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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股价会涨吗?(20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公司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融资股价会涨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融资股价会涨吗?

【第1篇】公司融资股价会涨吗?

公司融资后对股价是有一定影响的。通常情况下是先跌后涨,具体要看公司融资的方式。

融资有几种情况,有发行新股、有发行债券、还有就是以股本作为抵押而去贷款,无论哪种都是反映公司的现金流出现了问题,所以在短时间来看都是比较看空的,股价也会表现下滑的趋势,但是,就中长期来看,企业融资后,看他拿融过来的钱的投向,如果表现较好,股价会翻转上升,一般来说长期趋势还是看好的。

《贷款通则》第六条规定,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规章,应当遵循资金使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2篇】融资租赁公司多久放款

地产融资的放款模式与放款通道

目录

一、通过合伙企业搭建明股实债或优先股架构放款

二、“保理+抵押”方式放款或“融资租赁+抵押”方式放款

三、部分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债/私募债放款

四、部分股交所/股交中心可转债

五、私募基金

六、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七、通过amc放款

八、通过信托放款

九、银行委贷

笔者按:

在地产融资业务的前期谈判中,开发商一般都会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放款的综合成本够不够低;二是配资比例够不够高,额度够不够大;三是放款速度够不够快;四是产品形式够不够灵活,比如能否配合解决融资出表的问题;五是融资期限够不够灵活,比如是否有最低的用款时间要求;六是风控要求会不会过于严苛;七是投后监管要求宽不宽松,比如前融资金是否能与开发贷并存,等等。除了融资成本、额度、期限、放款时间四个基本要素以外,其他问题均主要取决于融资产品的形式、放款架构与放款通道的设计等细节,而这些基本都与当前的监管政策与合规要求息息相关。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监管的升级,目前我们前融机构的放款通道已越来越少。在当前的放款方式中,只要资金不涉及募集,则通过搭建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明股实债或股加债放款最为便利。对于需要办理抵押的融资项目,如果当地合伙企业无法作为抵押权人,在一些业务中则可以考虑与amc合作放款或直接走amc通道放款。另外部分地区可以接受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在用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放款时需重点注意相关集中度的要求。金交所及股交所虽然能解决放款通道的问题(需注意监管及合规的要求),但是目前均无法办理抵押,因此抵押的办理仍需根据当地监管要求来处理。除此之外,部分有地产额度的信托公司、银行等亦可以作为放款通道的备选。为便于说明,我们就当前地产融资可用的放款通道做详细梳理,其中通道所涉合规问题需重点注意,亦欢迎读者与我们交流和探讨。

一、通过合伙企业搭建明股实债或优先股架构放款

自从2023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来,传统民间借贷的直接借贷模式大幅收缩。为解决放款通道以及合规等问题,地产前融凡不涉及资金募集的基本都倾向于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对开发商进行明股实债或股加债等方式的放款。总的来说,基于投资便捷性及协助开发商融资出表的考量,目前通过搭建合伙企业以明股实债方式操作地产前融属最为常规且使用最多的放款模式,其基本架构如下所示:

在办理土地抵押操作时需注意,若项目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相关部门认可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抵押权人的,则可以直接办理抵押至该有限合伙企业名下,若无法接受有限合伙企业及其他非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则可考虑与地方amc合作,通过签订《有限合伙企业委托管理协议》委托amc作为联合管理人,由地方amc代为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需注意的是,有部分城市(如西安)暂不接受地方amc作为抵押权人,因此在进行上述架构设计时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对于一些特别优质的融资主体,以有限合伙方式放款后,土地抵押并非一定要办理,不过仍需对项目底层做好投后管理与防控。

二、“保理+抵押”方式放款或“融资租赁+抵押”方式放款

自从2023年6月央行将房企商票纳入监控后,传统类保理业务出现了断崖式的下跌,目前行业中的保理融资也大部分都要求必须捆绑开发商的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尤其是对中小开发商的前融项目。

1.“保理+抵押”方式放款

目前部分城市可以认可商业保理公司作为抵押权人,通过商业保理公司对房企交易对手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构建放款通道,将抵押权设立登记在商业保理公司名下,其基本架构如下所示:

以商业保理公司作为放款主体需注意以下几点:

(1)当地是否接受保理公司作为抵押权人,比如在我们操作的业务中,徐州、宜兴等江苏大部分地区都无法接受保理公司作为抵押权人。

(2)受《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的限制,需注意保理集中度管理的要求,即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等。因此,对单个主体的放款金额存在一定的限制。

2.“融资租赁+抵押”方式放款

同保理公司相似,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亦可作为放款通道,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注意2023年6月9日颁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业务经营规则及监管指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融资租赁业务经常涉及到非房主体的配合问题,比如通过以满足条件的非房主体作为融资主体,并以相关设备作为租赁物。租赁方式可通过直租或者售后回租的方式,以施工设备、商超或酒店内的设备、园区供水或供热设备、文化娱乐设备等作为租赁物,并约定土地或经认可的资产的抵押、集团及实控人的担保等风控措施。

三、部分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债/私募债放款

金交所相关的金融产品历经几轮强监管,目前可操作的产品主要是私募债或定向债,不过对投资人有很严格的要求。除此之外,以往经常可见的募集类资金通过金交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向开发商输血的情形已基本没有了。

1.项目公司在金交所发行私募债/定向债,单一机构投资人认购该私募债/定向债,同时可设置受托管理人(也可不设置),进行相关投后管理及费用的收取。

2.私募债/定向债的资金用途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用于项目开发。

3.金交所根据投资人的性质(即是否为持牌金融机构)以及是否需要场内结算计收服务费用,若需要走场内结算则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4.若进行场内结算则资金流向为投资人账户——交易所结算账户——项目公司账户;若无需场内结算,则资金流向为投资人账户——项目公司账户。

目前仅少量经过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交易所在操作该类业务,在办理抵押方面,若受托管理人系当地认可的可以作为抵押权人的主体,则可将抵押办理在受托管理人名下,具体需根据项目情况具体沟通。另外,建议密切关注金融资产交易所监管的相关政策及其走向。

四、部分股交所/股交中心可转债

与金交所面临的金融监管相似,股交所在2023年底也经历了强监管,甚至有个别股交所被要求暂停了半年业务,不过大部分股交所目前仍可以正常操作可转债业务。

1.因股权交易中心可转债产品不接受个人投资人作为投资主体,单一机构可直接认购融资主体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的可转债产品以实现放款目的。

2. 2023年4月份流传的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可转债业务有关事项的函》(清整办函〔2020〕30号),明确发行人需为区域股交所挂牌的股份公司,且不允许股交所作为通道,要求停止为房地产、类金融、异地企业及有限公司、城投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等主体发行可转债等等。虽然该文件未正式印发,但是目前的操作方面,对于发债主体通常要求成立至少1年,即有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报表的股份公司,且须为非涉房主体,因此涉及到融资人提供一个股交所所在地的股份公司作为发债主体的问题。

3.在该模式下,受托管理人若为当地认可的抵押权人的,可将抵押办理在受托管理人名下。

五、私募基金

历经几年的强监管,私募基金行业目前主要面临托管难、募集难、备案难等难题,并且底层为房地产项目的产品在备案方面基本上很难通过。如果以房地产为主要投资方向,且资金不涉及募集,则私募基金的放款模式不是很好的选择。

尽管如此,如果业务涉及到资金的募集,并且在业务布局中存在非房板块的pe、vc投资,则仍可以考虑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格,通过募集资金参与到一些非房项目的投资中。需注意的是,目前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对股东背景、高管的经验及投资能力等各方面要求已相对严格。

六、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在借助有放贷资质的公司实现的放款中,小贷公司是个不错的选择,不过通道费用一般都不低,且有属地经营的限制。具体来说,小贷公司放款需要关注当地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以及小贷公司的相关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要注意属地性以及集中度等相关监管要求,一般在操作融资项目时需要由融资主体在小贷公司所在地新设或收购的主体作为融资主体。融资性担保公司则需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集中度以及经营范围等的规定,不得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因此经常是通过给开发商提供融资担保后由开发商提供反担保等形式配合处理放款业务。

七、通过amc放款

前文有提到借助amc解决抵押登记的问题,以下详细说一下如何通过amc实现放款。

1.直接放款给开发商项目公司

(1)开发商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人/原债权人与其股东或关联方或可控制非关联方(建议为非国企)之间存在/构造一笔应收未收债权,开发商项目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转让给amc,单一机构资金从amc以债权转让方式认购该笔应收债权。

(2)开发商项目公司作为原债权人,对到期回购该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并以其名下土地作为抵押担保。

2.间接放款给开发商项目公司

(1)若开发商项目公司无法提供实际存续与关联方或股东或可控制非关联方已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由双方先签订买卖协议,后补充发货收货单等即可。在实操层面上,为满足合规要求需实际发生资金流等。

(2)为便于操作,关联方或可控制非关联方(即债权转让方)等建议以非国企为主,债权转让方将对开发商项目公司的应收转让给amc后,再由单一投资人收购该笔债权。

特别注意事项:

1.通过amc放款实质为资金方不直接放贷给融资方,而是通过amc购买融资方作为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中附带抵押权,即可以将amc理解为类似银行委贷角色;

2.以上两种操作架构可通过amc办理代持抵押,但部分地区如西安暂时不接受amc作为抵押权人;

3.该模式放款速度较快,amc不承担实质责任,若需要amc提供担保的,则需另行支付费用;

4.底层涉及到构建债权债务关系需两方配合。

八、通过信托放款

受融资类信托规模压降和通道业务规模压缩等监管新规的影响,目前大部分信托机构都面临额度紧缺的问题。目前单一资金借用信托通道放款所需的通道成本通常在1%左右,但是在办理抵押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

九、银行贷款

在满足相关监管规定以及符合银行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前提下,亦可沟通协调通过银行委贷方式实现放款目的,但是目前大部分银行都面临房地产额度不足的问题,另外银行目前对于该类业务亦十分谨慎。

本文仅供参考,更多地产项目融资合作及融资产品定制事宜,欢迎沟通交流(西政财富和西政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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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

举债经营融资租赁亦称杠杆租赁。是直接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

出租人因资金较少,向银行或其他方面借入资金,购入设备,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其主要特点是,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外,还有第三者即贷款人直接参加。出租人主要依靠贷款人提供的资金制造或购置资产以供出租,本身出资仅占租凭资产价款的20-40%左右,但至少要达到20%。出租人和贷款人都可能由多方组成,以分散风险。这种租赁的租赁项目规模较大,第三者的信贷资金对租赁业务起着财务杠杆的作用。

美国第1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13)说明了这种租赁除了包含有第三者直接参加的特点外,还有以下两个特点:(1)出租人的贷款者提供的资金必须是没有追索权的,尽管贷款者对出租资产可能具有追索权。在交易中,资金的数量必须能够给出租人提供实质的“”杠杆“”作用;(2)出租人的净投资在租赁前期逐渐减少,到租赁后期又逐渐增加。

举债经营融资租赁可以给租赁双方以及贷款者带来一般租赁所不能获得的特别利益。

首先,对物主出租人(多个产权参加者)来说:

(1)仅以远低于设备价款的现金投资(为设备价款20-40%),却可成为物主得到全部所有权利益和享受残值以及获得相当于对设备100%投资的税法上的全部优惠投资抵税和加速折旧,以除低实际税利率,大大加快对现金投资的回收;

(2)购买设备的贷款中有60-80%的资金是借款,因此,每年有大量利息可作为费用而无须纳税,这使物主出租人大大减少了实付税款,相应提高了投资报酬率;

(3)借入的是不可追索的贷款,万一承租人违约,为抵还借款,被清偿的权限于设有担保物权的出租资产,不涉及出租方其他资产。

其次,对承租人而言,不仅仍然拥有设备的全部使用权,而且能大幅度降低租金,因为:

(1)出租人可以降低租金的形式让承租人分享一部分他们可得到的扩大了好几倍的减税优惠;(2)出租方由多个产权参加得组成,这就分散了投资风险,从而有可能降低租金。再次,对贷款方来说,由于他得到了其价值高于贡款总额的设备第一留置权,收回贷款较有保障。

但是,举债经营融资租赁同时也增大了出租人的投资风险和贷款人的贷款风险。对出租人来说,由于产权利益后于债权利益,一旦承租人违约,出售设备的所得首先要偿还欠贷款人的债务,剩下部分才归出租人,出租人的20-40%的投资就有收不回来之虞。对贷款人来说,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仅告分期收取租金得到偿还,从这一点看,贷款风险较一般贷款大。

举债经营融资租赁的手续举债经营融资租赁涉及除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方以外的贷款者,因此,手续显得较为复杂,不仅包括直接融资租赁的所有手续,通常还涉及到一个贷款合同的问题,大致以下步骤:

(1)未来承租人(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拟委托租赁的技术、设备,向租赁机构递交以下文件,提出租赁委托:

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②用户的工商登记证明文件和有关会计报表;

③填写租赁委托书,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加盖申请单位、批准单位公章;

④经租赁机构认可的担保单位出具的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给予担保的不可撤消的保函。

(2)租赁机构审查上述文件,向用户提供初步租金概算,经租赁机构对项目的效益、企业还款能力和担保人担保资格等审定、批准、确认和同意后,同部立项,对外正式接受委托。

(3)与用户最后商定租赁条件,制定租金概算方案,签订租赁合同,并由经济担保人盖章确认担保。

(4)出租人向贷款方取得长期贷款,贷款金额通常超过租赁物价格的50%,以租赁资产为抵押或以租金支付的转让为担保或两者兼而有之。

(5)出租人运用贷款和自己的资金向卖主购买所需设备,同时,供货方交货,用户验收。

(6)通知承租企业租赁合同正式起租,承租企业按起租通知规定按期支付租金。

(7)租赁期满,承租企业可对租凭设备作如下选择:以名义价购买、续租或将租赁设备退回租赁机构。资料整理自网络,更多干货来源e票通!

【第4篇】公司上市需要几轮融资

公司上市一般情况下需要的融资轮数没有具体限制,完全取决于公司的实际情况。

就融资本身而言,它不仅是寻求投资者资金的过程,也是在发展过程中寻求双赢合作伙伴的过程。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需要在市场上扩张时,风险投资者就会参与进来。

根据情况,可能会带来不止一轮的投资,随着企业的发展,如果公司达到上市的程度,可能是需要一轮融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上市前融资。

【第5篇】融资租赁公司借外债

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一般情况下指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采用售后回租加跨境保理的形式帮主承租人从境外获得低成本的资金。资金需要在通道业务中的所有参与方过账,而且大多数情况下资金和融资客户都来源于银行,通道仅仅利用牌照过桥。这也是通道机构与资金掮客的本质区别。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亿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l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l法违l规记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l景;

6、法l律法规l规定的其他条件。

7、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还能注册,大部分地区已停止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及投资管理类公司注册,仅能通过现存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及投资管理公司转让,具体可以咨询深圳纬恒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融资租赁通道业务模式

保理模式。即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租赁公司取得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产权、应收租金及其他费用等债权后即向银行申请应收款无追索保理,以保理价款支付设备的全部购买款项;租赁公司将已取得产权的租赁物件抵押给保理银行,作为另一重信用,以保障保理银行的权益;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均在保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银行按期代为划扣租金及其他费用等款项,亦可改变租金支付路径,直接向保理银行支付租金。

深圳纬恒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进驻前海深港服务业合作区的专业商务服务公司。专业从事工商注册、财务代理、商标注册、基金备案、股权转让、股权收购,深圳前海公司注册等各种资质审批的代理服务机构,具有多年的工商、税务代理经验。致力于为前海广大中小型企业、创业者和中外投资商提供一站式商务服务,解决企业发展难题。

【第6篇】怎样进入融资租赁公司

第一种是基金组织,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这种方式多为国外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国外基金比较多,所以以这种方式投资的话国内公司的性质就要改为中外合资。

第二种融资方式是银行承兑。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投资方将银行承兑拿走。这种融资的方式对投资方大大的有利,因为他实际上把一亿元变做几次来用。他可以拿那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到其他的地方的银行再贴一亿元出来。起码能够贴现80%。但问题是公司帐户上有一亿元银行能否开出一亿元的承兑。很可能只有开出80%到90%的银行承兑出来。就是开出100%的银行承兑出来,那公司帐户上的资金银行允许你用多少还是问题。这就要看公司的级别和跟银行的关系了。另外承兑的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根据国家的规定,银行承兑最多只能开12个月的。现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开6个月的。也就是每6个月或1年你就必须续签一次。用款时间长的话很麻烦。

第三种融资的方式是直存款。这个是最难操作的融资方式。因为做直存款本身是违反银行的规定的,必须企业跟银行的关系特别好才行。由投资方到项目方指定银行开一个帐户,将指定金额存进自己的帐户。然后跟银行签定一个协议。承诺该笔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挪用。银行根据这个金额给项目方小于等于同等金额的贷款。注:这里的承诺不是对银行进行质押。是不同意拿这笔钱进行质押的。同意质押的是另一种融资方式叫做大额质押存款。当然,那种融资方式也有其违反银行规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银行签一个保证到期前30天收款平仓的承诺书。实际上他拿到这个东西之后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银行进行再贷款的。

第五种融资的方式(第四种是大额质押存款)是银行信用证。国家有政策对于全球性的商业银行如花旗等开出的同意给企业融资的银行信用证视同于企业帐户上已经有了同等金额的存款。过去很多企业用这个银行信用证进行圈钱。所以现在国家的政策进行了稍许的变动,国内的企业现在很难再用这种办法进行融资了。只有国外独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才可以。所以国内企业想要用这种方法进行融资的话首先必须改变企业的性质。

第六种融资的方式是委托贷款。所谓委托贷款就是投资方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一个专款帐户,然后把钱打到专款帐户里面,委托银行放款给项目方。这个是比较好操作的一种融资形式。通常对项目的审查不是很严格,要求银行作出向项目方负责每年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承诺书。当然,不还本的只需要承诺每年代收利息。

第七种融资方式是直通款。所谓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资。这个对项目的审查很严格往往要求固定资产的抵押或银行担保。利息也相对较高。多为短期。个人所接触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种融资方式就是对冲资金。现在市面上有一种不还本不付息的委托贷款就是典型的对冲资金。

【第7篇】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一些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感兴趣的网友们。来源:

1.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 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5.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8篇】公司融资定义概念是什么

企业融资是指以企业为主体融通资金,使企业及其内部各环节之间资金供求由不平衡到平衡的运动过程。

当资金短缺时,以最小的代价筹措到适当期限,适当额度的资金;当资金盈余时,以最低的风险、适当的期限投放出去,以取得最大的收益,从而实现资金供求的平衡。

【第9篇】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收益率

《民法典》背景下融资租赁物性质之刍议——兼议融资租赁物的性质对承租人破产的影响

作者:邹子东 专职律师

《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删除了《合同法》中关于直接认定出租方在承租方破产流程中对融资租赁物拥有所有权的说法,取而代之的是第七百四十五条关于对抗登记的担保权属性。这就意味着出租方对融资租赁物长期以来所享有“所有权”属性的观念开始淡化,并实质上转化为具有担保权能的某种权益。这也间接影响了融资租赁物在破产清算中的性质与处理方式,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应当着重考量这一因素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民法典;融资租赁;物权;破产程序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典》的诞生对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性质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松动。传统观点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已经明确将租赁物的所有权划归为出租人享有,并明确其不属于破产财产。而《民法典》虽然综合了《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的问题》的若干条文,却并未吸收《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观点。取而代之的,是赋予出租人对于标的物的登记义务。除此之外,《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认定范围,通过其第三百八十八条的界定,明确了融资租赁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

申言之,法律适用者在破产程序中也可能将融资租赁物认定为破产财产。因此,有部分学者提出,在《民法典》的语境中,认定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物享有担保权能,或许更适应《民法典》物权篇、合同篇的整体框架。这两种观点哪一种更符合立法初衷?更为市场所接受?本文试图剖析观点背后的逻辑,提出适应《民法典》新需求的法律建议。

二、融资租赁物性质争议观点之评述

(一)传统观点对融资租赁物性质认定存在风险偏置

传统观点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有别于普通经营租赁,存在着信用供给的一面,其核心在于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状态、收益情况,出租人往往在所不问,因为在融资租赁关系中,租金并不是租赁物的使用对价,而是出租人融资成本及合理收益的返还内容。因此,即便租赁物事实上存在收益不能,出租人能也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租赁物灭失或实际使用不能的风险应视为承租人的商业风险。显然,在谈论租金支付时,这种观点强调租金与出租方提供物的用益保持义务间,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不难看出,其试图淡化融资租赁关系中“物”的属性。而当谈论起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物的取回权时,又将目光回归至租赁行为上,开始强调出租人对物权的保障问题,提出必须保证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的三要素。

它的主要依据有二:其一,如前所述,《合同法》二百四十二条已明确,无论是否处于破产阶段,租赁物的所有权均属出租人;其二,实务中,租赁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为出租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必然包含双方明确所有权归属于出租方的条款。诚然,这是我国对融资租赁活动采取形式主义立法所推导出来的结论。这种观点维护了出租人对物的掌控权。

(二)融资租赁物性质的功能性回归

《民法典》对原有体系的修正也许正向业界发出一个信号:融资租赁的法律体系出现从形式主义转化为实质主义的趋势。回归制度本源,《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将所有权的内容归纳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在融资租赁的全过程中,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均长时间由承租人掌握。甚至法律并未明文禁止承租人处分融资租赁物的问题,《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去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这说明承租人的处分行为并未拆解双方的融资租赁关系,只要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无权干涉承租人对物的使用情况。

另外,出租人不实际参与融资租赁物的交付过程,因为其担心一旦参与,可能会被认定为影响承租人选择租赁物,最终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大多数情况下,融资租赁物直接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根据衡平理论,承租人已成为实质意义上的财产所有人。综上,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物实则并不具备实质意义上所有权应有的权能。

事实上,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将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物的把控关系认定为一种担保权,往往更加符合客观实际。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出租人的“所有权”也许仅体现在合同条款中,但其主要的功能更多地表现为资金利益担保。与普通租赁不同,出租人所期待的,并非物的用益权所带来的对价,而是出租人“购买”融资租赁物所付资金的对价。

例如,在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在交易前便对融资租赁物具有完整的所有权,但经过融资租赁的一系列操作后,物的状态自始至终没有产生变化,唯一产生了两点变化是:其一,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了“采购款”,承租方在这一时间节点获取大量资金,盘活了手中的固定资产;其二,承租方违反约定未按期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取走融资租赁物。若承租人如约支付租金,出租人回收资金及获得合理收益,承租人支付“名义价款”即可“重获”所有权。可见,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所形成的,实质上是某种特殊的借贷关系,而融资租赁物在其中所起到的,是担保承租人如期兑现资金给付对价的作用。这种名义所有权与《民法典》物权篇中典型意义上的所有权存在巨大差异。

另外,需要格外注意的是,融资租赁物除了效力上具有担保功能以外,《民法典》三百八十八条及第七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意味着融资租赁合同也纳入了担保合同的范围。立法者对于《民法典》这一变动的意图是明确的:将具有担保功能的相关合同纳入担保合同的范畴,是为了构建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这一制度实现后,方便交易各方查询动产权利瑕疵状况,节省了社会交易成本,降低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门槛。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或融资租赁物的性质进行修正或改良,符合《民法典》的整体框架与理解适用的要求。

三、融资租赁物性质对承租人破产的影响及建议

《民法典》删除《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概括性规定,打破了长期以来业界对融资租赁物性质的刻板印象。最直接的影响体现在破产程序中。

若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准用担保物权的交易规则,出租人一方面不能简单地通过《破产法》第三十八条取回财产,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七百五十二条,出租人对于未支付租金的情形,可以选择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这一选择往往效果差距悬殊:若选择支付租金,这项请求则会形成一项普通债权,在某些破产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清偿率极低。而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取得租赁物后全身而退,效果可能截然不同。但出租人这一便利在缺乏《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支撑的情况下可能产生极大变化。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在破产清算前仍处于租赁期内,承租人欠付租金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比例时,破产管理人有权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就未履行完毕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进行选择,而这部分继续履行所产生的费用,将成为《破产法》四十二所规定的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实际上,将融资租赁纳入担保交易,融资租赁物视为担保资产回收实现之物,也是《民法典》平衡融资租赁双方风险配比的重要考量。虽然出租人不能以其“具有融资租赁物所有权”而径直取回实现规避清算。但融资租赁物视为担保权后将可能类比适用担保物权的运作规则,如果适用抵押权的规定,抵押财产享有别除权,而则出租人在破产程序中就融资租赁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民法典》的诞生为融资租赁物的性质回归实质提供了制度依据。目前《民法典》未正式生效,相关立法解释尚未出台,在目前制度规定尚属游离的情况下,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需要对手中的融资租赁物进行价值评估,比如物的成本摊销情况、目前的残值、逾期代价、租期剩余、残值处理能力、市场对融资租赁物的再吸收情况、租赁物是否会升值等等。评估的结果对后续的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不同的价值状况结合不同的融资租赁物性质将带来不同的决策。

例如,将融资租赁物视为出租人担保财产的情况下,出租人不得以其具有所有权为由直接将物取回,而需要等待破产管理人的选择,若待付租金远超租赁物价值(如融资租赁合同开始后不久承租人便进入破产程序,但具体情形还需考虑物的种类、市场环境等因素),此时对于承租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放弃对物的继续租赁,这样做可以避免承租人继续支付较高的租金,陷入资金进一步恶化。对出租人而言,管理人此举也是有利的,因为这样能够使其尽早脱离(避免租金受偿率低的情况),市场接纳度高的前提下,将融资租赁物再次投入市场。

再如,承租人是进入资不抵债的公交企业,融资租赁物是公交车,同样的租赁物价值评估的前提下,如果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物具有所有权,作为理性经济人,出租人在承租人欠付租金时即可行使解除权,并取回车辆,但承租人考虑到行业的公益性,不宜让出租人行使取回权,此时则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提供担保以避免出租人取回。但这种租赁物性质下,有一种情况对承租人是极为不利的,那便是租赁期即将结束,出租人已回收大部分成本,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已超过融资租赁物的残值,但未付租金低于残值。承租人此时无力支付租金以及提供担保。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出租人必然选择收回融资租赁物。但这对承租人的打击往往是致命的,为避免这种被动的局面,承租人应当在事前考虑提取部分资金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担保,以避免物的取回。

囿于文章篇幅,其他具体情形的决策组合在此不展开论述,但可以明确的是,事前做好价值评估,能有助于己方为两种可能出现的性质所带来的影响做好准备,预判合同相对方的决策路径,减轻己方损失。

【第10篇】公司融资后倒闭怎么办呢?

公司融资后倒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

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公司终止后,该公司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公司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义起诉应诉。该公司的股东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公司的的债权。但股东可以作为应诉被告,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1篇】最大融资租赁公司

朴觅鑫推荐

人事变动往往能够反映一段时间内行业的发展情况和趋势,适当的人员调整对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和业务布局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朴觅鑫每月定期整理融资租赁公司的人员变动情况,供同业人士参考。

2023年3月,正值公司董事会换届高峰期,据朴觅鑫不完全统计,至少有20家租赁公司变动34位高管职位,其中不乏董事长、总经理等重要职位,6家租赁公司将迎来新任董事长。

一、至少有8家金租、12家商租进行人事变动

3月份,至少有8家金租,12家商租公司进行了人事变动。其中:

青岛青银金租、浙江浙银金租、厦门金租、四川天府金租、中国外贸金租、长城国兴金租、中煤科工金租和交银金租等8家金租公司高管职位获银保监会核准。

中国环球租赁、汇泰租赁、特雷克斯租赁、三菱和诚租赁、基石国际租赁、道生国际租赁、思科系统租赁、金鼎租赁等8家商租公司的高管变动申请获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

徐工租赁、芯鑫租赁、广州越秀租赁、中关村科技租赁等4家商租公司发布公告,公布了高管变动情况。

详情如下:

二、6家融资租赁公司变动董事长职位

3月份,融资租赁公司再度掀起换帅潮,有至少2家金租和4家商租公司将迎来新任董事长。

3月2日,青岛青银金租董事长王瑜任职资格获批;

3月21日,中煤科工金租董事长王志刚任职资格获批;

3月21日,芯鑫租赁决议董事长变更为孔令夷;

3月28日,道生国际租赁变更董事长职位的申请获批;

3月28日,金鼎租赁变更董事长职位的申请获批;

3月30日,中关村科技租赁董事长张书清任职资格获批。

除此之外,中国环球租赁、芯鑫租赁、广州越秀租赁、思科系统租赁、金鼎租赁等5家公司变更公司总经理职位。

三、芯鑫租赁换届:6位高管履新

芯鑫租赁在3月份进行了管理层及董事换届,3月21日先后发布两次公告,公布了新任高管及董事换届情况,变动超过三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

孔令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杜洋不再任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位;

夏源任公司总经理,孔令夷不再代为行使总经理职责;

袁以沛、赵凯、孙涛然和李弘扬任公司董事,缪文全、韩向晖和朱明明不再任公司董事职位。

【第12篇】融资租赁公司的愿景

文/郭伟

这年头,对汽车后市场产业链拉动强的融资租赁太火了。特别对于本身就处在汽车产业圈的主机厂和经销商而言,似乎未成立融资租赁公司或未涉足融资租赁业务,都不好意思高呼自己多重视汽车金融、汽车租赁业务了。

之前我们写过一篇盘点厂商系融资租赁的文章,其中提到,从目前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看,大致可以分为传统专业租赁公司、银行系租赁公司、主机厂主导的租赁公司、经销商系租赁公司和新兴互联网融资租赁公司。而基于汽车金融与交易的天然联系,经销商布局融资租赁显然顺理成章。

一方面,融资租赁降低了购车门槛,为靠纯卖车已较难盈利的经销商增加了盈利点和客户黏度,可谓经销商转型的一大方向;另一方面,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经销商在渠道覆盖和贴近客户金融需求方面的优势毋庸置疑。所以很多经销商对融资租赁表露出了较主机厂更甚的“狂热”。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我国就已有78家经销商集团成立了融资租赁公司,这些公司发展状况各异,知名如广汇汽车的汇通信诚、永达汽车的永达融资租赁等,“默默无闻”的则不知凡几。

以下是小编梳理的国内较大汽车经销商集团旗下的融资租赁公司,由此了解这些公司经销商系背景的同时,也可以看出经销商在融资租赁业务上的基本布局。(ps:由于很多上市经销商集团尚未公布第三季度报告或第三季度报告中未提及金融业务,以下融资租赁公司的数据仍以半年报数据为主。同时文中所列融资租赁公司未穷尽所有经销商系租赁公司,欢迎小伙伴们积极补充)

01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广汇汽车

成立时间:2023年12月1日

注册资本:216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简介:

汇通信诚租赁(原广汇租赁)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金超过20亿元,总部位于上海浦东。自2023年成立以来,已为近30万客户提供了购车融资租赁服务,并为超过8万客户提供了二手车融资租赁服务。目前业务覆盖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展业城市超200个,合作经销商逾500家,合作商近200家,二手车商户超300家。汇通信诚租赁(原广汇租赁)先后受斩获汽车行业流通协会“最佳汽车融资租赁产品奖”、“经营模式与服务模式创新大奖”与中国汽车金融年会“2013最佳融资租赁公司大奖”, 并成为国内首家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所属母公司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是中国排名第一的乘用车销售商、中国最大的乘用车融资租赁提供商及中国汽车经销商中最大的二手车交易代理商。2023年6月,广汇汽车成功登陆a股市场。

广汇汽车2017上半年财报显示,1-6月营收为702.83亿元,同比增长30.78%;净利润20.02亿元,同比增长45.08%。其中汇通信诚前6个月总资产为154.74亿元,净利润2.41亿元。

02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庞大集团

成立时间:2023年4月30日

注册资本:291667万人民币

公司简介: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在唐山市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振洪,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汽车租赁、工程机械租赁、器械设备租赁等。股东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5.7142%)、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4.2858%)。今年上半年营收和净利润如下:

03 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庞大集团

成立时间:2023年5月15日

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公司简介:

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5%)与欧力士集团(25%)合资的一家专业为企业法人客户提供长期汽车租赁和全方位服务的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汽车融资租赁、汽车经营性租赁、汽车售后回租等。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专业领域内优势,强强联合,以客户个性化需求为导向,致力于为中国客户提供专属的租赁产品及覆盖全国的专业级企业用车服务。

庞大集团2023年上半年营收329.57亿元,同比增长14.63%;净利润2.97亿元,同比增长379.58%。非全资子公司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今年1-6月营收1987.93万元,净利润865.51万元。

04 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亚夏汽车

成立时间:2023年5月31日

注册资本:76000万元

公司简介:

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在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周夏耘,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及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等。所属母公司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十佳乘用车经销服务商、中国第一批平行进口试点企业。亚夏汽车于2023年8月在深交所上市。

2023年上半年,亚夏汽车营收28.77亿元,同比增长3.5%;净利润4259万元,同比增长29.94%。子公司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营收为1928万元,净利润为905万元。

亚夏汽车三季度报中预计2023年净利润约增长10%~40%,业绩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汽车金融保险服务业务持续增长,利润贡献增大所致。

05 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永达汽车集团

成立时间:2023年3月29日

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公司简介:

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中国永达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永达集团,香港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依托于永达集团在汽车行业的强大实力,以实现客户梦想、成就员工发展为使命,积极为客户提供专业、快捷、差异化的汽车融资租赁服务。公司目前主要为永达集团汽车销售提供金融支持,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乘用车融资租赁等。随着公司发展,公司将不断扩大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积极创新业务模式和经营机制,立足上海,辐射全国,成为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融资租赁公司。

从永达汽车集团2023年年中报告看,永达实现汽车金融和保险代理服务收入人民币3.91亿元,同比增长37.3%;实现金融自营业务收入人民币1.51亿元,同比增长131.8%。

永达第三季度业绩预告显示,集团三季度金融和保险代理服务收入2.2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7.8%;1-9月收入6.19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3.7%。自营金融业务方面,集团三季度业务收入1.1亿元,同比增长203.5%;1-9月共收入2.25亿元,同比增长162.1%。

06 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国机汽车

成立时间:2023年6月17日

注册资本:10300万美元

公司简介:

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是国机汽车的全资子公司,股权结构为国机汽车持股75%,中进香港持股25%(国机汽车全资子公司中进汽贸持有中进香港100%股权)。2023年初,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批准,汇益融资租赁成功接入央行企业征信系统。

2023年上半年,国机汽车实现营收255.82亿元,同比下滑2.76%;净利润5.03亿元,同比增18.74%。2017 年上半年,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对所属融资租赁企业汇益融资进行5亿元资本金增资,围绕“聚焦主业,适度多元化”的战略目标,稳步、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2017 年上半年,汇益融资业务投放累计 19 笔,投放金额近 20 亿元,实现了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

07 汇誉(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润东汽车

成立时间:2023年9月30日

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

公司简介:

汇誉(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润东汇誉(上海)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背靠润东汽车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建立开放式汽车融资服务平台。润东汽车以此为平台拓宽金融渠道,整合集团与子公司的金融资源。

2023年上半年,润东汽车取得金融代理服务收入0.85亿元,同比增长64.3%,汽车金融代理业务的渗透率同比增长10个百分点至42%。

08 上海正通鼎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正通汽车集团

成立时间:2023年7月29日

注册资本:10000万美元

公司简介:

上海正通鼎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隶属于正通汽车集团(香港上市公司),致力于打造行业汽车融资租赁全产业服务链条。团队人员均来自成熟的汽车销售公司,具有较好的网络资源、较强的风控能力和销售能力,保证业务顺利开展的同时风险可控。外部渠道则结合了滴滴等线上平台、自有4s店和sp等线下平台。

2023年上半年,正通汽车集团围绕东正汽车金融公司打造渐趋成熟的金融板块。围绕线上线下客户需求提供东正金融专属金融产品、正通鼎泽融资租赁产品等多样化、差异化产品服务。

09 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长久集团

成立时间:2023年1月6日

注册资本:11159.0415万美元

公司简介:

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长久集团下设公司,一家专注于汽车产业相关业务的专业型融资租赁公司。公司以“专注汽车金融、驱动行业发展、成就卓越员工”为使命,为汽车产业链上的厂商、金融机构、经销商、终端消费客户提供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及资产管理服务。

自成立至今,汽车金融业务中心业务蓬勃发展,已经在汽车乘用车、商用车、二手车等多个领域创造性的开展了业务,同时与多家汽车生产厂家、大型经销商集团进行了总对总的合作,业务范围覆盖全国20多个省及直辖市。截止2023年6月公司累计完成车辆类融资租赁投放10亿元,资产总额达到7亿元,在车辆专业类第三方租赁公司中位居前列。

所属母公司吉林省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长久集团)创建于1992年,致力于构建全球化、资本化的汽车价值链整合运营平台,为汽车价值链各环节提供专业服务。历经25年耕耘,业务覆盖汽车物流、汽车销售与服务、汽车金融、汽车改装、汽配电商、汽车俱乐部、汽车旅游多个板块,并不断开拓汽车领域的延展业务。

10 河南和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和谐汽车(中國和諧新能源汽車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3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25000万香港元

公司简介:

河南和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属于和谐汽车的间接全资子公司,于2023年6月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冯长革,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等。

和谐汽车在其2023年上半年财报中写道:本集团自2023年上半年加大汽车金融的发展力度,一方面积极发展代理业务,提升汽车金融渗透率,增加佣金收入;另一方面积极发展自营汽车金融业务,本集团间接全资子公司河南和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进入集团各经销商网点,业务发展顺利。

11 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投资经销商:申华控股

成立时间:2023年11月6日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公司简介:

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申华”),成立于2023年11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机构,注册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金申华股东背景实力强大,由华晨汽车集团旗下的申华控股、新鸿基有限公司旗下的shk venture capital与58集团旗下的北京云企互联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其中申华控股是中国证券市场最早发行股票和最早上市的公司之一,近年来正致力于成为国内领先的汽车消费综合服务提供商。

陆金申华充分利用上海自贸区的政策资源,竭力发挥各大股东公司的品牌、专业和资金优势,以“充满创新与活力的汽车金融服务旗舰”为愿景,专注于汽车全产业链,积极投入到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医疗健康以及环保产业,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整体解决方案。

12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物产中大集团(元通汽车)

成立时间:1996年10月28日

注册资本:75717.415100万人民币

公司简介: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创建于1996年,净资产13.8亿元,经营规模超20亿元。公司2007年获批国家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资试点融资租赁资格。业务涉及商用车、乘用车融资租赁,汽车经营租赁,设备融资租赁等,租赁车辆保有量省内最大。

13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利星行汽车

成立时间:2008年2月29日

注册资本:37000万美元

公司简介: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是香港利星行集团旗下的金融服务机构,公司于2008年初投资建立,是苏州市首家由国家商务部批准成立的融资公司。

公司以特色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方针致力于各种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服务对象包括民营企业、国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及高科技中小企业,服务区域覆盖全国。

14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大昌行集团

成立时间:2023年4月3日

注册资本:17000万人民币

公司简介:

原名称为大昌行汽车租赁服务(上海) 有限公司,2023年7月份正式投入服务。公司总部位于上海, 拥有庞大的服务网点。母公司为香港上市的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于香港独家代理多款名厂欧日私家车、商用车以至特种车。

15 恒信未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恒信汽车

成立时间:2023年7月22日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公司简介:

恒信汽车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地址在武汉市汉阳区。配合恒信汽车的战略布局,这家成立不长的公司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进一步优化用户体验和服务。

从以上梳理的信息来看,汽车金融已成为经销商集团除汽车销售和维护之外的重要延伸业务和新的盈利点所在。多家汽车经销商在其半年报中提及对汽车金融业务的布局,旗下融资租赁公司亦贡献越来越多的收入。但需提及是,许多融资租赁公司中仅有少数做出较大规模和知名度,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仍处于小规模发展状态。

文章来源:kk汽车金融行业研究,特此感谢

【第13篇】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

深圳融资租赁企业在2019与2023年之间的清退空壳活动后,不经营的前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很多已经被清理掉,未来两年再想要获得一个深圳融资租赁牌照,收购价格一定也会有所上扬。同时今年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对比2023年有所放缓,如今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现阶段在除海南外,基本上是暂停申请注册情况,因此海南是一个优选注册地。

当然现在很多不经营的融资租赁牌照正在伺机出手卖壳,价格方面也还是比较合适的。但是有一点是想要进行收购的客户需要了解清楚的,现在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是不予许直接进行股东变更的,因此想要收购的客户需要连同母子公司一同转让。下面就给大家重点讲解一下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知识点。

转让融资租赁公司需准备哪些证件材料?

要转让一家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准备的证件主要包含: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新任董监高身份证复印件、新任股东身份复印件、新任外方董事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配套的工商变更签字文件。如受让一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则需提供拟任董监高身份证件复印件、拟任新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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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融资租赁公司都有哪些流程?

转让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腾博国际建议按照以下流程跟进:

标的公司尽调:包含企业征信、银行流水、工商档案、税务信息、以及高管、出资股东情况调查。

签署转股协议:股权转让双方签署。

安排工商变更:在执照核发机关处申请

银行税务变更:企业开户行、以及所属税务分局处理

交接全部证照:包含执照正副本、印章、银行证件、网银盾等。

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注意事项:

1、首先最重要的是保证目标公司干净、有无负债。目前大多数转让的深圳融资租赁公司是纯外资和中外合资的公司,首先要到工商、税务、银行户、社保残保进行清查,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照当地的大使馆协助出具公证书、法院证明文件等,另外最好能让上下级股东到场做身份确认,签署债权债务协议。

2、查看目标融资租赁公司章程内容,特别是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最好是由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进行尽职调查,而且要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的合同附件。

3、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股权转让意向书》一定要注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及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4、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在合同中也需要要注明,如果目标融资租赁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有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受让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并且一定要明确违约金的标准或者说损害赔偿的方法。

5、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根据政策要求,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及股权内部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等。

【第14篇】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

'financial lease'是外来语。可翻译成'金融租赁',也可以翻译成'融资租赁'。若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比不知道,一比才知道差距如此之大。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当前似乎有一种趋势,融资租赁公司都在强调自己的金融属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拢。金融租赁公司怕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规范经营,影响到社会对自己的不正确看法,总想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异,让两类租赁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渐行渐远。

【第15篇】中国现有融资租赁公司

导报讯(记者 黄奕琳 张芯雅)两岸金融合作又增添一鲜活案例。昨日上午,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信租赁”)厦门分公司在厦揭牌,与此同时,仲信租赁与9家银行签订9亿元银团贷款,其中,有5家系已“登陆”的台资银行。

据了解,此次银团贷款中,厦门银行为牵头行兼代理行统筹主办,上海银行、华南银行、第一商业银行、玉山银行为共同牵头行,富邦华一银行、合作金库银行、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为参贷行。据仲信租赁秦总经理秦焕富介绍,本次银团贷款原计划募集6亿元,最终参贷超额认购达152%,“这代表了厦门银行、上海银行等牵头、参贷银行对仲信租赁的认可与肯定。”

仲信租赁为中国信托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2023年进入大陆地区市场经营租赁业务,是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核准设立的台资融资租赁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此前,仲信租赁聚焦经营长三角与珠三角等经济区域,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方面的融资租赁积累了先进的经验和核心竞争力。

而仲信租赁厦门分公司是继东莞、苏州分公司之后,仲信租赁在大陆设立的第三家分公司,也是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首家台资融资租赁机构。仲信租赁董事长沈仁德表示,厦门是仲信租赁业务拓展版图的一个“新坐标”,未来仲信租赁将依托厦门核心产业优势,增进交流,在多方合作与支持下,快速发展,扩大规模。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牵头项目的厦门银行是大陆首家具有台资背景的城市商业银行,也是福建省首家上市城商行,立行二十六年来,坚持走高质量发展之路,稳健耕耘,在两岸金融合作方面不断先行先试,致力于打造“两岸金融合作样板银行”,积极用金融力量切实帮助台企解决融资难题。

厦门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项目是厦门银行首单牵头筹组的台企银团贷款,也成功邀请了多家台资银行共同牵头和参贷。以此次与仲信租赁的合作为新起点,未来将持续助力台资金融企业在大陆更好发展,促进两岸金融机构合作,为厦门市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的金融活水,融汇两岸金融资源共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16篇】兴泰融资租赁公司

2023年3月8日,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蚌埠市双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一笔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登记金额:33,092,150.00元租赁期限:2022-03-08至2025-03-15登记期限:37个月登记到期日:2025年4月7日租赁物:位于长征北路的污水管网。

润达俱乐部是融资租赁平台,平台将融资租赁有关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收集和共享,助力融资租赁公司数据创新,更好服务实体企业;助力实体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融到更多资金。

【第17篇】产业类融资租赁公司

2月24日,晋能控股集团金融中心弘创融资租赁公司应邀参加上海市浦东新区全国融资租赁中心建设推进大会。

推进大会上,浦东引领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联盟成立,弘创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首批36家成员企业加入其中,该联盟将加强要素资源整合,推动行业内部深度合作,必将对公司未来发展带来积极深远的影响。

浦东新区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融资租赁产业发展,截至2023年底,注册在浦东的融资租赁公司1480家,资产规模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一。此次会议的成功召开将推动融资租赁产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开启上海融资租赁产业蓬勃发展的新篇章。公司也将抢抓机遇,积极作为,为晋能控股集团金融板块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文/喻慧敏 责编/孔宪楠)

【第18篇】融资租赁公司的制度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可以通过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等多种方式可以为企业提供便利、灵活的融资选择。而且,自2023年初以来,受新冠影响,我国目前经济下行,融资租赁以其融资、融物的天然优势,在拓宽中小微企业r资渠d、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需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

为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商w部曾于2023年9月份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商w部监管办法》”)

2023年5月8日,商w部印发《商w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yin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

2023年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标志着融资租赁公司正式纳入金融业态的监管体系。

关于监管的职责主体,《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s、自z区、直x市(以下简称s级)人民z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处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sheng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根据《北京融租指引》低一条规定,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所以,融资租赁的基础法律关系仍在民商事法律框架内,应遵循民商事法律规定和商事交易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物权法》、《合同法》等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虽然包含了买m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的属性,但是,它属于独立的有名合同。

《北京融租指引》低二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指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m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m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民法典草案》低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m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m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m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承租人和出m人系同一人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

可见,《民法典草案》重点肯定了出m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的售后回租这种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主要原因在于受我国金融管制体系的制约,售后回租业务在我国占有ji大的业务比例。

但是,售后回租只解决企业的r资需求,不能体现融资租赁中“既融物、又融资”的特点,不符合融资租赁回归本源的要求。

从行业发展角度,售后回租并不代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方向,直接租赁才更贴合《国无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

【第19篇】融资担保公司是做什么的

融资担保公司主要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业务,在湖南省成立,企业类型是全民所有制,所属行业为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公司具体经营范围: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融资担保公司的招聘要求是:

1. 身体健康,反应灵敏;2、踏实肯干,做事认真负责;3、服从领导管理,为人友好和善;4、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第20篇】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

什么是通道业务

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一般情况下指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采用售后回租加跨境保理的形式帮主承租人从境外获得低成本的资金。这属于第二种。

资金需要在通道业务中的所有参与方过账,而且大多数情况下资金和融资客户都来源于银行,通道仅仅利用牌照过桥。这也是通道机构与资金掮客的本质区别。

保理业务模式

即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租赁公司取得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产权、应收租金及其他费用等债权后即向银行申请应收账款无追索保理,以保理价款支付设备的全部购买款项;租赁公司将已取得产权的租赁物件抵押给保理银行,作为另一重信用,以保障保理银行的权益;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均在保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银行按期代为划扣租金及其他费用等款项,亦可改变租金支付路径,直接向保理银行支付租金。该模式资金来源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境内买断型保理、内保内贷、跨境双保理等模式。

境内买断型保理一般还是要占用保理银行的规模,当然银行可以与另一家银行做再保理业务,将这笔债权转出以腾挪规模。

内保内贷,即境内银行开立融资性保函给境外银行,境外银行给境内机构放款。境内银行开立融资性保函给境外银行,境外银行给境外机构放款,就是内保外贷。现在融资性保函的开立需要总行审批,整体流程相对繁琐并且占用风险资产。

跨境双保理,这种模式只有拥有离岸牌照的部分银行才能办理,是目前跨境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最优模式。

银行理财资金模式

银行理财资金对接私募应收租金资产证券化、银行理财资金通过结构化安排受让应收租金受益权

上述两种模式是开头两种通道模式的结合体,优点是看起来结构创新,不需要外债额度和信贷规模,而且参与方利润丰厚。这种模式缺点也很明显,就是成本较高。这两种模式的成本比跨境买断型双保理高约300bp。

融资租赁通道业务的未来发展

金融机构营改增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营改增一旦全面实施融资租赁通道业务的利润空间会被大幅压缩,融资租赁公司的牌照优势也会被迅速削弱。银行在营改增后也会逐渐将结售汇的主动权交给通道,采用固定费用的方式将汇率成本转嫁给租赁公司。到时只有足够的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的融资租赁公司依靠结售汇的成本优势迅速抢占通道市场,2000多家租赁公司必将经历一轮大的洗牌。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条件

注册资本大于1.7亿元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无违规记录

有实际经营办公地址和公司章程

拥有法律、金融、财务等方面专业人员,公司高管有三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融资股价会涨吗?(2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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