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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具有融资性质(20篇)

发布时间:2024-06-02 12:30:04 热度:4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融资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什么叫做具有融资性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什么叫做具有融资性质

【第1篇】什么叫做具有融资性质

融资性质指融通资金,也指筹钱。分为三种:

1、通过签发债券来融资,也就是融资方出售债券,购买者可以得到利息,债券到期后得到融资方归还的本金;

2、通过股票融资,融资方发行股票,购买者可以得到公司利润分红,也可以在二板市场出售以赚取差价;

3、从银行借款。

【第2篇】银行融资流程开户

1、按照各试点券商制定的融资融券资格申请流程,符合开户条件的个人客户首先必须提交基本的申请资料。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金融资产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

2、客户在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业务风险并通过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评和风险测评后,还须填写和签署有关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揭示书和融资融券合同等文件。

3、此后,券商总部对客户提交的上述资料和签署的相关文件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后,客户还必须到券商指定的证券营业网点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手续。上述过程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3篇】融资租赁怎么交税

问:

某公司员工将车辆租赁于公司,每年从公司取得租金收入9600元,另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独自赡养一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孩子。请问该员工车辆租赁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假设个人所得税不做核定征收。(1.5核定征收的)

答:

1、全年增值税及其附加

应缴纳增值税9600/1.03*3%=279.61(元)

应缴纳增值税附加279.61*(7%+3%+2%)=33.55(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合计279.61+33.55=313.16(元)

2、每个月个人所得税(假设不核定征收的情况下):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财产租赁所得税不纳入综合所得,需要单独缴税。

(1)您本月工资薪金所得税不超过5000元,不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2)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以上规定,您租赁车辆一次取得的收入为96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600/1.03*(1-20%)*20%=1491.26(元)。

3、印花税:

财产租赁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按您的合同额交9.60元。

提示:如果您发票按月开具,租金按月收取,增值税每年变动额不变。但是个人所得税因为是每月取得收入9600/12=800元,不达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所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4篇】融资平仓线130怎么算

平仓线是指,在配资合作过程中,现有证券账户资金与初始证券账户资金亏损达到一定的比例时,资方有权按照合同强行平仓。

亏损达到一定的比例,这个比例就是股票配资平仓线(一般1:3配的平仓线是85%)。往往是出现极端行情的时候,操盘方未及时补交保证金所致。这个时候会导致股票配资合同提前解除,出资方强行平仓。

平仓线130的意思就是说等您的账户本金亏损达到70%的时候,配资公司会对您的账号进行平仓处理,如果您追加保证金的话,账户才可以继续操作的!平仓线全称叫“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线”。

平仓线作用:平仓线的作用不仅在于可以帮助操盘方适可而止,及时的踩一下刹车,也是出资方对资金管理的一种方式。做过投资的朋友都知道在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就是资金的管理,这是一种互相监督,互相警示的一种方式。既然签订了合同,就说明双方都是赞同合同内容的,所以在合作当中都严格按照股票配资合同执行就可以了。

【第5篇】融资融券股票停牌怎么办

1、融资融券股票如果遇到了比较长期的停牌,那么合约期限会进行调整。

2、如果融资融资合约到期日内复牌,那么合约的到期日不变,投资者无法提前结束合约。

3、如果复牌日是在融资融券合约之后,则期限顺延至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为六个月。融券合约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公司可以与客户协商采取现金方式了结融券债务。

4、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在股票停牌期间,融资融券合约所产生的利息依旧是需要投资者进行支付的。

【第6篇】融资租赁汽车服务公司简介

汽车融资租赁是以汽车为标的物所包装出来的金融产品,它包含首付+分期+残值三部分。并且相对于银行贷款具有准入门槛低和征信标准低的优势。

同时,相对于银行贷款购车,汽车融资租赁对产品的设计更加灵活,以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比如可以将首付降低或者将月供设成递增还款或递减还款等方式。

在租赁期内,车辆的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对于限牌城市来说,这一点又很好地解决了“上牌难”的问题,让客户或企业在没摇到号之前仍可开车上路。

当然,虽然与传统的购车方式相比较,以租代购有着诸多优点,但由于出现时间较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如果选择融资租赁的方式购车还是要选择正规的有资质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合同,再为“以租代购”车辆购买全险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大型分期购车方式。目前汽车行业的中国汽车金融渗透率非常的低,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汽车金融业的发展空间很大。很多人都从中看到了商机,所以市场上就出现了很多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接下来,上海誉商小编就来讲讲注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首先,我们先来介绍一下汽车融资租赁。

一、汽车融资租赁是什么: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

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1.名称含有“融资租赁”;

2.注册资本不低于1.7亿元;

3.经营期限30年;

4.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5.具有符合条件的境外股东(成立满18个月的境外公司作为主发起股东。合资融资租赁,中方股东须是成立满12个月的内资企业);

6.场地使用证明;

7.不得混业经营。

三、汽车融资租赁注册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注册登记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料里、身份证复印件;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复印件;

10.其他所需材料。

但是,汽车融资租赁行业也是有风险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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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汽车融资租赁的风险:

1.法律方面: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可能会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

2.道德方面:企业为了私利不顾他人权益并对他人造成损失;

3.管理方面:租赁公司本身经营中的信贷风险预测机制不健全或不协调等租赁公司

内部管理原因给公司带来利益损失;

4.市场方面:由于市场的不稳定性使得企业缺乏预见性与市场有较大落差,由企业自身以外的因素构成。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

要求:1、需有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香港公司)

2、需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至少2名

3、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需满1000万美金,可认缴;

4、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1:需有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股东,外资企业成立至少满1年、净资产满500万美金,需提供外资公司的审计报告、资信正明、公证文书等材料;

2:需有三年以上从事融资租赁行业的高管人员;

3:需有自贸区注册地址;

融资租赁公司可注册在4大自贸区,分别是上海、深圳、天津、福建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可设立中外合资、纯外资两种形式,外资至少占股25%。

目前新设的条件是越来越高,可以通过转让收购的形式获得融资租赁公司,腾博国际邱先生也有相关的优质资源公司转让,可随时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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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融资租赁如何节税

按照教科书上的分类方法,正儿八经的分类原则有三种:

一、按照租赁的墓地和投资回收方式为划分标准分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最常见的分类方法)

融资性租赁又称为金融租赁。指租赁的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决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者(供货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物件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在一个不间断的长期租赁期间内,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资。经营性租赁是指一种短期租赁形式,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短期出租设备,并提供设备保养维修服务,租赁合同可中途解约,出租人需向不同承租人反复出租才可收回对租赁设备的投资。

二、从征税的的角度对租赁种类进行划分为:节税租赁、非节税(销售式)租赁

节税租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租赁称之为节税租赁,也叫真实租赁。反之为非节税租赁。这种租赁是通过政府设置的节税条件而划分的,感兴趣的读者去网上搜搜啦,主要在美国。

三、以租赁中出资比例为标准划分为:单一投资租赁、杠杆租赁

单一投资租赁:指出租人负责承担购买租赁设备的全部投资金额的租赁,这是一种传统的租赁方式。

杠杆租赁:出租人一般只需提供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的投资,即可获得设备所有权,享受百分之百的设备投资优惠。设备成本60%~80%的资金可以以设备为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可以以设备本身和租赁费为保证,同时需出租人以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为该贷款的担保。由于可以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补充知识:

第一抵押权:第一抵押权的意思是在抵押顺序里面位列第一位。当债权实现时,优先清偿。

受让权:简单说来就是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租金的权利,是一种保护其他出资人或机构收回资金的权利。

so,其他林林总总花样百出的租赁名目,就不要再和上面的大类搞混淆啦~下面介绍的这些统称为融资租赁的运作模式。搞不清楚肿么办?不要担心,牢记上面几种分类的概念,自然就可以明白他们不是一个分类层次了呦!

1. 直接融资租赁(又叫:简单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直接融资租赁一般性操作流程:

(1)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件;

(2)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

(3)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与供货厂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

(4)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5)融资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

(6)融资租赁公司用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作为贷款支付给供货厂商;

(7)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9)租赁期满,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售后回租(又叫:返还式租赁)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设备的买卖是形式上的交易,承租企业需将固定资产转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返还式租赁强调了租赁融资功能,失去了租赁的促销功能,类似于“典当”业务或者银行的抵押贷款。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售后回租的一般性操作流程:

(1)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

(3)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卖出的设备。

(4)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3. 转租赁

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以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转租至少涉及四个当事人: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转租至少涉及三份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

一般在国际间进行。此时业务做法同简单融资租赁无太大区别。出租方从其他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业务过程,由于是在金融机构间进行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依据购货合同确定融资金额,在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运行方面始终与最终承租人没直接的联系。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做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做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ps:以上几种是很常见的业务模式

4. 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

5.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其中,租金是按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测算和约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租金的分成包括购置成本、相关费用(如资金成本),以及预计项目的收益水平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

通常适用于通信、港口、电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远洋运输船舶等合同金额大,期限较长,且有较好收益预期的项目。

6. 风险租赁

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回报,一般为全部投资的50%;其次是设备的残值回报,一般不会超过25%左右,这两项收益相对比较安全可靠。其余部分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设定的价格购买承租人的普通股权。这种业务形式为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开辟了一种吸引投资的新渠道。

出租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融资租赁形式。同时,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增加了对承租人的影响。风险租赁为租赁双方带来了一般融资租赁所不能带来的好处,从而满足了租赁双方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

(一)对承租人的有利之处

1.较好的融资渠道。风险租赁的承租方是风险企业,因为经营历史短,资金缺乏,银行一般不愿意贷款,所以其融资渠道较少,一般渠道的融资成本较高,风险租赁可以成为一种融资的重要手段。

2.转移风险。即将股东权益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出租人,即使出租人的股东权益不能获得收益,出租人也无权要求其他的补偿。如果采用抵押贷款,银行往往要求以公司全部资产做抵押,一旦公司无力按期偿还贷款,公司的生存将难以保证。风险租赁中的租金支付义务,也只是以所租设备做“担保”,承租方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

3.提高投资回报率。公司管理者的报酬往往基于投资回报率,而利用风险租赁将相对减少公司投资额,从而提高回报率,进而使管理者获得较高的报酬。

4.较少的控制。与传统的风险投资相比,风险租赁出资人不寻求对投资对象资产及管理的高度控制,即使向风险企业派出代表进入董事会,也不谋求投票权,这使得一部分公司偏好于风险租赁。

(二)对出租人的有利之处

尽管服务于风险企业存在一定风险,但出租人可以获取足够的好处以弥补风险:

1.较高的回报。如果承租人经营良好,出租方可以得到股东权益的溢价收益,比一般的租赁交易收益要高5%-10%,甚至更高。

2.处理收益的灵活性。出租方从承租方那里获得的认股权,一旦承租方经营成功并上市,出租方即既可以将其卖出获得变现,也可以持有股票获得股利收益。

3.即使承租方破产,出租方也可以从出租设备的处置中获得一定的补偿。况且,一般风险租赁出租人不止一个,某一承租方的破产不会给出租方带来十分巨大的、难以承受的损失。

4.扩大了出租人的业务范围,增强其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7. 捆绑式融资租赁又称三三融资租赁

三三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证金和首付款)不低于租赁标的价款的30%,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所得货款不是全额,大体上是30%左右,余款在不长于租期一半的时间内分批支付,而租赁公司的融资强度差不多30%即可。这样,厂商、出租方、承租人各承担一定风险,命运和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改变以往那种所有风险由出租人一方独担的局面。

8. 融资性经营租赁

融资性经营租赁是指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提供维修保养,也可以不提供,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

9. 项目融资租赁

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出租人要面对的主要风险是租金不能收回的风险,产生这一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项目本身经营失败;二是承租人的信用不好。

为了防范风险,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项目的评估。在项目前期,出租人要对项目整体的现状和未来进行全方位的科学评估,包括对项目未来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盈利能力进行预测,对承租人未来偿租能力进行评估,最终选择的项目应确定其预期收益率保证出租人能收回租金;

(2)灵活的租金设计。在进行租金计算时,要结合项目正常的现金流和项目经营期可能的风险,以保证最终的租金能够顺利回收;

(3)对项目经营期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在项目经营期间,出租人应按期对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如出现承租人不能按期偿还租金的情况一定要查找分析原因,判断是项目真实的客观经营状况还是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导致的,以防止承租人利用信用风险而故意拖欠租金或不偿还租金。

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主体和实施阶段比较多,其操作模式也比较复杂。通常,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主体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外,还包括参与租赁项目建设的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监理承包商、设备供应商以及贷款融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实施阶段主要包括项目融资建设、租赁、移交三个阶段。

10. 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

这是以推销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新方式,它吸收了风险租赁的一部分经验,结合行业特性新开发的一种租赁产品。主要特点是: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是以供货商为背景组成的;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折现计算融资回收;因此没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

由注资、还租、回报3个阶段构成。其中注资阶段资金注入的方法与常规融资租赁资金注入方法无异;还租阶段是将项目现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分配,例如70%分配给出租人,用于还租,30%由承租人留用。

回报阶段是指在租赁成本全部冲减完以后,出租人享有一定年限的资金回报,回报率按现金流量的比例提取。回报阶段结束,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整个项目融资租赁结束。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和我们熟知的bot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

11. 销售式租赁

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人和出租人实际是一家,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在这种销售式租赁中,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融资、贸易和信用的中介机构,自主承担租金回收的风险。通过综合的或专门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配合制造商促销产品,可减少制造商应收帐款和三角债的发生,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

【第8篇】融资租赁案例问题

本文作者:王毓莹 来源:《融资租赁合同裁判规则》

规则一:

以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为租赁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规则描述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特别是在售后回租型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常常会以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

在此种情形下,一旦当事人之间就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履行等产生争议,即使出租方为原告,并且诉讼请求中包含确认融资租赁物在承租人返还全部租金前归出租人所有的诉求,该类纠纷仍然不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参考案例: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 464 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天津胜利宾馆有限公司、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回租租赁合同》第 20-1 条约定发生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应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2)《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28 条第 1、2 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4)本案《回租租赁合同》(主合同)涉及的标的物为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房地产,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本案的诉讼标的,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辩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33 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28 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28 条第 2 款列举的合同外,其他以不动产作为合同标的的纠纷,因涉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仍应作为合同纠纷案件来确定管辖。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并非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签订地为乌鲁木齐民主路 75 号,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争点: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物为房屋时,应否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法》第 33 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28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33 条第 1 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条列举了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合同,除列举的合同外,其他合同仍应按照合同纠纷案件来确定管辖。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基本特征在于“融资”“融物”,租金包括了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虽然案涉租赁物为房屋,但显著区别于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28 条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回租租赁合同》第 20-1 条约定“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按《回租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回租租赁合同》的签订地点为乌鲁木齐民主路 75 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规则二:

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为消耗品时,应考察租赁物是否具有“融物”属性,若租赁物为一次性消耗品,缺乏“融物”属性,诉争合同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规则描述:

消耗品并非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是指保证和维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而消耗的产品。在当事人以消耗品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时,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要考察具体的租赁物是否具备“融物”属性。

通常而言,如果租赁标的物为一次性消耗品,由于一次性消耗品一经使用就不再存在,缺乏提供“物之担保”的可能性,故以一次性消耗品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合同不具备融资租赁合同构成要件,当事人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可参考案例: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 04 民申 209 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某敏、张某亚、周某、郑某

基本案情: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院认为远东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进建设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合同无效,原审对此认定有误。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经公证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问题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即使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件被认定存在诸多问题,该合同也不当然无效。即使远东公司和武进建设公司之间的合同被认定为企业借贷行为,亦属合法有效的合同,仅合同性质发生变化而已。(2)无论涉案主合同性质属融资租赁合同还是企业借贷合同,均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常虹公司依法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武进建设公司进行追偿。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虹公司)的诉讼请求。

常虹公司提交意见称,请求驳回远东公司的再审申请,支持原审法院的判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通过庭审调查查明远东公司和武进建设公司案涉的融资租赁合同中部分建设材料是一次性消耗品,租赁物里的设备已经到了报废的年限,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融资租赁物,且租赁物价格偏低无法起到担保租赁物的担保功能。(2)张某亚在武进公安询问中承认租赁物并不全部真实存在。虽然他们签订了一个形式上的交接单、签收证明,但远东公司未能提供所有权转让协议及租赁物客观存在和现实交付的依据。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合同虚假、违规是成立的。(3)远东公司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和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规定不能证明合同是有效的。《民间借贷案件规定》是 2015 年 6 月 23 日通过的,案件发生在 2012 年。按照解释和立法的意图,《民间借贷案件规定》规范的是公民和普通企业之间,特种行业不适用这个规定。银行融资租赁和小贷公司等是受特殊监管的,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应认定融资租赁无效,借贷也是违法、无效的。按照法律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当然无效,况且,所有被申请人都是为主合同即融资租赁合同提供的担保,并不是基于借贷合同提供的担保,融资租赁和借贷合同的担保责任是不一样的,融资租赁合同中,融资标的物起到类似于抵押物的作用。综上所述,请求驳回远东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争点:

1.关于远东公司与武进建设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的性质问题。

2.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

裁判要旨: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案件争点一,《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 1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 237 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远东公司与武进建设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所涉及的租赁物件清单中,螺纹钢属于一次性消耗品,无法反复使用,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很多建筑设备的购置时间较早,存在贬值的问题,但协议价格明显高于其现存的实际价格;另外,本案所涉租赁物是否客观存在并实际交付证据不足,故双方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不具备融资租赁合同的特质,双方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约定,远东租赁公司向武进建设公司支付 12,500,000 元,武进建设公司每月支付包括利息在内共计 390,265 元,期限 36 个月,故远东公司与武进建设公司之间更符合企业借贷的合同关系。

关于案件争点二,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远东公司与武进建设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企业借贷合同,保证人常虹公司基于信任远东公司与武进建设公司之间存在真正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提供了保证,但实际上租赁标的物根本起不到物权担保的作用。远东公司与武进建设公司的恶意串通行为严重损害了保证人的利益,故原审法院认定常虹公司与武进建设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正确。常虹公司基于无效的保证合同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三:

融资租赁关系转性为民间借贷关系后是否无效,取决于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从事长期放贷业务、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规则描述:

在实践中,可能因租赁物不存在,租赁物性质、价值不符合融资租赁标的物要求,未完成租赁物所有权移转等原因,出现当事人之间虽有融资租赁之名,但因缺乏“融物”属性,仅具有“融资”特征而使融资租赁合同转性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况。

面对转性后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定其是否有效的关键是审查融资租赁公司是否长期从事放贷业务,如果融资租赁公司以此为业,则应当认定其为职业放贷人,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禁止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可参考案例: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民申 814 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宣某锋、赵某东、刘某红、王某霞、河南西联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马某慧

基本案情:

宣某锋、赵某东、刘某红、王某霞、河南西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联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因程序错误,导致关键事实认定错误。本案认定主要事实的调查笔录为书记员一人制作完成,调查笔录询问过程中未出示涉案的 10 份《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程序违法、内容矛盾,且调查笔录并非庭审笔录,在未出示证据质证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法院的调查笔录就直接对有关实体性的事项内容予以认定。(2)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①本案案由不应当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是民间借贷纠纷,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处理方式,在宣某锋主张对涉案的借款已经实际清偿时,根据流水单据据实对账。②宣某锋与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之间的所有借款均已经结清。根据宣某锋提供的流水信息及双方往来明细汇总表显示, 2016 年 7 月 25 日,人人公司开始对宣某锋进行打款,7 月 29 日宣某锋就开始回款,双方往来资金频繁,且均属短期借贷。人人公司的业务员每2个月与宣某锋的会计对一次账,双方之间仅以流水对账,从未依据任何合同进行过资金确认,待对账确定已付款及已回款金额后,由业务员单方反馈给公司。根据人人公司提供的与宣某锋的订单信息,经会计统计并出具的对人人公司主张的 20 份合同订单信息的还款明细均可以一一印证,涉案的还款均已结清。③人人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人人公司要求,涉案资金都是先转到宣某锋的账上后,再转到公司会计孟某阳的账户上,再由孟某阳的账户转入人人公司的对公账户。人人公司要求宣某锋在回款时,金额不能和收到的金额一致,具体的回款金额、回款日期根据他们电话通知,还要求使用宣某锋及孟某阳的账户过账。所以宣某锋与人人公司之间存在同日借贷、同日还款且金额不一致的过账行为。④基于以上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对涉案的利息部分予以认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宣某锋从未签订过任何《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信息补充表、车辆清单等,以上协议中的签字均属伪造,且以上协议均未实际履行,不应对以上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并判决宣某锋根据以上协议的约定承担高额利息。其次,宣某锋与人人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均未约定过利息,已还借款也无法形成固定利率,不应直接依照人人公司的主张认定年息 24%。再次,宣某锋提供的人人公司与宣某锋往来明细汇总表显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长期欠款,均为短期借贷或者同日过账,故即便存在利息,涉案的利息计算时间亦存在错误。最后,宣某锋提出上诉及二审中申请鉴定的行为均显示,其从未承认也未追认过任何《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及相关合同,原审判决“本协议经宣某锋、人人公司、麒麟振翼公司三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属认定事实不清。(3)关于担保人刘某红、赵某东、王某霞、西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问题,原审事实认定错误。涉案《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担保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退一步讲,即便保证合同有效,宣某锋提供的证据也可以证明涉案的全部债务已经偿还完毕,保证责任已经不复存在,故担保人不应当对涉案债权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综上所述,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人人公司提交意见称,(1)原审不存在足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及实体处理的程序不当之处,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保证担保函、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银行流水、融资租赁合同等,调查笔录并非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且案涉调查笔录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 130 条规定的调查笔录,而是询问笔录,原审法院制作该询问笔录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审诉讼中,法院充分保障了宣某锋的诉讼权利。(2)原审法院变更本案案由,由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变更为借贷法律关系,原因是租赁物没有登记在宣某锋的名下,但合同基本权利并没有变更。(3)案涉《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保证担保函是由宣某锋本人签字的,其始终没有申请鉴定笔迹,宣某锋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确认《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的真实性,合同上宣某锋的签字无论是否为本人笔迹,均不影响合同有效性和真实性。(4)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结清。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案件争点:

案涉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 1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本案中,虽然人人公司主张其与宣某锋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但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案涉车辆清单中的车辆即融资租赁标的物并未登记在宣某锋或人人公司名下,人人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宣某锋按照协议约定将车辆手续交付人人公司。故人人公司与宣某锋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案涉《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实为借款合同,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根据人人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中不包含金融放贷业务,不具有放贷资质。其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事放贷业务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金融秩序。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人人公司在全国各地法院存在多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且存在以服务费名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况。

结合上述事实,原审法院应对本案借款合同的效力进一步审查,在依法确定合同效力的基础上,统筹核算人人公司与宣某锋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以及本案借款关系中出借与应偿还款项数额,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处理。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04、206 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295 条第 1 款的规定,裁定:(1)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规则四:

出租人不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通常不因此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规则描述:

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中,部分出租人虽不具有融资租赁的资质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此时争议之一就是出租人的资质是否会影响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融资租赁并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范围。而对融资租赁法律的构成主要是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认定,故出租人不具有融资租赁资质并不必然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可参考案例: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闽民申字第 864 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某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谢某新申请再审称,福建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首先,谢某新是与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井融资公司)发生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非小松公司。其次,小松公司与三井融资公司所签回扣担保承诺书、业务协定书、补充意见书、回购价格通知书、租赁物回购授权委托书、买卖合同等对谢某新没有约束力。再次,按照《合同法》,债权人必须履行告知债务人的义务,但在一审、二审中都查明,债权人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最后,二审法院判决小松公司有主体资格,依据的是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第 21 条。该条款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组成部分,谢某新并没有在上面签字认可,双方签字认可的只有第一页。该条款内容违反《合同法》,是无效的霸王条款。小松公司与三井融资公司都没有取得融资租赁的资质或者获得有关金融部门的许可,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 1 号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必须有行政许可和取得相关资质才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二审法院引用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认定谢某新与三井融资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是对该条的曲解。该条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原二审法院不讲这一条的前提,只讲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合同无效,来推定出租人未取得资质的合法性,完全曲解了该条的规定。此外,原审判决还存在其他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适用不当的问题,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小松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点:

1.三井融资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债权转让是否对谢某新生效。

2.小松公司和三井融资公司的融资租赁的资质问题。

裁判要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案件争点一,本案的《融资租赁合同》系由小松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谢某新在一审庭审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现其主张只在合同第一页签字,其他页并未签字的理由,不予支持。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第 21 条约定:“出租方无需承租方事先同意或发送通知即可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对第三者设定担保、或转让给第三者。”三井融资公司与谢某新通过合同约定的债权转让方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法》第 80 条虽然规定债权转让须通知到债务人才对其发生效力,但该条款并非强制性规定,其并未禁止合同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变更债权转让的具体方式。故根据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小松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有权向谢某新主张债权。

关于案件争点二,《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 1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本案中,三井融资公司根据谢某新对小松公司挖掘机的选择,向小松公司购买了挖掘机,提供给谢某新使用,谢某新按合同约定向三井公司支付租金,故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根据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融资租赁并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范围。涉案融资租赁合同没有《合同法》第 52 条第 5 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谢某新以三井公司和小松公司未取得相关资质为由主张本案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规则五: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灭失的,承租人承担风险且不得以此拒付租金,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则描述: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与一般的由所有权人承担物的灭失风险负担规则不同,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如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物毁损、灭失,基于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以及融资租赁融资性的特征,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由承租人承担相应风险。在承租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承租人不得以此拒付租金。

可参考案例: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陕 01 民终 11266 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夏某学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陈某连、刘某、童某、河南众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5 年 11 月 28 日,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银公司、甲方、买受人和出租人)与夏某学(乙方、出卖人和承租人)订立了《租赁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乙方所有的标的物(讼争的1台重型自卸货车)购买后出租给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所有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转移给甲方。车辆规格型号为 sx3315gp4,购买价款 310,000 元。为实现售后回租的目的,乙方在标的物转移后继续占有标的物,无须向甲方交付标的物。当日,德银公司(甲方、出租人)与夏某学(乙方、承租方)订立了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条款和商务条款,约定甲方将从乙方购买的 1 台讼争汽车出租给乙方占有使用,每月 15 日支付租金 12,014 元。保证金 13,175 元。留购价款 100 元。租赁物灭失时,无论其原因为何,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付清所有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中的本金部分、未到期租金中利息部分的 20%、逾期付款的利息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或者甲方为乙方垫付费用后乙方逾期偿还该垫付款时,乙方应从支付日或垫付日的次日起至还清日为止按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日,德银公司(甲方、出租人)与夏某学(乙方、承租人)、驻马店市安驰物流有限公司(丙方、挂靠单位)订立了《车辆所有权确认协议》,约定:乙方为方便使用车辆,将车辆挂靠在丙方名下,甲方为车辆的所有权人。2015 年 12 月 2 日,诉争的 1 台汽车以驻马店市安驰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陈某连向德银公司出具了保证担保函,言明:陈某连对讼争标的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2 年内。河南众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公司)、刘某及童某向德银公司出具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函及声明函,言明: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德银公司与各承租人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对各承租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最高额度为 400 万元,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的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2016 年 1 月 8 日,众邦公司出具了付款义务履行证明,载明:众邦公司收到了德银公司支付的1台重型自卸货车的购买价款。夏某学支付了 2016 年 1 月至 2016 年 6 月的 6 期租金(2016 年 6 月租金夏某学支付了 626.5 元,众邦公司 2016 年 6 月向德银公司支付租金 11,387.5 元),之后再未支付租金。2016 年 6 月 16 日涉案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灭失。截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夏某学欠付剩余本金 201,890.12 元,剩余利息 14,361.88 元。

德银公司多次催促未果,担保人亦不愿履行担保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夏某学立即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 218,981.5 元及自 2016 年 6 月 1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欠付租金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 2017 年 9 月 11 日的利息为 21,561.08 元,实际利息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2)陈某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众邦公司、刘某、童某对上述债务在 400 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夏某学辩称,其不存在违约,租赁车辆因交通事故认定为全损,现赔偿款在法院处理;其实际支付租金与德银公司主张的不符,理由是根据德银公司之前提供的租金明细表,2016 年 6 月其实际支付租金为 12,014 元。

另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 17 民终 1642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车辆灭失,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夏某学和德银公司等各项损失共计 276,500 元。

案件争点:

夏某学应否向德银公司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

裁判要旨: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学与德银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 13 条约定,租赁物灭失时,无论其原因如何,夏某学必须立即向德银公司付清所有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中的本金部分、未到期租金中利息部分的 20%、逾期付款的利息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

从上述约定可以看出,无论因何原因,只要逾期的事实发生,夏某学就应承担逾期利息。涉案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而灭失,虽然夏某学对此无事故责任,但车辆灭失必然导致德银公司利益受损,而德银公司对此并无过错。另外,夏某学与侵权方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与本案融资租赁关系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夏某学认为法院已判决车辆赔偿款归其与德银公司共有、其不用再支付租金,理由不成立。

规则六:

因出卖人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规则描述: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的,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即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承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情形之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多有因出卖人不及时交付租赁物以及交付的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而导致承租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如果出租人不解除买卖合同,而承租人又不能通过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方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则可能导致承租人在非因自身过错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仍要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义务,这对承租人而言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因此,为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在因出卖人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可参考案例: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 05 民终 2386 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展技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荣

原审第三人:昆山横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库金公司)因与苏州展技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技公司)、覃某、谢某荣以及第三人昆山横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岛公司)产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展技公司向合库金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合计人民币 252,432.68 元;(2)判令展技公司向合库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 425.63 元(逾期违约金=到期未付租金金额×0.05%×迟延天数,暂计算至 2019 年 9 月 18 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人民币 252,432.68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覃某、谢某荣对展技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横岛公司向展技公司交付涉案租赁设备昆山索达牌 cin-200 钢架精密冲床 2 台;(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展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讼请求:(1)判令展技公司与合库金公司及横岛公司间的《融资租赁合同》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解除;(2)判令合库金公司向展技公司返还租金 126,947.04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偿付自2023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诉讼费用由合库金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 年 2 月 28 日,合库金公司(甲方)与展技公司(乙方)、覃某、谢某荣(连带保证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方依乙方选定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如延迟付款,则自租金原定给付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每延迟1日按所欠租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乙方应在甲方支付租赁物价款前向甲方支付首付租金,以降低实际融资金额。租赁期间甲方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期间如乙方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租赁期间届满且乙方已经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和责任时,租赁物所有权经甲乙双方合意后转移至乙方。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到期未依规定给付且迟延已达3日,甲方得主张乙方违约,并无须履行通知或法定程序即可解除合同,请求立即支付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没收保证金、收回租赁物。保证人愿就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清偿责任,保证范围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全部租金、手续费、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及租赁期间届满之日起 2 年。上述合同所附的租赁事项及租金支付明细表载明,租赁物为厂牌为昆山索达、规格型号为 cin-200 的钢架精密冲床2台,出租人购买价格为含税价 60.6 万元。租赁期间自 2019 年 3 月 12 日至 2021 年 3 月 12 日,租金期数 24 期,每 1 个月 1 期,未税数额第 1~8 期每期租金 22,241.38 元,第 9~16 期每期租金 12,931.03 元,第 17~24 期每期租金 7758.62 元;首付租金 24.6 万元由承租人起租前支付给供货商,租金交付日为每月 12 日;留购价 0 元。

2019 年 3 月 11 日,合库金公司与展技公司、设备供应商横岛公司签订了租赁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库金公司以 60.6 万元价款购买租赁物,展技公司代合库金公司向供应商支付 24.6 万元,余款 36 万元由合库金公司支付。展技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2019 年 1 月 28 日、3 月 9 日分三笔向横岛公司共计支付 24.6 万元。2019 年 3 月 12 日,合库金公司向横岛公司支付 36 万元。横岛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收到合库金公司及展技公司支付的上述货款。展技公司已支付了 5 期租金及第 6 期部分租金 1 万元。2019 年 7 月,横岛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在 2019 年 7 月 31 日前向展技公司交付 1 台钢架精密冲床,在 8 月 31 日前交付另一台冲床。2019 年 10 月 28 日,展技公司向合库金公司及横岛公司发送解除合同声明书,载明因横岛公司未交付设备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故三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自即日起解除。

裁判结果:(1)展技公司与合库金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解除。(2)驳回合库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驳回展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合库金公司因不服上述(2019)苏 0591 民初 11546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展技公司一审反诉请求,支持合库金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上诉费用由展技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点:

展技公司是否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 11 条规定,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出卖人横岛公司至今未能交付租赁物,导致承租人展技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展技公司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第9篇】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

2023年6月8日上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振朝律师受邀在腾讯会议上为某国有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了主题为关于《<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重点条款案例解读》的培训。

首先,金律师对《民法典》进行了简要提示,其中特别强调了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和融资租赁有关司法解释更新。

然后,金律师通过几个融资租赁行业热点问题案例进行展开,如房产、生物性资产是否能作为融资租赁物,欠缺融物属性案件的认定以及租赁公司在未取得行政许可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等生动案例,和大家分享了《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融资租赁的变化。

关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登记问题,针对《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金律师通过对比新旧法律变化并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分析,强调了登记的公示对抗效力。

接着,金律师结合一些实操案例为大家分享了《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有关担保部分的变化。担保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中一种常见的征信手段,其形式也多种多样,尤其需要融资租赁公司引起重视。本次课程金律师重点分享了关于上市公司担保的审查注意事项、租赁与抵押的关系、独立保函、保证期间、差额补足函、流动支持函的法律风险等一些融资租赁实务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引发了大家的深入思考。

最后,互动环节大家就《民法典》背景下产生的融资租赁实务和行业热点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次授课的参与者均表示受益匪浅。

卓建金诚律师团队

卓建金诚律师团队是金融法律事务部下属专业团队之一,团队长期服务于包括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多年来长期密切关注着金融行业的最新法律发展动向和积极参与相关法律实践。未来,金诚律师团队也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创新服务形式,以期为客户提供更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

【第10篇】车辆融资租赁回租业务

售后回租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认定

——某汽车制造公司与胡某、李某等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某汽车制造公司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23年12月15日,某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金融租赁公司”)与被告胡某签订合同编号:msfl-2017-12-5***-h-001-hx的《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相关附件(以下统称“合同”),被告胡某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融物,租赁物为nxg4250d5wc型号的徐工牵引车一台(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为lc1ammbe4h0024***、车牌号为鲁mag***)。另合同明确,如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金融租赁公司履行了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合同义务,但被告胡某未完全履行按约付款的义务,截至2023年9月30日,被告胡某已欠付租金、逾期利息等各项费用,构成严重违约。被告李某签署了《保证合同》,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被告胡某还根据金融租赁公司授权及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规定,指令租赁物登记挂靠单位与金融租赁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将租赁物抵押给了金融租赁公司。2023年9月8日,金融租赁公司与原告某汽车制造公司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金融租赁公司将在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并依法通知了被告。请求:1、判令被告胡某偿还原告剩余租金99788.50元、逾期利息2719.16元(以各期逾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各期租金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30日;嗣后的逾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留购款100元;2、判令被告胡某赔偿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3、判令被告李某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涉案租赁物的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胡某辩称:不记得从金融租赁公司贷过款,上面的汽车都是抵押的,就是有的话也是某汽车制造公司和某物流公司套路人,如果车是租的,抵押权在原告手中,某物流公司不可能将车正常过户给别人卖掉,听别人说某物流公司一次性处理了很多辆车卖了。

被告李某辩称:同被告胡某答辩意见。

第三人某物流公司未作陈述及答辩。

第三人某汽车销售公司未作陈述及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5日,案外人某金融租赁公司(出租人)与被告胡某(承租人)签订编号为msfl-2017-12-5***-h-001-hx的《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该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另约定: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第三人收取转让价款的账户信息为本案原告账户;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应向出租人支付日万分之五的罚息;承租人发生第十二条第3款所列举的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2)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等应付款项……;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停机费、诉讼费、公证费、出租人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出租人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等);第十三条,承租人支付完毕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履行完相关义务后,则有权以人民币100元留购租赁物;本合同及附件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本合同有如下附件:1.《租赁物转让协议》(附件一);2.《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3.《租赁物清单》(附件三);4.《租金支付表》(附件四)。

合同附件载明:租赁物为nxg4250d5wc型号的徐工牵引车一台(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为lc1ammbe4h0024***、车牌号为鲁mag***),车辆总价款340000元,首期租金149600元(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时扣除),租赁手续费1142.40元,风险金9520元,租赁本金190400元,留购价款100元。自2023年1月15日起,被告胡某按5870.3元/月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赁年利率为6.9%,支付方式为等额租金/后付。

被告李某作为保证人,承诺为承租人依《融资租赁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胡某与第三人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购买案涉型号牵引车一辆,约定总价款为340000元。被告胡某将其购买的案涉牵引车挂靠在第三人某物流公司名下。第三人某物流公司作为抵押人与作为抵押权人的金融租赁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将其名下的案涉车辆进行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23年12月23日,某金融租赁公司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向被告胡某指定的本案原告银行账户转款51370616元,该款项中包含胡某的融资额34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租金及租赁期间利息共计211330.8元,胡某自2023年1月15日至2023年8月15日,向金融租赁公司共计支付19期的全部租金及第20期部分租金共计111542.3元,后未按期偿还,累计逾期约17期,剩余租金99788.5元至今未付。第21期至第36期租金从2023年9月15日起于每月15日支付。后金融租赁公司将案涉合同权利转让给本案原告。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2500元、保全保险费450元。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胡某支付原告某汽车制造公司租金99788.5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9月15日起,以每月逾期未付租金5870.3元为基数,自各期租金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留购款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胡某支付原告某汽车制造公司律师费2500元、保全保险费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李某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某追偿。四、确认原告某汽车制造公司对登记在第三人某物流公司名下的案涉抵押的车架号为lc1ammbe4h0024***、车牌号为鲁mag***的车辆享有抵押权。五、驳回原告某汽车制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读

本案涉及售后回租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特征包括:1.该合同涉及三个主体与两个合同。三个主体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两个合同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和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2.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3.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4.租赁物具有非典型担保功能。5.合同期满后租赁物可归承租人所有。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正,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关于标的物的性质,主要是针对特殊租赁物的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如,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应当为有体物,以高速公路收费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权利质押、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合同性质认定合同的效力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标的物的价值及租金构成,主要针对的是以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担保租赁债权实现的情形,如将价值1000元的设备估价为100万元。此类租赁,在法律关系上应属于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租金的构成,主要考虑因素是在正常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主要由租赁物的购买价款加上费用及利润构成,但有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显著高于前述计算方式的数倍甚至数十倍,实际上也是以融资租赁合同名义为掩盖的借款合同,不宜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各因素,以准确认定案涉合同的法律性质。

售后回租,又称回租赁,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融资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该物使用,并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方式。售后回租与典型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即直租模式的差异性,使得司法实践对售后回租合同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产生争议;售后回租与抵押贷款合同的相似性,又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将售后回租认定为抵押贷款合同的可能。应当说售后回租作为一种特殊交易形式,本质上仍然应当认定其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性质。主要理由是:(1)售后回租符合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融资租赁合同最主要的本质特征有三:一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此与借款合同不同;二是涉及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此与普通的租赁合同不同;三是出租人享有所有权,此与抵押合同不同。这三个特征,售后回租合同均符合。(2)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出租人与承租人、出卖人与买受人均系民事主体在租赁、买卖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对称,立法并未禁止民事主体在两个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相重合。就直租模式下的融资租赁交易而言,出租人同时也是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民法典》是私法,法不禁止皆可为,据此推论,承租人与出卖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也应当不在立法禁止之列。(3)无论是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部门、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均已经明确认可了其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4)从经济功能上看,售后回租也确实是企业盘活存量资产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本身并无危害性、违法性。(5)就售后回租合同与抵押借款合同的区分而言,可以从出租人所享有的物权属性、租赁物的有无、租赁期间和期满后的租赁物归属方面作出认定,而不应因噎废食,直接否定售后回租的制度价值。对此,《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需要指出的说,尽管真实的售后回租交易依法可以构成融资租赁,但在一些交易中,当事人以售后回租为名订立合同,交易实质却不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以售后回租的形式规避相关法律及政策的情形。如,没有真实、明确的租赁物,售后回租合同中对租赁物低值高买,租赁物上设有权利负担,致使出租人无法取得所有权或无法实现租赁物的担保功能,出租人没有完成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相关手续等。上述情形可能会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合同效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认定售后回租合同的合同效力,也应当以认定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为前提。就个案中售后回租合同的性质问题,也应当综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以及租金的构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认定。

具体到本案,某金融租赁公司(出租人)与被告胡某(承租人)签订的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合同附有《租赁物转让协议》、《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租赁物清单》和《租金支付表》等四个附件。《租赁物清单》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第三人收取转让价款的账户信息为本案原告账户。2023年12月23日,金融租赁公司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向被告胡某指定的本案原告银行账户转款51 370 616元,该款项中包含胡某的融资额340 000元。首期租金149 600元(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时扣除),租赁手续费 1 142.40元,风险金9 520元,租赁本金190 400元,留购价款 100 元。自2023年 1月 15 日起,被告胡某按 5870.3 元/月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 36 个月,租赁年利率为 6.9%,支付方式为等额租金/后付。胡某与金融租赁公司均实际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胡某实现了融资融物的目的。本案租赁物标的为工程机械设备,价值340 000元,无明显偏低、无法起到担保租赁债权实现的情形。租金来源于租赁物的购买价款加上费用及利润构成,约定的租金不存在显著高于前述计算方式的数倍甚至数十倍,且约定了100元的留购价款。再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涉案合同首先符合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特征,认定其为售后回租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当属无疑。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被告胡某与某金融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原告与金融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金融租赁公司分别向两被告邮寄了《权利转让通知书》均已签收,该债权转让对两被告均发生效力。金融租赁公司依约将租赁物交付被告胡某,胡某应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其拖欠不付的行为不当,应付清偿、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正)第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正)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来源:淄博临淄区人民法院、山东高院

【第11篇】易鑫融资租赁最新利率

作者 / 苏格格(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20日,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易鑫租赁”)公告发行“2023年度第二期资产支持票据”,发行金额14.95亿元。优先a级发行金额为12.45亿元,评级为aaa;优先b级发行1.65亿元,评级为aa;次级发行金额为8542.38万元,占比为5.71%,次级未给予评级。

本期abn由中国银行担任主承销商和簿记管理人。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通过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资产池涉及易鑫租赁与22341个承租人签署的22371笔租赁合同,利率类型为固定利率。截至基准日(2023年7月28日),资产池的未收租金本金总额为149542.38万元。单笔资产平均合同余额6.75万元,单笔资产平均未偿本金余额6.68万元,承租人分散性良好。

入池融资租赁汽车包括新车和二手车,其中新车占比58.44%,且以回租车辆为主,回租方式的融资租赁款全部为抵押类,抵押车辆已在或正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本期abn通过设定优先级/次级的本息偿付次序来实现内部信用提升,且设置了不同等级的信用触发机制,包括:违约事件和权利完善事件。外部增信方面设定了差额补足措施,即易鑫租赁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向受托人 (代表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承诺对信托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的各期预期收益和全部未偿本金余额的差额部分承担资产回收款的补足义务。

本期资产支持票据所募资金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以及业务开展资金投放。募集说明书显示,近年来,易鑫租赁业务量逐年增加,需要较多资金支持租赁业务投放,存续期中的资金占用也将大量增加,因此营运成本相应增加,对营运资金的需求加大。

易鑫租赁主营的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不断扩大,2015-2023年末及2023年二季度,应收融资租赁款总额(剩余本金)分别为10.52亿元、138.67亿元和195.76亿元。未来随着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公司将会投放更多的租赁资产,2015-2023年末及2023年二季度,租赁业务投放规模分别为11.17亿元、150.35亿元和96.80亿元。预计2023年下半年,其租赁业务投放规模200亿元,其中60亿元为自有资金(包含资本金),公司预计净利润2.61亿元。

【第12篇】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以物为载体的新型融资方式,没有被大众完全熟悉,许多企业对租赁的认识还停留在租赁服务的阶段,还没有充分的了解该行业。不过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的快速发展,让更多的目光注意到融资租赁这个行业。融资租赁盈利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债权收益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获取利差和租息收益理所当然是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主要的盈利模式。利差收益视风险的高低,一般在1-5%。

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配置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银行可以通过提高利率或租赁费率控制风险,对优质客户也可不必降低利率。因为租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与贷款不同,客户的实际融资费用并不会比贷款高或高的不多。

余值收益

提高租赁物的余值处置收益,不仅是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融资租赁公司(特别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

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对设备具有维修、再制造的专业能力和广泛的客户群体,可以提供全方位的融资租赁服务,特别是客户欢迎的经营租赁业务。租赁物的余值处置对专业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不应该是风险,而是新的利润再生点,租赁物经过维修、再制造后通过租赁公司再销售、再租赁可以获取更好的收益。这正是厂商融资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条件和履约情况以及设备回收后再租赁、再销售的实际收益扣除应收未收的租金、维修等相关费用之后,余值的收益一般在5-25%左右,有些大型通用设备如飞机、轮船等收益会更高一些。

服务收益

租赁手续费。租赁服务手续费时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都有的一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但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难易程度、项目初期的投入的多少、风险的高低以及不同公司运作模式的差异,手续费收取的标准也不相同,一般在0.5-3%。

财务咨询费。融资租赁公司在一些大型项目或设备融资中,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融资解决方案,会按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财务咨询费或项目成功费。视项目金额大小,收取比例、收取方法会有不同,一般在0.25-5%左右财务咨询费可以成为专业投资机构设立的独立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与信托、债券与融资租赁组合、接力服务中重要的盈利手段之一,也可以成为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中间业务。

贸易佣金。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的购买和投资方,促进了设备的流通,使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扩大了市场规模,实现了销售款的直接回流。收取销售的佣金或规模采购的折扣或是保险、运输的佣金是极为正常的盈利手段。

运营收益

资金筹措和运作。财务杠杆——融资租赁公司营运资金的来源可以使多渠道的,自有资金在运作时,可以获取一个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如果一个项目运用部分自有资金,再向银行借款一部分,租赁公司有了一个财务杠杆效应,不仅自有资金可以获取略高于同期贷款的租息收益,借款部分也可以获取一个息差收益资金统筹运用——融资租赁的租金费率一般都是相当于或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产品组合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在资金筹措、加速资产周转、分散经营风险和盈利模式四个方面开发不同的产品组合和产品接力,同样可以获得很好的收益。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条件

注册资本大于1.7亿元;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无违规记录;

有实际经营办公地址和公司章程;

拥有法律、金融、财务等方面专业人员,公司高管有三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3篇】融资租赁与信用证

作者:严铖

第三方租赁公司,是指除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外资租赁公司以外的,受商务部监管的内资租赁公司。

不同于其他两类租赁公司,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既无法享受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低成本资金来源,又无法像外资租赁公司一样通过发行外债降低资金成本,因此在租赁业务的报价上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业务规模发展较为缓慢。

银行,拥有较多的优质客户资源,但由于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资金投放规模受到制约。

银行与租赁公司的需求相匹配,因此催生了银租合作的通道业务——无追保理业务和国内信用证融资租赁业务。

通过开展通道业务,租赁公司能够快速做大业务规模并赚取相当于通道业务手续费的利差,银行可以将理财业务作为资金来源实现信贷出表,一举多得。

一、业务流程

1、无追保理业务

无追保理业务是指银行授信客户(承租人)以自有的有形动产作为租赁标的物,与银行认可的租赁公司(出租人)签订售后回租租赁合同,银行占用授信客户(承租人)买方保理担保额度,为其提供应付租金的坏账担保,同时采用无追索权保理形式买断租赁公司(出租人)的应收租金,并通过保理收款权转让等表外融资模式支付对价。还款时由银行授信客户(承租人)将租赁款划至银行指定账户。

其参与主体有:

①承租人:授信主体,资金的需求方,同时亦为资产的出售方,承租人在将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后通过回租的方式保留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同时定期支付租赁款至银行指定账户。

②租赁公司:支付对价买入承租人出售的资产,同时将该资产租回给承租人,并将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给银行。进行租赁标的物动产融资登记。

③银行:以无追索权保理形式买断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支付对价至租赁公司。

2、国内信用证融资租赁业务

国内信用证融资租赁业务是指银行授信客户(承租人)以自有的有形动产作为租赁标的物,与银行认可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租赁合同,银行占用授信客户(承租人)国内信用证额度为其开立国内信用证,用于支付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租赁公司(出租人)在国内证下交单、经由银行承兑后,租赁公司(出租人)向银行申请福费廷买断融资,到期由银行授信客户(承租人)支付信用证下款项归还福费廷融资。

其参与主体有:

①承租人:授信主体,资金的需求方,同时亦为资产的出售方,承租人在将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后通过回租的方式保留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同时在国内证下支付租金至银行指定账户。

②租赁公司:支付对价买入承租人出售的资产,同时将该资产租回给承租人,并将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给银行。

③银行:针对承租人的应付租金开立国内信用证,并为租赁公司办理福费廷买断融资。

二、资金安排

对于租赁公司而言,无追保理与国内证业务的流程具有很多相似之处——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推荐融资客户,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随即将应收帐款向银行进行保理或福费廷融资,银行提供资金以促成整个交易。

从资金流动的角度来看,交易的核心在于应收账款的买断——未来期间的租金快速变现,避免了远期收款的利率风险,加快租赁公司资金周转。

如果在交易中租赁公司仅扮演通道的角色,那么租赁公司先行支付给承租人的金额即为从银行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扣除租金利息的净额),租赁公司给承租人的支付凭证中将备注租金本金及预扣租息。

三、成本

以无追保理与国内证业务作为融资手段,租赁公司的成本r应该以实际融资额、利率及手续费率综合计算。租赁公司额外的优势在于可享受差额纳税的政策——银行利息回单可作为租赁公司销售额的抵扣凭证。因此,如果以售后回租业务为媒介开展通道业务,租赁公司的实际成本为r÷(1+6%)。

承租人的成本除了以租赁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手续费计算出的irr之外,还应考虑由承租人承担的国内证下手续费。

四、风险点及预防措施

此类业务中,租赁公司虽然仅扮演“通道”角色,但并非全无风险。

1、资金安全:资金的流向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管。签订租赁合同后,租赁公司一般需要预先支付租赁标的物的购买款。合作银行应为租赁公司建立保证金账户,用于接收预付款项,并在确认后续融资业务办理成功后由银行支付给承租人。若因各种原因导致业务未能成功办理,银行需同意将款项退回至租赁公司账户。

2、无追索权例外:无论是无追保理还是福费廷融资,无追索权并不是绝对的。民法规定,债权转让人需对转让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在某些情形下银行可以突破无追索权限制向其前手追回融资款,称为无追索权的“相对性”制度。因此租赁公司需额外关注通道业务合同中的“无追索权例外”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无追索权例外情形的出现。

只有在良好的交易设计下,租赁公司才可以保证资金安全和业务流程顺畅,做到风险可控。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当我们在评价一家第三方租赁公司的经营能力时,不仅要看他的业务规模,还需要甄别其中有多少是租赁公司主动做成的租赁业务,有多少是通过银行被动完成的通道业务。

【第14篇】融资租赁公司风控指标

今年的一场疫情可谓是把原本就不怎么景气的汽车融资租赁行业推向深渊,由于承租人贷款逾期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接踵而来,延续至今,压死门店老板的最后一根稻草非他莫属。

我们来看看,门店老板老张这段时间的亲身经历,活生生演绎了一部“悲惨世界”!

情境一:泪眼问花花不语

老张:大哥,你这个月的钱什么时候能到账啊?

承租人甲:我穷啊,疫情影响我也没班上,没钱还贷了,您看能不能缓缓?

门店老板:不是我不想缓缓,再给你缓下去,我就可以关门大吉了。

承租人甲:那你再宽限一个月,我现在是真没钱,要不你直接来拖车吧!

老张:唉~~,好吧,再给你一个月。

总结:每次要完钱后都身心俱疲,要么哭穷,要么就是豪横的说你来拖车。

你是魔鬼中的天使所以送我心碎的方式~

图片来源百度

情境二: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红酒绿处

老张这段时间要么在催收,要么在催收的路上,一天他心灰意冷的走在街上,看着这繁华的街市,心里落差十分大,心道:明明自己很有钱,偏偏就是要不回来,“唉~”这是他第186回叹气,就在这时他看到一家高级酒吧门口停着一辆他门店下的车,走近一看还是承租人甲的???

老张:喂,也没什么事,只是来通知您一声,车我拖走了!!!

总结:为什么受伤害的总是我,分明有钱就是不想还,遇到这种人我要怎么才好啊~

图片来源百度

情境三:寻寻觅觅凄凄惨惨戚戚

老张:喂,110吗,我要报警,我这个月丢了7辆车了,联系不上车主,也追踪不到车辆位置,您看能有什么办法帮我追回吗?

警员a:最近很多倒卖车辆的团伙,经常使用虚假信息,在你们这种融资租赁公司骗贷成功后,再改装一下,直接贩卖到国外。豪华越野车如普拉多等会倒卖去老挝,吉利、奇瑞等较便宜的车会被卖到朝鲜,如今越南查的严,倒过去的反而比较少,一旦出境基本追不回来,连你这起报案,已经第20多起了,你们做这行的应该自己做点防范措施,不然只能承担损失。

总结:童话里都是骗人的,提供信息的时候看着也是挺老实一人,怎么转脸就人车失踪了呢~

图片来源百度

随着汽车金融渗透率的提高,违约和骗贷却每天都在发生,数据显示,年轻人是汽车金融和汽车租赁的主力军,但是年轻人在进行贷款买车时,也有很多不确定性,这就加大了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

从老张的亲身经历中我们不难看出,一旦发生逾期,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风控手段,我们很难快速止损和减少坏账。车贷行业不仅需要对贷款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分析贷款车辆的动向以进行风险预警,还需要在风险发生时将风险扼杀于摇篮之中。

催收艰难、恶意欠贷

人车失踪,借贷人身份鉴别

错过黄金拖车时间

这些问题核心问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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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汽车金融的致命弱点:催收艰难恶意骗贷人车失联,通过数据采集、大数据分析、驾驶行为分析,系统实现风险等级划分、异常预警、逃逸追回等主要功能。且具有一套集客户管理(crm)、风控管理、车辆台账管理、数据报表等功能于一体'车联网+大数据+驾驶行为分析'的风险预警控制体系。

图片来源百度

车辆画像风控解决办法

风控痛点一:催收艰难、恶意欠贷

通过对个人大数据的日常行为轨迹分析,汽车在线系统采集到车主的用车轨迹,通过对用车轨迹的大数据分析,能找到车主经常停留点,而根据这些经常停留点,能去验证车主申报的家庭住址是否真实,是否在正常上班,欠贷期间是否经常出入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判断承租人还款能力的真实性。

风控痛点二:人车失踪

支持在线监控和轨迹回放,操作页面车辆状态一目了然,操作平台页面清晰信息完备,配置后即可在地图中看到车辆的运动轨迹,高危车辆还会及时告知用户,车辆便捷管理,用户体验优质!

风控痛点三:错过逃贷车黄金拖车时间

把大数据分析与平台多种风险预警相结合,为汽车金融企业提供逾期追踪与驾驶行为分析、针对异常情况开展实时报警,为平台实现更精确的数据运营提供支撑,把握逾期发生后的黄金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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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融资租赁发达国家

“厦门融资租赁业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有可能成为继天津、上海、广州以后中国第四个现代化的融资租赁集聚区。”中国租赁联盟召集人、天津自贸试验区租赁联合研究院院长杨海田点赞厦门融资租赁业发展潜力。

海峡导报讯(记者 黄奕琳 通讯员 周莹)4月7日,首届自贸区产业租赁高峰论坛在厦门举办,全国800多位金融行业专家和精英翘楚汇聚厦门,畅谈融资租赁业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研判新租赁发展趋势。

据了解,本届论坛是近五年租赁产业界最大峰会之一,也是首次银行、租赁、产业界深度融合的一场高端峰会。

行业精英云集|产业租赁合作联盟签约

厦门市市委常委、副市长黄晓舟致辞

本届论坛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指导,厦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主办,厦门自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厦门自贸区商会融资租赁专委会、深圳融易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主办。

论坛以“新变局 新产业 新租赁”为主旨,共设有1场大型主论坛、6场产业租赁分论坛、40多场主题分享会,以多维视角分析中国产业租赁发展现状及趋势,重点围绕航运金融、绿色金融、现代制造业、人力资源等几大产业领域。

共计有60多家金租企业高层、60多家银行总行机构、120多家大型商租中高管、40多家实体产业企业中高管出席,共800多位金融行业精英翘楚与会。

龙永图作专题演说

主论坛上,中国wto首席谈判代表、原国家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长连平,租赁行业专家周茂清、杨海田等众多行业大咖做重要演讲,向与会嘉宾介绍国内外经济形势,对深入推进租赁业迈向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杨海田作《中国租赁业发展现状》演讲

成立产业联盟|17企业签署合作意向

峰会现场,还举办了厦门自贸区产业租赁联盟暨项目合作意向签约仪式,共有17家企业参与签约。

参与签约的快线航空有限公司总裁王魁广介绍道,此次将在厦门自贸片区投资设立跨境融资租赁、跨境商业保理,跨境无人机总部基地三个项目,预计总投资额超过30亿。

“通过搭建产融对接平台,进一步吸引更多租赁企业在厦门集聚,已落地的企业增资扩产,助力厦门打造产业租赁新格局。”厦门自贸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游朝阳表示,下一步,将通过规范化管理与风险管控,推动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做精做优,让融资租赁行业步入一个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轨道,激发未来经济发展、产业升级新动能。

数百企业汇集|厦成就融资租赁集聚区

“厦门融资租赁业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有可能成为继天津、上海、广州以后中国第四个现代化的融资租赁集聚区。”中国租赁联盟召集人、天津自贸试验区租赁联合研究院院长杨海田在采访中肯定了厦门融资租赁业发展潜力。

近年来,厦门自贸片区将融资租赁列入重点建设平台之一,持续推进融资租赁产业集聚,通过不断创新服务,实现了异地委托通关飞机落地,大型医疗器械租赁经营许可便利化等多项突破,助力融资租赁产业发展。

厦自贸委象屿园区管理局局长陈青峰推介

截至目前,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已有400多家,片区飞机租赁规模位居全国第四、二手飞机租赁居全国首位。集成电路、航运、影视设备、绿色租赁等特色租赁新业态也发展迅速。

厦门自贸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厦门自贸片区将进一步拓展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以区内贸易投资优势叠加激发发展潜力,携手业界在推动厦门地区经济圈建设国家战略落地、共建现代化新租赁中取得新突破、做出新贡献。

【第16篇】最适合小微企业融资的方式是什么

最适合小微企业融资的方式有下列几种:

1、无形资产担保贷款。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无形资产能作为贷款质押物。

2、自然人担保贷款。

3、典当融资。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一切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4、综合授信。

5、信用担保贷款。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36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17篇】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

案情摘要

2023年7月,某业务员登门向承租人推销某服装加工设备。在向承租人详细介绍设备性能后,业务员表示,如果购买资金不足,可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承租人认为业务员介绍的设备性能能满足其生产需要,即与业务员分别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作为承租人签署)。

租赁物交付后,未做出特定化标识,更未进行公示登记,经测试设备性能仅能达到业务员介绍的50%,承租人即要求业务员更换或者维修,但业务员一直拖延。

承租人在支付了几期租金后,以租赁物质量问题为由,停付租金。出租人则认为租赁物质量问题,并不影响租金支付义务,并锁定了租赁设备。以承租人根本违约为由,起诉全部租金加速到期。

出租人租金诉请得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支持,但应当扣除锁定后租金金额。承租方不服,随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后工商登记查明,出租人70%股权、出卖人100%股权,被同一家公司(母公司)持有。另一、二审出租人未提供租赁物购买的付款证据。

探 讨

一、什么是租赁物选择权

选择权,即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对融资租赁的定义,承租人的选择权包括两方面,一是选择出卖人;二是选择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租赁合同的主要特点。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租赁物出租,或者是依自己的意愿购买租赁物用于出租;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先购买后出租,为租而买。

如果出租人没有干预承租人行使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承租人要对自己行使选择权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出租人只要不干预承租人行使选择权,就不承担责任。

如果出租人干预了承租人行使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二条,承租人将有权请求减免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出租人将承担不利的经济后果。

通常情形下,出租人不会更没有必要去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因为租赁物只具有租金的担保功能,大部分风险和利益均归属于承租人。租赁物本身,根本不会触及到出租人的经济利益,除非特殊情形,比如厂商租赁。

二、什么是厂商租赁

厂商租赁,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形式。厂商租赁是厂商与厂商融资租赁公司结成战略合作,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为购买其产品的客户进行融资,并进行后续设备资产管理的营销模式,一般是机械制造厂商设立附属的租赁公司,经营本企业生产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

厂商租赁公司已经成为重要的融资租赁经营主体,已成为制造商拓展客户、回笼货款的重要促销渠道。

从经济实质角度看,厂商租赁相当于出卖人提供分期付款服务。只不过,从法律形式上出卖人将其自身的融资职能,独立成一家公司。从会计核算上,厂商与厂商融资租赁公司将仍是一个会计主体。

在融资租赁公司为厂商租赁型的租赁公司时,出卖人作为租赁公司股东,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承租人选择了某家厂商型租赁公司往往就意味着选择了出卖人,这是由厂商租赁的特定模式决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已经明确,承租人的选择权范围,仅限于从出卖人所售产品中选择租赁物。

三、本案中选择权是否受到干预

作者认为本案中,出租人干预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权,而且这是一种异于常规、特殊的干预形态。

其主要依据为以下两个方面:

1.出租人与出卖人存在关联关系,构成厂商租赁。在厂商租赁中,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也应由出租人负担。

关于这种结论的依据,作者虽然暂时没有检索到案例,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著作中,查询到最高人民法院是明确持有这种观点的。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第115页,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样一种观点:

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也有例外。当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选择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如出租人代替承租人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或者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出卖人和租赁物的,出租人应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此外,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也应由出租人负担:

(1)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未告知承租人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道租赁物有瑕疵的。

(2)出租人与出卖人有密切关系的。如厂商租赁,即由设备制造商出资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专门负责母公司产品的融资租赁业务。

(3)承租人无法或者不能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的。

在本案中,同一家公司同时持有出租人70%的股权、持有出卖人100%的股权,成为出租人和出卖人的母公司。出租人和出卖人,实为两家关系密切的关联公司,以至于两家公司共用业务员,明显构成厂商租赁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取代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有关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有关租赁物选择权的法律规定,更是完全没有变化。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表的这种著述观点,其理论根基并没有受到任何动摇,所以这种观点仍应当受到法律界的尊重。

2.因业务员具有出卖人和出租人的双重代表身份,导致出租人实际干预了租赁物的选择,或者承租人依赖了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

业务员的实际行为,及其后出卖人和出租人对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的认可,表明业务员实际具有双重代表身份。既代表出卖人推销设备,又代表出租人接洽融资租赁服务。

业务员代表出卖人向承租人推销设备,也等同于代表出租人向承租人推销设备;或者可以理解为,出卖人和出租人共同向承租人推销设备,而且这种推销行为,得到了承租人的信赖。

承租人的信赖,既是对出卖人的信赖,同时也是对出租人信赖。从具体行为看,好似出租人将设备卖给承租人的。

因此,出租人实际全程参与了租赁物的选择,并且通过向承租人介绍租赁设备的性能,获得了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技能的信赖,在此基础上承租人对租赁设备作出了选择。

出卖人和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各有各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兼容,也不能混合或者相互替代,存在各自的经济利益,有一定冲突性。而业务员两种身份的竞合,将出卖人和出租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混合在了一起。

作者认为,基于上述两方面依据中的任何一方面,都可以视为出租人干预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权,出租人都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作者在二审上诉中,也以此两方面,作为选择权受到出租人干预的上诉论据。

结 语

本案因案情不仅涉及租赁物选择权问题,还涉及租赁物未经特定化、证据链中缺乏出租人付款证明、出租人单方远程锁定租赁物等存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但本文仅对其中选择权问题展开探讨。故案情引述中,略去了很多其他细节。

在下篇融资租赁法律咨询系列文章中,作者将会对本案中出租人单方远程锁定租赁物问题进行剖析,敬请期待。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分享、交流、学习之目的,不代表恒都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应以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作为决策依据,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第18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操作规则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节第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问题的提出

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存续过程中,占有使用租赁物。因此,在实践中,存在承租人私自转让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设立他物权等行为,而融资租赁公司主张权利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买受人或抵押权人以“善意取得”为由进行抗辩,从而导致第三人的物权与出租人的所有权冲突的问题。

在《民法典》出台前,关于承租人私自转让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等行为,一直没有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2023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其中第9条规定,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不构成善意取得。该规定虽满足了司法实务的需求,但仍未在立法层面得到根本的解决

本次《民法典》第745条,采纳了2004年《融资租赁法(草案)》第19条的规定,在立法层面明确了登记对抗的效力。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法律法规及实操中均有明确的登记机关,其登记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普通的动产租赁物,由于没有法定的登记机构和公示程序,因此在哪里进行登记和查询,从而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登记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有的融资租赁交易登记查询系统有两个,一是2007年3月1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设运营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该系统于2023年7月20日开始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二是由商务部于2023年开发建设的融资租赁业务登记系统,主要针对的是当时受商务部监管的非金融系的租赁公司。从目前的运营效果来看,中登网承担了主要的租赁物登记及查询功能,受到了融资租赁公司及金融机构的普遍认可。

中登网登记的效力

笔者认为,中登网登记的产生的对抗效力更优,主要分析如下:

1. 在监管层面

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职能,已从商务部划归银保监会(具体事务由金融监督管理局主管),商务部不再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

同时,部分地区融资租赁主管机构出台相应政策,明确要求当地融资租赁公司应在中登网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状况登记及查询。如2023年11月2日,天津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2023年5月23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

2. 在司法层面

2023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天津及上海的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相应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在中登网登记、查询的责任,并认可了在中登网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各地法院的判例中,大多也认可在中登网登记的对抗效力。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y租赁股份有限公司、j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案涉租赁物机器设备均属于动产,存在“一物数卖”情形,y租赁公司和j公司办理生产设备“售后回租”业务中所涉金额巨大,且在先已有物产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在中登网已登记公示。y租赁公司和j公司与g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既未对在先公示的同类租赁的租赁物予以合理关注和有效核实,又未对自身合同项下租赁物实际情况合理审查,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对部分租赁物重复租赁情形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不能对抗物产公司在先取得的动产物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t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z机械制造有限公司z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t融资租赁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了融资租赁业务登记,即使租赁物办理了抵押,因融资租赁登记在前,抵押发生在后,该抵押行为亦不能影响t融资租赁公司依据所有权向z机械公司主张返还租赁物。

综上,根据法院的态度及司法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倾向于认可中登网登记的对抗效力。

3. 在政策导向层面

2023年7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企业为其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的设备上设立的抵押权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当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

2023年5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通过系统实现动产抵押登记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在线查询一网通办,并在北京市、上海市、武汉市开展业务试点。

2023年4月28日和4月30日起,征信中心根据北京市和上海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要求,开始接受北京18个区市场监管局和上海16个区市场监管局及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的委托,在中登网提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财产抵押登记服务。

从中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导向,也倾向于将中登网定位为一个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的公示系统。

因此,基于以上原因,笔者倾向于认为在中登网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及查询,可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果。

tips

针对动产租赁物,因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出租人所有权的取得。但是,为了防止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处置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等,因此出租人应在中登网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登记。其中涉及船舶、航空器、汽车等特殊租赁物的,应同时在此类动产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同时,针对将要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要在中登网进行查询,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第19篇】车辆融资租赁例子

最近几天,经销商集团永达汽车和厦门信达纷纷转让旗下的融资租赁公司,引来行业的猜测和讨论。

个人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融资租赁监管政策趋严,对于名租实贷进行了严格、明确的禁止,因此导致了经销商系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方向迷茫,再加上汽车贷款行业的利差持续走低、风险持续提高、融资难度提升等原因,所以促使经销商集团被迫放弃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那么,汽车经销商集团如何做好融资租赁业务呢?

一、改变观念。

如果汽车经销商集团想真正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那么就必须改变固有观念,摆脱汽车信贷的固有观念,抛弃名租实贷的违法模式,要学习正确的汽车融资租赁知识,回归本源,做汽车融资租赁直租业务(汽车以租代购)。

汽车消费金融主要包括汽车消费信贷和汽车以租代购两大类。

1、汽车消费信贷

汽车消费信贷指的是以货币为交易主体、汽车为载体、信用为依据的汽车金融业务形式。包含汽车消费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汽车售后回租等等。

汽车消费信贷是现在国内汽车金融的主要形式,所占汽车金融渗透率为35%左右,和国际上的汽车信贷类业务的渗透率(35%-40%)基本持平。所以,未来国内的汽车信贷类的业务进入存量市场的竞争,竞争主体主要为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

2、汽车以租代购

汽车以租代购指的是以使用权为交易主体,附加所有权交易,融资和融物相结合,有场景有资产的汽车金融业务形式。包含汽车融资租赁直租、汽车经营租赁、租购一体化、汽车订阅等等。

汽车以租代购在国内刚刚大规模发展只有三年时间,所占汽车金融渗透率为3.6%左右,和国际上的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的渗透率(35%-50%)相差巨大,理论至少有十倍以上的增长空间。

所以,未来国内的汽车以租代购业务是新增市场的竞争,竞争主体会是汽车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银行保险系合作融资租赁公司、第三方互联网系融资租赁公司等。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

汽车消费信贷是货币交易,而汽车以租代购是物品交易,两种业务模式的基本逻辑是不一样的。由于基本逻辑不一样导致的后面客户群体、组织架构、产品方案、风控体系等等都是完全不同的。

所以必须从根本观念上明确汽车以租代购的不同,才可能找到真正的正确的汽车以租代购操作方案,否则从根本上观念错误导致后面会造成战略方向错误,那将是不可弥补的错误,甚至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

例如,大白汽车(上市公司趣店集团的以租代购项目)、优信一成购(上市公司优信集团的以租代购项目)等等,都是因为没有从根本观念上认识到汽车以租代购的不同,按照汽车消费金融的观念去指导汽车以租代购,虽然上市公司企业资金充足,却依然造成关停倒闭的结果。

二、要聘请专业的团队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这句话每天都在说,很多企业家都把这句话作为企业的指导思想。小米集团的雷军在创业之初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专业的人才。

专业的团队不但可以让企业迅速发展,还能让企业避免踩坑,因为每个行业发展过程中一定会有一些行业大坑,专业人才因为具有一定的经验和知识,那么就能避免大多数行业大坑,让企业无谓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而如果没有专业的团队,可能非常明显的错误也不会被重视,很可能未来某一个时间段会造成企业重大损失。

例如,某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以租代购业务,因为具有汽车消费信贷的固有观念。所以,当有客户还未拿到驾照就申请以租代购业务的时候,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结果承租人无证酒后驾驶造成伤亡事故,而融资租赁公司因为把车辆提供给没有驾驶资质的承租人,具有明显过错,需要对于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六十余万元。

现在有些企业却越来越封闭,不愿意去聘请专业的人才,宁可自己企业内部花费大量的资金和时间去试错。

例如,某上市公司据传当初想聘请某汽车行业专业人才来操盘汽车以租代购项目,但是不愿意花费每年三百万的年薪,最终决定有内部孵化项目,结果项目重大失误,造成了数亿元的损失。

想做好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最需要的三个核心竞争力包括:人(专业人才)、财(资金)、物(车源),作为汽车经销商集团,一般在资金、车源、渠道、客群等方面都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仅仅欠缺的就是专业的人才团队,如果有了专业的人才团队去操盘规划,完全可以在短时间内成功做好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而如果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初始业务的资产质量足够好,资金就会有资金方源源不断的供应资金(参考资料:【原创】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怎样做,才能让银行愿意给资金?),那么经销商集团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就将进入一个良性循环:资质产量好→能够拿到低成本资金→进一步促进业务发展→促进汽车销量→能够拿到低价车源→促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量→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规模和利润→促进汽车售后市场规模→形成完善的汽车产业链。

三、汽车融资租赁的作用

(一)有利于提升汽车整体销量

汽车以租代购是成熟汽车市场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汽车以租代购的充分发展有利于提升汽车整体销量。2023年国内汽车以租代购的整体销量大约为80-100万辆,作为一个正式发展只有两年时间的产业模式,可谓发展迅猛,如果下一步汽车以租代购能够充分发展,对于国内提升汽车整体销量会有重要的作用。

汽车以租代购所激活的市场是3线城市以下的空白市场,属于新增市场,并不是在现有市场抢占客户群,所以对于国内提升汽车整体销量有更多的绝对提升作用。

据央视财经报道,汽车融资租赁的消费群体和4s店的购买车的消费群体的重叠度只有15%,也就意味着汽车融资租赁的消费模式拉动了的客户群,中间有85%是以前4s店销售模式还没有被触达到的。

(二)有利于提升汽车金融渗透率

汽车金融作为汽车产业链中最具价值和活力的一环,在全球发展很快,2023年美国汽车金融的渗透率已经超过81%,其中汽车贷款类业务占比35%,融资租赁业务占比约46%。

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汽车金融也日益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2023年我国的汽车金融整体渗透率约为38.6%,其中汽车贷款类业务占比35%,融资租赁类占比约为3.6%。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中国的的汽车贷款类市场已经和国外的金融渗透率接近,但是融资租赁业务还有巨大的市场空间。大力发展汽车以租代购有利于提升整体汽车金融渗透率,整体金融渗透率提升能带动汽车后市场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对于整个汽车产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有利于丰富汽车消费布局,实现渠道下沉

一直以来,国内的汽车消费一直是以大城市为主要的消费市场,汽车主机厂和经销商在汽车消费布局上面,主要以一二线城市为主。

近几年,随着一二线城市的限购等限制政策和市场容量逐渐饱和,一二线城市汽车消费市场增长乏力,而汽车以租代购主要布局三线城市以下市场,主要激活三线城市以下的客户群体,这样就丰富了国内汽车消费的布局。

汽车以租代购的客户分析数据也证明了丰富国内汽车消费市场布局的正确性。

据相关数据显示,汽车融资租赁的客户群体中,18-35岁的消费者占比达到68.4%,而来自三线及以下城市的消费者占比达到71.9%。对于汽车市场,三四五线城市是汽车消费增长最迅速的市场,80后、90后为代表的年轻人则是汽车消费的主力军。

(四)有利于二手车行业平稳控制车源和价格

汽车融资租赁可以把控二手车车源。车源是二手车交易的核心,而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可以帮助二手车交易获得更多持续的二手车车源。同时,因为具有持续的二手车车源的输出能力,那么对于二手车的价格把控能力就会更加有力。

(五)有利于布局汽车后市场,形成完善的汽车产业链

汽车行业的很多人都知道汽车行业最大的金矿是汽车后市场,在国外成熟的汽车市场,一般汽车销售的利润低于20%,80%以上的利润都来源于汽车后市场,包含汽车金融、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改装、汽车文化等等。

近些年也有很多公司意图布局汽车后市场,但绝大部分都以失败告终,究其原因就是现有客户群已经形成固定的消费模式,再加上汽车4s店、线下维修厂、快修店等行业都在抢占市场,很难有汽车后市场的企业能够做大做强。

汽车融资租赁可以从三四线城市以下的市场首次购车客户作为突破口,从客户购车开始就培养客户的消费习惯,绝大部分汽车融资租赁用户可以直接培养为汽车后市场用户,这个过程虽然时间投入比较长,但是一旦形成固定的基础客户群体,将会呈现爆发式增长,并且对于客户的粘性、信任度等等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六)有利于完善国家金融体系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要求: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在相关的文章中,老黄就提出过这种观点:

国家在严格限制民间借贷利率和严厉打击非法放贷的基础上,在积极鼓励和规范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行等行业的发展,这就是在完善整个金融体系,是一套“政策组合拳”,能丰富融资方式、扩展融资途径。

很多人担心地“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会增加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度”的问题,上面提到的“政策组合拳”这些措施就能很好地解决。

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肯定还有不同的金融产品类型,想靠贷款一种类型的金融产品覆盖所有金融需求客户、靠一种产品包打天下,这本来就是错误的观念。举个例子,就算面粉是中国人的主要粮食,但是也不是适合所有人,所以还需要大米、大豆、小米、高粱等不同的粮食种类。

金融市场也是一样的道理,虽然现金借贷是主要的金融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和个人都适合这种金融融资方式,很多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完全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典当行等等其他金融方式解决。尤其很多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需求就是购买设备、汽车等等,那么最适合的方式是融资租赁而不是现金借贷。

汽车融资租赁不但能促进汽车销售量,还能在售后维修、二手车车源把控、保险理赔等方面布局,有利于形成完整的汽车产业链,摆脱现在汽车经销商集团单纯依靠汽车销售维系客户,单纯依靠售后维修保证利润的单一经营模式,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经营利润!

【第20篇】融资租赁谈判流程

以下合同格式有些错乱。

通过【合同多多】微信小程序,可下载 word 版 doc 格式(不错乱)!

融资租赁合同(二)

出租人(甲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一条 租赁物名称

租赁物,是指乙方自行选定的以租用、留购为目的,甲方融资购买的第 号购买合同项下的技术设备。

第二条 租赁物的购买

1.乙方以租用、留购为目的,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甲方承租租赁物;甲方根据乙方的上述目的为其融资购买租赁物。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

3.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并与甲方一直参加订货谈判;在甲方主持下,乙方自行与卖主商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购买合同中的技术设备条款;甲乙双方与卖主共同商定价格、交货期、支付方式等购买合同中的商务条款;甲方以买主身份主签,乙方以承租人身份附签第 号购买合同。

4.甲方应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履行支付定金、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投保、结算等项义务。

5.乙方负担购买租赁物应缴纳的海关关税、其他税款和银行开立信用证等国内费用。甲方垫付的银行开证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内,将款额及应付的利息给甲方。人民币计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货

1.甲方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后,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为完成向乙方交货。乙方应凭单在到货港(目的港)接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租赁物到达到货港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提货后,乙方自负保管责任。如乙方不能及时缴纳关税等款项或办理提货手续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3.因不可抗及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造成的租赁物的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甲方不负责任。

4.租赁物由乙方根据购买合同的规定进行商检,并将商检结果于商检后10日内书面通告甲方。

5.如卖主延迟交货,租赁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等与购买合同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购买合同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均按购买合同规定由卖主负责。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6.乙方若因前款原因遭受损害,乙方应提供有关证据及索赔或仲裁方案,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卖方索赔或提出仲裁。索赔、仲裁的结果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不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不免除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四条 合同期限和还租期限

1.本合同期限,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到乙方所有租金和应付的一切款项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

2.还租期限,指从还租期限起算日(以《到货通知单》上注明的租赁物运抵到货港日期为准)至最后一期租金应付日。

第五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付租金给甲方。

2.租金是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与租赁费之和。

成本是甲方为乙方购买租赁物和乙方交货所支付的货款、运费、保险费(含财产保险)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费用与租前息(甲方支付上述费用从其支付或实际负担日起还租期限起算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之和。

计算租金的租赁费率由国际金融市场浮动利率和筹资手续费、风险费率及甲方应得的合理利差(后三项为不变量)两部分组成。签订本合同之日确定的租赁费率为本合同的暂定租赁费率。开立信用证之日确定的租赁费率为合同的固定租赁费率,在还租期内固定不变,外汇计息方法按中国银行的规定办理。

3.《租金概算表》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的财务预算表,其租金根据概算成本和暂定租赁费率计算,具有暂时性。本合同的暂定租赁费率为(货币:____ )____ /年。

4.《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为乙方偿还甲方租金的依据,根据实际成本和还租期限内的固定租赁费率计算。计算实际成本时,如甲方支付货款的货币与本合同货币不同时,按甲方实际兑换的汇率折成本合同的货币计算。租前息按固定租赁费率计算。

5.实际成本核算完毕后,甲方向乙方发出《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除计算错误外,乙方同意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都以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6.如乙方提前偿还租金,需提前30天同甲方协商,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租金,但须加收二个月利息。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应缴纳迟延利息,延付一个月内按原固定租赁费率的130%计收;一个月后,每超过一天加收欠租金额的万分之五罚息。

第六条 服务费和保证金

1.乙方在购买合同签订日后15天内,向甲方交付________元,作为付给甲方的服务费。

2.乙方按《租金概算表》(10)的规定,在购买合同签订日后15天内交付甲方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第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抵作该期租金的全部或部分。

3.如因乙方未及时支付保证金和服务费致使购买合同不能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有转让、转租、抵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将租赁物迁离《租金概算表》中所记载的设置场所或允许他人使用。

2.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的使用权属于乙方。如任何第三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对租赁物主张任何权利,概由甲方负责。乙方的使用权,不得因此受到影响。

3.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负责租赁物维修、保养并承担其全部费用。甲方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情况,乙方对甲方的检查应提供方便。如果需要,租赁物维修保养合同由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或由甲方代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或由甲方代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如需更换租赁物的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只能用其原制造厂提供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甲方应缴纳的利润所得税除外)由乙方负担。

5.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6. 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并再向甲方支付租赁物的残值____元(人民币)后,由甲方向乙方出据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 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1.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

2.如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①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正常使用之状态;

②更换与租赁物同等状态和性能的物件。

3.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中记载的损失赔偿金额,赔偿给甲方。当乙方将损失赔偿金额及其他应付的款项缴纳给甲方时,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办理。

第九条 保险

1.自还租期限起算日开始,甲方以购买合同cif价及本合同规定的币种对租赁物投保财产险,并使之在还租期限内持续有效。保险费由乙方负担,计入实际成本。

2.事故发生后,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以便甲方领取保险金。

3.甲方将取得的保险金,根据与乙方商定的下述原则之一办理:

①作为第八条第2款第①项或第②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②作为第八条第3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上述之一的款项时,由乙补足。

第十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和抵押

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本合同赋与甲方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或提供租赁物作为抵押,但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重大变故的处理

1.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等情况,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立即采取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措施。

2.乙方和担保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乙方和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担保

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函。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乙方负责将本合同复印件转交担保人。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第4款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卖主逾期交付租赁物,甲方购买租赁所支付款项在逾期期间所发生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3.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或收回租赁物自行处置,所得款项抵作乙方应付租金及迟延利息,不足部分应由乙方赔偿。虽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4. 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 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3.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4.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5.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五条 通知和送达

1. 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2. 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 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3.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4.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

1. 协议完整性: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2.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 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2) 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3. 本合同必不可少的附件

(1) 融资租赁委托书

(2) 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函

(3) 购买合同

(4) 《租金概算表

(5) 《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

(6) 乙方提供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4.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5. 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6. 协议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7. 如协议一方为法人,本协议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8. 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9.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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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具有融资性质(2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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