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金融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金融租赁公司特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租赁物件即正式归承租人所有,称为“留购”;或者办理续租手续,继续租赁。由于租赁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在负债方面我国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等,作为长期资金来源渠道;在资金运用方面,限定主要从事金融租赁及其相关业务。这样,金融租赁公司成为兼有融资、投资和促销多种功能,以金融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从长远来看,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国同样有着广阔前景。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出售时的公允价值-初始入账金额-+公允价值变动余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实就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首先在取得时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是要记到“投资收益”的借方;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贷方;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该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可供金融资产可以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金融资产是指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外的其他的债权证券和权益证券。
企业购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目的是获取利息、股利或市价增值。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不会像对交易性金融资产那样积极管理。
今年9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了“2022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据统计,截至2023年10月31日, 民营企业500强中共有120家企业先后设立176家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合计约1462亿元。一直以来,民营企业面临不少困难压力和风险挑战,尤其是融资难这一问题。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民营企业内部资金短缺,对外又难以依靠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融资,急需探索新的融资渠道。
融资租赁作为以租赁物为载体的新型融资方式,不仅能够拓宽融资渠道,而且也是民营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实现产融协同发展的重要方式,众多民营企业积极涉足融资租赁业务,是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重要市场主体。
融资租赁模式包括哪些
1、直租租赁: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2、售后回租: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3、杠杆租赁: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一种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获得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随之增大。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集中在哪里
民营500强企业设立的176家融资租赁公司共分布于我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注册在天津市的融资租赁公司最为集中,共有46家,天津市注册的数量在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总体数量中合计占比达30%。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形式一般有哪些
从设立方式看, 176家融资租赁公司由民营500强企业以独资、控股和参股三种方式进行设立。 其中,以参股方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最多,共125家,占总体数量的71%;以控股方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有36家,占比为20%;以独资方式设立的融资租公司有15家,占比为9%。从资金成本方面来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越来越低。
融资租赁注册地首选“天津东疆综保区”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作为天津自贸区核心区域和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结合企业实际业务场景需求,先后创新了保税租赁、spv租赁、出口租赁、进口租赁等近40种租赁交易模式,领跑全国租赁业,是国内飞机、汽车、船舶、海工平台、大型机械设备等租赁业务最大的聚集地,且融资租赁行业审批与监管权限已下放至东疆综保区,大大缩短了牌照审批时间。同时,东疆融资租赁法庭是全国迄今唯一一家以融资租赁命名集中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法庭,为辖区内企业提供专业司法服务。东疆综保区在产业聚集、行业准入、政策支持、财税创新、司法保障、征信环境、人才服务等方面的叠加优势,已吸引大唐、华能、国家电网、河钢、联想、北控、金隅、先锋、比亚迪等众多知名央企、国企和民营企业在东疆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一、上海蔚来融资租赁增资至20亿元,增幅100%
7月13日,上海蔚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了增资,注册资本由100000万元,增加至200000万元,增幅达到了100%。蔚来汽车也成为了今年第四家增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汽车主机厂。
汽车融资租赁既是汽车产业链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汽车市场发展的需求。在欧美国家,汽车融资租赁(直租)的渗透率普遍在20%-30%之间,美国达到了32%,中国只有2%。
汽车主机厂对于融资租赁的增资不外乎两种信号:1、业务发展比较好,业务量增大,资金需求量增大。2、表明股东和核心管理层对行业有信心,希望加大投入。
在之前几个月时间,分别有哪吒汽车、上汽集团、沃尔沃汽车等三家主机厂增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汽车主机厂纷纷布局融资租赁,近一年半更是频频大幅增资,2023年增值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主机厂更是达到了12家,创历史之最!
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增资,可以看出汽车主机厂还是很明白汽车融资租赁布局的重要性的,但是绝大部分汽车主机厂至今还是没有清晰明确的知道汽车融资租赁该如何发展!
最近两年,越来越多的汽车主机厂意识到了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性,于是绝大部分汽车主机厂开始纷纷布局融资租赁公司,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48家汽车主机厂系的融资租赁公司。
主要的主机厂系融资租赁公司如下:
今天就把之前的冷饭炒一下,分享一下汽车融资租赁的重要性和如何发展的问题。也就是解决“为什么要发展汽车融资租赁?”和“怎么发展汽车融资租赁?”的问题!
二、汽车融资租赁有多重要?
汽车融资租赁具有独特的优势,具有其他经济形式无法替代的特点。汽车融资租赁既有“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特点,更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是其他行业不具备的优势。
汽车融资租赁具有的优势和作用很大,尤其汽车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即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相对于汽车贷款类业务和汽车融资租赁回租业务具有相当大的优势和作用,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六个大方面:
(一)有利于提升汽车整体销量
汽车以租代购是成熟汽车市场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汽车以租代购的充分发展有利于提升汽车整体销量。也就是说,汽车以租代购有着非常重要的促销作用。
汽车以租代购所激活的市场是3线城市以下的空白市场,属于新增市场,并不是在现有市场抢占客户群,所以对于国内提升汽车整体销量有更多的绝对提升作用。
据央视财经报道,汽车融资租赁的消费群体和4s店的购买车的消费群体的重叠度只有15%,也就意味着汽车融资租赁的消费模式拉动了的客户群,中间有85%是以前4s店销售模式还没有被触达到的。
(二)有利于提升汽车金融渗透率
汽车金融作为汽车产业链中最具价值和活力的一环,在全球发展很快。按照世界知名的咨询机构罗兰贝格的数据,2023年美国汽车金融的渗透率已经超过87%,其中汽车贷款类业务占比55%,融资租赁业务(基本是直租业务)占比约32%。
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汽车金融也日益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是参照罗兰贝格的数据,2023年我国的汽车金融整体渗透率约为43%,其中汽车贷款类业务占比35%,融资租赁回租(类信贷)占比约为6%,融资租赁直租(以租代购)占比约为2%。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中国的的汽车贷款类市场已经和国外的金融渗透率接近,但是融资租赁业务还有巨大的市场空间。大力发展汽车以租代购有利于提升整体汽车金融渗透率,整体金融渗透率提升能带动汽车后市场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对于整个汽车产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有利于丰富汽车消费布局,实现渠道下沉
一直以来,国内的汽车消费一直是以大城市为主要的消费市场,汽车主机厂和经销商在汽车消费布局上面,主要以一二线城市为主。
近几年,随着一二线城市的限购等限制政策和市场容量逐渐饱和,一二线城市汽车消费市场增长乏力,而汽车以租代购主要布局三线城市以下市场,主要激活三线城市以下的客户群体,这样就丰富了国内汽车消费的布局。
汽车以租代购的客户分析数据也证明了丰富国内汽车消费市场布局的正确性。
据相关数据显示,汽车融资租赁的客户群体中,18-35岁的消费者占比达到68.4%,而来自三线及以下城市的消费者占比达到71.9%。对于汽车市场,三四五线城市是汽车消费增长最迅速的市场,80后、90后为代表的年轻人则是汽车消费的主力军。
(四)有利于二手车行业平稳控制车源和价格
汽车融资租赁可以把控二手车车源。车源是二手车交易的核心,而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可以帮助二手车交易获得更多持续的二手车车源。同时,因为具有持续的二手车车源的输出能力,那么对于二手车的价格把控能力就会更加有力。
(五)有利于布局汽车后市场,形成完善的汽车产业链
汽车行业的很多人都知道汽车行业最大的金矿是汽车后市场,在国外成熟的汽车市场,一般汽车销售的利润低于20%,80%以上的利润都来源于汽车后市场,包含汽车金融、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改装、汽车文化等等。
近些年也有很多公司意图布局汽车后市场,但绝大部分都以失败告终,究其原因就是现有客户群已经形成固定的消费模式,再加上汽车4s店、线下维修厂、快修店等行业都在抢占市场,很难有汽车后市场的企业能够做大做强。
汽车融资租赁可以从三四线城市以下的市场首次购车客户作为突破口,从客户购车开始就培养客户的消费习惯,绝大部分汽车融资租赁用户可以直接培养为汽车后市场用户,这个过程虽然时间投入比较长,但是一旦形成固定的基础客户群体,将会呈现爆发式增长,并且对于客户的粘性、信任度等等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六)有利于完善国家金融体系
202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要求: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在相关的文章中,老黄就提出过这种观点:国家在严格限制民间借贷利率和严厉打击非法放贷的基础上,在积极鼓励和规范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行等行业的发展,这就是在完善整个金融体系,是一套“政策组合拳”,能丰富融资方式、扩展融资途径。
很多人担心的“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会增加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度”的问题,上面提到的“政策组合拳”这些措施就能很好的解决。
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肯定还有不同的金融产品类型,想靠贷款一种类型的金融产品覆盖所有金融需求客户、靠一种产品包打天下,这本来就是错误的观念。举个例子,就算面粉是中国人的主要粮食,但是也不是适合所有人,所以还需要大米、大豆、小米、高粱等不同的粮食种类。
金融市场也是一样的道理,虽然现金借贷是主要的金融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和个人都适合这种金融融资方式,很多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完全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典当行等等其他金融方式解决。尤其很多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需求就是购买设备、汽车等等,那么最适合的方式是融资租赁而不是现金借贷。
6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7月5日17部委联合通知中都明确提到:“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说明汽车融资租赁在未来几年都会成为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汽车主机厂频繁大规模增资融资租赁公司,也体现了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性。
三、如何做好汽车融资租赁?
那么在汽车金融整个行业从业者和绝大部分主机厂都看好汽车融资租赁的情况下,汽车主机厂应该如何操作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呢?
(一)要改变固有观念
如果汽车主机厂想真正的快速发展汽车以租代购,尽早抢占市场,那么就必须改变固有观念,真正认识汽车以租代购(汽车融资租赁直租)。
汽车消费金融主要包括汽车消费信贷和汽车以租代购两大类。
1、汽车消费信贷
汽车消费信贷指的是以货币为交易主体、汽车为载体、信用为依据的汽车金融业务形式。包含汽车消费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汽车售后回租等等。
汽车消费信贷是现在国内汽车金融的主要形式,所占汽车金融渗透率为35%左右,和国际上的汽车信贷类业务的渗透率(35%-40%)基本持平。所以,未来国内的汽车信贷类的业务进入存量市场的竞争,竞争主体主要为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
2、汽车以租代购
汽车以租代购指的是以使用权为交易主体,附加所有权交易,融资和融物相结合,有场景有资产的汽车金融业务形式。包含汽车融资租赁直租、汽车经营租赁、租购一体化、汽车订阅等等。
汽车以租代购在国内刚刚发展,所占汽车金融渗透率为2%左右,和国际上的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的渗透率(20%-35%)相差巨大,理论至少有十倍以上的增长空间。
所以,未来国内的汽车以租代购业务是新增市场的竞争,竞争主体会是主机厂系融资租赁公司、银行保险系合作融资租赁公司、第三方互联网系融资租赁公司等。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
汽车消费信贷是货币交易,而汽车以租代购是物品交易,两种业务模式的基本逻辑是不一样的。由于基本逻辑不一样导致的后面客户群体、组织架构、产品方案、风控体系等等都是完全不同的。
所以必须从根本观念上明确汽车以租代购的不同,才可能找到真正的正确的汽车以租代购操作方案,否则从根本上观念错误导致后面会造成战略方向错误,那将是不可弥补的错误,甚至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
例如,大白汽车(上市公司趣店集团的以租代购项目)、优信一成购(上市公司优信集团的以租代购项目)等等都是因为没有从根本观念上认识到汽车以租代购的不同,按照汽车消费金融的观念去指导汽车以租代购,必然造成关停倒闭的结果。
汽车以租代购因为具有以使用权为交易主体,附加所有权交易,融资和融物相结合,有场景有资产的产品特性,非常适合开拓三线城市以下的下沉市场的新增用户市场。
这些客户一般征信一般,资产一般,同时对于社保、打卡工资等条件也都不太适合,是不适合汽车消费信贷类业务的,反而非常适合汽车以租代购业务。
对于绝大部分自主汽车品牌和一部分打算开发下沉市场的合资品牌,汽车以租代购是最重要的市场,汽车以租代购业务发展的如何直接关系到绝大部分自主汽车品牌未来的生死。
(二)要学习基础知识
汽车主机厂观念改变以后就要深入学习汽车以租代购的基础知识,基础知识才是实际业务操作中真正需要的知识。观念能起到企业发展导向的作用,而基础知识才能把观念转化为落地实施的具体方案。
汽车以租代购的基础知识包含:
1、融资租赁知识
2、汽车销售知识
3、汽车租赁知识
4、汽车过户知识
5、汽车售后服务及保险理赔等知识
6、银行汽车贷款和厂商金融贷款知识
7、行业最新动态
8、竞争品牌信息
9、其他相关知识,包括销售话术技巧、汽车产品知识等等。
只有系统的学习基础知识,才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系统的思考问题,避免片面思维,造成工作中前后矛盾,明显重大错误等问题。
例如,某知名汽车以租代购品牌,因为产品设计没有系统性思维,造成了第一年大量退车、第二年大量续贷被拒收车造成大量负面新闻等连续的重大失误。
(三)要聘请专业团队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这句话每天都在说,很多企业家都把这句话作为企业的指导思想。小米集团的雷军在创业之初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专业的人才。
专业的团队不但可以让企业迅速发展,还能让企业避免踩坑,因为每个行业发展过程中一定会有一些行业大坑,专业人才因为具有一定的经验和知识,那么就能避免大多数行业大坑,让企业无谓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而如果没有专业的团队,可能非常明显的错误也不会被重视,很可能未来某一个时间段会造成企业重大损失。
例如,某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以租代购业务,因为具有汽车消费信贷的固有观念。所以,当有客户还未拿到驾照就申请以租代购业务的时候,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结果承租人无证酒后驾驶造成伤亡事故,而融资租赁公司因为把车辆提供给没有驾驶资质的承租人,具有明显过错,需要对于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六十余万元。
现在有些企业却越来越封闭,不愿意去聘请专业的人才,宁可自己企业内部花费大量的资金和时间去试错。
例如,某上市公司据传当初想聘请某汽车行业专业人才来操盘汽车以租代购项目,但是不愿意花费每年三百万的年薪,最终决定有内部孵化项目,结果项目重大失误,造成了数亿元的损失。
(四)要搭建合理的组织架构
只有具有正确的观念和知识,才能搭建合理的组织架构。否则如果按照汽车消费信贷的传统观念去搭建组织架构,很可能并不适合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的开展。
错误的组织架构必然会造成后期业务开展的困难,甚至限定了企业发展的上限,以及提高了企业失败的概率!
例如,车辆管理部(或者资产管理部)在很多汽车消费信贷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是不存在或者不重要的部门,但是因为汽车以租代购是物品交易为主体的行业,而且对于汽车资产的管理能力要求非常高,那么在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车辆管理部是最重要的部门之一。那么对应的在搭建组织架构的时候,车管部门的人员设置、责权利分配、参与企业决策程度等等各方面都要有相应的制度。
(五)要有正确的产品设计
只有前面那些企业基础都正确才能保证设计出系统的合理的产品设计方案,否则不管是观念错误还是组织架构错误,都无法保证设计出正确的产品设计方案。
例如,一家汽车经销商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盲目追求市场竞争,为了去和某些互联网以租代购平台竞争,设计了一些零首付产品方案,结果在没有坏账的情况下(非正常客户一部分退回,一部分收回),企业居然亏损。这说明在这家企业在产品设计方面非常不合理。
老黄深入了解之后才知道,这家企业虽然收回了全部车辆,但是因为是滞销车型,该车型在六个月内大幅降价,造成了客户租金根本无法覆盖车辆贬值的价值,这就是典型的产品设计漏洞。
那么汽车以租代购的产品设计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至少包含十四个方面的内容:
1、客户需求
2、客户购买力
3、客户风险
4、市场同行业产品价格和优缺点
5、市场相关行业价格和优缺点
6、资金回收周期
7、租金支付曲线
8、资金成本
9、运营成本
10、车辆折旧曲线
11、车辆套现平衡点
12、车辆事故概率及损失预估
13、车辆衍生利润
14、车辆处置能力
(六)要制定合理的流程
产品设计完成以后,就要设计对应的合理的流程规范。
合理的流程规范既能保证企业的业务正常开展,还能提高工作效率;而如果不合理的流程规范,就会造成一些管理漏洞,那么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就会出现一些管理问题。
例如,某融资租赁公司居然出现了员工倒卖公司车辆产权登记证的情况,据了解这个公司的流程规范里面缺少对于汽车产权登记证的相关管理规范,最终造成了车辆产权登记证满天飞的情况。门店、总部、车管员、门店经理、销售员都私藏了一部分车辆产权登记证,很多员工和客户勾结,为了私利偷偷把车辆所有权过户给客户的情况。
(七)要有专业运营管理团队
运用管理是整个企业的枢纽部门,整体规划业务实施,联系公司各个部门,这就需要非常专业的能力。但是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完全没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那么对应的也就不具备专业的运营管理能力,就造成了整个业务链条严重脱节,部门各自为政,相互推诿,互相扯皮。
例如,某知名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他们的运营部门定义的汽车以租代购客户群体居然是优质客户,然后通过4s店渠道去开展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结果自然是惨不忍睹。但是运营管理部门不但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反而抱怨市场部门推广效果不佳和销售部门销售能力差,真实滑稽可笑。
(八)要搭建专业风控体系
前面提到了,汽车以租代购和汽车消费信贷的基础逻辑不同,对应的客户群体、推广方式、渠道方式等等都不相同,那么对应的风控体系也是不一样的。
汽车以租代购的客户群主要为信用次级客户和追求个性化服务的群体,那么对应的这两类客户群体的风控体系应该是不同于汽车消费贷款的。
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完全照搬汽车消费信贷的风控体系,那必然会造成彼此的不匹配,结果要么是增加风险,要么是影响业务发展速度。
(九)要合规合法经营
最近两年国家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于金融相关产业的监管力度,造成了很多企业的政策性风险,这就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一定要合规合法经营。当然,合规合法经营的前提有两个,一个是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另一个是要具有敬畏心理。所以对应的,没有合规合法经营的企业,要么是能力有问题,要么是思想有问题。
例如,某上市融资租赁公司,因为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不能做到合规合法经营,最终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套路贷而立案侦查,紧接着相关人员被监察机关批准逮捕。
企业经营的目的除了盈利,还有社会责任,一定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一定要合规合法经营。这就需要企业一方面具备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有敬畏心理!
(十)要整合产业链资源
汽车以租代购不是单纯的汽车销售行为或者汽车金融行为,更多的是具备资产管理的功能。汽车以租代购不但能提升新车的汽车销量,还在汽车金融资产、二手车车源把控、二手车价格调整、客户消费习惯培养、衍生服务嫁接、衍生利润发展等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那么作为汽车主机厂,除了汽车以租代购业务本身,要整合整个产业链资源,形成一个从汽车生产、汽车销售、汽车金融、汽车维修、汽车保养、汽车配件、汽车保险、汽车加油、汽车文化、二手车交易等覆盖整个汽车生命周期的大型产业链,形成产业闭环,为客户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促进社会产业进步!
汽车以租代购行业发展到现在让人觉得又悲又喜。
悲的是即使已经有很多互联网系融资租赁公司的汽车以租代购项目关停倒闭了,但是绝大部分互联网系融资租赁公司依然没有意识到风险。
市场已经证实了老黄曾经的预测:五年之内会有90%以上的互联网系以租代购平台倒闭,不可避免!
喜的是绝大部分汽车金融行业从业者和大部分汽车主机厂都意识到了汽车以租代购的重要性,相信随着汽车金融行业的资源逐渐向汽车以租代购倾斜,汽车以租代购行业会越来越好。
老黄坚定认为:汽车以租代购是未来中国汽车金融的主流方向,行业发展一定会越来越好!
衍生金融资产也叫金融衍生工具(financial derivative),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随基础金融产品的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那么衍生金融资产发展历程有哪些呢?
1. 70年代高通货膨胀率以及普遍实行的浮动汇率制度,使规避通货膨胀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成为金融交易的一项重要需求。衍生工具能有效地转移投资者某些不愿承担的风险给愿意承担者。
2. 各国政府逐渐放松金融管制以及通讯技术、信息处理技术的进步等有利条件促进衍生工具飞速发展。先进技术的出现,使实施套期保值、套利和其他风险管理策略的成本费用得以大大降低,从而也使衍生工具供给量大大增加。
3. 金融业的竞争日益加剧促使金融机构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推出新的金融衍生工具。
4. 70年代以来期权定价模型等衍生工具估价模型和技术取得突破并有了长足的进展,这有利于投资者更为准确地对衍生资产进行估价、风险管理,有利于衍生工具的发行和使用,从而促进衍生资产的正常发展。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
本文作者:王法震律师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涉案车辆的买卖合同系承租人闫某与出卖人某某公司签订并发生交易,在此过程中,原告与被告闫某,通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三方挂靠协议的方式,约定原告系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及出租人,被告闫某系涉案车辆的实际购买人及承租人,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有效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如果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在限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支付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鉴于本案中对涉案车辆的价值,原被告均未申请鉴定,故对涉案车辆的价值可由原被告自行协商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理,所得价款用于抵付被告闫某应承担的给付款项,如不足以支付所欠的应付款项,被告闫某仍应承担给付不足部分应付款项的义务。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4日,原告民生公司与被告闫某签订编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相关附件,该合同约定“出租人(民生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为承租人(闫某)提供融资支持,起租后任何情况下承租人都应该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合同约定“本合同各方在此确认并同意,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车辆购买价款后,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所有权自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在承租人偿还完所有租金和应付款项之前,出租人为租赁车辆的唯一所有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并经出租人催收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或直接取回租赁车辆,暂时中止承租人对租赁车辆的使用,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与租赁设备处理价款的差额。”“如发生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中任一情形,……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不经司法程序立即收回并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车辆,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出租人控制车辆并承担收回租赁车辆的相关费用,并要求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在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附件中约定被告闫某融资租赁车辆富恩牌自卸侧翻半挂1辆,陕汽商用车牌半挂牵引车1辆,同日,原告与被告闫某、某某公司签订了《三方挂靠协议书》,约定上述车辆挂靠在某某公司名下。同日,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各项合同签订后,被告闫某已支付租金242,042.4元,自2023年9月26日被告闫某开始逾期,剩余租金193,633.92元未支付。2023年11月27日原告收回案涉陕汽商用车牌半挂牵引车辆车头。
二、律师办理情况及法律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点有两个:
1.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能否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自力收回租赁物后,租赁物如何公平处置?
现分析如下:
第一、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能否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具有选择权,即选择行使租金加速到期请求权或者行使合同解除权,租赁物取回权。本案中出租人民生公司在起诉前就自力收回了部分车辆,笔者认为当承租人根本违约、解除条件成就时,即使合同尚未解除,出租人也应享有取回权。如果出租人取回后并处置的,应视为取回行为是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取回租赁物时融资租赁合同已解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的取回权属于救济权,只有在承租人严重违约,丧失了合法占有租赁物的基础时,出租人行使取回权的条件方能成就,即只有在承租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出租人才能行使取回权。因为,出租人行使取回权、处置租赁物必然会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应当解除这样一个后果。
本案出租人民生公司在承租人多期逾期,且经多次催告仍不履行的情况下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选择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收回租赁物。
第二、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自力收回租赁物后,租赁物如何公平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以及第十二条,“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第三条载明,“在当事人无法就合同解除和租赁物收回达成一致意见时,出租人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
笔者认为,就出租人而言,融资租赁的真正目的是融资,是为了通过向承租人出租设备收取租金获利,租赁物仅为实现融资目的的载体。租赁物及出卖人一般由承租人独立选择和指定,出租人不得干预,该租赁物是特定的,不具有通用性,只对承租人具有最大价值,而实际上对出租人而言毫无意义。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往往会自力收回租赁物。基于融资租赁交易模式的特殊性,出租人自力取回租赁物并非意味着其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出租人还会面临租赁物处置这一问题。
此时出租人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经法院的诉讼流程,以法院委托评估的方式确认租赁物价值或者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进而按照租赁物残值与承租人未付款项多退少补的清算原则进行清偿。二是出租人自行处置租赁物,并以清偿所得款项弥补承租人的未付款。笔者认为应当采取第一种处理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确定租赁物价值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而出租人采用第二种方式自行处置租赁物的风险相对较大,法院以及对方当事人都难以认可。如确要选择自行处置的,出租人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行处置的价格合理,当难以取得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书面认可时,应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法院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民生公司与被告闫某于2023年12月24日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二、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民生公司富恩牌自卸侧翻半挂车、陕汽商用车半挂牵引车,上述车辆的所有权归原告;
三、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生公司支付未付租金193,633.92元及违约金38,726.78元;上述第二项判项内容所述的租赁车辆由原告与被告闫某协议折价或将涉案的车辆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本判决所确认的被告闫某应付的损失赔偿款,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部分,则不足部分由被告闫某继续清偿;
四、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民生公司逾期罚息(以 193,633.92元为基数,按千分之一(1‰)/日的标准自 2021 年 9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民生公司律师费 3000 元、保全保险费549.41元;
六、被告某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民生公司办理富恩牌自卸侧翻半挂车、陕汽商用车半挂牵引车的解除抵押、过户手续。
四、前言观点
关于收回租赁物的价值应考虑到可变现价值,而非简单机械地进行租赁物价值评估,否则极易造成不公平的问题。
出租人的本意并非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是要回收融资款并取得相应的利息,但由于承租人已不能继续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了,为了保障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不仅有权主张承租人承担剩余未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部分的损失,还有权通过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残值来弥补自身的损失。出租人一旦选择收回租赁物,则要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租赁物担保功能的清算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租赁物价值确定的机制: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如果根据前述方法仍难以确定,或者当事人认为依照前述方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而并非直接引入评估机构对租赁物进行价值评估。至于能否以租赁物实际市场变现价值作为租赁物价值的确定依据,即能否采取建议中所说的参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以“出卖的合理价格”为准确定标的物价值的做法。这涉及出租人能否自力取回租赁物并向第三人转卖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六百四十三条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中,当事人可以协商取回标的物。从实践情况看,出卖人不能通过协商一致取回标的物,往往是因为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价款,且标的物的价值又超过了买受人欠付的价款及其他费用,买受人担心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自己无力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进行回赎,而出卖人又不能以合理价格转卖标的物并将超出欠付价款及其他费用的部分返还买受人,将导致买受人的利益受损。
因此,民法典一方面允许当事人通过非诉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另一方面也允许出卖人通过诉讼程序取回标的物。而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明确了收回租赁物的前提是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是只有在承租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前提下,出租人才能行使取回权,并且是充分考虑到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租赁物使用价值的发挥。在当事人无法就合同解除和租赁物收回达成一致意见时,出租人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提倡出租人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形下,采取自力取回的方式。
五、典型意义及案例启示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可以使得律师们学习到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是否可以自力取回租赁物,自力取回租赁物的法律后果,以及取回租赁物后如何处置的问题。对于律师们准确把握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了解融资租赁法律规定背后的法理,明晰融资租赁行使合同解除权,取回租赁物的司法实践观点。
案例启示:
出租人虽然有权自力取回租赁物,但是取回租赁物必然将导致合同解除,司法实践中也不建议出租人自行取回。同时,出租人在取回租赁物时首选是获得承租人对取回及租赁物处置的配合,其次需注意采取合理取回方式,最终在处置租赁物时需注意处置价格合理及多退少补的清算处置原则。
作者介绍
王法震律师,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融资租赁法律事务部主任, 擅长代理金融纠纷、融资租赁纠纷、担保保证纠纷、房屋买卖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民商事纠纷、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法律事务、执行异议、刑事辩护等。灵活运用诉前调查与调解、开庭审理、保全与执行、资产回收与处置,以及刑事控告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资产类科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收益”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也可以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金融资产,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1)取得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或赎回。(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具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3)属于金融衍生工具。但被企业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你了解吗?金程考研小编为金融考研的大家带来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区别分析,大家收藏好!
“financial lease”是外来语。可翻译成“金融租赁”,也可以翻译成“融资租赁”。若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比不知道,一比才知道差距如此之大。
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当前似乎有一种趋势,融资租赁公司都在强调自己的金融属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拢。金融租赁公司怕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规范经营,影响到社会对自己的不正确看法,总想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异,让两类租赁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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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狭义上讲,融资(financing)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1]也就是说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融资的解释是: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1、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反映着一国金融体系风险分布情况,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平衡金融体系结构,可以起到分散过度集中于银行的金融风险作用,有利于金融和经济的平稳运行。
2、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反映一国金融体系配置的效率是否与实体经济相匹配,而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经济转型期,需要发展多种股权融资方式弥补间接融资的不足,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
3、通过市场主体充分博弈直接进行交易,更有利于合理引导资源配置,发挥市场筛选作用。
文 | 江湖老刘
艾瑞咨询研究报告显示,2023年我国汽车融资租赁的市场规模约为2255亿元,预计未来三年的复合增速为20%左右。截至2023年11月,弹个车与超过50家主流汽车厂商达成合作,弹个车社区店落地超过5500家,覆盖31个省份、325个市以及2079个区县。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超前消费,提前预支,先用后买等消费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以弹个车为例的汽车融资租赁的新兴销售形式,便是在消费理念多样化和新一代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中应运而生的。
新型“融资租赁”模式带给市场新的参考意义,它的到来标志着汽车金融业或将迎来新格局。
新模式加持,“破冰式”解决用户痛点
在消费大变革的背景下,渠道下沉已经成为各行业聚焦的焦点。一场以低线城市(三四线及以下城市)为主角的消费升级大戏,拉开战役序幕,“弹个车”以特有模式切入汽车金融市场。
融资租赁的购车新模式,实际扩充了传统店贷款买车和汽车租赁公司之外的市场消费军,不同于单纯的租车,以“弹个车”为例的购车新模式其实还代表着汽车买卖活动中的一次消费升级新潮流。
“弹个车”运用“1+3”模式,第一年为租赁期,低首付意味着用户在第一年的时候,是向弹个车平台“租”车,一年到期之后,客户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尾款,或者再分期付款还清车贷,拿到车辆的所有权。
实际上实现了“使用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分离,这个方案可以有效解决部分购车意向客户初期资金不足的问题,而由于蚂蚁金服强有力背书,进一步为消费者提供信任保障。
对于消费者而言,模式的升级带来消费习惯上的改变,以小额度撬动大消费的社会群体,将投入这场“预支消费”潮流中。
“轻资产”服务,双向撬动汽车市场
“轻资产”服务下的消费者,相比于传统类4s店购车,压力瞬间减少,而这也符合如今“先用后买”的消费理念,然而,在汽车市场消费中,依旧存留着灰色地带无法让消费者甄别。
很多消费者都被首付、低利率、低门槛所吸引,期待以低成本享受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购买、缴税、投保、上牌等一条龙服务。但在签订合同之后,面临的却是之前未了解到的车辆最终过户情况,出险程度和退车具体事宜,何种情况需要另交费用,以及逾期或面临的收车窘境等。
对此,弹个车采用“互联网”模式,与支付宝深度合作,接入芝麻信用体系,消费者只需要在上进行操作,最快几分钟就可以下放贷款,购车流程方便便捷,而后续提车也非常简便,“弹个车”的工作人员会为消费者代办保险、缴税和上牌业务,消费者只需要等待提车电话,全程只需见面一次。并且,“弹个车”可以提供最长48个月的贷款期限,购车月供压力更小。
另外,多渠道发力将成为“后汽车金融”重要一环,从行业而言,大搜车帮助中国汽车经销商实现在线化、数字化,携手战略股东阿里巴巴集团及汽车厂商共建一个线上线下无缝衔接、纵深结合、丰富立体的汽车新零售生态圈,使得行业中的汽车厂商、汽车经销商、消费者等各环节都可从中获益。
江湖老刘我认为,“弹个车”采用双向发力撬动汽车金融市场,一方面,通过大搜车在二手市场上的布局,打通新车、二手车买卖交易服务流程;另一方面,以“弹个车”为头牌兵,借助支付宝芝麻信用体系,在融资过程中降低交易风险,撬开新车买卖市场。
资本拥趸,打通上下游利益链
据公开资料显示,大搜车上一次公布融资是在2023年11月份,由阿里巴巴领投共融资3.35亿美元,而在2023年9月,大搜车再次斩获新一轮融资5.78亿美金,资本的不断加持让大搜车拥有强有力的后援支撑,辅助完成市场快速开拓。
对于深耕汽车行业多年的大搜车,依仗着覆盖了行业90%以上的saas系统,为“弹个车”提供了其它平台无法比拟的后端产业链供应支持。而阿里巴巴覆盖全国2079个区县的5500余家弹个车社区旗舰店,为“弹个车”提供巨额流量。
同时,战略股东蚂蚁金服集团从金融、信用、风险控制等多方面赋能“弹个车”,共建汽车新金融平台,业务涵盖汽车融资租赁、汽车消费贷款、车商供应链融资以及汽车保险等产品和服务。
对于“弹个车”而言,门槛更低的弹性购车模式,加上深入低线地区的新零售渠道网络,让“弹个车”在原有的汽车销售渠道体系之外,开辟出一条新的通路,同时也拓展出一个新的汽车消费增量市场,有力推动了汽车销售的下沉式增长。
这也意味着,弹个车能够为汽车产业链上的生产商、经销商、物流服务商以及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创造巨大的价值。事实上,弹个车也正在打通汽车交流产业链,大量接入链条上的各方,共同组成完整的汽车新零售生态闭环,而大搜车则是整个生态中的引领者和链接者。
江湖老刘我认为,对于产业链上所涉及的交叉关系,也将随着行业生态完整而逐步完善,一方面,围绕着汽车服务所衍生出的各类服务,各自形成新型产业链,有针对性服务消费人群;另一方面,随着下沉市场不断开拓,原本线下实体店无法触及的增量人群,将迎来新一轮爆发。
随着产业链逐步健全,围绕汽车上下游利益链拓宽,将在未来产生巨大效益,而汽车“融资租赁”服务也将迎来新的变革。
江湖老刘,tmt行业观察者,知名it评论员。
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必计提减值准备,所以也没有转回一说
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是公允价值计量的,而不是历史成本。
所以在期末,它的账面价值要根据市场公允价值来调整。而计提减值准备的目的就是让账面价值不被高估而做的调整。
所以,有了公允价值调整,就不用计提减值准备了。
即然不计提减值准备,就不存在可以不可以转回。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均来自同一英文单词“financial lease”的翻译。只不过在中国,因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以及对租赁内涵的认识不同,才产生了差异。表面上看其差异不大,但实质上看,不管是经营管理,还是行业监管,区别还是很大的。
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
1、法律的定义是一样的
不管是哪种租赁,在法律上是一样的,同属《合同法》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出卖人和租赁物件标的物,均由承租人选择,从法理上没有任何区别。
2、业务操作原理是一样的
企业要依法经营,在操作上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虽然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在操作的基本原则上没有什么不同。没有离开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
3、会计的定义是一样的
会计注重的是实质胜于形式,因此不管怎么变,叫什么名字,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办。因此也不会有区别。
4、税务部门的定义是一样的
国家要依法征税,企业要依法纳税。税法的依据来自法律,法律没有不同,税收的征收政策也没有什么不同。不管是“金融”还是“融资”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被划定为 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在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没有进入这次营改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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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
1、监管部门不一样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 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
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实际上只能做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虽然有类似资本充足率的1:10借款比例的风险控制限制,但终究是对借款的限制。对于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的租赁公司来说,一个借款单位,真正能借到的资金比例(瞬间除外)一定小于1:10。尤其是资信不足的租赁公司,这个比例更低,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 而这一切都是由放款单位根据借款单位的信用决定的。
由此可见: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这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由此产生的政策性和经营性差异也就不足为怪了。 只不过外界再也不要把次融资租赁等同于此金融租赁,不要以为报道融资租赁的消息等同于报道金融租赁的消息。也不要把金融租赁的资金销售,等同于融资租赁的物件销售。不要再奇怪租赁额以几何爆炸方式增长那么快,而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却没有太多长进的原因。
2、财税政策不一样
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旦出险“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
3、国家统计口径不一样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金融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j门:金融业—7120大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l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10大类:机械设备租赁。可能有人对此质疑,但不放在这两个门类又能划归到哪去?新增租赁固定资产肯定不会认定为金融租赁信贷资产,反之亦然。
只有在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上才能找到这种分类的差异。
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情况”月度统计中,新增固定资产,金融租赁的数据在“金融业”的统计中,融资租赁的数据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统计中。两者不能混搭。这个分类原则与监管部门的划分是统一的。不会产生混乱的。
要注意的是上述统计是累计新增固定资产的统计,不是租赁额的统计。不是新增固定资产的出售回租或租赁都不在这个统计范畴。尽管统计部门做的还不细致,不规范,许多数据统计不上来。但要计算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应从此处获取数据才权威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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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差异化的结果和对策
1、监管不一样,业务主导模式就不一样
不同的监管方式导致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有所不同。如: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在信贷监管体系下注重租赁规模,注重用信贷标准经营租赁,忽视对租赁标的物的重视。融资租赁公司对物的关注远大于金融租赁公司,尤其是厂商租赁,更显突出。
要求把放款单位的金融租赁公司做的像借款单位的租赁公司那样 ,在信贷的监管机制下,实在难以转变。因此主要的客户群还是在大型国企、央企和政府基本建设上。
借款单位的融资租赁公司把自己包装成放款单位,也离不开 融资成本高河融资规模被限制借款的现实。因此更多收益来自贸易、服务和资产管理环节。主要客户群来自优质的中小企业。
2、真租赁与假租赁的区别
(1)假亦真来真亦假
因为目前大部分租赁资产属于信贷资产,大部分租赁交易结构是出售回租,因此有“名为租赁实为贷款”的真假租赁的争论。
融资租赁交易中,因其具备金融资产特性(含利息,资产随利率和时间推移增长)出售回租确有信贷功能。只要严格按照《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操作。没有什么真租赁、假租赁之说。
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融资成本、客户资源、风险控制、人才素质和监管限制等综合因素,影响着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只要收益有保障、风险可控,就算是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资金成本高的情况下,也可以做高租息的出售回租业务,把租赁做成“高利贷”。
问题在于融资租赁的好处与信贷相比在于:租赁公司同时拥有债权和物权。通过对物权的处置,可以弥补债权方面的损失,从而降低了对承租人信用的过度要求。填补了信贷客户被刷下来的优质客户的市场空白。
租赁公司给出资人提供一个收益和安全都适中的放款平台,租赁公司从中获取做租赁项目的资金来源。融资租赁与信贷本是互补关系,若都把租赁当信贷做,最大的问题就是与银行竞争优质客户。而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远没有银行那么多分支机构来采集长期跟踪的优质客户,加上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过滤一遍。剩下给其他租赁公司的优质客户就很少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客户群很难与金融租赁的客户群定位相同。
(2)真实租赁原来是……
在国际上,有些国家把租赁分为真实租赁(true lease)和有条件销售。真实租赁的标准为:(1)出租人对资产拥有所有权;(2)租期届满,承租人或以公平市价续租或留购,或将设备退还给出租人,承租人不能享受期末资产残存价值;(3)租期开始时预计的期末资产公平市价,不能低于设备成本的15-20%;(4)租期届满,资产仍有两年服务能力,或资产的有效寿命相当于租赁资产原有效寿命的20%.(5)出租人的投资至少应占设备购置成本的20%;(6)出租人从租金收入中可获得相当于其投资金额7-12%的合理报酬,租期不得超过30年。
符合真实租赁标准的,出租人有资格获得加速折旧、投资优惠等税收优惠,并以降低租金的方式向承租人转让部分税收优惠,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当作费用从应纳税利润中扣除。因此真是租赁又称为节税租赁(tax oriented lease)。
真实租赁和有条件销售在笔者看来,实际上就是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之分。这里的“经营租赁”是非全额融资租赁(operating lease),而不是现在被人们误解的《合同法》中定义的租赁(rental)。
这种“真实租赁”因为从监管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缺失,在中国还没有到这个发展阶段,很少有人这样操作,因此目前尚未有节税租赁这种交易模式。
3、差异需要互补和融合
融资租赁因为用金融手段绑定了物权已经衍生的服务和资产管理。因此融资租赁的收益不仅来自金融,还有贸易、服务、资产管理方面的收入。
融资租赁不仅要用自有资金、股东信用取得的资金赚取金融方面的收益。还要赚取贸易环节、附属服务和资产管理方面的收益。更重要的是将租赁资产销售出去,用别人的资产获取自己的收益。使之真正成为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都具备的金融属性的融资租赁。到那时,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都是在做金融业务。否则总给人感觉租赁公司(并没做全部转移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而是在做风险投资业务。
我们所说的互补和融合主要在于:
“金融租赁”公司除了在金融方面获取收益外,还要争取在贸易、服务和资产管理方面增加收益。“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做更多的优质租赁资产销售给“金融租赁”公司。两类租赁公司都应该争取将租赁资产销售出去(所谓出表业务),做到增大租赁资产的同时不增加信贷规模。这说明租赁公司在专业技能方面成熟了。
4、行业整体由信贷推动向资本推动转变
融资租赁在国外是由资本推动的,在中国目前这个阶段是由信贷推动的。资本推动的融资租赁,增加了固定资产的投资,带动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增加了运输车辆和商业房产的需求,增加了税收和就业。
信贷推动的租赁,因为主要客户群还是在大型国企、央企存量资产的租赁和地方政府融资的租赁,民营经济还是没带动起来。融资租赁在促进实体经济投资方面还是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重要作用。
融资租赁要健康发展,应从信贷推动向资本推动转变。租赁公司不是为了扩大信贷规模无限制地扩大资本金,而是如何将存量的租赁资产在资本市场上销售。租赁公司所从事的交易应该与国家宏观调控同步运行,不应为突破信贷规模而做租赁,为突破地方政府融资规模限制做租赁,成为反周期的工具。这样做早晚要受到限制并为此付出代价,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活力。
中国远没有完成工业化进程,不要总是拿现在的(工业化进程已进入饱和状态的)国际经验来谈租赁的创新与改革。应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提高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在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的同时,提高租赁公司的获利能力。做到国家、企业、个人同时收益的正向发展。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在近期内为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例 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 持有期间取得股利和利息的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价和交易性金 融资产的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企业应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 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持有的直接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本账户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在交易性金融资产 账户分别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公允 价值变动损益账户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 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账户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期末持 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 其初始确认金额;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 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当单独确认为 应收项目;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
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应收股利/利息,贷记银 行存款,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 初始人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交 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 益;同时按初始成本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损失,借记或 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余额,借记 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果资 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余额,则作相反分录。持有期间,收到买价中包含的股利/利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 应收股利/利息、确认持有期间享有的股利/利息,借记应收股利/ 利息,贷记投资收益,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利息。
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债券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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