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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因投保人未能及时缴纳保险费用,宽限期结束后仍然未缴费,并且当事人的保单价值金额不足以垫付欠下的保险费用和利息,这时保险合同中止。
保险合同中止是会产生利息,投保人如果需要复保那么在约定的时间内(通常2年内)向保险公司申请并且补交相应的保费以及断缴产生的利息即可。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保存好当时的证据,然后再由保险的工作人员来进行事故调查的时候积极配合,必须要立即的来通知相关的保险工作人员。
首先,应当明确《保险法》的适用问题,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也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所以保险合同是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合同形式,在法律适用方面,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保险法》有相关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保险法》。
其次,明确保险合同的主体。这是一个涉及诉讼主体的问题。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同样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是第三人时,保险合同是标准的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赖保险合同主张相关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当将保险合同当事人列为诉讼当事人。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合同中止时间满2年或者以上那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否则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即可以拒赔。此时如果断缴时间不满2年,投保人可以重新申请复效并缴纳所欠保费。
投保人断缴超过60天的宽限期后保险公司可以自动垫交即以保单现金价值抵扣未缴保费,垫交后即时投保人复效那么其保单现金价值也较原来低。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当事人间的保险法律关系形成,即保险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最终承诺人只能是保险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终止合同一般有5个原因:
1. 保险合同会因为保障期限届满而终止。
2. 保险合同会因为履行了赔偿责任而终止。
3. 健康保险中,投保人没有如实健康告知,导致健康险合同被终止。
4.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合同终止。
5. 财产保险中,因保险标发生部分损失,投保人可以选择终止合同。
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各自的损失应当包括投保人向缴纳保险费的利息损失;保险人的工本费支出、员工工资、管理费用、赔款利息(若已付赔款)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
广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
狭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交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四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一般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的,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果客户丢失了保险合同,可向保险公司提出重新补发一份,一般会收取工本费。保险合同虽然丢失,但是双方保险的权利义务仍继续存在,不会影响保险利益。
在此建议,长期缴费的纸质保单不太容易保存,建议大家能够复印一份保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如果发现保单丢了,一定要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联系,携带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及时办理。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般均为投保人将保险合同转让给第三人。就其本质来说,未完全交纳保险费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投保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而完全交纳保险费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则是投保人向第三人的权利转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违规目的的;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即保险金领取人,可以不只是自然人,关于保险受益人可以有多重选择。根据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即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只是一般现实生活中都是以自然人的受益人居多。
关于保险受益人必须具备两点条件:第一,受益人是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二,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
保险受益人的类型有: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单一受益人与多数受益人;法定受益人与分法定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受益人与非自然人的受益人。
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时候,是必须要被保险人同意的,不然就无法成立。
保险合同终止指的是签立的保险合同生效后,因为约定的事由或者法定的关系,致使保险合同中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终止,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状态。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最寻常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的期限届满了,其次还有因在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法赔偿之后义务消失而终止,以及财产保险因合同保险标灭失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在保险内发生事故或死亡而终止等。
保险合同是可以向前追溯的,向前追溯指向保单起保日之前追溯即保险公司对保单生效之前生产的产品提供保障,一旦该产品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付。
追溯期是指保单生效约定的可以向前追溯的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在保单约定追溯期之后即时保单生效前(追溯期内)的产品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也必须赔付。
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随心所欲调费率。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对此,投保人不仅有知情权,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要修改费率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保险公司不能独享费率调整权。2、理赔扣除互助款。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参加工会互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投保人从互助补贴中受益,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自己责任的理由。3、审批住院时间限定住院津贴。保险公司由此获得了对承担保险责任住院期限的单方决定权。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丢失后,可以去保险公司补办,带上投保人和被保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相关资料,到保险公司柜台去办理,会收取补办合同的工本费10元到20元。建议投保人亲自去办理,比让代理人去办效率更高。
保险合同作为购买保险的凭证,由投保单、保险单、合同条款以及批单等组成,涉及到保险金领取、后续理赔等,一定要保存好,避免丢失合同给后续理赔造成麻烦。
保险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有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其他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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