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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从家庭财产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加上死亡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为死亡一方的遗产。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个解释是非常清楚的,养老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的关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就是说,在离婚前领取的或应当在离婚前领取的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以后发生并领取的养老金则属于个人财产。
父母如果在遗嘱中确定遗产只归夫妻一方的,那么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在遗嘱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那么则算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当看有没有将遗产确定给某一方,才能判断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单方赠与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见,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后如果用共同财产买房属于共同财产。但如果是用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买房,并且房子登记在这方名下,那么房子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婚后买房的归属问题并不是绝对的。
法律依据:
根据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陪嫁车算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收益,夫妻有共同处理的权利。根据2023年生效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因结婚而产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股权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般为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如下: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可以用来担保,需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分居期间,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性质是法定共同所有,因而夫妻双方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是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包括: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占有权。即夫妻二人都有权占有共同财产,这是行使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使用权。即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使用共同财产,不受他方的限制或排斥。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管理权是不包括处分权在内的对财产的保存、保管、维修、收益等权利。处分权是关系到所有权转移或对财产设定负担的权利,如买卖、赠与、抵押、担保等。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大体确立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原则 。对此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生要处理的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夫妻一方不得妨碍另一方平等的享有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要共同负担一些义务,主要包括: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夫妻各自以个人财产或以提供家务等方式负担。家庭生活费用的范围主要包括:1)维持婚姻共同生活的费用;2)抚育子女的费用;(3)家庭成员所需要的医疗费用;(4)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子女所需要的教育费、职业培训费;(5)其他属于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费用。家庭生活费用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是基本原则。有共同财产的,首先应由共同财产负担,共同财产不足时,各自应个人财产或以提供家务等方式共同负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则各自以其个人的财产负连带责任。因管理共同财产所花费的费用应当以共同财产支付。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原则是: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第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第四、公平原则。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法律依据】
《新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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