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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候,可以协议分割,或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藏匿,挥霍共有财产,对方可以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一般共有财产为平均分割。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夫妻一方死亡的,应当先从家庭财产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加上死亡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为死亡一方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划分清楚之后,死亡一方的遗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婚前一方开办的公司算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公司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如果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属于婚后共有财产。
《婚姻法》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分配原则有: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给予补偿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是某一方的婚前财产,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财产的性质,以下述三种方式分割:
1、以实质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财产,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例如金钱、粮食、布匹等。
2、以变价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财产,对于共有财产如果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出卖,所得由各共有人共分。
3、以作价补偿的方法分割共有财产,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例如一辆汽车、一头耕牛等,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金钱补偿。
共同财产离婚可以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分割财产按份共有的分割是按照相应的份额来分割即可,法律也规定了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者作价补偿等分割方式。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依据物权法规定,分割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有三:
1、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2、依法分割的原则: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予以分割。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3、损害赔偿的原则:共有财产关系的客体为一项特定的统一的财产,如图书馆,其功能、作用、价值是确定的。因某些法定的特殊原因,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会使共有财产的功能丧失或者削弱,降低它的价值,有可能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因此本条规定,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遗产共有财产的分割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依法继承中遗产分配应遵守以下原则:
(1)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
(2)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
(3)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
(4)照顾分配的原则;
(5)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性质是法定共同所有,因而夫妻双方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是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包括: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占有权。即夫妻二人都有权占有共同财产,这是行使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使用权。即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使用共同财产,不受他方的限制或排斥。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管理权是不包括处分权在内的对财产的保存、保管、维修、收益等权利。处分权是关系到所有权转移或对财产设定负担的权利,如买卖、赠与、抵押、担保等。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大体确立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原则 。对此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生要处理的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夫妻一方不得妨碍另一方平等的享有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要共同负担一些义务,主要包括: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夫妻各自以个人财产或以提供家务等方式负担。家庭生活费用的范围主要包括:1)维持婚姻共同生活的费用;2)抚育子女的费用;(3)家庭成员所需要的医疗费用;(4)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子女所需要的教育费、职业培训费;(5)其他属于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费用。家庭生活费用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是基本原则。有共同财产的,首先应由共同财产负担,共同财产不足时,各自应个人财产或以提供家务等方式共同负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则各自以其个人的财产负连带责任。因管理共同财产所花费的费用应当以共同财产支付。
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婚前一方开办的公司算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公司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如果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属于婚后共有财产。
《婚姻法》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复婚前的财产,不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所以不存在复婚恢复共有财产的问题。共同财产只能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获得。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是婚前赠与一方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则除对方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对方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之间本是应该没有秘密的,但是这个财产的问题一直是很多夫妻的一块心病,最近有建议有配偶可以查询另一方的财产,我们来看看具体情况!夫妻之间要是离婚了这个财产应该怎么分?
委员:建议配偶有权查询另一方财产全国政协委员黄绮建议,在《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因素的基础上,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让夫妻之间持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有权查询对方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来说,这也是了解家庭财产的应有之义。充分了解家庭财产,是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同时,建议出台指导性意见,明确判决情况下离婚经济补偿应考虑的因素、如何合理确定经济补偿数额,离婚经济补偿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等。
夫妻财产离婚怎么分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则法院会依照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财产可以公证吗法
律分析:夫妻财产是否需要公证是由夫妻双方决定的,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的,可以进行公证,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财产是共有的吗
是的,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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