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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商定同意消灭既存的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或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或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采取的单独行为。
保险合同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
1、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2、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采取书面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注意两个问题:
(1)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的保险合同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未缴纳保险的处理方式是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般在和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都是一式两份,即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各一份。如果保险合同遗失了,没有保险合同也可以申请理赔的,只需提供投保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可。
如果保险合同遗失了,建议先联络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保险公司电话人工客服申请挂失,即时保险合同遗失了,但除了保险公司存留的那一份保险合同外,自行留存的保险费收据或缴纳转账凭证等都是可以作为保障保险权益的证明依据。
遗失后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重新补发一份的申请,一般只需收取10元左右的工本费,如果是遗失了缴纳发票,也是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补发的。需注意的是,保险发票并非理赔的必要证明,只是可以通过此要求保险公司可以查到并确认已缴费,从而不回影响该保障的保险利益罢了。
保险合同的最终承诺人只能是保险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如下: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3、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4、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各自的损失应当包括投保人向缴纳保险费的利息损失;保险人的工本费支出、员工工资、管理费用、赔款利息(若已付赔款)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与保险法都是全国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度的,都是法律,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故不存在谁大谁小的问题。
但是保险法是特殊法,合同法是普通法,如果在合同法和保险法的适用中发生了冲突,根据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定,则适用保险法。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企业能与患有重大疾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且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定义: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不事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只确定保险金和保险价值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以损失发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的保险合同。适用于多数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与定值保险合同区别: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在订立合同时前者预先确定保险价值,而后者并不确定保险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的价值留待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估算。
代签保险合同不违法。保险代理人依据授权代理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如果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该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平安保险合同能否贷款,取决于保单是否具有现金价值。
像一年期的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等产品,都是不具有现金价值的,因此不能申请保单贷款。
而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终身重疾险等产品,由于缴费期限较长,且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因此可以凭借保险合同去贷款。
保险合同等待期内住院是不能报销的,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在这期间保险公司不会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不过,因为意外事故住院,且符合保险条款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则需要根据保险条款理赔,住院费用可以报销。
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健康险、寿险会有等待期,大家在购买保险时要注意保险等待期的长短,一般是越短越好。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据了解,我国的财产保险一般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具体还可以细分,车主购买的车险也属于财产保险。
保险合同丢失后,可以去保险公司补办,带上投保人和被保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相关资料,到保险公司柜台去办理,会收取补办合同的工本费10元到20元。建议投保人亲自去办理,比让代理人去办效率更高。
保险合同作为购买保险的凭证,由投保单、保险单、合同条款以及批单等组成,涉及到保险金领取、后续理赔等,一定要保存好,避免丢失合同给后续理赔造成麻烦。
保险合同复效期不包含宽限期,因为宽限期内,保单仍旧有效,出险了保险公司会承担赔偿的责任。而复效期是从保单停效之日算起的,保单停效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出险了保险公司不需要进行赔偿,这部分的损失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因此,如果没有及时缴费,请尽快在60天的宽限期内补缴保费。过了宽限期,就只能申请保单复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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