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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协议书的书写:开头写清甲乙双方的姓名,表明经友好协商,彼此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着眼于未来的投资进行融资,特签订本协议。
协议内容分条举例。
内容包括:双方的基本权限,融资项目融资金额,股权和利益分配等。
结尾双方签字。
新租赁准则下,转租出租人应先判断,转租行为属于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
一、转租人的处理原则
(一)转租人按照经营租赁处理
此处理比较简单,在租赁期分期确认租赁收入,且不改变原承租的相关核算。
(二)转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处理
1.终止确认与原租赁相关且转给的转租承租人使用权资产,并确认转租赁投资净额;
2.将使用权资产与转租赁投资净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3.在资产负债表中保留原租赁的租赁负债,该负债代表应付原租赁出租人的租赁付款额。在转租期间,中间出租人既要确认转租赁的租赁收益,也要确认原租赁的利息费用。
二、转租人形成融资租赁的具体账务处理
1. 转租人租入资产
按租赁准则正常处理,确认使用权资产: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转租赁期间
(1)转租赁开始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 租赁收款额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资产处置损益(可借可贷)
(2)确认转租赁融资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 租赁收款额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其他业务收入
3. 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依然要正常确认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三、政策依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23年12修订)
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出租人按照租赁准则第三十二条对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转租出租人应当将该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2. 转租赁的列报
原租赁以及转租同一标的资产形成的资产和负债所产生的风险敞口不同于由于单一租赁应收款净额或租赁负债所产生的风险敞口,因此,企业不得以净额为基础对转租赁进行列报。除非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二十八条关于金融资产负债抵销的规定,转租出租人不得抵销由于原租赁以及转租同一租赁资产而形成的资产和负债,以及与原租赁以及转租同一租赁资产相关的租赁收益和租赁费用。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可以通过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等多种方式可以为企业提供便利、灵活的融资选择。而且,自2023年初以来,受新冠影响,我国目前经济下行,融资租赁以其融资、融物的天然优势,在拓宽中小微企业r资渠d、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需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
为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商w部曾于2023年9月份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商w部监管办法》”)
2023年5月8日,商w部印发《商w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yin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
2023年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标志着融资租赁公司正式纳入金融业态的监管体系。
关于监管的职责主体,《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s、自z区、直x市(以下简称s级)人民z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处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sheng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根据《北京融租指引》低一条规定,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所以,融资租赁的基础法律关系仍在民商事法律框架内,应遵循民商事法律规定和商事交易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物权法》、《合同法》等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虽然包含了买m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的属性,但是,它属于独立的有名合同。
《北京融租指引》低二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指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m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m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民法典草案》低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m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m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m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承租人和出m人系同一人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
可见,《民法典草案》重点肯定了出m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的售后回租这种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主要原因在于受我国金融管制体系的制约,售后回租业务在我国占有ji大的业务比例。
但是,售后回租只解决企业的r资需求,不能体现融资租赁中“既融物、又融资”的特点,不符合融资租赁回归本源的要求。
从行业发展角度,售后回租并不代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方向,直接租赁才更贴合《国无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
新增业务规模13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36亿元,实现利润总额8322.5万元。作为两江新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先行者,重庆两江机器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交出了一份亮眼成绩单。
作为两江新区机器人产业“一区七平台”中的融资租赁支持平台,重庆两江机器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全国第一家以“机器人”命名的融资租赁公司,成立三年来累计合同金额已超过35亿人民币。
采取新型金融手段 全方位支撑新区企业发展
据悉,重庆两江机器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两江新区为整合市场订单、驱动产业发展组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该公司采取融资租赁的新型金融手段,帮助企业减少资金投入,采取租赁的方式,提前使用使用机器人,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拉长还款周期,为新区内的机器人和汽车产业搭建资金平台。
“机器人应用的话投入是非常巨大的,为了减少企业的资金投入,我们采取融资租赁这种比较新型的手段,帮助企业减少资金投入,采取租赁的方式提前使用机器人。” 重庆两江机器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申辉昌介绍说。
在全球机器人产业浪潮席卷的2017,重庆两江机器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领域的认知不断深入,业务也在不断拓展。
记者了解到,新增机器人及智能设备规模10.49亿元、新增投放两江新区内企业和项目9.12亿元、优先支持宇隆光电、鑫景玻璃等23个新区项目、积极参与两江新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平台建设和智能制造企业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的拟定,重庆两江机器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支撑新区企业发展方面全方位发力。
除汽车制造行业外,2023年,重庆两江机器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也在电子制造、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取得了突破,行业涵盖更广。
从地域上看,通过类厂商租赁合作模式,2023年重庆两江机器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市外市场已快速拓展至珠三角、长三角地区。
据申辉昌介绍,通过融资租赁推动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普及应用获市场认可,公司已累计完成工业机器人销售超过2200台,高端数控机床等智能装备销售1000台。
升级改造机器人展示中心 强势引力助推招商引资
升级改造重庆两江机器人展示中心,集中展示重庆人工智能水平和机器人全产业链,将其打造成为国内展示机器人科技前沿的主流阵地和公共窗口……对重庆两江机器人展示中心的优化改造,也是重庆两江机器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的一大业务亮点。
据介绍,自2023年5月起全面负责机器人展示中心的运营管理,重庆两江机器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累计投入1319.34万元,并将展区面积从4000㎡扩充至8300㎡。
通过引入abb、川崎、发那科、库卡、华数、沈阳远大智能高科、重庆卓来科技、国评中心、优必选和rfc企业联盟等国内外知名机器人品牌,重庆两江机器人展示中心不仅成功展现出两江新区智能制造的优势,更对两江新区的招商引资起到了促进作用,成为重庆机器人产业发展的重要展示窗口。
当前,我国机器人市场进入高速增长期,工业机器人连续五年成为全球第一大应用市场。作为中国最大的汽车生产基地、汽车产业升级的桥头堡,重庆更是有着发展机器人产业良好的产业基础和市场途径。
作为重庆社会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和排头兵,两江新区坚持推动‘政、产、学、研、用、金’的垂直一体化整合,构建了机器人“一区七平台”产业生态。
作为“一区七平台”中的重要一环,重庆两江机器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亮眼成绩折射出两江新区机器人产业发展的良好势头。据了解,目前两江新区机器人“一区七平台”的产业生态已基本成型;发那科、库卡、abb、川崎、华数、登奇电机等国内外机器人龙头已成功落地;商汤科技等人工智能领先企业已布局落户。
下一步,两江新区将继续壮大工业机器人“整机+关重件+系统集成和智能化改造”的产业集群,加快推动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的落地集聚,大力发展并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机器人的进一步融合。
(记者 王丹)
很多朋友很好奇,我们国内企业想申请内资融资,有什么要求、审批流程,今天就来说说这个事,供大家借鉴参考。
我们国内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在不同的省市,有一定的差异,但总的要求差别不大,本文以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的申办为例,供大家参考。
一、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流程
东疆商务促进局可免费代办工商注册及变更手续,可协助提交金融局研判材料。
(一)工商注册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先申请注册为租赁公司,经营范围为经营性租赁等。
(二)金融局、税务局研判
通过东疆金融局向滨海新区金融局递交材料、开展研判程序。滨海新区金融局研判通过后,向天津市金融局、税务局提交试点资格申请,天津市金融局“见章盖章”。(所需材料见下“材料要求”)
(三)工商变更
收到天津市金融局公告后,到工商局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变更手续,经营范围中增加融资租赁业务等。
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天津自贸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经市金融局、天津国税局进行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推荐企业应具备560号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内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应达到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工商办理流程
(一)名称申报
有限公司名称申报和设立登记均在开办一窗通道进行。(http://qydj.scjg.tj.gov.cn/yctreg/index.html)分公司名称申报在天津市场监管委企业名称申报平台进行。( http://zzsb.scjg.tj.gov.cn/nameopenplatform/nameregister/gomain.do)
名称申报需要公司法人和高管等相关人员在“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 进行实名验证。
(二) 确定注册地址
自行租赁注册地址,并提供租赁合同和房本。
(三) 设立登记
有限公司名称申报和设立登记均在开办一窗通进行(http://qydj.scjg.tj.gov.cn/yctreg/index.html)。
分公司设立登记在天津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进行。(http://qydj.scjg.tj.gov.cn/reportonlineservice/) 工商审核通过后需公司法人和高管等相关人员在“天津政务”app 进行电子文件签署。
以上为线上注册公司流程,也可选择线下注册,注册事项可由东疆管委会免费代为办理。如选择线上注册,请收集相关信息(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相关人员信息等),由我公司代为办理线上注册。如选择线下注册,可由我方发送所需材料,填写后由工商预审,工商确认无问题再签名盖章,由我方代为提交线下材料,进行注册。
四、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研判材料
1.试点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实收资本金、股权结构、股东信息、经营范围、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等。股东信息需包括所有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营业务范围以及上一年营业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纳税等简要情况。个人股东需提供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的简要情况。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验资报告(如多次验资,每次验资报告均需提供);
4.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5.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6.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征信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从业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租赁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等。
7.被推荐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如为新建企业,则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
8.当年新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需提供主要股东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9.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建企业提供法人股东)依法纳税的证明(完税证明不可替代,依法纳税证明需税务局单独出具,明确企业依法纳税无不良记录);
10.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的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关联情况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准);
11.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12.关于申请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2023年9月7日
公司融资后倒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
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公司终止后,该公司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公司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义起诉应诉。该公司的股东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公司的的债权。但股东可以作为应诉被告,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客体,同时考虑市场需求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租赁物确实缺乏可融属性,则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融资租赁纠纷中较多涉及的租赁物为车辆、设备等合法、有形、特定化的资产,但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选择也趋向多元化,除车辆、医疗器械、教育设施等传统租赁物,还有将城市管网、天然气锅炉等城市基建设施作为租赁物,更出现鸡、猪、奶牛等生物资产的新类型租赁物。
现行法律法规未就租赁物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但租赁物权属明晰、有形特定的性质,对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法律并不禁止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租赁行业相关指导意见也指出将探索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生物资产等新领域。
因此,奶牛属于畜牧场的生产性生物资产,非消耗品,使用寿命一般为5到6年,可以自由转让,并且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另一方面,虽然奶牛和一般的机械设备相比,容易受到生长周期、生存环境等影响,但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所以奶牛符合融资租赁租赁物的相关要求。
典型案例:(2018)沪0115民初72832号
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恒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恒源公司)、张建海、张淑萍、临泽县旭丰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旭丰合作社)、临泽县富进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富进合作社)、张掖市甘州区富荣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富荣合作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恒源公司支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1,685,600元(已扣除保证金15万元);
2、被告恒源公司支付原告截至2023年8月9日的迟延罚金8,240元,以及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罚金(以1,685,600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
3、被告恒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保全担保费2,540.76元;
4、被告张建海、张淑萍、旭丰合作社、富进合作社、富荣合作社对被告恒源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3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恒源公司签订协议《售后回租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恒源公司购买西门塔尔基础母牛300头并回租给被告恒源公司使用,租赁物购买总价款为360万元、首付款105万元、保证金15万元。
原告将购买价款抵扣承租人应支付的首付款、保证金后,实际需向被告恒源公司支付购买价款总额240万元。租赁期限共36个月;租赁期内,如被告恒源公司未支付任何一期租金或其他任何到期款项的,原告有权解除主合同,取回租赁物,并且承租人应对出租人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无论到期和未到期)所有剩余租金、迟延罚金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以及出租人为主合同之目的支付和承担的其他费用和损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若双方协商不成,应由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2023年5月17日,被告张建海、张淑萍与原告签订了《个人最高额连带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张建海、张淑萍对被告恒源公司在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5日期间签订的不超过19,605,000元的主合同项下应当支付的全部负债及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任一主合同项下的被告恒源公司所有的债务履行承担保证责任。
2023年5月17日,被告旭丰合作社、富进合作社、富荣合作社与原告签订了《公司最高额连带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旭丰合作社、富进合作社、富荣合作社对被告恒源公司在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5日期间签订的不超过19,605,000元的主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原告在租赁合同生效后,于2023年9月1日向被告恒源公司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240万元。被告恒源公司后未向原告按期足额支付租金,被告张建海、张淑萍、旭丰合作社、富进合作社、富荣合作社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恒源公司辩称,1、本案名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实为借贷法律关系,应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2、民间借贷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的放贷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行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违反法律强制性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中的裁判观点,借款行为无效;3、原告的借贷行为有套路贷的因素,本案合同约定金额360万元,扣除了首付款105万元、保证金15万元,实际放款240万元,目前被告已还款134万元,加上被告另外支付了9万元咨询服务费,应以本金240万元扣除143万元,剩余97万元。
法院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作如下分析:
原告与被告恒源公司之间是否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告恒源公司认为,本案系争的租赁物并不存在,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以借款合同认定,且因原告无金融业务从业许可证,故借款合同也应当认定无效。原告为证明双方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提供有被告恒源公司盖章的《售后回租协议》、《租赁物清单》、《备案登记证明》、《奶牛养殖保险保险单》、《抵押登记补充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恒源公司在上述证据文本上均加盖真实印章,其作为商事主体,应当知晓在文书上签章的法律效果,该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本案系争融资租赁物为300头西门塔尔基础母牛,并且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恒源公司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有效。被告恒源公司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且不足以否定本案依法成立且已合法生效并部分履行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故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恒源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理应恪守。
公司融资后对股价是有一定影响的。通常情况下是先跌后涨,具体要看公司融资的方式。
融资有几种情况,有发行新股、有发行债券、还有就是以股本作为抵押而去贷款,无论哪种都是反映公司的现金流出现了问题,所以在短时间来看都是比较看空的,股价也会表现下滑的趋势,但是,就中长期来看,企业融资后,看他拿融过来的钱的投向,如果表现较好,股价会翻转上升,一般来说长期趋势还是看好的。
《贷款通则》第六条规定,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规章,应当遵循资金使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一个人的公司如何融资?这个问题很简单,根据自己朋友的反馈,分享经验如下。
前提或条件
1.可以找朋友借钱。2.可以找银行贷款。3.吸引别人进行入股。4.发起众筹活动。5.利用人脉的帮助进行融资。
步骤或流程
1
1. 可以找朋友借钱。朋友是我们的财富,我们向朋友借钱可以融资。
2
2. 可以找银行贷款。根据自己公司的资质可以进行贷款融资。
3
3. 吸引别人进行入股。根据自己公司的发展潜力,吸引别人进行入股。
4
4. 发起众筹活动。可以做一些众筹活动来吸引资金,然后在回馈大家。
5
5. 利用人脉的帮助进行融资。人脉是目前利用率最广的一个环节,有人就有资金。
6
6. 无论是那种融资,都要结合自己的实际进行,不能违法需要尊重法律。
目前ppp项目的总量传说已经超过50万亿。有关ppp项目讨论的最多,最热烈的是如何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其实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还有一个融资角度值得考虑,那就是ppp项目的海外融资。
对于ppp项目而言,海外融资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而是ppp与生俱来的。自从ppp在中国诞生之日起,就有了海外资本的身影。比如说80年代中期的深圳沙角b电厂bot项目的“社会资本”是港商;90年代的广西来宾b电厂的“社会资本”是法国投资商。
海外融资的方式主要是银行贷款、出口信贷、资本市场、国际银团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ppp项目的融资,从组成方式来看,以长期债务融资为主,股权融资为辅;从资金渠道来看,以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租赁为主。
充分利用海外资本,不仅可以降低资金成本,同时可以借鉴海外资本机构在ppp项目融资和管理方面积累的经验,提高ppp项目的社会效益和资本效益。为了提高ppp项目的落地率,ppp项目吸引外资应该作为一个绩效标准进行考量,鼓励地方政府向海外融资。
ppp项目海外融资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大类别。
直接融资方式有:
1.海外债券融资
2.海外股权融资
3.海外投资基金融资
4.海外直接投资
间接融资方式有:
1.外国政府贷款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4.国际项目融资
5.国际融资租赁
6.出口信贷
这里的平台公司,是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他们和普通的国有企业存在很大区别。
第一,平台公司由地方政府全资设立,主要职责是替政府融资,执行政府安排的建设任务,并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实体。比如,各地的城投、建投、交投,等等。实际上,他们是政府的另一种身份,有时甚至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式。
第二,平台公司是隐性债务的主要来源,需要以财政资金偿还债务。平台公司往往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将融来的钱用于政府要求的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一旦融资规模失控,则可能超出财政支付能力。
第三,平台公司常常作为地方政府的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共同实施ppp项目。此时,平台公司是政府的代言人,通过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代政府行使职权,往往对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平台公司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与政府融资方式变迁关系密切。曾经很长一段时间,地方政府不能借款不能担保,但地方建设任务繁重,需要资金,不得不通过平台公司筹集资金。近年来,国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其他方式都被禁止,平台公司的使命应该结束了,但想彻底退出仍然很难。
以公司的身份,做政府的事,功过是非,历史自有评说。
——兼谈对《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理解
一、问题的提出
熟悉汽车融资租赁的朋友都知道,在汽车售后回租业务中,为了交易的便捷性、降低交易成本、方便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等原因,车辆通常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为了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车辆而出现善意第三人的情形,会同时将车辆办理抵押登记。就出现车辆名义上的所有权人是出租人,但登记的所有权人却是承租人,同时出租人还是抵押权人的情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物抵押”。实践中的这种做法也得到了原2014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认可,见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九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①]
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通常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同时也会主张抵押权,要求对租赁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就出现,出租人主张将承租人手中理论上还属于出租人所有的车辆进行拍卖、变卖、折价来帮承租人偿还拖欠的租金的诉请。
问题:
1、出租人主张对租赁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请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2、在人民法院未支持出租人关于抵押权的诉请的前提下,出租人能否请求就租赁物进行强制执行,以执行所得清偿租金债权?
二、《民法典》之前的司法实践
1、关于第1个问题:出租人主张对租赁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请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在《民法典》之前,我们团队代理出租人的案件中通常主张租金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基于“自物抵押”要求对租赁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对于实现抵押权的诉请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并未达成统一,甚至同一家法院也出现不同的裁判观点。我们团队近几年在云南省内代理的六百多件融资租赁案件中,绝大多数法官支持了关于抵押权的诉请,理由是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实际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有效,但也有少数法官不支持[②][③]。理由是“自物抵押”中抵押权因与所有权混同而消灭,如果支持抵押权则和认定租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相悖。
判例1:
“第五,原告要求对抵押车辆实现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结清所有款项前车辆属于原告所有,结清所有款项后车辆的所有权才转移给被告,因此,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物权因混同而消灭,即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同一人时导致他物权消灭,故在本案中,原告的抵押优先受偿权因与所有权混同而消灭,则原告要求实现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2018)云0103民初8079号。
判例2:
“……虽然租赁物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并非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其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结合通用条款中原告在租赁期内均为车辆唯一所有权人的约定,本院认为车辆所有权人在被告支付完全部租金之前为原告。因本院已确认在被告付清租金前,车辆所有权仍属于原告,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20)云0102民初14214号。
除上述观点外,也看过外地法官认为出租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优先受偿,其目的是对于动产这类租赁物在没有统一的登记机关和公示程序的前提下为防止善意第三人的出现而办理的抵押,从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不支持抵押权的诉请。
判例3:
“民生金融公司为防范经营风险,通过委托恒飞公司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的方式在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由此产生登记的物权权属状况的公示效力,但民生金融公司与恒飞公司并无设立抵押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抵押权系他物权,民生金融公司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不因其授权恒飞公司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而享有优先受偿权。民生金融公司主张其对租赁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9)豫0181民初6224号。
2、关于第2个问题:在人民法院未支持出租人关于抵押权的诉请的前提下,出租人能否请求就租赁物进行强制执行,以执行所得清偿租金债权?
在云南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执行实践中,无论法院是否支持出租人关于抵押权的诉请,只要找到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租赁车辆就能顺利法拍用于清偿出租人的租金债权。但听说有外省法院出现融资租赁公司找到车辆后拿到执行局执行局拒绝法拍的情况,理由是:你们与被执行人是融资租赁关系,被执行人(承租人)还清租金之前车辆属于你们,你们怎么能送你们自己的车子来拍卖帮被执行人偿还欠你们的钱呢?
对于该问题,《民法典》之前最高院的观点是出租人不能申请执行租赁物用以偿还租金债权。理由是:“允许出租人直接请求执行租赁物的观点有三个法律障碍:一是在出租人选择支付全部租金的前提下,属于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仅是租金加速到期,而收回租赁物属于解除合同,构成独立的诉,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二是租赁物在法律上仍属于出租人所有,是否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执行自己的物,在法理上存有争议;三是因涉及租赁物的清算问题,仍需要以实体判决为依据。故,我们认为,在出租人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并获胜诉判决的前提下,出租人不能直接请求就租赁物进行强制执行,并以执行所得清偿租金债权。”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2023年3月版,第306页)。
三、《民法典》时代的新变化
《民法典》施行后,配套的《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动产融资登记向规范化、统一化的利好方向发展。相应的,2021版《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也删除了2014版《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出现了一个很大的变化。
“第六十五条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该条规定,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则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其一,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可主张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其二,以非诉执行的方式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租赁物,并就所得价款受偿。也就是说,在《民法典》时代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主张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就算没办理过“自物抵押”也可以主张拍卖、变卖租赁物用于偿还租金债权。在法院支持上述诉请的基础上,执行阶段要求对租赁物拍卖、变卖也就不再会有法律障碍了。
检索了一下2023年之后最新的裁判文书,已经有很多案件依据上述规定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的诉请了。
判例4:
“三、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可以将租赁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甘m0xxxx,发动机号:f98b675825,车架号:ls4ase2a1fj154092)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杨宝成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杨宝成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杨宝成所有。”—(2021)沪0115民初12440号。
四、对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一些困惑、理解及启示
1、《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仅规定了“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那出租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呢?
对于该问题,最高院的观点是这取决于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办理登记,如果出租人按照《民法典》第745条[④]的规定办理了登记则能够优先受偿(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546页)。
笔者亲办以及能检索到的案例中,大多法院引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支持出租人对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但并未明确是否优先受偿[⑤]。而明确出租人对租赁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案件中均是按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颁布之前的观点,以认可出租人自物抵押有效的方式予以支持。最高院上述关于引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在核实出租人按照《民法典》第745条办理了融资租赁登记便支持出租人对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判决笔者尚未见到。
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笔者也均是以主张抵押权有效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出租人对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请,同时笔者会在法庭辩论阶段引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对于“自物抵押”是否支持的问题以前有争议,但是在《民法典》时代融资租赁被定义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后不应再有争议。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便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也要支持出租人关于拍卖、变卖租赁物价款受偿的诉请,何况我们还办理了抵押登记,以此来说服法官认可自物抵押的有效性,目前法院也均是以抵押权有效为由判决支持优先受偿权。
2、按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判决是否将会导致承租人既丧失了未到期部分租金的期限利益,又丧失租期内的使用权,从而导致承租人双重受损呢?
根据《民法典》第752条[⑥]之规定,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时主张的是全部未付租金(逾期+未到期),并非全部未付租金的贴现值。如果按照出租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当考虑未到期部分租金的贴现值,根据一定的利率标准予以折算。但鉴于融资租赁的特殊性—“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这里加速到期的实质是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承租人丧失未到期租金的期限利益,以此体现出对承租人违约行为的一定惩罚性。(也正因为如此,在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案件中,有的法官考虑到已经支持了出租人关于未到期部分租金加速到期的诉请,从利益平衡角度考虑,在判决违约金时会不支持违约金或者对违约金进行调减。)
根据《民法典》第752条,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要么选择租金加速到期,要么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在选择租金加速到期时合同并未解除,只是提前收回租金,承租人应当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直至租期届满,等租期届满后再根据合同约定看承租人是留购租赁物还是将租赁物归还出租人。但是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租人有权主张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这是否将会导致承租人既丧失了未到期部分租金的期限利益(租金加速到期了),又丧失租期内的使用权(租赁物被拿去执行了),从而导致承租人双重受损呢?笔者曾有过这样的困惑。
经过反复思考,笔者的理解是:并不会。
因为法院的判决仅仅是纸面上的/理论上的,而承租人是否会双重受损还应考虑实际执行情况。
场景1:如果承租人按照判决及时支付款项或者法院没有通过拍卖变卖租赁物就执行到位,则不会还将租赁物拿来拍卖变卖,无论租期届满承租人是否留购租赁物都不会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权,承租人丧失的仅仅是期限利益。
场景2: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判决支付租金,则在拍卖变卖租赁物成功之前所谓的丧失期限利益也仅仅只停留在纸面上/理论上。无论承租人是否留购租赁物,也无论租期届满后租赁物残值大小,都意味着越早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越高,而拍卖、变卖后高于判决应付款项的部分依法还要返还给承租人,此时承租人通过丧失部分租期的使用权尽早将租赁物变现从而减少经济上的损失(租赁物贬值、迟延履行金等)才是最佳选择,因此也并不会造成承租人的双重受损。
3、对于汽车、飞机、船舶等有法定登记机关的租赁物,今后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还有必要继续办理“自物抵押”?
虽然《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融资租赁业务也需要在中登网[⑦]办理登记。但是对于汽车、飞机、船舶等特殊动产,很多老百姓,甚至法官还是认为现在的登记机关就是所有权登记,并且我们也不能苛求普通的老百姓在购买诸如二手车船等资产时还知道去中登网查询该车船是否办理过融资租赁业务,再结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施行后的司法实践,笔者建议融资租赁公司除了在中登网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同时仍按照原来的习惯继续办理“自物抵押”,以防止善意第三人的出现,也为了在诉讼中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更容易获得支持。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时代对于出租人主张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已经没有法律障碍,但出租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各地法院仍未达成统一裁判观点。在融资租赁公司已经严格按照规定在中登网办理租赁物登记公示的情况下,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代理人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来说服法官支持优先受偿权。同时,对于汽车、飞机、船舶等有法定登记机关的租赁物,笔者建议融资租赁公司除了严格按照规定在中登网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外,仍按照原来的习惯继续办理“自物抵押”。
[①]对于这一条的理解,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2023年3月版)第155页:“关于上述做法的合法性问题,有观点认为,所有权人不能接受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也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7条规定……肯定了抵押权人和所有权人同一的情形,因此,上述做法应予肯定。司法解释采纳了肯定观点。基于普通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物没有登记这一公示制度的缺失,为保护出租人的权利,在起草司法解释过程中,倾向意见认为,此种做法虽与物权法的基本理论有所差别,但确实是在无法定租赁物登记机关的前提下,出租人保障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一种有效实现方式,因此,司法解释对此予以认可,以在立法未明前提下,满足现实之需。但应当认识到,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租赁物登记平台,解决融资租赁企业对租赁物进行物权登记和公示的各种困难,同时也能让善意第三人在交易时能快速便捷地查询租赁物件的真实状态,促进交易安全才是切实解决问题之道”。
[②]对于类案,开完庭后我们通常会告知法官其他法官或者上级法院已经有生效判决,会提供类案判决书供参(zhao)考(chao)。有的法官也会主动问是否有类案判决,通常也就用其他法官,特别是上级法院法官的观点改改数字就判了。现在每个法官审判任务都很重,有其他生效判决可供参考判错的风险更小,也不用专门再去研究一些少见的合同类型,这么做也无可厚非。但也有法官在我们主动提供类案判决时拒收,然后我们拿到的判决书也明显是他自己写的。对于有的案件,我们不服上诉后也就改判了,如果他参考我们提供的上级法院判决也就不会出现改判,但是我个人还是挺喜欢这种有个性、独立思考的法官。
[③]这里的多数还是少数没太多参考意义,因为类似案件大多都是批量案件,一个法官支持了,这个法院可能都支持,并不代表每一件案子的审理法官都是在独立思考后出的裁判。
[④]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⑤]例如:(2021)沪0115民初12603号、(2021)渝0192民初1803号、(2021)沪0115民初20913号。
[⑥]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⑦]中登网全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
作者:微温
编辑:远风
审校:一条辉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近日长沙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在汽车融资租赁界掀起了不大不小的波澜:当地一位肖先生与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鑫”)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以易鑫胜诉结案:法院一审判决当事人肖先生缴清2个多月的租金1.07万元及违约金200多元。
可就在不久前,长沙当地媒体多以《多名车主诉上海易鑫“套路贷”》为题报道此纠纷,肖先生当时指责易鑫“车辆变成企业名下”、“强行收车”且“不给合理解释”。
种种指摘言犹在耳,前后不到半月,事情竟如此大逆转,究竟何故?
借钱成大爷,放钱是孙子?
时间拉回2023年7月9日,肖先生通过某渠道购入一辆二手宝马x5,由于资金不足与上海易鑫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列明融资租赁总额15万元,分36期还款,还款日期是每个月的19日,每期5165元。
根据当地媒体报道,肖先生坦言,他于2023年11月停止还款:“因为我发现车子在上海易鑫名下,付了2个月租金后就拒绝还款了。”12月6日,在肖先生停止还款45天后,上海易鑫将上述宝马车收回。依据之前肖先生与易鑫公司签署的协议,约定如果逾期未能缴纳还款金额,易鑫公司有权收回融资租赁车辆。
对此,肖先生表示并不认可,双方各执一词,最后诉诸法院。
报道中提到,为了尽量减少肖先生的违约损失,易鑫曾给出解决方案,表示只要将剩余尾款、拖车的人工费、劳务费等全部结清,车可交付肖先生,肖先生并未接受。
看到这里,笔者很奇怪,既然肖先生违约在先,按照正常理解,违约方理应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为何后来却成了“受害者”? 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追回资产,怎么又成为受谴责方?
翻翻百度,面临此类投诉纠纷的融资租赁企业不在少数。笔者发现,经营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包括优信、美利金融、灿谷,新模式如弹个车、毛豆新车等,无一例外,几乎都能找到类似报道。起因大多是消费者逾期,后融资租赁企业主动收车解除合同,逾期车主纷纷 “维权”。
“我们也很是头疼。明明合同条款都有约定,企业收回车辆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结果逾期违约的‘车闹’反倒成了‘维权’的正义方了”,一位融资租赁从业者对gplp犀牛财经吐槽,这年头“欠钱的是大爷,给钱的是孙子” 。
融资租赁是否合法?
按常理论,企业融资租赁交易方式如果违法,消费者维权理所应当。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合法性。
笔者查阅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分则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中,找到相关规定:
l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l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l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由此看来,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属于合法行为。在客户严重逾期后,也能通过主动收回属于自己的租赁物的方式解除合同。
某地方都市报记者对gplp犀牛财经表示:“我们也知道很多客户确实有逾期行为,但是逾期就收车,这个似乎太不近人情,我们还是认为企业应该解决这些客户投诉。”
可问题的关键就在“怎么解决”这个问题上,天平的两端永远摆不平。
站在中立者的角度,都市报记者的想法不难理解:秉承普遍善意;相对于企业,个人消费者似乎是天然的弱势群体,而媒体,自然是要保护弱者的利益。
但是,当我们换一个更公正和客观的角度,从法理和尊重市场公平原则出发,企业利益跟消费者利益一样,同样值得保护,偏袒一方或者不偏袒一方,都不利于经济运转的公正、公平、合理。
有种观点认为,在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尚存在缺陷的情况下,部分逾期客户对按时还款,正常履约存在试探性的故意。“我觉得‘应该保护’和 ‘是否值得保护’是两个问题。”有融资租赁从业者对gplp犀牛财经说,“如果一个客户因为特殊原因不能还款,公司可以酌情予以帮助,事实上我们也确实给予过帮助。但是,主观上拒绝正常履约还款的,不应该得到纵容。”
这类经济合同纠纷,最终也只能交给法院做个定论。
2023年6月10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易鑫与肖先生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这个租赁过程中,肖先生仅支付2期就拒绝履约,违约在先,上海易鑫有权要求肖先生继续支付租金,或者收回租赁物,解除合同。上海易鑫于2023年12月6日收回车辆,以实际行动解除合同,法院予以确认。
汽车融资租赁 “水土不服”?
汽车融资租赁是个舶来品,业务成熟于欧美。
在美国,以租赁形式销售的新汽车占该国汽车总销售量的三分之一以上(2006年已经超过36%,其中含融资租赁部分),并且大部分车为长期租赁。在欧美等国合法规范、运转良好的融资租赁,在国内难道出现了“水土不服”?
中国汽车融资租赁的兴起是一个飞速发展的过程。
2006年前,能够提供汽车融资服务的只有银行和持牌汽车金融公司数量非常有限,大部分真正需要“融资”解决购车难题的中低收入群体被拒之门外,只能通过地下金融或民间借贷满足资金需求。
2008年以后,汽车融资租赁逐渐进入国内市场,以审批门槛更低、产品灵活、审批快速,迅速得到3-4线城市中低收入消费者的认可。
但随着业务量蒸蒸日上而来的,是日益增长的风控压力。
仔细研究融资租赁商业模型,不难发现,融资租赁业务天然存在“企业维护资产质量”和“客户逾期管理”的冲突。
资产质量是金融公司的硬性指标,投资人以此作为公司经营良性的重要参考,企业为了良性经营,必须注重风控管理。而融资租赁的特殊性,让交易过程中双方履行义务在时间上出现不对等,企业在融资履约后承担着更大的财产风险,由此,“收回资产、主动解除合同”,是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维护正当权益的方式之一。
我们当然应该站在尽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解决问题,但在客企双方维权拉锯过程中,外界更应坚信合理合法的事实,若是不明真相的媒体或“朝阳群众”,一味站在“受害者”角度对企业横加指责,客观上说有失公正。
“少部分客户缺乏契约精神,加上法律意识淡漠,认为逾期没什么了不起;逾期后,企业采用的合法维权手段,又被冠上莫须有的罪名,这是行业最大的争议点。”某融资租赁专业律师表示,“企业也在尽力改善,争取减少这方面的矛盾,但这更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融资租赁法制化: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民法上有个概念叫“公序良俗”,公序,指公共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但公共秩序是在善良风俗之前的。
卢梭曾说:“人类似乎有这样一种倾向,建立一项规则让别人遵守,同时又极力使自己成为例外,不受他的约束”。“规则”应是商业交易的基础,如果“服务”以 “规则”的损失作为成本,交易将无从延续。
融资租赁在国内仍然属于新生事物,若要顺利发展壮大,需要更良性的土壤“法制化”。
从有利于汽车融资租赁顺利发展的立场,gplp犀牛财经从三个方面来谈谈看法:
第一点:从微观角度讲,增强双方契约精神。
交易讲究诚信,企业首先要做到业务运营合法合规,其次努力和客户间形成坦诚互信、通过法律解决的沟通机制,让“依法经营,依法履约、依法解决问题”成为通用准则。在消费者方面,契约意识需增强:仔细审核合同条款,谨慎对待约定,按约履行。从履约结果看,通过融资租赁购车与向银行借贷购车并没有太大差别。
第二点:行业需要共同维护,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这个观点具有两面性,防止“劣”的企业和“劣”的客户。行业需要和相关部门、媒体舆论合力,共同抵制、严厉打击不法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创建合法合规的营商环境;同时,针对极个别“老赖”违约后的极端“维权”行为,也要予以教育和打击。
少数“恶意违约”客户的行为,不仅败坏行业整体风气,也让合法经营的企业被迫追加风控,相应增加了其他消费者获得合法服务的综合成本。
第三点:以共赢的眼光看待汽车融资租赁。
在西方,汽车融资租赁是成熟的金融服务工具,“工具”具有天然中性: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消费者获得车辆,售车者顺利销售,融资租赁企业得到了利息,每个人直接需求都得到满足。事实上,融资租赁的服务方式,通过利差调用流动资本解决居民购车的金融需求 ,利用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促进金融市场产值正循环,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结果。
从结果看,它一定程度上帮助解决了3-4城市中低收入群体购车难题,帮助一些无法通过银行贷款的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获得金融服务,打击了非法的地下金融市场,促进地方整车和二手车销售,活跃整体车市,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综合看来,如何平衡企业资产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天平,在现阶段,更多考验的是企业的掌控力。”一个接近融资租赁的投资人说:“我们相信融资租赁在国内还有更大的戏台子可以搭,但在业务快速发展和客户管理能力未能完全磨合之前,融资租赁企业要走的路还很长。”
1、调研目的
融资租赁在我国实现第二次较快增长后,租赁公司数量暴增,融资租赁业务额突破6万亿。但随之而来的租赁公司的经营开始由追求迅速扩大投放规模向改善公司经营管理转变;但这个转变过程有些确实是痛苦的。我们本着借鉴参考的原则,整理全国部分租赁公司的相关经营信息并作出分析,以供行业参考,希望能为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帮助。
2、调研样本获取办法
通过启信宝网站在查询框输入“融资租赁”,查询各省公司名称中包含“融资租赁”的租赁公司,作为分析样本。
3、调研项目
裁判文书、经营异常、行政处罚、清算信息、欠税信息
【重点来了!】
4、各省调研数据汇总
数据说明:
1、以下数据皆为各公司公开数据;
2、因业务类型不同,以下数据不能完全代表公司经营状况好坏;
3、以下数据仅供行业参考。
4、各省市抽取样本原则请参看“调研样本获取办法”,不能完全代表各省市所有租赁公司的相关情况,只是在相同条件下获取的各省市的租赁公司样本及相关数据。
2023年1-11月融资租赁公司诉讼数据
[数据详情]
1.上海
上海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322家,涉诉118家,占比37%;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的88家,占比27%;行政处罚62家,占比19%;清算的0;欠税的1家,占比0.3%。涉诉案例数排名前10名: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796)、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701)、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22)、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422)、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383)、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345)、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320)、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67)、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246)、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46)。
2.云南
云南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2家,无涉诉,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2家,行政处罚无,欠税无。
3.湖北
湖北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11家,涉诉5家,涉诉比例45%;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4家,占比36%;行政处罚0家;欠税0,清算0家。涉诉案例数排名前5位: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20)、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9)、国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6)、湖北融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8)、湖北圆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3)。
4.青海
青海获取样本租赁公司1家,涉诉3起,经营异常,无行政处罚,无清算,无欠税。
5.海南
海南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1家,无诉讼,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2家,行政处罚1家,无清算,无欠税。
6.吉林
吉林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1家,涉诉1起,无经营异常,无行政处罚,无清算,无欠税。
7.辽宁
辽宁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17家,涉诉3家,占比18%;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8家,占比47%;行政处罚2家,占比12%;无清算,无欠税。涉诉案例数排名前5位: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3)、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4)、万隆正邦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4)、中发行汇银(大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
8.山东
山东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38家,涉诉22家,涉诉比例58%;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18家,占比47%;行政处罚0家,清算0家,欠税0家。涉诉案例数排名前10位: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15)、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28)、山东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9)、山东瑞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7)、山东鲁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3)、青岛中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1)、山东黄河三角洲融资租赁有限公司(9)、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青岛华通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3)。
9.浙江
浙江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45家,涉诉23家,涉诉比例51%;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23家,占比51%;行政处罚的1家,占比2%;清算2家,占比4%;欠税0家。涉诉案例数排名前10名: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22)、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124)、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67)、东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4)、浙江锦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3)、大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9)、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9)、宁波侨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9)、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9)。
10.福建
福建省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24家,涉诉5家,涉诉比例21%;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14家,占比58%;行政处罚4家,占比17%;无清算,无欠税。涉诉案例数排名前3位: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453)、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42)、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0)。
11.广东
广东省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45家,涉诉23家,涉诉比例51%;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的13家;欠税的1家;被行政处罚的1家。涉诉比例排名前10位: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3)、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68)、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32)、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22)、富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15)、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8)、英吉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8)、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6)、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顺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4)。
12.北京
北京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40家,涉诉22家,涉诉比例55%;被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11家,占比28%;被行政处罚的6家,占比15%;欠税的0家。涉诉案例数排名前10位: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3498)、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768)、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319)、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681)、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88)、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78)、北京京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5)、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9)、北京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8)、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6)。
13.江苏
江苏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48家,涉诉27家,涉诉比例56%;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的25家,占比52%;行政处罚3家,占比6%;欠税的0家。涉诉案例前10名: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460)、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87)、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25)、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84)、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8)、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7)、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7)、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9)、常州逸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4)。
14.河北
河北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4家,涉诉3家,比例75%,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0,行政处罚0;欠税0家。诉讼案例前两名: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3508)、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99)。
15.河南
河南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7家,涉诉3家,占比43%;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0,行政处罚0;欠税0.涉诉案例前两名: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33)、河南恒立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2)。
16.重庆
重庆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11家,涉诉7家,涉诉比例64%;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1家,占比14%;行政处罚0;欠税0家。涉诉案例排名前5名:重庆鑫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788)、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3)、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2)、重庆新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7)、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6)。
17.安徽
安徽省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15家,涉诉11家,占比73%;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4家,占比27%;行政处罚0家;欠税0。涉诉案例排名前5名: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89)、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136)、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9)、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40)、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4)。
18.内蒙古
内蒙古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3家,涉诉2家,占比67%;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1家,占比33%;行政处罚0;欠税0.涉诉案例数排名前两位:内蒙古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中能中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
19.江西
江西省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5家,涉诉比例2家,占比40%;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的2家,占比40%;行政处罚0;欠税0.涉诉案例数排名前两位:江西省海济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8)、赣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2)。
20.四川
四川省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7家,涉诉5家,占比71%;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的0家;欠税的0家;清算的1家。涉诉案例数排名前3名: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6)、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75)、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7)。
21.陕西
陕西省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7家,涉诉2家,涉诉比例29%;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的4家,占比57%;行政处罚1家,占比14%;欠税0家。涉诉案例数排名前两位: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61)、秦川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4)。
22.山西
山西无合格样本租赁公司。
23.新疆
新疆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1家,涉诉11起,无行政处罚,无欠税,新疆鼎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1)。
24.西藏
西藏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1家,涉诉4起,无经营异常,无行政处罚,无欠税;华租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4)。
25.湖南
湖南获取样本租赁公司5家,涉诉2家,占比40%;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的1家,占比20%;行政处罚3家,占比60%;欠税0家。涉诉案例数排名前两位: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399)、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
26.黑龙江
黑龙江无合格样本租赁公司。
27.天津
天津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182家,涉诉58家,涉诉比例32%;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的119家,占比65%;行政处罚1家,占比1%;清算的0家;欠税的0家。涉诉排名前10名: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5000)、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201)、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350)、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36)、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81)、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61)、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61)、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2)、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32)。
28.甘肃
甘肃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1家,涉诉0家,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1家,行政处罚0家,清算无,欠税无。
29.广西
广西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1家,涉诉1家,涉诉比例100%;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0家,行政处罚0家,清算无,欠税无。
30.贵州
贵州获取合格样本租赁公司3家,涉诉0家,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的2家,比例67%;行政处罚0家,清算0家,欠税0家。
企邦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是经工商局、财政局审批认证的专业从事工商注册、财务代理、商标注册、基金备案、大额投融资、上市并购、股权转让、股权收购,上海公司注册等各种资质审批的代理服务机构。提供工商代理、公司转让、公司注册、天使投资人等服务,企邦企服具有多年的工商、税务代理经验,帮您完成“自己当老板”的梦想。
融资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融资通常是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有些企业不需要融资,这是一个政策的策略问题,公司资金充足,不需要融资,公司未融资可以理解为资金充足。
未融资公司对应的是有融资的公司,而融资又分天使轮、a、b、c轮等,通常情况下,当公司的团队、产品要落实时,会需要一轮融资作为启动资金,这轮融资通常被称为天使轮。天使轮之后的几轮投资依次为a、b、c轮等,融资轮数越多公司规模体系越成熟。
近期接到很多读者的留言和电话,对一些汽车融租租赁相关的专业知识进行咨询,今天开始把读者提问做一个系列话题,把读者提问的一些相关问题和解答,分享给更多的读者和听众。
一、融资租赁公司性质定义
我在以前的文章、视频和直播中多次强调:融资租赁公司(指狭义融资租赁,即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简称商租)属于地方金融组织。
对此,我在之前的文章中专门阐述过关于融资租赁公司性质的定义,这个定义来源于2023年12月31日,央行官网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定义和监管规则。
第九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地方金融组织一般没有金融许可证。但一般有监管部门颁发的备案证或者批复文件。地方金融组织有时候又称为类金融机构。
二、读者疑问解答
此次读者提问源于一个截图,截图是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其中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根据这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批复,读者提问:这个批复说了“融资租赁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这个怎么解释?
老黄也去查了一下读者说的司法批复,确实有这样的内容。问题是前面写了“七类地方金融组织”,说明融资租赁公司属于地方金融组织是没问题的,那么为什么后面又提到“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了呢?
出在了读者对于“金融机构”的理解。我们在以前的文章说过,“金融机构”有两个定义,一个是广义定义,一个是狭义定义,我们画一张图大家就理解了。
司法批复那句话,我们可以说的更完整和清晰一些,那就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广义)金融机构(不是狭义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公司(指狭义融资租赁,即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简称商租)属于地方金融组织。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提到的:“融资租赁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指的是这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广义)金融机构,并不是我们日常所说的(狭义)金融机构。
三、特别说明
我非常喜欢这位山西的读者的交流沟通方式,他对我的观点有疑问,不是和我抬杠,而是找到材料依据再和我交流沟通。
老黄再次表达一下我的观点:欢迎读者们和我们交流沟通、共同学习,但是,前提是要以专业知识和材料作为依据来交流沟通,而不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强词夺理,对于无赖式的抬杠,老黄要么不理它,要么骂回去。
参考资料:
傻傻分不清楚?持牌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区别和类别
【原创】经营租赁、融资租赁、金融租赁、消费贷款、抵押贷款的区别和联系
向上而生,聚力成城。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业态,资产规模已经超过6万亿元。这一蓬勃生长的业态正逐渐从金融舞台的边缘向中心靠拢,成长为众多金融业态里重要的一极。
与此同时,众多融资租赁公司也日渐呈现专业化、差异化,租赁的资产管理的属性也得到逐渐夯实。以综合实力论,工银租赁、交银租赁等一批中资租赁公司已经有了与国际顶尖同行掰掰手腕的实力。以单项特色论,绿色租赁、汽车租赁、跨境租赁、军民融合租赁等子领域,出现了一批细分市场王者。
学有目标、干有方向。
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自2023年7月起将推出《向对标要思路——标杆租赁企业竞争力分析》系列,为转型中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寻找榜样企业,优化战略思路。
第六期:最佳租赁abs发起机构——奥克斯租赁
2023年11月,在第五届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的中国融资租赁“腾飞奖”颁奖典礼上,奥克斯租赁获得“最佳租赁abs发起机构”。
颁奖词:
奥克斯租赁成立于2023年,是奥克斯集团旗下的融资租赁公司。立足奥克斯集团大医疗健康战略定位,奥克斯租赁专注于医疗行业,以丰富的产业经验为公司谋得长期稳定发展。
早在2023年,成立不久的奥克斯租赁就积极探索多元化融资渠道,成功发行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此后,abs融资逐渐成为公司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截至2023年末,公司应付abs款余额占负债总额的74.65%。
奥克斯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01公司概况
(一)注册情况
奥克斯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奥克斯租赁”或“公司”)成立于2023年5月,由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医疗”,原名“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三星电气(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香港”)共同发起设立。
2023年3月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股后三星医疗出资6.6亿元占注册资本的55.00%,三星香港出资5.4亿元,占注册资本的45%。
2023年5月,奥克斯租赁增资3亿元,增资后注册资本15亿元,注册地上海浦东新区。
(二)股东情况
截至目前,奥克斯融资租赁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三星医疗持股比例64%,三星医疗全资子公司三星香港持股比例36%。
奥克斯租赁的母公司三星医疗于2007年2月,由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集团”)、宁波高胜投资有限公司、郑坚江、郑江、王文杰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所属行业为仪器仪表制造类。三星医疗的母公司为奥克斯集团,主要从事智能配用电、医疗服务等板块业务。
(三)评级情况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近期对奥克斯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进行了跟踪,并上调了部分评级,具体情况如图:
数据来源:公司年度报告、评级报告
(四)主营业务
奥克斯租赁立足奥克斯集团大医疗健康战略进行定位,依托奥克斯集团下辖的医疗健康产业板块,结合实际控制人奥克斯集团长期经营宁波明州医院得到的相关经验,专注于医疗行业。公司经营团队成员主要来自于远东租赁、平安租赁等,并得到了奥克斯集团提供的人才支持。因此运营团队拥有长期从事医疗行业融资租赁相关业务的经验,业务资源较为丰富。
在开展医疗行业融资租赁的同时,公司业务也涉及公用事业板块,并通过产融结合及医疗创新业务,使收入更加多元化并增加客户粘性。
2023年,奥克斯租赁全年新增投放18.22亿元,其中医疗租赁14.92亿元,完成公共事业租赁3.3亿元。
此外,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应收融资租赁款净额计,奥克斯租赁个行业分布情况如下:
奥克斯租赁业务分布情况
数据来源:公司年度报告、评级报告
奥克斯租赁应收融资租赁款5净额的行业分布分析(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公司年度报告、评级报告
02财务情况
截至2023年3月末,奥克斯租赁总资产63.60亿元,净资产21.75亿元。2023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25亿元,净利润0.42亿元。
奥克斯租赁资本与杠杆情况(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公司年度报告、评级报告
03盈利能力情况
成立以来奥克斯租赁营业收入随着业务发展稳步上升,2016-2023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41亿元、4.20亿元和4.94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86亿元、1.87亿元和1.67亿元。
奥克斯租赁盈利能力情况(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公司年度报告、评级报告
04营业收入主要构成
奥克斯租赁收入构成主要包括融资租赁、咨询服务、其他业务。
奥克斯租赁营业收入构成分析(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公司年度报告、评级报告
05融资方式与资本运作
奥克斯租赁的第一大股东为三星医疗。三星医疗通过对奥克斯租赁提供一定金额的往来借款、对外担保支持、介绍再融资渠道等对奥克斯租赁进行一定的融资方面的支持。
项目资金来源方面,除资本金外,奥克斯租赁主要通过银行借款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满足其项目投放需求。截至2023年末,公司银行借款和应付abs款余额分别为10.39亿元和33.33亿元,占公司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3.27%和74.65%。公司银行授信余额合计22.94亿元,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为10.39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依托母公司增信等方面的支持,奥克斯租赁积极探索多元化融资渠道,充分运用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发行了多笔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
短期借款
截至2023年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3.45亿元,均为三星医疗担保借款。
长期借款
截至2023年末,公司长期借款余额(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共计9.29亿元,主要为应收租赁债权质押担保借款。
资产证券化
据不完全统计,奥克斯租赁近年发行多笔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募集成立奥克斯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资产专项计划以公司的长期应收款404,447,231.17元收款权,募集资金总规模3.322835亿元。
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募集成立德邦创新资本•奥克斯租赁医院租赁资产收益权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资产专项计划以公司的长期应收款404,956,943.47元收款权,募集资金总规模3.00亿元。
公司于2023年11月19日募集成立兴证资管-奥克斯租赁2023年第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资产专项计划以公司的长期应收款372,229,802.3元收款权,募集资金总规模3.00亿元。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募集成立申万宏源-财通资管-奥克斯租赁三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资产专项计划以公司的长期应收款453,205,890.89元收款权,募集资金总规模3.73亿元。
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募集成立农银穗盈-光证资管-奥克斯租赁四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资产专项计划以公司的长期应收款386,324,360.02元收款权,募集资金总规模3.166亿元。
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募集成立奥克斯租赁五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资产专项计划以公司的长期应收款595,100,048.68元收款权,募集资金总规模510,233,500.00元。
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募集成立兴证资管-奥克斯租赁六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资产专项计划以公司的长期应收款1,181,708,157.15元收款权,募集资金总规模1,000,000,000.00元。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募集成立兴证资管-中泰证券-奥克斯租赁七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资产专项计划以公司的长期应收款1,156,173,444.99元收款权,募集资金总规模980,000,000.00元。
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募集成立兴证资管-中泰证券-奥克斯租赁八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资产专项计划以公司的长期应收款1,222,681,363.87元收款权,募集资金总规模1,026,000,000.00元。
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募集成立奥克斯租赁2023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信托。本信托以公司的长期应收款690,307,370.74元收款权,募集资金总规模604,000,000.00元。
2023年(第二届)中国融资租赁“腾飞奖”评选正式启动
2023年(第二届)中国融资租赁“腾飞奖”评选已正式启动。本届腾飞奖评选主要针对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产业链条上银行、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科技公司、人才服务公司等机构进行,通过“企业申报+企业调研+数据评比+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形式产生获奖名单。
2023年(第二届)中国融资租赁“腾飞奖”获奖名单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第六届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颁奖晚宴上正式公布。
具体评选流程如下:
2023年07月12日-10月18日 奖项申报与企业调研
企业申报的同时需填写“企业调研表”,获取“企业调研表”方式见下方
2023年10月19日-10月31日 材料审核与数据评比
2023年11月01日-11月06日 专家评审
2023年11月07日 颁奖晚宴公布获奖名单
资产负债表外融资
不需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融资方式
资产负债表外融资(off-balance-sheet financing):简称表外融资,是指不需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融资方式,即该项融资既不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表现为某项资产的增加,也不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方表现为负债的增加。
中文名
资产负债表外融资
外文名
off-balance-sheet financing
表现
负债的增加
简称
表外融资
动因制度基础主要方式社会影响ta说
动因
传统的融资方式如借款在资产负债表上均表现为资产项目与负债及权益项目的同时增加。而表外融资并非如此,如本集团的应收帐款证券化项目(abcp),其对负债方并无影响,而在资产方同时表现为现金的增加和应收帐款的减少,资产总额保持不变。企业之所以想方设法把某些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上抹去,主要是出于以下一些考虑:
1.可以明显地改善财务报表的质量
根据财务报表计算的有关财务比率,将债务置于资产负债表外,会使借款人处于有利的地位,如负债总额降低、资产负债率和净权益负债率下降等。以集团实施的abcp项目为例,若在该项目内实际融资额为3000万美元,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较,可使集团的资产负债率下降4%左右。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做可以防止那些不利于借款人的财务比率出现,从而避免触发其他更为不利的发展趋向,例如信用等级下降、借款成本提高等。
2.可以规避借款合同的限制
借款合同往往对借款人增添债务做出种种限制的明确规定,如规定不得突破某一资产负债比率。于是,借款人便设法置债务于表外。然而,拟定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也越来越精明,他们也逐步对表外融资因素加以考虑,将其与表内债务同等看待。这种压力同时又进一步“催生”了新的、更富于创造精神的融资方式。
3.符合传统历史成本的计量模式
我们知道,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很可能造成资产负债表上的许多资产项目的价值被严重低估,特别是对于采用后进先出法的企业,其存货帐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偏差会日渐增大。而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些企业的资产总量将有较大幅度地增长,并且大部分增长额会增加表上的所有者权益,其结果,由于净权益的增长使得企业借款能力提高,从而可以举借更多的债务。因此,作为对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的补偿,许多人认为应将部分债务置于表外,用来抵销该种计量模式与公允价值计量比较在借款能力上的损失。虽然我国通货膨胀的压力并不大,但从长远来看,这种趋势是可以预见的。
制度基础
现行会计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国内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表外融资提供了可能。例如,现行会计准则对负债所下定义并不十分恰当,不足以应付愈来愈巧妙的融资方式。具体而言,以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为基础的负债概念,偏重法律观念,而不注重经济观念,有的融资如果仅从法律角度看,并不构成某一报告主体的债务。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表外融资是钻了现行会计准则的空子也并不为过。
主要方式
长期租赁
租赁是一种传统的、仍然流行的表外融资方法。根据所体现的经济实质不同,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与融资性租赁两类。
经营性租赁
这种租赁的出租人除提供租赁物外,还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等服务。特点是:
1.租赁物由出租人采购;
2.租期较短
3.出租人不但提供融资便利,还提供维修、保养等技术性服务;
4.经营性租赁合同是可撤销的。
合资经营
近十几年来在美国出现了不少为满足大型建设及经营项目的资金需要而进行的表外融资方法,其中常见的是合资经营。具体而言,若某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相当数量、但未达到控股程度的所有者权益,后者被称为未合并企业(unconsolidated entities),由于该企业并不控制未合并企业,因此只须将长期投资作为一项资产予以确认,而不必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未合并企业的债务。有些企业在未合并企业中安排投资结构、从事表外业务,是为了尽可能地获得完全控股的好处,又不至于涉及合并问题。例如:合资经营企业有一种流行的形式,称之为特殊目的主体(special-purpose entity,spe),《投资者:小心“表外融资”的陷阱》一文中提到的为安然公司服务的马林基金即是此类公司。这种利用法律漏洞的做法引起广泛的争议。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项目融资方式,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初,首先在美国被用于推广住宅按揭融资。到了80年代,这种融资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实行证券化的资产通常包括:住宅按揭、信用卡、汽车贷款、应收帐款、租赁应收款等。其操作方式通常是融资方将某项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再以此项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在债券市场上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虽然资产证券化在经济实质上属于一种融资活动,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它只是某项资产的转让,所以也不被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反映。当然,资产证券化的过程非常繁琐,并涉及大量的法律、外汇管理、会计处理等各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实施起来难度较大。
创新金融工具或称衍生金融工具
近几年是创新金融工具大爆炸的时期,这些金融工具主要包括:掉期、掉期化、嵌入期权、复合期权、上限期权、下限期权、上下限期权等。由于环境的变化、竞争的加剧和对于风险进行控制的需要,使得金融工具创新的势头不减,并将持续下去。然而,会计准则的制定并未赶上金融工具创新的步伐,在如今阶段按现行会计准则,运用创新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在财务报表中大都不能得到体现,而只是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因此,运用创新金融工具在某种程度上也能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
社会影响
从80年代起,在英、美等国家,表外融资协议迅速增长。这种协议具有资产负债表项目的重要特征,但却没有确认一面负债,同时也避免了一项资产的确认。表外融资可以归结于很多原因,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税务方面的优惠,也可能是企业不愿意反映真实的负债水平。一家企业若负债比率较高,就会引起债权人的关注,若企业同时将等量资产和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中抵消,就能降低负债比率。另一个从资产负债表中抵消,就能降低负债比率。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企业与现行的债权人订有必须限制负债水平的协议,表外融资就可作为绕过这一限制的手段。
表外融资行为掩盖了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很可能误导信息使用者,因而引起了各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的关注,它们纷纷制订会计准则,减少表外融资项目,尽可能地将其纳入资产负债表。会计准则制订机构订为,财务报表应当通过列示浓缩的、排列有序的有关资产、负债和经营业绩的信息,有助于作用者了解企业的整体情况。要达到这一目的,财务报表的项目分类和确认必须基于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这一原则。
2023年租赁金融债盘点:发行总额占历年总额的46.3% 利率大幅下降
2023年,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债发行数量达15只,同比增长67%;发行金额共计280亿元,同比增长42%;加权平均利率为3.30%,同比下降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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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租赁公司债盘点:发行规模飙升 同比增速超467%
2023年,融资租赁公司共发行公司债20只,与2023年基本持平;发行总金额达235.5亿元,同比增速超467%。且主要为3年、5年期公司债,其中5年期14只,共172.5亿元,占2016发行总数的七成。
2023年度金融租赁公司盘点:56家 遍布24个地区 注册资本超1600亿
截至2023年底,全国共成立金融租赁公司56家,注册资本累计达1660.97亿元。2023年有12家金融租赁公司成立,7家金融租赁公司获批筹建。银监会披露,今年前三季度,金融租赁行业实现盈利182.25亿元,至三季度末,行业不良率为0.93%,拨备覆盖率251.23%,资本充足率12.91%。
2023年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政策盘点:准入、税收、业务开展等均迎来利好政策
随着202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全国各地均响应号召,先后有天津、吉林、山东、湖北等地发布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从全行业角度促进了融资租赁以及金融租赁行业的加快发展。2023年度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各细分问题,给予政策支持。
2023年全面推开营改增 融资租赁业税率分三档
2023年3月23日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将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税率划为三种:不动产融资租赁按11%征收;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按17%征收;融资性售后回租视同贷款,按6%征收。
2023年融资租赁公司上市盘点:3家上市、1家挂牌 多家拟上市
2023年上半年,中银航空租赁、国银租赁先后成功上市,有分析称,这将有可能开启中国金融租赁公司的上市潮。
此外,中国融众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今年1月在香港上市;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包括江苏金融租赁、中建投租赁在内的5家融资租赁公司目前仍处于上市/挂牌准备阶段。
重庆银行获批筹建重庆鈊渝金融租赁,拟注资30亿
重庆银行1月3日发布公告称于2023年12月29日获银监会批复,筹建重庆鈊渝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30亿元。
江西金融租赁调整股权结构 龙跃实业集团持股21%
江西金融租赁日前获得银监局批复调整股权结构,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受让江西省立德投资有限公司、江西丰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骏宇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金融租赁全部股权,共计21000万股,占比21%。受让后,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股份21000万股,占比21%。
中航租赁拟增资至74.66亿元 主要用于开展飞机租赁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拟增资总金额为253,022.41万元。
此次增资后,中航租赁注册资本将由49.36亿元增至74.66亿元。
首单租赁保理债权abs成功发行
2023年12月26日,由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机构的“中银证券-中兵租赁一期保理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发行金额9.5亿元,由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及主承销商。
国兴租赁私募发行首单abs
2023年12月29日,由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的“国兴租赁2023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通过私募方式发行,发行金额2.73亿元,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计划管理人。此专项计划为国兴租赁首次发行的abs产品。
前海法院发布自贸区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指引
2023年1月3日,深圳前海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审理前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关于审理前海自贸区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两大涉自贸区新类型案件裁判指引,旨在为融资租赁、保理合同两大类案件提供指引性思路,为自贸区创新开放型经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如果租赁收入是你的主营收入,则该出租的设备的折旧是你的主营成本。
如果是经营性租赁,只记费用就行,如果是融资性租赁就视同自有资产,记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一、公司租赁设备给其他公司使用属于租赁业务,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公司将设备的使用权让与承租方,以获取租金,并不转移设备的使用权。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账务处理方法是不同的。
二、经营性租赁设备的账务处理。
1、出租时确认各期租金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2、实际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出租的设备所有权并未转移,仍应按自有固定资产管理,按期计提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设备租赁公司所发生的成本与一般的公司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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