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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租赁证无法变换产权证,公有住房是国有住宅,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是不能用公有住房使用证去办理产权证的。公有住房使用证是由产权单位发放的,证明持证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一种权利证书,不是房产证。
房产共有人不可以单独办房产证,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但公有住房租赁证无法变换产权证。而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公有住房租赁证不能办个人产权。使用权房只有住房使用证的证明,这是由产权单位发放的,证明持证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一种权利证书,但这不是房产产权证,不属于产权办理。使用权房在原则上销售后成为了私有财产,可以自由处分,但仍无法办理产权。
公有住房不能办理房产证,公有住房是国有住宅,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用公有住房使用证去办理产权证的。
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的再次销售问题,从一般原理看,由于公有住房进行销售后就进入了私有领域,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人可自由处分,所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自由买卖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很多已购公有住房是通过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结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对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还有一定的限制。
租赁公有住房拆迁时能安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很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
房屋遇到拆迁时,有权利和拆迁人谈判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被拆迁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首要条件。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转租,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4年4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六条这样规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获取违规利益。”根据此条款,个人是不能将公有房屋出租的。公家将公房分给个人,实际上是将公房租给个人,每月个人需向公家交房租,个人与公家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租赁关系。
2. 但是建设部又颁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据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分析上述两个规定,后一个规定对出租公房问题也有了适当的放松,但规定的原则是如果承租人(个人)将所租用的公房出租,前提条件是需经公家(原出租人)同意。实际上,该法规把公房能否出租的问题留给了有产权的单位。如果该单位作为原出租人同意其单位职工转租房子,那么转租就为合法。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不可以出租,说明如下:
个人是不能将公有房屋出租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4年4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六条这样规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获取违规利益。”
相关说明:
公家将公房分给个人,实际上是将公房租给个人,每月个人需向公家交房租,个人与公家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租赁关系。但是建设部又颁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据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实际上,该法规把公房能否出租的问题留给了有产权的单位。如果该单位作为原出租人同意其单位职工转租房子,那么转租就为合法。
公有住房的租赁,除原承租人可以租赁外,只有通过亲属办理承租人过户和使用权转让两种方式获得公有住房承租权。所以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来租赁。
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是以调剂住房余缺,提高房产使用效能,有利于承租人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规定转让转租的原则进行。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不变,比如,转让使用权的住房属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后的受让人应当与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并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方法为,先申请,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经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的转让转租书面申请,接着签订协议,转让转租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转租协议,最后等待受理同时提交资料就成功了。
补办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方法如下:
补办公有住房租赁证去当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补办即可。
相关说明:
1、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2、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不可以出租,说明如下:
个人是不能将公有房屋出租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4年4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六条这样规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获取违规利益。”
相关说明:
公家将公房分给个人,实际上是将公房租给个人,每月个人需向公家交房租,个人与公家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租赁关系。但是建设部又颁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据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实际上,该法规把公房能否出租的问题留给了有产权的单位。如果该单位作为原出租人同意其单位职工转租房子,那么转租就为合法。
公有住房租赁证怎么办说明如下:
公有住房租赁证,必须是市政府直管公房才能办理。如果公有住房是企业自管的,那只能办理租赁合同。公有住房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
相关说明:
1、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2、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开具公有住房租赁证需要在房屋依法租赁后,租赁双方还要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时,须交验以下证明和文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
3、《公有住房房屋租赁证》;
4、当事人双方合法证件;
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证件;
证明房子是公有住房租赁,拿出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公有住房租赁证》是不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证明租赁关系的证据之一。《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和《公有住房出售合同》都是证明材料之一。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公有住房没有产权证,公有住房有公有住房使用证,这是由产权单位发放的,证明持证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一种权利证书,但这不是房产产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是不可以抵押的,因为它不满足抵押所需要的条件,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贷款人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用途包括个人购房、购车、消费、经营及其他合规合法等多种用途。只有使用权的房子不能抵押贷款,房产证上的人才能申请贷款,而且房子的土地证上还要是出让个人。
申请个人房屋抵押贷款贷要件:
1. 房产证。
2. 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3. 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
4. 权利人的婚姻证明。
5. 收入证明。
6. 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
7. 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
8. 为提高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
需要转为产权才能申请贷款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使用权房是没办法申请抵押贷款的。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转租,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4年4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六条这样规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获取非法利益。”根据此条款,个人是不能将公有房屋出租的。公家将公房分给个人,实际上是将公房租给个人,每月个人需向公家交房租,个人与公家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租赁关系。
2、但是建设部又颁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据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分析上述两个规定,后一个规定对出租公房问题也有了适当的放松,但规定的原则是如果承租人(个人)将所租用的公房出租,前提条件是需经公家(原出租人)同意。实际上,该法规把公房能否出租的问题留给了有产权的单位。如果该单位作为原出租人同意其单位职工转租房子,那么转租就为合法。
公有住房都具备租赁证,租赁证实际上便是房屋的使用权认证。值得注意的是,公有住房使用权具有迥异于一般私有房屋租赁使用权的性质,其所具有的永续性、支配性、可转让性等特征,使其在性质上更接近于物权而非债权。
公有住房使用权虽然需要同房管部门签订公房租赁合同之后方能取得,但其与一般的因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的房屋使用权显然具有重大区别:
1、公房使用权的存续具有永续性。公房使用权不受期限限制,租期届满后自然续期,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门不得终止公房租赁合同。
2、房使用权因其租金远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因而具有高度的价值性。
3、公房使用权的取得需要支付对价,遇征收时可以获得补偿。
4、公有住房使用权可转化为完全所有权。
5、公有住房使用权具有实质上的可处分性。
公有住房租赁证和购买房改房两者没有关系,房改房可以购买的。最主要是要看产权人与原单位签署的原购房协议(或称买卖合同)中有没有特殊约定,如:房产要转让时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只能出让给本单位职工等。
房改房产权证过户所需材料:
1、旧产权证、买卖契约、权属申请登记表
2、卖方:身份证、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未婚证明等)、户口本、授权委托公证书(在卖方不能到场时可授权他人代办);
3、买方:身份证、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未婚证明等)、户口本、一张委托书(在买方不能到场时可授权他人代办)。
而公有住房租赁证只是证明公有住房的的合法凭证之一。证明这国有住宅是属国家所有。国家租赁于承租方,应该需办理这住宅是属国家所有,这证件是证明国有住宅给予租赁于承租方的。
办理公有住房租赁证需要去当地的公有住房管理部门,公共住房租赁证应由政府住建部门办理,并享有比较低廉的租金待遇,申报手续在居住地社区办理。物业只是住宅区的服务机构,无权办理公有住房租货手续。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凭证往往只登记一人,全国各地的公产房管理政策都强制性要求只能有一人申请过户。
办理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以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进行办理,并提供本人手写申请书第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一般包括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姻证明第一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丧偶,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以及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是可以转租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是以调剂住房余缺,提高房产使用效能,有利于承租人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规定转让转租的原则进行。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不变,比如,转让使用权的住房属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后的受让人应当与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并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需要提交申请,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经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的转让转租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转租价格,经初审同意后领取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然后签订协议,转让转租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转租协议,等待受理成功就转租成功了。
北京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不能落户,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因此,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按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然后按照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公租房也就是指公共租赁住房,这也是属于国家政策性房屋的一种,虽然在很多地方与廉租房存在相似之处,但却也是不一样的。拿到北京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在正常情况下都不能落户成功,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落户需要所有权的房产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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