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格式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
(二)免责条款风险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视为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具有下列情况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八)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合同有下列特殊性: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
3、在格式合同双方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格式合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1. 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时产生。
2. 是否是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有很大关系。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协商或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的,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
3. 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有以下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规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侵害下列权益:
1、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2、利用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3、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4、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正规合同编号格式要8位数。合同编号由四个部分组成,分别是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年月)、流水号组成。合同编号是为了区别不同合同而按照一定规则加上的字母和数字组成的编号。每个企业都是按照本单位的编号规则进行合同编号的,以便于登记和查阅。
合同: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
合同法中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有:
1、《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中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有:
【法律依据】
1、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书面劳动合同的格式:
(1)标题,为劳动合同书;
(2)开头写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
(3)劳动合同当中的正文必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要求,工资及支付方法和时间,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解除等;
(4)最后在劳动合同的结尾部分要有公司法人代表的签字或者是单位的公章。
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有以下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格式条款签订得到合同叫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当事人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可以根据下列方法认定:
1.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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