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委托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委托合同的分类主要有哪一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委托合同有下列分类:
1.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2. 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3.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397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400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双方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受托人应按约定期限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务。
若是受托人因自己的过失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甚至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1.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因此,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非经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得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据为己有。
2. 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权利义务,实施某一法律行为,但又基于某种原因而不能亲自处理时),才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办法来解决。因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总要挑选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良好信誉的人来担任。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严格的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
3.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
4. 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违规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在生日晚会上代读生日贺词、受托抄写文稿、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委托合同公证要下列手续:
1、当事人到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的申请。
2、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处进行受理。
3、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5、审查后材料真实,符合办理公证条件的,出具公证书。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但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合同。委托合同是一方提供劳务的有偿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成立并生效。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受托人一般情况下应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监理是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据建筑安装的标准准则,对某一建筑安装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督察、监控和评价。
印花税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属正列举式凭证征税的税种,建筑安装监理合同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印花税。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如下: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
2、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
3、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
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即可。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一方代为另一方办理委托的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这两种合同又有所区别:
1、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委托合同不交印花税。
委托代理合同不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合同类型。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委托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一般而言,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甲方在没有乙方委托的情况下,是无权处分。乙方有权说合同无效。
从行政程序上讲,从乙方的名字还成你的名字,程序上有瑕疵,乙方如果向你主张权利,甲方应与你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如果想与甲方完善手续,补一个书面的委托书,时间往前提,当然也是有效的。
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委托的期限一定要写明起与止的时间,不写起止的时间,就容易引起争议。
2. 特别授权委托书如果是公民之间的,应当办理公证,以确保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为把代理权授予委托代理入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委托人实施授权行为的标志,是产生代理权的直接根据。授权委托书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另一种是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概念: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或者不支付报酬的协议。
委托合同的特征是:
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2、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
3、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委托合同中的受委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完成一定工作。
2.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一般不和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委托人在完成事务处理的过程中,常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3. 在我国合同法上,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是无偿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征:
1. 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2. 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3.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4.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征: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有效期依据签订的委托合同而定,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委托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委托人死亡、终止的情形;和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情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则委托合同尚未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六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28人
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