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保险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保险合同是不是就是保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投保书并不是保险合同,它只是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一种保险要约,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填写的投保书上签章认可,那么,保险合同才算是成立。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签发保险单给投保人,也不会影响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书作为投保的一种依据,只有在双方同意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从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日起开始。
保险合同中止是从投保人未缴纳保费的那天开始到之后的60天,如果断缴满60天那么保险合同中止。
例如投保人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断缴,那么如果在2023年12月1日之前投保人仍然未缴纳保费那么保险合同中止,中止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
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的量刑标准如下: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长期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险,都会有现金价值。投保这类长期险种,保险公司都会给到投保人一份保险合同,会附着有一份现金价值表,投保人可以直接在合同中查看现金价值表,比如平安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表就一般在合同的前几页。
如果保单合同遗失无法查看到现金价值表,投保人可以到营业网点或者找业务员协助重新打印。
1. 不管签没签回执,交了保费以后保单本身就已经生效了,保险公司从生效日起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2. 保险合同送达回执没签有几方面影响:签收回执后10天为犹豫期,可无损失退保,如果本人没有签回执,别人代签了后过了10天再给合同,就错过了犹豫期;回执始终不签不交回公司,业务员方面会扣回执超期罚款。
保险合同丢失后,可以去保险公司补办,带上投保人和被保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相关资料,到保险公司柜台去办理,会收取补办合同的工本费10元到20元。建议投保人亲自去办理,比让代理人去办效率更高。
保险合同作为购买保险的凭证,由投保单、保险单、合同条款以及批单等组成,涉及到保险金领取、后续理赔等,一定要保存好,避免丢失合同给后续理赔造成麻烦。
客户丢失保险合同后,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重新补发一份,保险公司会向客户提供新的保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合同终止指的是签立的保险合同生效后,因为约定的事由或者法定的关系,致使保险合同中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终止,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状态。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最寻常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的期限届满了,其次还有因在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法赔偿之后义务消失而终止,以及财产保险因合同保险标灭失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在保险内发生事故或死亡而终止等。
企业能与患有重大疾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且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仅适用于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标的是成果、物、行为、智力等。
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也就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一般有如下内容:
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而保险人必须凭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赔偿依据。
保险合同不能保障保险标的不受损失,而只能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不变。
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这一要素,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特定原因而使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失效(如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中止是可以申请复效的。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因合同到期或者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保险义务等造成保单中止,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终止是无法恢复的。
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随心所欲调费率。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对此,投保人不仅有知情权,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要修改费率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保险公司不能独享费率调整权。2、理赔扣除互助款。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参加工会互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投保人从互助补贴中受益,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自己责任的理由。3、审批住院时间限定住院津贴。保险公司由此获得了对承担保险责任住院期限的单方决定权。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复效指的是一些保户因为保险缴费期很长,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缴纳费用导致的保险合同失效后,保户想要恢复之前的合同就叫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需要在保险合同失效的两年内,保户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合同,否则该合同将永远失效。想要保险合同复效光申请是不行的,还需要补交之前拖欠的保险费用以及利息,滞纳金,还要归还全部保险单的质押贷款,以及需要被保险人提供让保险公司信服的可保性证据,满足以上条件方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保险合同。
原因有很多,以下为其中两种:
原因一:投保人的诚信。
1、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一切有关保险的事项,如保险标的的状况、保险利益的大小、危险程度以及一切关系到保险人能否承保以及以何种保险费率投保等情况,不得隐瞒、欺诈保险人。
2、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保证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者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原因二:保险人的诚信。
1、说明。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的有关情况,包括条款内容,特别是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2、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时限内以某种方式表明其已放弃合同中的某项权利,一般表现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抗辩权,时限最长为两年。禁止反言,是指如保险人先前作了错误陈述,则以后不得再推翻这一陈述而作其他陈述。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果客户丢失了保险合同,可向保险公司提出重新补发一份,一般会收取工本费。保险合同虽然丢失,但是双方保险的权利义务仍继续存在,不会影响保险利益。
在此建议,长期缴费的纸质保单不太容易保存,建议大家能够复印一份保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如果发现保单丢了,一定要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联系,携带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及时办理。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
广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
狭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终止合同一般有5个原因:
1. 保险合同会因为保障期限届满而终止。
2. 保险合同会因为履行了赔偿责任而终止。
3. 健康保险中,投保人没有如实健康告知,导致健康险合同被终止。
4.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合同终止。
5. 财产保险中,因保险标发生部分损失,投保人可以选择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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