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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赁定义是什么(20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转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转租赁定义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转租赁定义是什么

【第1篇】转租赁定义是什么

转租赁是指转租人根据最终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从原始出租人租入租赁物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的一种租赁交易。【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篇】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能转租吗?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是可以转租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是以调剂住房余缺,提高房产使用效能,有利于承租人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规定转让转租的原则进行。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不变,比如,转让使用权的住房属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后的受让人应当与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并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需要提交申请,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经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的转让转租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转租价格,经初审同意后领取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然后签订协议,转让转租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转租协议,等待受理成功就转租成功了。

【第3篇】融资租赁资产转让

融资租赁业务是属于比较常见的业务了,尤其是在机械、车辆等领域。想聊一聊车辆融资租赁(回租)业务中债权转让的情况下, 债权受让方能否主张车辆所有权的事情。

债权受让方的权利来自于债权出让方的转让,其权利受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约定的制约。如果约定,出让方将所有权利转让给受让方,那受让方是否能主张所有权呢?

回租模式下,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出租人通过合同保留了所有权。动产的所有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的取得自交付时取得,故出租人(债权出让方)对车辆是拥有所有权的。该车辆虽实际控制在承租人之下,但出租人按合同约定享有车辆的取回权。

一种观点认为:出租人将债权转让给了受让方,出租人转让了租金债权,同时也转让了解除合同、请求承租人返还车辆的权利,受让人可以取代出租人的地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确认车辆为受让人所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出租人转让的只是租金债权等,并非转让的是车辆所有权,如果受让要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应该首先与出租人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否则受让人不能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

两种观点都有道理,欢迎有志之士提供自己的观点,相互分享、相互学习。

【第4篇】融资租赁债权转让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属于民法典合同编中两个典型的有名合同,虽然都是租赁合同,但二者却有着根本的区别,为了便于区分,下面我们将租赁合同称为一般租赁合同。

一、合同涉及的主体不同。

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主体和两个合同。三方主体是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而两个合同分别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和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出卖人虽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缔约方,但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却有赖于出卖人基于买卖合同的交货义务的履行。

2、一般租赁合同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主体,只涉及一个租赁合同。

二、签订合同的形式不同。

1、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

2、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但租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租赁物的来源不同。

1、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一般是由出租人出资,根据承租人的意愿购买。

2、一般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一般是出租人自有。

四、租赁物所有权的功能不同。

1、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的所有权虽然归出租人所有,但其最主要的功能是担保租金债权的实现,有时出租人自始至终都不占有租赁物,而是由出卖人直接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

2、一般租赁合同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完全归出租人所有并支配,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只是让渡了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能。

五、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负担不同。

1、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来承担。

2、一般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租人来承担。

六、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务承担主体不同。

1、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担的功能以融资为主,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定,因此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务,而是由承担人来承担。

2、一般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来承担。

七、租金的对价基础不同。

1、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大多覆盖了租赁物的购买价格,相当于租赁物所有权的对价。

2、一般租赁合同中,租金只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

八、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不同。

1、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归属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对其作出约定,包括由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所有权自动转移或承租人支付象征性的对价留购租赁物。

2、一般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仍归出租人所有。

九、解除合同的限制不同。

1、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禁止承租人中途解约。

2、一般租赁合同则无解约禁止的限制。

【第5篇】融资租赁转租赁案例分析

①什么是转租赁?

1.将租入的资产,再转租出去,称为转租赁。

2.租入时,作为承租人,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转租时,作为出租人,要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3.转租判断融资租赁(租赁期占使用寿命≥75%),基于使用权资产,而不是租赁资产。

例如:

使用寿命10年,租入5年,转租4年。

即使用权资产10年,租赁资产5年,转租4年,4/10<75%,判定为经营租赁。

②会计分录

(1)租入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转租判定为融资租赁

1.转租判定为融资租赁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资产处置损益

2.摊销应收融资租赁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3.摊销租赁负债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转租判定为经营租赁

1.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2.摊销租赁负债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第6篇】房管局公房可以转让租赁权吗

房管局公房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让租赁权的,说明如下:

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公房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不得损害产权人的利益。因为使用权人与产权人属于合同关系,使用权人转让使用权、租赁权等,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其他说明:

以下情形公房禁止转让:

1、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

2、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

3、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

4、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

5、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6、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

7、同户居住的其他成年使用人(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持有异议;

8、转让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9、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

10、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

【第7篇】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

近年来,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保理公司发展迅速,融资租赁公司享有大量基于融资租赁而取得的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以下简称“租赁资产”),商业保理公司享有大量的通过受让取得的应收账款债权(以下简称“保理资产”),以租赁资产和保理资产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各类证券化的实践层出不穷。本文将对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与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资产收益权的转让进行分析。01 租赁资产/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将保理资产收益权做为转让资产,即是商业保理公司做为原始权益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所对应的收益权做为基础资产,转让给投资者并向投资者募集金。将租赁资产收益权做为转让资产,即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原始权益人,将其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所对应的收益权做为基础资产,转让给投资者并向投资者募集资金。02 租赁资产/保理资产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流程的主要差异在于基础资产转让一端,具体流程如下:(1)租赁资产:原始权益人对承租人形成租金债权;保理资产:原始权益人受让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2) 原始权益人通过基础资产项下承租人/买方偿付的资金、差额支付承诺措施为基础资产进行信用增级;(3) 计划管理人接受原始权益人的委托,通过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方式向原始权益人提供资产收益权转让,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03 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的可转让性①好处

(1)租赁资产的流通不论是对于资产的转让方还是受让方来说都是可以有所获益的,对于转让方来说,主要有以下好处:盘活存量资产、放大了资金杠杆:不少融资租赁公司尤其是金融租赁公司及厂商租赁公司存量资产巨大,虽然资产较为优质但大多租赁期限较长,业务发展到一定地步后不通过增资难以进一步发展,而一旦资产交易出表,资金杠杆可以成倍放大,释放资本金空间后企业即可开拓增量业务。吸纳社会资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来源大多依赖于银行融资,融资渠道单一长期以来是困扰企业的难题,尤其是对于民营背景的企业来说,虽然开展的是为其他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但其自身的融资已经成为了发展的瓶颈。而通过租赁资产交易,可以为企业引入更多的社会资金。跨境资产交易、开拓国际市场、获取低成本资金:随着广东、海南、上海等地自贸区金融政策的改革,尤其是外汇管制和离岸金融政策的逐步放开,租赁资产的跨境转让已经得到了个别地方的政策支持,融资租赁业务的国际化是必然趋势。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来说,进行跨境租赁的交易可以充分利用外汇政策,引入境外的低成本资金。(2)同时租赁资产的流通对于受让方来说:可以快速寻找适合的投资标的,发展新的业务项目,成为新的收入增长点,增加业务收入。可以迅速扩张资产规模,增加公司对外信用等级:对于受让的融资租赁资产,已是经过转让方风控筛选的相对而言高标准、低风险、变现能力较强的优良产品。可以为境内外低成本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安全长期稳定资产来源,从而与其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因此,当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通过各种交易方式实现租赁资产转让出表,帮助租赁公司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表外融资是推动形成融资租赁行业在新监管环境下可持续健康的必然要求和趋势。“转租赁”、租赁+保理、租赁+信托、资产证券化等都是目前市场上较为常见的租赁资产转让路径,而这些形式下所谓的租赁资产转让,究竟转让的资产本身还是资产下的某种权利?本文旨在探讨该些路径背后所依赖的法律关系类型以及相应产生的监管合规等问题。②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的可转让性1、租赁资产收益权租赁资产收益权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债权的实现而获得收益的权利。租赁资产收益权不是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主体根据交易需要创设出来的一项约定权利,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范畴是否包括租赁物所有权,需要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确定。一般而言,租赁资产收益权是指基础权利项下的下列财产权益:(1)收取租赁资产项下租金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2)收取租赁资产项下附属权利(如保证金、留购价款、孳息、保险金、赔偿金)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3)租金及相关费用被拒付或迟延付款后对承租人、担保人(如有)以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4) 收益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转让给受让人的资金流入收益。2、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租赁物怎么转?在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案例中,转让标的通常都是“租金请求权”(即债权自身而非收益权)并以此作为基础资产,而不包含租赁物的所有权,基础资产指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计划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因此,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租赁资产所对应的租赁物所有权办理转让。实践中,受制于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可能需要办理转移登记并由此发生相应的税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难以作为权利主体办理受让登记、以及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便利性,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通常也不做出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交易安排。3、保理资产收益权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不管是以“保理合同债权”还是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入池资产,在法律上都是可行的,但具体到每一个项目时需要根据具体保理业务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计划管理人应根据不同的保理业务类型,判断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债权转让是否已有效通知债务人等情况,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4、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根据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可以将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若应收账款到期,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清偿应收账款,则保理公司可根据《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要求保理申请人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并清偿剩余未清偿的保理融资本金、融资利息及相关保理费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保理公司将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不享有任何追索权或仅保留了部分追索权。若保理公司开展的是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其对保理申请人的追索权利是非常有限的,保理业务的还款主要依赖于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回款,因此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下,应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入池的资产。若保理公司开展的是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保理公司对债务人和保理申请人均享有债权,管理人需要结合其他保理业务情况判断以何种债权作为入池资产。小结: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不断推出和创新,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的转让是产品方面的创新,鉴于收益权并非法定权利,融资租赁公司还须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租赁物是否转让。资料整理自网络,更多干货关注e票通!

【第8篇】交易性金融资产减值可以转回吗?

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必计提减值准备,所以也没有转回一说

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是公允价值计量的,而不是历史成本。

所以在期末,它的账面价值要根据市场公允价值来调整。而计提减值准备的目的就是让账面价值不被高估而做的调整。

所以,有了公允价值调整,就不用计提减值准备了。

即然不计提减值准备,就不存在可以不可以转回。

【第9篇】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转让

深圳市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转让应该何去何从

017年12月中旬,深圳市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已正式划转至深圳市金融办监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商业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已正式划转至深圳市金融办(市金融监管局)实施监管。前海百科整理,前海内资商业保理设立

深圳市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转让应该何去何从|亿信达(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更多的朋友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公司形式来开展业务。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区的内资商业保理公司都是属于试点商业保理,设立的门槛非常的高,一般的企业无法涉足,但目前除了深圳前海自贸区的商业保理设立外。

据相关数据显示,全国已合法成立的内资商业保理公司,有90%以上都是设立在前海自贸区,尤其是最近几年。它的设立条件和普通公司设立并无有太大差别,只是目前深圳前海成立公司是需要提供在深地区的实际办公场地的租赁凭证,并且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很有可能会被抽查……

深圳对内资商业保理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流程,什么是商业保理公司备案制!

商业保理公司主营业务:“从事应收账款业务,涉及行业颇多,凡是所有涉及贸易赊销的企业都会需要保理公司。

随着市场的发展,赊销在交易中越来越普遍,这为保理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应收账款规模持续上升,回收风险加大,对保理服务的需求也必然快速上升。自然注册商业保理公司的企业越来越多,主要分为外资和内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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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融资融券如何银证转账

融资融券银证转账,可以将普通账户资金划转到银行卡,再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融资融券账户即可。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margin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

【第11篇】融资租赁公司收益权转让

近年来,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保理公司发展迅速,融资租赁公司享有大量基于融资租赁而取得的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以下简称“租赁资产”),商业保理公司享有大量的通过受让取得的应收账款债权(以下简称“保理资产”),以租赁资产和保理资产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各类证券化的实践层出不穷。本文将对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与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资产收益权的转让进行分析。01 租赁资产/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将保理资产收益权做为转让资产,即是商业保理公司做为原始权益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所对应的收益权做为基础资产,转让给投资者并向投资者募集金。将租赁资产收益权做为转让资产,即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原始权益人,将其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所对应的收益权做为基础资产,转让给投资者并向投资者募集资金。02 租赁资产/保理资产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流程的主要差异在于基础资产转让一端,具体流程如下:(1)租赁资产:原始权益人对承租人形成租金债权;保理资产:原始权益人受让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2) 原始权益人通过基础资产项下承租人/买方偿付的资金、差额支付承诺措施为基础资产进行信用增级;(3) 计划管理人接受原始权益人的委托,通过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方式向原始权益人提供资产收益权转让,向投资者募集资金。03 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的可转让性1、租赁资产收益权租赁资产收益权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债权的实现而获得收益的权利。租赁资产收益权不是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主体根据交易需要创设出来的一项约定权利,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范畴是否包括租赁物所有权,需要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确定。一般而言,租赁资产收益权是指基础权利项下的下列财产权益:(1)收取租赁资产项下租金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2)收取租赁资产项下附属权利(如保证金、留购价款、孳息、保险金、赔偿金)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3)租金及相关费用被拒付或迟延付款后对承租人、担保人(如有)以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4) 收益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转让给受让人的资金流入收益。2、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租赁物怎么转?在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案例中,转让标的通常都是“租金请求权”(即债权自身而非收益权)并以此作为基础资产,而不包含租赁物的所有权,基础资产指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计划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因此,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租赁资产所对应的租赁物所有权办理转让。实践中,受制于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可能需要办理转移登记并由此发生相应的税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难以作为权利主体办理受让登记、以及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便利性,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通常也不做出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交易安排。3、保理资产收益权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不管是以“保理合同债权”还是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入池资产,在法律上都是可行的,但具体到每一个项目时需要根据具体保理业务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计划管理人应根据不同的保理业务类型,判断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债权转让是否已有效通知债务人等情况,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4、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根据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可以将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若应收账款到期,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清偿应收账款,则保理公司可根据《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要求保理申请人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并清偿剩余未清偿的保理融资本金、融资利息及相关保理费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保理公司将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不享有任何追索权或仅保留了部分追索权。若保理公司开展的是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其对保理申请人的追索权利是非常有限的,保理业务的还款主要依赖于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回款,因此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下,应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入池的资产。若保理公司开展的是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保理公司对债务人和保理申请人均享有债权,管理人需要结合其他保理业务情况判断以何种债权作为入池资产。小结: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不断推出和创新,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的转让是产品方面的创新,鉴于收益权并非法定权利,融资租赁公司还须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租赁物是否转让。

01 租赁资产/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将保理资产收益权做为转让资产,即是商业保理公司做为原始权益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所对应的收益权做为基础资产,转让给投资者并向投资者募集金。将租赁资产收益权做为转让资产,即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原始权益人,将其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所对应的收益权做为基础资产,转让给投资者并向投资者募集资金。02 租赁资产/保理资产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流程的主要差异在于基础资产转让一端,具体流程如下:(1)租赁资产:原始权益人对承租人形成租金债权;保理资产:原始权益人受让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2) 原始权益人通过基础资产项下承租人/买方偿付的资金、差额支付承诺措施为基础资产进行信用增级;(3) 计划管理人接受原始权益人的委托,通过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方式向原始权益人提供资产收益权转让,向投资者募集资金。03 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的可转让性1、租赁资产收益权租赁资产收益权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债权的实现而获得收益的权利。租赁资产收益权不是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主体根据交易需要创设出来的一项约定权利,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范畴是否包括租赁物所有权,需要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确定。一般而言,租赁资产收益权是指基础权利项下的下列财产权益:(1)收取租赁资产项下租金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2)收取租赁资产项下附属权利(如保证金、留购价款、孳息、保险金、赔偿金)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3)租金及相关费用被拒付或迟延付款后对承租人、担保人(如有)以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4) 收益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转让给受让人的资金流入收益。2、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租赁物怎么转?在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案例中,转让标的通常都是“租金请求权”(即债权自身而非收益权)并以此作为基础资产,而不包含租赁物的所有权,基础资产指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计划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因此,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租赁资产所对应的租赁物所有权办理转让。实践中,受制于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可能需要办理转移登记并由此发生相应的税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难以作为权利主体办理受让登记、以及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便利性,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通常也不做出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交易安排。3、保理资产收益权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不管是以“保理合同债权”还是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入池资产,在法律上都是可行的,但具体到每一个项目时需要根据具体保理业务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计划管理人应根据不同的保理业务类型,判断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债权转让是否已有效通知债务人等情况,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4、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根据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可以将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若应收账款到期,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清偿应收账款,则保理公司可根据《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要求保理申请人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并清偿剩余未清偿的保理融资本金、融资利息及相关保理费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保理公司将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不享有任何追索权或仅保留了部分追索权。若保理公司开展的是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其对保理申请人的追索权利是非常有限的,保理业务的还款主要依赖于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回款,因此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下,应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入池的资产。若保理公司开展的是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保理公司对债务人和保理申请人均享有债权,管理人需要结合其他保理业务情况判断以何种债权作为入池资产。小结: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不断推出和创新,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的转让是产品方面的创新,鉴于收益权并非法定权利,融资租赁公司还须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租赁物是否转让。

【第12篇】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的关系

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的关系是房屋转租合同是在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基础上成立的,因此原租赁合同不仅对转租合同有着制约作用,而且也是转租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两个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主合同与附合同的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13篇】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

新租赁准则下,转租出租人应先判断,转租行为属于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

一、转租人的处理原则

(一)转租人按照经营租赁处理

此处理比较简单,在租赁期分期确认租赁收入,且不改变原承租的相关核算。

(二)转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处理

1.终止确认与原租赁相关且转给的转租承租人使用权资产,并确认转租赁投资净额;

2.将使用权资产与转租赁投资净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3.在资产负债表中保留原租赁的租赁负债,该负债代表应付原租赁出租人的租赁付款额。在转租期间,中间出租人既要确认转租赁的租赁收益,也要确认原租赁的利息费用。

二、转租人形成融资租赁的具体账务处理

1. 转租人租入资产

按租赁准则正常处理,确认使用权资产: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转租赁期间

(1)转租赁开始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 租赁收款额 ­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资产处置损益(可借可贷)

(2)确认转租赁融资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 租赁收款额 ­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其他业务收入

3. 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依然要正常确认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三、政策依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23年12修订)

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出租人按照租赁准则第三十二条对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转租出租人应当将该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2. 转租赁的列报

原租赁以及转租同一标的资产形成的资产和负债所产生的风险敞口不同于由于单一租赁应收款净额或租赁负债所产生的风险敞口,因此,企业不得以净额为基础对转租赁进行列报。除非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二十八条关于金融资产负债抵销的规定,转租出租人不得抵销由于原租赁以及转租同一租赁资产而形成的资产和负债,以及与原租赁以及转租同一租赁资产相关的租赁收益和租赁费用。

【第14篇】外资融资租赁转让

一、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流程

1、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承让的一方需要经过股东的反复磋商,在股权转让上达成共识,确定承让股份的百分比、对象,由双方完成签署。

2、工商信息变更:需要递交股权转让书以及指定的材料到工商管理局申请法人、营业执照、许可资质等工商信息的更改,周期时间根据收购者的实际情况而定。

3、审核:尽管是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流程,同样也是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核实的,在确定递交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允许通过,就完成了相应的手续。

二、融资租赁公司转让费用

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价格影响因素:注册地,企业类型,注册年限;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注册比较热门的地区是在广州,深圳,上海,北京,天津这几个地区。其中,除了广州以外,其他几个城市办理融资租赁公司新设的门槛是比较高的,基本上不受理新设立注册申请。就转让价格方面,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四个城市,转让价格依次走低。综合价格因素,华商投顾认为,要收购转让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重点考虑选择深圳前海自贸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深圳前海,要转让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收购的类型是:纯外资融资租赁,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参考价格在13-18万之间。

三、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种类

第一类:金融租赁公司

这类公司一般是银行成立的,例如招银租赁、建信租赁分别是招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成立的,这类有公司全国不超过50家,不过最近也在陆续成立,也有部分是央企国企成立的,这个各地都有,这类公司有个特点,就是一般对客户要求较高,金额较大,利率较低。

这类公司一般都有“金融租赁”四个字,实际上跟银行差不多。

第二类:内资租赁(或者假外资)

这类有远东宏信、平安租赁、国药租赁等,一般是有各地国资委成立的,也有很多成立时为避开监管将股权形式做成外资,但实际上为国企。这类公司在国内大概200+以上,业务种类较多,一方面承做政府项目,一方面也插手民间中小企业融资。

第三类:外资融资租赁

从名字上看不出和内资的差别,这类公司也是种类最多的一类,做的业务五花八门,还有一些纯的中介公司或壳公司,这类公司约有20%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中较为出色的大多为成熟的外资企业,例如只做新设备直租的台新租赁、专注回租的仲利租赁、专注车辆融资租赁的欧力士等。

如果想做这一块业务的话就需要从市场上现有的融资租赁公司收购一家,我们公司现在就有几家融资租赁公司要转让,公司是干净的,有合资的、内资的、外资的。

【第15篇】办理融资租赁公司转让

自202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 | 出租人合法解除权

网友提问

上海甲工厂与乙租赁公司签订了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购买丙公司3台机床,并出租给上海甲工厂使用,租期为2年。约定租赁期满,甲工厂向租赁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后,机床的所有权即归甲工厂。合同履行1年后,承租人甲工厂因资金周转不灵,擅自将该机床转让给了其债权人丁公司,而丁公司明知该机床属于融资租赁物,但仍然受让了。出租人乙公司在没有按约收到租金时被告知,融资租赁的机床已经被承租人甲工厂转卖给了别人。此时,出租人乙公司该怎么办?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乙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丁公司返还租赁物。

本案中,根据甲工厂和乙公司的约定可以判断,双方应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其中甲工厂为承租人,乙公司为出租人。因承租人甲工厂未经出租人乙公司同意,擅自将融资租赁的机床抵押给了其债权人丁公司。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丁公司明知该机床为融资租赁物而仍然受让,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情形,此时出租人乙公司可以一并要求收回租赁物。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是在原《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基础上的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出租人因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而享有的法定解除权。一般来说,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出租人应当予以保证。但是,承租人对租赁物并不享有处分权,如果承租人对租赁物行使处分权,就是对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侵害。因此本条规定,承租人一旦未经出租人的同意而处分租赁物,例如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的,不仅侵害了出租人的所有权,而且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出租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该融资租赁合同,收回自己的租赁物。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出租人主张从第三人处取回租赁物,应判断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不能仅因承租人擅自转租,支持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请求。

因此,提醒大家在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时,严格审查承租人是否具有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其他擅自处分行为,以防因善意第三人受让前述处分行为的相应权利而导致自己无法主张取回租赁物。

【第16篇】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条件

一般性问题

q1: 签署的合同中,有的仅有盖章没有签名,有的签名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其效力如何认定?

a: 具体合同签署的效力,视以下情况而定:(1)如合同中明确写明了“本合同经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类似表述,则只有盖章没有签名的情况下,必须补签名,才能确保其有效性;(2)如合同中写明了“本合同经盖章后生效”或类似表述,则仅有公司盖章没有签名,不影响合同效力;(3)如合同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而实际签名人非法定代表人,则需要法定代表人补签名;(4)若合同中写明“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或类似描述,则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名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严格来说,需要收集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5)若合同中对签署条款没有任何规定,则双方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可认定合同签署效力。总之,根据合同中对签署条款的规定确定合同的签署方式及效力判断。

q2: 客户提供的已签署的合同中,有些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在合同中写错了,而盖的公章是正确的,这是否会影响合同效力?

a: 合同文本中若公司名称写错,最好能改正过来,若确实无法改正,则该合同对公章所显示的公司有约束力。

q3: 有的合同中合同双方签署的时间不是同一天,且双方均写上了日期,如何判断合同的生效时间?

a: 如合同对生效时间及生效条件没有特别约定,则以签署在后的一方的签名时间为生效时间。另外公司已签订合同中部分合同未填写日期,存在法律风险,后续请经办人规范操作,填写合同签订日期,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受归档文件时应检查合同日期是否填写。

q4: 融资租赁项目中,分公司名下的租赁物件,能否以分公司或总公司名义与我司签署融资租赁项目?

a: 因分公司仅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法律行为后果及责任均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对于此情况,既可以以分公司名义也可以总公司名义与我司进行融资租赁项目合作。但,若以分公司签约,需要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文件以及总公司决策机构关于对外融资的相关决议类文件。

q5:法律文本关于管辖地方面的要求和作用?

a: 一般占用公司资源、业务合同或会对公司造成巨大声誉或其他影响的合同,均要求司法管辖需为我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因为中国的司法管辖与地方利益密切相关,如果管辖放在异地,我司的法律及风险管控结果实现、资产处置等动作将遭到大量不可控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我司正常经营。

q6:一般条款中关于交叉违约条款的作用及效力?

a: 中国法律没有关于交叉违约条款的法律规定,这一条款均为引进英美法系判例法基础上英美法系合同的撰写体例,部分金融机构也引进了这个条款,这个条款的法理考虑与中国法律中的不安抗辩有些类似,实务中一般法院认为交叉违约条款属双方意思自治,不违反相应法律,应属有效。

担保类问题

q1: 有的抵押权不办理抵押登记,仅签署抵押合同,抵押是否有效?

a: 首先,抵押权的设立必须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1)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抵押物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抵押物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对于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抵押物,若不登记,虽抵押权有效,但仅对合同双方或者恶意第三人有物权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无对抗效力。比如机动车抵押合同,不经登记,抵押权依然存在。但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将抵押物转卖给或登记抵押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便不能以机动车存在抵押权对抗买受人或经登记的抵押权人。

q2: 承租人或担保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全部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不现实,如何签署股东会决议?

a: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应视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具体规定而定,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的,最好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我司作为债权人,应保持善意相对人的角色,并对收取的决议进行形式审查。构成善意是指我司能够证明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名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形式审查是指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比如股东会未向小股东发出召集通知,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案例中,我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应当审查股东会决议是否满足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表决要求,并且对股东会未向全体股东发出召集通知不知情。

若是上市公司做担保,则需审查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议或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公告。

q3: 股权质押不办理登记的,效力如何?

a: 股权质押的设立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股权质押若没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的无效,债权人无法主张优先受偿。

q4: 母子公司之间互为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a: 不论是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还是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规范都未采取禁止的态度。在双方互为担保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6条(《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规定审查其是否成立、有效。如果符合公司内部治理程序与规范要求,担保行为就是有效的。如为上市公司,还需要符合证监会等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管控要求。

q5: 一人公司是否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a: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6: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哪些要求或限制?

a: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法律上,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操作中,债权人审查了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议或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公告即被认定为善意。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即该控股子公司先需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公开披露。

(3)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主体提供担保,除控股子公司内部履行审议程序外,是否还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现行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并未给出明确指导。实务操作中,出于审慎原则,建议根据担保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公司章程的约定等情况,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相应的决议。

q7: 保证合同等合同中保证人身份证号写错了,该如何处理?

a: 手动修改身份证号,修改成正确后在修改处捺手印,同时附上与原本核对无误的身份证复印件。

q8: 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

a: 我国法律允许以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从而担保主债权的履行,但股权质押的对抗风险的实际效果与股权的价值、评估、二级市场情况、股权性质、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等均有关系。

相比动产质押,股权质押具有如下潜在法律风险:第一,股权质押的担保性具有间接性。第二,质押股权的财产价值具有较强的变动性、不稳定性。第三,股权质权无法摆脱股权劣后于债权获偿的局限性。第四,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不易变现。

q9: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如何处理?

a: 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这里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属于上述条文中实际控制人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如果公司不是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而是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目的,应理解为关联担保为宜,否则就无法避免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担保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所以此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并且实控人不得参加该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有必要认真审查借款人与提供担保的公司之间的关系。

公司治理类问题

q1: 股东会材料一般包括哪些文件?

a: 股东会材料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应包括上年度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等等。

根据《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q2: 董事会材料一般包括哪些文件?

a: 董事会材料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议程、会议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根据我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会议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传真或者快递等方式。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和地点;(二)会议议程、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及有关资料;(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四)联络人和联系方式。

q3: 我司的关联方认定?

a: 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进行认定,即以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标准进行认定,就xx集团而言,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属于我司的关联方,其联营企业不属于我司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方案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且该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关于关联方认定的具体个案请联系法律合规部沟通。

q4: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a: 法律层级:《公司法》、《民法典》;行政法规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部门规范性文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基本事项备案及重大事项报告、经营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

q5: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指标有哪些?

a: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四)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q6: 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义务有哪些?

a: 公司报送义务分为以下四类:基本事项备案、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报告和经营信息报送,我司应关注如下几点:

企业基本事项备案:公司注册资本、章程变更;分支结构设立、变更或注销;投资设立、入股其他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等事项,应当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变更(备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的监管平台修改有关信息、进行变更备案。

企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公司有标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注册地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的监管平台进行在线报告。

企业其他重大事项报告: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或者发生其他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督局指定的监管平台进行在线报告。

企业经营信息报送:注意报送时间节点,公司应当在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报送上一月度经营信息;每年5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信息,并在线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含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及附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基本事项备案及重大事项报告、经营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

q7: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包含哪些维度和指标?

a: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及其标准权重分配如下:

评级要素

权重

评价指标

法人治理情况

10%

包括股东经营实力、声誉诚信,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关联往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设立运作,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业经验、专业素质情况等

业务运行情况

15%

包括公司实缴资本、名称住所、主业占比、资产规模及经营业绩情况等

内控管理情况

10%

包括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机制、资产分类、风险准备金计提、权属登记情况等

配合监管情况

15%

包括公司数据、信息报送,配合监管约谈、调查、检查,落实监管整改要求情况等

合规经营情况

30%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行业监管制度,针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经营情形进行评价

风险暴露情况

20%

针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危及公司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的风险事项进行评价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每家融资租赁公司综合评级得分,并按标准对监管评级得分分为4类:a类(得分≥85分)、b类(70≤得分<85)、c类(50≤得分<70)、d类(得分<50)。

其中存在负面清单我司需关注以下几点:

不得评为a类:上一年度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以上(含)未通过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数据信息;融资租赁公司上年末净资产小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余额占总资产比重低于60%。

不得评为a类及b类:无正当理由向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大额划转资金;不良租赁资产率超过10%;发生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该损失;

直接评为d类:不报送经营数据信息,或者基本不落实各项监管要求的。

q8:监管评级对公司的影响?

a:评级结果用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对每家公司的综合监管计划,明确监管重点、监管措施,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度、范围;关系到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的重大事项变更、开展创新业务、发行上市、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的支持度与优先级。

a类

适当减少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频度;公司提出的重大事项变更、开展创新业务、发行上市及其他申请事项,予以支持并适当简化办理流程及办理材料要求;优先支持其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b类

加大非现场监督及全面现场检查的频度、深度,督促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及时整改违规经营问题、缓释相关风险。

c类

加大非现场监督及全面现场检查的频度、深度,督促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及时整改违规经营问题、缓释相关风险;公司提出的重大事项变更、开展创新业务、发行上市及其他申请事项,可暂不予支持;一般不予支持公司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d类

加大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引导相关公司及时整改违规经营问题、缓释相关重大风险,或通过主动注 销、转型(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等途径退出行业;必要时可商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处罚措施。公司提出的重大事项变更、开展创新业务、发行上市及其他申请事项,可暂不予支持;一般不予支持公司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q9: 监管办法中“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具体包括什么?

a: “固定收益类证券”应当包括债券,同时也包含abs和部分资管产品。实践中,作为发行abs的融资租赁公司也一般需要持有一定比例的劣后级份额,持有abs劣后级份额也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除了股票、公司债券等外,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也纳入了其调整范畴,即abs、资管产品也纳入“证券”的范围。但应当注意的是,其在规则适用上有所不同:abs、资管产品的发行和交易并不直接适用《证券法》,而是国务院根据《证券法》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因此,按照这个口径,abs产品、通过资管产品发行的类abs和保险、理财子公司、信托等主体发行的资管产品,其份额属于证券类,而且从其资产性质来看,如果底层固收类资产高于80%,则属于固定收益类。

【第17篇】3亿外资美元融资租赁公司转让

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转让费用及周期(融资资料资源转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时代的更新进步,融资租赁企业已经成为了许多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普遍方式,也帮中小企业度过了很多难关,解决了很多资金困难问题,使得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经营寿命延长,所以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对于现代的社会发展是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的。我们知道融资租赁分为出租人和承租人,下面就从这两个角度来具体的分析一下。

1、从出租人角度看,融资租赁的优点有:

(1)以租促销,扩大产品销路和市场占有率;销售对于中小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成功销售才能实现利润。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扩大租赁而不是一味地通过直接出卖来实现销售。这样做的好处是,大大地降低了购买的门槛,扩大了客户购买力。

(2)保障款项的及时回收,便与资金预算编,简化财务核算程序;明确租赁期间的现金流量,利于资金安排。

(3)简化产品销售环节,加速生产企业资金周转。

(4)更侧重项目的未来收益。“融物”特征,决定了租赁的资金用途明确,承租人无法把款项移作他用,出租方更侧重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的考察,从而使一些负债率高,但拥有好的项目的承租企业也能获得设备融资。

(5)降低直接投资风险。

由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情况不同,很难确定一个时间,例如有的公司股东不在本地,需要来回寄送资料,或收购双方需要有其他要求或确定事项也会影响转让时间。但一般来说,一切都顺利,转让的融资租赁公司干净、无异常、无经营的话,三周左右基本能够完成所有的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及收购流程。

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转让费用

融资租赁在国内目前也算是发展速度非常快的一个行业,其与商业保理公司对于供应链金融体系的构建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主营业务上,保理公司侧重应收账款的相关业务,融资租赁公司侧重设备租赁方面的业务。这两者在具体的应用领域都体现出覆盖面广阔的特点,实际上都是发挥资金融通功能,给企业、自然人提供融资服务。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是物品(设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借助以租代购的模式,具体运用到各领域的设备租赁,常见于:汽车租赁、飞机租赁、医疗器械租赁、光伏租赁、以及其他设备租赁。

在2023年之前的时候,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这些金融公司基本上是没有太高的门槛的,直接可以注册,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全国融资租赁公司行业政策逐步收紧,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都是不予审批的状态,如果想要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难度非常大。所以现有的干净无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市场价值非常大,而且目前深圳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转让价格还是比较客观的,根据需求不同价格的都有,几万起步,资源好一点的十几万的也有,如手上有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转让可以给我们留言。另外,腾博也有干净未失联未异常融资租赁公司资源转让,想要设立一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老板也可以跟我们联系。

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注意事项?

1、首先最重要的是保证目标公司干净、有无负债。目前大多数转让的融资租赁公司是纯外资和中外合资的公司,首先要到工商、税务、银行户、社保残保进行清查,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照当地的大使馆协助出具公证书、法院证明文件等,另外最好能让上下级股东到场做身份确认,签署债权债务协议。

2、查看目标融资租赁公司章程内容,特别是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最好是由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进行尽职调查,而且要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的合同附件。

3、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股权转让意向书》一定要注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及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4、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在合同中也需要要注明,如果目标融资租赁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有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受让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并且一定要明确违约金的标准或者说损害赔偿的方法。

5、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根据政策要求,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及股权内部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等。

业务发展方向:融资租赁在未来几年发展战略是“稳健经营、适度增长”,经营战术是'收缩战线、转攻为守',在动态的結构调整中实现'有进有退.有保有压、降低速度、保证质晕'。具体而言,要努力实现“三个转变”。

(1)实现由偏重速度向偏重质量的转变,即不再像前几年一样将发展的眼光聚焦在规模上,是主动放慢发展速度,精细化设计产品,有效性服务客户,科学化调整结构,更加关注发展的质量,这种有质量的慢,可以降低风险,减少提失。

(2)实现由盈利至上向风控至上的转变,转变高利思想,树立理性回报预期,改变“发展第一 ,风险可承受就可接受”高收益对冲高风险,的思维模式,从严从紧把控风险,以风险防范为第一保证不出大问题为前提来安排发展的规模与速度。

【第18篇】融资融券账户可以转户吗

1、融资融券账户不可以转户,如果要在企业券商开通融资融券账户,只能先注销原有的账户。目前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一个两融账户,而券商一般是用自己的资金为你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换一家券商意味着提供资金的券商变了,而不仅仅是中介业务的变化。

2、投资者可以先了结掉的融资融券负债,然后把担保物转回普通账户(通过银行卡),然后到原券商营业部办理撤销指定和销融资融券账户。最后在到新券商对应的营业部,再协商开立新的两融账户进行融资融券操作。

3、需要注意,在销户当天,是不能进行任何交易委托、资金流水的,否则销户手续无法办理。

【第19篇】融资融券账户可以转户吗?

1. 融资融券账户不可以转户,如果要在企业券商开通融资融券账户,只能先注销原有的账户。目前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一个两融账户,而券商一般是用自己的资金为你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换一家券商意味着提供资金的券商变了,而不仅仅是中介业务的变化。

2. 投资者可以先了结掉的融资融券负债,然后把担保物转回普通账户(通过银行卡),然后到原券商营业部办理撤销指定和销融资融券账户。最后在到新券商对应的营业部,再协商开立新的两融账户进行融资融券操作。

3. 需要注意,在销户当天,是不能进行任何交易委托、资金流水的,否则销户手续无法办理。

【第20篇】融资租赁转租赁业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也不断地丰富,并且日趋完善。目前, 我国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已经有十余种之多。比如: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风险租赁、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捆绑式融资租赁、联合租赁、项目融资租赁、销售式租赁等。在此,我们主要阐述相对比较基本的三种,进行细化阐述: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

一、直接融资租赁:通常叫做“直租”,直租是最标准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主要是指由承租人依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选择拟购买的融资租赁标的设备及其供应商,由出租人出资购买该设备,然后将该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偿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可以留购、续租、或返还租赁物,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象征性收取少量款项,然后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渡给承租人。租赁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拥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所有权。

直接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1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和供应商->2向出租人提出直租业务申请->3三方会商(承租人、出租人、供应商)->4出租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5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6出租人按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首付款、保证金及服务费等->7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8供应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9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10租赁期满,分期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处置租赁物。

二、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从而获得对应的一笔出售资金,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租赁期间,承租人只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

售后回租业务操作流程:1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议价并签订《买卖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2出租人按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保证金及服务费等->3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价款->4承租人向出租人租回所出售的设备->5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6租赁期满,分期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处置租赁物。

三、转租赁: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把从出租人租入的租赁物再转租给第三方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前一环节的承租人也就变化成为转租人。前一环节的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最后一环节的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转租赁业务可以是直租模式也可以是售后回租模式。

转租赁业务操作流程:在转租赁的业务中,采用直租模式操作的比较多一些。所以我们在此,仅对直租式转租赁业务模式的操作流程进行阐述:1->第一承租人与第一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2第一出租人按照第一承租人或最终承租人的设备采购要求,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3第一承租人再以最终出租人的身份将设备出租给最终承租人使用,并签订《转租赁合同》->4最终出租人向第一承租人支付期初款项->5第一承租人向第一出租人支付期初款项(保证金、首付款、服务费等)->6第一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7供应商向第一承租人或最终承租人交付租赁物->8最终承租人分期向第一承租人支付租金->9第一承租人向第一出租人分期支付租金->10租赁期满,分期款项支付完毕后,按合同约定处置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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