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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是什么(20篇)

发布时间:2024-01-16 10:50:03 热度:2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保险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保险合同终止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保险合同终止是什么

【第1篇】保险合同终止是什么

保险合同终止指的是签立的保险合同生效后,因为约定的事由或者法定的关系,致使保险合同中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终止,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状态。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最寻常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的期限届满了,其次还有因在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法赔偿之后义务消失而终止,以及财产保险因合同保险标灭失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在保险内发生事故或死亡而终止等。

【第2篇】保险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有哪一些

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各自的损失应当包括投保人向缴纳保险费的利息损失;保险人的工本费支出、员工工资、管理费用、赔款利息(若已付赔款)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3篇】在银行买的国寿理财保险有合同吗?

通过银行投保的国寿理财保险是有保险合同的,是需要通过国寿官网下载的电子保单。在投保成功后,会收到国寿的系统短信,也会告知合同的下载地址。

电子保单下载途径,浏览输入中国人寿,进入官方网站,然后点击服务中心,找到电子保单下载,注册的个人账户登录后就可以了。

【第4篇】保险合同等待期之后就生效了吗

保险合同一般在投保人缴纳完保费后的次日零时就生效了,也就是投保成功了,不同的保险产品合同生效时间会在条款中注明,但不是以保险等待期为标准的。

通常保险产品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算等待期,等待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具体需参考等待期条款细则。

【第5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6篇】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

广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

狭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

【第7篇】保险合同怎么看

看保险合同拿到保单后,第一时间核实常规信息确保了解到合同的各种基本信息,然后了解几个关键时间点,例如保险空白期、观察期、冷静期以及宽限期等,接着了解退出机制,退出机制主要是指合同关于退保的各种规定,最后要阅读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8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要交保险吗

确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即使是员工自愿不参加社保,当遇到社保核查时,用人单位也要补缴社保。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9篇】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保存好当时的证据,然后再由保险的工作人员来进行事故调查的时候积极配合,必须要立即的来通知相关的保险工作人员。

首先,应当明确《保险法》的适用问题,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也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所以保险合同是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合同形式,在法律适用方面,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保险法》有相关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保险法》。

其次,明确保险合同的主体。这是一个涉及诉讼主体的问题。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同样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是第三人时,保险合同是标准的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赖保险合同主张相关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当将保险合同当事人列为诉讼当事人。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10篇】在银行买的国寿理财保险有合同吗

通过银行投保的国寿理财保险是有保险合同的,是需要通过国寿官网下载的电子保单。在投保成功后,会收到国寿的系统短信,也会告知合同的下载地址。

电子保单下载途径,浏览输入中国人寿,进入官方网站,然后点击服务中心,找到电子保单下载,注册的个人账户登录后就可以了。

【第11篇】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

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是指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在其财产或人身上发生的人;

2、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第12篇】平安保险合同能贷款吗?

平安保险合同能否贷款,取决于保单是否具有现金价值。

像一年期的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等产品,都是不具有现金价值的,因此不能申请保单贷款。

而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终身重疾险等产品,由于缴费期限较长,且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因此可以凭借保险合同去贷款。

【第13篇】保险合同成立后能否退保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14篇】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随心所欲调费率。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对此,投保人不仅有知情权,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要修改费率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保险公司不能独享费率调整权。2、理赔扣除互助款。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参加工会互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投保人从互助补贴中受益,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自己责任的理由。3、审批住院时间限定住院津贴。保险公司由此获得了对承担保险责任住院期限的单方决定权。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15篇】保险合同终止和失效的区别是什么

保险合同终止指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完成了所履行的赔偿义务或者按照保单约定保险期限过期那么保单终止,例如消费型保险保障期限为1年,那么一年之后合同期满终止,或者重疾保险保险公司完成了赔偿的义务之后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失效指非正常的终止,比如投保人未交保费满2年之后保单失效等。

【第16篇】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表在哪里看

长期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险,都会有现金价值。投保这类长期险种,保险公司都会给到投保人一份保险合同,会附着有一份现金价值表,投保人可以直接在合同中查看现金价值表,比如平安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表就一般在合同的前几页。

如果保单合同遗失无法查看到现金价值表,投保人可以到营业网点或者找业务员协助重新打印。

【第17篇】保险合同应当包括哪些事项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18篇】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包括哪些情形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包括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复效、合同终止四种情形。

具体来说:

1. 保险合同无效包括: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 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保险责任。复效的法律后果是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19篇】保险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有哪些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保险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等。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27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20篇】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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