一条),并沿用至今。对该章和该条文未作修改。因此,现行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摒弃旧公司法“出资额转让”或“出资转让”这一术语。
(二)“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律条款中使用。
《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 公司注册资本;(五)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公司名称;(二) 公司成立日期;(三) 公司注册资本;(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 股东的出资额;(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果“出资额”仅仅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这一章,则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就不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使用“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但恰恰《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依照本条规定,实践中仍在“出资额转让”似乎仍合理合法,但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后,公司向新股东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应该载明股东新的出资额,这是股权转让后的后果,而不是对该转让行为的定义。这并不代表“出资额转让”就是“股权转让”,出资额能否转让,出资额转让之后,股东究竟是享有出资额,还是享有股权?我们认为,股权可以转让,出资额不能转让,出资额应该只出现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阶段,股东享有的权利不是出资额权利,而是股权。
但人民法院在使用出资额转让,还是股权转让这一特定术语时,也给当事者带来困惑,2023年3月1日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因《民法典》生效已经废止)则出现了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但在《民法典》生效之后,2023年1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仍沿用了“出资额”的概念,即“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因此,目前,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对“出资额转让”和“股权(股份)转让”术语的使用,在实践中,的确造成了困惑。
(三)实践中,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使用“股权”转让这一术语。
1、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使用法律条款中的专业用语,避免歧义。
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使用法律条款中的专业用语,避免在出现不同理解时,可以依照立法原因予以解释,避免歧义。
现行《公司法》修订了“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专章、专门条款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了规定,因此,股东转让的应该使用“股权”转让,而不建议使用“出资额”转让。
2、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以转让“出资比例”或“股权比例”进行股权转让,可以更好地表现为股权转让的是权利转让,而不仅仅是财产转让。
股权(股份)转让,是股东权利的转让,不仅仅转让的是出资额,不但有自益权还有共益权,即转让的还有表决权、知情权等等股东的各种权利。因此,在表述某些股东权利时,往往都以持有股权(股份)的百分比为标准表述。例如《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等。
从前述法律规定看,公司股东的权利一般要由出资比例确定,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因此,如果在《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的是股权比例以及股份比例,则视为股东的权利全部转让。
当然,股东也可以仅仅转让股东的部分权利,即出资额部分转让,但表决权、分红权可以保留,如果转让的仅仅是股东部分权利,则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专门作出规定,并对公司章程予以修改。
(四)现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条款中没有“出资额”一语。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则没有使用“出资额”这个术语。而是使用了“股本总额”、“认购的股份数”、“股份发行”、“股份发行价格”等术语,如《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因此,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时,当事人在交易所进行交易,极少出现纠纷。而对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时,出资比例和股份数基本是一致的,不会出现出资比例和出资额的差异,但有限责任公司,则出资比例和出资额往往差异较大,产生纠纷的比例较多。所以,实践中起草协议时,我们应尽量使用现行法律中的法律术语,以避免实际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双方涉诉之后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因对某术语的不同解释,而产生纠纷。
昨天跟客户聊天,聊起了一些关于股权架构的问题,在网上搜了很多文章,大量的文章在讲述《公司法》规定的股权百分比,以及所谓的公司股权几大生命线的问题,但小鱼蛋总感觉知道几个数字并不能解开我心中的疑惑,故决定整理一下关于股权架构的问题,预计会分几篇写一个系列。本文仅讨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架构,至于各项持股路径,每种持股路径均单写一篇分析其优缺点。
强调,小鱼蛋的所有文章均是以学习的目的而作,读者如有任何意见欢迎留言讨论,若有指导意见,小鱼蛋不甚荣幸!
第一节 企业股权设计的核心逻辑
企业股权架构设计的逻辑关键点有两个,第一是满足各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第二是预留未来股权结构变动的空间。利益问题说穿了就是钱、权的问题,所谓钱,多拿分红少交税;所谓权,无论股权怎么变,公司都是我说了算。所以,当公司发生股权变动的时候,各股东永远以这两个点为核心要点考虑问题。
更多时候,初创企业在成立时以生存为第一目标,各股东妥协度、配合度极高,各方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但是,一旦企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各股东之间特别容易因为钱或权的问题产生矛盾,这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是及其不利的。
所以,初创时的蜜月期,并不能作为股东之间利益均衡的永久性粘合剂,将一切规则写在纸上,才是股东之间和睦相处的正道。
一、各股东考虑的利益有哪些?
1、我能从公司赚到多少钱?即,投资回报——股权对应的分红权。(钱)
2、公司分到我手里有多少钱?即,税后投资回报——股东分红需缴纳所得税。(钱)
3、我能否始终掌控公司?即,公司的控制权。(权)
4、我拥有多少公司资产?即,拥有公司的资产份额。(钱)
5、如果公司亏钱我需要承担多少责任?即,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钱)
二、如何实现股东利益的平衡
实务中经常碰到,出资比例与股权不对等的情形。比如,出资少但占比高,出资多却占比低。导致这种情形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技术资源、市场资源等等。但,这都是为了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利益最终呈现出来的结果,而过程中,是如何实现的呢?
很多人包括在从事这个行业以前的小鱼蛋,容易想当然地认为,在投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时,出资比例=股权=表决权=分红比例,这是错误的!出资比例并不能决定一切。
1、首先厘清股东出资比例与公司股权之间的关系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知,出资比例不一定等于表决权,也不一定等于分红比例。
2、其次考虑出资比例与股权的平衡度
在股权架构设计时,商讨出资比例与股权占比的关系是重中之重,这就需要各股东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磋商,这是一件没有办法从法律上去硬性规定的事情,也是各个生意人展现谈判技巧的舞台。
3、最后,利用多种方式实现并固定平衡
世界上唯一不变的事情就是永远都会有变化,所以我们应当用变化去应对变化。将拟定好的出资比例与股权结构通过法律允许的途径固定下来,使得这种平衡尽可能长久地保持下去,是我们设计股权架构的第一个核心关键点。那么可以使用的方式有哪些呢?
(1)主体公司层面
公司章程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文件,它相当于公司内部的法律,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它即是公司的一切准则。并且,我国的法律赋予了公司章程极大的自主性。背后的逻辑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表决权与分红权与出资比例脱钩。那么,各股东最关心的钱和权的问题,在公司章程内就可以解决大部分问题。
其实如果仅考虑钱和权的问题,两种要素拢共也就四种组合:钱多权少、钱少权少、钱多权多,钱少权多。但,当考虑时间因素时,就会产生更多的变化,比如:当时间到达时,钱与权的关系又将发生怎样的变化。
更进一步衍生,在 时间 钱 权三个要素以外,再加入某项特定的条件,则组合就会有更多的变化,比如:到某个时点,某项条件成就,则钱与权的关系;反之,未成就则钱与权的关系。
这一切,各股东都可以在第一次股东会议决定公司章程时约定清楚。故,大部分出资比例与股权占比的矛盾点,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解决。
(2)持股主体层面
公司股东可以由自然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主体组成,实务中通常也是由前述三个主体作为股东。这三个主体持股,从钱和权的角度来讲,均各有利弊。具体的利弊,由于篇幅太长,小鱼蛋将分别写文章说明。
三、如何为未来股权变动预留空间
未来股权变动预留空间的核心点同样是钱和权的问题,当新股东进入时,原股东利益如何保证?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股权变动过程中涉及的出资如何缴纳?税负变动如何?
同样可以从两个层面去布局:
1、主体公司层面
公司章程同样可以约定“增资扩股的优先认缴权”和“股权转让时优先认购权”的行使,但在约定过程中需注意,法律并不保护恶意防范的条款,比如在同等条件下原股东既不购买,也禁止其他人购买的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持股主体层面
自然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作为持股主体时,在股权变动方面也是各有利弊,如股东人数较多时,通过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对控制权有非常明显的优势,由于篇幅太长,小鱼蛋后续单独通过文章说明。
第二节 相对最优解的股权架构
一、以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家族公司
以有限公司作为持股路径,最明显的优势是公司对公司分红可以免税,家族公司受到其他股东干扰的可能性较小,财务的自由度较高。具体详见后续文章。
二、实际控制人或重要股东也可以选择自然人直接持股
自然人持股是最常见的持股方式,其显著特点在于简单,不复杂,具体详见后续文章。
三、公司核心成员通过合伙企业持股
近年来,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的人越来越多,大多都是看中保税区的合伙企业可以退税,但合伙企业的核心优势是在于稳定控制权,当股东人数较多时,为避免股权频繁的变化,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可以很好的改善这一局面,并且实控人作为执行合伙人可以很好的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四、其他特殊股东需结合持股平台的特性进行处理
当公司存在一些特殊股东时,很多案例都显示,普遍采用的方式是自然人代持,自然人代持的优势是简单,但并不意味着是最优解。因为特殊股东的特殊原因纷繁复杂,很难一次性梳理清楚,小鱼蛋在帮客户解决问题的时候,如遇可以讨论的,再展开梳理。
写在最后,小鱼蛋的所有文章均是以学习的目的而作,读者如有任何意见欢迎留言讨论,若有指导意见,小鱼蛋不甚荣幸!
近年来,随着股权激励热度的不断上升,关于股权激励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当中。
早在2023年,丁香园(观澜网络(杭州)有限公司,打造丁香医生app,自媒体账号、网站论坛等)与其时任cto冯大辉因为离职后的股权纠纷在网上掀起论战,双方各执一词,如今仍悬而未决,不仅影响到公司声誉,更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埋下隐患。
该如何处理离职员工手中的股权激励?是人力资本化时代企业家都需要面对的课题。
一般来说,在员工与公司的股权合同中,都会事先对退股条件和情形进行约定,退股时直接根据约定处理,白纸黑字,条理清晰。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完善的,则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处理,这样容易产生一系列不必要的纠纷。在股权激励中,退出的机制虽说是非常基本和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但股加加在实操的过程中却屡屡看到企业在这方面做得不好,最终带来了不少麻烦也往往让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如何未雨绸缪,设计好股权按激励中的退出机制,股加加为您支招。
员工离职时股份回购的意义
很多员工尤其是老员工,会有这样的想法,我在公司兢兢业业工作这么多年,为什么给我的股权在离职时还要还回去,这不等于没有吗?这样股权激励的意义在哪?
公司当然感谢每一位员工的付出,能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也代表着公司对员工的认可。但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公司的人员流动是不可避免的常态,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激励愿意和公司一起走下去的人,并分享一起创造出来的胜利果实。股权激励的原则之一便是“人走股留”,如果员工离职了股权没有收回,那么其实对留下来继续奋斗的人不公平,离职的员工相当于坐享其成,长久以往会对团结的凝聚力和积极性产生不利的影响。离开的员工持有公司股权对公司未来的发展甚至ipo都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另外一方面如果不进行回购,每一位受激励的对象离职时都带走一部分股权,久而久之公司的股权池一定会发展到无股可分的状态。回购的股权激励通常会回到激励期权池,可以继续用于其他员工的激励,通过这样的方式让激励股权在公司内部流动起来,也可以更好的体现股权的价值。
负面退出与非负面退出
关于员工离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负面退出与非负面退出。员工因违反法律法规、商业条款、保密协议等约定,或在工作中因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即为负面退出;员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工伤、意外导致劳动力丧失、离退休等原因离职的则为非负面退出。对于这两种离职情况,一般会约定不同的股权退出方式。
比如说对于负面退出的员工,可以在退出条款中约定公司有权按原价收回,甚至惩罚性的约定无偿或折价收回。
而对于非负面退出的员工,股加加建议遵循“人走股留”的原则,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把主动权放在公司手上,约定公司有权回购员工手上的股权,但是由于并非是负面的过错退出,通常可以给到员工一定的收益。当然对于具体不同的激励方案和情形还需要具体细化,比如是期权还是受限股,是已经行权的期权还是尚未成熟的期权。
在实践中也有企业提出按员工是否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来区分,企业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希望激励那些可以和公司一起走下去的员工,如果主动离职则不应给予任何收益补偿,如果被动离职则给出一定的收益补偿。股加加认为股权激励不是奖励,同样的在退出时的股权回购也不等同于公司裁员时的补偿,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主动离职相比被动离职的员工往往是公司更想留住的员工,更应该对他过去为公司做出的贡献给予一定的认可,从而也可以更好的激励其他员工。
回购价格的确定
要求员工离职时退出股份合乎情理,但确定具体的回购价格,总是一件让人头疼的事情。回购价格过高或过低,都会对股权激励的效果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如果约定的回购价格过高,首先会增加企业的支付成本,同时还可能因为股权退出变现时的高收益诱导员工离职,这与股权激励留住人才的初衷相背离。
如果约定的回购价格过低,则一方面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积极性可能下降,从而影响到股权激励的整体效果。
关于具体的回购价格,通常来说有以下几种定价方式:
1.按离职时公司最后一轮融资估值进行折价计算。
2. 按离职时公司净资产进行折算。
3.参照银行利率按持有激励股权的时长给出的年化收益。
整体来说具体选择那种方案还是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比如对于大部份估值增长比较快而现金流紧张的高科技企业,按融资估值的方式可能会带来比较大的现金流风险,而这种企业如果净资产比较低的话,按净资产计算的方式又会让员工觉得被公司“坑”了。这种情况下第三种方案相对而言是比较合适的。
实践中也往往会在这几个方案的基础上相互结合做一些更个性化的设计或延展,比如和员工的服务年限相挂钩,和竞业条款相关联。
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实践中,关于股权退出,有时还会遇见一些特殊情况情况,需要特殊处理。
比如某员工在职期间贡献很大,获得股权激励,离职后仍承诺为公司提供服务(人脉、渠道、顾问等)并希望保留股权的,这种情况可由董事会表决特事特办,但需做好相关约束与规定。总之在激励的方案设计中,要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把主动权掌握在公司的手里。
现在的商业战场上,人力与资本捆绑的现象已是常态,股权激励便是留住企业核心人才的重要手段。但不管怎样,人员流动仍是不可避免的,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不仅要考虑员工在职期间的事情,同时也要考虑员工离职时的事情,这样一份股权激励计划才是完善的。处理好离职员工的股权,不仅可以增强激励计划的激励效应,还能为企业规避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这里是股加加,专业从事股权激励设计架构,可以为企业量身制作最匹配的激励方案。进行股权激励,请咨询股加加。
深圳市从2023年6月18日起,股权转让变更前需要先申报税务,申报税务后需要三个自然日同步到工商,政策如下:
如果不先进行申报税务,在工商填写变更申报时会弹出预警信息,需要完成申报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办理变更,比如下图:
股转税务申报网上流程来了
1、电脑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2、首次登录需要先“实名登录”增加企业,然后选择“申报密码登录”。
3、登录后先需要做人员采集,报送股权转让方人员信息。
4、打开“分类所得申报-财产转让所得”填写。
5、选择转让方人员填写收入,根据实际收入填写,下图中1元仅为示范;填写完成后保存,再返回。
6、附表填写-个人股东转让信息表-填写完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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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报表报送-发送申报
8、申报成功
申报成功后等三个自然日,税务申报同步到工商局后,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股权变更了。
税务网上如果申报后,在后期工商变更时还是弹出预警,可能是税务申报过程填写的信息或时间错误,税务也可以预约去现场申报的。
文章来源于:企企办 原创
在深圳想变更股权该如何做?股权变更需要哪些资料?深圳整体营商环境都很不错,流程也比较简化,不过对于绝大部分创业者老板来说,想要变更股权仍然不知道如何处理!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下现场一线具体办事的流程和方法。
一、股权变更的流程
1、第一步是需要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一个个人账号;
2、第二步登录账号找到商事主体信息变更项目,把需要变更的项目信息录入,保存提交后进行实名论证,同时选择是线上全流程办理还是预约线下现场办理;
3、第三步预约好现场号后,做好变更事项线下需要提交文档资料,资料分两部分工商变更部分和税务局变更备案部分;
4、去现场办理,工商部分去公司地址所在行政服务大厅,税务备案部分去所属税局。
二、具体案例资料
1、市场监督管理局事项列表
2、工商变更资料
3、税务局变更备案资料
此案例为变更法人和股权同时进行,其他变更项目资料有所差异,这里仅供参考,想知道更多操作细则的欢迎关注留言交流!
原文转自微信公众号行者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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