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分类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有哪一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有: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含直接指定)。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
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摊】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综(债)】,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本金、利息)
来源:租赁视界
租赁业务的债权与一般信贷债权不同,还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做保障。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资产分类划分标准显然应该与一般信贷资产的分类划分标准有所不同。
融资租赁业务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由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特殊交易方式。租赁债权是一种应收账款性质的金融债权,同时出租人又拥有租债物的所有权,在具有中长期融资性质的经营性租赁业务中,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出租人还承担着对租赁物的资产折旧管理。租赁业务的债权与一般信贷债权不同,还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做保障。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资产分类划分标准显然应该与一般信贷资产的分类划分标准有所不同。
根据租赁业务的特点,从实际经验和可操作性考虑,可分别将承租企业信用和偿债能力评级分成若干等级作为信用保障系数。设备可变现价值按折旧提取后的余额占设备购置成本的百分比为设备保障系数。信用保障系数和设备保障系数系数之和为资产安全保障系数。将欠租账龄、欠租金额因素根据不同原则量化为不同的系数。两系数之和为风险系数。将风险系数与资产安全保障系数的比分成五个数值区间作为划分标准,用此标准将租赁资产划分标准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保障系数之和为2,其中承租人的信用保障系数和设备保障系数的最高值各为1,风险系数之和也为2
其中欠租账龄、欠租金额的最高值为1,系数之和比越高,资产风险越大。0~5%优良资产;5%~15%为一般资产;15%~25%为关注资产;25%~50%为不良资产;50%以上为损失资产。
二、承租人的信用保障系数可分为a、b、c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可以在专门从事企业信用评估的权威机构的划分标准基础上,由各租赁公司根据自己的市场定位、对行业、企业的联系及熟悉程度及履约情况等具体制定出公司的划分标准。a、b、c级的系数分别为1、0.75、0.5。在还租期内还可以根据履约的情况适当调整。
三、设备变现保障系数,可按双倍余额折旧法提取折旧后余额占购置成本的百分比确定为变现保障系数
如,设备购置成本为100万,第一年设备折旧提取后余额为80万,占购置成本的80%,变现系数为80%。第二年设备折旧提取后余额为64万,变现系数为64%。
四、欠租账龄可按最长一笔租金逾期时间占还租的百分比确定为风险系数。
如租期为36个月,最长一笔租金逾期为9个月,占还租期的百分比为25%,风险系数为0.25。
五、欠租金额可按预期金额占租金总额百分比确定风险系数
例一:一租赁项目,设备购置成本为100万,租期3年。租金总额为120万。承租人信用评级为a,该承租人的信用保障系数为1,设备法定折旧年限为5年,租期三年,已使用两年,提取两年设备折旧后,设备余额为64万,设备变现保障系数为0.64。保障系数之和为1.64。
因特殊原因有租金20万,逾期3个月。逾期租金占租金总额百分比16.6%。账龄风险系数为0.083。风险系数合计0.166+0.083=0.249。两系数之比为0.148。属一般资产。
同样例子,只是承租人信用评级为c,则保障系数为0.64+0.5=114。则系数比为0.19。欠租情况相同,但因承租人信用级别低,该租赁资产仍属关注资产。因设备陈旧风险较大,对设备变现不能寄予希望。应加大催收力度。
若欠租金额为40万,逾期时间为一年,其他条件同例一,则风险系数之和为0.66系数之比为0.66/1.64=40%,属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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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处置租赁物要遵循公平原则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被告谷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乙公司以售后回租交易方式将自有的3辆东风清障车转让给原告并租回使用,被告谷某系共同承租人。同日,被告朱某向原告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向原告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乙公司自2023年3月起开始拖欠租金。因乙公司违约,原告甲公司于2023年6月收回租赁车辆。案外人丙公司于2023年6月出具《鉴定评估报告》,称接受原告委托,对租赁车辆进行鉴定评估,以2023年6月为基准日,评估金额为19万元-20万元。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买受人身份于2023年7月出具《同意函》,以20万元价格向原告购买涉案融资租赁车辆。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乙公司、谷某赔偿损失(未付租金及相应违约金扣减租赁物变卖价值等剩余的金额)、逾期违约金等,朱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甲公司所主张的因融资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是否具有依据?
本案中,甲公司主张收回租赁物的价值为20万元,并据此计算损失金额。融资租赁车辆的处置系由甲公司单方完成,且20万元的处置金额相较于一年四个月之前的购买价格42.6万元差距较大,但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处置价格的合理性,因此不能认定甲公司收回租赁车辆后尚有损失存在。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解除合同,驳回甲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甲公司提出上诉。上海某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融资租赁现在是很普遍、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在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融资租赁出租人自行收回并处置租赁物的,出租人应遵循公平原则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处置租赁物价格的合理性。
在承租人未认可的情况下,出租人未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租赁车辆价值进行评估,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处置车辆的价款真实体现了市场价格的,则其关于租赁物处置价格具备合理性的主张不一定能成立。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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