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定合同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定合同和订合同意义有什么不同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字不同,意义当然不同了,定是指确定,而订是指订立。
1、定合同就是确定合同的内容不代表合同生效,只代表合同的内容确定,所以定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益;
2、订合同就是订立合同,代表了承认的合同,是合同的生效的表现,所以订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既可因补正而有效,也可因撤销而无效。其效力由当事人自主确定。
【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合同的法律效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否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二、合同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违规目的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区别: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
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的相对无效状态,有效与无效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或善意相对人的撤销;
无效合同的效力处于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状态,所谓确定无效是指无效状态不可改变,无法补救,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经成立就无效。当然无效是指无须任何人主张,也无须法院和仲裁机关宣告就无效。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应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使得合同有效或无效;
无效合同当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就本来无效,且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法院和仲裁机关还可主动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
4、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1个月内行使;
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1、当事人口头协议的,自一方收到另一方承诺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3、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等电子传输形式订立合同的,自一方系统收到另一方承诺的数据电文时,合同成立。
4、虽然没有口头或书面等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了,合同依然成立。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约定合同违约金要注意的是:
1、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
2、合同中往往约定以合同总额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以至于即便只有小额款项未付而被要求承担高额违约金的情况时常出现;
3、尽量不要签订具有高额违约金条款的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签订”的“订”是经过商讨而立下的意思。而“签定”的“定”的许多义项中,相关的义项也有“商定”意即通过协商使之确定。但签订表示是一种过程,是一系列行为的综合,而签定是一种结果,是一系列行为后产生的状态。
因此从法律用语上说,应该写签订合同,而不应该写成签定合同。
法律依据:
按照《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关于合同履行期限是多久,由合同当事人进行约定。
2、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3、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一)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止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订立合同,是一个经过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的各个步骤构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实践当中形成的习惯作法,订立合同的程序主要有:
(一)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二)资信审查
当你选择了准备与对方谈判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对方进行资信审查。资信审查包括资格审查和信用审查。
(三)洽谈协商
当事人之间就合同条款的不同意见经过反复协商,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就是洽谈协商。
(四)拟定合同文书
拟定合同文书是将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用文字表述出来。
(五)履行合同生效手续
在合同文书拟定后,双方当事人已完全认可的时候,就要办理合同订立的最后一道手续,即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首先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其次,按照我国的习惯,要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合同订立的程序才算完成。
对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应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统一。除了须有不公平的交易结果,即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客观上,须双方订约地位不平等,或是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
主观上,一方必须是故意利用对方所处的不利境地。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成立方式不同,成立的地点也不同。
1、一般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所以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成立合同的,特定形式完成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要求采用确认书、合同书等书面形式的,确认书从签订生效时起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时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合同书从签字或者盖章时起成立,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其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解决合同纠纷共有4种方式:
一是用协商的方式;
二是用调解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机关解决;
四是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合同协议书的制定内容,有以下方面:
甲方与乙方双方经反复协商一致,下列事宜达成协议。写清情况 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书,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双方协商确定,以上货物和服务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双方协商确定, 每次的服务金额,与物品金额。以上事实清楚,甲乙双方无异议。以后操作的想法。支付方式:以上款项到达上限时,乙方方带有甲方签字认可的票据,甲方付款。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商定的其他事宜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
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包括: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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