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经营性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经营性租赁的性质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经营性租赁也是营业性租赁。由普通出租和租用关系形成的租赁业务。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前提使用设备,出租人自始至终拥有设备所有权。出租人仅赚取设备使用费,承租人仅使用不拥有设备。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经营性租赁的认定标准是: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也会占租赁资产使用寿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5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第10条规定: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租赁物作为连接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物买卖合同的核心和基础,其适格性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成立至关重要,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管规定,如何看待这些新型的租赁物在业内尚未达成共识。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项目合规性审查时必须特别关注租赁物适格性。本文根据《民法典》及其他现行的监管政策并结合司法判例,探讨租赁物适格性的标准及判断,以期助益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1.引言
融资租赁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初期主要以大型机械设备为主,后来逐渐发展到飞机、轮船等大型交通设备。融资租赁因具有“融资”与“融物”结合的双重属性,且具备期限长,资金用途灵活等特点,能够有效帮助承租人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盘活存量资产。以笔者所在的能源行业为例,融资租赁业务基于项目未来现金流进行回款,与期限长、规模大的光伏、风电等项目具有天然的契合度,可以很好地解决项目融资需求,随着我国“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新能源行业的蓬勃发展,现已越来越多的应用于新能源领域。
2.融资租赁租赁物适格性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和监管层面
虽然2023年融资租赁行业实现了统一监管,但是尚无统一立法。
当前,包括上海、江苏、山东、福建等地在内的绝大多数地区的融资租赁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均参照上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其中部分地区规定对租赁物还进行了列举和细化规定。笔者认为,从法律和监管层面看,适格租赁物一般需符合以下特征:
1. 权属清晰
权属清晰是指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争议,出租人(或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完整的处分权,租赁物上不存在设置抵押、质押等影响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情形。在完整的融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的所有权通常会发生两次以上的转移,所有权自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再从出租人转移至承租人,租赁物权属清晰是所有权转移的前提和基础。虽然,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权属不清晰的租赁物并不必然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可能影响出租人通过处置租赁物实现租赁物对租金债权的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在考虑租赁物准入的时候,应当严格审查租赁物的权属资料,并从公开渠道审查标的物是否已被抵押、扣押或查封,做到审慎经营。
2. 真实存在
真实存在是指租赁物实体上存在,不能是虚拟物品,更不能是虚构物品。租赁物真实存在,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的材料可以指向直接的、明确的租赁物,仅仅存在付款凭证、发票等材料,并不是租赁物真实存在的直接有力证据,这也是目前大部分融资租赁业务要开展现场尽调的原因。《民法典》第737条也明确了虚构租赁物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在能源领域如光伏、风电项目中,通过现场尽调可以核对光伏组件、风机等租赁物的品牌、型号、数量、坐落位置等,确认租赁物的真实性,在确保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中尤为关键。
3. 价值公允
《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如租赁物不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则意味着租赁物实际无法发挥对租金债权的担保功能,缺乏“融物”特征,与融资租赁交易的交易本质相背离。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对租赁物的价值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结合租赁物的账面价值、折旧等情况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第三方评估来避免租赁物的实际价值与租金债权出现较大偏离。
4. 有使用/收益价值
2023年商务部下发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并未沿用此规定。笔者认为,对《暂行办法》中的“能够产生收益”应做扩大解释,并不是单指将租赁物作为生产工具、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应扩张至租赁物本身具有的经济价值以及租赁物可供使用的属性。如厂房等资产,即使未直接用于生产,但仍可服务于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将其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时,承租人的主要目的也是持有、使用租赁物,其次,企业也可通过变卖、折价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故也应属于“能够产生收益”的范畴。
(二)司法视角下的租赁物适格性要求
当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融资租赁立法,结合当前各地司法实践,融资租赁物一般还应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1.可流通性
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实现融资租赁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应有之义。租赁物除需具备事实上的可流通性,还须为法律上的可流通之物,即租赁物不得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持有、流通、交易的物,如毒品、枪支等,如租赁物的买卖和租赁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则“融物”功能丧失,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基础亦将丧失。不仅法律关系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会引致相应的刑责。
2.可特定化
融资租赁的“融物”属性意味着租赁物应为法律意义上的物,真实存在且特定化。一方面,如租赁物本身并不存在,交易各方之间仅有资金往来,则显然不能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融资租赁标的物应当特定、有具体明确的指向,且能够通过登记公示的方式实现与其他物的区分。如在(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37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租赁物为“一批机械设备”,且出租人未能提供其他能将标的物特定化的证据。因租赁物不能特定,法院对出租人主张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若租赁物不具体特定,难以与其他物进行区分,则无法发挥担保租金债权的功能,不能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3. 非消耗物
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之物。如果租赁物为消耗物,随着承租人的使用,租赁物将消耗殆尽,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无法得到保障,缺乏提供“物之担保”的可能性。换句话说,作为融资租赁无物的“物”,除具备使用价值外还需具备担保属性。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消耗物不具备能够长期使用的功能和价值,不符合《暂行办法》中关于租赁物应当属于固定资产的要求,较难被认定为租赁物。如天津高院《天津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试行)》规定“以易耗物、消耗品等为租赁物的,不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3.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
(一)何为“构筑物”
我国法律、法规当前并未对构筑物进行明确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构筑物主要是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产经营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道路、桥梁、隧道、水池、水塔、纪念碑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征求意见稿)》对构筑物的定义是: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包括混凝土构筑物(如水塔、贮仓(库)、冷却塔、工业隧道、电梯井等)、砌体构筑物(如井、烟囱、烟道、沟道等)、措施项目(如脚手架工程等)。
就能源领域而言,如风电项目中的风电机组基础(与塔架连接支撑风电机组的构筑物)、箱变基础、水库项目中的引水涵洞、隧道等等,如果仅仅因其添附于房屋或土地上不能移动或移动对资产价值不利而认为其不能作为租赁物,显然不符合融资租赁的本质。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中水电北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租赁物为履盖全厂区的电网、煤气管网、自来水管网,且不是独立的可分割物,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以租赁物的性质为由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
(二)构筑物权属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构筑物所有权应当办理登记,司法实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因无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租赁物所有权无法办理变更登记而被认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的案件不在少数(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109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70号案件)。不过,司法实务中也不乏司法机关认为租赁物是否能进行权属转移登记并非认定融资租赁关系是否成立的因素(例如江苏省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861号案件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终333号案件)。
在新能源领域,光伏项目中的组件、支架和风电项目中的风机、塔筒、箱式变压器等作为租赁物当无分歧。但实务中,对于风电机组基础、箱变基础等构筑物的不动产权证办理并不常见,大部分地区并未出台相应的权属登记政策,因此实践中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存在无法办理确权登记(变更登记)的问题。故前述构筑物作为不动产,因无法进行有效的登记,权属公示效力有限。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仅具有理论上的租赁物取回权,实际上并不可行,或者取回后租赁物价值基本丧失,租金债权的担保功能难以实现。但上述缺陷并不能因此成为否定其适格性的理由。基于此,笔者认为,构筑物可以作为适格租赁物,因无法取回或无法发挥担保功能属于商业风险,应由当事人自行判断并承担。
此外实践操作中,对于权属登记有明确规定且可实际办理权属登记的构筑物而言,完成构筑物的权属变更登记应为确认其权属清晰、为出租人所有的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然而对于权属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构筑物而言,融资租赁公司应密切关注当地相关登记政策及类似案件的司法裁判趋势。
4.租赁物不适格的风险
租赁物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核心和基础,租赁物是否适格,将影响到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如果出现无实际租赁物、租赁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离等租赁物不适格的情形,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可能会被否定,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通常而言,如果租赁物不适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只剩下“融资”属性,故主要以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处理。(见王毓莹主编:《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法律出版社2023年6月第1版,第125页。)此外,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因租赁物不适格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
5.能源领域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启示与建议
融资租赁公司在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时,应从不同维度、不同角度来全面考量租赁物适格性,审慎展业。
(一)回归本源专注主业
融资租赁公司应密切关注展业地区的监管动态。在当前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着“脱虚向实”“商租监管金租化”的大趋势背景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认清监管趋势,厘清规范路径,改变游走在法律法规边缘的习惯,回归主业,勤修内功,建立符合企业发展的合规体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真正回归服务实体经济之本源。
(二)强化行业研究
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深入了解行业上下游的基础上展业,持续做好行业政策研究、分析,特别是对细分市场进行全景式、动态化的监测与分析。审慎评估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对拟介入行业需合理设置准入标准,如选择的主体类型、租赁物技术要求及租赁物估值方式等,并及时将调整后的标准传递至前端业务部门。以绿色租赁重点领域——分布式光伏电站融资租赁为例,融资租赁公司应与电站主要设备供应商、epc总承包单位、运维公司等建立合作,在项目质量、租赁物变现、租后检查与监管等方面,管控项目风险,提升租赁物的风险缓释功能。
(三)完善合规体系建设
随着融资租赁展业的法律约束条件进一步加码,融资租赁公司应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保障体系,优化自身内部流程管控。
首先,要完善组织架构,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层级,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进行事前控制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其次,优化业务操作规范流程,根据公司现有的规章制度评估运营现状和未来发展,着眼于租前、租中和租后各环节对租赁物的准入、审核、管理等,规范管理公司全员从项目营销、立项、预审、尽调、决策、合同签署到租后管理的全链条行为准则。然后,还要强化培育合规文化。在全面风险管控的大框架下强化合规文化建设,使合规管理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的全过程,使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监管要求深入人心。此外,还需倡导全员合规经营理念,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律和自觉,增强识别和把控风险的能力,有效保障企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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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怎么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怎么适用免税政策?
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实行按次纳税,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结合其销售额、纳税期限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技术先进型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出租房产怎么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缴纳房产税吗?
根据《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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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根据增值税政策如何缴纳?
答: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根据以上规定得知: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分三种情形: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并收讫租金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发生视同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导读: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是增值税缴纳的一个大户。增值税的税率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单位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的。有的增值税税率高达45%,有的则低至零税率。那么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税率是多少呢?
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税率
答: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适用3%的征收率。
现行增值税税率有哪些
增值税税率是指增值税应税产品的总体税额与销售收入额的比例。由于增值税以应税产品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同时又必须保持同一产品税负的一致性,因此,从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出发来确定适用税率是增值税税率设计的一大特点。增值税税率一般与增值税扣除税率同时使用才能按增值税“扣税法”计税。现行增值税实行产品比例税率,分为8%,12%、14%、16%、18%、20%、21%、23%、26%、30%、43%、45%12个档次。多数产品的税率是在原工商税、产品税税负基础上换算确定的,部分产品的税率,在原税负的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 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
以上详细介绍了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税率是多少,也介绍了现行增值税税率有哪些。作为一名有形资产租赁的企业中的财务会计,一定要明白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是17%,在核算税金的时候千万不要搞错。如果你还是不太明白,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什么是汽车租赁
汽车租赁是指将汽车的资产使用权从拥有权中分开,出租人具有资产所有权,承租人拥有资产使用权,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交换使用权利的一种交易形式。
汽车租赁的内容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包括载货汽车和载客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汽车租赁的实质是在将汽车的产权与使用权分开的基础上,通过出租汽车的使用权而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行为,其出租标的除了实物汽车以外,还包含保证该车辆正常、合法上路行驶的所有手续与相关价值。不同于一般汽车出租业务的是,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自行承担驾驶职责。汽车租赁业的核心思想是资源共享,服务社会。
汽车租赁业被称为交通运输服务行业,它因为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的青睐。
汽车租赁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汽车租赁具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常见的有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和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两类。汽车租赁具有租赁期短,租用方便,由出租方提供维修保养等租后服务等特点。中国汽车租赁企业由于经营时间短,规模和实力有限,多采取分散独立经营的模式,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租赁市场的成长,这种模式难以为顾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限制了企业的市场开拓和经营规模的扩大,难以为企业提供持续健康发展的空间。汽车租赁企业在经历了最初的市场培育之后,经营模式必将走上连锁经营和与生产厂商合作的道路。
1.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
1997年颁布实施的《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按照租赁期的长短将汽车租赁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在实际经营中,一般认为15天以下为短期租赁,15~90天为中期租赁,90天以上为长期租赁。
长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与用户签订长期(一般以年计算)租赁合同,按长期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通常包括车辆价格、维修维护费、各种税费开支、保险费及利息等)扣除预计剩存价值后,按合同月数平均收取租赁费用,并提供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综合服务的租赁形式。
短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根据用户要求签订合同,为用户提供短期内(一般以小时、日、月计算)的用车服务,收取短期租赁费,解决用户在租赁期间的各项服务要求的租赁形式。
2.按照经营目的划分
汽车租赁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所有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以租赁的形式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其实质是一种带有销售性质的长期租赁业务,一定程度上带有金融服务的特点。经营性租赁,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使用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通过提供车辆功能、税费、保险、维修、配件等服务来实现投资收益。
汽车租赁的优势
汽车租赁业被称为“朝阳产业”,它因为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的青睐。
1.车型可随时更新
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对高档消费品有不断更新的欲望。在欧美人们平均8个月更换一次车型。假设再花费三十多万元购买一台轿车,因社会经济发展很快,一年后汽车的性能、外观改进很多,而价格却会大幅下降。一年后,如果想换新车型,老车可能15万元就很难卖出。这意味着,一年中车价损失接近20万元。但假如租赁一台三十多万元的车,只需10余万元。而且,可随时租用最新车型。从人们经常更换手机的状况就能预料到几年后,经常换新车,将是人们的新时尚。
2.解除检验烦恼
自购车辆后对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及一年一度的车辆年检要耗费很多财力和精力。但如果租车,就不存在这些烦恼,无论是车辆维修还是其他原因,车辆不能正常使用时,租赁公司都会及时提供替代车,保证用车。
3.提高资金利用率
如果自购车辆要一次性支付30万元,消费者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也就是说租车和买车相比至少可节省一次性投资20万元。消费者用这20万元去经营,可赚取一笔可观的利润。
4.良好财务状况
自购车辆必然会造成固定资产增加、借款增加、流动资产减少使财务出现不良状况,而租赁车辆将有效回避上述风险。
5.提高成本观念
自购车辆使用时随心所欲,特别是单位公车,私自用车现象较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而如果租赁车,一是可根据业务需要随时调控用车数量,二是用车人知道自己的用车成本,可直接减少不必要的用车,有效地提高员工的成本观念。
6.出事公司协助
驾驶自购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就要与保险公司交涉,因车主不熟悉报案理赔程序,往往会浪费许多时间和金钱。作为车辆管理的专业租赁公司,平时就与保险公司有良好的合作。
汽车租赁公司将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和汽车用户有机的紧密结合在一起。在发达国家人们的租赁认识也很全面,汽车租赁的益处已被人们普遍接受。在中国,随着观念的变化和市场的培育,企业、个人“以租代买”的用车观念向量大面广、充满活力趋势发展。
汽车租赁的租赁方式
企业租车: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信息卡、企业法人身份证、公章、委托书
2.承租方经办人本市户口本、身份证、驾驶证。
个人租车:
承租方应按要求携带有效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户口簿等,与业务部门签订租车合同。
承租方应严格履行规定的合同条款。
承租方应预付全部租金,抵押金不能视为租金。
承租方提供转帐支票,必须款进帐后方可办理租车手续。如出现空头支票,将上报公安机关,一切责任自负。
承租方每天按24小时为一个租车日,每天限180—260公里这个具体根据各地租赁公司不同而定,超一公里收取相应的租金,剩余公里数累计租车时可以与租赁公司具体谈。
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若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车辆,并终止合同。
外籍人员租车:
租车人本人护照、居留证1年以上、中国驾驶执照、户口担保人一名。
担保人需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担保承诺书。
汽车租赁的义务责任
汽车租赁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
承租人在车辆辆正常维修、保养、年审和保险由汽车租赁公司负责。因承租人延误车辆的保养或年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要按《车辆使用手册》操作及保养。在出车前,必须作常规检查,如机油、刹车油、冷凝水、轮胎气压和灯光等,若发现问题,须速送租车公司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否则后果自负。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有义务妥善保管好,使用好所租用的汽车及其有关的证件,保持车身清洁直到归还租赁公司为止。如有遗失应即时通知租赁公司及有关部门。 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相关事项。
一、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况
1、作为承租方,应先审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等:未依法取得租赁物的相关证件;共有租赁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
2、作为承租方,为了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具有转租权。
3、为了避免争议,在合同中对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应进行明确约定,如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等。
二、 租赁合同之租期条款
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过租赁期使用租赁物,应支付给出租方超时使用的租金。
三、 租赁合同之租金条款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采用银行转账需写上户名、银行账号),实行按月支付、按季还是年支付等。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应于每月的具体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宽限期内没有按期支付,应支付迟延租金或违约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四、 租赁合同之保证金条款
在租赁物租赁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欺诈,承租方应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保证金或押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同时对于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应进行明确约定。
五、 租赁合同之转租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转租。
1、作为承租方,经过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影响。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因转租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 租赁合同之妥善保管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及配套设施损毁、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七、 租赁合同之维修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对维修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出租方应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但也可以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维修义务。
八、 其他事项
在合同中,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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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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