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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作为连接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物买卖合同的核心和基础,其适格性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成立至关重要,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管规定,如何看待这些新型的租赁物在业内尚未达成共识。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项目合规性审查时必须特别关注租赁物适格性。本文根据《民法典》及其他现行的监管政策并结合司法判例,探讨租赁物适格性的标准及判断,以期助益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1.引言
融资租赁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初期主要以大型机械设备为主,后来逐渐发展到飞机、轮船等大型交通设备。融资租赁因具有“融资”与“融物”结合的双重属性,且具备期限长,资金用途灵活等特点,能够有效帮助承租人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盘活存量资产。以笔者所在的能源行业为例,融资租赁业务基于项目未来现金流进行回款,与期限长、规模大的光伏、风电等项目具有天然的契合度,可以很好地解决项目融资需求,随着我国“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新能源行业的蓬勃发展,现已越来越多的应用于新能源领域。
2.融资租赁租赁物适格性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和监管层面
虽然2023年融资租赁行业实现了统一监管,但是尚无统一立法。
当前,包括上海、江苏、山东、福建等地在内的绝大多数地区的融资租赁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均参照上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其中部分地区规定对租赁物还进行了列举和细化规定。笔者认为,从法律和监管层面看,适格租赁物一般需符合以下特征:
1. 权属清晰
权属清晰是指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争议,出租人(或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完整的处分权,租赁物上不存在设置抵押、质押等影响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情形。在完整的融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的所有权通常会发生两次以上的转移,所有权自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再从出租人转移至承租人,租赁物权属清晰是所有权转移的前提和基础。虽然,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权属不清晰的租赁物并不必然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可能影响出租人通过处置租赁物实现租赁物对租金债权的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在考虑租赁物准入的时候,应当严格审查租赁物的权属资料,并从公开渠道审查标的物是否已被抵押、扣押或查封,做到审慎经营。
2. 真实存在
真实存在是指租赁物实体上存在,不能是虚拟物品,更不能是虚构物品。租赁物真实存在,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的材料可以指向直接的、明确的租赁物,仅仅存在付款凭证、发票等材料,并不是租赁物真实存在的直接有力证据,这也是目前大部分融资租赁业务要开展现场尽调的原因。《民法典》第737条也明确了虚构租赁物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在能源领域如光伏、风电项目中,通过现场尽调可以核对光伏组件、风机等租赁物的品牌、型号、数量、坐落位置等,确认租赁物的真实性,在确保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中尤为关键。
3. 价值公允
《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如租赁物不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则意味着租赁物实际无法发挥对租金债权的担保功能,缺乏“融物”特征,与融资租赁交易的交易本质相背离。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对租赁物的价值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结合租赁物的账面价值、折旧等情况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第三方评估来避免租赁物的实际价值与租金债权出现较大偏离。
4. 有使用/收益价值
2023年商务部下发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并未沿用此规定。笔者认为,对《暂行办法》中的“能够产生收益”应做扩大解释,并不是单指将租赁物作为生产工具、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应扩张至租赁物本身具有的经济价值以及租赁物可供使用的属性。如厂房等资产,即使未直接用于生产,但仍可服务于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将其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时,承租人的主要目的也是持有、使用租赁物,其次,企业也可通过变卖、折价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故也应属于“能够产生收益”的范畴。
(二)司法视角下的租赁物适格性要求
当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融资租赁立法,结合当前各地司法实践,融资租赁物一般还应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1.可流通性
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实现融资租赁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应有之义。租赁物除需具备事实上的可流通性,还须为法律上的可流通之物,即租赁物不得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持有、流通、交易的物,如毒品、枪支等,如租赁物的买卖和租赁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则“融物”功能丧失,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基础亦将丧失。不仅法律关系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会引致相应的刑责。
2.可特定化
融资租赁的“融物”属性意味着租赁物应为法律意义上的物,真实存在且特定化。一方面,如租赁物本身并不存在,交易各方之间仅有资金往来,则显然不能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融资租赁标的物应当特定、有具体明确的指向,且能够通过登记公示的方式实现与其他物的区分。如在(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37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租赁物为“一批机械设备”,且出租人未能提供其他能将标的物特定化的证据。因租赁物不能特定,法院对出租人主张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若租赁物不具体特定,难以与其他物进行区分,则无法发挥担保租金债权的功能,不能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3. 非消耗物
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之物。如果租赁物为消耗物,随着承租人的使用,租赁物将消耗殆尽,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无法得到保障,缺乏提供“物之担保”的可能性。换句话说,作为融资租赁无物的“物”,除具备使用价值外还需具备担保属性。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消耗物不具备能够长期使用的功能和价值,不符合《暂行办法》中关于租赁物应当属于固定资产的要求,较难被认定为租赁物。如天津高院《天津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试行)》规定“以易耗物、消耗品等为租赁物的,不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3.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
(一)何为“构筑物”
我国法律、法规当前并未对构筑物进行明确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构筑物主要是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产经营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道路、桥梁、隧道、水池、水塔、纪念碑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征求意见稿)》对构筑物的定义是: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包括混凝土构筑物(如水塔、贮仓(库)、冷却塔、工业隧道、电梯井等)、砌体构筑物(如井、烟囱、烟道、沟道等)、措施项目(如脚手架工程等)。
就能源领域而言,如风电项目中的风电机组基础(与塔架连接支撑风电机组的构筑物)、箱变基础、水库项目中的引水涵洞、隧道等等,如果仅仅因其添附于房屋或土地上不能移动或移动对资产价值不利而认为其不能作为租赁物,显然不符合融资租赁的本质。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中水电北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租赁物为履盖全厂区的电网、煤气管网、自来水管网,且不是独立的可分割物,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以租赁物的性质为由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
(二)构筑物权属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构筑物所有权应当办理登记,司法实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因无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租赁物所有权无法办理变更登记而被认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的案件不在少数(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109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70号案件)。不过,司法实务中也不乏司法机关认为租赁物是否能进行权属转移登记并非认定融资租赁关系是否成立的因素(例如江苏省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861号案件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终333号案件)。
在新能源领域,光伏项目中的组件、支架和风电项目中的风机、塔筒、箱式变压器等作为租赁物当无分歧。但实务中,对于风电机组基础、箱变基础等构筑物的不动产权证办理并不常见,大部分地区并未出台相应的权属登记政策,因此实践中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存在无法办理确权登记(变更登记)的问题。故前述构筑物作为不动产,因无法进行有效的登记,权属公示效力有限。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仅具有理论上的租赁物取回权,实际上并不可行,或者取回后租赁物价值基本丧失,租金债权的担保功能难以实现。但上述缺陷并不能因此成为否定其适格性的理由。基于此,笔者认为,构筑物可以作为适格租赁物,因无法取回或无法发挥担保功能属于商业风险,应由当事人自行判断并承担。
此外实践操作中,对于权属登记有明确规定且可实际办理权属登记的构筑物而言,完成构筑物的权属变更登记应为确认其权属清晰、为出租人所有的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然而对于权属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构筑物而言,融资租赁公司应密切关注当地相关登记政策及类似案件的司法裁判趋势。
4.租赁物不适格的风险
租赁物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核心和基础,租赁物是否适格,将影响到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如果出现无实际租赁物、租赁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离等租赁物不适格的情形,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可能会被否定,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通常而言,如果租赁物不适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只剩下“融资”属性,故主要以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处理。(见王毓莹主编:《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法律出版社2023年6月第1版,第125页。)此外,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因租赁物不适格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
5.能源领域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启示与建议
融资租赁公司在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时,应从不同维度、不同角度来全面考量租赁物适格性,审慎展业。
(一)回归本源专注主业
融资租赁公司应密切关注展业地区的监管动态。在当前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着“脱虚向实”“商租监管金租化”的大趋势背景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认清监管趋势,厘清规范路径,改变游走在法律法规边缘的习惯,回归主业,勤修内功,建立符合企业发展的合规体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真正回归服务实体经济之本源。
(二)强化行业研究
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深入了解行业上下游的基础上展业,持续做好行业政策研究、分析,特别是对细分市场进行全景式、动态化的监测与分析。审慎评估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对拟介入行业需合理设置准入标准,如选择的主体类型、租赁物技术要求及租赁物估值方式等,并及时将调整后的标准传递至前端业务部门。以绿色租赁重点领域——分布式光伏电站融资租赁为例,融资租赁公司应与电站主要设备供应商、epc总承包单位、运维公司等建立合作,在项目质量、租赁物变现、租后检查与监管等方面,管控项目风险,提升租赁物的风险缓释功能。
(三)完善合规体系建设
随着融资租赁展业的法律约束条件进一步加码,融资租赁公司应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保障体系,优化自身内部流程管控。
首先,要完善组织架构,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层级,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进行事前控制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其次,优化业务操作规范流程,根据公司现有的规章制度评估运营现状和未来发展,着眼于租前、租中和租后各环节对租赁物的准入、审核、管理等,规范管理公司全员从项目营销、立项、预审、尽调、决策、合同签署到租后管理的全链条行为准则。然后,还要强化培育合规文化。在全面风险管控的大框架下强化合规文化建设,使合规管理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的全过程,使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监管要求深入人心。此外,还需倡导全员合规经营理念,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律和自觉,增强识别和把控风险的能力,有效保障企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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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北京市的一家企业,主要从事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请问我公司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屋租赁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底17 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 年第 8 号)第一条规定,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底 16 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
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采取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
综上,你公司作为北京市的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跨区提供房屋租赁服务,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最近接到纳税人咨询:
某天然气公司出租燃气管道,财务按不动产租赁税率9%,计算增值税销项税,而主管税局认为,燃气管道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13号 规定:燃气管道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通用设备,既然是设备,就不属于“不动产”,因此得按动产租赁13%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这样的说法符合税法规定吗?
当然不是,这是偷换了概念![抠鼻][抠鼻][抠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36号文明确了: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这个“等”[灵光一闪]字,不局限于建筑物和构筑物,只要是移动后性质改变的,均可作为不动产,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不局限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分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而出租燃气管道移动会丧失原使用价值,符合36号文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灵光一闪][灵光一闪][灵光一闪][灵光一闪]
亲爱的小伙伴们,大家好呀!近日,在市金融局和市税务局的大力支持下,全球最大的工业硅供应商合盛集团在东疆设立的天津鑫鑫租赁有限公司成功取得融资租赁内资试点批复,未来将重点围绕集团上下游产业链开展新能源生产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助力东疆融资租赁主题产业园区绿色能源中心功能建设。本期,小编就为你讲一讲融资租赁的那些事。
一、融资租赁是啥
经过小编的查询,小编发现融资租赁是国际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中国的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改革开放后,为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租赁方式。1981年4月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这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
二、融资租赁的分类
关于融资租赁的分类,你又知道多少呢?下面,小编就为讲一讲。
直接融资租赁
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经营性租赁
由出租人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与收益。使用这种方式的企业不以最终拥有租赁物为目的,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反映为固定资产。企业为了规避设备风险或者需要表外融资,或需要利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
出售回租
出售回租,有时又称售后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三、融资租赁的意义
融资租赁发展至今,在经济市场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下面,小编就带你来一探究竟。
1、融资租赁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由于自身基础薄弱、信誉差、经营风险大、偿还能力低,中小企业历来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而且缺乏通畅的融资渠道。商业银行由于需要考虑其效益和经营风险,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非常有限;中小企业直接上市融资门槛太高,他们大多数不具备上市条件;私募资金风险大、成本高,也很不规范。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可以使中小企业筹集到所需资金。
2、融资租赁有助于中小企业提高竞争力
首先,融资租赁过程中,中小企业作为承租人不需要一次支付巨额资金添置设备,只需支付少量租金,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企业在设备更新中的资金投入。其次,融资租赁中的资产大部分为技术含量较高的现金设备,承租人有权选择设备类型和制造商,租赁期满时有权续租和低价购入租赁物,这样就可以促使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步伐,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最后,融资租赁可以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3、融资租赁可以促进中小企业提高经济效率
融资租赁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的现金支付能力,促进其经济效益的提高。此外,融资租赁还有一种独特优势,那就是盘活企业固定资产。目前银行一般不接受设备的抵押贷款,而融资租赁可以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由中小企业将已有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支付给中小企业一笔资金,同时再将设备回租给中小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将企业的固定资产盘活,补充企业营运资金。
好了,本期关于融资租赁的内容,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相信各位小伙伴们也都有所思考吧!有想法的小伙伴可以踊跃留言,我们下期不见不散呀!
融资租赁的经营要点是什么,怎么样做才能够很好的运营好这么一个公司,在众多的行业竞争者中取胜,拥有一个好的公司,好的名字都是决定成功的一个小小的关键点。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下融资租赁行业经营战略,大家一起来学习下吧!
融资租赁行业经营战略
融资租赁行业经营战略
1、集中力量,重点发展某些项目
按照大白话来说,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要点是什么,现在的很多公司都是新注册的,国内的融资租赁规模相对偏小,普遍的都赶不上一般银行的水平,而一般人的资金是有限的,所以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要点是什么,就必须把有限资源用在关键的地方。
2、选对行业
在现在的经济环境之下,很多行业确实都是能够转到钱、有前途的行业,但是一家公司能够发挥的作用确是有限的,所以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在有前途又能够发挥租赁优势的地方发展。
3、结合自身的现状,实事求是
就算现在都是融资租赁公司,但是不同地方不同规模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差别还是很大的,所以需要就和自身,设身处地的发展优势。
4、做出特色,做专、做透
企业需要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做出特色来,企业如果说实施单纯的想要想要做大、做强是不一定能够立足于当今市场的,而在行业中有特长有优势的才是最具有竞争力、也是最具有生命力的,所以做专、做精、做强才是一个企业想要发展的的不二法门。
5、融资租赁涉及的行业需要有选择的,有重点的发展
在这个飞速发展的时代,需要创建有特色的品牌,要做到的是,以后只要但凡有人提及到融资租赁公司,首先想到的就是“某某租赁公司”,就像一提到奢侈品车子,我们第一涌现在脑海中的就是法拉利、保时捷,其实销售东西也好,做好融资租赁也好,都是销售的一种产品,品牌就是核心的竞争力。
6、要创造有特色的业务模式
无论是多么有业务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都是不可能适应所有的租赁项目的,所以企业也要学他人之所长,学到自己身上,加之予以运用,还是需要结合自身的特点的,要加之运用,不能是硬用到自己身上,这样只能是得不偿失。融资租赁的规范定义已经为人熟知,核心特征可概括为“一个行业、两个相关的合同、三方当事人、四个支柱”。
一个行业是指融资租赁是有着独特价值、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的独立行业。两个相关的合同是指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物件购货合同。三方当事人是指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三方。四个支柱是指法律法规保护、会计准则界定、税收优惠鼓励监管制度适度。
融资租赁的行业价值已经通过实证表现出来: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租赁业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但在中国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因而需要坚实的理论来支撑。
融资租赁行业的价值
融资租赁行业的价值
社会分工理论是融资租赁行业价值的第一层基础。
社会分工是行业形成的基础,在空间范围的集聚就形成了产业集群。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包括个人和企业两个方面。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认为,一个企业的活动包含了许多职能,分工或专业化过程,就是企业职能不断分离出去,其他专业化的企业专门承担这些职能的过程。在分工的基础上,按照劳动对象的不同,将社会划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融资租赁业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部门。
融资租赁行业的价值
服务业价值理论是租赁行业价值的第二层基础。
在社会分工的过程中,服务部门一般按照四条路径发展而来:非实物生产的分离、实物生产阶段的独立化、社会生活阶段的独立化、服务业的分化。服务业在社会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经济学家riddle构造的“经济部门相互作用模型”,说明了服务在分工经济中的独特作用,服务不是“边缘化的或奢侈的经济活动”,而是位于经济的核心地带。服务业具有重要的网络连接效应和市场扩张效应。流通服务业扩展幅度决定着市场的广度,影响着交易网络的延伸范围,从而影响着市场规模的大小。历史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必须要和大规模的销售结合在一起,否则经济难以循环。这是融资租赁蓬勃发展的外在需求。
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在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中,中外合资的公司占七成以上,其累计投放额占全行业的八成以上。刻下,这些公司中的多数处境不佳,全行业呈低迷态势。造成这种场面地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择其要者有二:
(1) 向来以其融资功用,特别是可以自主地融通外资的功用见长,而颇受喜爱的这些公司,遇到了国内通货紧缩、投资需求不足的微观经济环境变化。险些是一夜之间,传统的融资租赁市场急剧萎缩。在国家的鼓励投资政策捷足先登、而对外资关闭金融市场的步伐却逐步加速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强调分业规划的背景下,这些公司的主要是中外金融机构的股东们,意欲退出的愿望强烈,摆荡了这些公司继续规划的主体支撑。
(2) 改革关闭以来,我国企业的投资规模急剧膨胀,但投资成就却不尽人意。承租人企业的偿付本领常常不足。更兼我国的荣誉制度极不健全,以及这些公司自身的风险防范认识亏弱、项目评估措施草率、内部统制水平低下,导致其资产质量的急剧恶化和租金的急急拖欠,以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乃至资不抵债,削弱了这些公司继续规划的客观底子。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在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中,中外合资的公司占七成以上,其累计投放额占全行业的八成以上。刻下,这些公司中的多数处境不佳,全行业呈低迷态势。造成这种场面地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择其要者有二:
(1) 向来以其融资功用,特别是可以自主地融通外资的功用见长,而颇受喜爱的这些公司,遇到了国内通货紧缩、投资需求不足的微观经济环境变化。险些是一夜之间,传统的融资租赁市场急剧萎缩。在国家的鼓励投资政策捷足先登、而对外资关闭金融市场的步伐却逐步加速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强调分业规划的背景下,这些公司的主要是中外金融机构的股东们,意欲退出的愿望强烈,摆荡了这些公司继续规划的主体支撑。
(2) 改革关闭以来,我国企业的投资规模急剧膨胀,但投资成就却不尽人意。承租人企业的偿付本领常常不足。更兼我国的荣誉制度极不健全,以及这些公司自身的风险防范认识亏弱、项目评估措施草率、内部统制水平低下,导致其资产质量的急剧恶化和租金的急急拖欠,以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乃至资不抵债,削弱了这些公司继续规划的客观底子。
融资租赁公司:
这是《万帮会计》为您服务的200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个人房产租赁会对房主开展缴税,厂房租赁也必须缴税,而且与个人房产租赁状况大不一样。厂房租赁必须交纳什么税,征收率怎样?万帮会计为您详细介绍具体情况。
厂房租赁要交什么税
1、房地产税:
依照房租收益缴纳12%的房地产税(如果税局已依照房地产余值征缴了1.2%的房地产税,则不依照房租收益缴纳12%的房地产税)。
2、大城市维护保养基本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
以具体交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于城建税率(按经营者所在城市不一样可用7%、5%、1%三档征收率)和教育附加费率3%测算交纳。
3、合同印花税:
租用彼此按租用额度的千分之五交纳合同印花税,税额不够1元的,按1元交纳。应纳税所得额在壹角左右,其税额末尾数未满5分的不计较,满5分的按壹角测算,对资产租赁协议要求了较低1元 的应纳税所得额起始点,税额超出壹角但不够1元的,按1元缴税。
4、增值税:
按房租收益*5%来缴纳增值税。
厂房租赁缴税征收率多少钱
1、房地产营改增之后不动产租赁的征收率是11%。《国家财政部 国税总局 有关全方位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的通告》(税务总局〔2016〕36号):不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缴纳所得税服务项目超过500万余元〈含500万〉)可用]。一般纳税人则可用3%的增值税率。
2、依据个人所得以及实施条例的要求,个人出租房屋获得的房租收益依照“资产租用个人所得”新项目交纳个税,要以出租人为缴税义务人。测算个税时,多次房租收益不超出4000元时,用房租减去还应交纳的增值税、房地产税等别的税金后的账户余额扣减800元花费后,征收率为20%。假如房租收益超出4000元,征收率为20%测算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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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几年的发展,很多创业者都在租赁这个行业中看到了商机,毕竟对于一些人或者公司来说,不经常用的东西,租肯定是比买要划算的,比如说汽车租赁、融资租赁、机械租赁等,那么你知道在南宁如何成立一家租赁公司吗?
成立租赁公司的流程:
1. 公司核名
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网上核名,准备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东信息。
2. 注册登记
网上提交注册,需提交公司经营范围,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股东及任职人员身份证及电话邮箱、股东占股比例、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股东及任职人员电子签名并实名认证之后提交
3. 领取营业执照
资料递交上去之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审批,一般在2-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之后即可领取公司营业执照。
4. 刻章
营业执照领取后,凭营业执照到刻章公司刻章。
5. 税务登记
电子税务局备案公司信息及财务制度,到税局打印个税密码。
6. 银行开户
预约银行开立对公账户。
注意:
1. 如果你要注册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那么拥有的汽车不少于20辆,有齐全有效的车辆是证件;还必须去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2. 去年银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指出,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在《办法》中设置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因此,想要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的小伙伴,可以找专业的机构问问有没有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
3. 如果你注册一家机械租赁公司,那么像是吊车、挖掘机、播种机、收割机等等,这些该有的设备也必须要有!
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何填写?
虽说公司好注册,但很多人会在经营范围上犯了难,不知道该怎么写,小金整理了一些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大家可以参考参考,但具体的还是要结合自己的业务进行选择!
1. 汽车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服务;二手车交易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二手车市场经营);汽车美容、保养、维修(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汽车、汽车配件、汽车用品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租赁融资公司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交易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及办学);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机械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租赁;集装箱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于租赁公司,小金还想说,租赁公司的前期投入是很大的,如果你想快速回本,那么就要尽快的开展业务,即使没有业务也不要忘记记账报税喔!
今天分享的内容就到这里,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私信或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你对于工商事务不熟悉,也不想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那么可以寻找专业的代办机构进行办理,专业的代办机构不仅可以提升效率,还能让你的创业更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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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汽车租赁
汽车租赁是指将汽车的资产使用权从拥有权中分开,出租人具有资产所有权,承租人拥有资产使用权,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交换使用权利的一种交易形式。
汽车租赁的内容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包括载货汽车和载客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汽车租赁的实质是在将汽车的产权与使用权分开的基础上,通过出租汽车的使用权而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行为,其出租标的除了实物汽车以外,还包含保证该车辆正常、合法上路行驶的所有手续与相关价值。不同于一般汽车出租业务的是,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自行承担驾驶职责。汽车租赁业的核心思想是资源共享,服务社会。
汽车租赁业被称为交通运输服务行业,它因为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的青睐。
汽车租赁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汽车租赁具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常见的有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和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两类。汽车租赁具有租赁期短,租用方便,由出租方提供维修保养等租后服务等特点。中国汽车租赁企业由于经营时间短,规模和实力有限,多采取分散独立经营的模式,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租赁市场的成长,这种模式难以为顾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限制了企业的市场开拓和经营规模的扩大,难以为企业提供持续健康发展的空间。汽车租赁企业在经历了最初的市场培育之后,经营模式必将走上连锁经营和与生产厂商合作的道路。
1.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
1997年颁布实施的《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按照租赁期的长短将汽车租赁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在实际经营中,一般认为15天以下为短期租赁,15~90天为中期租赁,90天以上为长期租赁。
长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与用户签订长期(一般以年计算)租赁合同,按长期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通常包括车辆价格、维修维护费、各种税费开支、保险费及利息等)扣除预计剩存价值后,按合同月数平均收取租赁费用,并提供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综合服务的租赁形式。
短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根据用户要求签订合同,为用户提供短期内(一般以小时、日、月计算)的用车服务,收取短期租赁费,解决用户在租赁期间的各项服务要求的租赁形式。
2.按照经营目的划分
汽车租赁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所有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以租赁的形式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其实质是一种带有销售性质的长期租赁业务,一定程度上带有金融服务的特点。经营性租赁,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使用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通过提供车辆功能、税费、保险、维修、配件等服务来实现投资收益。
汽车租赁的优势
汽车租赁业被称为“朝阳产业”,它因为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的青睐。
1.车型可随时更新
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对高档消费品有不断更新的欲望。在欧美人们平均8个月更换一次车型。假设再花费三十多万元购买一台轿车,因社会经济发展很快,一年后汽车的性能、外观改进很多,而价格却会大幅下降。一年后,如果想换新车型,老车可能15万元就很难卖出。这意味着,一年中车价损失接近20万元。但假如租赁一台三十多万元的车,只需10余万元。而且,可随时租用最新车型。从人们经常更换手机的状况就能预料到几年后,经常换新车,将是人们的新时尚。
2.解除检验烦恼
自购车辆后对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及一年一度的车辆年检要耗费很多财力和精力。但如果租车,就不存在这些烦恼,无论是车辆维修还是其他原因,车辆不能正常使用时,租赁公司都会及时提供替代车,保证用车。
3.提高资金利用率
如果自购车辆要一次性支付30万元,消费者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也就是说租车和买车相比至少可节省一次性投资20万元。消费者用这20万元去经营,可赚取一笔可观的利润。
4.良好财务状况
自购车辆必然会造成固定资产增加、借款增加、流动资产减少使财务出现不良状况,而租赁车辆将有效回避上述风险。
5.提高成本观念
自购车辆使用时随心所欲,特别是单位公车,私自用车现象较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而如果租赁车,一是可根据业务需要随时调控用车数量,二是用车人知道自己的用车成本,可直接减少不必要的用车,有效地提高员工的成本观念。
6.出事公司协助
驾驶自购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就要与保险公司交涉,因车主不熟悉报案理赔程序,往往会浪费许多时间和金钱。作为车辆管理的专业租赁公司,平时就与保险公司有良好的合作。
汽车租赁公司将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和汽车用户有机的紧密结合在一起。在发达国家人们的租赁认识也很全面,汽车租赁的益处已被人们普遍接受。在中国,随着观念的变化和市场的培育,企业、个人“以租代买”的用车观念向量大面广、充满活力趋势发展。
汽车租赁的租赁方式
企业租车: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信息卡、企业法人身份证、公章、委托书
2.承租方经办人本市户口本、身份证、驾驶证。
个人租车:
承租方应按要求携带有效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户口簿等,与业务部门签订租车合同。
承租方应严格履行规定的合同条款。
承租方应预付全部租金,抵押金不能视为租金。
承租方提供转帐支票,必须款进帐后方可办理租车手续。如出现空头支票,将上报公安机关,一切责任自负。
承租方每天按24小时为一个租车日,每天限180—260公里这个具体根据各地租赁公司不同而定,超一公里收取相应的租金,剩余公里数累计租车时可以与租赁公司具体谈。
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若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车辆,并终止合同。
外籍人员租车:
租车人本人护照、居留证1年以上、中国驾驶执照、户口担保人一名。
担保人需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担保承诺书。
汽车租赁的义务责任
汽车租赁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
承租人在车辆辆正常维修、保养、年审和保险由汽车租赁公司负责。因承租人延误车辆的保养或年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要按《车辆使用手册》操作及保养。在出车前,必须作常规检查,如机油、刹车油、冷凝水、轮胎气压和灯光等,若发现问题,须速送租车公司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否则后果自负。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有义务妥善保管好,使用好所租用的汽车及其有关的证件,保持车身清洁直到归还租赁公司为止。如有遗失应即时通知租赁公司及有关部门。 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相关事项。
一、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况
1、作为承租方,应先审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等:未依法取得租赁物的相关证件;共有租赁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
2、作为承租方,为了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具有转租权。
3、为了避免争议,在合同中对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应进行明确约定,如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等。
二、 租赁合同之租期条款
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过租赁期使用租赁物,应支付给出租方超时使用的租金。
三、 租赁合同之租金条款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采用银行转账需写上户名、银行账号),实行按月支付、按季还是年支付等。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应于每月的具体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宽限期内没有按期支付,应支付迟延租金或违约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四、 租赁合同之保证金条款
在租赁物租赁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欺诈,承租方应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保证金或押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同时对于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应进行明确约定。
五、 租赁合同之转租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转租。
1、作为承租方,经过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影响。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因转租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 租赁合同之妥善保管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及配套设施损毁、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七、 租赁合同之维修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对维修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出租方应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但也可以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维修义务。
八、 其他事项
在合同中,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前面三讲我们分别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等方面实例讲解不动产租赁如何计税,那么我们来做个总结。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首先应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个体工商户),还应区分经营用房还是住房。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其不动产为2023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虽然是2023年4月30前取得但其自愿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为10%,在出租不动产所在地预交3%税款,剩余应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应就地预交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0%)]*3%,
回机构所在地再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0%)]*10%-已经预交的税款。
2. 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系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5%。
应就地预缴的增值税款=[收取的租金/(1+5%)]*5%;
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收取的租金/(1+5%)]*5%-已预交税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
出租不动产预交税款=[收取的租金/(1+5%)]*5%;
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收取的租金/(1+5%)]*5%-已预交税款。
1.出租非住房(指用于生产经营用)征收率5%,
应纳税额=[收取的租金/(1+5%)]*5%。
2.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
应纳税额=[收取的租金/(1+5%)]*1.5%。
有形动产是相对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言。有形动产是指那些具备实物形态,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可移动资产。有形动产的特点在于其物理上的可移动性、同类动产相互间的可替代性,且动产的同一性的鉴别比较困难,因此,动产所有人与动产之间的关系,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对动产的占有。
增值税税率是指增值税应税产品的总体税额与销售收入额的比例。由于增值税以应税产品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同时又必须保持同一产品税负的一致性,因此,从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出发来确定适用税率是增值税税率设计的一大特点。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举债经营融资租赁亦称杠杆租赁。是直接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
出租人因资金较少,向银行或其他方面借入资金,购入设备,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其主要特点是,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外,还有第三者即贷款人直接参加。出租人主要依靠贷款人提供的资金制造或购置资产以供出租,本身出资仅占租凭资产价款的20-40%左右,但至少要达到20%。出租人和贷款人都可能由多方组成,以分散风险。这种租赁的租赁项目规模较大,第三者的信贷资金对租赁业务起着财务杠杆的作用。
美国第1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13)说明了这种租赁除了包含有第三者直接参加的特点外,还有以下两个特点:(1)出租人的贷款者提供的资金必须是没有追索权的,尽管贷款者对出租资产可能具有追索权。在交易中,资金的数量必须能够给出租人提供实质的“”杠杆“”作用;(2)出租人的净投资在租赁前期逐渐减少,到租赁后期又逐渐增加。
举债经营融资租赁可以给租赁双方以及贷款者带来一般租赁所不能获得的特别利益。
首先,对物主出租人(多个产权参加者)来说:
(1)仅以远低于设备价款的现金投资(为设备价款20-40%),却可成为物主得到全部所有权利益和享受残值以及获得相当于对设备100%投资的税法上的全部优惠投资抵税和加速折旧,以除低实际税利率,大大加快对现金投资的回收;
(2)购买设备的贷款中有60-80%的资金是借款,因此,每年有大量利息可作为费用而无须纳税,这使物主出租人大大减少了实付税款,相应提高了投资报酬率;
(3)借入的是不可追索的贷款,万一承租人违约,为抵还借款,被清偿的权限于设有担保物权的出租资产,不涉及出租方其他资产。
其次,对承租人而言,不仅仍然拥有设备的全部使用权,而且能大幅度降低租金,因为:
(1)出租人可以降低租金的形式让承租人分享一部分他们可得到的扩大了好几倍的减税优惠;(2)出租方由多个产权参加得组成,这就分散了投资风险,从而有可能降低租金。再次,对贷款方来说,由于他得到了其价值高于贡款总额的设备第一留置权,收回贷款较有保障。
但是,举债经营融资租赁同时也增大了出租人的投资风险和贷款人的贷款风险。对出租人来说,由于产权利益后于债权利益,一旦承租人违约,出售设备的所得首先要偿还欠贷款人的债务,剩下部分才归出租人,出租人的20-40%的投资就有收不回来之虞。对贷款人来说,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仅告分期收取租金得到偿还,从这一点看,贷款风险较一般贷款大。
举债经营融资租赁的手续举债经营融资租赁涉及除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方以外的贷款者,因此,手续显得较为复杂,不仅包括直接融资租赁的所有手续,通常还涉及到一个贷款合同的问题,大致以下步骤:
(1)未来承租人(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拟委托租赁的技术、设备,向租赁机构递交以下文件,提出租赁委托:
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②用户的工商登记证明文件和有关会计报表;
③填写租赁委托书,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加盖申请单位、批准单位公章;
④经租赁机构认可的担保单位出具的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给予担保的不可撤消的保函。
(2)租赁机构审查上述文件,向用户提供初步租金概算,经租赁机构对项目的效益、企业还款能力和担保人担保资格等审定、批准、确认和同意后,同部立项,对外正式接受委托。
(3)与用户最后商定租赁条件,制定租金概算方案,签订租赁合同,并由经济担保人盖章确认担保。
(4)出租人向贷款方取得长期贷款,贷款金额通常超过租赁物价格的50%,以租赁资产为抵押或以租金支付的转让为担保或两者兼而有之。
(5)出租人运用贷款和自己的资金向卖主购买所需设备,同时,供货方交货,用户验收。
(6)通知承租企业租赁合同正式起租,承租企业按起租通知规定按期支付租金。
(7)租赁期满,承租企业可对租凭设备作如下选择:以名义价购买、续租或将租赁设备退回租赁机构。资料整理自网络,更多干货来源e票通!
本篇,我们继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这一话题,聊一聊融资租赁的那些事。
02 经营租赁vs融资租赁
上一篇文章我们提到过,站在出租人的角度,企业仍然需要对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进行区分。
那么应该如何进行区分呢?
老规矩,先看看准则咋说的?
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出租人应当将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简单来说就是先判断是否属于融资租赁,不属于融资租赁的全部归为经营租赁。
接下来,我们看看具体的分类标准:
03 融资租赁的分类标准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此条本质上与上一条相同,在巨大的优惠面前,承租人没有理由不买下这项租赁资产。
故,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换句话说就是,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将转移给承租人。
3、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这里的“大部分”一般指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需要注意这个比例的分母,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的比例,而非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
理由也很好理解,毕竟过去的时间如黄河之水,奔流到海不复回,以前的期间,你想租也租不到了。
当然了,对于剩余使用寿命也是有一定要求的。
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
不能使用这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4、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这里的“几乎相当于”,通常在90%以上。
这一条,其实是最接近融资租赁的判断核心,即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
就是说,出租人所收到的租金基本可以和出售这项资产相当了,出租这项资产基本“回本了”。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这一条本质上仍然是第一条的变种
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合理判断这项资产最终的命运,要么就是承租人一直用到“死”,要不然就被承租人给买下了。
04 融资租赁的迹象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1、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上述的两条主要想说的是,资产的部分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给了承租人了。
3、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这一条,本质上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的变种。
如果续租选择权行权价远低于市场水平,我们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续租的时间越长,租赁期就越容易达到75%的门槛。
05 总结
与收入准则中关于控制权转移的判断类似,这些情形(5项)和迹象(3项)没有哪一条或几条是决定性的,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唯一不变的核心只有一个,那就是:
租赁实质上到底有没有转移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
2023年幼升小很多租房入学家长担心房屋租赁合同需要进行备案,您知道房屋租赁合同如何备案?北京幼升小网团队为您进行解答。
2023年幼升小租房入学房屋租赁合同需备案吗?
根据2023年各区幼升小政策来看:京籍无房在非户籍区入学租房入学需在实际居住地租满三年,且房屋租赁合同需要进行备案。
非京籍租房入学是否需要备案:各区并没有要求租房非京籍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备案,2023年幼升小非京籍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需要备案还需以入学当年政策为准。
如何备案
1、自行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自行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可到房屋所在区的住房租赁备案窗口办理备案业务。
需要携带的材料: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网签合同、拆迁安置协议或其它房屋权属证明等)原件;租赁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北京市住房租赁备案申请表》;双方签字的住房租赁合同。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书。
2、通过中介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一般通过中介租房的,中介负责备案,建议家长与中介确认,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链家、我爱我家、自如成交的房屋租赁,由链家、我爱我家、自如现有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直接进行网上备案;
(二)通过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其他会员单位成交的房屋租赁,由中介行业协会服务平台直接进行网上备案;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市住建委住房保障服务平台直接向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
(四)通过“手拉手”自行成交的房屋租赁,租赁双方可持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及住房租赁合同到各区房屋租赁服务窗口,或到中介行业协会指定的租赁备案便民服务点进行网上备案。
提醒:租房不满三年也是可以在租赁平台备案的,不过需要满足在该城区工作、居住满三年以上才能在租房城区申请幼升小!
声明:本文由北京幼升小网团队(微信公众号id:bjysxwx)原创整理制作,转载请注明来源和出处,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3%
简易计税(非住房):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例题
王某2023年7月1日出租其个人住房一套,租期为半年,从2023年7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的半年租金为42000元,双方约定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则王某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
应纳税款=42000/(1+5%)*1.5%=600元
关于不动产经营租赁的增值税,现在大家都清楚了吗?赶紧动手算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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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汽车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1. 汽车租赁;汽车美容服务;车辆电子设备销售安装服务;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代办汽车上牌、年检、过户;婚庆礼仪等。
2. 汽车租赁被称为“朝阳产业”,它因为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的青睐。租车公司顾名思义就是给租车族提供租车服务的公司。
3.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已电话答复当事人。
4. 区交运局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增加“汽车租赁服务”相关内容,除提交变更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外,不需要提交许可证或资质。
增值税——有形动产租赁辨析
——b企业机械设备使用业务评析
【业务场景】
a企业承揽中原钢铁工业垃圾清理业务,与b企业签订了“机械设备使用”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工程名称:工业垃圾清理
2、工程地点:中原钢铁
3、使用范围:装车、平整、回填、碾压
4、使用时间: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11月10日
5、使用设备: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
6、b企业提供设备,配备相应的具有操作资格的人员,并承提操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及食宿费用,为操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7、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包括设备使用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问题提出:
b企业为a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使用”服务适用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1)建筑服务
(2)物流辅助服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一、相关政策梳理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文件发布时间:2023年3月
1、关于建筑服务的规定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其中,其他建筑服务,是指除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建筑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释义】
——强调建筑服务是工程作业服务。工程作业是个广泛的概念,工程一般理解为由一群(个)人为达到某种目的,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协作(单独)活动的过程。
2、物流辅助服务规定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其中,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
【释义】
——“物流辅助服务”以“物流服务业”为前提。
3、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释义】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转让的仅仅是有形动产的使用权,强调“让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作业人员)。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文件发布2023年12月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释义】
——财税[2016]140号文件,是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与“建筑服务”税目争议的界定。
(三)2023年11月国务院第二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文件发布时间2023年11月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税率为10%,销售其他服务,税率为6%。
二、业务评析
(一)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我们用排除法,先确认b企业为a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使用”服务,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因为,虽然协议的内容有“装卸搬运服务”的性质,但根据税法要义,“物流辅助服务”以物流服务为前提,因此,b企业为a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使用”服务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二)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根据上述有关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是将“标的物”转让给他人使用,也就是说转让的是有形动产的使用权,而不是以有形动产为载体的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强调“他人使用”,不提供机械设备相应的操作或作业人员。
从“机械设备使用协议”的内容看,b企业为a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使用”业务,不是单纯的“转让机械设备使用权”,而是b企业为a企业提供了工业垃圾清理服务。
1、b企业提供机械设备;
2、b企业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
3、b企业承担操作人员的工资薪酬、安全防护保障。
因此,b企业为a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使用”业务,不符合“他人使用”的本质,因此,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三)属于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的本质是工程作业服务。
从“机械设备使用协议”的内容看:
1、b企业为a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使用”业务,不仅仅是机械设备的使用权,还提供相应的操作(作业)人员,并承揽了操作(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和安全防护措施。
2、b企业的服务内容是工业垃圾清理,符合“建筑服务”是“工程作业”的本质,也就理所当然的适用财税[2016]140号文件——“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税法原则和会计核算原则,都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因此,不能仅凭协议名称“机械设备使用协议”就界定为b企业为a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使用”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而应当从协议的本质理解,即b企业为a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使用”业务是一种建筑作业服务。
【延伸】
如果b企业为a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使用”业务发生在2023年11月前,b企业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行了财税处理,根据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b企业可以不作纳税调整(更正)。
如果b企业为a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使用”业务发生在2023年12月后,即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争议后,如果b企业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行了财税处理,须调整(更正)为按“建筑服务”进行财税处理。
裁判要旨:
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系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征。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租赁物应当客观存在,并且为特定物。没有确定的、客观存在的租赁物,亦无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仅有资金的融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案例索引:(2022)苏13民终1412号
上诉人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泗洪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z公司(以下简称高传风力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南京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浩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判决节选:
2023年7月18日,华夏公司和高传风力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虽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并就租赁物及租金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但本案中,荣浩公司当庭陈述,其并未购买《泗洪天岗湖i期50mw风电场项目设备采购合同》下的设备,该设备在签订该合同之前已存在,且根据高传风力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前已存在租赁物。、、、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之间系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小结: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缺一不可。如无实际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仅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
变化摘要
1.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
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为其留出充足准备时间,总结借鉴境外上市企业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经验,确保准则实施质量。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租赁准则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2023年12月14日来源:会计司
2023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为便于各方面了解掌握新租赁准则,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修订完善租赁准则的背景?
答: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原租赁准则”),对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租赁交易的日趋复杂,承租人会计处理相关问题逐步显现。原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应当根据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租入资产和相关负债;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不确认其取得的资产使用权和租金支付义务。由此导致承租人财务报表未全面反映因租赁交易取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为实务中构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类型租赁提供了动机和机会,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为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23年1月修订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国际租赁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其核心变化是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同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我们借鉴国际租赁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修订形成了新租赁准则。
问:租赁准则的修订完善过程?
答:在国际租赁准则修订过程中,我们及时成立了项目组,跟进研究国际租赁准则修订进程和变化,并结合我国实务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国际租赁准则发布后,我们即启动了我国租赁准则修订项目,先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研究我国新形势下修订租赁会计准则的需要和预计修订的主要内容,并组织翻译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二是在充分听取国内部分承租人、出租人、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学术界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起草了修订初稿,并就修订初稿采取多种方式内部征求意见和开展研讨;
三是在汇总整理和深入分析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月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四是通过与准则咨询专家、相关企业和专业机构深入探讨、与有关监管部门座谈沟通、实地调研等方式认真分析研究收到的反馈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财政部审核批准程序后,形成终稿,于2023年12月7日正式发布。
问:租赁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新租赁准则在租赁定义和识别、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出租人会计处理基本延续现有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
新租赁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并进一步说明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同时,新租赁准则还对包含租赁和非租赁成分的合同如何分拆,以及何种情形下应将多份合同合并为一项租赁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二)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承租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采用与现经营租赁相似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三)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原租赁准则未对租赁期开始日后选择权重估或合同变更等情形下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范,导致实务中多有争议且会计处理不统一。新租赁准则明确规定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企业应视其变更情况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或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四)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关于出租人发生的经营租赁,原租赁准则仅要求出租人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新租赁准则要求出租人增加披露相关租赁收入及未折现租赁收款额等信息。此外,出租人还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
问:修订租赁准则的意义?
答:此次对租赁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有以下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满足报表使用者需求。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是统一采用使用权资产模型,有利于全面反映企业因租赁交易取得的权利和相关义务,提升了报表透明度和可比性。同时,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人后续计量的改进和完善,以及承租人、出租人的新披露要求都为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了更为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二是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防范化解风险。新租赁准则下,原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及支付义务需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消除了承租人利用经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的机会,可以更为全面真实反映企业资产债务情况。
三是有利于联动企业业务管理与会计管理,推动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发展质量。新租赁准则下,做好租赁的识别、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计量,需要业务部门提供大量信息并加强合同管理。同时,新准则引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反映了承租人自身信用风险特征,结合原表外债务的显性化,将促使企业重新梳理评估现有业务和债务结构,加强风险管理,提升发展质量。
问:新租赁准则的实施范围和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国际租赁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为兼顾我国市场环境和企业实际情况,在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上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
(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为其留出充足准备时间,总结借鉴境外上市企业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经验,确保准则实施质量。同时,考虑到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实际需要,允许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提前实施,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23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23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此外,鉴于租赁准则新旧变动较大,为帮助相关企业顺利过渡至新租赁准则,新准则提供两种方法:一是允许企业采用追溯调整;二是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同时,在第二种方法下提供了多项简化处理安排。
问:财政部门应如何做好新租赁准则的实施指导工作?
答:一是要加强宣传培训。财政部门要采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做好新租赁准则宣传培训,帮助和指导实施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掌握新准则的基本内容及主要变化,及时做好新准则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是要加强实施指导。财政部将尽快发布新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为企业实施新租赁准则提供操作性指引。各地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新准则实施情况,做好监督指导,了解收集新准则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
三是要加强监管协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租赁准则与有关监管政策的协调一致,努力形成监管合力。
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
财会〔2018〕3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23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23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三、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财政部
2023年12月7日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doc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
第一节 租赁的识别
第四条 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 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第六条 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但是,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一)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
(二)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企业难以确定供应方是否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的,应当视为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第七条 在评估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当在约定的客户可使用资产的权利范围内考虑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内的使用:
(一)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二)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开始前已预先确定,并且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或者客户设计了已识别资产并在设计时已预先确定了该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第二节 租赁的分拆和合并
第九条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除非企业适用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租赁部分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应当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一)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
(二)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第十一条 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各租赁部分单独价格及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出租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第十二条 为简化处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承租人选择不分拆的,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合并为租赁,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应将其与租赁部分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第三章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一节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十四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本准则第三章第三节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第十五条 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
承租人有续租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承租人有终止租赁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终止租赁该资产,但合理确定将不会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应当包含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六条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本条第(四)项所述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租赁激励,是指出租人为达成租赁向承租人提供的优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与租赁有关的款项、出租人为承租人偿付或承担的成本等。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
第十七条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第十八条 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
(一)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二)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三)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四)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五)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实质固定付款额,是指在形式上可能包含变量但实质上无法避免的付款额。
可变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为取得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向出租人支付的因租赁期开始日后的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化(而非时间推移)而变动的款项。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包括与消费者价格指数挂钩的款项、与基准利率挂钩的款项和为反映市场租金费率变化而变动的款项等。
第十九条 担保余值,是指与出租人无关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担保,保证在租赁结束时租赁资产的价值至少为某指定的金额。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够实现或仅由与出租人有关的一方予以担保的部分。
第二节 后续计量
第二十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该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和二十九条规定所采用的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二十四条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应当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并按变动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一)因依据本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或者前述选择权的实际行使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等导致租赁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租赁期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
(二)因依据本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购买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评估结果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
在计算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重估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二十六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根据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或者因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变动而导致未来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这些情形下,承租人采用的折现率不变;但是,租赁付款额的变动源自浮动利率变动的,使用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或因实质固定付款额变动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时,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承租人应当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二)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
第二十九条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节 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第三十条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第三十一条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定仅与资产的绝对价值有关,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或其他情况影响。低价值资产租赁还应当符合本准则第十条的规定。
承租人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属于低价值资产租赁。
第三十二条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作出该选择的,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第三十三条 对于短期租赁,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作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所述的会计处理选择。
对于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根据每项租赁的具体情况作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所述的会计处理选择。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发生租赁变更或者因租赁变更之外的原因导致租赁期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当将其视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章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一节 出租人的租赁分类
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合同签署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在租赁开始日后,出租人无需对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除非发生租赁变更。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预计余值等会计估计变更或发生承租人违约等情况变化的,出租人不对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
第三十六条 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足够低,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三)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二)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三)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第三十七条 转租出租人应当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原租赁的标的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
但是,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出租人应用本准则第三十二条对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转租出租人应当将该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第二节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租赁收款额,是指出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
(一)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二)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三)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四)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五)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在转租的情况下,若转租的租赁内含利率无法确定,转租出租人可采用原租赁的折现率(根据与转租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调整)计量转租投资净额。
第三十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该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按照本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所采用的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四十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进行会计处理。
出租人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或其所在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出租人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 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该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
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为取得融资租赁发生的成本,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租人应当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二)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第四十四条 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出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形对变更后的租赁进行处理:
(一)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节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第四十六条 出租人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根据该资产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经营租赁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出租人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九条 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应当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第五章 售后租回交易
第五十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第五十一条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出租人应当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本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则企业应当将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将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承租人按照公允价值调整相关销售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按市场价格调整租金收入。
在进行上述调整时,企业应当基于以下两者中更易于确定的项目: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租赁合同中付款额的现值与按租赁市价计算的付款额现值之间的差额。
第五十二条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章 列报
第一节 承租人的列报
第五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其中,租赁负债通常分别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示。
在利润表中,承租人应当分别列示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与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在财务费用项目列示。
在现金流量表中,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第五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使用权资产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期末余额以及累计折旧额和减值金额;
(二)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按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费用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
(四)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五)转租使用权资产取得的收入;
(六)与租赁相关的总现金流出;
(七)售后租回交易产生的相关损益;
(八)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当披露的有关租赁负债的信息。
承租人应用本准则第三十二条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类信息包括:
(一)租赁活动的性质,如对租赁活动基本情况的描述;
(二)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未来潜在现金流出;
(三)租赁导致的限制或承诺;
(四)售后租回交易除第五十四条第(七)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五)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 出租人的列报
第五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根据资产的性质,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经营租赁资产。
第五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销售损益、租赁投资净额的融资收益以及与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剩余年度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
(三)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与租赁投资净额的调节表。
第五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经营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租赁收入,并单独披露与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
(二)将经营租赁固定资产与出租人持有自用的固定资产分开,并按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类别提供《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要求披露的信息;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剩余年度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
第五十九条 出租人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类信息包括:
(一)租赁活动的性质,如对租赁活动基本情况的描述;
(二)对其在租赁资产中保留的权利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衔接规定
第六十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可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选择不重新评估的,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并一致应用于前述所有合同。
第六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并一致应用于其作为承租人的所有租赁: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二)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采用该方法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1.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根据每项租赁选择按照下列两者之一计量使用权资产:
(1)假设自租赁期开始日即采用本准则的账面价值(采用首次执行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2)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
3. 在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第六十二条 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中,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且根据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承租人无需对该经营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十三条 承租人采用本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进行衔接会计处理时,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可根据每项租赁采用下列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
1. 将于首次执行日后12个月内完成的租赁,可作为短期租赁处理。
2. 计量租赁负债时,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可采用同一折现率;使用权资产的计量可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3. 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承租人可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无需对首次执行日前各期间是否合理确定行使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估计。
4. 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承租人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评估包含租赁的合同在首次执行日前是否为亏损合同,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
5. 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租赁变更的,承租人无需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租赁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十四条 承租人采用本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所采用的简化处理方法以及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对采用每项简化处理方法的估计影响所作的定性分析。
第六十五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存续的转租赁,转租出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基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并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按照本准则重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应当将其作为一项新的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出租人无需对其作为出租人的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而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售后租回交易,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不重新评估资产转让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作为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应当作为销售和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卖方(承租人)应当按照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其他融资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继续在租赁期内摊销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应当作为销售和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卖方(承租人)应当按照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其他经营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调整使用权资产。
第六十七条 承租人选择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的,还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披露以下信息:
(一)首次执行日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所采用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
(二)首次执行日前一年度报告期末披露的重大经营租赁的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与计入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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