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融资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租赁有哪些类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租赁业务包括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两种类型。
融资性租赁:当客户需更新或添置大型设备、仪器而资金不足时,由银行出资购买这些设备出租给客户,客户对此具有使用权,并按时交纳租金,银行通过租金逐步收回资金。
经营性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短期设备出租,出租人负责设备的安装、保养、维修、纳税、支付保险费和提供专门的技术服务等,租金高于融资性租赁。
一、众筹融资的定义
众筹融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通过众筹的方式获得项目的启动资金,为小本创业者提供了实现梦想的可能。
二、众筹融资的策略
1、时间和金额
众筹融资需要设定合理的金额,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或者超过设立的金额,才算成功。
2、了解目标受众
在进行众筹前,你需要了解目标受众,作出相对准确的用户画像,才能更好地接触他们。
3、明确众筹规则
作为众筹融资的发起人,在筹资项目完成后,您需要兑现预先承诺的回报,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
如果项目筹资失败,那么已获资金将全部退还给投资者。
总的来说,众筹融资一方面能为创业者带来项目运营的资金;另一方面,能够更早地接触消费者,了解消费者,甚至为产品或服务带来种子用户。
然而,众筹融资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也有一定的弊端。众筹的门槛低,导致项目极易被抄袭和复制;在众筹过程中,不可控因素有很多,创业者需要提前做好风险防控。
什么是逆融资方案?怎样制定和实施逆融资方案?
逆融资,就是反融资,与融资方案相反,融资方案我们是解决进口的问题,企业流入的问题,逆融资方案是解决出口的问题,逆融资方案就是从企业资金流出这个方面来解决问题,我既然融不到资,我就刹车,我就不再流出,否则的话进不来,你又总是流出去,那企业肯定死掉嘛。就跟人一样的,我本来靠输血而活,我输血的原因是失血,那怎么办?没有可输的,因为别人不给嘛,那我就把出口卡住,那企业有哪些止血点呢?非常多,比如说最大的止血点,利息和本钱,现在有的企业借了这个银行的钱,有的借了高利贷的钱,民间高利贷,还有的借了融资租赁的钱,这些流出是非常厉害的,而且融资绝大部分都流到那里去了。那怎么办?我既然借不了,那我就不给出,抓住它,抓住它当然很出现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都能解决,首先保住现金流啊,从出口上来做文章,就是逆融资方案,保全我企业的必备的现金流,启动内循环,由客户、供应商、企业员工内部打造的循环系统。内部循环,打造循环系统之后,必要的时候我再做适当的融资,但是我建议非必要不去融资,但你一定要融,我们也没办法啊,这个就叫做逆融资。
逆融资解决企业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征信不良,融不到资的,活不下去的比较有效的办法,当然逆融资实施起来很难,难不要紧,有很多问题,有很多挑战,这些都能解决。所以说我做的这个企业咨询当中,我几乎没有发现有什么资金问题,我们都是用逆融资来解决,实际上企业用钱很少的,最近我们做了一个一家医院的咨询,也做了超市的咨询,我发现只要把流出一卡住,资金马上就上来了,活得非常好,所以启动逆融资,解决你的融资难题。用逆向思维的方法解决我们企业的困难,我认为这是一条路,这条路很难,但是是一条走得通的路,你否则的话总是借钱,借钱别人不借给你啊,为了想借给你的钱维持这个系统,拼命去还钱,到最后结果是怎么样啊,很清楚的,大家认为还是对还是不对啊,谢谢关注。
为满足企业后期项目资金的需求,电力企业a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将自己已投入使用的发电核心设施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b,再从租赁公司b出租回使用,然后按约定支付给b租金,租赁期结束后,所有权再转移给承租人。这次交易的基本要素如下:
1、租赁标的物:发电核心设备(三大主机)
租赁标的是指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为权利与义务的客体,一切动产、不动产都可成为租赁标的。
2、租赁物购置成本:10亿元
购置成本是指存货本身的价值,经常用存货数量与单价的乘积来确定。
3、租期:10年共40期。
按一年四个季度来算的。
4、租赁利率:各期租赁利率按各期期初日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7%。
租赁利率亦称隐含利率,是出租人投资于一项租赁资产而于以后收回的租金中所包含的利息对净投资的百分比。
5、租赁方式:按融资租赁核算
6、租赁保证金:一期租金作为保证金。
通俗的说就是押一付一。
7、租赁服务手续费:总金额1.36%,期初一次性支付。
8、租金的计算与支付:按等额年金法计算,每季度等额支付。
等额年金法指运用年金法,使各期租金均等的租金计算方法。即从计算期的第一年至最后一年年末的效益额都相等时,称为等额年金。
9、担保:信用。
信用担保是指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从而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一种金融支持方式。信用担保的本质是保障和提升价值实现的人格化的社会物质关系。信用担保属于第三方担保,其基本功能是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流通。
10、起租日:租赁物购置成本款项支付之日。
11、保险:财产一切险。
财产一切险及除外责任以外的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均予负责。
该产品适用于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全面保障客户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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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财经白皮书(融易学特邀自媒体)
作者:一颗发光的石头
根据上海传染病权威专家张文宏的预测,抗疫的三种结局:最好:2-4周内所有病人治疗结束,2-3个月内全国疫情得到控制;最差:控制失败,病毒席卷全球;胶着:病例数在可控范围内增长,抗疫过程会十分漫长,可能长达半年至一年之久。
截止目前,全国新型肺炎确诊人数已突破两万,每日新增确诊人数还未出现放缓迹象,疫情发展也许正朝着专家所预测的第三种结局发展。抗疫过程比较长,短期内人们的工作、生活无法恢复到正常状态。那么,此次疫情对融资租赁行业有什么影响以及业务人员该如何应对?笔者做了如下思考和建议。
分析
根据统计,目前融资租赁资产布局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能源、医疗、工业装备以及公共事业等领域。简单的可以归结为融资租赁的资产布局主要在第二产业和部分第三产业。
疫情对第二产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1、生产停滞。工人返程、工厂复工延迟,生产活动无法进行,制造业、基建投资等短期基本停滞。不同于在2003年4月份才迅速升级的非典,那时工人已返工,对第二产业的影响不及目前。本次疫情在春节期间爆发,工人返城、工厂复工延迟,生产活动无法进行,制造业、基建投资等短期基本停滞。自2003年3月起连续3个月工业增加值出现下滑,3-5月工业增加值同比分别为16.9%、14.9%、13.7%。预计此次疫情对第二产业的冲击可能会更大。
2、需求下滑。此次疫情的传染性更强,政府防控力度大,对人员流动限制也加大。交通受阻、物流中断、工业订单受影响、贸易无法正常进行,所以从需求端来看,无论主动还是被动都会出现下滑。同时,who将此次疫情定性为“国际突发卫生事件”,很多国家都发布了禁止与我国进行贸易、旅游、商务等一切物理上的来往,这对国际贸易也造成一定冲击。总而言之,无论生产端还是需求端,此次疫情对第二产业均有较大打击。
疫情对第三产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防控疫情需要人口避免大规模流动和聚集,所以疫情对人口集聚型的服务业会产生较大冲击。尤其对旅游、交通运输、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产生的冲击更持久,恢复也相对较慢。2003年,第三产业二季度同比增长比一季度下降1.8%,第三季度,一、二产业迅速回暖,但第三产业仍持续低迷,直至第四季度才明显回暖。
疫情对微观的影响:
租赁公司的客群可以简单划分为两部分,一类是政府类公共事业板块,包括医疗、教育、公交、水务、燃气以及交投、文投、旅投等各类政府平台等业务。另一类是分布在各个行业的产业板块,企业类型包括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以及中小微企业。疫情对不同微观个体的冲击程度不一样,从受冲击的程度,产业板块大于公共事业板块,产业板块的民企大于国企和上市公司,中小微企业大于民企。尤其对中小微企业,生产和营业停摆,收入和现金中断,企业将蒙受巨大损失。很多企业可能因订单合同违约、资金周转困难,将面临破产倒闭的困境。
对于租赁公司而言,因各家租赁公司资产布局的领域以及客群的定位不同,租赁公司受到疫情的冲击的大小也有差别。这个只能个案分析。简单讲,对于主要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的租赁公司受到的冲击肯定要大于以政府平台类业务为主的租赁公司。
二:业务团队如何进行业务定位与布局
疫情对于实际经济的影响总体而言是暂时的、短期的,不会因为一场疫情让整个行业消失,也不会因为一场瘟疫改变经济发展的趋势。所以,对于租赁公司现有的业务布局方向,也不会因为疫情而发生改变。但对于微观客户可能需要根据疫情做一些调整。主要调整思路如下:
1、对于为中小微客群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可以适当控制业务的投放进度,此次疫情影响最大的就是中小微企业。如果一定要做,租赁公司需在客户准入标准、还款节奏、风险控制等方面多做一些思考。
2、尽可能不要触碰一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行业,如餐饮、酒店、旅游、运输、线下培训等领域。
三:业务拓展营销思路与建议
以线下拓展、人与人交际为主的融资租赁业务受疫情隔离防控影响,业务拓展也会受到较大影响。且不说客户是否愿意接受你的拜访,即使同意你去面谈,可能受交通限制、当地政府的隔离措施,你也可能无法完成正常的商务拜访。租赁公司的中后台可以通过远程办公等方式来完成工作,业务人员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开展营销工作呢?这场疫情或许也是一个契机,让我们对传统销售方式进行深入思考。疫情之下,如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拓展笔者也做了一些建议。具体如下:
1、拓展线上获客渠道
当线下模式不再适应的时候,租赁公司可以把更多精力放到开拓线上获客方式以及对线上线索的精细化运营上。线上获客最常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电话,一种是微信。
我们先来说说电话营销。电话营销相信大家并不陌生,但在实际业务开展中,我们很少去应用。主要原因:第一,很容易被对方拒绝。在面谈中,客户会基于对方的面子,一般不会毫无余地的拒绝我们。但在电话营销过程中,如果客户不感兴趣,他会直截了当挂断电话拒绝你,几乎没有回旋余地。所以,电话营销在信任关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的销售初期成功率很低。第二,电话营销很难判断对方的反应。我们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察言观色、客户的肢体语言来判断客户对我们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态度是一个很重要的方法。而电话销售只能感受对方的语气,这样我们很难判断客户的真实意图,也无法采取合适的销售策略。第三是精力容易分散。你给客户打电话,你不知道他在干什么,能否专注于你的谈话内容。同时,也会受到他所处的环境、心情等因素的影响,无法对你的谈话内容集中精力,这样也很容易拒绝你。综上所述,电话营销可以用,但可能更适合存量客户和已经建立起信任关系的客户销售。
另一种是微信营销。融资租赁是b2b的营销。b2b背后的逻辑更多的是人与人的链接。无论是提供产品的供给方还是接受产品的需求方,他们所呈现出最核心的需求是组织的需求,而组织的需求是基于关键人对组织需求的理解。可能处在同一阶段的组织,在接受同一产品时,由于关键人对产品的理解不同而出现成交的差异性。所以,如何提高b端用户对需求的理解和产品的认知,需要对其关键决策人进行观念的影响和改变。从链接方式效率提升的角度去考虑,我们可以通过微信构建一个集合目标客户的平台,可以将目标客户的关键人吸引和聚合在一起,为其推送客户感兴趣的信息和服务。例如建设一个公众号、构建一个客户群等,链接客户的同时,让客户有一定的身份归属感。总而言之,租赁公司通过微信构建私域流量池,沉淀属于企业自己的,可以反复利用,并免费直接触达用户,在微信中进行营销转化。并且可以利用营销工具,自动群发,快速回复常用话术及素材,根据沟通内容智能推荐回复内容,一键转发企业营销素材等,提高微信营销转化的效率。
2、构建外部营销合伙人
突发的疫情对以线下销售为主的企业而言十分被动,也凸显了传统雇佣制的弊端。笔者在营销实践中发现,与优秀的专业人士或者与目标客户高频接触的人群建立合作关系,利用他们的资源来变现以实现双赢的业务模式是一种高效的营销方式。这需要租赁公司建立社会化组织的能力,顺应人性的需求,就拥有了社会化资源再分配的资格。具体操作方式为,锁定目标客户,找到与其利益相关的群体,如客户的供应商、合作伙伴等。他们与租赁公司的目标客户一样,有些可能掌握了比租赁公司更丰富的客户资源。我们直接到达他们的难度,一定小于目标客户。因为双方没有冲突,只有共同的利益。所以,如果租赁公司的业务人员能够构建起庞大的外部营销合伙人体系,就可以减少对客户的直接到达频次,减少商务出行的比例,适合当前疫情下的状态。即使恢复正常后,外部营销合伙人体系的建设依然很重要。
3、建设集约化获客渠道
营销效率的提升一是找到集约化、可以一对多的营销渠道。另一方面,营销技能的提升。疫情之下,租赁公司可以组织业务人员开展一些线上的培训和学习,加强营销知识的学习和提升影响技能。在渠道建设方面,业务人员可以建设更多集约化的获客渠道,通过较少频次的线下接触,获得更多业务机会。例如行业协会、行业主管单位,上游供应商,平台集成商等。
疫情之下,全国人民都在抗疫的同时,也要兼顾企业的发展和自身工作的完成。虽然我们可以做的很有限,但我们仍需努力做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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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可以融资融券,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主板a股有所差异。
科创板股票将会纳入两融标的,过去弱化的“融券”业务将有望在科创板得以发扬光大,并让“融券做空”的作用大放异彩。将科创板股票纳入融券标的,即要求证券公司进行持券,对维护科创板股价稳定有一定积极作用,并且持券需要证券公司有更强的综合实力,因此对证券公司也将起到促进作用。
据悉,允许科创板上市首日就作为融券标的,只是第一步。后续交易所将就融券标的发布指引,希望改善“单边市”的情况。
与此同时,为防控过度投机炒作、保障市场流动性、为主板交易机制改革积累经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针对科创企业的特点,对科创板交易制度作了差异化安排。
第一条 合同目的
1.为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2.本合同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条 合同术语定义
1. “重大不利影响”指某事件或情况,根据出租人的合理判断,将导致承租人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大义务或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责任, 或影响任何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约束力或可强制执行效力。
2. “本合同”应包括组成本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附件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变更的文件。
3. 租赁成本是指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全部货款、税金及其相关费用。
4. “供应商回购”指承租人出现约定的回购情形后,供应商对租赁物和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进行回购。回购款项为承租人已到期未付租金、逾期罚息、剩余租赁本金、剩余租赁本金加计的3期租赁利息(此处计算租赁利息适用的租赁利率为回购条件成就时本合同中适用的租赁利率)、名义价款及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给出租人的其他款项。供应商向出租人支付完毕全部回购款项后,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及其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供应商,供应商有权向承租人追索。
5. “潜在违约事件”指任何(随时间推移、发出通知、根据本合同做出任何决定或上述各项的任何组合)可以合理预期会成为违约事件的事件。
第三条 标的物的描述
1. 租赁物同于本合同附件《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具体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技术保证及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信息全部由承租人提供并认可,承租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租赁物清单》由双方在租赁物交付时共同确认编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
第四条 标的物的购买
1. 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租赁物及供应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价格、交货、安装、验收、质保维修等事项享有完全的决定权,承租人对前述选择及其决定承担全部责任,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租人根据前述决定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
2. 承租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出租人除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和承担向供应商付款的义务外,《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买方其它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担。
3. 承租人应负责办理并向出租人提供与租赁物购买和使用相关的批准文件及出租人认为必要其他许可文件。
4. 出租人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
第五条 标的物的交付与验收
1. 双方同意由供应商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向承租人直接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应在指定交付地点接货。在租赁物到达交付地点后,视为承租人已接收租赁物,并应立即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接收证明》。
2. 承租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进行验收;若《买卖合同》中要求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交《租赁物验收合格证书》的,承租人应在验收合格后,应将《租赁物验收合格证书》提交出租人备案。
3. 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出租人责任而造成租赁物延迟交货或承租人不能接收租赁物时,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办理索赔事宜。
第六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
1. 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上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标识以明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应维护租赁物标识的清晰和完整。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上安装gps并通过gps系统监控租赁物的使用情况。出租人有权在相关机构办理租赁物的登记事宜,承租人应予以协助。
2. 除非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有转让、转租、分租、抵押、质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的行为,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作为诉讼担保或抵偿债务,也不得将租赁物迁离本合同所记载的使用地点或允许他人使用。
3. 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享有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4. 租赁期限内,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破产清算的财产范围。
第七条 租金及所有费用支付规则
1. 如承租人所支付的款项少于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出租人有权将承租人已支付的款项按下列次序清偿承租人应付的款项:
(1)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租赁手续费;
(3)当期租金;
(4)按倒序方式清偿到期未付租金;
(5)租赁保证金及其他应付费用。
2. 本合同项下的每期租金均包含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
2.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采取浮动利率。在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出租人将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之次日,对租赁利率中的贷款基准利率进行同方向、同幅度的调整,无需再次征得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将调整结果以《租金变更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根据该通知书所调整的租金额支付剩余租金。本合同签订后起租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的,起租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利率计算租金。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指导利率的,则参考中国交通银行总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3. 承租人在起租日起12个月内(含)不得提前还款。
4. 承租人在起租日起12个月以后(不含)申请提前还款的,应提前30日通知出租人并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出租人同意提前还款的,承租人应按照本合同 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全部款项。
5.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提前还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款项之后,租赁物所有权自动转移给承租人,本合同终止。
6. 本合同所约定的租金等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是无条件的,承租人不得以经营不善等承租人原因、与供应商纠纷等第三人原因、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灭失/毁损等租赁物原因、国家政策调整/政府行为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要求迟延支付或者进行减免。
7. 供应商直接向出租人开具租赁物(设备)的增值税发票的,出租人在收到租金后向承租人开具相应额度的租金发票;其余情况下,出租人在收到租金后向承租人开具租赁利息部分的发票和租赁本金部分的收据。
8. 承租人应将本合同所约定的租金、首付款、保证金和租赁手续费等款项支付至出租人如下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八条 租期
租赁期限为 年,自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起计算租期。
第九条 保证金、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1. 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支付下列全部款项:
(1) 首付款: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币种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
(2) 保证金: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币种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保证金作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不计利息。出租人有权以保证金冲抵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债务或承租人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按照实际损失要求承租人进行赔偿。保证金冲抵后,承租人应及时补足。在出租人确认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出租人应将保证金退还给承租人或冲抵承租人最后几期租金。
第七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本条是关于承租人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价值及租赁物无法返还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第二款适用的前提是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如果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则应先适用前一条,即第757条确认租赁物归属,再适用本条。
融资租赁合同交易中,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可以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而损害赔偿金一般是以欠付租金和其他费用计算的,因此存在其获利可能超过融资租赁合同完全履行时的获利,这样既不公平,也会引发出租人的道德风险,不利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稳定,故本条规定收回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损害赔偿部分的,出租人应当返还。在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广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7)京0106民初9938号),即出现类似情况,吉运集团收回的车辆价值为34万余元,而广盛通公司欠付的全部租金只有不到12万,因此法院判定吉运集团需返还229799元给广盛通公司。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融资租赁,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所需设备的规格、型号、价格、售后服务及供应商的选择而购入指定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约定的租赁期结束,出租人可选择以象征性的价格取得租赁区所有权、续租或退还租赁租。
1.目前,我国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主要分为三类:金融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即外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租赁公司)。
2.出租人在租期内拥有租赁物的物权,以租赁物担保租赁债权,可降低门槛,前提是租赁物独立、耐用、可移动、能流通、还能保值。但,不能否定或忽视对主体信用的考评。
3.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结合的金融服务,这是与银行信贷的区别,并以此形成核心竞争力。
租赁的业务形态
三方+两合同:三方——出租人、供应商、承租人;两合同——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业务形态有:直租、回租、联合租赁、杠杆租赁、风险(分成)租赁、经营性租赁。但是目前,中国回租占比80%以上,但是从全球规律来看,未来的趋势为直租、经营性租赁为主。
融资租赁发展的四大支柱
一是法律交易规则(民法典中有规定)
二是会计准则(国际新准则,经营租赁入表)
三是行业监管(国务院2号文和银保监2监管办法)
四是税收政策(快速折旧,经营租赁费用)
链上全流程无纸化放款,中交雄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首单“融资租赁+雄安区块链+供应链”业务日前在雄安新区成功落地。
这也是雄安新区第一单运用区块链技术支持的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的融资租赁业务,其成功放款系新区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的重大突破,为在金融领域助力新区建设智慧城市、打造“数字雄安”探索了新路。
中交雄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雄安租赁”)是目前雄安新区唯一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公司贯彻实施“租赁+”的理念,致力于打造以资产型租赁、结构化租赁为重点,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保理业务、实业投资业务等多种金融产品组合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商。
此次中交雄安租赁以“雄安新区2023年秋季植树造林”项目为应用场景,为总包商中交一航局协作单位多色田园建设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项目总体授信金额3000万元,首单放款金额285万元。
中交雄安租赁与雄安集团数字城市公司、翼帆科技、华夏银行等机构通力合作,通过区块链链上平台和中国建设银行结算系统对接,完全实现了链上全流程无纸化放款。
据中交雄安租赁表示,“融资租赁+雄安区块链+供应链”业务利用区块链增信功能降低了融资成本,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利于解除雄安新区外来建设企业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解决转入实施阶段的新区规划建设的融资问题。
雄安集团通过雄安区块链平台对工程项目的资金流和信息流实施穿透式监管,利用区块链上链数据真实性、不可篡改性和可追溯性,保证工程项目高效、合规实施。
下一步,中交雄安租赁将继续推动产业租赁嫁接雄安区块链模式,发挥中交内部资源聚合、战略协同的优势,联动“产业+金融”方式,将中交产业上下游链条根植于雄安新区建设,进一步扩大开展雄安区块链业务,助力新区建设。
“金融强,活水来。”
在宏观经济环境到微观行业都发生变化的当下,金融机构如何寻求持续发展?
在刺激汽车消费、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中,汽车融资租赁诸多参与方如何寻求创新突破并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回溯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及其汽车融资租赁业务2023年的发展。
作为中国平安旗下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子公司,定位于创新型融资租赁专家的平安租赁,通过近10年的探索,已然蹚出一条金融助力实体经济行稳致远的先锋之路。其中2023年这一载,平安租赁再一次交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
从整体业绩表现看,2023年平安租赁全年业绩实现稳健增长,期内营业收入208.55亿元,实现经营利润45.15亿元,同比增长19.41%,总资产达2739.54亿元,经营业绩稳中有进,综合实力位列行业前三。
作为平安集团“汽车服务生态圈”中的重要一环以及平安租赁创新业务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安租赁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快速布局,做大做强,各细分业务条线全面发展。2023年,全年新增投放625亿,累计覆盖渠道6万家+,累计服务客户数133.8万,资产规模达750亿,综合体系及能力领先市场,稳居租赁行业第一梯队。
夯实金融主业,加速拓宽业务布局并构建生态圈
针对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结合租赁物类型、客群类型、交易模式的差异,平安租赁汽融商用车事业群三大事业部——商用车事业部、汽车金融事业部、汽车经营租赁事业部联合发力,以汽车实物资产为核心抓手,从构建汽车融资租赁小生态出发,建立了乘用车与商用车、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对公服务与零售服务、企业机构客户与个人客户为一体的业务范畴及服务格局。
具体来说,在乘用车方向,面向消费者提供新车与二手车融资租赁服务,面向汽车经销商提供对公融资服务,面向中小微企业及企业主提供从选车、用车、换车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用车服务。在商用车业务方向,面向消费者提供商用车融资租赁服务,面向物流公司提供对公融资服务。整体业务类型丰富,金融产品设计与服务内容已实现差异化、多样化。
这一年,平安租赁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持续深化金融核心能力,其中,商用车业务持续深化商用车主机厂合作,“厂商-经销商渠道-c端客户”铁三角体系进一步稳固;乘用车融资租赁业务深耕新车与二手车,链接产业合作伙伴,持续创新,整体业绩再攀新高。汽车经营租赁事业部则继续加大对公融资,持续聚焦“生意人”客群,打造企业综合用车服务能力。
同时,从汽车融资租赁这一主业出发,平安租赁进一步跨越到汽车流通交易环节中的采购、运营、处置交易等关键场景,外部广泛链接汽车主机厂、汽车经销商集团、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以及汽车维修保养、置换评估、拍卖再交易等汽车后市场资源,外部渠道建设及产业链协同优势明显。
仅从渠道体系化建设成果来看,平安租赁不断拓展汽车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加大汽车生态布局力度,深化与各大主机厂、经销商的合作形式和效果,目前已实现广覆盖、深经营,合作渠道数量超过6万家,涵盖了上游主机厂、流通销售端、后市场服务及线上平台等汽车全产业链,形成具备产业协同优势的渠道体系,而立体化的渠道体系,也为平安租赁探索汽车融资租赁生态圈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深耕创新沃土,推进从“金融”向“金融+运营+交易”关键突破
作为业内头部融资租赁公司,创新已然内化为平安租赁的基因,从2023年平安租赁领先行业布局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开始,近年来,平安租赁围绕汽车这一非传统意义上的租赁物件,成功探索出诸多创新产品与服务,已然成为行业标杆。
仅在2023年,平安租赁先后推出“汽车联合租赁”、“二手车交易平台”、“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产品”等多个创新产品及服务内容,并取得丰硕成果。
逐一来看,平安租赁通过牵手业内有主机厂或经销商集团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打造“双出租人”的汽车联合租赁模式,这一创新型融资租赁模式,充分发挥了合作方的场景优势、渠道优势,而平安租赁则发挥自身金融主业的竞争力,提供金融产品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及全流程服务,双方强强联手,取长补短,共同进行资产运营和客户管理,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目前汽车联合租赁模式创下业内首例,实现批量复制,得到行业广泛认可。以与某主机厂的合作为例,双方打造的联合租赁产品在2023年5月上线,截至2023年底,联合租赁产品基本覆盖了该主机厂旗下的全系列车型,并渗透展业区域店端金融的15%。这意味着,在双方合作的展业区域内,每卖出100台该品牌汽车,就有15台使用的是平安租赁的联合租赁金融产品。
而围绕车辆租赁物件运营体系建设,平安租赁也在展开许多创新尝试。2023年,平安租赁基于车辆“买-用-卖”的全生命周期视角,构建车辆评估、交易、运营能力,全年评估二手车73万辆,为2万名客户提供车辆运营增值服务。同时,平安租赁创新打造了二手车交易平台,平台入驻车商与上架车源数量显著提升,目前已初具车辆评估和交易能力,并已反哺二手车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超5亿元,成为平安租赁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推进从“金融”向“金融+运营+交易”的关键突破之一。
同时,作为行业创新先锋,平安租赁也较早地关注到新能源汽车与融资租赁融合发展的无限想象力。2023年,平安租赁持续探索具有可行性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发展策略,并逐步在“融资+融物”核心特性基础上,与蔚来汽车、小鹏汽车、哪吒汽车、飞凡汽车等造车新势力合作探索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发展的创新路径。在新能源商用车方面,平安租赁深入调研换电重卡及配套设施运营模式和融资需求,并与国内主流企业达成合作,实现从0到1的创新突破。
加码“数智”科技,为业务降本增效增添动力
平安集团坚持“金融+科技”、“金融+生态”的发展战略,实现科技助力业务发展。立足金融与实体交汇点上,平安租赁深入贯彻集团发展战略,逐步完成从传统租赁1.0到创新租赁2.0的进阶发展之路,稳步迈入科技租赁3.0时代,将科技能力看作业务降本增效的重要支点。具体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2023年,平安租赁不断加码“数智”科技,将科技创新与应用贯穿到业务产品定价、渠道准入、客户准入、风险审批、运营与管理等多个环节,在提升客服服务水平的同时,不断为业务降本增效增添动力。
重点来说,在实物资产运营与客户管理中,平安租赁加速全流程数字化与线上化,加速移动化展业场景覆盖,迭代各类app工具,完善ai智能服务并加速各类功能优化。
在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平安租赁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实现智能风控自动化决策效率和效果的双向提升,人机面审实现应用突破,多元自动化审批模式形成。具象到风险管理的具体环节,在租前阶段,平安租赁率先应用微表情面审技术,配套基于“人+车+场景”的反欺诈模型,对欺诈风险深度扫描;在租后环节,应用ivr技术提升逾期客户的管理能力,打造设备管理平台,实时把控物件资产状态,2023年整体风险水平持续保持在行业低位。
与产业发展同频,探索新能源方向发展与破局突围
当前,全球新一轮产业转型与变革步伐加快,汽车产业在供给侧形成了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发展新方向,需求侧对汽车消费的理念也正由单一出行工具向智能移动终端转变。
作为国内经济发展核心支柱,汽车产业因横跨制造、能源、科技、通讯等多个领域,又与交通运输、国民消费等息息相关,所涉及的环节之多、场景之丰富,变革期的阵痛与挑战也更加明显。
但我们也注意到,在这一水平面之下,消费服务升级与用户消费思维转变的叉乘效应,打开了乘用车消费的新空间;交通强国的大背景加持,商用车和物流行业也正待焕发新颜;新能源、信息通讯、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加速渗透,汽车产业中从零配件、整车、经销商、4s店到用车终端、金融与保险、养车、二手车置换回收等等,各自规模市场突围态势同样明显。
汽车融资租赁也正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有机构预估,2023年,国内汽车融资租赁市场规模已接近4000亿元。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空间足够大,但也需要各方布局深耕,持续突破。
平安租赁作为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创新领军者,持续打造“产业租赁、数字租赁、平台租赁、生态租赁”四张名片,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作为平安租赁的创新业态,持续夯实金融主业优势,创新探索不止,破局争先未停。相信未来,平安租赁及旗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创新与破局之路,下一程的繁花与硕果,值得期待。
2月28日,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银融资租赁”,08452.hk)发布2023年年报。
01 | 净利4020.27万 同比增长94.32%
2023年,富银融资租赁的经营业绩维持稳定增长,营收为1.56亿元,较去年同期1.23亿元增加26.72%,营收增加主要是由于本集团的融资租赁及保理业务扩张所致;净利润4020.27万元,同比增长约94.32%。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富银融资租赁的资产总额为14.70亿元,较2023年末增加约10.53%,总负债达10.14亿元,较期初增长约11.97%。截至12月31日,资本负债率为177%,上年末为164%。
注:年报中资本负债率根据各年末总债务除以总权益并乘以100%计算。
02 |保理业务收入增长207% 拓展中小型企业客户
年报显示,富银融资租赁的收益主要由融资租赁收入、保理收入、咨询服务费收入、出售货品及佣金收入构成,分别占富银租赁总收益的55.55%、13.18%、11.23%、14.76%、5.10%。其中,融资租赁业务实现收入8639.09万元,同比增长21.47%;另一核心业务保理业务面临制造业(富银融资租赁的主要客户群涉足的重点行业)结构快速变化,2023年保理业务实现收入2096.89万元,同比增长207.47%。
表:2023年富银融资租赁主要收益
来源:富银融资租赁2023年年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富银融资租赁的主要投资领域为运输、医疗、电力、快速消费品及可替代能源等。同时,富银融资租赁专注于开发专门从事小额及中小型金融业务的优质客户。
表:2023年富银融资租赁客户行业分布
来源:富银融资租赁2023年年报。
富银融资租赁预计在未来将客户群扩大至从事提供医疗设备、电子设备、机械加工服务及商业运输服务的中小型企业。
03 | 融资成本:3.80%至6.09%
富银融资租赁在2023年未发行债券,银行融资现为富银融资租赁的资金主要来源,银行借贷实际年利率介于3.80%至6.09%,2023年为4.75%至5.13%。
向上而生,聚力成城。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业态,资产规模已经超过6万亿元。这一蓬勃生长的业态正逐渐从金融舞台的边缘向中心靠拢,成长为众多金融业态里重要的一极。
与此同时,众多融资租赁公司也日渐呈现专业化、差异化,租赁的资产管理的属性也得到逐渐夯实。以综合实力论,工银租赁、交银租赁等一批中资租赁公司已经有了与国际顶尖同行掰掰手腕的实力。以单项特色论,绿色租赁、汽车租赁、跨境租赁、军民融合租赁等子领域,出现了一批细分市场王者。
学有目标、干有方向。
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自2023年7月起将推出《向对标要思路——标杆租赁企业竞争力分析》系列,为转型中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寻找榜样企业,优化战略思路。
第十三期:最佳外资租赁公司——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在第五届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的中国融资租赁“腾飞奖”颁奖典礼上,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获得“最佳外资租赁公司”。
颁奖词:
日立租赁有两大鲜明特点:日资企业的传统和中国市场的融入。
日立租赁成立于2005年,是日资企业在华独资设立的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耕耘中国租赁市场十四年,参与并见证了中国租赁行业快速成长。
值得一提的是,母公司日立金融集团,在全球范围内拥有数十年的租赁经验以及良好的品牌背景。日立租赁继承和发扬了日立集团的“开拓者精神”的传统,并遵循中国经济的发展轨迹不断探索,将国际租赁经验融入了中国市场情况 ,实现了公司高速可持续发展。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01公司概况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日立租赁”)成立于2005年4月15日,是日资企业在华独资设立的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母公司为日立金融株式会社(下称“日立金融集团”)。目前注册资本为1亿美元,实缴资本1亿美元。
日立租赁旗下拥有两家全资子公司:2023年12月成立的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2023年1月成立的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日立租赁总公司与两家分公司共同开展业务,以扩大公司的辐射范围,发挥更大的地区优势,获得更多的商业伙伴与合作机会。
股东情况
日立租赁由日立金融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日立金融管理”)持股90%,由日立(中国)有限公司持股10%。
日立租赁的母公司日立金融集团是日立集团重要的金融合作伙伴。创立于1957年,是日本规模最大的租赁公司之一。截止2023年9月,日立金融集团在全球设有超过30家的集团子公司,金融网络覆盖世界各大洲,其中包括中国、日本、美国、加拿大、英国等主要国家。
股东日立金融管理是日立金融集团于2023年6月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统管中国境内的所有子公司;股东日立(中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日立集团在华的投资活动和业务。
02战略情况
日立租赁自成立以来便一直遵循“为人服务”的战略方针,为建立一个健康、安全、舒适的社会做出贡献。作为对社会负责任、为社会创造价值的企业,日立租赁根据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开展金融服务业务,努力通过展开与联合国sdgs17个目标相契合的业务,解决重要课题、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为社会创造价值。
此外,日立租赁作为日立金融集团在中国大陆的窗口,协助日立金融集团在指定领域以普通合伙人或直接注资的方式进行项目投资活动,对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政府系租赁公司参与股权出资、与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下属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
03经营情况
日立租赁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公共事业、健康医疗、设备制造等,同时在其他产业如互联网、环保等领域紧抓经济转型机遇,寻求拓展机会,形成了以公共事业为主,医疗、互联网、环保等领域为增长点的业务结构。
(1)公共事业
日立租赁通过回租和转租赁的业务模式,围绕着城市设施、现代交通、教育领域、航空器材等公共事业领域积极拓展业务,使得公共事业的债权份额大幅增加,从2023年占比5%增长到2023年的60%,成为公司的支柱业务领域。
(2)健康医疗
健康医疗领域主要包含医疗领域、养老领域、康复领域、护理领域等,业务模式以直租和回租为主,授信主体为各地各级医院。该领域贡献了日立租赁第二大债权份额,占比超16%。并且在医院建设中,日立租赁结合日立集团的相关产品,可以向院方提供设备+金融的综合解决方案。
(3)设备租赁
日立租赁与包括日立集团企业在内的设备厂商展开深度合作,主要以直租的模式开展相关业务,租赁物包括工程机械、影院设备、办公设备等,业务范围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地区。
(4)绿色租赁
全球气候变暖、资源枯竭、生态系统破坏等各种环境问题日趋严重。日立租赁也积极从事诸如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天然气冷热电联产、水力发电、污水处理、节能减排等绿色租赁事业,为环境保护贡献一份力量。
(5)互联网金融
我国的消费主体和人群的消费观正在发展巨大的转变,80后90后为网生一代,受互联网影响较深,互联网消费和互联网金融正处在高速增长期。日立租赁紧跟时代步伐,与包括bat在内的互联网领军企业积极探讨模式创新,在新零售、汽车金融等领域开展了实质合作,预计互联网金融会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
04融资方式
日立租赁作为一家纯外资租赁公司,融资结构仍以银行融资为主,其中外资银行资金占绝大多数,公司已与一些银行建立了长期信赖的合作关系,融资来源稳定,保证了资产端业务的开展。
2023年(第二届)中国融资租赁“腾飞奖”评选正式启动
2023年(第二届)中国融资租赁“腾飞奖”评选已正式启动。本届腾飞奖评选主要针对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产业链条上银行、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科技公司、人才服务公司等机构进行,通过“企业申报+企业调研+数据评比+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形式产生获奖名单。
2023年(第二届)中国融资租赁“腾飞奖”获奖名单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第六届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颁奖晚宴上正式公布。
具体评选流程如下:
2023年07月12日-10月18日 奖项申报与企业调研
企业申报的同时需填写“企业调研表”,获取“企业调研表”方式见下方
2023年10月19日-10月31日 材料审核与数据评比
2023年11月01日-11月06日 专家评审
2023年11月07日 颁奖晚宴公布获奖名单
近日,2022第九届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年度峰会成功举办。本次峰会以“服务实体新征程 租赁转型新作为”为主题,在关注全球租赁行业发展热点的同时聚焦中国租赁产业发展现状,研判新政策、把脉新痛点、引领新趋势。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平安租赁”)受邀参会,并获得“年度最佳融资租赁公司”及“汽车融资租赁领军企业”奖。平安租赁汽融商用车事业群总经理严立飞受邀参与大会并发表演讲。
积极夯实产业租赁,不断拓展创新领域。作为平安集团下属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子公司,平安租赁坚守服务实体经济,推动行业进步,助力产业升级的三大初心,历经十年发展,已成为业内标杆、创新旗帜。公司积极夯实产业租赁,在工程建设、制造加工、公共交通等多个成熟领域保持市场领先;不断拓展创新领域,汽车租赁、小微金融、商业保理等创新业务已成规模,综合实力位列行业前三。
稳居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第一梯队。作为行业创新领军者,平安租赁于2023年正式布局汽车租赁业务,截至目前,旗下汽车金融事业部、汽车经营租赁事业部、商用车事业部联合发力,以汽车实物资产为抓手,在乘用车与商用车两大方向,以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两种业务服务模式,为企业机构客户、个人客户提供对公融资服务与零售融资服务。2023年,平安租赁巩固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优势,在产品创新、智能风控、科技应用、资产管理等方向发力,各细分业务条线全面发展,经营指标向好,稳居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第一梯队。
严立飞在演讲中表示,依托平安集团优势,平安租赁汽车租赁业务深化“金融+科技+运营”特色能力,实现业务全流程高效运转。在智能风控方面,租前管理、租中识别、租后监管三个阶段环环相扣,有效控制风险;在运营方面,实现全线上化审批,电子签约等智能化高效运营,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订单交易;在智能服务上,通过智能客服,自主机器人等多样化智能服务,减少人工成本;在资产管理方面,于模式上实现创新突破,完善运营和交易能力,打造风险管理闭环。
未来,平安租赁将继续打造产业租赁、数字租赁、生态租赁、平台租赁四张特色名片,深入汽车租赁生态探索,延伸传统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服务内容,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为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增长寻找第二曲线,为业务经营及业绩增长释放新动能,助力汽车租赁行业更好发展。
第一部分:问题及结论
问题:
①融资租赁租赁物合法性的构成要件?②不动产要成为适格租赁标的物需要满足的条件?
结论:
①根据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同类型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范围不同。目前不动产未明确列明其允许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
②结合下面的三个典型案例,可将融资租赁租赁物合法性的概括性标准归纳为三个要件:1)确定、客观存在且能够特定化;2)租赁物价值与租赁物转让价款差异不大;3)租赁物所有权能够发生移转之可能性。
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普通不动产(房屋、大楼)符合上述“概括性三要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的明确禁止”,因而在“经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作为租赁物不存在“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普通不动产(房屋、大楼)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存在。但由于银监会、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暂无明确之部门规章规定房屋、大楼可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因此需要结合监管机构的具体口径具体判断,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第二部分 分析过程
一、不同融资租赁公司下不同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对租赁标的物的监管规定
目前我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分三类,一类是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一类是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还有一类是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因此,不同的监管部门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具体如表一所示。
表一:不同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范围的规定一览表
序号
监管部门
法规名称
适用对象
具体规定
1
银监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第4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商务部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注:该法已于2023年2月22日失效)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6条,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想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3
商
务部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3条,试点企业从事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的范围包括“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
总结:根据上述的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同类型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范围不同。目前不动产未明确列明其允许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
二、直租与售后回租业务
直租业务当中,租赁物较为明确,租赁物法律风险较小。而在售后回租业务当中,由于所有权发生变化,租赁物极其重要。若租赁物不存在、虚假或者权利瑕疵,容易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这对于出租人而言,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同时,由于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卖。
具体参考:
1)《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卖;
2)《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36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另外,售后回租合同当中的租赁物还应当“符合何种标准”,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因此,法院拥有更多自由裁量权,因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尺度存在不同,具体而言如表二所示。
表二:司法层面融资租赁租赁物评价标准一览表
序号
法院层级
事实情况与法院观点
备注
1
上海高院(2003)
“化州市供电局与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租赁公司出资向供电公司购买电站全部房屋建筑、设备设施,以回租的方式出租给供电公司使用,故租赁物中包 括房地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又不为国家法律所禁止,且当事人对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与否并无争议,所以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
租赁合同需满足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又不为国家法律所禁止,且当事人对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与否并无争议,方可有效。
2
山东省高院(2013)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孙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当事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对四套房产进行回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中,若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
“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69号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伊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法院认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系以融资为目的之租赁,故依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其标的物应具备适于租赁的特性,即合同期限届满时,具有返回原物的可能性。若按标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况下,其在期限届满时已经无返回可能性的,客观上无法作为租赁关系的标的物,相应法律关系亦不得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
1.法院结合了融资租赁交易特征,得出租赁物概括性表述;
2.本案为上海法院发布2023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4
最 高 院
(2015)
2023年国泰租赁公司与三威置业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三威置业公司将某项目137套商品房所有权转让给国泰租赁公司,然后对该商品房进行回租。《融资租赁合同》还约定融资金额为1亿元,租赁年利率为20%;租赁期限内,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调,国泰租赁公司可对租赁利率进行等额上调。另经查明,由于该137套商品房的实际建筑层数超出规划部门的建设要求,城市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该商品房为违章建筑,且至法院判决时该商品房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由于三威置业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国泰租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三威置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间借贷,涉案合同应被认定为借款合同。其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作为租 赁物的商品房为违章建筑,在租赁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导致买受人(出租人)无法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二,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与租赁物价值差异较大,买卖合同不实际存在。第三,合同约定的租金不能体现租赁物的价值且承租人即租赁物产权所有人,故租赁合同不实际存在。第四,由于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一定价款后,出卖人(即承租人)应根据20%年利率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调,出租人也将租赁利率做出等额上调, 故双方实际上是借贷法律关系。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 )3号)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1]的规定,一审将涉案合同认定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定性准确,维持了原判。
1.出租人应取得所有权所有权;
2.购房款与租赁物的价值差异不能过大;
3.属于借贷关系或融资租赁关系需结合合同文本与事实情况具体判断。
5
最 高 院
(2016)
最高法民终286号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租赁物应当是客观存在,并且为特定物。没有确定的、客观存在的租赁物,亦无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仅有资金的融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最高院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标准是确定、客观存在且能够特定化。
6
安徽省高院(2017)
“皖民终174号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院认为,案涉租赁物的价值与约定的转让价款差异巨大,遂认定合同系单纯的融资,并不具备融物的特征,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无
总结:综上可见,实务中法院的裁判尺度不一。但结合上述三个典型案例,可将融资租赁租赁物合法性的概括性标准归纳为三个要件:1)确定、客观存在且能够特定化;2)租赁物价值与租赁物转让价款差异不大;3)租赁物所有权能够发生移转之可能性。
三、不动产要成为适格租赁标的物需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上述的国务院部门规章,房屋无法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号)的第四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因此,上述银监会、商务部以及税务总局的规定不能作为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依据。
从司法实践看: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初字第36号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孙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中,法院认为,案涉租赁物为商品房,且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遂认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4)嘉南商初字第995号浙江百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与华门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华门控股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案中,法院认为,案涉租赁物商品房经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遂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有效。由此可见,房屋不属于上述两个管理办法列举的租赁物范围,但法院因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经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依然认定了其作为租赁物的合法性,因此从合法性层面来看,在满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经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租赁物价值与租赁物转让价款差异不大(避免认定为借款合同)”等条件下,土地上的建筑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法律风险较小。
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普通不动产(房屋、大楼)符合上述“概括性三要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的明确禁止”,因而在“经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作为租赁物不存在“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普通不动产(房屋、大楼)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存在。但由于银监会、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暂无明确之部门规章规定房屋、大楼可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因此需要结合监管机构的具体口径具体判断,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非银行的融资手段,相较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它审批流程简单、到款迅速,能较好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因而在生产经营中被普遍使用。审计工作中也经常会遇到,以下结合一个实际案例,从承租方的角度阐述如何对融资租赁进行审计。
某a企业,于2023年8月购入一部保时捷越野车,车身售价1,009,000.00元,a企业付了首期款302,700.00元,余款706,300.00元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分36期,每期等额还款23,084.00元。购入日,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说明:其他应付款15万元系a企业预付的定金。 首先,判断租赁类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的规定,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足够低,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三)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检查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所有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0元,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二条,因此该项租赁类型属于融资租赁。 其次,审核融资业务初始会计处理是否确,主要是检查融资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金额是否正确。
本案例中根据汽车销售公司开具的正式发票显示含税金额为1,009,000.00元,换算为不含税(税率16%)价为869,827.59元,也即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36×23,084.00=831,024.00元,根据出租人内含报酬率0.906856%/月折算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706,300.00元,加上首期款302,700.00元,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139,172.41元,则按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的汽车价值为869,827.59元;根据会计准规定上述两者中较低者可作为该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此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刚好一致。长期应付款为831,024.00元,与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差额124,724.00元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上述测算的相关会计科目应入账金额与已入账金额存在以下差异:
根据上述计算出的差异额,编制账项调整分录,借记固定资产113,684.64元,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11,039.36元,贷记长期应付款124,724.00元。 最后,审核未确认融资费用。 根据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承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优先使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本案例中,最低租赁付款额为831,024.00元,按0.906856%/月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为706,300.00元,a企业就是以该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即706,300.00+302,700-139,172.41= 869,827.59,该折现率也为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根据内含报酬率函数(irr)验证计算出折现率为0.906856%,详见附件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表。
附件: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表
重点关注
1、融资租赁行业4月债权融资规模大幅下降
2023年4月,融资租赁行业债权融资工具的融资总额为592.15亿元,同比下降19.33%,环比下降20.14%。此外,4月共有3家融资租赁公司首次使用债权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2、2023年4月新增融资租赁登记291764笔 环比下降20.5%
2023年4月,新增融资租赁登记291,764笔,与上个月相比下降20.5%,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3.1%。其中,中小微企业作为承租人的新增融资租赁登记数量占比94.3%。
行业动态
1、天津银保监局引导辖内金融租赁公司支持“稳外贸”
日前,天津银保监局指导辖内金融租赁公司依托天津自贸区的政策和区位优势,立足租赁本源,充分发挥金融租赁“融资+融物”的特色功能,全力服务航运企业。
2、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公布第四批服务科技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名录
日前,天津市金融局公布《第四批服务科技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名录》及名录内融资租赁公司的简介、特色优势、联系方式以及科技租赁产品服务。
同业动态
1、营利增速双降后仍大手笔分红,江苏租赁流动性承压
自2023年上市以来,江苏租赁营收增幅分别为25.42%、25.82%、22.43%和5%;同期扣非净利润增幅分别为18.15%、32.76%、18.17%和9.81%,近两年增速呈腰斩式下滑。不仅如此,今年一季报显示,江苏租赁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83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约28.82亿元,同比大跌169.63%。尽管业绩增速一年不如一年,公司还是大手笔分红,根据公告,合计分红总额10.5亿元,约占扣非净利润的一半。
2、因与上海立根租赁发生融资合同纠纷 云南城投控股股东被冻结6.4亿股
近日,云南城投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所持公司股份640,150,5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87%)均被轮候冻结,占其持股数量的100%。据悉,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与立根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一案,导致立根租赁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实施轮候冻结。
3、渤海租赁4.45亿股限售股将于5月16日上市流通
近日,渤海租赁发布公告,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45亿股,占总股本的7.19%。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5月16日。
4、中广核租赁董事长、董事发生变动!
近日,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董事长及董事发生变动的公告。其中提到,推荐赵峰担任公司董事长,推荐朱静春、闪文晓、梅建民、闫建担任公司董事。
5、远东租赁发行首单农业农村现代化abs
近日,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功发行首单2022远东二期(农业农村现代化)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总额为20.14亿元。
6、海通恒信成功发行市场首单融资租赁行业科技创新公司债
近日,由海通证券作为牵头主承销商的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资金用于“专精特新”)完成簿记建档。本期债券发行规模5亿元,期限为3年,得到各类金融机构的踊跃认购,认购倍数2.5倍,最终票面利率3.57%。
7、华夏金融租赁获批发行不超过20亿元绿色金融债
近日,华夏金融租赁获云南银保监局批复同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绿色租赁项目。
8、中远海运租赁50亿元abs项目获上交所受理
日前,上交所公司债券项目信息平台显示,中远海运租赁领航2号第1-6期汽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状态更新为“已受理”,更新日期为2023年5月6日。该项目品种为abs,拟发行金额50亿元,原始权益人为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拟发行6.36亿元商业票据
近日,安吉租赁有限公司发布2023年度1号第二期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募集说明书。据悉,本期债券发行金额为人民币6.36亿元,发行利率固定,续发终止后变为shibor基准利率+80bp,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预期到期日2023年8月22日,主体评级aa+。
10、越秀融资租赁拟发行8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90天
近日,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布2023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据悉,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8亿元,发行期限90天。
11、穆迪:确认国银航空金融租赁'a2'长期本外币发行人评级,展望'稳定'
日前,穆迪确认了国银航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a2”长期外币和本币发行人评级。维持国银航空金融租赁的“ba3”独立信用评估。
12、浙江省海运集团与浙银租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近日,浙江省海运集团和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根据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双方将以此次合作为契机,以服务省内重大能源、大宗商品、港口项目为共同目标,实现在各自领域内做大做强,达成互利共赢局面。
13、晨鸣纸业:2023年计划将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压缩至50亿元以内
日前,晨鸣纸业接受国盛证券、中建投信托等17家机构调研,当被问到融资租赁业务相关问题时,晨鸣纸业答复,自2023年开始,公司坚持持续压缩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方针,目前已经压缩至78亿元,2023年计划将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压缩至50亿元以内。
14、长青租赁向北京银行借款2亿元
近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长青动力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长青租赁在《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5、苏银租赁达成首笔金融租赁公司cfets外币同业存款交易
近日,苏银金融租赁公司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与中国民生银行达成首笔金融租赁公司外币同业存款交易,标志着金融租赁公司作为新鲜血液加入到外币同业存款业务参与阵营,对于外币同业存款业务线上化、标准化、规范化转型具有积极意义。
16、国银租赁订立10亿元融资租赁合同
近日,国银租赁发布公告,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于2023年5月6日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据此,出租人以代价人民币10亿元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及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出租租赁物,租赁期为8年。
17、天恒新材拟与诚泰租赁签订1000万元融资租赁合同
近日,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与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合同金额预计1000万元,租赁期限2年。
18、中集集团与中集租赁订立《商品及服务框架协议》
近日,中集集团发布公告,公司与中集租赁订立《商品及服务框架协议》,以约定协议生效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交易的建议上限。集团将持续地为中集租赁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商品、服务,以及接受中集租赁提供的服务。
19、包头双良硅材料与长江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近日,双良节能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近期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a轮b轮c轮融资指融资的顺序,一般来说,融资轮次的划分为种子轮、天使轮、a轮、b轮、c轮、d轮、e轮等,但根据实际情况,有些项目也会进行prea轮、a+轮、c+轮融资。
a轮:项目基本上步入正轨,并且有完整的商业和盈利模式,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地位及口碑,可能依旧处于亏损状态。此阶段的融资来源于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vc),投资额度一般在1000万rmb到1亿rmb。
b轮:项目获得较大的发展,或者已经开始盈利。可能需要推出新业务、拓展新领域,此阶段的资金大多来源于上一轮的风险投资机构跟投或者新的风投机构加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加入,投资额度一般在2亿rmb以上。
c轮:公司已经开始盈利,即将上市,在行业内有很大的影响力。可能需要拓展新业务、补全商业闭环、准备上市,此阶段的资金主要来源于pe或者之前的vc跟投,投资额度一般在10亿rmb以上。
d轮:公司一般已经成功上市,选择d轮融资的公司不多。
6月16日,金同融资租赁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会在金控大厦8楼会议室召开。金同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王文坤主持会议,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人出席会议。
2023年年度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包括《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等在内的7项议案。
2023年,金同融资租赁公司圆满完成“数量+质量”双收官,取得的成绩获得股东单位一致认可。会上,全体股东全票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向公司增资,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1688万元增至50000万元。增资后,公司将在业务拓展、银行融资和行业竞争等方面处于更有利位置。
未来,金同融资租赁公司将继续立足本地行业特点,提高专业度和精细度,优化业务布局,持续做专做精主业,践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使命。
股东会前,金同融资租赁公司还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总经理工作报告》等5项议案。
融资租赁企业如何通过电子合同提升风控能力?
融资租赁企业的客户和合作伙伴遍布全国各地,大量的客户也意味着合同量的不断增加。金融企业非常重视风控和管理,合同周期短的有一两年,长的要三五年,合同的签署和管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处理。随着国家在金融领域对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推进,信息化成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融资租赁企业应用电子合同,可以实现从业务申请、风控审核、合同签约、起租放款、到租后管理整个业务流程的全程无纸化与在线化管理。
一方面,大幅提升业务操作效率,申请端提交资料后,审核端马上就可以看到。同时借助大数据可以快速决策,风控审核通过后,双方立刻就能在线签约和放款起租,整个放贷周期可以缩短大约60%。另一方面,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如差旅成本、档案管理成本大幅降低。电子文件可以直接归档,省去纸质文件扫描整理的过程,节省人力成本、快递成本、纸张成本,总体成本降幅能达到70%。
近几年,融资租赁行业高风险事件发生频繁,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业内对纸质合同的弊端和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非常关注。电子合同以《电子签名法》为法律底层技术基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都承认电子数据的法律依据的有效性。目前电子合同应用已经相当广泛,在保险、第三方支付、旅游、房地产、物流、电子商务、人力资源等行业均有良好表现。
电子合同采用时间戳固化技术,由我国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对每一份电子合同的创建过程进行授时与守时检测。一旦检测到被修改的痕迹,该合同签署即被视为无效,从而保障时间戳证书中的时间准确性和唯一性。也有权威ca机构颁发ca证书来确保传输数据(身份信息、电子签名/章信息、公钥信息等)安全可信。
电子合同,可以解决合同文本“证据力”的问题,电子合同签署、存储过程,则可以解决“证据链”的问题。
比如,放心签电子合同平台的电子签名系统通过人脸识别、银行卡要素认证等在线认证技术解决用户身份真实性的问题,使用数字签名、电子签章、电子手写签名等技术,结合时间戳技术、区块链存证等技术解决意愿真实性以及用户签署行为的抵赖的问题,实现合同的发起、签署、传输、归档全程在线化管理闭环,同时,放心签联合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仲裁机构构建了一个完整、闭环的电子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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