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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认收入时不影响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是(20篇)

发布时间:2024-02-25 15:10:03 热度:3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确认会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在确认收入时不影响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是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在确认收入时不影响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是

【第1篇】在确认收入时不影响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是

1、在确认收入时不影响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是现金折扣。

2、现金折扣在总价法核算下,应收账款入账时,不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财务费用。

3、现金折扣(cash discounts) 是一种鼓励购买者快速支付他们账单的价格削减方式,其期限在净期限内变更。

【第2篇】预收货款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原则-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即可确认收入,新的收入准则,以控制权作为标准,2023年,公司将实施新会计准则,届时,会计科目将做变更。

目前很多公司财务,还以开票确认收入,当然这样也是有好处的,纳税义务和收入确认保持一致。同时也存在弊端,比如满足确认条件了,但是对方迟迟不需要发票,这样就导致纳税义务延迟。

所以收入确认应和纳税义务分开,各自分开确认。

xky公司,开票会记录凭证,这一点比较好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减免税(科委备案研发项目,免增值税税)

待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

借:应收账款/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借:应交税费-减免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由于是免税项目,目前公司的主要原则是,确认收入一定开票,但是开票了未必确认收入。

同时,新收入准则对xky公司影响较大,目前我们遇到一些困难,由于启用了应收模块,很多科目需要受控,如果不受控,无法从模块推凭证,如果受控了,同样有无法解决同时受控的问题。

合同资产或者合同结算科目,无法和应收账款同时受控。

但是如果适用新准则,不满足结算条件时,不能转入应收账款,需要计入合同资产,当满足结算条件后,需将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这一步将无法通过应收模块实现,目前用友软件无法解决,如果有解决办法的朋友可以告知一下哦!

目前,如果不考虑受控问题,分录如下:

两个版本,一个启用合同结算,一个合同资产、合同负债。

一、合同结算科目模板: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结算-预收款(收款额)全额含税

转换成不含税金额(免税项目将不需要这一步)

借:合同结算-预收款(收款额)

贷:合同结算-预收款(税额)税额

2.开票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减免税

3.确认收入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不含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应交税费-减免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4.满足结算条件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结算-收入结转(不含税)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二、合同资产、合同负债模板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收款额 全额含税

转换成不含税金额(免税项目将不需要这一步)

借:合同负债-收款额

贷:合同负债-税额 税额

2.开票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减免税

3.确认收入

借:合同资产(不含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应交税费-减免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4.满足结算条件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不含税)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第3篇】未开票如何确认收入

有朋友留言问我,未开票收入怎么做账?

我愣了一下。

之前写过未开票收入的申报,确实没写过未开票收入入账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其实和税务关系不大,所以没怎么写。

现在既然有朋友问起,就简单分析一下。

01#

未开票收入,这个名词其实我们用的较多的就是在增值税申报上,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有个专门栏次未开具发票栏次。

也就是按照增值税的规定,你一项销售行为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就算你不开票,比如你零售给个人,个人不需要发票,你也需要申报纳税。

这个时候你就填写在申报表未开票栏次申报就行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没有专门的未开票栏次,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在各个不同的栏次申报)。

纳税义务时间附图如下:

简单的说就是按照增值税规定,你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应该做未开票收入申报,不管你会计该不该做收入账。

02#

未开票收入做账的问题,那自然是会计核算的问题。

我们自然又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来处理。

新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最大区别,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这样就改变了原先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对于不同收入确认适用不同准则的情况。新收入准则将“控制权转移”的判断分为五个步骤:

一是识别客户合同;

二是识别履约义务;

三是确定交易价格;

四是分摊交易价格;

五是确认收入。

这个“五步法”属于通用标准,这个方法下确认会计收入自然和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有差异的。

所以最终如何做账,我们要根据准则来判断,是确认会计收入,还是说计入合同负债还是计入其他科目,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下,如果企业钱已经收到,但货物还没有发出,或者发出了但还在运输途中,客户还没有收到,在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增值税此时应该确认纳税义务(应该做申报纳税处理)。

这个时候就不能确认收入,只需要确认增值税和合同负债就行了。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简易计税

日常税务稽查过程中,有些纳税人就存在这种问题,账上挂了一大堆预收账款或者合同负债,但是实际上可能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只是会计核算上还未达到确认标准,纳税人也没做增值税申报,那么极有可能税务局会就此做出纳税调整处理。

这种情况其实给纳税人也造成核算成本的困扰,纳税人可能要做一堆台账来记录会计收入和纳税申报的差异,所以考虑到实务中,这个发出到收到如果时间一般间隔很短,企业可以在基于对当地税收征管实际评估的基础上,看是否可以和会计确认收入时点一致去处理?也就是保持会计收入和纳税申报的时间的统一。

但是日常我们很多零售企业,比如酒店、餐饮,这些企业的未开票收入其实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达到时候,会计收入也基本是同步可以确认的,就基本不会产生这个时间差,服务完成收到款项纳税义务产生,会计收入也同时达到确认条件了。

所以在做未开票收入申报的时候,自然也就直接确认会计收入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义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简易计税

后期如果补了发票,也不需要重复做账了,可以直接把发票附在之前的凭证后面也可以。

03#

有些未开票收入申报,永远不会做会计收入,比如视同销售行为。

二哥税税念公司买了些充电宝作为礼物送给了一些客户,假设购进充电宝不含税金额100,税额13,这也就是市场的公允价值了。

这个业务二哥税税念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处理的。

购进时候

借:库存商品 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贷:银行存款 113

送的时候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113

贷:库存商品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这个时候,如果没有开票,我们也做未开票收入申报,但是实际上会计上是计入销售费用了。

所以,未开票收入如何做账的问题,情况还是有很大不同的,业务也特殊的,这种差异越大,比如二哥前面说的视同销售,还有二哥没有详细说的建筑企业分时段确认收入,又按照收款来做增值税申报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存在很大的做账差异。

当然业务越简单的差异越小,比如前面说的餐饮服务,服务完成纳税义务产生,收入确认达到时间,都是一致的。

我们日常在核算时候要结合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自己企业义务特定,综合分析一下自己企业的情况,然后确保企业核算的准确性和保证纳税遵从,当然在权衡下各方风险情况下能够简化核算、减少核算成本那是更好的。

税猫:税前测、税平安、安心税

【第4篇】捐赠是否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即出租无形资产。

收入确认时间

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接受捐赠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捐赠输入金额的确认

接受货币性捐赠:面值;

接受非货币性捐赠: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专用发票时,接受捐赠收入金额=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收入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接受货物捐赠,视同增值税的购进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12月20日接受乙公司捐赠机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甲公司委托丙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该设备运回企业,取得丙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增值税0.09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

该设备入账时接受捐赠收入金额=10+1.3=11.3万元,

受赠该设备应纳的企业所得税=11.3×25%=2.83万元,

该设备可抵扣进项税=1.3+0.09=1.39万元。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金额的确认

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收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列收入实现确认时间的说法,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是,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外规定外,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5篇】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时点

对于财务小伙伴们来说,准确掌握收入确认时点是我们工作中的一项必备技能,否则,很容易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为了便于小伙伴们能够快速掌握这项技能,小编将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点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梳理。上一期我们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确认时点》进行了学习,本期我们继续学习租金收入、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4个内容:

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二、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

三、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来源:北京税务

【第6篇】劳务派遣差额收入确认

案 例:

200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几名劳动者派遣到某学校从事后勤工作,工资及保险费由学校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和缴纳,同时,学校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每人每月50元的管理费。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都是两年一签,且期限相同。2023年2月,两个合同均到期。在此之前,学校曾表示无法明确是否续签及续签多久,但仍将继续用工一段时间,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合同到期后,这几名劳动者仍在该校工作。直到今年6月,学校后勤表示将退工,并告知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公司开出了退工通知单。

于是,几名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3月—6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将劳务派遣公司与学校一起列为被申诉人,诉诸劳动争议仲裁。学校方表示愿意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因此,双倍工资应当由派遣公司来承担。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自己只是按照学校的要求来管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是由于学校责任所导致,因此,应当由学校来承担全部责任。三方就责任的承担引起了争议。

分 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劳务派遣用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包括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学校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方式履行退工手续,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本案中,因为学校的原因导致没能与派遣公司续订劳务派遣协议,而派遣公司以没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由,没能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学校应当属于违约行为,而派遣公司则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由于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因用工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无论是派遣单位违法,还是用工单位违法,都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的连带责任应当理解为完全连带责任,而非部分连带责任。完全连带责任指的是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都应当独立对派遣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无论是由哪方违法导致劳动者受损害。即使被派遣劳动者只起诉一方,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即在劳务派遣争议中,法院是有权利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告的。#p#分页标题#e#

在完全连带责任的前提下,仲裁员或法官在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时,只审查派遣方和用工方是否给派遣员工造成了损害,是否应当依法对派遣员工承担法律责任,若成立,那么就会裁决或判决向派遣员工承担的具体责任内容。具体到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就应当裁决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裁决生效以后,派遣员工可以向派遣公司主张这两项经济赔偿,也可以向学校主张。在双方都不支付的情形下,派遣员工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任何一家赔偿。若法院执行派遣公司赔偿,且派遣公司的钱不够,那么派遣员工还可以就差额申请强制执行学校支付。在派遣员工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执行完毕的前提下,派遣公司和学校可以根据双方的派遣协议来确定究竟是哪一方的责任,以便向真正有责任的一方追偿。

——转载2023年7月14日《中国劳动保障报》

【第7篇】免征增值税收入确认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变化1:增值税月销售额免征额从2023年4月份的15万回归10万,季度是30万免税(开专票的还是要交的)。注意:租金收入按租赁期平摊,月收入不足10万也是免税;差额征税的按余额确认收入。

变化2:小规模纳税人超过10万/月的按1%征税,如果开专票的话按3%征税。

【第8篇】营业税应税收入确认

最近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收入的确认十分关键。实务中,收入确认的时点或金额不准确,是比较常见的风险点,需要企业有针对性地加以管控。

风险点一:收入确认时点理解有误

对于收入的确认时点,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在实务中,对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房地产项目,部分房地产企业对政策理解有偏差,在开票后才确认收入,导致确认收入时点延后,产生涉税风险。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2023年签订了办公楼整售合同,合同约定收款方式为分期收款,收款时间分别为2023年6月和8月、2023年3月和7月,而实际收款时间为2023年6月和8月、2023年3月和6月。该项目于2023年12月完工,2023年8月实际交付。a公司在2023年12月开具全部的增值税发票,并在2023年12月确认收入,申报了企业所得税。

a公司年末一次性确认大笔收入的情况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考虑到房地产企业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情况较为少见,且收入金额较大,于是,税务机关向a公司进行风险提醒。经纳税辅导,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不符合政策规定。由于前三期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与实际收款时间一致,该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收入;最后一期付款方提前付款,应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也就是说,a公司应在2023年6月和8月、2023年3月和6月确认收入。

风险提示

实务中,企业销售产品的收款方式有多种,如一次性全额收款、分期收款、银行按揭方式销售、采取委托方式销售等等。现行税收政策对不同的收款方式确认收入时点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区别不同的收款方式,对应不同时点确认收入,切不可简单地理解成收到款项或开具发票后再确认收入。

风险点二:销售商品却不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在实务中,部分企业对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理解不准确,或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在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没有确认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典型案例

b公司为一家贸易公司,主要销售电子计算机配套产品。税务人员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2023年取得大量进项发票,项目为计算机存储设备、无线路由器、移动硬盘等电子产品,其财务报表中库存商品、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直到2023年底期末余额仍然较大,但2023年、2023年销售收入并没有明显增长。

税务人员分析发现,电子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企业不太可能长期大量压货,该企业存在少计收入从而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经核查,该公司2023年开始规划融资。为了达到经营收入指标要求,同时也为了满足业绩,以获得供应商更高返点,该公司从2023年开始,大量购入电子计算机配套产品,因而进项增长较快。这些产品在2023年上半年已陆续完成销售,并已交付客户,只是部分货款还未收讫。为避免缴纳税款造成资金紧张,该公司一直没有确认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纳税辅导,企业已认识到错误,补缴了税款,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

风险提示

本案例中,b公司已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了销售金额,同时商品已交付,成本也能够明确核算,显然符合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条件,应予以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应严格对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收入确认条件,及时确认收入。部分企业简单地把收入确认条件理解成“收讫货款”,其实是一种误读,容易触发涉税风险。

风险点三:视同销售额核算不准确

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常见的市场行为,在税务处理上属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额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实务中,一些企业认为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因此没有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或者认为赠送的样品没有产生增值,因此按产品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这些都是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理解不准确。

典型案例

c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为扩大市场,c公司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了客户,产品成本为不含税价格80万元,当年该企业同类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该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借记“销售费用”90.4万元,贷记“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在申报增值税时按视同销售申报销售额80万元,并缴纳了相关税款(不考虑附加税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该公司应首先按其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额。也就是说,c公司视同销售额,应为相应产品的对外销售价格100万元,而不是成本价80万元。

风险提示

视同销售是企业经常会遇到的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虽然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是税务处理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同时,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依据,一般是产品的销售价格。企业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注意确认并准确确认收入,以免产生涉税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原标题:准确确认收入:年度汇算关键一步,2023年03月31日,版次:06,作者:李菁,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9篇】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一、销售商品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

二、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

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来源:北京税务

【第10篇】监理收入确认原则

前言

本文主要从ipo审核关注角度、新收入准则要求、公司业务情况三方面加以分析,重点判断s公司销售活动应归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得出收入具体确认时点、方法。

一、ipo情境下收入确认的综合考量

1、ipo实务三原则

ipo财务高度强调会计准则运用中的正确性、可控性和谨慎性。

(1)原准则下,ipo实务中有三条规则

规则一:产品销售收入强调以客户签收或验收为标志的交付时点;

规则二:尽量减少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

规则三:完工百分比法中避免使用或者单独使用成本进度。

(2)执行新准则后,ipo财务在选择具体的收入确认方法时

首先,要符合新准则的规定,并使用“五步法”的步骤对合同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

其次,在存在重大会计判断的情况下,一定要选择收入确认更为可控和谨慎的方法;

最后,在确认和计量存在较大困难的情况下,利用准则给予的兜底条款尽可能谨慎进行处理。

2、ipo实务三条前瞻性规则

对不同行业的分析,在新准则下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存在可选择性的情况下, ipo实务中有三条前瞻性规则:

规则一:产品组合及相关安装服务尽可能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确认强调以客户签收或验收作为控制权转移的标志,收入计价尽可能估计退货情况,并将质保条款作为预计负债处理;

规则二:单项履约义务尽可能确认为时点履约而非时段履约义务,以便增加一次性确认而减少使用履约进度的可能性;

规则三:确定履约进度时,尽可能使用产出法而避免使用或者单独使用成本法。

3、完工百分比法(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适用要求

(1)原会计准则要求

原准则下,允许使用完工百分比法作为收入确认方式的准则主要是两个,分别为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提供劳务交易和第15号建造合同。

①不论是收入准则还是建造合同准则,对于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都需满足两个条件,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认。

②不论是收入准则还是建造合同准则,确定完工进度的参照标准主要有三个,即已发生的成本占比、已发生的工作量占比和实际测定进度。

③完工百分比法相比较其他的确认方法,在使用上更为复杂,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对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依赖性更高,更容易被用来操纵和调节收入和利润。

(2)原审核部门要求

①成本的归集和测算是否准确、合理,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人为操纵的情形;

②完工进度的确定依据是否准确合理,有没有合同依据,有没有内外部证据的支持,而且证监会尤其强调合同相对方或第三方的证据作为支撑,如发包方或者监理方的工程进度确认;

③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或者行业管理相比,确认的比例和进度是否合理。

(3)新收入准则实施后的要求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不再提及“完工百分比法”,表述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并明确“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在无法使用产出法的情况下,对成本法的使用更为慎重,需要评价成本投入是否能够反映履约进度,这个在实务中如何评价成为一个难点。如果无法确认成本进度或者无法评价其合理性,很有可能认定为“进度不能合理估计”则需要按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收入而不确认毛利,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4、如确认为按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所面临的弊端

新收入准则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1)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时,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备注:此种方法类似于原收入准则下的“完工百分比法”,审核部门先入为主的视此种方法附有人为调节收入的原罪,ipo时将受到严格审核!

(2)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备注:新收入准则明确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对于申报ipo的企业,如不能合理确定履约进度,可能被质疑会计基础工作(成本核算)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小结:考虑ipo审核的特殊情境,收入确认强调可控性、谨慎性,减少人为估计因素,并参照原收入准则执行时期完工百分比法的适用情形,应慎用“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二、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

1、关于在某一时段内与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解读

依据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第一个条件“履约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主要适用于运输、保洁等原准则下的提供劳务收入。

第二个条件“客户能够控制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主要适用于原建造合同准则下工程施工、epc等业务。

第三个条件 “是否具备不可替代用途且是否有权就履约部分收款”,不但要考虑到合同规定,还要考虑到可行性限制、法律实践及相关的类似案例,经常需要做出重大会计判断。在实务中,原准则下适用建造合同或提供劳务的大型设备制造、系统集成合同、软件开发或工程设计等相关业务都比较可能出现此类重大会计判断问题。

2、解读上述“第三个条件”

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在判断商品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时,既应当考虑合同限制,也应当考虑实际可行性限制,但无需考虑合同被终止的可能性。

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强调的是,合同终止必须是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即由于企业未按照合同承诺履约之外的其他原因)而非企业自身的原因所致,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的任一时点,企业均应当拥有此项权利

【备注:在实践中,即使合同约定了付款进度,由于付款进度并不是履约进度,所以也不能表明公司有权收取已履约部分的款项。即使合同约定了“里程碑”付款的方式,绝大多数情况下也很难论证出“有权就履约部分收款”。

3、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收入确认时点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未完待续…………)

【第11篇】企业确认收入含税吗

所得税收入的基本规定: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税会差异

一般情况下税法与会计准则均强调控制权发生转移,两者基本一致,例如: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但是也有税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所得税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规定: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提示】会计实务当中,基于重要性原则,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若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举例】乙公司于2023年初销售商品给甲公司,总价款为1 000万元,成本700万元。双方约定分三次结款,2023年末收400万元,2023年末收300万元,2023年末收300万元。税法规定,在约定的结款点按约定的结款额计算并出销项税票。

2.现金折扣税会差异

会计规定: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即收取不确定金额的对价。

税法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负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额外购买选择的情况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合同续约选择权”

【举例】一家电商企业2023年12月31日销售商品为113万元,按销售金额赠送积分是价值为11.3万元,2023年2月前积分可以抵现金消费。以上金额都是含税价。

【解析】a公司赠送客户的奖励积分是一样重大的权利,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在实际消费积分时应该按照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

(1)将实际收取的113万分摊至销售商品的价格与奖励积分

销售商品的公允价=113/1.13=100万

奖励积分的公允价= 11.3/1.13=10万

分摊至商品的交易价格=(100/(100+10))*100=90.91万

分摊至积分的交易价格=(10/(100+10))*100=9.09万

因此,a商贸公司在实现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确认商品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91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合同负债 9.09万

【纳税调整】2023年会计收入为90.91万元,所得税应税收入100万,因此纳税调增9.09万;

(2) 假设2023年2月前共兑换了11.187万,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纳税调整】当年9万收入中,上年已确认过9.09万,因此只需要纳税调减9万即可。

5.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会计规定:企业收取的预收款无需退回,但是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例 如,放弃储值卡的使用等。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 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相关负债余额转为收入。

【提示】企业所得税认可实际发生数,对不被消费预估的部分暂时不认可。因此,会存在税会差异。

也就是说,如果资金未被消费,那么商家未发生纳税义务,此时,“合同负债”的余额不属于客户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收入,是由于未发出货物而收取的增值税,需要将“合同负债”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

【总结】

税务处理方面,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三个关键点。特别注意,税收政策不允许企业扣除按照历史经验与数据预提的费用,只有在费用实际发生时才准予扣除,因此,税会处理不一致,形成暂时性税会差异。

【第12篇】开发票就是确认收入吗

我是一个拥有近十年互联网行业财务工作经验的财务工作从业者,在优酷、360等美国上市公司财务团队工作数年。因为公司在美国上市,那么财务报表就要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us gaap)的要求来提供,而作为国内的企业,又需要按照中国的财务会计准则(prc gaap)来处理会计业务和提供财务报表。

事实上,大部分的中国企业也不是在按照中国财务会计来处理会计业务,尤其是在收入确认问题上,很多企业都不是严格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来确认的。

你想想你自己的公司在根据什么确认收入,是不是在根据开发票金额确认收入?这是当前中国很多公司确认收入的现实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跟中国的财税审计等环境息息相关。

审计方面,中国存在巨量的中小审计事务所,这些事务所为了获得客户,他们出具一份审计报告往往报价一两千块钱,这样的价格审计事务所为了控制成本往往就是从客户那要来科目余额表一两天就完成审计报告,他们连客户的帐薄、凭证都不会去翻,更别提审计的各种穿行测试等流程了。这样的审计往往不会去管公司的收入是怎么确认的;

税务方面,中国绝大部分地区的税务当局实施以票管税,也就是根据开票的金额来管控增值税,为了方便税务的要求大部分公司也就心照不宣地根据开票金额来确认收入。

企业方面,一方面财务人员为了减少税务风险应对税务的检查,在财务处理上会往税务要求靠近,另一方面,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也不会招聘太多财务人员,而人员的不足就会导致财务人员在做财务处理时就会尽量地去简化处理,直接根据开票金额来确认收入无疑也是简化的一种提现,再者,企业的财务人员薪酬普遍不高素质参差不齐,也达不到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去确认收入的要求。

事实上,在确认收入时,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遵从以下原则: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具体行业或具体业务时,又有很多细节方面的差异。在提供商品时,要关注商品的所有权的转移以及风险报酬的转移,比如fob或者cif条件下的交货。在提供服务时,要关注服务提供的进度或者完工百分比。

美国准则根据sab no.101&10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c、d、e、f)时,才可以确认收入:

e(evidence) 即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销售约定存在;

d(deliver) 即货物已经交付或劳务已经提供;

f(fixed) 即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商铺价格是固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

c(collectability)即可以合理确信能够收到货款。

从上面prc和us gaap的收入确认的规则看差异不大,真正大的在于公司是否严格按照这些准则在执行,以及其他机构如审计事务所是否严格地在按照审计流程和制度在执行事务。美国准则在一些细的方面有更多的指南,如紧急工作组的很多收入确认的指导。

国内的收入确认往往被税务套上了紧箍咒,在按照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确认收入的同时,还要结合《增值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确认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综合来考虑。

【第13篇】税法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确认政策是会计核算的重点工作,也是审计中的重要事项。从最近被否的科创板案例来看,科创板对收入确认政策的审核口径把握非常之严格。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会计处理不当申请科创板被上交所否决,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则由于明显不符合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会计处理申请科创板被证监会否决。此外,上市公司及拟申请ipo的企业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ipo企业应该如何应对进行收入确认。与ipo收入确认相关的反馈问题一般如下:

1、(1)请发行人结合生产模式、销售模式、收款进度分别补充说明各类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的销售流程(包括发票开具时点和报税时点等),补充披露各类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确认的具体时点,补充说明相应产品成本核算及结转方法;补充说明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时点确认收入的金额及比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产品订单的特点,补充说明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客户的订单构成情况(按金额划分);结合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补充说明对客户的退货、换货政策,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的实际发生情况及相应会计处理方法,合同条款是否支持发行人现有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退货及换货会计处理的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期末集中发货、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销售收入外部证据的核查情况,对收入截止性测试的核查情况,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成本和费用的核查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针对经销商的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以下方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请说明经销商具体业务模式及采取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经销商选取标准、日常管理、定价机制(包括营销、运输费用承担和补贴等)、物流(是否直接发货给终端客户)、退换货机制、销售存货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经销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对经销商的信用政策是否合理;(2)请披露经销商和发行人是否存在实质和潜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采用经销商模式的情况;发行人通过经销商模式实现的销售比例和毛利是否显著大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经销商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经销商的终端销售及期末存货情况;报告期内经销商是否存在较多新增与退出情况;经销商是否存在大量个人等非法人实体;经销商回款是否存在大量现金和第三方回款;(3)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下述情形:发行人通过经销商模式现实的销售毛利率和其他销售模式实现的毛利率的差异较大;给予经销商的信用政策显著宽松于其他销售方式,对经销商的应收账款显著增大;海外经销商毛利率与国内经销商毛利率差异较大。如存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情况;(4)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经销商业务进行充分核查,并说明发行人经销商销售模式、占比等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对经销商业务的核查比例、核查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核查结论。(5)请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综合利用电话访谈、实地走访、发询证函等多种核查方法,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销商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原则、费用承担原则及给经销商的补贴或返利情况、经销商的主体资格及资信能力,核查关联关系,结合经销商模式检查与发行人的交易记录及银行流水记录、经销商存货进销存情况、经销商退换货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发行人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合同完工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工程总承包业务模式等说明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适用性与谨慎性,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分析说明;(2)结合行业特点说明对合同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已发生的成本确定的具体方法(包括发生调整的情形及调整方法),以及发行人确保合同预计总成本及时更新的内控措施及运行情况。(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出现过不能可靠地估计或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客户名称、合同金额、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或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的原因等。(4)列示报告期主要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及类型、项目建设周期、合同主要内容(完工进度确认条款和付款进度的约定等)、合同金额、报告期各期确认的收入及成本、应收账款余额以及已完工未结算金额、完工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完工进度取得的外部证据、预计合同总成本、实际总成本、预计毛利率、实际毛利率。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范围、过程、方法和结论。请会计师就发行人收入、成本确认等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会计政策存在重大差异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1)请按照内销外销分别披露前五大客户的名称、销售模式、销售产品类别、销售数量、价格、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期末应收款、期后回款情况,并结合销售模式、核心工艺等因素,分析发行人客户变动的原因,进一步解释发行人外销收入比重降低的原因。(2)请补充披露公司内销外销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及其所取得的凭据,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补充说明发行人外销数据与海关进出口相关数据的对比情况,及差异的原因、合理性。(4)补充披露报关费与外销收入的匹配关系。(5)说明公司取得出口退税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商品、退税率、免抵退税金额及会计处理,说明与外销收入的对应关系。(6)说明境外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外销国家或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定价依据、销售金额及相关占比,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主要客户,主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7)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发行人内外销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范围、核查方式、核查金额及占比情况,并据此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准确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14篇】收入已确认但没有开票

收到货款暂不开票不申报纳税的情况相信各位会计都遇到过,但是这种做法是税务稽查重点!稍有不慎风险是很大的!

01

未开票收入被查

补税上百万!

一、未开票收入未申报,补税上百万

近日,武汉市税务局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武汉某公司存在:收取销货款未入账,未申报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最终应补缴增值税1158229.55元!

二、未开票收入补申报,被罚滞纳金51.9万

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补充申报了2017年1-10月的未开票收入共计3806.75万元。称其在销售货物时,客户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为避免在申报纳税后客户要求补开发票,所以当月未开具发票且未确认收入。在2023年12月确定客户不需要开具发票后,于2023年12月统一做未开票收入进行申报。

税务机关虽未认定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补充申报的共计3806.75万元未开票收入为偷税,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还是为此缴纳了51.9万元的滞纳金

看到这,风险是不是太大了!不想被处罚?未开票收入改如何处理?我们来给大家划重点!

02

没开发票,做了未开票收入

税务局也要罚款!

问题:

我是一个培训公司,有取得相关资质,2023年8月,税务局的同志来我公司,说我已经申报了158万营业额,但是从未申领过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应当开具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要罚我5000元!

我公司经营过程中,从未违法违章,按期申报,也从未有顾客向我们公司索取发票而被我拒绝!如果对方索取,我会开给他的!市场上,也存在着大量这样的情况!

请问,这处罚是否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附件:《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情节严重的(涉案发票在51份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因此,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注:这个案例,实务中很少见。目前看到的只是12366的答疑,并没有看到相关的行政处罚书。所以,最终会不会让罚款落地,现在还不好说。

03

即日起,未开票收入都这样处理!

税局上门查,也不用怕!

一、未开票收入报税一定会被罚款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具体规定如下:

1.发票开具要求

2.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处罚

二、未开票收入可以不申报吗?

不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稽查查补收入等,因此只申报开票收入既不合规,也不合法!

三、未开票收入如何入账?

当存在没开票的收入时,入账方式如下

04

未开票申报操作宝典

一、申报注意事项

根据税法规定取得收入应按照纳税义务时间来申报增值税,当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就算没有开票也应申报纳税。未开票收入的申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新规的最新温馨提示》第五条对一般纳税人申报未开票收入时需要注意事项如下: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冲减,系统会启动异常比对处理程序,需要到大厅接受审核,并提交前期取得未开票收入的记账凭证、当期开具的发票等作为证明,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二、具体通过案例,我们给您来演示如何填报!

在粉丝留言中,发现部分人认为申报增值税只填报开票收入,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是为啥呢?我们先来看看申报表!

(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

案例一:某一般纳税人a从事餐饮行业,因客人大部分是散客,就餐后一般没有索要发票,6月取得的6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中,有40万元未开具发票,那么a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这40万元应该如何处理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a企业收取餐费的当天就应当承担纳税义务,虽然客户没有索取发票,但是这部分收入属于a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所以应当申报4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

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二:某纳税人b,将自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未开具发票,成本为50万元,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值为100万元,那么,b企业又应该如何申报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b企业的行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符合视同销售货物情形,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也应当申报10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三:某纳税人c是一家房产租赁企业,2023年与客户签订一份不含税总金额为280万元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采用预收款方式支付,且年底集中开票。2023年1月,c企业收到第一笔预收款140万元,7月,收到第二笔预收款140万元,对于这两笔未开票的预收款收入,c企业应该如何申报呢?

对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c企业在1月、7月收到两笔款项,则应当在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并在收款次月分别申报这两笔收款,若没有开票就做未开票收入申报。

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四:某纳税人d在接受税务局检查时,查补去年未申报的一笔不含税20万元销售收入,面对这笔纳税检查调整收入,d企业应该申报吗?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d企业除了申报开票收入外,还应申报稽查查补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等各项收入,并缴纳相应增值税,才能规避风险,持续健康地发展。申报表应这样填!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筹学堂

【第15篇】确认收入不开具发票

近期,多有自媒体解读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申报纳税,但因未开具发票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政策依据。笔者根据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也跟风谈一谈企业对外开具发票的法律规范。

应该说企业对外开具发票的法律规范是非常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开具发票。这里所述“应当”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业务时,有义务向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方(以下称对方)开具发票。与之相对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同时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这里的收款方是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当向对方开具发票,向对方开具发票而不论对方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论对方是否索取发票。该规定并非教条,而是由我国“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体制所决定的,这一规定应该是对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有效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管措施。

当前,部分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无需开具发票的应税收入,即所谓“无票收入”的范围有随意放任的现象。所谓“无票收入”应该是指企业和个人取得应税收入但按税收政策规定无需开具发票的收入,如,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中无需开具发票的例外或特殊情形。而税收征管中允许对企业取得“无票收入”后又开具发票的调整申报是对计税依据的客观认定,并非是对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行为的认可。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对企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这里提醒注意是:从事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向对方开具发票或因对方不索取发票而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16篇】出口产品收入确认收入

12月29日下午4:00,山东重工·潍柴动力海外出口办事处视频会议在全球总部大楼会议中心召开。集团各公司相关领导、出口系统全体领导干部、287个海外办事处全体员工,共计1800人线上线下参加会议。

谭旭光:2023年集团产品出口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幅增

出口业绩再创新高

海外高端市场实现新的突破

产品协同出口初见成效

克服困难确保订单交付

谭旭光:相关领导干部带枪上一线

谭旭光要求,相关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冲在一线,与营销将士一起过春节、跑市场!你们是到一线带兵打仗的,不是领着吃喝的;你们是到一线侦查敌情的,不是躲在办事处里听汇报的;你们是到一线解决实际问题的,不是到一线走过场、添麻烦的。

谭旭光:出口将士们要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

在战争中学习战争

深学产品,打好组合拳

在市场上要学会相互“吹捧”

打通产品渠道,实现多赢

【第17篇】土地增值税清算之收入确认

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国家又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土地并没有采取进项抵扣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国有土地的出让行为无法按现行增值税规则作进项税额抵扣处理,因此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于采取简易计税的纳税人来说,按5%征收率计税已经考虑了避免重复征税的因素,因此不得再扣除购入的土地价款。

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

1.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2.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3.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包括市政配套费等政府收费、契税、土地配套费等其他费用。

土地款扣除凭证:

1.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2.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1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支付土地价款22500万元,取得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可供出售的建筑面积均为40000平方米,已销售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金额46600万元,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请问:该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扣除,是按22500万元全额扣除,还是按照土地成本不含税金额(销项税额抵减后的金额)扣除?

分析:

一、会计处理

(一)购入土地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22500

贷:银行存款 22500

(二)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46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52.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47.71

(三)结转土地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成本 16875

贷:开发产品 16875

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已开发项目所分摊的土地价款=(30000/40000)×22500=16875万元

(四)抵减土地价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1393.35

贷:主营业务成本 1393.35

解:差额后的销项税额=(46600-16875)/1.09×9%=27270.64×9%=2454.36万元,销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差额后的销项税额=3847.71-2454.36=1393.35万元。

二、土地增值税处理

(一)收入确认

根据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又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观点一:土地增值税收入=42752.29+抵减的销项1393.35=44145.64万元;

观点二:土地增值税收入=42752.29万元。

(二)成本确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时土地为票据金额全额扣除(观点一),还是销项税额抵减后的金额(观点二)?

你支持哪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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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方法和顺序

一、视同销售已从原来的八类变成了七类第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第二、销售代销货物;第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第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第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第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包括作为企业的业务宣传。

需要指出的是原始中销售中“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因为随着全面营改增,“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不复存在,比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货物的本身并未流出企业,所以,“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二、如何判断这七种视同销售收入中的需确认收入的标准总的来说,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两个标准:凡是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均需作为销售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第一、判断是否增值,

第二、判断是对内还是对外。第三、当同时具备增值,且对外,那这种情形的视同销售才可确认销售收入,根据这个断依据,则符合这个条件的视同销售为以上五种类型

1、销售代售货物

2、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作为投资

4、对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个人消费

第四、无需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主要有两种类型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包括作为企业的业务宣传。

三、视同销售作为收入的应用举例,以对外投资为例

某企业将存货一批作为对外投资,该存货的原始购进成本100万,进项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企业对外销售的价格为120万,销项税额15.6万元,价税合计135.60万元,投资双确认的价值也为135.60万元。具体处理及注意事项如下:

1、企业发出存货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35.60,贷主营业务收入12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0,,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万,贷库存商品100万

2、投资双方应对存货的价值进行确认,存货在进行评估时应提供评估报告,双方需签字确认

3、被投资企业的处理:借库存商品120万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万元,贷实收资本135.60万元.

4、企业非现金资产进行投资,目前是允许的,但货币性投资应维持在一定的比例不能低于30%,无形资产的出资,对技术类公司来说,最高可达到60-70%.

四、视同销售中无需作销售收入的两种类型的财务处理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处理成往来:

a:调出方:借:其他应收款,货: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调入方: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其他应付款.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包括作为企业的业务宣传。

1,如存货外购,入库时,则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领用时:借记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货库存商品,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产或库存存货,领用时借记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货库存商品,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时购进存货时,已确定存货用于宣传及赠送,可当时将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在领用时,再不作销项税额处理。

4,通过上述处理,就能明白,这两种不需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实质是特点是没有增值。

5、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金税三期强大的功能,本人建议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认证,再进行转出,从而为了减少税务预警的概率。、

黄振实务财税点点通,持续讲企业的实务事,致力于打造成企业全体系管理的综合服务平台,始终本着点拨而不点破的原则独立的分享自已对具体事项独到的观察及理解,观点并不尽然全对,仅供参考,谢谢大家的持续关注,期待能有合作共赢的机会。

【第19篇】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又双叒叕变了,带来的不只是学习的麻烦,也有好处的。

笔者通过学习,发现一处修改,就减少了税企之间的争议。

对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大家都清楚和明白,既要调增“销售收入”,也要调增“销售成本”,对于这一点大家都没有异议。

可是,问题在于在调增“收入”的同时,“收入”对应的“费用”是不是也该同时调增呢?

比如,企业宣传促销活动中,赠送了自己的产品,成本价6万元,市场价10万元(不含税)。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7.3万元

贷:产成品 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税务处理:增值税已经按照视同销售确认了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方面也视同销售调增“销售收入”10万元,调增“销售成本”6万元。大家对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

但是,问题在于我企业已经按照10万元确认了收入,那么“销售费用”是不是也应按照10万元加增值税计算呢?因为我这些赠送的产品经过视同销售处理后,计税基础就变成了10万元了啊,当然还有企业承担了不得转嫁或抵扣的增值税。

可是,以前税务总局也没有明确,申报表填报说明也没有注明等原因,所以就有人支持应该同时调增,也有人反对,反正是争议一大片,常常就出现税企争议,各有各的道理。企业肯定是拧不过税务局的啊,最终吃亏的是企业。

好啦,回顾了一下关于“视同销售”曾经存在的争议,下面我们就看看总局修改后的最新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

2017版(修改前)截图

2019版(修改后)截图

(注意画框的是重点)

这一修订的最大好处就是完美的解决之前的税收争议!

还是以前面的例子,我们来看看在新表下应该怎么填报:

第一步: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二步: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通过上述填报过程可以看出,能否调增“费用”对企业影响还是蛮大的。原来是大部分地区税局和税官,之所以不认可上述对“费用”调增,因为可以调增“费用”的话意味着企业将不会补税,很多企业与稽查税官为此经常扯皮。

总局这次修订,最终一锤定音:调增收入的同时,也可以调增费用!

只有这样,逻辑关系才是正确的!

这一修订,是对企业的明显利好,也是对某些装着明白揣糊涂或者教条主义者打脸。

另外,原来“视同销售”还存在一处争议:视同销售收入金额是否含税?

大家可能会想当然的认为,税务上“收入”都应该是不含税的。但是,请看下面的案例:

企业在中秋节前,购买月饼给员工发放。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只要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金额5万元。

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该业务同样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提醒:很多人会经常忘记该调整)。

虽然该调整无论是含税还是不含税,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都会相等,不会对“费用”产生调整。

但是含税与不含税的微妙处在于,含税金额较大,会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限额扣除的基数,企业有少缴税的嫌疑。

可是,如果按照不含税金额调整,又如何来确定不含税金额呢?如果对方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显示了不含税金额还比较好办,如果是没有显示的呢?企业还要去确认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还要确认购买的商品的税率以及是否免税等等,反正事情不会少。

本来,类似于月饼这样视同销售是否含税,对纳税结果影响并不大,应该从简和从方便企业的角度出发即可,可是有些人就喜欢拿着这些找企业的麻烦。

扯远了,反正总局这次的这样修订,我觉得应该大大的点赞。希望放管服措施更加深入,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税收争议愈来愈少。

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 彭怀文

【第20篇】预收房租怎么确认收入

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应用指南,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二、增值税

原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否已经发生,即使未开票,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如企业2023年12月份收到房租预收款,房租的租赁期2023年2月1日-2024年1月31日,即使没有给承租方开票,也需要于2023年12月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原则: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否已经发生,即使会计未做收入,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上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如果租赁合同约定2023年12月份一次性收取房租,企业可以选择定2023年12月份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2023年2月1日-2024年1月31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如企业2023年12月份收到销售商品预收款,且2023年12月份发出商品,则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如果2023年12月份未发出商品,即使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提醒】要区分是真正的应收到账款(如提供服务过程中,按照合同的应收账款),还是预收账款,如果是应收到账款,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不一样。

《在确认收入时不影响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是(2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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