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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仅适用于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区别如下:
1、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2、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而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而且对无故拒交或迟交保险费的要征收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3、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保险金的支付保险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4、保费负担不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
在我们的生活中总会充满各种意外,为了预防保险则充斥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下面就来了解一下,人身意外险的范围。
步骤或流程
1一般指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意外残疾、意外死亡、意外医疗费用的支出。
2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
3由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险种。
4意外必须包含四个要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5外来的指伤害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所致。
6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致形成的伤害。
7非本意的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事故造成的伤害。
8非疾病的指损害原因不是由身体本身因素或疾病引起的。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一般较好的选择如下:
1、首先选择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日常较常遇到,发生的几率较高,以自身身体的健康为保险指标,当遇到身体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时,在规定期间内会获得相应的补偿;
2、其次是选择重大疾病保险和养老金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指标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在遇到意外重大疾病或者生命危险时,从而得到一定保险金;
3、最后考虑的是投资保险,这类保险投资收益较高,但是有一定的风险,具体保险的选择和购买,需要找一位专业的代理人,通过交流和沟通,让代理人根据自身的特点设计保障计划,根据代理人的建议,自己也可以相应的提出一些自己的要求,在买保险的时候真正的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
广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
狭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
1. 一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劳动能力、意识消失、活动受到限制只能卧床。
2. 二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的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无法工作,只能在床上或轮椅上活动。
3. 三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不能自己单独生活,需要人监护,日常活动只能在室内。
4. 四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日常生活受到限制,需要别人帮助,工作受到限制,各种活动受限。
5. 五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日常生活部分受限,只能在就近区域进行活动,能够工作但是需要减轻工作。
6. 六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日常生活部分受限,但是能部分代偿,少数情况需要他人帮助,不能继续原来的工作。
7. 七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的日常生活严重受限,但是短暂活动不受到限制,需要缩短工作时间。
8. 八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的日常生活和活动能力部分受到限制,可以继续工作,但是远距离流动受限。
9. 九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的日常生活大部分受到限制,工作能力下降。
10. 十级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的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能力部分受到限制。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违规目的的;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1. 柜台投保:投保人可以直接前往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的柜台办理人身意外险的投保。
2. 第三方保险平台投保:比如微信微保、支付宝蚂蚁保险都是属于第三方保险平台,可以在上面选择自己需要的人身意外保险进行投保。
3. 电话投保:直接拨打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电话,转人工服务办理保险投保手续,但是部分保险公司是没有开通电话投保功能的。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如下: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3、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4、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人身意外险一般在签订合同的次日零时生效。
据了解,针对有保险合同的人身意外保险,我国是按照“次日零时起保制”,保险生效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另外,像购买车票时一同购买的意外保险属于卡单式意外保险,这类保险是在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立马生效。
新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人身保险残疾覆盖门类、条目和等级进行了“扩容”。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1)等级划分
按照分类与等级进行了划分,最轻为第十级,最重的是一级。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评定原则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1、死亡证明书。
2、户口注销证明要有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3、受益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4、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还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证明。2、门诊诊疗收据、处方和病历。3、住院费收据,结算明细表和出院小结。4、被保险人身份证明。5、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大学生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伤害保险,也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它具有短期性,灵活性、保费低的特点。
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意外伤害的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老病残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必然性,非生即死,分散性,随被保险人年龄增长死亡风险增加,同时又具有相对稳定性,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需求面广,需求弹性较大。
2、保险金额的特殊性,定期寿险特征,保险费低廉,适于低收入者投保,容易发生逆选择,保单可以更新或展期,保单可以更换,终身寿险特征,保费终身缴付,保费较低,在保单失效时能够获得退保金,灵活性。
3、两全险的特征,保障充分,保费较高,保障与储蓄的两重性,创新险种,万能寿险,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目标保险费率明确保费中的三要素,死亡率费用,利息和管理费用,高透明度单独设立理财帐户,创新险种变额保险,保证最低死亡给付分立账户,保单持有人参与投资决策,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有双重资格。
人身保险理赔的原则是: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2、主动、迅速、准确和合理的原则;
3、实事求是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1、人身保险是可以变更受益人的。
2、一般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只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若被保险人是未成年,那么需要经过他的法定监护人同意才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如果没有经过被保险人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那么则无法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3、目前,投保人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以后,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在接到变更权人的通知后,会对保险单作出批注,批注成功后变更的受益人才会成为保险的最终受益人。如果没有进行书面通知,那么保险公司会按照原来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4、人身保险变更受益人时需要准备的资料:《保全作业申请书》、保险合同原件、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原件、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变更后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等等。
其实人身保险变更受益人的业务可以找帮你办理的保险工作人员去操作,如果你不懂也可以咨询工作人员的,希望了解清楚后再选中变更受益人。
1、概念不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人寿险则是指仅仅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范围不同:人身险的范围远比人寿险的范围广,人身险包含不仅包含人寿险,还包括疾病险、身体器官,部位的保险等;人寿保险可以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
3、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人身意外保险的好处是有充足的保障,可以换得一份安心,人身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意外伤害的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意外保险种类,按照承保风险划分,主要分为普通人身意外保险和特种人身意外保险;按照保险对象划分,主要有个人人身意外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两种。
普通人身意外保险是承保由一般风险而导致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事件。在投保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一般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好条款,投保方只需做出“是”与“否”的附合。特种人身意外保险是承保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由特定原因而发生或导致的人身意外伤害事件。由于“三个特定”,相对于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言,发生保险风险的几率更大些。
人身意外保险是以个人作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是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险。
自杀条款,属于保险公司在于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候的免责条款内容。也就是说如果是属于自杀情况,那么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目的是防止恶意骗保情况的出现。
这是保险公司规避道德风险的一种手段,已经由保监会通过,并且在保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保险法指出: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予赔付,退还保险的现金价值;2年后自杀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规定,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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